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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正林 | 地权、佃权、民众动员与减租运动——以陕甘宁边区减租减息运动为中心
2022-10-20 09:21:08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公众号  点击:  复制链接

  内容提要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有大约40%的地方未经历过土地革命,这些地区不仅地权较集中,且租佃关系较发达,因此成为中共推行减租的重点地区。减租过程中,发生了中央政策与地方惯性及实际情形的冲突后,中共及时调整政策,对地方惯性和实际情形表示认可,推动了减租政策的落实。佃权是减租中的核心问题,中共通过两种方式对农民的佃权进行保护,一是从制度层面上约束地主不得任意撤佃,更不能因减租而撤佃;二是通过中共支持下的各种民间减租组织强制地主不得撤佃。民众动员使农民消除了对地主恐惧的心理障碍,敢于和地主面对面地进行斗争。减租运动使乡村社会发生了变化,一是发生了地权转移,即地主典卖土地、农民买进或典进土地,并且得到中共的大力支持,随着地权转移,以地主为核心经济体制转变为以农民为核心的经济体制;一是以地主为中心的乡村权威逐渐消退,中共扶持起来的积极分子成为新的乡村权威,他们成为未来中共管理乡村社会的中坚力量。

  关键词

  陕甘宁边区;地权;佃权;民众动员;减租运动

  “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在根据地实行的主要土地政策。因此,减租减息运动成为中共党史和近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并且学术界已有了很多讨论。总括起来在两个方面做了深入研究:一是对减租政策的性质、阶段和意义的考察;二是对该政策在各根据地实施状况的研究。在数以百计的相关研究论文中,既有宏观研究,也有个案考察。[1]尽管如此,关于中共在根据地开展的减租运动,仍有深入研究的余地。就陕甘宁边区而言,农民的佃权问题、政府政策与乡村租佃习惯的冲突、减租运动中地主态度的变化、减租与民众动员以及乡村社会变迁等问题都需要探讨。只有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才能彻底认识减租运动在根据地社会变迁中的作用和意义,也才能够理解中共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为什么赢得了广大农民的支持并最终取得了政权。本文主要利用中共中央西北局的调查资料和《解放日报》的相关报道对陕甘宁边区减租中的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希望得到学界同仁的批评指正。

  一、减租前边区的地权与租佃状况

  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分为两种情况,即一部分地区经历过土地革命,一部分地区未经历过土地革命。没有经历过土地革命的地区“几占边区百分之四十的面积,在全边区二一三个区中,有八十一个区(百分之三十八),一二三八个乡中有四六八个乡(百分之三十六)都没有分过地(一九四二年西北局组织部长联席会议上的调查)。这种地区包括警区的米脂、葭县两个县全部,绥德、西川(即今子洲县——引者注)二县的一部分;陇东分区的庆阳、镇原、合水三个县和环县的一个区;关中分区的同宜耀、淳耀两个县和新正、新宁、赤水三县的一部分;延属分区的鄜县的十一个区;三边分区的定边、盐池二县的一小部分”。[2]在这类地区的地权、租佃关系与经历过土地革命的地区有很大的不同。如据1942年调查,绥德双湖峪九乡的地权状况是“百分之三的地主占有土地百分之三十三;富农一户占有全乡土地百分之二点二;中农和富裕中农合起来占了百分之四十的土地(人口则为百分之二十七);占户口半数(百分之四十九点二)的贫农仅占有土地百分之二十一”。平均每户占有土地状况是:地主125垧,富农58垧,富裕中农27垧,中农15.3垧,贫农5垧,雇工1垧。另外,有“百分之二十四的户口是没有一垧土地的,百分之四十一点八的户口虽有土地却平均不够十垧”。[3]从调查来看,该乡虽然没有大地主,但地权仍是不平均的。该县延家岔地主共有土地1394垧,占全村地数83%强;中农、贫农占有土地302垧(每人平均地0.79垧),占全村地数的17%弱;富裕中农每人平均有地2垧,其所以富裕是因为有其他副业收入[4],这也说明该村地权是十分集中的。葭县的牛沟村是店镇区的一个大行政村,全村158户,有地主、富农12家,除两家土地不详外,其余10家拥有土地785.75垧,最多的有106垧,其余在80垧以下。[5]该县乌龙铺的一个联保有土地15000垧,“有较大地主七家,就占了五千来垧土地,占全联保土地差不多三分之一。所以一家地主或者一个‘老财村’的周围,很多村子里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家,是‘佃户’或者‘伙子’。第六保牛向元是地主,他附近的村子如高处□的十八家,有自地种者,只有两家。双碾村五十家,全种自地者只有四家。高家寨村里的地主多,他周围的村子孙武家洼有二十七家,完全是佃户和伙子。紫□堵坪二十四家,只有三家是自种地的”。[6]也就是说第六保各村子有农户119家,有自种地的只有9家,仅占7.6%,其余农户全是依靠租种地主牛向元土地的佃户。庆阳高迎区五乡35户地主占全乡总户数的14.8%,占有全区耕地的51.1%;驿马四乡10户地主只占全区总户数的2.4%,却占有全乡耕地的37.9%;合水二区六乡21户地主占总户数的11.2%,占有全乡耕地的42.7%;该县一区六乡2户地主占全乡总户数的1.1%,占有全乡耕地的36.82%;该县六区一乡36户地主占全乡总户数的22.2%,占有全乡耕地的36.2%。另据庆阳高迎区第二乡在“双十二事变”前全乡土地5141亩,6户地主拥有1869亩,占全乡土地的36.4%;1941年9月调查全乡土地6580亩,6户地主拥有1633亩,占全乡土地的24.8%。[7]抗战后该乡地主土地占有数量略有下降,所占耕地比例下降幅度很大,这是提倡开荒所致。

  关中分区同宜耀(中共政权建立的县)全县有2989户,耕地60423亩,地主占有其中的71%,全县80%以上的农户都是佃农。赤水县三区有498户,耕地30266亩,其中3户地主拥有土地8380亩,占27.7%;117户中农拥有9614亩,占31.8%;376户贫农拥有11683亩,占38.6%。[8]新宁三、四、五区共有3057户,有耕地107872.1亩,其中367户地主占有耕地32224.6亩。[9]从关中各县、乡、村的地权关系来看,在没有进行土地分配的地区,地权比较集中,甚至是高度集中。

  在地权比较集中的地区,地主的土地大部分是用来出租的。绥德县城20里的延家岔是一个地主比较集中的行政村,在13家地主中有4家出租率在70%以上,5家出租率在50—70%之间。13家地主共占有土地1734.4垧,自种67垧,仅占3.9%;出租土地1247垧,占71.9%。[10]葭县店镇区刘木瓜沟行政村地主刘争先有地368.25垧,其中出租108.5垧,占29.5%;伙种188.7垧,占51.2%;自种71垧(雇人耕种),占19.3%,出租和伙种占80.7%。该村地主刘丕先有地214.5垧,其中出租107垧,占49.9%;伙种64.15垧,占29.9%;自耕25垧,占11.7%[11],出租和伙种占88.3%。新宁三、四、五区的367户地主占有土地32224.6亩,其中出租土地18824.5亩,其余自己耕种[12],出租土地占地主拥有土地的58.4%。镇原62家大地主出租的土地为58080亩[13],出租土地占拥有土地的71%。据对庆阳5个区调查,有地主276家,拥有佃户1121家,出租土地32151.5亩,平均每户地主拥有佃户4家,出租土地116.5亩。[14]该县赤城第五乡“地主十八家,佃出土地一千七百九十一亩,(佃给别乡的未列入),占全乡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九”。[15]合水城区六乡2家地主的土地自种仅占6.7%,出租土地3037亩,占全乡土地的31.9%,占拥有土地的89.3%。[16]该县六区二乡三村地主程景胜有土地642亩,自种180亩,占28%;其余462亩(占72%)全部出租。[17]该县二区一乡地主杨柏林有地585.5亩,自耕210亩,占35.8%;其余出租给6家佃户,占拥有土地的64.1%。[18]又据对陇东3县土地出租状况的调查,其中庆阳总耕地为514681亩,佃户租入土地126283亩,占24.5%;户均租入土地51.9亩,人均租入土地20.7亩。镇原总耕地385410亩,佃户租入土地117314亩,占30.4%;户均租入土地76.8亩,人均租入土地12.6亩。合水佃户租入土地42176亩,户均租入土地26.3亩,人均租入土地6.3亩[19],3县出租土地占全部耕地的24—30%。从上述内容来看,边区地主的土地大约50—70%以上都是出租的,依靠出租土地为生计手段。因此,租佃关系是边区未分配土地乡村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内容。

