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全面抗战以前,国民党当局已启动把司法系统纳入党国体制中的进程,党务人员从事司法工作即其体现之一;全面抗战爆发后,赓续这一进程,显著例证即战区检察官的出笼。与一般检察官相比,战区检察官的职权大为扩张,不仅可以办理普通刑事案件,还办理侦查特种刑事案件,尤重于“锄奸肃反”。在党国体制中,党与国在诸多领域是重合的,作为国家主体代理者的检察官,在党国体制中可转换为党的代理者。在面临外敌入侵之际,掌控政权的国民党试图通过充实、强化检察系统,增强抗战能力,本无可厚非。问题是,国民党内部派系重重,控扼国民党党务系统的CC系,自然将其掌控的中统特务人员转任、渗透进入司法(检察)系统之中,由此造成战区检察官的实际运作与原初主旨背道而驰:本应为抗战中的国家利器,却成为国民党维护专政的工具,进而衍异为党内派系的斗争工具。经此,国民党党国体制中很多的无规则性、肆意性被引入原本尚有一定规则可循的司法系统之中,破坏力甚巨。
关键词
国民党;战区检察官;司法系统;抗日战争;居正
清末以降,以司法独立为主旨的西式司法理念与制度渐次在中国展开。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赓续其事,这反映了民国北京政府对司法独立、超越党派政治的诉求。但从20世纪20年代起,随着国民革命的兴起和国民党党国体制的建立,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宣扬的“不党”司法逐步被“纳入”国民党党国体制之中,司法开始“国民党化”。
一、党务人员从事司法工作:全面抗战前国民政府的司法党化
1923年孙中山第三次在广州开府设政,“以俄为师”,学习苏俄的党国体制,推行“以党治国”,建立国民党党治政权,司法领域的“国民党化”由此开始。此后,在国民党与国民政府领导者之中,倡导“司法党化”者,不乏其人,如1926年至1927年任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部长的徐谦[1],1929年前后的司法院院长王宠惠[2],1934、1935年之交出任司法行政部部长的王用宾,均宣称要“党化司法”。[3]但是,持续不断的“司法党化”论调并未获得多少司法界人员和社会人士的认同。有人对此分析道:司法界的很多人是保守的,对“党化”两个字没有十分习惯,这缘于他们长期深受“司法独立”思想的影响。依照西方传统观念,司法独立的一项重要条件是司法官不卷入党政的漩涡,因此,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规定司法官不得加入任何政党。民国北京政府也规定在职司法人员不得为政党党员或政社社员。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时,这种规定在中国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可以说,司法官不得参加政党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了。“加入政党”这句话不仅为人们所怕说,就是“党”这个字也为很多人所不乐闻。结果,不但有许多服务司法界的人不愿谈“党”,就是社会上一般关心司法的人也不希望他们与“党”有何关系。所以,很多人一听见“党化司法”这几个字,便觉得刺耳,难以接受。此外,在南京政府成立之初,一些在司法界资历很深的人没有得到升迁,他们眼见很多“党化的分子”却升官加俸,自然心存愤恨,迁怒于“党化司法”;有些对司法现状不满的人,也不免将其归咎于“党化司法”。[4]
到1935年前后,国民政府司法中枢进行了一番权力与人事的调整。1934年10月,国民政府宣布,司法行政部重新隶属司法院,这也迫使主张司法独立的司法行政部部长罗文干离职,由司法院院长居正暂时兼任。1934年12月,王用宾出任司法行政部部长;次年7月,焦易堂出任最高法院院长。王、焦二人均为革命元老,都主张司法党化。以居正为核心的司法中枢在强化司法政治性(如司法党化)问题上颇具共识。居正等人察觉到司法界普遍存在“司法独立”的意识与现象,以及由此造成的“国家意识”淡薄问题。这实际上是司法与政治的疏远。作为党国元老,居正很容易将司法建设与国民党关联起来,从强化国民党因素的角度寻求司法变革之道,让司法系统更紧密、有效地整合进入国民党党国体制之中。居正倡导和践行的“司法党化”即在如此历史情境中登场。
针对当时各界对司法如何建设认识不一致的状况,居正撰写《司法党化问题》一文。该文最初发表在《中华法学杂志》上,半年之后,又在《东方杂志》“司法问题”专栏中重刊,引起广泛的社会反响。在该文中,居正首先统一各界对“司法党化”的思想认识,认为在“以党治国”一个大原则统治着的国家里,“司法党化”应该视为“家常便饭”,在这样的国家里一切政治制度都应该党化,因此,司法必须党化。居正提出“真正”的司法党化必须包含以下两个原则:主观方面,司法干部人员一律党化;客观方面,适用法律之际必须注意于党义之运用。[5]
居正所言的司法党化,大体可分为党义化与党人化两方面。在推进司法党义化方面,除举行总理纪念周等常规方式灌输国民党党义外,当局还很注意在司法官的考选、培训环节灌输党义。在选拔司法官的考试中,加大有关党义党纲题目的比例,录取人员送入法官训练所受训。该所组织条例第一条明言:“司法院为确立三民主义之法治基础,培养健全司法人才,特设法官训练所。”[6]学员入所后,研究党义被列为学习的重要内容,训练所为此特制定《职员学员研究党义细则》(8条)。[7]司法党义化虽在努力推行,但这种思想道德层面的说教,往往流于空谈。可实际操作的还是司法党人化,包括将司法人员拉入国民党组织中、委派党务人员直接从事司法工作等方式。
在司法党化过程中,法官训练所是一个大本营[8],尤其是在1934年底国民党CC系骨干分子洪兰友担任该所所长后,司法当局利用这一训练机构,把大量司法人员拉入国民党组织中,同时,派“忠实”的国民党员进入司法系统。1942年12月洪兰友在一份给国民党中央的密呈中,简要回顾了自己在法官训练所的工作业绩:“主持法官训练行将十载,计办理中央党务人员从事司法工作及高考及格司法人员之训练,与现任法官之调训,已十四班,综计毕业学员一千二百五十六人,均已分发各地法院任职”;重申“本所训练之任务,其重要者为使党与司法合为一致,而司法进为党化为宗旨,是以训练党员为法官者居半,训练法官为党员者亦居半”;法官训练所学员主要来源有二:“一、为中央举行考试及甄审及格之党务人员;二、为考试院举行高考及格之司法人员。”[9]
1935年开始,大量党务工作人员通过考试途径进入司法领域,即“党务人员从事司法工作”。[10] 1935年2月28日,国民党第四届中执会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央及各省市党部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考试办法大纲》,明言:中执会为使中央及各省市工作同志得实际从事司法工作,特举行现任工作人员考试,其及格人员交由司法院法官训练所,训练后分发各司法机关尽先任用;凡现任中央及各省市党部工作人员志愿从事司法工作者,均得应考,省市党部工作同志由省市党部保送之;等等。为落实上述大纲,国民党中常会还通过了大纲的《施行细则》,规定考试分为甲乙两种进行。[11]
为此,国民党中央推定居正、戴传贤、叶楚伧、覃振、陈立夫、陈公博、钮永建、王用宾、陈大齐为此次考试委员,以居正为委员长,洪兰友为秘书长。[12]从报名情况来看,党部人员相当踊跃,这既因为掌控党务组织的CC系之运作,也因为党部人员的职权、待遇、发展空间均不如政府部门人员。[13]在国民政府中,司法部门待遇虽不算好,但与党务系统相较,还算是不错的选择。借此途径,很多国民党党务人员开始“服务”于司法界,成为党治体制下的司法人员。
