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顺通先生像
陈爱棣与时任中国驻芝加哥总领事赵卫平先生。
2017年恰逢海峡两岸同胞互动交流30周年之际,曾经那道浅浅的台湾海峡,深深横亘在两岸同胞之间,不仅骨肉亲人不能相见,而且保存的档案资料也无法调阅、研究。
直到1987年在两岸同胞共同努力推动下,终于迈出了台湾同胞能来大陆探亲的一步。这从表面上看,似乎与我家的关系不是很大, 因为我家并无直系血亲在台湾,然而正是从那时开始,以亲属交流为起点的两岸同胞间的往来,逐步走向各个层面的互动,乃至为两岸同胞共同关注某些热点问题创造了条件。
2014年4月,上海海事法院以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未履行法院判决为由,扣押其所有的s.s“BAOSTEEL EMOTION”迫使其向陈家支付赔偿金,成为海峡两岸媒体竞相报道的重大事件。这一事件所涉及的中国船东便是先父陈顺通先生。
2016年,我有幸读到台湾大学博士生萧明礼先生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主办的《抗日战争研究》第99期上的《对日求偿“顺丰”、“新太平”两轮强征案的历史考察》的论文。萧博士在其论文中写道:通过查找在台北、上海等地的详实史料还原了陈顺通先生所经历的这段鲜为人知的索赔历程。
萧博士指出:促使他发表此论文的缘由,便是之前的文章对两轮求偿事件的源起、为何有两艘中国籍货轮在抗战初期于日本本土遭受扣押、抗战胜利后中威轮船公司船东陈顺通先生与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要求向日方归还、打捞以及追讨租金的过程却知之甚少,甚至在细节描述上多有舛误之处,不免与事实有所乖离。
抗战胜利后,父亲陈顺通先生及其律师魏文翰先生、魏文达先生便整理、提交了两轮的全部中英文资料,即,两轮的船舶情况表、两份租船合同(魏文翰先生、魏文达先生昆仲是两份租船合同的见证人)、两轮的船舶国籍证、日商就两轮情况给陈顺通先生的回函、两轮分别从1937年8月16日、1937年8月1日起截止1946年10月15日按国际租船市场不同时期的价格计算的租金并扣除相关船舶运营费用后应该支付的租金等委托国民政府向日方提出索赔要求:
第一: 归还“顺丰”、“新太平”两轮或同等级、同吨位的船舶两艘;
第二: 支付“顺丰”、“新太平”两轮截止1946年10月15日的租金,约六百万美元。
两项索赔合计近千万美元。
1947年2月15日,父亲陈顺通先生在其律师魏文翰先生拟订的英文函上签字后, 寄给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上将,表达自己的索赔要求,即使受到的答复未达到预期之效果,父亲仍然前往南京表示务必要按其提出的要求向日方索赔。当时国民政府积极配合父亲的请求,外交部王世杰部长、叶公超次长多次指示经办人员与日方交涉,办理归还两轮与追讨租金等事宜。
1948年1月24日, 外交部再次致电驻日代表团,以被劫沉没的中国货轮之打捞归还问题“不宜久予搁置”为由, 再度训令驻日代表团向GHQ(驻日盟军总司令)洽办“顺丰”、“新太平”轮打捞事宜,以及追讨大同海运结欠租金之事。
1948年11月,国民政府驻美大使顾维钧先生就盟国之间对于日本海外沉船打捞费用负担问题僵持不下提出二种方案以推动对日索赔之进程。方案一为日本外海之被劫沉船经要求国自行打捞,拖往日本港后,应由日方负责修理重装,并负责该项费用。方案二为盟国被劫之船舶,沉没于日本海外者,其所需打捞修理费用应就变卖无主劫物所得价款中抽出若干成作为修理费。
1949年2月,中国驻美大使馆仍就打捞事宜从中协调,同时赔偿小组也正参酌各国提供之相关资料提出解决方案。
1949年4月之后国共内战的局势日益明朗, 但驻日代表团仍坚持不断的就船舶归还与赔偿问题向盟军总部交涉。
即使1949年11月14日父亲在上海常德路寓所病逝,我家也还在上海,但顾维钧先生等还在锲而不舍地推进两轮对日索赔之事,直至1952年才不了了之。
当我们子女读到这篇论文时,各种滋味油然而生。欣慰的是,时隔超过一甲子,父亲当年提交的证据还在台北,我们也去那里查阅这些泛黄的档案。尤其是见到父亲在文件上的签名时,潸然泪下,瞬间抗战胜利后父亲忙忙碌碌的场景重新浮现脑海,恍如昨日,历历在目。
萧明礼先生在论文中提及“陈家保留足够多的证据是陈家能持续进行对日索赔”,事实也证明了父亲整理的“顺丰”、“新太平”两轮的索赔资料最终成为东京、上海审理“中威船案”的关键铁证。
这些留有明显国民政府烙印的铁证是如何为我家一直保留并顺利带往香港? 我家在东京的诉讼遇到困难又是如何解决的?其中还要许多不为人知的往事。
1958年,人民政府在得知知我家对日索赔之事后,便精心安排,使这些铁证能顺利带到香港。
那年大哥陈甫康因卷入刑案为某邪教私套外汇、安排人员往来、代为联络等罪行而遭逮捕。 在狱中,陈甫康向人民政府立下要继续向日方索赔两轮等的“立功计划书”、“具结书”,要求向人民政府戴罪立功,以及父亲在美国、日本、香港、台湾等地的巨额外汇要有人处理,方才获得“宽大处理,予以释放”。