  欠租是边区租佃关系不可忽视的问题。过去认为欠租是地主为了实现对佃户的长期控制和剥削,事实上不完全是这样。通过考察,边区的欠租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是农村惯性所致,即在边区农村佃户租种地主的土地不论丰、欠、平年都有欠租的习惯,如陇东“交租一般来说丰年能交八九成,平年能交五六成,歉年能交二三成。”也就是说在陇东的租佃关系中,农民向来不是按足额缴纳租子。如佃户张孝山地、塬地共115亩(1943年丈量为96.5亩),原租8石,1941年欠租1石5斗,欠租率为18.75%;1942年欠租子2石,欠租率为25%。[20]关中淳耀农民李相保“自光绪年租地二十七亩,每亩九升租,至今欠租已达五十八石”。[21]如果从光绪元年(1875年)算起,到1943年共59年,李相保以每年应交租子2.43石计算,59年143.37石,欠租率达40.5%。况且如果不是1875年租种的地,租率会更高。一是福利性欠租,即遇到灾年地主允许佃户欠租,如绥德、米脂“如逢荒年、歉年,农民可以缓缴或少缴地租,作为欠租,留待后来陆续偿还”。[22]从欠租年限上来看短则十数年、数十年,长则有上百年的欠租;欠租数量有数十石到上百石不等。如米脂高庙山地主的佃户“有每户欠陈租达七十五石、六十五石、六十一石的”;陇东镇原的“十一个乡有民二十八年以前陈租一千八百七十九石”;庆阳赤城区五乡“四十二家佃户中即有二十五户欠租子的”;绥德沙坪坝的81户佃户欠租“百年以上者四户,八十年以上者四户,四十年以上者五户,二十年以上者十六户,十年以上者十八户,五年以下者三十四户”;葭县冯家岔55家租户中,欠租“七十年以上者一户,六十年以上者四户,五十年以上者二户,十年以上者二十五户,十年以下者十六户”。该县高家寨一地主的280户佃户欠租“咸丰年以前者一户,同治年以前者十八户,光绪年以前者九十八户,宣统年以前者十五户,民五年以前者二十七户,民十以前者四十一户,民十五以前者二十八户”。[23]因此,欠租是边区租佃关系中最普遍的现象,凡是有租佃关系的地方几乎都存在欠租的问题。

  租佃关系中的欠租是一把双刃剑,对于佃户来说成为保护永久佃权的一种方式,习惯性欠租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佃权的永久性,欠租越多佃权越牢固;对于地主来说欠租是地主控制佃户的工具,佃户不能反抗地主,否则地主就会以算旧账相威胁,或者佃户如果向地主购买土地或典地,地主都会以归还欠租而阻挠。因此,在边区的减租运动中,在欠租率高达40%以上的地方,如果按照边区的减租法令,不允许农民欠租,减租后农民所交地租和原来的欠租相比,农民反而多交了租子。不仅如此,在减租政策出台初期,许多农民因减租而失去土地。因此,租佃法令得不到农民的支持。

  二、地方性法规、中央政策与民间惯性

  众所周知,“减租减息”是中共在1937年8月洛川会议上提出的抗战时期的土地政策。但如何减?减多少?直到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颁布前,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租佃问题也很少出现在中央和边区政府的文件中。正如海外学者所言:“从1937年到1940年陕甘宁边区及那些新建的根据地并不努力去实行减租减息。除了巩固土地革命的成果、保护个人的土地所有权以外,可以说中共没有土地政策。绝大部分的边区都认为地主的剥削已经被消灭了,租佃问题很少被提起。”[24]这说明1937年至1940年中共更需要联合地主阶层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但1941年皖南事变发生后,国民党不仅停发了八路军的军饷,而且不断制造摩擦事件,中共不但要维护统一战线,而且更需要农民的支持。因此,在既可维护统一战线又能维护农民利益的情况下,减租减息是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最好的办法。

  1940年,中共在绥德、陇东的庆阳、镇原、合水建立了政权,这些地区都是没有进行过土地革命的地区,减租问题才被提起。在中共中央没有明确的土地政策的状况下,这两个土地比较集中、租佃关系比较发达的地区出台了具有地方特点的租佃法规或文件。1940年7月,绥德分区颁布了《减租减息暂行条例》,规定减租的办法。减租“标准租额以本年主佃双方约定之租额为标准,此后租额不得增加”。以丰年、平年、歉年规定了减租比例,即“(一)丰年按标准租额减百分之二十五(即一石给七斗五升)。(二)平年按标准租额减百分之四十(即一石给六斗)。(三)歉年按标准租额减百分之五十(即一石给四斗半)”。伙种土地应按收获量分配,“除籽种外,地主得四成佃户得六成。如籽种牛料由地主出者(俗称按伙),则地主得四成五佃户得五成五”。[25]这是一个在当地传统租佃习惯基础上制定的条例[26],在租率上只做了稍稍调整,既符合农民利益更符合地主利益,尤其是租额“由主佃双方约定之标准”一条,对地主十分有利。而且如前文所言,边区有着习惯性和福利性欠租的传统,丰年、平年、歉年的减租率规定也显得意义不大,甚至按照该条例执行了,农民会交更多的租子。因此,在减租的过程中,即使这样一个有利于地主也符合当地租佃习惯的条例在1942年以前也没有实行。[27]

  1940年9月,陇东临时参议会也通过了调整租佃关系的决议案。关于佃权规定:“甲、业户收回土地自己耕种时,须先一年通知佃户,以便佃户另租土地,但已届期佃户仍未租到土地时,应按其实际情形酌于缓期收回,收回后如再出租时,原佃户享有承租优先权。乙、佃户要求退租者,业户要应收回土地,但须收割前通知,收割后收地,不得临时提出,以免土地荒芜。丙、佃户应交之租子,应按当年交清,但遇天灾人祸时刻酌情减免,业户不得逼交或因此收回土地。丁、佃户有左列情况,业主则行收回土地。1.因不良嗜好致不能交纳租子者;2.懒惰成性以致土地荒废者;3.无故拖欠租子或根本抗拒不交者。”关于减租的规定是:“甲、实行三成减租,在同一好坏程度之土地上,有租额高低之差者,应将减□□□□许多减或少减,以求公平,民国二十八年以前之陈租一律免收。乙、业户伙种之土地分场时,佃户至少应得收获量百分之六十。”[28]该决议案关于佃权问题表面上是公允的,业主退佃要提前1年通知,佃户退租也要事先告知业主,实际上是有利于业主的,即对业主剥夺佃权给予了政策上的保护。尤其是拖欠地租地主可以收回土地的规定,不但有悖于前文所说的习惯性欠租,反而加重了佃户的负担。1942年以前陇东的减租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在佃权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地主“串通佃户,把定租改为活租,丈地收回土地,假佃假当等等。这时地主的防备工作比我们的工作还做得多,使群众说我们只说不干,有的佃户受到的剥削比以前更重了”。[29]佃户受剥削程度的加重,说明庆阳的减租法令使地主们有很大的空子可钻。[30]

  从绥德和陇东的地方性法规来看,在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没有明确减租具体政策的情况下,基层政权拿不准上面的政策,也无法理解减租的真正含义,在制定地方性租佃法规时或依照习惯法或更多地考虑了统一战线政策。因此,制定的法规不但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在客观上保护了地主的利益,是导致中共减租政策停留在宣传阶段的主要原因之一。

  1942年是抗日根据地最困难的一年,如何渡过困难成为中共领导人思考的主要问题,而寻求农民的支持是根据地渡过困难的主要方法之一。因此,1月28日,中共中央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认为“凡在比较普遍比较认真比较彻底地执行了减租减息,同时又保障交租交息的地方,当地群众参加抗日斗争与民主建设的积极性比较高,而且能够保持工作的经常状态,安定社会的生活秩序,那里的根据地就比较巩固”。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中共决定在根据地彻底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政策,同时保证农民和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提高农民的抗日积极性和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31]关于如何执行减租政策,中央也做了规定:“一切尚未实行减租的地区,其租额以减低原租额百分之二十五(二五减租)为原则,即照抗战前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不论公地、私地、佃租地、伙种地,也不论钱租制、物租制、活租制、定租制,均适用之。各种不同形式的伙种地,不宜一律规定为依地主所得不得超过十分之四、或十分之六,应以业佃双方所出劳动力,牛力,农具,肥料,种子及食粮之多寡,按原来租额比例,减低百分之二十五。”[32]这是抗战以来中共首次关于减租政策以及减租额的比较详细的规定,该政策“是综合五年来各地经验而得出的结论”。[33]该文件虽然没有明确否定抗战战争初期所制定的统一战线政策,也没有改变1937年2月对国民党三中全会的承诺[34],但开始注意到在根据地农民依然受到来自地主的“封建剥削”,农民问题抑或土地问题成为中共要解决的中心议题,从而“引发了减租和打击地主的群众运动”。[35]

  为把减租减息落到实处,12月29日,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下文简称《条例》),从法律上对不同的租佃形式的租额做了具体规定:定租“依照当地减租法令或当地现行减租额给租。在未经分配土地区域,一般减租率,不得低于二五”;活租“按原租额减25—40%,减租之后。出租人所得最多不得超过收获量的30%。土地副产物,皆归承租人”;伙种“按原租额减10—20%,减租之后,出租人所得最多不得超过收获量40%。土地副产分法,依其约定,无约定者依习惯”;安庄稼“按原租额减10—20%,减租之后,出租人所得最多不得超过收获量45%。土地副产物亦随正产物,由双方按成分配。出租人对所借粮食及窑房,不得收取利息及租金”。[36]这是抗战以来边区政府制定的比较完备的减租法规,使边区的减租有了法律依据。

  因边区地形地貌复杂,有川地、塬地、山财,土地质量与收获量有很大差别,加之政治因素的影响,使各地的租佃习惯有很大的差异。因此《条例》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与地方实际情况发生了冲突。如新宁县第三、四、五区有些地方是游击区,“本来一直没有好好装租,在内战时期,地主多不敢来,即来的,只是多少给装些了事,从来未按原租额装过”[37],对此地主也没有表示异议。在既成事实的情况下,执行减租后,等于由政府“出面把农民既得利益要回来还给地主”[38],引起了农民的普遍不满。因为“按原租额减租,而未按实交租额减租,故佃户反而吃亏很大,有的经二五减租后反而越过了过去实交租额,因此在群众中引起反感,有的说:‘现在政府变了,不为穷人打算了,减租实际上是加租’。”[39]1942年租佃法令出台宣传“二五”减租时,在新宁县的“三、四区遭到群众的反对”。[40]

