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匪患是旧社会遗留的社会问题之一,匪患的存在严重影响到抗日根据地的巩固与民众的安居乐业。匪患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为有效解决匪患问题,中共领导的抗日根据地采取了灵活措施,既严厉打击,又区别对待。同时加强群众自卫组织建设,发动群众参与剿匪,并将军事剿灭与政治工作相结合,改善民生、标本兼治。抗日根据地匪患问题由此得到了有效解决,也为新中国匪患治理积累了经验。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抗日根据地;匪患问题;群众自卫组织;军事剿灭;政治工作
匪患问题是社会史关注的热点之一。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不仅坚持了敌后的武装斗争,而且积极开展社会改造,对土匪问题的治理即是社会改造的重要内容之一。梁家贵研究了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土匪的治理政策,其《抗战时期党对山东土匪、会道门的争取与斗争》(《中共党史研究》2002年第3期》)一文认为土匪、会道门是影响根据地创建发展的两大社会问题,中国共产党从山东的实际情况出发,灵活运用了积极稳妥的政策,有效地解决了两大社会问题。侯竹青《新四军的土匪工作研究》(《社会科学辑刊》2015年第1期)一文认为新四军早期对土匪主要采取严厉镇压的政策,但未取得最有利效果。1942年以后,将土匪视为特殊的中间势力,以统一战线的形式,“打”与“拉”灵活运用,最终成功解决了问题。王晋林《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剿匪斗争》(《兰州工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一文论述了陕甘宁边区剿匪斗争的概况及其经验、特点。王菠、董辉《略论抗战时期党关于土匪问题的方针和策略》(《长白学刊》2015年第1期)一文认为中国共产党坚持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旗帜下团结、争取土匪武装抗日,区别对待不同性质土匪武装,坚决纠正党内关于土匪武装的各种错误倾向,在团结一切力量参加民族解放战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也积累了彻底解决近代中国匪患的成功经验。周蒋浒《试论抗战时期中共对江苏土匪问题的策略》(《档案建设》2015年第12期)论述了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江苏对土匪问题的策略,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在江苏剿匪取得成功的原因。
以往的研究对中国共产党治理匪患的策略研究较多,但是对于抗战时期匪患形成原因的复杂性以及土匪、民众、政权三者之间的关系论述不详。中国共产党在治理匪患时如何保护民众、动员民众,仍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匪患的严重危害
土匪问题是影响抗日根据地安定团结的因素之一,特别是边区与国统区、敌占区交界的地区,匪患比较猖獗。因此,必须解决匪患问题,才能使老百姓安居乐业。
陕甘宁边区在建立之前,匪患就极为严重。如宁县宫合镇北关人王俊青原系兵痞,后来一贯为匪,曾多次打家劫舍,杀人越货。1928年3月6日晚,王俊青率领匪伙抢劫丁百村的郑士英银子400两、包袱5个,并用烧红炭锨烧郑士英父亲,导致其不日丧命,接着又抢坡头魏聚财大洋800元。1930年3月1日晚,王俊青率领匪伙抢劫西水村李善堂大洋45元、被子3床,追赶李善堂儿媳导致其跳井而死,接着又抢劫武家后庄武保庆大洋780元及其他零星东西。1930年8月10日晚,王俊青率匪伙抢劫长乐县马月子,将马月子拷打而死,只拷出三块半元。1930年10月20日晚,又率匪伙7名抢劫南桥子孙随娃大洋40元、烟土1碗,并将主人焦流子用矛杆刺死,当年又在尹王角陈好川抢劫脚户200元。土匪多次作案,给根据地社会秩序造成极大威胁。1935年11月,彭德怀、毛泽东就曾致电徐海东,指示尽快消灭鄜县张村驿的团匪。
