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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平 | 关于追究生化战战争责任的思考
2022-05-11 16:54:1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点击:  复制链接

  作者:步平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生物武器(B-weapon或 biologic weapon)和化学武器(C-weapon或chemic  chemic),又称为BC武器,都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国际社会被严格规定禁止使用的大规模杀伤武器,现在,则加上核武器(A-weapon或 Atomry),统称为ABC武器,是战后在国际社会中被禁止使用的大规模杀伤武器。即使是在进入21世纪的当代社会,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使用生化武器罪行的追究,也是有很重要的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的。

  一 日本生化战责任的被免除与重新追究

  日本在战争中使用生化武器是严重违背国际公约的行为。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大多数的交战国遵守了国际公约,至少是从避免遭到对方用同样的手段报复的立场出发,对自己拥有的生化武器的使用加以克制。⑴但是,日本只在对欧美各国的作战中履行了那一国际公约,而在中国战争上肆意使用了生化武器。但是,在战后的审判中,对中国使用生化武器的罪行恰恰被免除了战争责任。

  1945年8月15日日本正式宣布投降后,美国科学技术调查团就先于同盟国军总司令官(SCAP)麦克阿瑟到达了日本。团长是美国马萨诸塞工科大学的理学部长E·L·莫兰德,顾问是该学校校长K·T·昆普敦,他们的任务是调查日本在核、生物和化学武器方面的技术情况以及其它的军事情况。因为美国早已知道日本在中国使用化学武器的行为,而至少在1942年也得到了日本研究和实验细菌武器的情报。⑵从该团的团长由美国总统直接任命这一点,足见美国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它的严重性。

  在调查团中,军医中校、医学博士马勒·桑德斯是美军生物化学战武器开发中心的成员,他的任务是专门负责调查日本生物化学武器的研究开发的问题,而总检察官基南的助手,美国陆军上校 T·H·莫罗(T·H·Morrow)领导的一个小组受命对日军使用毒气的情况进行调查。但是,众所周知,在东京审判的时候,这两项重要的战争犯罪都被掩盖了。

  30多年后,桑德斯仍然记忆犹新地分别向采访他的日本《邮政周刊》的记者(1981年)和《朝日新闻》的记者(1983年)回忆起当年的经历,说他是直属麦克阿瑟的调查官,由此可见当时美国对日本生物化学武器的重视。不过,正如桑德斯后来也承认的,美国当时之所以如此重视日本的生物化学武器问题,并不是从日本的战争犯罪的角度考虑的,而是关注日本在这一方面的技术能力。⑶

  莫罗上校就毒气问题前往中国进行实地调查之前的1946年3月初,鉴于毒气战同细菌战有密切的关系,曾提出要询问日本关东军731细菌部队的部队长、陆军中将石井四郎。但是他被告之:关于日本军队进行细菌战的问题,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已经保证不对其加以追究,即已经免除了从事细菌战的日本军人的战争责任。在1947年5月6日麦克阿瑟发给美国国务院的电报(C52423号)中就谈到了将日本军队的细菌武器研究的情报通过秘密的手段搞到手的问题,电报谈到在与石井四郎交涉的时候,石井四郎提出:若能够得到免除其自己与部下战争责任的正式文件,他愿意将细菌战研究的成果全部交出。1947年9月8日由国务院远东委员会给麦克阿瑟的“备忘录”(SFE188-2)中说:“关于从石井及其部下手中搞到的必要的情报问题,因为这些情报是美国从秘密渠道得到的,可以不向那些日本人承诺不将这些情报作为‘战犯’的证据来使用。如果有那样危险的承诺,将来很有可能使美国处于被动局面。所以做出承诺不是好的办法。但是从安全保障的角度,阁下不应将石井及其部下作为战犯起诉,不作承诺,像过去那样必须将那些情报一件不漏地继续抓到手。”1947年12月12日完成的名为《关于细菌战调查的概要》的报告(APO500)中,还记载美国为得到细菌战的有关部门资料花费了25万日元。⑷