  子长县在具体实施租佃条例中也出现了问题。如《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规定比当地原有习惯高出许多,定租各地“有二八的(出租人二承租人八),有二成五与七成五的(出租人二五承租人七五),最高三七分。根据各区提出意见,例如活租额顶高三七分,最好川地丰收年可收两石多,那出租依三七分,可分粮六斗多,这样承租人便吃亏,比租地额高二斗至三斗”。第九条、第十条关于伙种与安庄稼的规定与当地租佃习惯发生了冲突。关于伙种,当地的习惯是“秋田出租人出土地、牛料、籽种、肥料、工具,承租人只出劳动力,依对半分。象南沟岔等区最高四六分(佃四租六),副产物亦随正产物,豆、菜、高粱秆大批承租人分去……夏田如老麦、春麦、豌豆和秋田荞麦,出租人所出用的工具,承租人只出劳力,到分粮时出过籽种外,依对半分,副产亦随正产”。也就是说,伙种地按照习惯是承租人只出劳力,收获物对半分成,但按照租佃条例,“伙种出租最高的四成,若超过四成时减为四成”,这条和习惯冲突,无法实行。关于安庄稼,子长各地“按照出租人出土地、牛料、籽种、肥料并借粮与窑房,承租人只出劳力,依对半分,也有个别四六分(主六佃四),副产物一般随正产物,有少部分正产物是对半分,副产物是四六分(主六佃四)。……根据各区提出意见这一条要照条例执行,牛料籽种实支实取不加利息是可以进行的,否则行不通”。[41]

  从子长的现象来看,中共的减租政策与地方租佃传统、租佃关系的实际情况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念(如欠债还钱)发生了抵触。如边区某些地方原来的租佃习惯中已经充分考虑到了主佃双方的利益,如果按照租佃条例,定租的规定佃户要比原来多交租子;伙种和安庄稼分成方法是佃四主六或对半分成,对于只出劳动力的佃户来说已经照顾到家了。但在同样的条件下,按照《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在地主出地、出牛、出牛料情形下,只得到收获物的40%或45%。这种分配方法,不仅地主不同意,农民也难以理解,如减租法令后,葭县“大部分群众还未能接受,因而其结果弄成地主、农民两家对政府不满”。[42]甚至有的地方农民觉得“减租太对不起地主了”,有的佃户动员其他佃户给地主交租子。[43]正因为这样,1942年租佃法令颁布后,即使中共一再强调减租,发动农民斗争地主或处罚不愿减租的佃户,但边区许多地方仍然存在明减暗不减的现象,就不难理解了。

  在中央政策与地方习惯发生冲突后,中共做了适当的调适,指出:“边区各地减租率不一定限于二五,而地主所得地租也不一定就是千分之三七五,……我们认为各地应当维持过去合法的减租率。”地方政府在民间惯性基础上制定的减租规定也得到中央的认可,如警备区按照丰、歉、平、次平、荒五等年成(在传统习惯中,年成不同欠租的数量不同)规定的“减免办法是非常合理的,似乎应当推行于陇东(关中减的较多,不一定推行),这样既不与去年二五减租的决定相悖(丰年仍可定位二五减),又可平复农民的不满情绪,地主阶级没有什么话可说”。[44]通过这种调适,便于减租政策的落实。由于中共在减租政策上的变通,使地方政府有了随时调整减租率的权力。[45]可见,抗战时期中共制定的减租政策富有弹性,而这种弹性在调整中央政策与地方惯性之间的冲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保证了减租政策在落实过程中被认可和接受,最终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减租与保护农民的佃权

  所谓佃权就是农民获得租种地主土地的使用权,佃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在边区许多地区,“习惯上农民对于租地已经有了一定的佃权”[46],使边区某些地方东佃关系有了数十年或上百年的历史。如前文所述许多租户欠地主的地租,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佃权。但是这种佃权是十分脆弱的,一旦租户提出减租,一些地主就利用撤佃打击农民。因此,抗战时期,当中共提出减租问题并开始实施时,出现了许多佃权纠纷。如米脂印斗乡九保佃农王生枝是政府的锄奸委员,“租种地主常彦丞(绰号人称死阎王)十六垧地,此地系王于数十年前以大钱六十串卖给常彦丞的,已租种数十年,租额一石八斗,一九四一年王只交租二斗,常于旧历腊月十八日召集各租户投标出卖此地,‘谁出的钱多,就卖给谁。’开标结果,本村常维业以每垧八十元法币最高价得标。王生枝未(得)到。平日常(彦丞)即看不起这些农民干部,事后对人说:‘叫你舍〔住〕不定滚南路,看你狗日的还办不办公啦?’”[47]地主不但不租给王生枝的土地,而且想把王赶出村子。像这样通过各种手法撤佃的现象在边区各地都有发生,据调查1940年至1942年冬天是绥德分区“地主撤佃倒佃最凶的时期,虽经临参会明文限止,但法不灵验,仍未抑制下去”。[48]一些地主用“假典假卖等方法,收回租地或典地;有的故意把租典地收回自己种,把另一块自种地租给别人。”[49]葭县刘木瓜沟地主将减了租的租户土地“收回后自种一年,再另租给别人。”[50]陇东地主用“蚕食”的办法夺佃,即“今天收一亩,明天收二亩,用若干次将地全部收回”。[51]合水地主唐士杰提高土地价格向佃户卖地,佃户买不起就收回土地;该县地主唐子光以假种的名义收回佃户张仲光、宋德土地200余亩。[52]庆阳地主王子树不断以倒佃报复减租佃户,“把佃户李树仓的二十五亩收回租给席耀明种了;又从佃户郭凤仪手中收回一顷地租给赵二,赵二也要减租,去年(1942年——引者注)又收回租给了强英”。[53]又据葭县“牛沟调查,租入地共六十九宗,只有十七宗是民国二十九年以前租入,其(余)五十二宗皆系民国三十年、三十一年租入,该村地主张慕宽、张慕谦这几年来都是一年倒一个伙子”。[54]葭县的现象说明在减租期间,地主撤佃是十分频繁。地主撤佃后,给佃农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如边区某村“有农户四十七户,自有耕地一百四十五垧,租种地五百四十五垧。据不完全的统计,今年(指1942年——引者注)春,地主借故撤佃的全村有一百垧田地,牵撤佃农九户。在这一百垧租地和九户佃农中,因撤佃而当时就无法维持生活的租地五十八垧,佃农五户”。[55]

  由于地主常常以撤销佃权相威胁,使佃农在减租问题上顾虑重重:“今年减租,明年没地种。”“减租倒好,没地种事大。”“不敢减,减了租就不要咱种地了。”[56]庆阳赤城佃户说:“穷汉脖子没僵劲,还不是为了要种几亩地,还不是自己没地的过?”“穷汉人家总是土地缺少的过,减租怎么不好呢?害怕的是掌柜的不高兴,我们的地种不成了,倒是个大事!”[57]甚至在减租后出现了“有些佃户向地主赠租,以图夺取耕地”。[58]特别是绥德“地少人多,为了要有地种,所以竟有农民‘增租夺佃’”[59],在佃农中引起竞争,使地主从中渔利。减租运动动摇了东佃关系,也使许多佃户失去了佃权,因此农民佃权不牢固是妨碍减租的一个主要症结。如时人所言:“正因为各地对于佃权没有积极有效的保护办法,所以少数土地所有者就可以借撤佃来威胁佃农不敢减租,有的就收回租地改为‘伙种’或者‘活租’,有的甚至使用种种不法手段来侵犯农民的佃权,以达到破坏减租的目的。”因此,“不解决佃权问题就无法彻底实行减租,也就不能发动广大农民的抗日积极性与生产热忱,因为农民在时刻失地威胁下,是不敢减租的”。[60]对于农民来说,保佃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减租。

  为了保证减租顺利进行,中共首先从制度上限制地主任意收回土地。1942年10月10日,西北局颁布了《关于减租实施的补充办法》,认为:“过去减租法令没有保护佃权的具体办法,是减租不能贯彻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且妨碍了农业的发展。”所以,该办法主要规定了对出租人的种种限制和对承租人利益的保护。如规定“出租人口称收回租地自种,但是暗中出租或是以令一块地出租,或是收回租地不种,任凭荒芜,或是假典假卖,应当受到处罚”。“租地出卖或出典之后,卖地或典地的人若不是自种,原承租人有照原约继续承租权”。“若是因为收回地租或典卖租地而严重影响到承租人生活的时候,政府可以召集双方调停办理”。“不得承租人同意,不准租出人把租种改成活租,更不准借此收回租地”。“租地出卖出典的时候,原承租人以同样条件有买地典地的优先权,原出租人不允许故意抬高价格,原承(租)人也不允许故意压低价格。〔说明〕各地若有亲族户内有典卖地优先权的习惯,也应首先尽承租人有最先优先权”。另外,还禁止预收地租(现租),禁止转租,禁止正租以外一切额外需索,如杂租、送礼、送工、无酬劳动、大斗收租等。对于“故意破坏政府法令或是屡戒不听的,按情节的轻重由政府处罚,并且使他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有使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依刑法治罪”。[61]从中可以看出,该规定的核心内容是保护佃农的利益尤其是佃权不受侵犯。不仅中共主张保护农民的佃权,而且中共还援引南京国民政府1932年颁布的《保护佃农办法细则》和《土地法》的规定作为保护边区农民佃权的法律依据[62],这是一种十分高明的方法。

