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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萍 |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兵员动员述评
2022-10-20 14:37:34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公众号  点击:  复制链接

  内容提要

  抗日战争是中国历史上一次规模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反侵略战争。由于战争的残酷性,国民政府军队几乎在每次重大战役中都有大量的兵员损耗,为了满足战时兵员补充的需要,国民政府采用了征募并行的兵役制度,既尽力招募志愿兵,也大量征集义务兵。特别是在抗战中后期,国民政府在国统区大力推行以征额配赋为特征的义务兵役制度,使义务兵成为国民政府军队的主要兵员来源。虽然由于当时实行义务役制的基础尚不具备,制度本身亦不是很完善,特别是国民政府基层政权的黑暗,导致征兵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弊端,影响了国民政府兵员动员的成效,但总的来说,整个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征集到的兵员数量还是比较大的,基本上满足了作战部队兵员补充的需求,支持了抗战。

  关键词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兵员动员;述评

  抗日战争是一场中华民族的反侵略战争。国民政府为支持抗战,满足战时兵员补充的需要,在国统区大力推行以征额配赋为特征的义务兵役制度。虽然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基础尚不具备,制度本身亦不完善,特别是国民政府基层政权的腐败黑暗,导致征兵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严重弊端,但总的来说,整个抗战时期,国民政府还是征集到了充足的兵员,比较及时地补充了战时兵员损耗,支持了抗战。

  一、抗战前义务兵役制的实行

  兵役制度是一个国家进行兵员动员的基础。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一直试图实行义务兵役制度。1929年2月的《国籍法》和1933年12月的《户籍法》,都是为实行义务兵役制创造条件的。1933年6月17日,国民政府正式颁布《兵役法》,确立了征募混合的兵役制度。对于义务兵役,《兵役法》规定:“中华民国的男子有服兵役的义务。兵役分为两种——国民兵役和常备兵役。常备兵役分为现役、正役和续役。平时征集年满20岁-25岁的男子,经检定合格者,入营服现役,期限为3年。服现役期满退伍者应服正役,为期6年。平时在乡,按规定参加军事训练和演习,战时动员召集入营。正役期满者服续役,服役期自转役之日起,至40岁止。国民兵役是指中华民国凡年满18-45岁的男子在不服常备兵役时都要服国民兵役。平时按规定接受军事训练,战时由国民政府命令征集入伍。”[1]

  该《兵役法》实际上规定了义务兵役制的基本原则,即每个中华民国的适龄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兵役法》还规定,国民政府军政部、内政部主管兵役事务和在乡军人事务,教育部和训练总监部主管国民军事教育事项。在全国各省设立师(团)管区,进行兵役的准备和实施。各地方政府和自治机构有协助办理兵役的责任。[2]《兵役法》公布后,国民政府军政部及有关机关拟定了与之配套的各种规章,制定了兵役实施计划,但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立即付诸实施。

  直到1936年,国民政府才在国民党中央政权控制的区域开始推行义务兵役制。是年3月1日,国民政府明令公布施行《兵役法》。5月,军政部先后公布了20种兵役动员法规,并在南京开设兵役干部训练班,训练兵役干部。7月,内政部、军政部、训练总监部颁布了《兵役及龄男子调查规则》,规定有现役及龄调查和国民兵役及龄调查两种,现役及龄调查在男子20岁时进行,国民兵役及龄调查在男子18岁时进行。因为《兵役法》实行的是征募混合制,所以现役及龄调查又分为征兵调查和募兵调查两种。通过兵役及龄调查统计有合格役男约36万人,预计第一年动员征训5万人。9月8日,国民政府首次颁布了《推行征兵制度昭告国民令》,号召全国总动员,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义务兵役制,5年内在全国设立60个师管区,征兵50万[3],作为中国常备兵的兵源。

  征兵的第一年即1936年,国民政府在苏、浙、豫、鄂、皖、赣等长江中下游6省成立了两级兵役机构,一共设立了12个师管区,每个师管区下辖4个团管区,形成师、团二级管区制度。12个师管区按照中央配赋的兵额,依法在上述6省内征集壮丁,到1936年底,共征集新兵5万人。5万新兵在师管区设立的新兵训练营里接受了3个月的训练,然后分派到各部队作为补充兵。[4]1936年征兵的数量虽然不多,但却是中国义务兵役制的开始。