1935年6月,国民党中央及各省市党部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考试在考试院举行,“计录取司法官彭年鹤等126人,承审员陈大鹏等9人,监狱官萧巩叔等6人,法院书记官陈玉润等8人”,司法官及承审员考试及格人员由司法院发交法官训练所,与司法行政部司法官临时考试及格者涂怀楷等18人,合为法官训练所第四届法官班,8月开学。[14]入所受训一年期满后,“分发各司法机关尽先任用”。1936年7月,国民党第五届中常会第17次会议通过《中央及各省市党部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考试及格人员分发办法》[15],规定:中央考试甲种司法官及格在法官训练所毕业经再试及格者,按其成绩分别分发任用,再试在75分以上者,分发各省以正缺推检任用;75分以下者,以候补推检任用,仍尽先补缺;愿赴边远省区者,以正缺推检任用。9、10月,这些由党务人员转变而来的司法人员分赴各地任职[16],成为令人“另眼相看”的“党法官”。[17]
二、战时体制与战区检察官的出笼
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8月,国民党中央决议,设立国防最高会议,为全国国防最高决策机关,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负其责任。与此同时,国民政府设立统率指挥全国抗战的大本营,进行抗战动员与部署,整个国家进入战时体制。
全面抗战爆发后,在日军优势兵力进攻下,华北、华东、华南等地大部国土沦陷。1937年11月,国民政府宣布迁都重庆。面对抗战的严峻形势,为统一党内各方面的认识,制定领导抗战的路线方针政策,国民党中央决定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但处于战争非常时期,无法在全国范围内举行选举工作,国民党中常会决定以1935年原出席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为这次临时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1938年3月29日,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在重庆开幕,同日晚上,预备会及第一次正式会议在武汉举行。此次会议确定“抗战”与“建国”并举的主题,通过了作为国民党指导抗战的纲领性文件——《抗战建国纲领》。纲领总则明确两点:“确定三民主义暨总理遗教为一般抗战行动及建国之最高准绳”“全国抗战力量应在本党及蒋委员长领导之下,集中全力,奋砺迈进”;确定国民党在抗战中的外交、军事、政治、经济、民众、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方针政策。[18]根据战时体制之需要,此次大会还确立了国民党的领袖制,蒋介石任总裁、汪精卫任副总裁。
《抗战建国纲领》也成为抗战时期司法领域的指导性文件,司法系统亦进入战时体制。作为国民政府最高司法长官的居正(司法院院长)明确指出:“战时国家之政策,及社会之动向,均与平时有异,欲以平时之法律,适应于此特殊之环境,实属有所不能,势必另有战时法律,方足应付裕如。”[19]当时,有论者即指出:“所谓战时司法,系在战时国家为期司法裁判之迅速,妥当公平以利人民;改善处置监犯,以期囚犯之安全,救济战区司法人员,集中司法人员,厉行检举汉奸,安定地方,检举营私舞弊役政人员,免妨碍役政进行,而增强抗战力量,故订定战时处理司法种种法规,以适应环境之需要,而达成抗战建国之任务。”[20]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的司法机构设置、人员任用与救济、诉讼程序修订、监所人犯处置等各方面,均转入战时状态。[21]
具体落实到检察权与检察官,司法中枢要员也认为必须适应整个国家的战时体制。居正认为:抗战“后方之所需者为何?曰:秩序与福利而已。秩序定则各种建设进行利而人民之心理一。秩序安定之方,首在各种事物循规以进,刈除秕政,便利军役;次至侦查间谍搜捕奸细,以及防止一切危害国家之行为,固赖警宪紧密査察,然此项任务,以司法方面有检举权之检察官为最宜。”居正明示,抗战军兴后,他已先后密令各级法院检察官,“对上述罪犯,务须时加留意,认真举发”。[22]居正还强调:“法院检察官系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检举之权,在此抗战期间,对于侦查间谍,搜捕奸细,以及防治一切危害国家之行为,尤赖检察官之克尽职责,亟应甄选人才,严格训练,以发挥检察官之效能。”[23]时任司法院秘书长的张知本也认为:抗战期间,要充实司法机关,司法官本身能够尽力负起非常时期的审判和检察责任,尤其是对于非常时期的各项法律要注意,而行政方面对于检察人员,尤其应该予以极大便利,并且帮助他们实行职权。[24]除司法中枢要员之外,不少社会人士也认为必须强化战时检察权,“检察官为国家之代表,凡有触犯国家刑章,均负检举职责”,“故代表国家之公益之检察官,对于刑事诉讼,除告诉乃论之罪外,均有干预检举之权。至战时国家代表之检察官,其职责更宜加重”[25];在1939年2月举行的国民参政会第一届第三次大会上,国际法学家、参政员周鲠生等人联名提交《充实司法机构案》,称道:“我国现行司法机构弱点颇多,亟应充实加强,以树立法治之基础”,并提出具体办法,即包括充实检察机关与人员。[26]
实际上,抗战爆发后,国民党中央很快把司法系统纳入战时体制之中,战时检察官即例证之一。1938年4月11日,陈立夫、居正、叶楚伧、洪兰友在国民党第五届中常会谈话会中,提出中央党务工作人员(主要是特务人员)通过甄审、训练后充任检察官职务一案。[27]4月21日,国民党第五届中常会第74次会议通过《中央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甄审办法大纲》,明确:“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使中央党务工作人员实际从事司法工作,担任各地检察官任务,特举行甄审。”甄审事宜由中央组织甄审委员会办理,“凡中央党务工作同志从事调查工作五年以上,卓著劳绩者(酌)得应甄审”。[28]甄审程序由甄审委员会拟订,呈报国民党中央核准实行。甄审及格人员由司法院先交法官训练所训练,毕业后交付司法行政部以检察官任用。受训人员,依其学历,分为甲、乙两种:在法科毕业者,训练期间为三个月;在大学或高中毕业者,应补习法科必要之课程,其训练期为一年(实际训练时间有变)。
在抗战初期的1938年上半年,陈果夫、陈立夫等人为何通过甄训使特务人员转任检察官?此与抗战之初,党务系统人员处境极为不佳的状态有关。全面抗战爆发后,在日军进攻下,大片国土沦陷,作为全国执政党的国民党,其党务人员与党员在抗战中毫无作为,无甚踪影,备受各界强烈批评。据王世杰日记所载,1938年1月26日,在为留在武汉的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监察委员举行的招待会上,蒋介石公开“斥责数年来党部工作不力,以致我方军队所到之处,不见党部人员或党员之协助或存在”;两天后,王世杰又记述:“近日党部受军队及其他方面之攻击甚烈,陈果夫、陈立夫甚愤慨。”[29]对于党务现状,陈果夫本人也叹息道:“余办党务约七年,可说有罪无功。但言组织、办组织,而不注重训练,致党员不知组织之运用,至今不能健全。虽原因系多方面,而余总不能辞其咎。”[30]与此同时,在紧迫、繁忙的战事当中,蒋介石仍不断思考如何改进国民党党务、统计调查工作、党员监察网等问题(这些问题均与战区检察官相关)。[31]在如此形势下,长期掌控国民党党务系统的陈果夫、陈立夫等人,只能谋求有所作为,改善观瞻,将特务人员甄训充任检察官,自然是其中选项之一。
三、甄训与人员构成
经过两个多月的筹划与甄审[32],1938年7月13日,应甄人员资格审查结果产生:1.合于甄审办法第三条及第六条甲款者:薛秋泉、林光耀、戴宗尧等30人;2.合于甄审办法第三条及第六条乙款者:高振雄、朱依之、李光月等87人;3.不合甄审办法之规定者:刘敬修、张毅忱等8人;4.与甄审办法第三条所规定之年限稍有不足而合于第六条甲乙两款,曾在党部工作有年、著有成绩者:蔡寅裳、杨世忠、杨敬时等26人;5.与甄审办法第三条所规定之年限稍有不足,而合于第六条甲乙两款,服务司法、对于法学有研究者:邓纯、王克迈、艾承普等26人;6.复旦大学法律系毕业生志愿受训者:胡经明、水范九、赵桥深等9人。档案记述:“先后报名应甄审者凡一百七十四名,因为战争,各地尚未如期填表者委署尚多,报名手续完备者九十四人,甄审表格九十四份。”最终准予以甲种资格受训者:张道同、刘德清、郑大纶等30人;准予以乙种资格受训者:余建中、张济传等138人。[33]数日之后,中央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甄审及格人员名单出炉:1.合于甄审办法第三条及第六条甲款者:薛秋泉、林光耀、戴宗尧等30人;2.合于甄审办法第三条及第六条乙款者:高振雄、朱依之、李光月等87人;3.准以甄审办法大纲第六条乙款之资格受训者:蔡黄裳、杨世忠、艾承普等52人。[34]