  《关于减租实施的补充办法》颁布后,佃权保护不仅有了政策上的依据,而且在租佃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许多农民利用法律手段诉求政府来保护自己的佃权,并获得了支持。如1941年葭县店镇地主张助成因不愿减租将租给佃户乔尚忠、王照华的20垧地典卖给高士祖,当时乔尚忠没法只好另谋短工为生。1942年11月他知道了政府保护佃权法令后,就向店镇联保控诉地主撤佃行为,得到政府保护,判词如下:“被告张助成抽典原告乔尚忠租地,因事先并未取得原租户乔尚忠同意,致使原告损失一年耕种权。现判决收回典地五垧,由原租户乔尚忠续租,此后不得任意抽典抽卖。”[63]1943年春的减租中,绥西双湖峪发现有地主“仍将土地佃权大加变动,大部分均未经佃户同意,或不顾佃户生活,而随便撤回租地,致使佃户不安心,生产亦难进行”。经减租委员会出面动员,自3月18日—20日三天之内“经告发之土地变动案,竟达廿五件之多”。在政府的调查落实后,分别一一召开佃户与地主会议,解决佃户的佃权问题。其中撤佃比较多的是第五行政村副主任王植甫(地主)“收回土地案多件,且活动其本家数户,联合收回土地”。为此区政府举行了东佃联席会议,宣布王植甫“违反减租交租法令及妨碍佃户生产之罪行”,当即宣布将王“撤职查办,并当场切实保证各个佃户之佃权”。[64]这些事例说明了农民的佃权在减租过程中得到切实保护,尤其是1943年高干会以后,保护佃权成为减租运动的核心内容,农民的佃权神圣不可侵犯,1943年《解放日报》报道了大量的佃权纠纷中农民获胜的事例就说明了这一点,也说明中共在保护佃农利益方面的态度是十分强硬的。

  另外,在减租过程,在中共的支持下,各地还成立了农会、租户会、减租会等民众组织,专门负责处理减租和农民佃权的保护事宜,关于各种农民组织在减租保佃上的角色和成绩下文进行论述。

  总之,从边区的减租过程来看,一是政府从从制度层面上约束地主不得任意尤其是不能因减租而撤佃,二是通过中共支持下的各种民间减租组织强制地主不得撤佃。虽然各自的角色不同,但都在强制地主不许任意退佃上发挥了一定作用。

  四、减租运动中的民众动员

  艾森斯塔得(S. N. Eisenstadt)指出,在政治上,农民“通常是最为消极、最无精致目标、最少组织性的阶层”,他们很少在政治上变得积极起来,“即使在他们表现积极的时候,他们通常也不是仅仅靠自己就能积极起来的”。[65]因此,中共在农村进行减租运动初期,没有像样的结果,一方面是地主的抵制,另一方面却是农民缺乏减租的热情。主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如前文所述农民的佃权得不到保障,减租后害怕地主抽地,断了生活的来源;二是传统文化的影响,认为租地交租、欠债还账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有的认为“咱没牛借牛,没钱借钱,要减租就把掌柜亏了”。[66]有的说:“要和人家去要,见面眼熟面花,实在难为情。”[67]农民很少出现因地租沉重而进行反抗,正如海外学者所言:“无论地租多么沉重,高利贷的后果是多么惹人注目,它们却很少激起激情的反抗和骚动。”[68]因此,在这样的情势下,在中共提倡减租的最初数年中,即1937—1942年秋,农民对此没有热情,造成了地主照旧收租,农民照旧交租。甚至在减租初期,佃户在地主的各种手段打击下,即使见了减租工作组的人也不敢说话。1943年西北局调查组和抗大民运工作组到延家岔乡调查减租工作,当时的情形是:

  在群众“不知做什么来了”的情况下,调查工作开始了,有些群众感觉到是‘密查’来了,可是这个期间我们已经调查出地主倒佃、定租改为活租、夏租如何交的等情况来了。老百姓怕出了乱子,他们很快的三人五人一伙开小会了,定出了对付我们调查或登记的办法,一般的是“见了公家人少说话”和“各管各”的办法。王家崖自然村王文玉老汉和我们一个同志谈话,他的儿子发觉了便叫了回去,儿子申斥他:“你再不要多说话!”老汉也怕了,每天吃了饭家里都不敢盛〔住〕了,到处转来转去,见了公家人便躲了。我们住在延家岔学校里,校长延文梅(农民)开始每天总来招呼我们吃喝,后来忽然不来了,原来是他的儿子和侄儿们不叫他来了,怕老汉说下乱子。对我们讲出些问题的老百姓,一经群众知觉便要被大家批评,租户王金堂讲了去年地主延九龄强迫长装去他二斗多租子,村里的租户们都埋怨他,他的侄子王志功、王志明说:“唯二叔你把租子给人家,又多说话,不是寻的惹人哩!你叫那些批评一下,延九龄还不是向你要地。”当调查组召开租户、地主会议进行交租登记时,租户对三年交租的数目多以“记不清了”而应承,我们再三解释,允许他们回去问清楚再报。租户延宇贞的大儿子问了地主,把三年交租数目写到手背上来了,这说明租户们还是先问地主,要和地主说通,怕出了乱子,而实际交租的情形自然是以地主说的为凭了。类似这样的报法,延家岔开始就占半数。[69]

  显然,延家岔民众在减租调查组到村子进行调查时是一种不合作的态度。这充分反映了在减租初期佃户们的心理活动,怕得罪地主,在“公家人”面前不敢说实话,这是当时边区的一种普遍现象。

  中共中央在决定彻底减租时制定了动员民众的政策。1942年1月底2月初,中共重新开始注意根据地农村的土地问题时,一方面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另一方面制定了在减租中对地主“一打一拉”的政策。如何“打”,由谁来“打”?根据中共在苏维埃时期的经验,农民是打击地主最可动员的力量。因此,在中共决定彻底执行减租政策之后,多次强调发动农民向地主斗争在减租中的作用与意义。1942年2月4日在《中央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决定的指示》中要求发动群众,开展群众性减租运动,即使过“左”也所在不惜。10月,西北局指出:“要保证减租的彻底进行,不能单凭政府减租法令的公布(虽然这是必要的),还必须采取发动群众的方针。”[70]“如果群众不能起来,则一切无从说起。”[71]如何发动群众?党和政府在发动群众性减租运动中应发挥什么作用?中央西北局指出,党在减租运动主要起组织和发动民众的作用,“党应继续领导和组织农民的减租运动,必须达到把群众真正发动起来,进行减租斗争。党的指示和政府法令,都是为了协助和领导农民进行减租斗争,故应使之配合与推动减租斗争,而不是代替群众的减租斗争”。[72]而政府则“站在执行减租法令及调解佃东利益的立场上,自应给群众以必要的帮助,但决不能代替群众的斗争”。[73]要把群众发动起来,必须在群众中发现和培养积极分子,经过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召开租户会议,成立各种群众团体,如农会、减租会、租户会、减租保地会等,“并由这种组织召开群众的减租大会,发动群众力量,议定实施减租的办法,揭发和纠正少数违抗减租法令的顽固地主,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才会发动起来,减租才能贯彻”。[74]群众站在前台斗争,政府站在后台撑腰,是在“三三制”背景下斗争地主的主要策略。

  在佃农中寻找敢于向地主进行斗争的积极分子是中共发动民众首先要做的工作。西北局减租调查团在延家岔时发现王金堂敢于说实话,就确定培养他为减租积极分子。王金堂担心地主报复和抽地,调查团的工作人员找王金堂单独谈话:“我们保你没问题!……敢担保地抽不去,……你说的话走不了,……”王说:“要是这样我就不怕了,只要你们能给我们想办法,我是不怕事。”调查团的人说:“只有租户心齐,你们才能翻身!我们再过两天要帮助你们组织减租保地会。”[75]西北局调查团在延家岔、贺家坪培养和发现积极分子后,以他们为榜样,影响了群众,“群众中的积极分子才增多起来”,以此为基础重新进行了土地登记,最终弄清楚了地主的土地、租户的租地和交租的实况[76],为下一步发动群众彻底减租创造了条件。合水县六区二乡三村的积极分子是以乡村共产党员为核心的,他们“感觉到有团结起来,为实现减租而奋斗之必要”。在区委的帮助下支部召开了党小组会,党员韩治保、李非连、张德荣(非佃户)参加了会议,决定发动减租斗争,各个党员以群众面目去活动其他佃户,并“规定严守秘密,不使程景胜知道”。[77]韩治保的土地在减租中被地主收回,因此他特别积极,他动员佃户卓正福时说:“春天来了,我没地种怎么办呢?我想去和程老三(程景胜的绰号)去闹一闹,听说公家早有减租的法令,多交租子是错误的啊!你的租子怎么装的?”卓正福说:“我没有给他多装。”韩说:“不要瞒我,你和我还有些啥你?”卓说:“不敢胡闹,咱们佃户没事(不能行的意思)。”韩说:“公家有减租法令,真正保护咱们,地收不回去,咱们要按法令跟地主去算算账。”卓说:“看大家怎么样,我就怎样,别人算账,我也可以搭把手。”卓正福被动员起来了。经过积极分子的活动,“许多租户都大胆地说出了自己的痛苦,如他们送租子装到地主仓库要多费一些工,是额外的负担;如地主强拉他们的毛驴,没有道理;如伙种地的租子对半分,太重,应改为三七分。又如正要被程景胜收回土地的佃户张彩云,愤慨地说明按租佃法令,现在土地已经耕过了,无论如何地主是不该收回的”。[78]在边区各地,没有共产党员的乡村大多都采取了延家岔的方式来发现和培养积极分子,这些积极分子都是敢于说话的人,他们中有的地被地主抽了,有的日子过得很穷,容易首先被发动起来。在有共产党组织的乡村,主要是通过合水二乡三村的方式,由党小组先开会,再分头发动邻家,把群众动员起来。因乡村共产党员天天与农民生活在一起,这种方式动员民众比较容易些。在有党员和党组织的乡村,按照党性原则要求党员起带头作用,如葭县店镇区指出:“如果那个同志不认真执行减租,党性就不强;减租工作也是测验党性标志之一。”[79]中共党员以及党在乡村扶持的积极分子成为减租中的骨干。