1937年八路军主力开赴前线前后,陕甘宁边区境内外的40多股土匪(4000多人)乘机在边区境内进行破坏活动。他们抢劫人民和合作社的财物,杀害抗属和伤残人员,破坏交通要道,掠夺军用车辆,甚至袭击基层党政机关,妄图破坏边区民主政权。全面抗战时期,土匪王俊青继续为患。1939年4月,他率匪伙9名抢劫永村庞考进大洋300元、包袱5个、被子4床、皮袄3身。1939年4月9日,率领匪伙9人抢劫谢家畔良积马店中住的羊毛商人大洋500元。1939年正月十四日晚,又率领匪伙抢劫赵进娃大洋40元、包袱2件及布匹等物,并将主人赵进娃用镬头砍死。
1940年,陕甘宁边区环县遭土匪劫掠。惯匪赵老五(恕忠)率领匪徒300余人各持武器长短枪百余枝、刀矛200余件直抵老城,抢劫群众财物,扰害地方治安,企图消灭保安部队,捕杀政府工作人员。匪徒路过洪德区时,将自卫军营长高三德杀死,并将小教员王佑两腕戳开,用绳穿入,吊在马尾上,后因赵匪带病之马被我方击毙,气愤之下用刀将王佑刺死。土匪不仅威胁到老百姓的生活,而且袭击部队,威胁根据地的巩固。环县耿湾区区长陈巨魁报称:“四月二十八日拂晓时,忽有股匪二十余人,武装齐全,并有机枪二挺,军号一支,当将属区政府横加摧毁,一切文件公物被掠一空。本区人民之合作社,亦同遭劫掠。”
在华中抗日根据地,土匪问题同样存在,陈毅在《坚持江南抗战的诸问题》一文中指出:“初到江南的人,没有一个不感觉江南‘闹匪’问题的严重,抢案日夕数起,‘炕山芋’(即绑票)威胁着江南人民;某些地区,黑夜当土匪,成为当地人的一种副业”。新四军二支队四团政治部主任廖海涛在《四团的一年》报告中指出:“然而此地社会,仍是异常复杂,譬如,大刀会,红枪会,黄枪会,青帮,土匪,两面派等,特别茶馆,澡堂,麻雀,纸牌处处都有”[3]。洪学智在《成长与壮大中的盐阜区人民武装》一文中指出:“盐阜区的土匪是久已闻名的,除去敌伪直接扶助外,还有:‘是敌非敌,是匪非匪’(建阳士绅指顽韩军队),经常到我地区抢东西,拉耕牛。还有一些惯匪,更是胡作非为,因而群众恨之入骨。如滨海、建阳、淮安、射阳等地,时被抢劫,弄得民不聊生。”据黄克诚估计:阜宁县没有一个乡没有土匪,多的占全乡青壮年的80%-90%,少的也要占到10%,大股有七八百人,小股一二十人。当时活动的土匪,涟东有12股,淮安11股,盐城沿射阳湖、沿海约有3-5万土匪。土匪的横行,不仅破坏了社会秩序,也干扰了百姓的正常生活。
二、匪患问题的复杂性
抗日根据地的匪患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复杂。黄克诚在《第三师与盐阜区工作报告》中指出:“盐城、阜宁、涟东、淮安,这是一个土匪地区。土匪的历史很久,长得不可考,大概明末遗老反清时起。同时靠海,受历史上海盗的影响很深。土匪里面不完全是没有饭吃的,有以下几种:(1)以升官发财为目的的,由于马王仁是当土匪升了大官、发了大财的,影响了一些人,以此为升官发财途径;(2)以土匪为生的,以土匪为职业,只要有吃有用就行了;(3)以土匪为副业的,除耕田外当土匪。”土匪的渊源很深,声势很大,内部情况复杂,还有被蒙蔽的群众,不能简单地采取剿的办法。淮北行署主任刘瑞龙谈到苏皖边区的匪患问题时曾说:“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广大群众受压迫剥削,生活异常痛苦,部分农民,流落为匪,在地主操纵之下活动于洪泽湖沿岸。沿湖广大人民,遭受土匪蹂躏。”一部分民众由于生活原因被迫为匪,这就使匪患问题的解决更为复杂。