  关于美国如何和为什么要掩盖日本的生化战责任的罪行,是一个需要专门讨论的题目,本文在这里只想指出:美国对待日本生物武器技术以及日军细菌战犯罪的态度,充分表明了它实行的是以国家利益为基本原则的现实主义的国际关系原则。

  需要强调的是,日本的生化战战争责任的被掩盖与免除天皇的战争责任等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这是战后日本对侵略战争责任认识产生模糊和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50年代起,关于日本在中国战场上进行的生物战和化学战的内容,就频繁地出现在在中国的教科书和各种出版物中以及种种宣传媒体上,731细菌部队、细菌战、毒气战等概念对于许多中国人来说并不陌生。当然,中国方面关于这些问题的描述,还主要是站在被害者的角度的控诉,而由于缺少第一手资料的原因,几乎无法进行学术性的研究与分析。而在日本,政府一直到90年代以前都没有正式承认生物战、化学战以及人体实验的责任,尽管有极少数的人发表过文章,但在整个社会对侵略战争责任的认识都十分茫然的情况下,他们的努力立即被淹没了。也有的学者曾经想将731细菌部队的问题写进日本的高中历史教科书,如家永三郎先生,但是遭到了保守的文部省的压制,要求他“全部删除”。⑸

  20世纪70年代以后,保存在美国的包括东京审判的资料在内的美国占领日本时期的档案开禁了,给研究这一问题的学者提供了条件。在那之后的80年代初,在日本社会曾经就东京审判的评价产生了争论,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肯定论和否定论。而在这一争论中,把日本的生物战和化学战的问题也同时突出了出来。⑹经过一些学者对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关于生物战和化学战的部分内幕情况逐渐被人们所了解。⑺

  导致对生化战问题,特别是731细菌部队问题研究深化的一个契机是1989年的“人骨问题”。当时,在日本东京原陆军军医学校的旧址施工时,偶然挖掘出了奇特的一批人体骨骼,科学检验后证明上面留有被子弹击穿或手术刀切割的痕迹。由于陆军军医学校在战争期间具有日本各细菌部队的研究中心的地位,因此这些骨骼是否与细菌实验有关,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注意。也因此促成了日本市民运动对731细菌部队战争犯罪的关注。⑻由此开始了在市民团体在日本举办“731部队展”和“毒气展”的长达10年的活动。⑼经过这些活动,关于日本生化战的战争犯罪的认识,在日本社会有了比较大的变化。据斋藤一晴对东京的中学生进行的社会调查,到1995年,知道有731细菌部队存在的比例达到60%,知道日本军队在中国使用毒气武器的比例为42%。尽管学生们的所谓“知道”的涵义不过是有朦胧的印象而已,但同以前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变化。而且这一调查也证明:只有三分之一的学生们从学校得到有关问题的知识,而三分之二的学生是从社会上得到的,说明了市民运动的影响力。⑽

  1989年1月7日昭和天皇去世,也促进了日本社会对生化战责任问题的关注。这是因为天皇是否对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负有责任的问题,一直是国际舆论相当关心的,尽管日本方面一直在竭力回避。就在天皇去世后不久的13日,正在英国的日本外相宇野宗佑对采访的记者表示:关于日本的战争责任,由于接受了在远东军事审判的结果和旧金山讲和条约,因此,与天皇的关系问题已经在国际上解决了。但是,已经有相当多的资料证明:旧金山讲和条约中对日本的战争责任的规定仅仅是形式上的,而对天皇的战争责任,条约没有任何的表述。实际上,正是由于政治性的原因,在东京审判中免除了对天皇战争责任的追究,所以,从法律形式上看,天皇的战争责任是没有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天皇去世的时候讨论这一问题是顺理成章的。而在这一讨论中,同样被免除责任的生物战和化学战(包括“从军慰安妇”问题等)也成了关注的热点。⑾

  二 遗弃化学武器的处理与销毁问题

  生化战的危险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并没有消除,60年代美国在越南战场上使用了枯叶剂,80年代两伊战争中也大量使用了化学武器。因此,制订新的禁止使用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的公约,是摆在国际社会面前的重大课题。1969年,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吴丹提议讨论制定新的禁止生化武器的建议。