  1937年春,国民政府又在苏、豫、鄂、皖、湘、闽6省增设了8个师管区,推行征兵事务。七七事变前,为统一各省的兵役行政,国民政府在鄂、湘、赣、皖、浙、苏、豫、陕等省设立了兵役管区司令部。但是,全面抗战的爆发打断了国民政府原定的五年征兵计划。

  二、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兵员动员和兵力补充

  抗战初期,国民政府军队伤亡惨重。从抗战爆发到南京失陷,损失官兵447114人;从南京失陷到徐州会战,损失官兵597090人。抗战第一年,兵员损失多达1044204人。[5]到1938年,中国的战斗兵力已降到100万[6],兵员补充成为最迫切的问题。

  为了应付战时的紧急需要,迅速征集大量兵员,国民政府采用了抽调、招募、征兵并行的方法,以一切非常措施来增加兵源。

  (一)抽调、招募、征兵并行

  1937年8月,国防最高会议制定了《总动员计划大纲》及工作分配表,由军事委员会第六部承担兵员动员的重任。军委会第六部制定了《全国人力动员办法》,规定:在各省设立兵役管区司令部,直属于军政部,掌管全省的人力动员、壮丁及补充兵的征募训练,地方武力(各种壮丁队)的组织、训练任务。为补充第一线作战部队,湘、鄂、赣、皖、陕、豫、苏、浙等8省每省成立10-20个保安团,每县成立一个壮丁常备大队(3-4个中队,每一中队150人),一个壮丁训练总队,一个壮丁队,将各县所有的壮丁编入壮丁队。为保持作战实力,作长期抵抗准备,国民政府在内地各要处分两期成立10个预备师,第一期先成立5个,第二期再成立5个,其武器装备均与国军同。[7]据此,国统区各省都成立了兵役管区司令部,下辖各师团管区,作为地方兵役机关与各地方政府配合,组织保安团、壮丁队、补充兵训练处征招兵员,组织训练,补充前线部队。

  从抗战开始到1937年底,国民政府抽调各省已经训练的保安团队及驻后方各师的老兵分别补充前方部队,共抽调了鄂、赣、湘、浙、鲁、陕、甘等省保安团队兵员19338人,还有72662人正在抽调中,另又抽调10750名各部队的老兵。

  除了紧急抽调地方保安团队和后方部队的兵员补充前线作战部队外,国民政府大量召募志愿兵。1939年,国民政府召开兵役会议,进一步确定了征募并行的原则,颁布了《管区募集志愿兵办法》。各省的兵役机关一面征集义务兵,一面发动召募志愿兵。在未设兵役管区的地方,准许各部队自行募集志愿兵补充。前方各个战区也都酌情设立了募兵处,办理募兵事宜。还规定:“特种部队技术士兵缺额,允许其自行招募,但事先须报军政部核准,通饬地方机关协办。”[8]

  可见,抗战前期,国民政府的兵员动员实际上是抽调、募兵和征兵并行,兵役管区和战区并行。这可从《战时兵员补充系统图》看出来。

  根据下面的《战时兵员补充系统图》,作战部队的兵员由野战补充团(营)或抽调各部队老兵及保安团队分别补充或由补充兵训练处直接补充;野战补充团(营)兵员由后方补充团(营)或征募志愿兵补充;后方补充团(营)及补充兵训练处兵员由各县市义勇壮丁队及征兵检查合格的适龄壮丁或募集志愿兵补充;义勇壮丁常备队由壮丁训练队或壮丁征调之。这样,就基本形成了一个有机又有效的征募补充运行系统。

  战时兵员补充系统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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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迅速补充一线作战部队,国民政府还缩短了征兵程序,增加了征兵年次,允许各师管区和后方已抽兵的各个师,征集新兵,编练成后方补充团(营)。而前方作战的各军、师,也分别成立了野战补充团(营),以为直接补充之用。至于各省被抽的保安团队的缺额及各省扩充保安团的兵额,则由各省保安处募补。其他如特种部队的补充,则在各军事专门学校成立补充团(营),训练补充。国民政府计划组建35个野战补充团,37个野战补充营,50个后方补充团,87个后方补充营,6个补充兵训练处,以保证兵员可以得到持续及时的补充。[10]