国民党顽固派也时常利用匪盗骚扰、蚕蚀边区,摧毁边区基层政权。1940年7月,陕甘宁边区庆环分区专员马锡五在给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副主席高自立的报告中提到:“据环县县长杨玉亭声称:本县虎洞区六乡,忽于古历五月十五日(六月二十日),由赵匪之部属王福荣、李扬珍带领四十六人,身着黄服,各持枪械,自称系受命于兰州平凉之固原保安分队长,在该乡刑拷我工作人员,乱打群众,蹂躏妇女,同时更抢夺了六家群众的牲口(支书三牛、三驴,刘铁匠一驴,贾生二牛,连长三驴,排长三驴、三牛,锄奸主任四驴,胡姓一牛、一驴),共计牛九条,驴子十四条等情。”1940年6月,高自立在《关于环县遭匪患应派队围剿给肖劲光、王世泰的函》中提到:“据毛井区区长于连仲五月八日呈称,本区各乡长报称,从四月二日起到现在,顽固分子(固原县长叶超)指示土匪张廷杰捣乱该区五次,除上次呈报在案外,兹将近日惨无人道令人痛心的事实陈述如下:一、五月二日晚十二时,张廷杰派遣高登有匪五人,枪五支,企图杀害一乡副乡长武彦俊,幸遇该乡长在外,而将本人家庭及史振铎两家之财物劫掠一空,驴子十一条,牛三头,随即返回固原四区九保炭山上。二、五月四日晚十一点钟,高登有又带匪五个,枪支不清,捉获该区三乡乡长姬满成(在本乡二村会二条崄)准备杀害,幸有一些群众恳乞之下虽未杀害,而将双足割成两断,现时生命难保,并将家庭驴一头抢去,衣服被毯掠夺一无所有。三、五月七日上午,将五乡群众张得贵驴子一头抢去。”
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背景下,国共双方虽合作抗日,但顽固派不断挑起摩擦,鼓动土匪扰乱边区,对团结抗战构成了严重威胁。由于国共合作、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大局,所以,剿匪工作往往与反顽纠葛在一起,既要打击土匪和顽固派,又要维护统一战线,这就更需要把握斗争的尺度与策略,在处理土匪问题上必须慎之又慎。
三、解决匪患问题的方法
1.严惩匪盗
针对匪盗犯罪的不同情节,各抗日根据地颁布了一系列惩治盗匪的条例,给予不同的刑罚。1939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凡以抢劫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以盗匪论罪:(一)聚众持械抢劫者。(二)以暴力抢夺他人财物者。(三)掳人勒赎者。(四)藏匿贩运及买卖军火者。(五)窝藏或俵分赃物者。(六)毙伤人命者。(七)乘机强奸妇女者。(八)纵火焚毁房屋者。(九)破坏阻塞交通者。(十)袭击或抗拒军队者。(十一)抢夺军队或自卫武器者。(十二)勾引军队为匪者。”
1942年9月6日通过的《山东省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盗贼,处死刑:一、掳人勒赎者;二、于盗所强奸妇女者;三、持有枪械或其他武器,在陆地或水上聚众抢劫者;四、抢劫或行劫而杀人,或伤人致死,或致笃疾,或伤害二人以上者;五、勾通或窝藏盗匪,分赃有据者;六、帮助抢劫勒赎,或窝藏被掳人得赃者;七、破坏公营事业或军事政治设施,情节重大者;八、因看守赃物或逃脱而持械伤人者;九、抢劫囚犯,或持众胁迫逃脱之首谋及教唆者;十、现役军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有盗匪行为或依其他方法帮匪者。”该条例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犯罪人之行为,确系情有可原者;二、从他人为匪未得赃者;三、掳人勒赎未得赃亦未加害而释放被掳人者;四、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不遂,或其行为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又无危害或意识转变中止者;五、藏匿匪盗、纵匪脱逃者。”