  1972年,全面禁止生物武器的公约(BWC)缔结,于1975年开始生效。到今年,加入这一公约的国家已有145个。但是,该公约在对缔约国实行核查和监督方面存在缺陷,事实上进行核查也有相当的困难,所以从1991年以来,国际间一直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特别是去年的“九·一一事件”发生后,2001年11月,在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5次缔约国的国际会议上,对美国提出的强化公约的核查手段的议案进行讨论。今年11月11日至15日,再次进行了讨论,基本同意为预防以细菌为武器的恐怖事件的发生,今后在5个领域内对条约进行强化。总之,这一情况说明近年来新发生的国际事件对30年前确立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提出了挑战。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CWC)的讨论是从1980年开始的,当时在联合国裁军委员会中设立了关于禁止化学武器特别委员会,经过漫长的讨论,终于在1992年通过,在1993年1月举行了签字仪式。1997年4月29日公约开始生效,至今缔约国也达145个。虽然比BWC晚了20年,但是该公约引入了对化学武器的核查制度,对化学制品流通的监督制度,被看作是裁军活动的一个新的突破。而另一个重大突破,是确立了对战争期间遗弃的化学武器的处理和销毁的原则。

  作为大规模的杀伤武器,与生物武器不同的是化学战武器的毒剂的不可消失性。因此,日本在战败之际遗弃在中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问题就不仅是历史问题,而是现实问题。

  1990年,中国政府在日内瓦裁军会议上提出了日本遗弃在中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的问题,对于从来没有承认过化学战的战争责任的日本方面来说是相当突然的冲击。但是,经过从1991年起的十多次共同调查,证明日本军队在战败时的确将大量的化学武器遗弃在中国各地,有的是丢弃在军事仓库中,有的是有意掩埋在地下或丢弃在江河中,为的是掩盖违背国际公约的罪证。1996年,日本调查团向媒体承认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以容器计算为70万左右。1997年,日本政府在内阁内设立遗弃化学武器处理对策联络调整会议。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附件规定,遗弃化学武器的处理和销毁应在条约生效(1997年)后10年内完成。具体的要求是:

  第一阶段(到第3年) 试验阶段,到第三年销毁1%

  第二阶段(到第5年) 销毁20%

  第三阶段(到第7年) 销毁45%

  第四阶段(到第10年)全部销毁⑿

  对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的处理销毁工作实际是从1999年7月30日中日双方达成备忘录时开始的。在备忘录中,日本政府明确表示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要诚恳的履行国际义务,为处理和销毁遗弃化学武器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技术、专家、设备及其他物资,中国政府则予以协助。与此同时,在日本内阁府中设立了“遗弃化学武器处理担当室”,专门负责遗弃化学武器的处理,制定研究处理销毁的计划,保证人员,调配物资,提出预算,对外联系等,原则上仍以2007年4月处理完毕为目标。

  作为处理和销毁的行动,2000年,日本政府提出了36亿日元的预算,主要进行了以下工作:

  5月,对埋藏在南京地下的17612发发烟筒进行了回收,其中2000发有显著破损。这些发烟筒种类有10种之多,毒剂以呕吐性和催泪性居多。

  9月,对黑龙江省北安市地下的3000发炮弹进行发掘和回收,其中897发为化学弹,其中733发炮弹填装的是縻烂性毒剂。(ABC企画新闻,第16号)

  同年5-6月,还调查了大量埋藏化学武器的地点,制定了道路敷设计划。

  2001年,日本政府提出预算54亿,主要对大量埋藏化学武器的地点(吉林敦化哈尔巴岭)的道路进行整备。

  在日本国内对处理销毁呕吐性和縻烂性毒剂的技术进行实验及二次评价。⒀

  6月9日至23日对保存在辽宁沈阳市的化学炮弹的毒剂进行了试点采样,得到了呕吐性毒剂450克,縻烂性毒剂132cc。

  11月8日至26日 对江苏南京地下埋藏化学武器发掘、回收,送仓库保管。⒁

  今年2月,在议员会馆听取了内阁府遗弃化学武器担当室的官员介绍今年的工作是了解到,2002年,日本政府对此提出的预算为251亿日元。⒂

  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化学武器保有国均应承担处理和销毁化学武器的义务。迄今为止,美国与俄罗斯仍是化学武器最大的拥有国。