  从1937年8月至12月南京沦陷,国民政府从兵源较多的湘、鲁、豫、陕、川、甘等省,每月募集的兵员就有几万名。抗战初期,不少知识青年和海外华侨满怀爱国热忱而自愿投身军旅。另外,由于战事而造成的难民、散兵和失业青年及半武装的地方自卫团队,也都成为募兵的兵源。

  1939年《管区募集志愿兵办法》公布后,经过两个月的募集,核准点验的志愿兵就达10万人,但是由于在志愿兵的募集中出现了不少弊端,1940年国民政府兵役会议决定,从该年4月起停止招募志愿兵。从1939年起到1940年9月,《管区募集志愿兵办法》废止,一年半的时间内,国民政府共召募志愿兵团79个营,23个连,10个补充兵团,人数约20万。[11]

  从1941年开始,国民政府号召知识青年从军,得到了广大爱国知识青年的积极响应。1943年1月,国民政府废止了《兵役法》中关于在读学生缓役的规定,“要求各级学校兵役适龄学生一律依法抽签,按序征召”。[12]到1944年,从军的知识青年达到了12万人。

  1944年春,豫湘桂战役后,湖南、河南两个产兵区域沦陷,管区缩小,兵源枯竭,国民政府不得不在四川和贵州两省的师管区发动组织志愿兵团,共组成14个志愿兵团,新兵约25000余人。[13]

  总之,国民政府采用抽调和招募志愿兵的办法,征集到了一些兵员,但与战时兵员补充的巨大需求相比,数量毕竟有限。而且,随着抗战时间的延长和战争的日益激烈,兵员伤亡非常严重,当兵成为很危险的事,战时的经济困难又使得士兵的待遇很低。在这种情况下,志愿兵役制的兵源就成了问题。

  (二)以征额配赋制为特征的义务兵役制的实施

  要满足抗战对兵员补充的巨大需求,必须实行义务兵役制。但是,1933年《兵役法》是在和平时期制定的,难以适应战时兵员动员的需要;而且其规定过于宽松,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再加上长期以来,中国缺乏完善的户籍制度,难以按公平的方法实施征兵。于是,国民政府遂采取了一种特殊的方式征集壮丁作为兵员,这就是征额配赋制度。所谓征额配赋,就是由国民政府军政部按照《兵役法》的规定订定各年度的《征补兵员实施办法》,确定每年的征补兵额总数,然后再按照各省的人口数、现役及龄壮丁人数和交通状况等确定各省当年应征的兵额。各省按照应征兵额分三到四次征兵,完成规定的征兵任务。国民政府可根据兵源补充的需要,将各省配赋的兵额酌情予以增减,但是以不超过年征额为限。

  1941年,国民政府军政部公布了《民国三十年度征补兵员办法》,规定1941年征补兵额总数为200万名,这是依据1940年实征兵额数190万确定的。然后再按照各省的人口数、现役及龄壮丁人数和交通状况确定了配赋给各省的兵额,各省每三个月征集一次,一年四次,完成征兵任务。

  1942年的征兵额也概定为200万名,各省军、师(团)管区所属各县的配征额仍照1941年办理,未另下配赋令。各军、师(团)管区就管区人数中值百抽二合格壮丁。其中甲级壮丁2/3,乙级壮丁1/3。各军(独立师)应于征补交接前一个月将需要的兵员数目电请军政部核拨,同时分电配属管区预为准备。各师(团)管区定期召集各县(市)兵役机关和兵役干部布置征训工作。各县(市)政府再根据壮丁的比例,将兵额适当配赋于各区、乡(镇)、保,各保召集保民大会,宣布配赋额,如数征集。

  1942年底,为纠正征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征兵工作,国民政府又公布了《战时征补兵员实施办法》,作为1943年征补兵员的依据,对征兵调查、检查、抽签、征集、新兵交接、宣传和优待出征军人家属等都做出了详细规定。1943、1944年的前期征兵都是按照《战时征补兵员实施办法》执行的。到1944年后期,为发动全面反攻,各战区都必须在短期内补充大量兵员,于是,国民政府决定在全国紧急征兵。1945年初,国民政府颁布了征兵要照和《紧急征兵奖惩办法》,规定各师管区于1945年3月底前,一次征齐年配额的85%,以应急需。