针对严重的匪患,根据地采取了严厉措施予以解决。1939年2月2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就惩处豫旺县土匪越境破坏的问题给环县政府下了指令:“豫旺二区有周秉林、刘生德二匪,捣乱行政组织,抢劫群众驴头,奸淫妇女等情,此等匪类应即痛剿,勿稍宽纵。”淳耀县的严忠成1939年开始为匪,1940年腊月被捕,1941年5月越狱逃跑后继续为匪,先后在高陵高家桥、富平岔口村、同官金锁关、耀县苏家店等地伙同匪股或进宅抢劫或拦路抢劫,又在三原八里店抢劫时打死柯娃1人,姚渠抢劫时打死不知姓名的路客1人。由于其多次越狱、抢劫、害人性命,1944年被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判处死刑。
盐阜根据地也对境内的土匪进行了剿灭。时任新四军3师8旅政治委员李雪三、8旅24团团长谢振华在《新四军三师八旅的成长与发展》一文中提到:“8旅23团于1941年2月5日,一举攻入匪巢季家圩,击毙了罪大恶极的匪首顾豹岑,全歼土匪武装五六百人。接着,8旅各团又在盐阜区境内,先后镇压了多股民愤极大的反动地主武装和土匪,使这一地区的土匪和会道门活动暂时平息。”淮北行署主任刘瑞龙在《淮北苏皖边区三年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去年二月,九旅部队由张爱萍、韦国清二同志率领返回皖东北,收复了青阳,四师十旅由刘旅长康政委率领东来,与九旅一起肃清了洪泽湖数十年不能肃清的匪患。”淮北四师部队在古城寺战斗,击毙土匪营长、连长各一名,救出“肉票”数名。浙东抗日根据地诸暨枫桥的土匪徐文达部抢劫勒索,强奸妇女,无恶不作,搞得镇上鸡飞狗跳,不得安宁。应当地民众与士绅的请求,浙东游击纵队南进支队出兵歼灭了徐部,俘虏200余人。
2.区别对待,军事进剿与政治工作相结合
由于土匪数量众多,成份较为复杂,一味进剿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因此,抗日根据地根据匪盗内部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分化瓦解,并将军事进剿与政治工作结合起来。
1939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草案)规定:对于匪盗行为,经政府认为确实是被威逼而构成从犯者得减刑,未经发觉而自首者得减刑。在事先告发能防止或破获者,得减刑或免除其刑,年龄在十四岁以下八十岁以上者得减刑。对于主动投诚的土匪,边区政府给予优待。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安定县在剿匪中,对于已经投诚过来的土匪,应予以优待,如不咎既往,分配土地,按其家庭贫富分别予以物质的优待等。安定县土匪薛宗法投诚后,因为他家庭过于贫穷,县府给他大洋6元,并请吃饭招待他。
1942年8月颁布的《晋冀鲁豫边区惩治盗毁空室清野财物补充办法》规定:“(一)凡在战争期间,为饥寒所迫,窃盗少数粮食、衣服,以救济其本人及家属者,除赔偿外,得科以一百元以下之罚金。战后自首并自动赔偿原主损失者,得免除其刑。(二)凡以盗窃为常业或屡犯、连续犯盗窃空室清野财物者,处死刑。(三)虽初次盗窃,但在战争时期非为饥寒所迫,而乘机窃盗空室清野许多财物,借以发扫荡财者,处死刑。(四)组织他人窃盗清野财物者,处死刑。”由上可见,晋冀鲁豫边区对于由于生活所迫、不得已而为匪的,从轻处罚,而对于趁战乱之机为匪、危害抗战与社会秩序的予以严厉打击,这种办法能够对土匪起到分化瓦解的作用。
日寇进犯汤阴、濮阳、清丰、南乐等地后,国民党地方政府垮台,当地成为敌伪土匪的世界。晋冀鲁豫根据地的中共南直特委对土匪出身的杨秋月部采取了争取的态度,并通过他的关系,又争取了土匪刘杰三。刘杰三表示愿意接受改编。
