11月6日,由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抗日战争纪念网主办的“纪念东京审判暨中国对日战犯开庭70周年学术研讨会”在中国抗战胜利洽降纪念地湖南芷江县芷江宾馆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全国各地抗战研究专家及学者五十余人参加了研讨会。
会议还邀请了东京审判中国检察官向哲浚之子向隆万、法官梅汝璈之子梅小璈、顾问倪征燠之女倪乃先。
东京审判及中国对日战犯审判已过去近80年。虽然这次审判对于铲除日本法西斯军国主义势力、清算战争罪犯、安抚受害亡灵、震慑战争狂人、维护世界和平、发展和丰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战争发起国本国(日本)乃至亚洲及全世界的人民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但对比纽伦堡和东京两场审判,东京审判不是完美的审判。东京审判对战争罪犯的清算和打击还不够彻底(如许多重要的战犯逃脱了审判、审判受到美国国家利益的控制等),对侵略战争负有最大责任的天皇为美国人保护下来,没有被列入战犯名单受到追究,相当多的战犯也逃脱了法庭的审判。全力支持日本军国主义势力发动侵略战争的巨大垄断组织“三井”、“三菱”、“住友”“安田”、“ 鲇川”及法西斯极右翼组织如日本军部、“樱会”和“大政翼赞会”等的头目没有受到审判追究。为后来日本极右翼势力猖獗、军国主义复兴提供了基础。
日本除了7名被执行绞刑的甲级战犯之外,至1956年,所有服刑中的甲级、乙级、丙级战犯均被日本政府释放,有的甲级战犯被释放后还出来担任政府的高级领导人。如甲级战犯贺屋兴宣,被东京法庭判处终身监禁(无期徒刑),后来担任了日本的法务大臣;甲级战犯重光葵放出来担任了政府副总理兼外交大臣;另一名甲级战犯嫌疑人岸信介(安倍晋三的外祖父),1957年出任了日本首相。
在日本,犯下战争罪行的战犯,不仅没有受到谴责,反而获得了褒奖和祭奠。利用靖国神社,200多万在战争中死亡军人的遗属(包括战犯的亲属),一直在活动,影响议会选举,影响民众的心理。
入会专家还就日本右翼否定东京审判的理论提出了反驳,针对宣扬东京审判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报复的理论,专家认为,在侵略与反侵略战争中,任何对发起侵略的战争罪犯的审判,都必然是战胜方(取得自卫战争——反侵略战争胜利一方)对战败方(失败了的发动侵略战争的一方)的审判。抗日战争胜利后,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战犯依据国际法律规定、国际法律程序进行审判本身,已经说明战争中的受害国没有用简单报复手段,而是用法治来处理问题。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两个法庭,适用的都是英美法程序,该程序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是被动的、中立的,控诉方(检方)和被控诉方(被告人)互相对质、辩论,靠证据说话,法官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哪一方有理,证据充分,就判定哪一方胜诉。这种程序给了被告人以最大辩护空间和最大的权利保障。
无论是纽伦堡审判,还是东京审判,都有着扎实的法理依据。由于这一点特别重要,日本的右翼势力力图否定东京审判,纠缠的也是两场审判有否法理依据的问题。应该说,日本有些政客否定东京审判,主要是依据印度法官(律师)帕尔当年的观点,其主要观点为:一是国际法上还没有战争是犯罪这种法律;二是日本对美国侵略,是自卫战争;三是东京审判是美国的复仇;四是审判中没有中立国和战败国的法官 。在这四个理由中,第二和第四两个理由都是明显站不住脚的,早已经为各国学术界所批判驳倒了,日本方面现在也不再提起。第三个理由我们上面已经做了分析,也是没有根据的。针对第一个理由,日本是1907年海牙公约和1928年巴黎公约的签字国,但它却违反了这两个公约。这些都是东京审判审理日本战犯的法理依据。