在正常情况下,上述各员应立即进入法官训练所受训,然而,当时处于抗战军兴之非常时期,不少甄别合格者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入训,员额不满,司法当局不得不有所调整,呈报国民党中央递补员额,“检察官训练班乙班受训学员之法校毕业者,请提会准予归入甲班受训及遴选合格人员递补未能受训人员之空额”。[35]法官训练所所长洪兰友呈请国民党中常会,议决递补办法,国民党中常会第98次会议通过了《司法工作甄审同志提升及递补办法》。[36]因此,在开学一段时间之后,受训人员的班级等次名单又有所调整。据洪兰友呈报:“中央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甄审及格人员,甲种班原报到者,计刘仲策等二十二人,现将乙种班邓纯等二十人提升该班,共计四十二人;至乙种班原报到者,为一百零九人,除邓纯等二十人提升甲种班外,共计八十九人。”[37]
按照司法院院长居正的说法:甄审合格人员送入法官训练所训练,训练时间:甲种人员为6个月,乙种人员为18个月。训练纲领:“补充其法律学识与司法实务及侦查技术,养成为特殊技能之检察官;发挥其致力党务工作之本能,循率司法程序,从事检察实务,以增进党治下检察制度之效率。”[38]据司法行政部后来公布的资料,甲种43人,于1938年9月送交法官训练所第五届法官班受训,次年5月,训练期满,经再试及格者41人;乙种87人,于1938年11月送交法官训练所第六届法官班受训,1940年12月,训练期满,经再试及格者85人。[39]这些人员大多分发各战区,即抗战时期的战区检察官。[40]
按照国民党中常会通过的甄审办法,此次甄审对象是“中央党务工作同志从事调查工作五年”者。实际上,这一标准不易认定,何为“调查人员”就颇有歧出,故在甄审过程中,充斥着诸多不确定的人为、派系因素。[41]在甄审过程中,不少人动了“手脚”。据中统特务分子、甲种甄审及格者郑大纶以后供述:时任中统局主任秘书的濮孟九[42]。负责主持甄审的实际工作,濮通知郑参加甄审。当时甄审及格的甲种人员实际只有27人,乙种人员有80多人(不包括“准以甄审办法大纲第六条乙款之资格受训者”——引者注)。在甲种甄审及格人员中,真正从事调查工作五年以上的,只有郑大纶、王之倧等5人;有一部分人员,如水范九等4人,是新从复旦大学毕业的学生,据说都是通过中央委员等私人关系介绍参加甄审的,他们根本没有参加过调查工作,也没有特务的组织关系[43];其他如张道同,是新从持志大学毕业的学生,也是既未在中统系统工作过又无中统的组织关系,是由其胞兄、中央委员张道藩介绍来的。[44]按规定,甄审时须缴验大学或法专文凭,郑大纶没有上过大学,没有文凭,他就伪造了一张江西私立豫章法政专科学校法律本科毕业的文凭。其他人据说都是大学法律系或法律专科学校毕业的。[45]
对于某些党国要员在甄审过程中所动的“手脚”,以及不少应甄人员伪造文凭等问题[46],相关部门有所了解。中央党部秘书、亲身参与此次甄审具体事务的王子壮,在日记中写道:“比来余对于甄审工作积极进行,监察委员会工作同志又拨六人,共同审查。有多数待决问题,借取鉴铨叙部,如学籍之确定、学校之立案否,均借录铨叙部之册籍,以资检对。此次甄审工作,虚伪假造之证件,恐不在少。但如完全依法不予丝毫假借,又恐真正为党服务之同志,因手续稍差致多向隅,不得已责重于党务工作。因此,此次甄审即所以救济党务工作同志,凡确有正式党部之委任书状,虽手续稍差,亦予通融,否则,亦不予付审,所以免冒滥也。”[47]可见,对此次甄审工作,相关部门还是比较重视的,亦意识到伪造文凭等问题,但在很多情况下,还是予以通融。在王子壮等中央党务部门人员看来,这次甄审含有“救济党务工作同志”之意。从事后甄审通过的名单来看,大多确是国民党的中统特务人员。[48]
甄审通过者,送入法官训练所受训,受训期满并经再试后,最终人员是甲种41人、乙种85人。甲种41人中:从性别而言,女性两人(印铭贤、王爽秋),男性39人;年龄方面,最大的42岁(李华龙),最小25岁(水范九),主体是30岁左右的中青年;从学历看,除1人(水范九)未标明毕业院校之外,40人都是大学或专门学校毕业,且绝大多数是法律专业(当然,其中一些是伪造文凭者),从形式上看,符合检察人员的专业背景。[49]乙种85人中:从性别而言,女性4人(苗维汉、蔡炳彤、高益君、黄觉),男性81人;年龄方面,除两人年龄不明之外,83人中,年龄最大者46岁(叶敷英),最小者27岁(3人,高硕仁、杨镇荪、戴志钧),主体也是30岁左右的中青年;从学历看,除学历不明者1人(李成儒)外,明确是中学毕业者1人(马德馨),大多是各种各类公私大学、专门学校毕业(肄业、修业),而且所学专业颇为庞杂(其中伪造文凭者应亦不少),明确是法律专业毕业者很少。[50]就性别、年龄而言,甲种与乙种人员均较符合战区检察官的职业要求;与甲种人员相比,乙种人员的学历与专业层次低了不少,以致在一些司法人员晚年忆述中,认为法官训练所“第六届学员(主要是乙种人员——引者注)全是中学生”[51],显然,如此忆述未必准确,但大体反映了乙种人员的学历不高与专业之杂乱。从受训者的此前履历观察,多数人员与党务、调查工作有关,但甲、乙两种显然有别,甲种层级较高,乙种级别较低(履历也更为庞杂)。[52]需注意,在抗战爆发后的1938年,不少人员是从沦陷区逃难到武汉、重庆等后方的,在战火连天、兵荒马乱之时,能应甄入选者,多数还是与党务、调查系统存有关系者。
1939年前后,沦陷区、交战区的各级司法人员大量撤退、逃难到重庆等地,后方各级司法机关无缺安置,只能由司法行政部门发给生活费。法官训练所第五届的新毕业人员,在后方各省市的法院中自然无法安置;与此同时,国民党高层也意识到必须派一些年富力强的司法人员从后方前往战区,以改变国人对战时军政人员尚未撤退前、司法人员即纷纷逃往后方的不良观感;第五届新毕业的多数人员也深感在后方没有出路,同意前往战区。故此,司法行政部指令:法官训练所第五届毕业人员以战区正缺检察官分发各战区[53],且在经费方面给予便利,作为前往战区的优待条件。不久之后,法官训练所第六届毕业人员也以正缺检察官分发战区。但是,再后来的法官训练所第七、八、九届毕业人员,不再享受如此优待,恢复了老规矩。显然,这是对中统分子居多的战区检察官的特殊优待政策,背后离不开CC要员徐恩曾、洪兰友与司法中枢的磋商与运作。[54]战区检察官出笼的台前幕后,在其他司法人员晚年忆述中,基本得以证实。有人就回忆说:经过中统头子徐恩曾、司法行政部次长洪陆东、法官训练所所长洪兰友等人磋商,“决定从中统特务中挑选150名学员,办两届法官训练班。第五届吸收大学生和专科学校法科毕业生,学习半年;第六届吸收高中毕业生,学习两年,学习期间薪金照发。挑选下来,第五届收了学员27人,第六届收了89人。第五届1939年2月开学,9月毕业;第六届1940年开始学习,实际只学习一年,就结业了。因为当时后方各城市的法院都挤满了人,这批人便分配到了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陕西等省,称为战区法院检察官”。[55]其中一些具体细节未必准确,但大体情况不差。
四、职权与活动