淮海抗日根据地对土匪采取打击分化、争取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那些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匪首和一些死不悔改的惯匪,实行严厉打击,坚决镇压;对于受胁迫、受骗或盲目为匪并愿意弃恶从善的一般成员,尽量争取,既往不咎,欢迎他们重新做人,为抗战出力。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宽大政策和威力的影响,各地土匪主动向抗日民主政府自新。1941年11月19日,涟水县一、五区有400多匪众携枪回归,向区署自新,并表示愿意参加地方武装,泗阳县四区民治、乐善、里仁3乡有土匪60余人自新,其中民治乡匪首主动带枪到区署自新,并招回同伙一起参加抗日。
1942年5月,淮南津浦路西联防办事处颁布了《匪伪自新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凡属路西之群众,在本条例颁布之日以前,曾参加伪军伪组织或武装股匪而现在已悔罪回乡脱离该部,或今后悔罪回乡脱离该部者,均适用本条例”[9]。把顽固匪徒和不得已而为匪的群众区别对待,有利于加速土匪集团的瓦解和匪众的转变。
淮南抗日根据地来安县大通镇恶霸曾象坤及其4个儿子在大通、马坝等地发动暴乱,封建迷信组织小刀会、大刀会也向天长、仪征、六合等地进犯。新四军第五支队坚决镇压了叛乱,配合暴乱的小刀会、大刀会在新四军的打击与争取结合的方针下纷纷瓦解。抗日民主政府对首恶分子坚决镇压,对协从分子和悔过的小头目则从宽处理,波及各县的反动暴乱很快就被平息下去。
1938年6月,新四军游击支队司令员彭雪枫在《目前河南应该做些什么?》一文中指出:对待“绿林武装”,不能一味用剿的办法,应该积极争取其抗战。“倘若一味实行‘剿’的办法,那不但‘剿不完’,而且恰恰给汉奸托匪和日本军阀制造了朋友。自然那些百般说服无效,尽量收编不成的无可救药的‘惯匪’,只有武装的断然的解决他们的首领,改造他们的成份。总之我们要在政府的主动下争取绿林武装到抗战势力中来。”
1942年12月发布的《浙东区党委关于准备反“扫荡”反“清乡”斗争对三北部队及地方党的指示》指出:“对待地痞流氓土匪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须根据不同情形处理之。基本上在争取其抗战,提高他的国家民族观念,适当的解决其生活,应用其能力,反对他的扰害治安、扰害人民,如其已经帮助敌伪荼毒鱼肉人民,不可感化者用严格手段对待之,因为这些人不予以适当处理,敌伪要用来伪化我们(控制的)地区。对于没有变为帮助敌伪的分子,应予中立争取之。”
根据地对于愿意自新的匪伪给予一定的出路。1942年11月,《盐阜行署主任报告一年来政府工作》指出:“至于保安工作,根据去年所颁之保障人权法令,进行防匪除奸,及匪伪自新工作,匪伪自新者三四百人,破获汉奸、敌探、土匪案件,获人犯一一九八人。”盐阜行署通过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的政策,减轻了匪患问题,将消极力量转化为积极力量。建阳一、二区就是在防匪斗争中组织起来的,并打死了几个土匪头子,使土匪的活动遭到很大打击。
历代政府对待土匪问题,虽然也采用“抚剿兼施”的办法,但“抚”主要是指招抚,对土匪并无深刻的思想教育。与之不同,中共根据地在解决匪患问题时,特别注重思想政治工作。
1940年2月17日,陕甘宁抗日民主政府发布《关于环县剿匪等工作问题》的指令,要求“军事上剿匪,应与政治上组织上巩固自己、瓦解赵匪同时并进”。主张通过加强对民众的宣传工作,稳定民众的情绪,争取民众对剿匪的支持。“平日对于赵匪扰乱一次,即应加紧对民众宣传一次,以团结民众与干部,使民众对赵匪痛恨加深,使干部与民众积极起来反对赵匪,而不是消极的畏匪或走到附和土匪。”