  抗战时期,国统区各省、各管区按照国民政府的配赋令,按期征集壮丁,虽然不能做到合理合法、按期足额征集,但征集的壮丁数量还是相当可观的。特别是川、湘、豫三省,排在出兵额的前三位。其中四川居首,被征壮丁近260万人,超过抗战时期征兵总数的1/6;其次是湖南、河南,征集壮丁数都超过了150万;江西和广东征集壮丁数也达到90多万,以上5省共征壮丁700多万,占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征集壮丁数的一半。[14]具体情况可参见《抗战以来全国各年配赋总兵额和实征征兵额一览表》、《抗战期间各省历年实征壮丁人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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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战期间各省历年实征壮丁人数统计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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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照管区配属原则补充兵员

  兵员征集后,为及时有效地补充给各作战部队,国民政府实行了管区配属制度,即将每一驻防部队配属给一个征补训区(师管区),各师管区征集的壮丁首先补充配属部队的缺额,如配属部队没有缺额时,再调剂给其他部队。

  1936年《兵役法》实施之初,各地实行的是师、团二级管区制度。1938年,各省的兵役管区司令部和国民军事训练委员会合并为军管区司令部,综理各省兵役事宜。由此,师、团二级管区制演变为军、师、团三级制。当时兵役管区基本上是一个省设一个军管区,下属数量不等的师管区。一个师管区内大约有80万人口,配属给一个军。抗战初期,管区配属的划分基本上是按管区所处的区域,就近划分给驻防作战部队。

  随着战争的推进,各部队调动频繁,造成了管区和配属部队之间距离过于遥远,管区征的兵有时要长途跋涉步行几个月才能到达配属军,不能及时满足部队兵员补充的需要,各作战部队纷纷请求调整配属管区。1940年春,经军事委员会研究决定,以军为单位,将配属管区重新划分。其基本原则是:甲、晋绥部队及甘宁军由各该省补充;乙、滇军由滇军区补充;丙、粤桂军由粤桂两军区补充;丁、川军由川军区补充;戊、战区各部队由附近军区补充;已、按管区人口适宜配属,平均每八十万人口的地方,作为一个师之管区,配属给一个军;庚、各军派遣干部,协助管区组织训练国民兵。

  1941年,国民政府简化了兵役机构,将原来的团管区一律撤销,全国合并成15个军管区和109个师管区,于是,军、师、团三级管区制又改为军、师二级管区制,征兵和补训的区域也随之调整。为此,军政部颁布了《新征补训管区业务实施应注意事项》,明确将原配属于团管区的军队改属于各师管区,按照每一师管区配属一个军的原则,由各师管区对配属军的缺额优先补充。各师管区司令除专任者外,由各配属军的副军长兼任,负责征兵、督导和训练、补充事宜[16];各部队配定征补训区域,如有缺额,自行征补。[17]国民政府自称这样做是为了改善役政,使每个军在一固定的管区内确立兵役之基础,奠定军队与管区及地方民众间切实融为一体的完整体系。[18]但是,这样中央兵役机构不再直接控制役政,只负责每年两次或数次指定配额,而驻防部队对役政的影响力随之增大。1943年,国民政府又颁布《陆军各部队改进大纲》,规定各军充实两个师,担任前方作战任务,余下的一个师后调到师管区,担任征补训工作。国民政府大量裁撤后方补充兵训练处和后方补充团营,其所肩负的新兵训练任务则由后调师接替。

  1943年后,大后方又有一些地区沦陷,沦陷区的师管区被迫撤销,无法继续实行一个师管区配属一个军,有的一个师管区要配属两个军。特别是1944年豫湘桂战役后,豫湘两个产兵大省的师管区大半沦陷,原征补训区域的划配更难以执行。国民政府遂颁布了《三十三年度下半年兵员补充暂行办法》,将管区重新划分,所有缺额的补充,规定由各战区在划定管区内统筹配拨,以应一时之急。

  1944年11月,国民政府召开全国兵役会议,其最主要议题就是役政改革。11月15日,兵役署撤消,兵役部于次日正式成立,负责统筹全国役政。为改善役政,国民政府修改了兵役法及有关条令条例,将壮丁的征集改为一年一次,同时改善新兵的待遇,以提高役政的效率,减少民众的恐惧心理。[19]在中央政府的要求下,四川省政府拨出巨款作为安抚壮丁家属及优待军属之用,总数达到1亿美元,约相当于1945年该省财政预算的3/5。虽然役政的改革并不彻底,但是仍取得了一些成效。1945年的前8个月,国民政府在16个省共征集壮丁813062人,其中574127人经训练后补充给了各作战部队。