据司法行政部的公开信息,第一批战区检察官(甲种)在1939年5月训练期满并经再试后,派赴战区。[56]作为战区检察官执行职务的法律依据与规范,《战区检察官服务规则》却是到半年以后的1940年1月才正式公布,这表明,战区检察官的活动存在“先实践、后规范”的问题。据亲历者郑大纶(甲种第一名)晚年供述:我们接到司法行政部派令后,反复琢磨“战区检察官”这一名词的特殊含义,考虑怎样显示中统甄训检察官的特殊作用,认为:中统甄训检察官、战区检察官,应该不同于后方各级法院的一般甄训检察官,它应该配置在高等法院或分院,在专区以内之各县巡回检察,不受地方法院首席的约束,并且以“锄奸肃反”为主要任务;不应该配置在地方法院,办理普通刑事案件。为此,我们挖空心思,草拟了《战区检察官服务规则》。我们将《服务规则》提交法官训练所第五届全体同学会议讨论通过以后,经报洪兰友(法官训练所所长)同意,函送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批准,便以命令发布战区各省高等法院,这样,战区检察官的特殊任务,便有了法律根据。[57]可见,在《服务规则》制定过程中,主导者就是这些身为战区检察官的中统分子。
《战区检察官服务规则》共16条,大体内容:战区检察官分区执行职务,分区由各该省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按照高等法院或分院管辖区域定之,每区分配人员之数额,由该省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定之。战区检察官在法院县司法处,及兼理司法之县政府管辖区域内,均得执行职务。战区检察官之职务,与一般检察官同,“关于妨害抗战建国犯罪之检举,尤应特别注意”。战区检察官在法院执行职务时,与配置该院之检察官同,并应受该院首席检察官或兼行首席职权之检察官指挥监督。战区检察官在县司法处或县政府管辖区域内,办理不起诉案件,仍应制作不起诉处分书。战区检察官向县司法处或县政府起诉时,仍应提出起诉书。战区检察官侦查犯罪,如认为普通司法机关无审判权者,应附具意见书移送当地有审判之权机关办理。除依法调征司法警察外,战区检察官尤应与当地有关侦查工作机关密切联系。战区检察官得支给必要之旅费。[58]
战区检察官职权特殊,在党国体制中地位特殊,加之,这些人员善于揣摩上意、工于钻营,往往具有各种“通天”能力。在台北国民党党史馆所藏的特种档案中,保存有时任湖北宜昌战区检察官郑大纶草拟的一份《战区检察官工作纲领》(油印本),拟订时间为1941年7月7日,题写“吴秘书长教正,郑大纶敬赠”字样,“吴秘书长”即时任国民党中央秘书长的吴铁城。[60]可见某些战区检察官的“通天”能力。
《战区检察官工作纲领》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工作原则,共七条,第一条即“秉承三民主义暨国父遗教,积极推进党化司法”;第二条:“遵守中央抗战建国同时并进之基本国策,一切工作措施,力求配合战时环境,适应国家实际需要。”第二部分,工作实施,共十条:铲除抗建障碍、厉行自动检举、运用检察手段、实行巡回检察、建立县侦查网、整顿司法警察、联络侦查机关、切实视察监所、培养革命精神、办理登记统计。每条之下,又列出细目,例如,在“第一条、铲除抗建障碍”之下详列:1.肃清汉奸反动,巩固抗战基础;2.检举贪官污吏,澄清地方政治;3.追诉妨碍兵役,充实军事力量;4.制裁囤积居奇,安定国计民生;5.根绝鸦片毒品,增进民族健康;6.查究酿酒熬糖,减少粮食浪费。“第三条、运用检察手段”之下详列:1.侦查案件,务求迅速完备,一切诉讼程序,随到随办,随办随结,尤不得有片刻之搁压;2.对于刑事简易案件,依法尽量声请以命令处刑,俾案件得以迅速终结,以免讼累;3.对于刑事轻微案件,依法采取便宜主义,以消弭社会间不必要之纷扰;4.对于因执行有关抗战之政令而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应注意政令推进效率,慎重办理;5.司法与行政,实有密切关系,应依司法独立之精神与行政机关取得工作之联系,以免扞格。[61]郑大纶呈递的这份工作纲领,内容可谓详尽,很多条文显系官样文章,空洞难以操作,估计也未实际生效,但这从侧面反映了战区检察官的广泛且肆意之职权。
相对于既有司法官员,“战区检察官”是个新花样,职权特殊,故颇引人瞩目。在很多司法人员眼中,战区检察官是“一种新的官名”,是享受特殊职权、待遇、使命的“黄马褂”,他们“在一省范围以内,可以流动行使职权。其常驻地点,虽原则上规定由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酌予安排,但这批‘黄马褂’可以自请派驻某院。在工作来说,他们可以接受所在地法院首席检察官的监督指挥,承办一些检察事务,这是一种掩护的方式;他们肩负的更主要的任务是,所在地法院首席无权过问的‘锄奸肃反’。‘反’是指共产党人和反对国民党的爱国进步人士,对这些人他们认为是必肃的;而对汉奸之类的‘奸’,则还要看具体情况,认为可以利用的还要勾结。他们有权逮捕侦讯现役军人,但须移送军法机关审判。他们的特务工作是秘密的,直接受中统特务头子徐恩曾领导,并与当地省党部‘调查统计局’密切联系和合作。每个战区检察官都有美制手枪一支,证明中统身份可以调度军警力量的‘派司’一份,随身携带,耀武扬威”。[62]战区检察官很多并非法科专业出身,也未受完整的司法检察业务训练,故若从业务水平而言,确实差强人意。据一位与战区检察官打过交道的司法人员回忆:“抗战期间,我在鄂西法院与他们(战区检察官)接触过,其中有几名,按照规定,还由我对他们所写文件作过鉴定,除个别较好外,多数的文化和法律水平均较一般还差。”[63]
在战区检察官诸多职权与活动中,“锄奸肃反”是重点,“反共”则是重中之重。据郑大纶忆述:在他们这批战区检察官分发各地以前,时任国民党中统局局长朱家骅[64]、副局长徐恩曾,在重庆上清寺新生花园,以西餐招待即将赴任的全体战区检察官,餐后,所有战区检察官各自填写了《党网登记表》和誓词,都被吸收参加了中统新的特务组织——“党员监察网”[65],战区检察官便成了中统的特务检察官,负有反共的特殊使命。为了使战区检察官与当地中统调查统计室密切联系配合,拟订了《各省市调查室与当地战区检察官联系办法》,主要内容是:战区检察官应与当地调查统计室密切联系,互助合作;各省市调查统计室应吸收当地战区检察官参加高干小组,出席会议;战区检察官办理案件,必要时可请调查统计室协助;各省市调查统计室有关法律问题,应征询战区检察官的意见;战区检察官有关中共和各民主党派的活动情报,应随时送交调查统计室。[66]战区检察官乃中统特务人员,与各省市保持极为密切联系,在当时司法界几乎是公开的秘密。一位司法人员后来忆述:国民党各省的省党部都设有“调查统计室”,与这批人员(战区检察官)勾结办事,因此,事实上这些人都是特务。由于国民党在各地势力情况不同,战区检察官在各地的待遇与处境也有别。当时山西、云南、广西等省形成割据地区,对这批人员采取敷衍态度。在国民党控制下的浙江,情况则不同。在国民党CC系核心人物、浙江高等法院院长郑文礼所控制的浙江司法,是厉行“司法党化”的,郑文礼和王秉彝(浙江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把这批“黄马褂”安排在重要地区,使能在从事“通常司法”的幌子下,大做其CC派所特交的任务。“凡系‘战区检察官’所办的某些案件,他们要向省党部‘调查统计室’汇报情况;中统特务头子徐恩曾利用交通部次长地位,借名视察交通,到各地督导,其底细非门外人所能洞悉”。[67]
不可否认,在抗战洪流中,战区检察官在检举贪污、惩治匪特、维护兵役等方面有所作用。[68]湖南是战区检察官派遣人数较多的省份,1939年司法行政部派法官训练所毕业者6人[69],充任湖南战区检察官,分配于高院所在地之长沙,以及高等分院所在地的沅陵、桂阳、常德、邵阳、衡阳。1941年4月,司法行政部又派20名法官训练所新毕业生,充任湖南战区检察官,“各员颇能称职,检察方面,已感充实”。[70]湖北也是派发战区检察官人数较多的省份,战区检察官活动颇为密集。湖北秭归县政府谍报员李子章,“稽查烟案,勒索人民财务”,湖北宜昌地方法院的战区检察官刘有容,“依法检举,连同意见书解送鄂保安司令部审讯属实,判处死刑,执行枪决”。[71]在抗战中,一些战区检察官为国付出了生命,如分发江苏的战区检察官赵启震,于1942年3月间,“化装前往苏州巡回检察,道经无锡县甘露镇,为当地敌军某队严加盘诘,侦悉系司法人员,乃移至无锡伪县政府,旋解至江阴敌军指挥部军事法庭,每隔数日审讯一次,敌军威胁利诱,无所不用其极,赵氏始终坚拒,卒为杀害”。为此,江苏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呈请司法行政部予以褒扬,法官训练所所长洪兰友闻讯后开会追悼。[72]可见,抗战中的战区检察官,并非一无是处。