  群众发动起来之后,由积极分子出面组织召开租户会议,目标是斗争那些顽固抵制减租的大小地主,以集体的力量强迫地主就范。尤其是1943年西北局高干会议结束后,减租工作是党在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与此相适应的是各种大小规模不等的批斗抵制减租地主的会议在边区各乡村此伏彼起,1943年的《解放日报》对此有许多生动事例的报道。如1943年农历2月30日上午,按照安排好的程序,葭县牛沟“在党员的领导下,四十多家伙子全到了,地主也来了”。会议开始后乡长张慕裕说:“减租法令不执行不成,减租是为了抗战,为了生产,多分的要追还,多分了还要给一至五倍的处罚。”原来见了地主不敢说话的佃户在会上你一言我一句批评地主不遵守减租法令多收租子。并决定对多收租子的张慕宽等地主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接着群众又提出我们要组织减租会,我们才有办法。大家都赞成”。选举成立了减租会委员和主任,到会的佃户全部为减租会成员。下午,没有任何人召集,“但租户们一个个都来了,没有地种的穷人也来了,有的拿着口袋,有的提着斗”。减租会的人也来了,主持租户退租和分罚粮,一共退了多分的租粮15石,还背了罚粮和借粮。通过开会和分粮,“群众斗争情绪高涨起来了,庄上的穷人也来参加背粮”。为庆祝胜利,群众还“美美地吃了两顿”。[80]通过积极分子和减租会把乡村民众动员起来,不仅减租会开的轰轰烈烈,而且减租也比较彻底。显然,这是一次比较成功的减租斗争会。葭县用同样的方式召开了斗争木头峪苗庆渥、苗庆宝以及刘木瓜沟刘争先(外号“活埋人”)、刘丕先的群众大会,规模都超过了100人,在斗争会上,一些往日见地主不敢说话的租户胆子也大起来,跟大伙一起吆喝,场面十分激烈。斗争取得了意料之中的胜利,处罚了这几位没有按照规定减租的地主的粮食,苗庆渥20石,苗庆宝20石,刘争先30石,刘丕先20石。成立了减租会,并在减租会带领下到各个地主家里分了粮,甚至连地主家的仓库都清了,一些佃户还觉得不过瘾,问减租会什么时候分地?[81]可见发动起来的群众情绪是十分高涨的。

  米脂印斗八乡的减租积极分子郭保胜在群众中很有威信,当1942年贯彻减租时,他召集群众说:“一定要减租,不过要减租,又要保地,咱庄上人一定要心齐!”村子里的佃户听说既能减租有可保地,于是积极行动起来成立了租户会,选举郭保胜为主任。在租户会上他对租户说:“我们要依照政府法令一半交租,大家不能多交,也不少给。以前给的旧租要扣,伙种的四六分。”会后,租户们兴高采烈,纷纷说:“今年地保定啦!”租户会成立后,在地主向租户多装租子时,大家都说:“我们有了租户会,要叫主任来!”在租户会的带领下,杨家沟地主租给印斗八乡的12家地主都来了,与租户算了帐,退了租。[82]合水六区二乡三村的生产会上,积极分子韩治保当面质问程景胜:“程老三你做事太无情,把我的地收回去,说是自己种,后来又租给薛家种,你闹的我两年没有地种,咱们今天要讲个清白。”韩治保的带头发言把大家的信心鼓动起来了,纷纷质问地主。陈培林问:“公家命令是七升租子,你为啥要一斗租子?你又为什么要收我的土地?”几乎所有的佃户都发了言。在佃户们的斗争下,不仅使程景胜承认多收佃户的租子是错误的,还“解决了佃户的租子问题和地权问题”。斗争会结束后,程景胜请佃户和区减租人员吃了饭。[83]合水县二区一乡也开了地主杨柏林的小型斗争会,会议由4个佃户和乡干部召开,最终迫使地主退租、换约。[84]从各种斗争会的结果来看,中共基层党组织把佃户有秩序的组织起来,不管人数多少,规模大小,只要依据中共的减租政策与政府法令和地主面对面的较量,胜利者总是佃户而不是地主,不管多狡猾的甚至把持乡村权力的地主,在强大的斗争面前只有低头认罪。

  在减租动员中,各地成立了名称不一的农民减租组织,如租户会、减租会、减租保地会、伙子会、农会、检查小组等。这些五花八门的组织都是在减租运动的民众动员中,按照党的指示由积极分子出面组成的农民自己的组织。新成立的这些组织是乡村减租运动中的最高权力机构,并经常召集会议解决减租中面临的所有问题,是党代表农民利益的化身,忠实地执行着党的减租政策。如1943年11月26日上午绥西双湖峪市召开减租动员大会后,农会晚上立即召开会议进行布置,做出了5项决议:“一、减租是对咱们自己有利的事情,在咱们每个小组传达后,就要去做,咱们一百多个会员首先要执行政府的减租法令。二、要调查:(1)其他人是否减了租;(2)调查契约,发动换约运动,咱们从前吃了亏,今天要算账;(3)那一个地主还对咱们的佃户威吓多要粮食,那一个佃户因怕地主多交了粮食,对主佃双方不执行法令的,都要调查清楚。三、交租与分伙时,咱们要求政府一定要经过咱们小组长当场作证,不让打埋伏。四、向地主算账,要回咱们多交的粮食。五、咱们要三天汇报一次,五天开一次会,大家一定要团结,今年的减租咱们农会一定能做好,还要防止那些坏分子的活动。”[85]绥德白家崄减租会1943年10月31日召开34家佃户会议,讨论减租问题,听取租户意见后决定:“(一)耐心地给地主细谈,要说服地主按法令走,不成就开会斗争他;(二)那号和老财勾勾搭搭溜沟子的人,要注意和调查清楚,非斗争不可;(三)立一个账本子,谁交租子谁分伙,要经过咱们登记上;(四)租伙土地都登记,廿八年的翻老账,旧约重换过。”[86]庆阳新堡区农会“协助政府检查督促保证减租交租彻底实行,并调节本乡本村所发生的土地纠纷;在春耕期间,调剂土地籽种农具籽种等,以利农业增加生产。在目前是召开租佃会议,算账换约,并限于四十天内结清过去的租佃纠纷”。[87]米脂印斗八乡“租户们更亲密的团结在租户会的里面”。该乡租户会章程规定:“(一)交租要经过租户会主任检查,倒动土地找地主;(二)按政府法令交租,不多交,也不少交;(三)大家合力把地保住;(四)穷不与穷计,不抢人家的地;(五)努力生产;(六)有事开会,平常一个月开一次。”有了租户会,佃户有了主心骨,“现在的比从前更齐心了,不怕地主了,事情也好办了,有事几个租户会主任一起商量、讨论”。[88]关中赤水二区一乡的张志孝是群众中产生出来的一个积极的农会领导者,1943年11月2日在区政府布置减租后,张志孝就立即召开农会会议,“鼓励每个会员在减租大会上勇敢发言,为保护佃户的利益而斗争”。

  在他的主持下,会后仅7天时间“就有十五家租户的四百六十亩租地都换立了新约,减了十二石零九升租子,并废除陈租一百三十余石”。在外地的地主,张志孝也以农会的名义请到村子来,进行减租、换约。[89]可见,各种农民组织在民众中有很高威望,在动员民众减租和保护佃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民众组织在减租斗争中偏离了中央政策,一些乡村在斗争地主的过程中发生了过火行为。如葭县城、螅镇给地主戴纸帽子游街;乌龙铺因强迫地主退3年的租子,几家地主被吓跑,地主郭维藩服毒自杀未遂;绥德义合地主李桂桐因被处罚服毒自杀;木头峪不仅斗争了大地主,还斗争了破落地主、富农、中农,有的没有粮,给佃农写了欠条。[90]这些做法实际上违反了中共关于保障地主人权的有关规定。这种偏离虽受到上级党组织的批评和纠正,但并没有给当事人以任何处分,说明农民减租斗争中出现的这种偏差党在某种程度上是默许的。正是有了党的默许,不仅严厉地打击了地主,而且改变了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这也是中共所希望的,因为达到了对地主“一打一拉”策略的初衷。

  在各种大小斗争地主的会议中,消除了大部分农民对地主各种报复的恐惧心理,使租户从不敢减租到积极参与减租,从最初见了“公家人”不敢说话到敢于到政府去告地主的状,从害怕地主到敢于在大会上质问地主,这是民众在减租过程中的一个巨大变化,说明在减租中民众被动员起来了。随着减租的深入,民众的激情和斗志被调动起来,一些佃户在减租中由被动变为主动。如鄜县城区最大地主赵某,佃户平时见他非常怕。但在各地减租浪潮中,“佃户们都彻底的了解了政府的减租政策,于是便纷纷起来向地主要求减租”。1943年农历10月15日是鄜县城的集日,在十字街口,佃户高纪和遇到赵某,便拦住问:“赵先生,今年要减租,你要给我退三年的租子。”在乡减租会的主持下,地主赵某按照三七减租,并退了佃户3年的租子。[91]在群众动员起来之后,主动向地主要求减租的例子在边区屡见不鲜,说明中共在减租运动中动员民众是比较成功的。正是这种成功,使民众的积极投入到减租运动来,使边区的减租运动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总之,中国传统文化中“民心可用”被中共在减租运动中发挥得淋漓尽致,中共通过减租重新分配了乡村的社会财富和政治权利,并最终赢得了农民的信任和支持。

