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抗日战争时期,货币斗争是晋冀鲁豫边区金融工作的重心,物价稳定工作又是货币斗争的焦点。边区领导层和各级经济管理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并举的方式,不仅有效维护了边区货币的本位地位,而且通过使用强制行政手段直接挤压和利用伪币的地区差价间接压缩的方法,严厉打击了伪币。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边区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改变了保护法币的政策,转而向外推出法币,从而稳定了边区的金融秩序。除行政手段外,边区还采取了有效的经济斗争手段,将战略物资粮食和山货等农产品与根据地本位货币直接挂钩,积极开展货币斗争。在解决物价波动问题的实践中,边区逐渐认识到贸易管制与市场流通之间的辩证关系,从而在调节货币流通量、打破根据地内部贸易壁垒、通过专卖调节粮价等方面都采取了一系列灵活措施,有效稳定了物价。
史学界对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以下简称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的研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对金融货币史的研究也多有创见。但是,略显遗憾的是,目前对边区金融的研究,或流于对历史事件的一般概述,史料基础薄弱,缺乏微观的区域经济特点分析;或专注于某一环节的探讨,缺乏宏观的时代整体结构把握,所以这一课题仍有深入研究的必要。笔者注意到,边区的金融工作,在与日伪顽敌人斗争的复杂环境下,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并举,以边区粮食和土产为斗争工具,积极开展货币斗争,在确立边区货币金融本位的基础上,有效稳定了物价。因此,货币斗争成为边区金融工作的重心,稳定物价工作又成为货币斗争的焦点。本文拟以八路军总部和一二九师师部驻地太行区(晋冀豫区)为重点,考察边区的货币斗争,以期增加学术界对抗日根据地经济史的认知。
确立边区本位币的斗争
(一)确立与维护边区货币本位的努力
日寇殖民主义的贸易和货币政策给边区造成严重的经济困难。太平洋战争爆发前,日寇通过吸收法币套取外汇基金,破坏中国抗战的
国际金融信用。同时,日寇出于其殖民统治和侵略战争的需要,在沦陷区推行贸易统制政策。“到1938年夏季止,敌寇在华北各占领的大城市里已建立起它统治的秩序,比较大的民族工业已被它掌握,大部分已完全没收,因而它掌握了大量的重要商品。”贸易方面,“日本三井三菱财阀的几个重要公司已更大规模地掌握了城市的大商人为它吸收物资、推销仇货”。货币政策方面,日寇“打击法币,套取外汇,它企图把华北的对外贸易完全垄断在日寇的几个财阀手里,借此可以推行‘日圆集团’的新货币伪钞‘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券’”。(山西省档案馆编《太行党史资料汇编》第5卷,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72—973页。)与沦陷区的经济统制政策同步,日寇加紧了对敌后抗日根据地的经济掠夺与破坏。由于日伪方面占据中国主要工商业城市,得以利用在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上的客观优势,因此他们妄图垄断对太行山区的山货贸易,“以产量工业品到根据地来吸收廉价的土产”。许多奸商“更加发展了‘在入口外来品上赚钱’的作法,对出口上赔的钱也加到外来品的利润计算上了”。(《太行党史资料汇编》第5卷,第979页。)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法币作为外汇的职能丧失,日寇遂向大后方和抗日根据地大量抛出法币以套取战略物资,仅1943年春流入冀鲁豫边区的法币即达1万元(1万元,原文如此,有误,应为1万万元。参见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编辑组,山西、河北、山东、河南省档案馆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1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517页。)以上。
晋冀鲁豫边区各级党和政府,积极开展货币斗争,努力扭转金融领域的混乱局面。其中,尽快确立边区货币的金融本位地位便成为当务之急。边区领导层和各级经济管理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并举的方针,打击日伪对边区的金融侵蚀和破坏,有效维护了边区货币的本位地位。
边区四个战略区中,太行区(晋冀豫区),由于是八路军总部和北方局驻地,所以战略地位最为重要,其经济政策也具有典型意义。太行区推出各种切实措施,以行政强制力确立边区货币冀南钞的本位地位。冀南太行联合办事处于1941年2月以行政力量统一货币,宣布:“凡本区内一切贸易,一律以冀南银行钞票为本位币,不得再以法币、银币交易施行。”(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编辑组,山西、河北、山东、河南省档案馆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711页。)1943年2月召开的太行分局高干会议,要求“在游击区敌占区建立兑换所,发展敌占区以我为本位的钱条,这是变相的把冀钞打入到敌占区去”,特别是“利用商人里的革命两面派,在某些据点里也可实行汇兑”。(太行革命根据地史编委会编《财政经济建设》(上),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76页。)1945年4月召开的太行区工商总局、银行扩大会议,确定了货币的发行量应根据人民消费量来计算的原则。(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编《冀南银行》(1),河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20、121页。)
边区政府鼓励人民用铜圆、制钱兑换冀钞,支持边币本位的确立。冀太联办于1940年