五、结语:从战区检察官看中国现代检察权之变动
一般认为,现代检察官源于中世纪法国的“国王代理人”,后来逐渐演变为国家司法官员。大体而言,现代检察制度之创设与发展,与以下问题相关:1.刑事诉讼模式之变革。在早先的纠问式刑事诉讼中,法官独揽控诉与审判权,近代以降,刑事诉讼模式变为控诉式,法官权力削弱,成为单纯的审判官,与此同时,赋予检察官主导侦查程序及公诉的权力,通过分权与制衡,以求达成诉讼结果的客观与正确。2.检警关系。通过检察官来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以避免“法治国家”异化成“警察国家”,这点在某些“检察官领导警察侦查”的西方国家刑事诉讼体制中表现较为突出。3.从法理层面而言,检察官是国家法律的守护人,由其保障国家与国民的公共利益。
中国现代检察制度肇始于清末新政时期。清末司法改革,远师欧陆,近法日本。清廷在删修旧律、制定新法的同时,筹设各级新式司法机构,设立与大理院及各级审判厅相应的检察厅。光绪三十二年(1906)颁布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已规定检察官“于刑事有起公诉之责”“可请求用正当之法律”“监视判决后正常施行”等基本原则。[73]次年颁布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列有“各级检察厅通则”专章,全面确立了检察制度,规定“检察官统属于法部大臣,受节制于其长”,确定全国检察“一体主义”:“各级检察厅联为一体,不论等级之高下,管辖之界限,凡检察官应行职务,均可由检察长官之命委任代理。”相对于审判机关,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职权,包括: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收受诉状、请求预审及公判;指挥司法警察官逮捕犯罪者;调查事实、搜集证据;在民事方面,保护公益,陈述意见;监督审判并纠正其违误;监督判决之执行;核查审判统计表;等。[74]换言之,经检察官起诉的案件,审判厅不得无故拒绝审理,被害人也不得私自和解;对于刑事案件实行侦查,提起公诉,充当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和公益代理人,并有权监督审判和执行。宣统二年(1910)颁布的《法院编制法》,最终在国家基本组织法层面确立了审检合署并立,各自独立行使职权的日式检察制度。[75]中华民国成立后,民国北京政府基本承袭清末检察制度,机构与人员有所扩展。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裁撤检察厅,在各级法院内配置检察官,将原有的检察长及监督检察官改称各级法院首席检察官,仍独立行使检察职权。1932年10月,国民政府公布《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法院设检察署,置检察官若干人,以一人为检察长,其他各级法院及分院各置检察官若干人,以一人为首席检察官,若检察官员额仅一人时,不置首席检察官;检察官虽内置于法院,但独立行使检察职权。[76]
综上所述,中国近代不同时期,虽然检察机构设置有变,时而审检并立,时而配设于审判机关之中,但其独立行使检察职权未变。检察官之职权,亦大体不出清末来华参与修律的日本专家之所言:“检察官之职务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国际各法,其范围甚广,而常以关于刑事法为其最重要者”,“关于刑事法之检察事务,以公诉事宜为其中心”。[77]
抗战时期,随着战区检察官的出笼,中国现代检察权发生很大变动。此变动与两大体制背景相关:国民党的党国体制与抗战时期非常的战时体制。从理论上讲,检察官确是国家主体的代理者,检察机关虽然也是司法机关,但具有浓厚的行政权力色彩(这点与审判机关不同)。在国民党的党国体制中,在诸多领域中党与国是重合的,作为国家主体代理者的检察官,在党国体制中即可转换为党的代理者。抗战时期,作为掌控全国政权的国民党,在战时体制的架构中,自然试图通过强化检察机关,增强抗战与建国之能力。但是,国民党并非统一体,其内部派系重重,这时掌控国民党党务系统的是陈果夫、陈立夫为首的CC系,负责调查统计工作的特务人员是CC系手中一支重要力量。特务人员与战区检察官的某些职权方面确有相似之处,故CC系将中统分子安插、渗透进入检察系统之中,自是自然。与一般检察官相比,战区检察官的职权大为扩张,不仅可以办理普通刑事案件,还办理侦查特种刑事案件,尤重于“锄奸肃反”。战区检察官的“锄奸肃反”,不仅包含反共、反日伪、反民主党派等,也暗含着反对国民党内部的非蒋派别,从事实情况看,战区检察官确实深度卷入了国民党内部的派系纷争。从理论上言,面临外敌入侵之际,在战时体制的架构之中,国民党当局强化作为国家主体代理者的检察官,扩充其机构、充实其人员,扩展其职权,本无可厚非[78],问题是,战区检察官的实际运作与此渐行渐远:本应为抗战中的国家利器,却变为执政党(国民党)维护专政工具,进而衍异为国民党内的派系斗争工具。换言之,战区检察官本应该是对外、抗日的,实践中变成对内、反共(以及民主党派)的。
若从清末以降司法制度、人员任用的纵向长时段观察,也不难发现党国体制、战时体制对检察权变动的深刻影响。自从清末司法改革开始,到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在强调专业化、职业化、法律人共同体的面相下,司法人事制度与一般行政机构颇为不同。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司法人事行政大体继承民国北京政府的旧制。据当时司法人员后来忆述: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司法人员有一套严格的选拔、任用、升迁、保障制度,如“终身职”,名曰有“保障”;“月享高俸”,名曰“厚俸养廉”;还有养老金,抚恤金等。为了实施上述各项制度,民国北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人事规章,如所谓“任用标准”“叙俸规程”“轮补办法”“资格审查”“成绩审查”“考勤惩奖”“稽功授勋”等,如此保证了司法人员的专业标准,总体人数不多,规模也不大。但是,在国民党统治时期,“自从CC集团控制司法行政权力以后,上述一系列虽有虚假性而还有一些框框的制度,就被CC诉诸高阁,他们为了实现‘司法党化’,用人行政亦相应趋于简单。这样,那些中统分子进入司法机关以后,马上可做正缺法官,享受高俸待遇,其升职加俸不受什么限制,年资不足可以先行派代,等到积满年资时,一面正式任命,一面又可派代更高一级的职位。这办法叫作先升官后积资,其作用在于收买特务分子效忠卖命。到了后来,CC集团认为这种办法也太麻烦了,干脆把老制度明令废弃,关于法官任用之程序,仅分为代理、派署、实授三种。经过这样改变,司法人事行政同普通行政的区别就没有了。因此,在当年有所谓‘司法行政化’之说。‘司法行政化’乃实现‘司法党化’的重要措施之一”。[79]另一位司法人员的回忆,印证了前述看法。在国民政府成立以前,“司法官的任用限制很严,所谓法官只限于高等审检厅、地方审检厅的厅长、检察长及推事检察官,外县的承审员、审判官、司法委员都未入流,不能算作法官。法官资格之取得,要司法官考试及格在法官〈训〉讲习所学习期满,始由司法部派充候补推检,由候补若干年才能再补正式推检”;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司法官的任用尺度放宽,把法律科毕业、考取普通文官的,也任为正式法官”,但这时“尺度虽宽,但未紊乱”;问题是,在“抗战期间,在党人从政的口号下,把CC分子送进洪兰友负责的法官训练所受训,期满即可轻易地取得了法官的资格,派到湖北的郑大纶、杨世忠、王之倧、任珽、陈曼修等即是”,“推事检察官如此,未入流之审判官更不足论,至此司法官之任用紊乱极矣”。[80]