  五、减租与乡村社会变迁

  中共发起的减租运动实际上是一次根据地乡村社会经济与政治秩序的重组过程。“通过有组织的农民扫除地主对农村经济与社会的控制”[92],导致了根据地乡村社会发生了多方面的变化,限于篇幅,笔者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减租运动使边区未经过土地分配的地区地权发生了转移,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

  1946年9月的一份减租工作报告中指出:边区“未分配土地地区,由于几年来减租政策的实施,集中在地主手里的土地将近一半已经逐渐转入了农民手里”。[93]可见,在边区发动的减租运动中,地主的地权发生了较大规模的转移。按照中共中央的政策、边区的租佃法令和地权条例的规定,地主的地权(财权)在减租运动中也应受到保护,但为什么会发生地权转移,转移的方式如何?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通过对边区减租运动的全面考察,地权转移主要通过两种途径:

  第一,地主“预见性”的卖出土地,导致地权转移。1940年中共在绥德赶走了国民党专员何绍南后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并开始实施减租政策,“富农、地主也怀疑是否将来还要分地,觉得目前的土地所有权没有确实的保障”。[94]因此,在《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颁布前,一些有“先见之明”的地主于1941年冬和1942年春集中出卖土地。据柴树藩等人在绥德、米脂的调查,“一九四一年冬至一九四二年春这一时期,据当地农民说是一、二十年来土地买卖关系最多的一年。看了几家大地主的地帐情形也确乎如此。象高庙山的常彦丞,在一九四一年以前几十年来从来没有买卖过土地,而一九四一年冬出卖了一百零八垧。常又文同样在一九四〇年以前,几十年来从来没有卖土地,而一九四〇年卖了二十五垧,一九四一年就卖了一百零五垧。刘家峁地主姜保齐自一九三三至一九四〇年八年中共卖了六十六垧半地,而去年一年就卖了一百三十一垧半。姜鹏举前八年卖了五十七垧半地,去年就卖了一百二十八垧半地”。米脂印斗九保有5家地主卖掉了583.5垧土地。地主出卖土地“有的达到所有土地的百分之二十”。购买土地的大多是贫农和中农,如姜鹏举卖掉的128.5垧土地,9户贫农买了60垧,5户中农买了31垧,占出卖土地的70.8%。绥德西川双湖峪三乡62垧买卖的土地,全部被4户中农、14户贫农购进。[95]绥德、米脂地主之所以集中在1941—1942年出卖土地,就怕中共改变土地政策,来一次土地革命,使他们的土地白白丧失,所以用出卖土地的方式提前转移资产。本文把地主在减租初期发生的地主出卖土地称之为地主的“预见性”的地权转移,这种地权转移不带有任何强迫性。土地买卖使地权由地主阶层转移到中农、贫农阶层,使地权逐渐趋于分散。

  第二,减租清算中的地权转移。在减租斗争中,农民在各种减租组织的领导下清算了地主多收的地租,在减租清算中地主感觉到“租子吃不成了,今年四六减,明年三七减,后年二八减……地不能倒动,又要照出公粮,地要变成害了”。[96]在这种情况下,地主觉得土地再也不能给他们带来财富了,于是或用土地顶替退租,或出卖土地。如1943年的减租中,新正通过清算1941年至1943年地主多装租子2163.965石,在退租过程中只退现粮499.029石,其余退租用30头牛、4条驴、58只羊和1338.5亩土地顶替[97],即有1338.5亩土地通过顶租转移到农民手中。葭县高家寨子村1943年至1944年少交地租133石,占总数的79%,在出租土地无利可图的情况下,该村地主将土地卖出或典出,全村中农、贫农买进土地72垧,典进、赎回163垧。村子的地权关系也发生了变化,1940年少数地主占有全村土地的71.66%,多数中农仅占8.02%;但减租后1943年地主土地下降为66.27%,中农的土地上升到11.17%。[98]绥德杨家塔13家地主4年中卖出土地619亩,占全部土地的37%,有的地主卖出土地占到65%。与此同时,农民则大量买进土地,如米脂印斗三乡某村41户农民中,只有3户有土地130垧,其他38户都是租地种。经过减租后,1943年、1944年买入土地180垧,每人都增地四五倍;另一村32户农民有370垧土地,原来只有10%是自己的;到1944年租地减少到70垧,大部分土地转移到农民手中,81.1%的土地属于农民自己。[99]米脂县银城市三区四乡地主1942年和1943年出典、出卖土地506垧,占全部土地的14.2%。米脂市地主周积堂1942年出卖土地48.5垧,占所有土地的5.8%;1943年出卖123.5垧,占所有土地的18.8%。从1940年到1944年,周氏的土地从945垧减少为659垧,减少了286垧,减少30.3%。[100]庆阳高迎区五乡有4家购买或典进了地主的土地,即1户中农购买地主李兴隆山地120亩,3家佃农购买李兴隆土地50亩;1户佃农典进地主宋奎山地30亩。[101]庆阳县桐川区有118户佃农购买或典进地主的土地自己耕种。[102]一些因欠租被农民当了的土地,在减租中重新回到农民手中,如镇原农民杨统邦当了300亩地给地主李鼎卿,又转租回来自己种,每年都有欠租,地主不让赎地,在减租中将1940年以前的陈租免掉后,杨的土地才赎买回来。[103]庆阳高迎区五乡冯全禄用1.1万元法币赎回当给地主李兴隆的100亩塬地。[104]经过历年减租,庆阳县地主的土地逐年减少,如对该县24户地主调查,1940年减租前有土地28450亩,1946年前减为10455亩,其中17995亩地权发生了流转,占63.3%。地主土地流动的原因“大部分以出卖、分家(即化整为零),少部分以典当等方式,转移到了有些资力的中农以上的农民与地主‘家门自己’的手中”。[105]

  在边区政府的工商业政策引导下,一些地主出卖土地转向经营工商业导致了地权转移。1944年5月,政府鼓励“边区内地主商人创立工业”。[106]1945年3月28日,边区制定了对投资实业的投资者实行奖励政策。[107]在这样的背景下,地主又觉得继续经营土地已无利可图,卖掉土地投资工商业。如庆阳地主“八大家”之一刘宪庭卖出了部分土地创办了庆兴纺织厂。[108]米脂地主常又文1944年正月卖出土地50垧投资民丰合作社。[109]米脂银城市地主冯社臣、杜桂林、杜良宝、王四林、艾斌卿、冯华甫等拥有土地二千余垧,1942年和1943年共典出和卖出土地156垧,转向工商业投资,其中2家投资工业,3家投资商业,1家投资合作事业。民丰区吕家崄地主常金山原有土地320余垧,典出93垧,卖出17垧,投资了织袜业。绥德延家岔11户地主中,有7家逐步转向商业,他们原有土地1700余垧,1941—1944年共典卖619.5垧,占原有土地的36.44%。[110]地主富农出卖土地而从事工商业得到了中共的肯定,即是在解放战争时依然认为“减租减息时期鼓励地主富农转入工商业的政策也是正确的”。[111]

  从上面的论述来看,在减租中地权转移有四种方式,即清算中以土地顶替退地租、买卖、典当和典当土地的赎回。地权移动方向是地主自愿典卖土地、农民买进或典进土地,一些调查资料显示随着减租运动强度的加大,地权转移的“趋势不是减弱,而是在加强”。[112]估计1940年至1945年大约有20—30%的土地从地主手中流转到农民手中,有的地方高达50%到60%,甚至80%以上。[113]

  对于在减租中的地权转移,中共认为是“减租政策下封建经济初步削弱和农民经济状况改善的结果”,因此,表示了极大地支持。“党对土地变动的总方针应当是利用这种形势帮助农民取得土地”。对于买卖土地,“我们的政策应当是扶助佃农买得土地,办法是保障佃农对于购买土地的优先权”。对于典当土地,“党同样应当帮助农民典得土地。……应当禁止出典土地者当年赎回,并且在农民中提倡较长期的典当契约(如三年以上)”。对于典当土地赎回,若“出典人为贫民,而典进人为地主时,而党应当扶持农民赎回其土地”;若“出典人为地主,而典进人为农民时,党应当尽可能保留土地于农民之手”。[114]可见,尽管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地主财权的政策和法规,但当地主的土地通过各种方式流向农民手中时,中共的倾向性非常明显。土地是中国数千年来乡村社会的主要财富,在中共减租政策引导下,土地被重新分配,这是抗战时期根据地乡村的社会最大变革之一。随着地主地权的转移,以地主阶级为核心的经济体制(即租佃制)逐渐退出了乡村社会,“地主开始转化,原来靠吃租,现在收回来自耕,向经营地主、富农方面发展”。[115]使中农经济乃至新富农经济逐渐成长起来,成为根据地乡村经济的核心内容。

  (二)中共通过减租树立起了新的乡村权威,积极分子逐渐成为乡村社会新的管理者。

  如前文所言,在未经过土地革命的地区基层政权依然掌握在地主手中,特别是中共提出“三三制”政权之后,这些地主在乡村社会的权威更加稳固了。在不破裂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原则下,以减租减息为方式削弱地主在乡村社会的经济地位和政治权威。同时,为了克服减租过程中政府包办的现象和培养乡村倾向于党组织的积极分子,使他们发挥应有的作用,在中共基层党组织的策划下,成立了独立于区、乡政府之外的农民减租机构,如农会、减租会、租户会等等,主要职权是动员民众和独立领导减租工作。