1940年10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安定县瓦解土匪及奖励投诚事》的便函指出:“对于此类土匪之清剿,应以剿抚兼施,即是说除了军事上痛剿之外,还要政治上瓦解他。要用各种办法使被胁从的土匪觉悟过来,向土匪部队及其家属作宣传,要他们不受反共份子的欺骗,一致团结抗日”。安定县对付土匪的主要办法是:“在政治上利用其家属亲戚朋友及其各种社会关系争取与分化下层;军事上坚决打击消灭最顽固之股匪,使之穷无出路,尤其在群众中进行广泛的宣传鼓动,使群众真正的了解土匪的背景与罪恶,动员自卫军、少先队配合这一工作。”
新四军第三师第八旅第二十二团于1941年2月消灭了在阜宁县八滩沿海一带的顾豹岑股匪,匪首顾豹岑被击毙。淮海抗日根据地也先后在涟东、泗阳、涟水等地消灭多股土匪及反动会道门,“在武装剿匪的同时,辅之以政治上的争取与瓦解。对于一般土匪着重给予教育,允许其自新”。通过深入的政治工作,不仅能孤立土匪,争取群众对治理匪患的支持,还能促使土匪彻底转变。
淮海抗日根据地在程道口战役后,对土匪采取宽大政策,只打击其最坏的,争取和分化次要的匪群,只要他们缴枪就行,结果有不少匪众就回来了。到1942年,淮海抗日根据地被收编的土匪有700-800人。在涟水争取的一部分,名义是涟西保安团;东灌沭争取了一部分,成立了一个边防大队。匪患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3.加强群众自卫组织建设,发动群众参与剿匪
对于在匪灾中受难的群众,各根据地给予安抚,以治理创伤、恢复社会秩序。同时,发动群众加强自卫组织建设,参与剿匪斗争。只有发动群众,孤立土匪,依靠群众开展与土匪的斗争,才能彻底解决匪患。《山东省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民众能自动捕获盗匪,举发盗匪巢穴,或指引盗匪踪迹,因而破获者,得酌予奖励。”
1940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关于安定县剿匪工作的指令中要求该县长应从各方面协助军队进剿,并加强自卫军的放哨检查工作,在自卫军中建立情报工作,可随时随地向当地政府及军队报告匪情,以便对土匪进行彻底打击。
安定县在剿匪过程中除动员军队进行清剿外,政府还广泛发动人民配合军队,并在各方面帮助军队,如购买粮食、柴火、马料,发动慰劳、探听匪情等,使军队能顺利剿匪。事实上,只要把群众争取过来,土匪的活动就会大大受到牵制。陕甘宁边区政府曾经就剿匪问题指示安定县长薛兰斌:“巩固乡村民主制度,严密群众组织是断绝土匪的基本办法。如苏维埃时代没有一个外来奸细不被发觉,没有一个土匪不被擒拿,就是这个缘故。”1940年6月18日,林伯渠、高自立就剿办土匪扰乱事指示安定县长薛兰斌,要求:“切实发动自卫军经常戒备,并酌派侦查人员在边界各地认真侦查匪情,随时报告当地政府、自卫军与驻军,以便随时予以打击,及掩护各级政府工作之进行”。
1944年10月14日,绥德分区佳县神泉区金明寺逢集时,农民王逢时发现有土匪张凤山、杨丕功等四人身藏武器,出入于人群中,行为鬼祟。王逢时立即报告行政村主任,“当由乡文书李仲义、乡长张裕本集合自卫军连长王逢前、基干排长蔚旺春等二十余人,分四组前往捕捉,当杨丕功被捕后,余匪即开枪逃窜,群众手无寸铁,用石块追击,蔚旺春等二人负伤追至五里之外,土匪弹尽,乡长又派人改分三路阻截,前后参加达七十余人,蔚旺春之妻且亲送镢锄棍棒两次,小学生姚赖子迎头大骂匪,农民王逢太因劝匪投降而受伤。但群众毫不畏惧,情绪更加愤激,勇往直前,追至数十里外之大峰山,卒将余匪全部捕获,共得枪四支、匪三人(一死)。”对于群众积极捉拿土匪的义举,绥德分区给予奖励,除张裕本、蔚旺春二人被选出席边区劳模大会个人授奖外,另授予团体奖,由边区奖励旗子一面,奖金20万元。边区政府的奖励政策大大调动了民众参与协助剿匪的积极性。
由于实行精兵简政,华池县政府警卫队由40余名减至22名,难以应对土匪袭扰,因此向陕甘宁边区政府请求增加保安队。陕甘宁边区政府除准予设立保安队外,还指示:“至于处理土匪问题,在目前更应利用民兵整训时期,同时发动群众共同肃清,并按照实际情形,定出肃清匪患办法。例如在土匪隐藏区域,实行按户动员群众报告匪情,帮助剿除,不准隐藏匪类等。一面报告专员公署,就近请三八五旅协剿为要”。群众能否敢于积极参与对匪斗争,关键在于政府能否提供有力支持,如果政府无力应对,普通民众往往会顾忌身家性命,因为如果没有把握歼灭土匪,反而会招来土匪报复。只有政府和民众密切配合,才能有效剿清土匪。