  抗战期间各战区历年实补兵员数量统计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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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兵员动员评价

  (一)国民政府通过兵员动员征集到大量兵员,补充给作战部队,坚持了抗战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通过抽调、召募和征兵征集到1400万壮丁,补充给作战部队1200多万,征补兵员数量巨大,相当于抗战前国民政府军队兵员总数的6-7倍,而且至战争结束时作战部队的人数亦扩大到了300万。

  从战争开始到1937年底南京失守,再到1938年徐州会战,国民政府各作战部队的兵员补充均是抽调各省保安团队和后方未经调动的师拨补的。1938年10月武汉会战中损耗的兵员,是抽调各省的保安团队和川豫两省的新兵补充的。1939年4月的南昌会战,5月初的鄂北会战,参战的第三、五两战区损失的兵员,先后抽调的是川、湘、鄂、赣等省各师管区、补充训练处所属的补充团(营)的新兵。1939年9月第一次长沙会战前,就指定抽调湘、赣、浙、闽等省新兵补充第九战区。1940年5月的枣宜会战,1941年1月的豫南会战,第三、五战区的缺额由鄂、皖、豫等省的补充团补充,因为兵员伤亡过大,又以川省的志愿兵和鄂北、豫南的新兵予以补充。1941年3月的上高会战及12月的第三次长沙会战,所有伤亡部队的缺额,除由各军的征补训区征兵补充外,并由川、豫、陕三省调拨后方补充团、暂编营、壮丁大队补充。1942年5-8月的浙赣会战,所有伤亡缺额由各军征补训区域及湘、赣、浙、闽等省补充团补充。1943年11-12月间的常德会战,1944年秋季中原、长衡会战,伤亡缺额事先都有准备,限令各管区于战前将参战部队的主要兵员补充完毕,或者将补充团开到前方待补。1945年初的黔桂会战、5月的湘西会战,均由各师区抽调补充团拨补。[21]

  1943年,为打通国际交通线,中国军队开进缅甸、安南作战,称之为远征军。补充远征军的新兵分泸昆和独昆两路,用车运送或步行开往滇缅。1944年,与美国合作,改为空运补充。截止1944年11月远征军番号取消时止,共补充新兵20万人。

  1944年,为进一步争取国际支持,中国在印度设立了驻印军总部,辖新一军和新六军两个军,全部配备美式装备,对兵员素质要求较高。驻印军大多是从军的知识青年,依靠空运补充。到1945年5月驻印部队调回国内时,空运补充新兵已达84444人。

  由上述可见,抗战时期,国民政府通过兵员动员,不仅补充了中国正面战场各战役损失的兵员,而且补充了赴印缅部队的兵员损耗,使之坚持抗战直到胜利。

  显然,国民政府战时兵员动员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二)国民政府征集到的兵员质量较差,损耗比较严重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征集的1400万兵员主要是义务兵,其质量普遍比较差,主要体现在体力、智力及军事技能等方面。在体力方面,由于当时国民身体素质普遍较差,国民政府征兵条例不得不一再降低义务兵的体检标准。在身高方面,从165厘米降到155厘米,有时身高实在达不到要求,就再降低标准,只要身体健康,身高不达标也可以征集。1939年,各师管区给军事委员会的报告中称,应征壮丁身体检查不合格者,约占3/5。[22]

  新兵入营后,伙食差,营养不良。当时“补充兵主食每人每天只有20两米,实不够饱,副食每日约1角几分,际此物价高涨,购买蔬菜尚属不够,遑论油盐之调和”。[23]即使这么少的伙食,由于后勤补给工作不良,后方军粮往往不能按期送达前线,部队常常处于缺粮状态。一些基层长官屡屡欠发、克扣士兵的粮饷,以致士兵饥饿不饱,消瘦如柴。[24]1944年,魏德迈发现国民政府军队士兵无力行军,不能有效作战,主要原因是他们处于半饥饿状态。[25]

  《兵役法》规定:公务员、学生、技术员工、重要金属矿的矿工、运输工人等都可以免、缓役。由此,除知识青年从军运动外,国民政府征集的新兵大多是农民,有的甚至是临时顶替的乞丐和无赖,多目不识丁,不仅不会使用机械化武器装备,有的连基本的枪和炮也不能熟练使用。军委会1942年10月21日第12949号电文称:“查征兵开始六载于兹,所征壮丁多系目不识丁之文盲,其知识分子之学生多未予以征集,因之,士兵素质低,影响抗战甚大。”[26]