最后,东京审判时被告人以及现在日本右翼势力提出来的“法庭宪章作为一种事后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之说法,也是于法无据的。东京审判中辩护方认为,对个人责任问题、侵略问题,当时的国际法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规定。因此,法庭宪章确定的破坏和平罪和违反人道罪,是一种事后法,是违反“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这一说法,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伦敦会议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就主张在伦敦会议上解决审判战犯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问题。确认罪刑法定原则,其目标是为了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贯彻落实,保证定罪量刑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刑法关于何谓犯罪、一旦犯罪将会受到何种处罚之规定的可预测性,以使人们调整自己的行为,而最终目标是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
日本复活军国主义,走的是两条线:一是天皇免责——战犯重出任职——右翼极端势力乘势聚集——右翼政客的持续推进。二是民间一些极端分子偷走7名被绞死的甲级战犯的骨灰——为战犯立碑——将战犯列入优抚遗属对象——甲级战犯进靖国神社——影响民众的心理和行为。
而这一切行为的背后,则是美国的支持。同时,中国的善意被日本右翼势力所利用。195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押在抚顺和太原两地罪行较轻、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犯第一批335人,全部免予起诉 ,释放回日本。1964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前释放最后3名日本战犯。至此,在中国关押的1000多名日本战犯被全部释放。
而在1956年到1964年,乃至1978年中日恢复邦交的这些年,日本少数右翼政客在做什么事呢?他们又是如何回报中国人民的善意的呢?
1953年日本通过修订《援护法》,战犯取得了与一般战殁者同样的优惠待遇;修改《军人恩给法》,战犯被定为“因公殉职”。1956年,服刑中的甲级战犯全部获释。1958年,乙级和丙级战犯也全部获释。之前,1948年12月23日凌晨被处死的7名甲级战犯,其骨灰于25日被小矶国昭的辩护律师三文字正平、火葬场长和旁边禅寺住持偷出,1949年置于静冈县热海的松井石根家,后葬于附近观音庙。1951年为他们立碑。1959年靖国神社合祀所有乙级和丙级战犯。1966年厚生省又提出合祀被处决和在监狱中病死及后来去世的甲级战犯14人。1971年为靖国神社接受。1978年正式祭祀。
会议还讨论了有关细菌战的研究。
我们现在还要重提这段历史,举办东京暨中国对日战犯审判开庭纪念讨论会,其目的就在于勿忘历史,不再重犯错误。尤其是在日本右翼势力不断挑起事端,往军国主义和法西斯主义方向越走越近的情况下,我们亚太地区,特别是深受日本侵略之苦的中国人民,更加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对日本右翼势力的活动予以反击。
会议现场
与会嘉宾合影
背景资料:
东京审判
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由美、中、英、法、苏、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印度、菲律宾11国指派的11名法官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日本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甲级的国际大审判。这些人中包括东条英机、松井石根、土肥原贤二等对中国和亚洲乃至全世界犯下累累罪行的战犯。中国法官梅汝璈代表中国方面参加东京审判,任中国驻国际法庭法律代表团团长,首席检察官和首席法官。
目前唯一健在的东京审判历史见证人为高文彬,他于1946年远赴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参与审判日本甲级战犯的工作,担任中方翻译与中国检察官秘书。
芷江受降
芷江隶属于湖南省怀化市,位于湖南省西部。抗战时期,芷江建有当时的远东第二大军用机场——芷江机场,是保卫陪都重庆的军事重镇,同时也是抗日战争取得转折性胜利的雪峰山会战(即芷江保卫战)的战略总部。1945年8月21日,日本政府派出侵华日军副总参谋长今井武夫作为受降使节,在湖南芷江与中国陆军相关高级参谋人员商定日军向中国军民投降的所有事宜,并在日本投降时注意事项备忘录上签字。因洽降地点位于湖南省芷江县城东的七里桥村磨溪口,史称“芷江受降”。
责任编辑:唐旭 最后更新:2016-11-10 1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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