  为保证这些组织能在党的掌控之下,基层政权和党组织介入了各种农民减租组织。如绥德双湖峪减租交租检查委员会是由区委、区署各1人以及各乡选出炭工1人、地主1人、中农2人、雇农1人、小商人1人组成。[116]牛沟的减租会由乡长张慕裕、支书张德有以及工人阎鹏耀、贫农张慕汉、佃农张慕弟组成,张慕裕为主任。[117]由于党的介入使这些组织按照党的意志发挥作用,实现党改造农村社会的意图。党不仅要求这些群众组织成为减租的中坚,而且成为党动员民众的力量,“在农民减租斗争中建立起来的群众组织,必须加以巩固,使它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和力量,它不仅领导群众的减租斗争,而且能推广到领导群众其他各种切身利益的事业(如生产防奸等),获得广大群众的喜爱,成为团结农村基本群众的有力组织,并协助乡村政权工作,成为乡村政权在群众中的支柱”。[118]因此,这些由积极分子组成的民众减租组织不仅在减租保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在乡村社会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成为新兴的乡村权威中心。葭县牛沟减租会由五人组成,除乡长外(减租会主任),分工是一人管变工队(即抓生产),一人管账和借粮,一人管开老坟地,一人管清查户口和帮助工厂,“乡长忙什么,也得管一管”。自减租会成立后,“该乡不管出了大小事,总是减租会上的人和乡长办,如这次自卫军动员,查户口,和贮藏公粮(一百石),他们都半夜半夜地工作着”。减租会还“发明了调剂土地的办法,他们规定租户不愿种地时,将土地退给减租会,由减租会处理。他们今春(指1943年——引者注)调剂了一二一.五垧地,十八家没有地种的农民得到了土地。但抽出的地大半是地主与租户串通捣鬼,违犯法令,被减租会查出,抽出来为一种处罚的”。由于减租会在群众中很有威信,也帮助党组织做了不少工作,因此牛沟党支部书记说:“自减租会成立后,他们有了力量了,公事好办的多了。以前这个保上的事可难办的很呵!”[119]租户会成为维护减租和佃权的新兴权力机构,在地主担任乡长、村长的乡村,租户会得到了中共的大力支持,它的权力大大超过了乡村的政权机关。

  尤其在减租比较彻底的地方,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农民在一定限度内,已从地主的压迫下解放出来了,他们的经济向上发展,他们再不害怕地主,他们更加信仰党和政府,他们的生产热忱与政治积极性大大提高;同时,地主对农民的封建剥削被削弱了,对农民的权威降低以至丧失了,他们再不能或少有可能恐吓农民,甚至相反,要和农民讨好了”。[120]地主与农民地位出现的这种位移,实际上是乡村权威在减租中的重构。在减租运动中党发现和培养起来的积极分子得到了锻炼,“成为吸收党员的最好对象”[121],而且随着地主在乡村权威的终结,将由他们取而代之。

  作为新的乡村权威,他们不仅将在抗战胜利后中共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成为未来中共管理乡村社会的中坚力量。

  注释

  [1] 比较重要的论著有:肖一平、郭德宏:《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近代史研究》1981年第4期;陈瞬卿:《试论陕甘宁边区的减租减息政策》,《西北大学学报》1982年第4期;衣保中:《试论抗日战争时期解放区的租佃形态》,《中共党史研究》1990年第2期;王友明:《抗日战争时期中共的减租减息与地权变动——对山东根据地莒南县的个案分析》,《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6期;张玮:《晋西北根据地的减租与交租问题》,《中共党史研究》2008年第4期;孔永松著:《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演变史》,江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郭德宏著:《中国近现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青岛出版社1993年版。

  [2] 西北局调查组:《关于边区减租运动的研究》(1943年9月16日),中央档案馆、陕西省档案馆:《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馆存本1994年印行,第218页。

  [3] 柴树藩、于光远、彭平:《绥德、米脂土地问题初步研究》,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6页。

  [4] 西北局调查研究室:《绥德延家岔减租调查》,《解放日报》1943年10月26日。

  [5] 西北局调查组:《关于减租斗争的调查材料》(1943年9月10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135页。

  [6] 刘传茀、于行:《葭县的减租运动》,《解放日报》1942年12月17日。

  [7] 冯治国:《关于〈庆阳的土地问题〉商榷》,《解放日报》1942年8月7日。

  [8] 西北局调查组:《关于边区减租运动的研究》(1943年9月16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220页。

  [9] 《一九四四年春耕关中地委关于减租工作的报告》,陕西省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全宗号33,案卷号53。

  [10] 西北局调查组:《关于减租斗争的调查材料》(1943年9月10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193—194页。

  [11] 西北局调查研究室:《刘木瓜沟减租斗争——葭县店镇区减租斗争调查之三》,《解放日报》1943年10月16日。

  [12] 《一九四四年春耕关中地委关于减租工作的报告》,陕西省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全宗号33,案卷号53。

  [13] 陈致中:《镇原县的减租交租工作》,《解放日报》1943年4月6日。

  [14] 《关于减租减息与交租交息的问题》(1944年2月),庆阳地区党史办:《陇东的土地革命运动》,1992年印行,第128—129页。

  [15] 冯治国:《赤城五乡的租佃关系》,《解放日报》1943年5月29日。

  [16] 姚文:《一个乡的三五减租》,《解放日报》1943年1月13日。

  [17] 西北局调查研究室:《合水六区二乡三村的减租斗争——合水县减租斗争调查之一》,《解放日报》1943年10月25日。

  [18] 西北局调查研究室:《合水二区一乡的减租斗争——合水县减租斗争调查之二》,《解放日报》1943年10月27日。

  [19] 《陇东分区一九三七年以来的减租工作总结》(1945年9月),藏庆阳市档案馆,陇东行署卷,28号。

  [20] 《陇东租佃情况》(1944年),《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下文简称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47页。

  [21] 西北局调查组:《关于边区减租运动的研究》(1943年9月16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224—225页。

  [22] 柴树藩、于光远、彭平:《绥德、米脂土地问题初步研究》,第64页。

  [23] 西北局调查组:《关于边区减租运动的研究》(1943年9月16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224—225页。

  [24] 马克·赛尔登:《革命中的中国:延安道路》,魏晓明、冯崇义译,社科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19页。

  [25] 柴树藩、于光远、彭平:《绥德、米脂土地问题初步研究》,第55—56页。

  [26] 绥德租佃农可分为两类:(1)由田主取一切籽种、牲畜、肥料、农具等,佃农专供劳动力,为田主耕种,负有经营上之全部责任。收获后与田主各半均分。(2)全部农本与人工,均归佃农负担,收获后缴纳约当田产三分之一的租金与田主,其余概归自有。(《中国经济史年鉴》上,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265页)。

  [27] 王思平:《绥德县的农民土地问题(初稿)》(1942年5月9日),《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286页。

  [28] 《临时参议会决议案》(1940年9月18日),藏庆阳市档案馆,革命历史卷·边区政府第75号卷。

  [29] 《陇东分区减租工作总结报告》(1943年),庆阳地区党史办:《陇东的土地革命运动》,第152—153页。

  [30] 庆阳新堡区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有一个农民要求减租,被地主控告到政府,农民被当地政府判了两个月禁闭。(西北局调查组:《关于边区减租运动的研究》(1943年9月16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235页。)

  [31] 《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解放日报》1942年2月6日。

  [32] 《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决定的附件》,《解放日报》1942年2月6日。

  [33] 《中央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决定的指示》(1942年2月4日),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2),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6年版,第19页。

  [34] 1937年2月10日,《中共中央致中国国民党三中全会电》中做了四点保证,其中关于土地问题的保证是:“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坚决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之共同纲领。”(《中共中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文件选编》,档案出版社1985年版,第386页。)

  [35] 马克·赛尔登:《革命中的中国:延安道路》,魏晓明、冯崇义译,第221页。

  [36]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6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428—433页;又见《解放日报》1942年12月30日。

  [37] 《关于减租减息与交租交息问题》(1944年2月),《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309—310页。

  [38] 西北局调查组:《关于边区减租运动的研究》(1943年9月16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278页。

  [39] 《关于减租减息与交租交息问题》(1944年2月),《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309—310页。

  [40] 《关中分区的地权问题与租佃问题》(1946年9月10日),《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230页。

  [41] 《子长县政府关于租佃条例的报告》(1943年7月16日),《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288—289页。

  [42] 杜嗣晓:《关于葭县减租材料的重述》(1946年1月16日),《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297页。

  [43] 西北局调查组:《关于边区减租运动的研究》(1943年9月16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257、253页。

  [44] 西北局调查组:《关于边区减租运动的研究》(1943年9月16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278—279页。

  [45] 如1945年庆阳发生了旱灾,是个薄收年。庆阳县政府依据租佃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当地产量的不同情况,提出了6种租额办法:一、六升以下者一律免收(收获量之多寡,在碾麦时请村长及公正群众证明,防止佃户以多报少);二、六升以上、一斗以下者按一升——二升交;三、一斗以上、一斗五升以下者按二升半——三升交;四、一斗五升一上、二斗以下者按四升——五升半交;五、二斗以上者根据原来租额标准酌情处理;六、不算亩数的包山租,根据收获量好坏,按原来租额折合计算,酌情减免。就地分件的活额租,根据此标准适当处理之。该办法呈报边区政府后,政府表示“对该项租额标准无意见。”(《庆阳县一九四五年夏季租额标准》,见《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9辑,第165、163页)