  新兵征集后,缺乏系统的军事训练,“是丁而不是兵,千人不可作百人之用,是人力的浪费”。有的新兵入伍后半年,还不知道如何瞄准,如何使用表尺或目测距离,大多数士兵射击就是胡乱放枪。军令部长徐永昌在反省国民政府军队屡战屡败的原因时,在日记中写道:“关于战事,致胜条件太不够,固无法使之有利,但如果超过限度之败,则又完全为官兵训练太差,风气太坏所致。”[27]

  国民政府征集到的兵员损耗也较大,虽征集兵员总数达1400万,但实际补充到各部队的只有1200多万,其余近200万或死伤,或逃亡。地方兵役机构不是通过宣传抗日爱国来鼓动民众踊跃参军,而是以完成征兵任务交差了事,故每每抽到壮丁,常常恐其逃亡,拿绳子捆在一起,走在路上就像捕到乞丐一般。新征壮丁自然不堪忍受,入营后稍一疏忽,即空无一人。湖南常德、沅陵地区一次征集的新兵逃亡的就达400-500人。因交通不便,被征来的新兵往往要步行数百里,才能到达指定的部队。国民政府在《兵员拨补改进办法》中就说:“送兵常因途程过远,秋天出发,冬天始到,或春天出发、夏天始到。”在这长途步行中,“常因被装携带不够,途中没有休息场所,以致风餐露宿,寒冻生病,壮丁生病后,还被压迫前行,或遗弃道旁或枪毙活埋”。[28]据史迪威报告,征到的新兵能到达目的地的只有56%,其余的都损耗了。[29]自抗战始至1944年底,全国损耗(包括潜逃、病故、开除)的新兵达1827799人。

  (三)国民政府兵员动员体制不完善,兵员动员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兵役制度不完善,基层政权及兵役机构不健全,使兵员动员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

  抗战时期兵役制度属于征募混合制,由于募兵不足,需要大量征集义务兵,因此,义务兵的征集成为战时兵力补充的主要方式,但是,征集义务兵的基础并不完备。中国自近代以来,由于政治不统一,完整的户籍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抗战时期,国民政府虽曾试图进行役龄人口的调查登记,但在动乱的战争年代,要获得准确的役龄人口资料,是非常困难的。在没有准确的户籍资料和完善的户籍制度作前提的情况下,国民政府无法按照正常的公平的方式征集义务兵,只好采用征额配赋的方法,实际上就是将征兵的任务摊派给各省、市、县、区、乡(镇),征兵工作主要依靠基层组织特别是县以下各级行政人员推行,义务兵役制的性质已经发生某种程度的改变。

  义务兵役制本身是以兵役义务的平等性和广泛性为基本前提的。但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兵役法》对义务兵役规定的免、缓征范围过宽,致使公教人员、知识分子以及与国防军需有关的工矿业工人等都不服或缓服兵役,这样就使义务兵的兵源过度集中于农村,兵役负担主要由广大乡间贫苦农民承担,造成负担兵役义务严重的不公平,不仅破坏了义务兵役普遍和平等的性质,还严重影响了兵员的质量。

  国民政府基层组织极不健全,使义务兵征集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弊端。尤其是区、乡(镇)、保、甲长假公济私,贪污腐败,办理役政成为他们从中渔利的良机。正如军政部在给各军管区的通告中所说:征兵就成为“各管区向县府索兵,县府则责之各区乡长,各区乡长则上下其手,藉兹渔利。富者输金可免,或贿买乞丐无赖代役,故所征皆愚鲁懦弱之辈,征时既未抽签,惟派遣持枪兵登门拘捕,乡民愤恨,无可如何。区乡长以能如数缴县府为责,县府以能如数送之管区为了事,管区以能点交部队为其任务完成,至其所征之兵,素质如何,能否堪任战斗,能否英勇作战,均非彼等所置念”。[30]

  国民政府《兵役法》对服兵役者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对等的规定,使服兵役者在履行兵役义务的同时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利。广大乡间贫苦农民被征入伍后,不仅没有受到优待,相反待遇极差,衣食不周,缺乏医护,甚至还受到虐待,致使国统区相当一部分民众视当兵为畏途。《兵役法》对义务兵的服役年限虽有规定,但抗战八年,士兵不是超期服役就是受伤阵亡,只见入伍不见退伍,对义务兵的征集自然会产生消极影响。