  到1990年,美国保有化学武器3万吨,其中有第二次世界大战其间使用过的芥子气,也有当时开发出来但没有使用过的VX与沙林等,装填在360万个容器(炮弹、炸弹、毒气筒等)中。据美国公布的资料,从1990年开始处理,至今已经处理64万个容器,占所有化学武器的17·7%,花费了149亿美元。

  俄罗斯保有化学武器4万吨,由于资金的问题,至今没有处理。

  德国也是拥有化学武器数量较多的国家,甚至在一战时期制造的大量化学武器还有遗留。毒剂的主要种类有芥子气、光气、塔崩等。从1980年起,德国在汉堡南方的军事区蒙斯塔建立了处理销毁废旧化学武器的中心,对旧武器进行挖掘、回收、解体和烧毁,对象是发掘出的炮弹和被污染的土壤。由于规模不大,每天只能处理10发左右。战后初期,,德国曾经把一部分化学武器投弃在深海中,但由于没有公布数据,不清楚究竟有多少未被收回。

  英国也是从第一次世界大战起就开发化学武器的,所以从1950年开始就处理废旧的化学武器,现在索尔兹伯里近郊的军事区建立处理中心,对发掘出的炮弹加以烧毁处理。每年大约处理400――500发。

  欧洲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国使用化学武器的主要战场,所以在许多地方遗弃有当时的化学武器。如比利时每年大约回收17吨(1600发)化学武器,现在保管有20000发左右。在布鲁塞尔的近郊建立了处理工厂进行处理,主要是将旧炮弹分解,毒剂和弹体分别集中起来存放,每天解体20发左右,但是还没有处理。法国每年也可集中数十吨左右,处理技术也正在研讨中。

  与上述欧美的化学武器的情况相比,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的情况更复杂,处理更困难。因为在欧美的废旧化学武器,一般来说是存放在军事仓库中的“储藏”型的,外表有黄油的保护而没有锈蚀,所以形状规范,可以使用自动的方式机械化处理加以分解。而在中国的遗弃化学武器,一般是非“储藏”型的,锈蚀相严重,无法自动化处理。而且长年在底下,不但腐蚀严重,而且一部分有泄露,其中的炸药还有爆炸的危险。德国、英国等对于解决非“储藏”型化学武器也没有非常有效的方法,解体作业相当费时,日处理仅10-20发,年处理在千发以下。

  另外,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以呕吐性和縻烂性毒剂为主,而这两类毒剂中都含有对人体危害严重,对环境污染严重的“砷”,且相当难以分解。⒃

  三 生化战罪行的追究与日本的战争责任

  不仅禁止生化武器和处理销毁遗弃化学武器是十分现实的事情,而且追究日本的生化战罪行也与促使日本思考侵略战争的责任,从而实现真正和平的亚洲与世界这一现实目标有密切的联系。

  上面所说的战后缔结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以及对遗弃化学武器进行处理和销毁的过程,恰恰与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国际社会特别是亚洲发展中国家致力于经济建设的过程相重合。而90年代以来,伴随冷战局面的结束,雅尔塔体系和美苏争霸的两极格局崩溃。经济大发展和对峙局面的结束促进了国际间的交往,也在一些国家造就了以中产阶层为中心的市民社会和NGO组织的活跃,实现了渐进性的民主化。尊重人的普遍价值与权利的意识得到极大的激发。于是,在东京审判中和旧金山和约的签署过程中“没有亚洲战争被害国的发言权”的偏向,以及在这一偏向下掩盖了的生物战和化学战的战争责任问题也重新提了出来。