出狱后,人民政府同意陈甫康接受我们母亲戴芸香女士之委托到香港定居,并处理父亲遗留下在各地的数百万美元的巨款,陈氏家族的这些财产成为陈家一致对日诉讼的重要资金保障。自父亲过世至今,我们兄弟姐妹没有分过家。
陈家在东京的索赔之路,始于1960年代初,但到1970年代东京地方裁判所突然要求提供父亲陈顺通先生、母亲戴芸香女士的亲属关系证明,否则,陈家的诉讼将被驳回。
当时正值“文革”时期,日方认为中国不可能出具这样的证明,便能以此理由驳回陈家的对日索赔之诉。
然而,大哥陈甫康按照1958年上海市公安局黄赤波局长给他的紧急联络方式, 在香港联系了交通银行,香港交通银行即可联络上海中国银行,并由上海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亲赴我家通知胞弟陈乾康,“让戴芸香、陈乾康于1971年11月11日到福州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证明。” 母亲戴芸香女士还亲口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如果向日本反动政府索赔成功,要将她以及其他子女的份额汇进国内。”
正是这种安排、支持、帮助,母亲戴芸香女士和陈乾康的申请经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几个月多次与当事人的谈话、调查取证等,最终于1972年2月18日出具了(72)沪高法证字第6号我家的亲属关系证明。
同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致外交部领事司(72)沪公军审发字第63号函,“本市居民戴芸香拟由其香港的儿子陈洽群(陈甫康)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其父陈顺通在抗日战争期间被日寇强占后之两艘轮船沉没事”。更证明了母亲戴芸香女士对陈家轮船的所有权,明确了是母亲让其长子办理陈家对日的赔偿之事。
这样,东京地方裁判所的刁难没有得逞,母亲戴芸香、胞弟陈乾康申请的陈顺通先生亲属证明书,保证了陈家的诉讼能顺利进行。
1974年东京地方裁判所只能以“时效灭失”判决陈家败诉。
从上述的细节看出: 中国历届政府在支持我家对日索赔两轮之事上是高度一致。这让我切实体会到:两岸毕竟同属一个中国,所以在维护中国公民权益上才能有高度一致,而这种一致跨越了1949年,又进一步生动诠释了“两岸同属一个中国”。
从我家内部看,中威船案是我家一致对外的过程,父亲陈顺通先生开创的对日索赔为陈家之后的索赔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父亲提交的证据最终成为陈氏家族对日索赔的关键证据、父亲陈顺通先生身前留下数百万美元遗产成为陈氏家族对日索赔的重要资金保障、母亲戴芸香女士与陈乾康申请办理的(72)沪高法证字第6号证明书更保证了陈家的诉讼得以顺利进行。
我深感:只有祖国强大,“中威船案”才能在2014年4月执行完毕。
近来,海峡两岸许多媒体也纷纷刊登了陈家内部的分家、继承纠纷一事。
的确,我家内部对该赔偿款的分割、继承有巨大分歧。罪魁祸首是日方不按时履行两轮的租船合同,两轮从1936年6月、10月分别出租,直至2014年4月在上海海事法院强制执行下,日方才支付赔偿款,历经78年。可惜的是,当年的船东——我的父亲以及母亲、庶母都已过世,那所得的赔偿款就必然有分割、继承的发生;而陈甫康(陈洽群)一方却认为赔偿所得是他们一房的,与母亲、庶母无关,更与弟弟、妹妹们无关。
如果海峡两岸交流互动从未阻断,那保存在台湾的父亲整理的对日索赔的铁证早就发挥作用,这样父母亲们健在时,我家的索赔之事就已解决,也就不会有现在的“陈家内部分割、继承纠纷”。
如果没有海峡两岸这30年来多层次的交流互动,不仅台湾保存的的大陆同胞的史料文件还将束之高阁,无人问津,而且也不会有台湾学者关注并发表有关大陆船东、父亲陈顺通先生安排的对日索赔“顺丰”、“新太平”两轮的历史事件的学术论文,更不会有台湾媒体对大陆船东一家向日方索赔成功之后的分割、继承案件的跟踪报道。
我愿意借两岸交流互动30周年的契机将我家的真实故事与大家分享, 因为这个发生在普通家庭的事件又一次表明两岸是割不断的,两岸同属一个中国。
两岸既然已经打开了互动交流的大门, 就更应该早日走向统一才能避免类似我家这样的悲剧。 如今我已年近九旬, 我最大的期盼就是能看到祖国的统一, 这才是海内外炎黄子孙的最大福祉!
人物简介
陈顺通:人称“中国船王”。1895年出生于宁波鄞县,民国初期一代船王。1930年9月在上海开办中威轮船公司,先后拥有“太平”、“源长”、“顺丰”、“新太平”等轮。1937年8月,“源长”轮作为防御工事自沉于江阴要塞;1939年6月为保卫宁波港,“太平”轮自沉于镇海招宝山下。他以自沉船舶而赴国难,表现了一位中国商人的民族大义和爱国情操。
陈爱棣 :“中国船王”陈顺通之女,现居美国芝加哥。
责任编辑:李一菲 最后更新:2018-06-24 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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