4.改善民生、标本兼治
土匪的存在,既有深刻的历史原因,也与抗战以来社会秩序的崩溃有关,所以要根治匪患,就必须解决民生问题,重建合理的社会秩序。
新四军第一师师长粟裕在《关于苏中地方武装建设的问题》中指出:“收缴土匪的枪支。我们既然承认地方上有很多土匪,那么这批土匪的枪就可以收缴。当然我们不能用豪绅地主的眼光来看待与剿灭这批土匪,剿匪还是治标的办法,苏北一贯来海匪就很多,但剿了几百年还没有剿干净,要消灭土匪,应从改善人民生活着手,只有在广大人民生活问题都解决之后,土匪才会没有,但他们的武装是可以作为我们武装的一个来源的。”普通民众生活有保障,安居乐业,土匪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四、剿匪工作的成效
剿匪除霸工作的开展,使得根据地社会风气为之一新,人民安居乐业。1940年9月,安定县的土匪薛宗法携枪向边区政府投诚。“薛宗法系安定瓦市人,曾在属府犯法,于徒期未满中逃跑,因家内不敢居住,投入友(军)保安队充任战士,在‘二九’事变窜至峁上。被薛应九领导全队战士进行抢人多次,捣乱地方治安。但据该(匪)称,不愿抢害本地人民,故觉悟,于本月二十二日持三条长枪、四十五板子弹,将枪弹交付南沟岔区政府。”1940年10月,县长薛兰斌向陕甘宁边区政府报告了安定县半个月剿匪的收获:“保安团捕获了匪首薛向堂、葛祥等及匪徒十一名;属县争取回匪徒二十一名,带回步枪十二支、子弹五十六排。争取回的匪徒均给以相当的政治教育及精神上的安慰,各寻保人全部送家庭安务正业,政府保证其生命财产之安全。”淮北行署主任刘瑞龙在1942年10月的《淮北苏皖边区三年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讲到了淮北地区改造土匪的成效:“安定了社会秩序,肃清了土匪,使老百姓能过安稳的日子,过去泗东五区人民有‘亡区之痛’,洪泽湖小丑跳梁,现在是完全肃清了,这几年中我们消灭的土匪,共计七十九股、二三○○人之多,(鼓掌)很多过去当过土匪的,现在也改邪归正了。”1941年12月25日《关于津浦路东根据地建立以来的总报告》也指出:“路东原为多匪之区,现在根据地上夜不闭户,此事得到全体人民之拥护。”
由于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尚未建立统一的全国性政权,因此,无法彻底解决土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生的人民政权开展了大规模的剿匪、镇反运动,才使得匪患问题得到根治。
五、结语
匪患问题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在抗战时期,经济的破坏、社会的失序都使得土匪问题格外严重。解决匪患问题不能只靠剿灭的办法,根据地根据匪患的不同成因,采取了灵活的政策,对土匪既严厉打击又区别对待,将发动群众组织自卫、军事斗争与政治攻势相结合,通过发展经济、改善民生,铲除土匪滋生的土壤。中共在根据地时期处理匪患问题的经验对于当今“扫黑除恶”、加强社会治理仍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吴云峰,黄山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来源:《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责任编辑:张雨萌 最后更新:2022-07-16 11: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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