  1993年6月,在维也纳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被认为是冷战后展开的国际人权事业的里程碑。尽管那一宣言的契机是从“妇女的权利”开始的,但是,同样是造成战争被害和人权受到摧残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军队的暴行问题再次被提到了国际社会的讲坛上。这里,包括日本军队对中国、韩国以及其他被害国妇女的性暴力的问题,有违背国际公约从事生物战和化学战的问题,也有对劳工的强制征用和迫害的问题。于是,在国际社会中出现了关于生物战和化学战的战争受害的诉讼。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从捍卫人权的角度对战争犯罪的追究和诉讼,从法理上其实是基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中“对人道的犯罪”的原理。人们知道,当时对东京法庭对战争犯罪从人道意义上的审判,实际是没有进行的。而现在的追究与诉讼与原来的审判最大的不同是控诉的主体是被害人个人和支持他们的NGO组织,而不是国家。

  对于这一变化,中国的战争受害者有一个逐渐认识的过程。因为中国近百年来经历了西方列强以及日本的侵略,在国家主权被损害的情况下,人权当然不能得到保护。所以,在有关人权的国际争论中,中国历来是强调主权的重要性。不过,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速,全球化经济的趋势也带来了国际关系的新变化,那就是在现代国际社会,主权国家已经不是国际关系中的唯一的主体。国家在放弃了战争赔款的要求后,作为个人仍能保留一定的权利。亚洲各国的战争受害者意识到这一变化,与以NGO为代表的市民社会舆论和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舆论联合起来,在战争加害国进行正义的诉讼,对日本的战争责任重新认识肯定会有促进的意义。

  对生化战的战争责任进行追究,对于出生在战后没有战争经历的占人口比率60%以上的日本人来说,还有一种特殊的意义,那就是:生化战的战争伤害不是一般的战争伤害,一是与违背国际公约的行为,一是人体实验的残暴性,一是战后遗弃武器继续伤害和污染环境的严峻性。日本有觉悟的一批人和和平团体,之所以从这一问题入手引导日本人思考战争责任,其出发点也在这里。

  据统计,目前在日本进行的有关战后赔偿的诉讼有60余起,其中也包括细菌战受害者的诉讼,731细菌部队人体实验受害者家属的诉讼,遗弃化学武器受害者的诉讼等。由于各种原因,中国人很难感受那一诉讼在加害国日本产生的影响,而只能从诉讼是否胜利及能否得到赔偿的角度来评价诉讼的意义。

  其实,这些战后赔偿的诉讼的意义,并不完全表现在诉讼的结果上,而重要的是表现在其过程中。以“关于731部队细菌战诉讼案”为例,在诉讼前,日本律师团提出的目标第一是要求日本政府反省和对受害者个人进行赔偿,从而恢复中国以及亚洲人民对日本的信赖;第二弄清过去被掩盖的历史真相,纠正错误的历史认识;第三是确认日本司法的健全性和法庭的正义性;第四是以司法机关的有绝对权威的认定作为日本的战争责任的证据。

  今年8月27日,东京地方法院做出了判决。律师团认为判决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最高目标,“但是,第二个目标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实现,第三目标的一半、第四目标几乎全部得到了实现。”⒄

  之所以这样评价,是因为判决书认定731部队(关东军防疫给水部)及1644部队(华中派遣军防疫给水部)参与了细菌武器的研究、开发、制造,在侵华战争中实施细菌战给中国民众带来了巨大伤害的事实。法院还认为日军在中国各地使用细菌武器的行为违反了根据海牙陆战条约第3条确定的国际惯例和禁止使用生化武器的1925年的日内瓦议定书,所导致的受害悲惨而且损失巨大,且是非人道的。认定被告负有相应的国家责任是适当的,但是如何赔偿,法院认为“当由国内法及国内措施加以解决,是否采取某种措施,如果采取某种措施的话采取何种措施,当由国会依据上述种种事实,做出高层次的裁量。”

  当然,我们可以也应当指出东京地方法院上述判决的问题点,特别是在有法律争议的问题上,法院几乎全面采纳了被告方所持的论点,即国家对战争受害无责任的法理,国际法不接受个人的请求权的原则。而基于这两条,法院认为原告依据的国际惯例法与条理无法成立。