显而易见,伴随着党务人员从事司法工作,国民党势力进入司法系统,原本尚属有规矩的司法官员任用制度变得紊乱。在此过程中,战区检察官是破坏司法制度建设的一个环节。一位在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工作多年的人员忆述:“在国民政府各部会中司法行政部的人事制度是比较完整的,无论在用人的资历、俸级的核叙,功过的奖惩等方面都有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可以遵循”,但是,对国民党的“党法官”则“大开绿灯”。[81]由于战区检察官“是洪兰友为了结党营私而培养的,便有恃无恐。实际上,他们的提升也确较一般法官快速得多;他们的表现不同于一般法官,也是很自然的”。[82]抗战胜利后,战区检察官转任普通法院检察官,“他们神通广大,嗅觉最为灵敏,一遇比较好的地方有缺,即他们所谓的‘肥缺’,他们就削尖脑壳,极力钻营,就请‘果夫先生’写信。而当时的司法行政局(部)对‘二陈’又不敢得罪,不能不卖他的账。所以这些‘党法官’几乎是有求必应,飞扬跋扈,把一个司法界闹得乌烟瘴气”。[83]显然,党国体制中很多的无规则性、肆意性亦被引入司法系统之中。
从抗战结束后的情况来看,很多战区检察官的提升确实比一般司法官员快速得多,显著者,如郑大纶升任汉口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刘有容升任河南信阳地方法院院长,李华龙升任宜昌地方法院首席法官,何承斌升任北平特刑庭庭长;到1947年国民党当局在各省成立特刑庭,借处理政治案件以镇压革命,“这帮人中的不少人便再次扶摇直上了”。[84]不可否认,抗战期间,战区检察官也有某些正面作用,但负面作用更大,尤其从司法建设的长时段着眼,破坏性尤大,故有学者认为:“如果以特工人员从事司法调查工作是国民党党化司法的具体表现,此举无异宣告党化司法的死亡,与国民政府成立以来建立司法制度以昭公信,争取法权独立的努力背道而驰。”[85]由此而言,司法党化表面上强化了国民党党国体制的统治力,实际上,作用相反,加速了党国体制的溃败。这些多半超出国民党当局起初之预期,可谓事与愿违。
注释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0世纪中国的政权鼎革与司法人员变动研究(1906—1956)”(18AZS01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1] 李在全:《从党权政治角度看孙中山晚年的司法思想与实践》,《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1期;《徐谦与国民革命中的司法党化》,《历史研究》2011年第6期。
[2] 王宠惠:《今后司法改良之方针》,张仁善编:《王宠惠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85—290页。
[3] 《革命司法、人民司法、生产司法与地方司法——司法行政部长王用宾十一月十八日在党政欢迎会上演词》,《安徽政务月刊》1936年第25期,第28—30页。
[4] 杨兆龙:《党化司法之意义与价值》,《经世》第1卷第5期,1937年3月15日。
[5] 居正:《司法党化问题》,《东方杂志》第32卷第10号,1935年5月16日。
[6] 《司法院法官训练所组织条例》(10条),《司法公报》第27号,1935年3月15日,“法规”,第9—10页。
[7] 《司法院法官训练所概览》,司法院法官训练所1935年编印,第60—61页。
[8] 法官训练所成立于1929年,其成立及早期运作情况,可参阅《司法院法官训练所概览》,第1—2页。
[9] 《裁撤法官训练所由中央政校办理高考司法官初试及格人员训练事宜案》(1943年1月20日),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会议记录档案,5.3/195.7。
[10] 实际上,在此之前,国民党中央已经开展了“党务人员从事政治工作”。1934年7月国民党中常会通过《选送中央党部工作人员从事政治工作办法》,见《中央党务月刊》第73期,1934年8月,“法规”。
[11] 《中央及各省市党部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考试办法大纲》《中央及各省市党部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考试办法大纲施行细则》,《司法公报》第29号,1935年3月25日,“院令”,第1—4页。
[12] 《推定中央及各省市党部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考试委员》,《中央党务月刊》第80期,1935年3月,“纪事”,第242—243页。
[13] 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7章。
[14] 《司法院法官训练所概览》,第5—6页。
[15] 《中央及各省市党部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考试及格人员分发办法》,《司法公报》第136号,1936年9月10日,“院令”,第6页。
[16] 分发各地充任地方法院候补推检(75分以下)的人员名单,见《司法公报》第139号,1936年9月25日,“部令”,第8—9页;分发各地充任各地正缺推检(75分以上)的人员名单,见《司法公报》第144号,1936年10月20日,“部令”,第7—8页。
[17] 蔡晋:《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上海司法界》,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12),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18] 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484—488页。
[19] 居正:《战时法律研究之重要》,陈三井、居蜜主编:《居正先生全集》上册,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8年版,第322页。
[20] 李生泼编著:《战时司法》,商务印书馆1939年版,第1页。
[21] 参见《司法院战时工作概况》,司法院1938年编印。
[22] 居正:《抗战与司法》,陈三井、居蜜主编:《居正先生全集》上册,第291页。
[23] 居正:《一年来司法之设施》,陈三井、居蜜主编:《居正先生全集》上册,第300页。
[24] 参见张知本《法治与抗战建国》,《抗战与司法》,独立出版社1939年版。
[25] 李生泼编著:《战时司法》,第16页。
[26] 曾代伟:《抗战大后方司法改革与实践研究:以战时首都重庆为中心的考察》,重庆出版社2015年版,第10页。
[27] 《甄审中央党务工作同志使受训后充各地司法工作之检察官任务以应现时需要案》《五届中常会第74次会议记录》,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会议记录档案,5.3/74.26。
[28]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记录》第2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1—252页。
[29] 林美莉编校:《王世杰日记》上册,1938年1月26、28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12年版,第86页。
[30] 《陈果夫日记摘录》,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部编:《近代史资料》总131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74页。