  [46] 西北局调查组:《关于边区减租运动的研究》(1943年9月16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275页。

  [47] 《关于减租减息与交租交息问题》(1944年2月),《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304页。

  [48] 西北局调查组:《关于边区减租运动的研究》(1943年9月16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249页。

  [49] 《绥德专署令各县认真实行减租交租》,《解放日报》1942年10月15日。

  [50] 西北局调查研究室:《刘木瓜沟减租斗争——葭县店镇区减租斗争调查之三》,《解放日报》1943年10月16日。

  [51] 《关于减租减息与交租交息问题》(1944年2月),《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356页。

  [52] 《合水县减租工作总结》(1944年6月),中共庆阳地委党史办:《陇东的土地革命运动》,第197页。

  [53] 冯治国:《赤城五乡的租佃关系》,《解放日报》1943年5月29日。

  [54] 西北局调查组:《关于边区减租运动的研究》(1943年9月16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250页。

  [55] 柴述凡:《减租中的佃权问题》,《解放日报》1942年10月27日。

  [56] 《保障佃权是减租交租的关键》(社论),《解放日报》1942年12月28日。

  [57] 冯治国:《赤城五乡的租佃关系》,《解放日报》1943年5月29日。

  [58] 南焕(谢觉哉):《关于减租》,《解放日报》1942年6月6日。

  [59] 记者:《绥德分区的土地问题》,《解放日报》1942年5月15日。

  [60] 柴述凡:《减租中的佃权问题》,《解放日报》1942年10月27日。

  [61] 《关于减租实施的补充办法》,《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2年,甲2,第246—248页。

  [62] 柴述凡认为:“在边区租佃法令上对这种佃权还没有正式的规定。不过照国民政府的法令,这种佃权的成立已经有了充分的法律根据了。民国廿一年颁布的保护佃农办法细则上说:‘佃农如能完全履行其义务,除地主收回自耕,或土地所有权转移于自耕农时,出租人不得任意撤佃。’再在土地法第一八〇条上规定着:凡是不定期限契约的租地,只有在出租人收回自种或承租人积欠地租达二年的总额等七项情况下才能撤佃。”(《减租中的佃权问题》,《解放日报》1942年10月27日)《解放日报》社论也指出:“就法尔论,民国二十一年,国民政府曾颁布保护佃农办法细则:‘佃农如能完全履行其义务,除地主收回自耕,或土地所有权转移于自耕农时,出租人不得任意撤佃。’今年,边区各地政府也都颁布了保护佃权的补助办法。”(《保障佃权是减租交租的关键》(社论),《解放日报》1942年12月28日)

  [63] 《葭县地主张助成违法典地政府判决仍交原佃租种》,《解放日报》1942年11月28日。

  [64] 《绥西双湖峪市镇乡减租运动逐渐深入,地主王植甫违法受惩》,《解放日报》1943年3月31日。

  [65] 艾森斯塔得著:《帝国的政治体系》,阎步克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11页。

  [66] 《陇东分区减租工作总结报告》(1943年),中共庆阳地委党史办:《陇东的土地革命运动》,第158页。

  [67] 西北局调查研究室:《木头峪减租运动——葭县店镇区减租斗争调查之二》,《解放日报》1943年10月15日。

  [68] 费正清、费维恺主编:《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年》(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90页。

  [69] 西北局调查组:《关于减租斗争的调查材料》(1943年9月10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199—200页。

  [70] 西北局:《关于进一步领导农民群众开展减租斗争的决定》,《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9页。

  [71] 《中央关于如何让执行土地政策决定的指示》(1942年2月4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2),第19页。

  [72] 西北局:《关于进一步领导农民群众开展减租斗争的决定》,《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10页。

  [73] 《开展群众减租运动》(社论),《解放日报》1943年11月15日。

  [74] 《开展群众减租运动》(社论),《解放日报》1943年11月15日。

  [75] 西北局调查组:《关于减租斗争的调查材料》(1943年9月10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203页。

  [76] 西北局调查研究室:《绥德延家岔减租调查》,《解放日报》1943年10月26日。

  [77] 西北局调查组:《关于减租斗争的调查材料》(1943年9月10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199—200页。

  [78] 西北局调查研究室:《合水六区二乡三村的减租斗争——合水县减租斗争调查之一》,《解放日报》1943年10月25日。

  [79] 西北局调查组:《关于减租斗争的调查材料》(1943年9月10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139页。

  [80] 西北局调查研究室:《牛沟减租斗争——葭县店镇区减租斗争调查之一》,《解放日报》1943年10月7日。

  [81] 西北局调查研究室:《木头峪减租运动——葭县店镇区减租斗争调查之二》,《解放日报》1943年10月15日;西北局调查研究室:《刘木瓜沟减租运动——葭县店镇区减租斗争调查之三》,《解放日报》1943年10月16日。

  [82] 《米脂印斗八乡减租调查》,《解放日报》1943年10月30日。

  [83] 西北局调查研究室:《合水六区二乡三村的减租斗争——合水县减租斗争调查之一》,《解放日报》1943年10月25日。

  [84] 西北局调查研究室:《合水一区一乡的减租斗争——合水县减租斗争调查之二》,《解放日报》1943年10月27日。

  [85] 刘锐:《绥西双湖峪市开展群众减租运动》,《解放日报》1943年12月2日。

  [86] 杨林西:《白家崄的减租运动》,《解放日报》1943年12月4日。

  [87] 《庆阳新堡区农会执行减租交租法令》,《解放日报》1942年12月8日。

  [88] 《米脂印斗八乡减租调查》,《解放日报》1943年10月30日。

  [89] 《赤水张志孝领导减租成绩卓著》,《解放日报》1943年12月22日。

  [90] 西北局调查组:《关于边区减租运动的研究》(1943年9月16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240页。

  [91] 《鄜县数千人集市上群众展开减租斗争》,《解放日报》1943年11月20日。

  [92] 马克·赛尔登:《革命中的中国:延安道路》,魏晓明、冯崇义译,第221页。

  [93] 《边区两个月减租述评》,《解放日报》1946年9月30日。

  [94] 《确定地权与土地登记》(社论),《解放日报》1942年3月22日。

  [95] 柴树藩、于光远、彭平:《绥德、米脂土地问题初步研究》,第71—73页。

  [96] 西北局调查组:《关于减租斗争的调查材料》(1943年9月10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154页。

  [97] 《关中1944年春耕前减租工作的报告》,陕西省档案馆藏,全宗号33,案卷号53。

  [98] 华子扬:《生产大运动与边区人民经济生活》(1944年8月19日),《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347页。

  [99] 贾拓夫:《关于边区土地政策问题的报告》(1945年3月15日),《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348页。

  [100] 根据《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351—352页的相关资料计算所得。

  [101] 西北局调查研究室:《高迎区五乡租佃调查材料》(1943年),中共庆阳地委党史办:《陇东的土地革命运动》,第194页。

  [102] 《庆阳县一九四五年民政工作总结报告》,庆阳市档案馆藏,革命历史卷·庆阳县政府1945年第19卷。

  [103] 《陇东分区减租工作总结报告》(1943年),中共庆阳地委党史办:《陇东的土地革命运动》,第155—156页。

  [104] 西北局调查研究室:《高迎区五乡租佃调查材料》(1943年),中共庆阳地委党史办:《陇东的土地革命运动》,第194页。

  [105] 《关于陇东分区实行土地改革的材料》(1947年6月23日),藏陕西省档案馆,全宗号4,目录号2,案卷号104。

  [106] 《西北局发布决定争取工业品全部自给》,《解放日报》1944年7月30日。

  [107] 《陕甘宁边区奖助实业投资暂行条例》(1945年3月28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9辑,档案出版社1990年版,第41页。

  [108] 千峰:《从这里看到了边区民营工厂的远景——刘宪庭先生谈庆兴纺织厂》,《解放日报》1946年1月20日。

  [109] 《米脂地主常又文先生积极领导民丰合作社》,《解放日报》1944年12月9日。

  [110] 《绥米部分地主典出土地投资工商业》,《解放日报》1945年1月9日。

  [111] 毛泽东:《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主要问题》(1948年1月18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69页。

  [112] 西北局调查组:《关于边区减租运动的研究》(1943年9月16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282页。

  [113] 又如清庆瑞认为“绥德分区地主土地的50—80%转移到农民手中”(《抗战时期的经济》,北京出版社1995年7月,第471页)。

  [114] 西北局调查组:《关于边区减租运动的研究》(1943年9月16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282—283页。

  [115] 贾拓夫:《关于边区土地政策问题的报告》(1945年3月15日),《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344页。

  [116] 西北局调查组:《关于边区减租运动的研究》(1943年9月16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241页。

  [117] 西北局调查研究室:《牛沟减租斗争——葭县店镇区减租斗争调查之一》,《解放日报》1943年10月7日。

  [118] 《开展群众减租运动》(社论),《解放日报》1943年11月15日。

  [119] 西北局调查研究室:《牛沟减租斗争——葭县店镇区减租斗争调查之一》,《解放日报》1943年10月7日。

  [120] 西北局调查组:《关于边区减租运动的研究》(1943年9月16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285页。

  [121] 西北局调查组:《关于边区减租运动的研究》(1943年9月16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270页。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10年第2期

  作者黄正林,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近代中国研究所教授(现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钟思宇 最后更新:2022-10-20 09: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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