  当然对法院就原告方所持法律论点予以驳回感到强烈不满是正常的,不过,也需要看到:由于判决毕竟承认了日本战争犯罪的基本事实,而且首次明确指出日本国政府对细菌战负有国家责任,甚至提示将来对细菌战受害者实施某种补偿的必要性以及具体措施,这是有重要的积极意义的。

  我们之所以指出法院判决的这一面的积极意义,并不是对日本政府和法院的态度进行评价,进行这一评价可能还有进行大量的工作。我们想强调的是:诉讼产生这样的结果,证明对日本的生物战和化学战的战争责任的追究,的确切中了日本战争责任认识的要害,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日本人的战争责任认识。对于在日本进行艰苦的努力的人们,我们有理由向他们表示尊敬。

  近年来,在日本(也在中国)一直在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即:中日两个国家之间会不会“以史为鉴,面向未来”,或者说有没有可能就侵略战争建立共同的历史认识。日本的右翼和保守势力是持否认态度的,他们认为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正义和历史,两个国家或其国民不可能共有一个历史、一个正义。这是一种相对主义的理论。这种相对主义否认有普遍性的正义,否认有国家的正义,同时也否认历史的科学性。其实,他们是把真理和正义降低到了个人的层面,仅根据自己个人的好恶来评价严肃的重大的历史事件。但是,在努力从事日本和平运动和追究日本的侵略战争责任的人们的面前,他们的狭隘的民族主义的面目就暴露得十分丑陋了。

  另一方面,也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之中的一些人,在看到日本右翼和保守势力的否认侵略战争责任的言行后产生了极大的义愤,而在义愤之后也对能否建立共同的历史认识产生怀疑,从而表现出强烈的民族主义的意识。关于民族主义的科学的分析与评价,已经超出了本文的立论范围,但是我相提醒的是,基于国家主权平等意识的民族主义(nationalism)是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那时民族主义是最高价值,凡是民族的战争不论其是否侵略都是正义的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争观与历史认识发生变化,出现了侵略战争违法的意识,提出了以超国家的制度限制主权国家行动的主张――国际主义(internationalism)。对于我们来说,理解这一变化也是很重要的。

  注释:

  ⑴M.Howard & others(ed.), The Laws of War, 1994.

  ⑵[美]谢尔顿·H·哈里斯:《死亡工厂》中译本,2000年伤害人民出版社出版,第270-277页。

  ⑶[日]常石敬一:《医学者たち组织犯罪》,朝日新闻社,1994年出版,第41-43页。

  ⑷[日]松村高夫、金平茂纪:《希尔报告--美国方面关于731细菌部队人体实验的报告》,载《三田学会杂志》,84:2,1991年。

  ⑸[日]森川金寿《教科书と裁判》,1990年,岩波新书,第56页。

  ⑹[日]粟屋宪太郎:《未决战争责任》,柏书房,1994年,第34-35页。

  ⑺[日]吉见义明、粟屋宪太郎:《毒ガス作战の真实》,载[日]《世界》,1985年第9号。

  ⑻[日]人骨问题を究明する会:《究明する会ニュ-ス》。

  ⑼[日]ABC企画委员会:《ABC企画NEWS》。

  ⑽[日]斋藤一晴:《日本の战争责任を若者が問う》,载《法政》,1996年2、3月合刊。

  ⑾[日]荒井信一:《战争责任论》,岩波书店,1995年,第151页。

  ⑿[日]常石敬一:《旧日本军の遗弃化学兵器――その意义と困难》,载《世界》,1997年第7号。

  ⒀[日]总理府化学武器处理担当室:2000年5月小岛室长在废除化学武器国际会议上发言概要。

  ⒁[日]总理府化学武器处理担当室室长须田明夫:《外交论坛》2000·9。

  ⒂[日]总理府化学武器处理担当室向国会提供的说明资料。

  ⒃[日]总理府化学武器处理担当室室长须田明夫:《外交论坛》2000·9

  ⒄[日]土屋公献:《731部队细菌战诉讼 第一审判决をどう见るか》,载《世界》,2002年11月号。

责任编辑:王语萱 最后更新:2022-05-11 16: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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