[31] 《蒋介石日记》(手稿),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院档案馆藏,下同。1938年1月28日,注意“改造本党之方针”,预定“党部之改进”;1月29日,注意“改称党名,收容新党员”,“商议改组本党方针”;2月17日,预定“党务改革”;2月18日,“完成全国政治监察网”;3月25日,注意“党监察网之人选与组织”;4月13日,“监察与司法权,应直接到最下层,乃为治大国之要旨”;5月1日,本月工作“调查统计局之组织”;5月3日,预定“调查局长人选”,“特工之整顿与组织”;5月9日,预定“特务工作会议”;5月11日,注意“监察制度与系统”;5月28日,预定“特务工作之改组”;6月9日,预定“特务工作事之解决”;6月22日,预定“编组青年模范团,分组训练,以备组成全国监察网之用”;6月24日,预定“训练各种技术人才,组织监察网”;等。
[32] 在中统特务人员甄训转任检察官过程中,背后实际操控者当是中统特务头子、陈立夫表弟徐恩曾。张文:《中统20年》,江苏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中统内幕》,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249页;郑大纶:《中统向司法部门渗透点滴》,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特工组织)上册,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
[33] 《中央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应甄人员资格审查结果案》(1938年7月13日),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会议记录档案,5.3/85.9。补充说明:1938年7月13日国民党第五届中常会第85次会议,通过甄审及格名单:合于甲款者30人、合于乙款者87人(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记录》第23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5—196页),这份名单并不完整。
[34] 《党工人员从事司法工作甄审合格之人员名单》(1938年7月21日),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会议记录档案,5.3/86.16。
[35] 《中央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甄审及格人员未能受训者可否核补案》(1938年10月6日),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会议记录档案,5.3/96.34。
[36] 《中央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甄审及格人员升补问题案》(1938年10月27日),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会议记录档案,5.3/98.42。
[37] 《中央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及格学员名册》(1939年1月13日),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会议记录档案,5.3/111.12。
[38] 居正:《一年来司法之设施》,陈三井、居蜜主编:《居正先生全集》上册,第300页。
[39] 司法行政部编:《战时司法纪要》,司法行政部1948年版,“第二十一章:储备司法人员”,第1页。
[40] 在通常的中国近代史、法律史、检察史著作中,绝少言及“战区检察官”。以笔者阅读所及,关于“战区检察官”的学术研讨,主要有两篇论文:三橋陽介「日中戦争期の戦区検察官——中華民国重慶国民政府法制の一考察」、『社會文化史學』第50号、2008年3月25日、67—86頁(此文承蒙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郭阳博士帮助查找,谨此致谢);罗久蓉:《从1938年甄审看国民党对司法的“渗透”》,黄自进、潘光哲主编:《蒋介石与现代中国的形塑》第2册,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13年版,第31—89页。
[41] 罗久蓉:《从1938年甄审看国民党对司法的“渗透”》,黄自进、潘光哲主编:《蒋介石与现代中国的形塑》第2册,第48—62页。
[42] 濮孟九(1898—?),江苏松江人,上海浦东中学、德国威慈堡大学毕业,历任国民党中央党部组织部调查处处长、书记、总监察、中统局特工总部秘书、中统局局长室主任秘书、侍从室第七组组长等职,1949年后赴台(张宪文、方庆秋等主编:《中华民国史大辞典》,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916页)据《蒋介石日记》1938年5月6日记载:预定“见濮孟九(恩曾介绍)”,“令戴(笠)、徐(恩曾)保荐特工最有能力者”。可见,蒋介石不仅过问,而且介入战区检察官的甄训事务。
[43] 档案记载,甲种人员中标明“毕业未久”者有3人:钱永定,男,26岁,江苏武进人,江苏东吴大学法律系毕业;胡经明,男,27岁,湖北汉口人,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毕业;水范九,男,25岁,湖北武昌人(未写毕业院校及专业)。《法官训练所第五届毕业学员名册》(1939年6月),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朱家骅档案,301/01/14/011。
[44] 档案记载:张道同,男,26岁,贵州盤梁人,上海持志学院毕业,国民大会选举总事务所办事员。《法官训练所第五届毕业学员名册》(1939年6月),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朱家骅档案,301/01/14/011。
[45] 郑大纶:《中统向司法部门渗透点滴》,《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特工组织)上册,第60页。
[46] 参加甄审人员必须填写《中央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甄审表》,涉及党籍(入党年月、入党地点、党证字号、入党介绍人、所属党部)、学历、工作年月及经历、证件、相片等内容。《中央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甄审程序》,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特种档案,30/183.4。
[47] 《王子壮日记》第4册,1938年5月17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01年版,第453—454页。
[48] CC系是国民党内以陈果夫、陈立夫为首的政治派系,该派系长期掌控国民党党务组织,控扼很多党内资源,是国民党众多派系中最有影响力的。中统全称为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很长时期里是CC系的组成部分,即CC系中从事调查统计工作者。
[49] 《法官训练所第五届毕业学员名册》(1939年6月),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朱家骅档案,301/01/14/011。