  广大乡间贫苦农民被征入伍后,家庭生计受到严重影响,而国民政府并未给予妥善的安置和补偿。国民政府虽出台了一系列优待军属的法令和条例,也制定了优待军属的办法,但或因财政困难,或因地方官员的贪污,无法落到实处,严重挫伤了广大民众参军入伍抗日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了国民政府兵员动员的成效。

  国民政府对兵役结构的设计也不合理,造成了战时兵员补充困难。战时国民政府兵役制度把兵役仅分为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两种,中间没有补充兵役作为调节,运用起来就欠灵活,于战时兵员动员相当不利。国民兵作为候补兵员,对兵员补充的意义重大,但因经费和人才等原因,战时各省的国民兵团多几经裁撤,其组织和训练也很成问题,从而给常备兵的补充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注释

  [1] 《民国廿二年六月十七日公布的兵役法》,《抗战胜利四十周年论文集》(上册),(台北)黎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821页。

  [2] 《民国廿二年六月十七日公布的兵役法》,《抗战胜利四十周年论文集》(上册),(台北)黎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821页。

  [3] 王国强:《抗战中的兵力动员》,《抗战胜利四十周年论文集》(上册),(台北)黎明文化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790页。

  [4] 王国强:《抗战中的兵力动员》,《抗战胜利四十周年论文集》(上册),(台北)黎明文化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790页。

  [5] 《抗战二年来国军官兵伤亡统计表》,《抗战第一、二年度军政部统计提要》,重庆图书馆藏。

  [6] F·F·Liu(刘馥):《A Military History of modern China,1924-1949》,(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6,P135。

  [7] “全国人员动员办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军事委员会档案,全宗号761,案卷号405。

  [8] 吴剑秋:《征补实施经过与将来改进》,《兵役部一年来施政报告》,第23页。

  [9] 《战时兵员补充系统图》,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军事委员会档案,全宗号761,案卷号451。

  [10] 《战时兵员补充系统图》,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军事委员会档案,全宗号761,案卷号451。

  [11] 役政月刊社编:《抗战八年来兵役行政工作总报告》,第47页。

  [12] “军委会为所征壮丁多系文盲自1943年1月各校适龄学生应服兵役(194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军政部兵役署档案,全宗号775,案卷号208。

  [13] 役政月刊社编:《抗战八年来兵役行政工作总报告》,第47页。

  [14] 据何应钦《八年全面抗战之经过》附表十:《抗战期间各省历年实征壮丁人数统计表》统计。

  [15] 何应钦:《八年全面抗战之经过》,国防部史政编译局1981年版,附表十。

  [16] 中央训练团兵役干部训练班编:《兵役法规汇编》,(一)役务,1942年版,第38页。

  [17] 徐乃力;《好男应当兵:对日抗战时期中国的军事人力动员》,《孙中山先生与近代中国学术讨论集》,第4册,第8页。

  [18] 中央训练团兵役干部训练班编:《兵役法规汇编》,(一)役务,1942年版,第38页。

  [19] 役政月刊社:《施政专刊》,第17-19页。

  [20] 何应钦:《八年全面抗战之经过》,国防部史政编译局1982年版,附表九。

  [21] 役政月刊社:《抗战八年来兵役行政工作总报告》,第51-52页。

  [22] 《教育部1939年4-12月工作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国家总动员设计委员会档案,全宗号183,案卷号31。

  [23] “兵役署第109次会议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全宗号775,案卷号120。

  [24] “防止虐待新兵遗弃病兵实施兵役监察制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全宗号775,案卷号204。

  [25] 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民国史》第二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625页。

  [26]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全宗号775,案卷号208。

  [27] 《徐永昌日记》第7册,台北:“中研院”1991年版,第447页。

  [28] “兵役署会报记录(1939—194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全宗号775,案卷号120。

  [29] 转引自F·F·Liu:《A Military History of Modern China 1924-1949》,P.137。

  [30] 林振镛:《兵役制度概论》,正中书局1940年版,第244-245页。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08年第4期

△作者张燕萍,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政工系教授

责任编辑:钟思宇 最后更新:2022-10-20 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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