[50] 《中央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及格学员名册》(1939年1月13日),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会议记录档案,5.3/111.12;三橋陽介「日中戦争期の戦区検察官——中華民国重慶国民政府法制の一考察」、『社會文化史學』第50号、2008年3月25日、75頁(原表列名86人,其中1人在训练期间死去)。
[51] 陈嗣哲:《1912年至1949年我国司法界概况》,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文史资料存稿选编》(政府、政党),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版,第459页。
[52] 从战区检察官以后的发展情况来看,甲种人员的职位、发展、晋升明显优于乙种人员。
[53] 此前,按照推事、检察官任命升迁程序,初任地方法院的推事、检察官,必须经过半年至一年的学习候补阶段,补缺后才能成为正式的推事、检察官,才能按月支领荐任薪俸。学习阶段,担任候补推事、检察官时期,只能领取补助费,只能帮助正缺推事、检察官办案和草拟判决书,不能独立办案。
[54] 郑大纶:《中统向司法部门渗透点滴》,《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特工组织)上册,第61页。
[55] 柴夫编著:《中统兴亡录》,中国文史出版社1989年版,第41页。
[56] 《战时司法纪要》,“第二十一章:储备司法人员”,第1页。
[57] 郑大纶:《中统向司法部门渗透点滴》,《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特工组织)上册,第61—62页。
[58] 《战区检察官服务规则》(1940年1月15日司法行政部公布,1940年2月2日司法院令准备案),司法行政部编:《司法法令汇编》第2册,上海法学编译社1946年版,第268—270页。
[59] 郑大纶:《中统向司法部门渗透点滴》,《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特工组织)上册,第61—62页。
[60] 刘维开编:《中国国民党职名录(1894—1994)》,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103页。
[61] 《战区检察官工作纲领》(1941年7月7日),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特种档案,9/20.40。
[62] 金沛仁:《略谈谢冠生与国民党司法界》,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合订本,第27卷,总第78—80辑),中国文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63] 左开瀛:《民国时期的司法官场》,武汉市政协文史学习委员会编:《武汉文史资料文库》第6辑(社会民俗),武汉出版社1999年版,第335页。
[64] 朱家骅原本与陈果夫、陈立夫关系密切,颇得二陈提携。抗战爆发后,朱氏先后担任国民党中央秘书长和组织部部长,一度兼任中统局局长,逐渐网罗人马,自组班底,开始与二陈争夺资源,双方矛盾日深,但在推进司法党化和派遣战区检察官方面,朱氏与二陈当有共识。
[65] 抗战时期国民党的“党员检察网”,是旨在强化国民党员的纪律观念,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的监察制度,具有浓厚的特务色彩。详见李强《论抗战时期国民党的党员检察网》,《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王舸、何志明:《战时国民党的党员检察网》,《抗日战争研究》2013年第3期。
[66] 郑大纶:《中统向司法部门渗透点滴》,《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特工组织)上册,第62页。
[67] 金沛仁:《郑文礼与浙江旧司法界》,《浙江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浙江省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1962年编印,第110页。
[68] 三橋陽介「日中戦争期の戦区検察官——中華民国重慶国民政府法制の一考察」、『社會文化史學』第50号、2008年3月25日、77—79頁。
[69] 此6人应为:邓纯、王子兰、马希援、王克迈、张道同、胡经明。《湖南各级法院暨监所职员录》,湖南高等法院书记室1941年8月编印。
[70] 《湘省地方法院明年将增加十个》,桂林《大公报》,1941年8月30日,第4版。
[71] 《严惩贪污,鄂枪决一污吏》,重庆《大公报》,1942年9月14日,第2版。
[72] 《司法界忠贞斗士赵启震殉职》,桂林《大公报》,1942年11月2日,第2版。
[73] 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纂,李秀清等点校:《大清新法令》第1卷,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81页。
[74] 《大清新法令》第1卷,第403—405页。
[75] 《宪政编查馆奏核订法院编制法并另拟各项章程折》,《政治官报》第826号,宣统二年一月九日,第15—16页。
[76] 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7—1049页。
[77] 冈田朝太郎等口授,郑言笔述:《检察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页。
[78] 抗战时期,在某些地方司法领域中,检察权存在一定弱化的倾向,如在江西的战区巡回审判中,即没有检察官之设置。孙西勇:《抗战时期战区巡回审判检察职权的弱化与变通——以江西战区为例》,《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79] 金沛仁:《国民党法官的训练、使用与司法党化》,《文史资料选辑》(合订本,第27卷,总第78—80辑),第77、78页。
[80] 吴俊:《湖北省解放前的司法体制》,《武汉文史资料》1993年第2辑(总第52辑),武汉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1993年编印,第116—117页。
[81] 程尊汉:《我所知道的国民党司法行政部的情况》,《隆昌文史资料选辑》第6辑,隆昌县政协文史资料研究组1985年编印,第41、43—44页。
[82] 左开瀛:《民国时期的司法官场》,《武汉文史资料文库》第6辑(社会民俗),第335页。
[83] 程尊汉:《我所知道的国民党司法行政部的情况》,《隆昌文史资料选辑》第6辑,第44页。
[84] 柴夫编著:《中统兴亡录》,第42—43页。一些战区检察官,跟随国民党败退台湾后,仍获提拔、重用,例如,王建今,1949年赴台后曾任“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马希援,赴台后任“国防部”军法局上校军法官、“最高法院检察署”书记官长等职。唐荣智主编:《世界法学名人词典》,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年版,第800页。
[85] 罗久蓉:《从1938年甄审看国民党对司法的“渗透”》,黄自进、潘光哲主编:《蒋介石与现代中国的形塑》第2册,第87页。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19年第1期
作者李在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钟思宇 最后更新:2022-10-15 1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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