月发布保护白银禁止使用银币办法,将维护冀钞本币与吸收金银作准备金相结合。办法规定:“凡本区内一切交易,一律以冀南银行钞票为本位币,不得再以银币及白银交易流通”,并命令“凡民间保藏之银币及白银,应依中央之规定,自动持向各级政府或冀南银行兑换冀钞保存行使”。(《冀南银行》(1),第185页。)1943年4月公布的边区保护铜圆制钱兑换冀钞办法,要求各县“收兑及没收之铜圆、制钱、废铜等,须随时解缴专署金库,并依次送交总金库保管”。(《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721页。) 1945年5月,太行区工商总局通令:“今后内地白银之买卖,一律由银行经手,凡持有边府、总部、专署三者之一的正式介绍,委托银行,方可代其收买,其价格可由委托人自定。所有其他一切公私商店、机关团体均不得私自进行白银买卖。”白银出口则必须携带太行区银行统一的出口证。(《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767页。)1945年5月,冀南银行太行区行和工商总局联合通令禁止私自买卖白银,规定:“内地白银之买卖,一律由银行经手,凡持有边府、总部、专署三者之一的正式介绍,委托银行,方可代其收买。”(《冀南银行》(1),第192页。)
(二)使用行政手段驱逐、打击伪币
伪币是日伪当局的本位币,是日伪掠夺中国财富、破坏抗日根据地经济秩序的极其恶毒的工具,因此,为确立边区货币的本位地位,就必须严厉打击伪币。边区一方面采取强制行政手段,使根据地货币直接强制挤压伪币流通空间,另一方面利用伪币的地区差价,通过低价收进再高价抛出的方式压缩伪币的流通空间。
晋冀豫区1941年5月发布禁止伪币办法,要求:“凡本区之军政民机关团体存有伪钞者,统限于5月底送交各该直属之上级机关办理”,伪汇票应于5月底就近向冀南银行办事处或贸易局登记兑换冀钞。(《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713页。)1942年1月召开的冀南银行分行主任联席会议,决定全方位打击伪钞。首先通过商品打击,“利用伪钞之不同价格,从甲地买一部分商品,到乙地去换回伪钞,再拿到甲地去售出,以打击伪钞”;其次,通过货币打击,“自伪钞价格低的地方,买一部分伪钞,拿到其价格高的地方去出售”;最后,通过汇兑,“在敌占区天津建立机构,通盘的沟通外汇,进行汇兑事宜,以商号名义印汇票,在价格高的地方卖汇票,在价格低的地方收一部分,这样一方面可以压低伪钞价格,一方面又可以取一部分利润”。(《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797页。) 1942年1月,冀南银行为对付伪币渗透,指令“阳邑、任村各掌握50万元之伪钞,利用时机,组织抛售出去。其他分行,应继续在敌占区建立外汇关系,以便沟通外汇”。(《冀南银行》(1),第103页。)为便利商人到敌占区贸易,冀南银行太行区分行规定商人可把伪钞存于冀南银行,“商人拿到外汇存入银行,按当时市价折成本币,按本币生息以后商人提款时,愿取伪钞者亦可。但均以兑钞为单位”。(《冀南银行》(1),第106页。)这样既掌握了伪钞,又促进了对外贸易。1943年1月,冀南银行总行发布紧急通报打击伪钞,由阳邑市场“计划平均价格以本币1至1元3角去吸收一批伪钞,为数500万元”,争取2月时“吸收掌握到有一些伪钞,这样手上才有力量运用以打击新旧伪钞”。总行要求各金融机关“采用快推快收、先推后收的办法,太岳区白晋线、平辽线必须加快的拼命推,将伪钞价格压下与东线收交,越快越好。东线将价格猛压,然后低价低收,随收随时处理”。(《冀南银行》(1),第342—343页。)1943年2月召开的太行分局高干会议要求采取灵活措施打击伪钞,充分认识“打击伪钞不仅要在币值的贬低,尤其重要的在于经过币值之贬低与不稳逐渐缩小它的流通范围”。(《财政经济建设》(上),第176页。)1943年8月,边区政府通令:“凡向敌占区征收粮款吸收之伪币应按时价规定一律交冀南银行,不得直接交给工商局或自行处理。”在冀钞、伪钞混合流通区,“征收粮款时,应尽量强调征收冀钞,以扩大冀钞市场,打击伪钞”。(《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761页。)
(三)对法币由利用到限制
法币作为当时国民政府发行的货币,对于边区来说属于法定货币。从维护统一战线的角度看,边区本应维护法币的法定地位。但是,由于各抗日根据地与国民政府直接统治的大后方地理上长期隔绝,孤悬敌后,具有实际上的经济独立性,加之一方面国民政府为应付战时财政危机而推行通货膨胀政策,法币不断贬值,另一方面,日伪在推行伪币的同时也通过向边区输出贬值的法币从边区抢购粮食、土产,特别是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法币被日伪大量挤兑到边区,使得边区金融环境更加恶化。因此,边区政府在原则上宣布保护法币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又被迫调整政策,转而向外推出法币。
边区为确立边区币的本位地位,对法币采取与外汇等同的态度处理并加以保护。边区财经办事处总结到:“使用外汇要有统一计划,公家机关、商店使用,必须经过一定领导机关之批准。”私人手中外汇可以通过交易所吸收,而且“交易所应在接近边境出入口繁盛之城镇设立”。(《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1辑,第329页。)1941年7月颁布的晋冀豫区保护法币条例规定,携带法币出境须有证明文件,10元至200元须县政府或县贸易局证明;200至500元须专员公署或贸易分局证明;500元以上须联办、主任公署或贸易总局证明。(参见《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714页。)1942年9月颁布的晋冀鲁豫边区保护法币办法,要求“本区一切交易、往来、收支公款,均以冀南银行钞票为本位,行使法币时须向冀南银行分行或其委托之代办机关兑换冀钞后,始得行使”。携带法币进出边区须要领取相关证明:过境须向边境稽征所或区以上政府登记并领取证明文件;出境须向区以上政府登记并领取证明文件;如系存储除向上述单位登记领取证明外,还须向当地县政府登记以资保护。(参见《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719页。)
但是,由于国民党当局的恶性通胀政策导致法币不断贬值,边区不得不对保护法币的政策有所调整。1941年4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冀太联办就发出指示,认为由于日伪对华北法币“用超经济的手段贬低法币价值”,并“排挤旧破法币推入我根据地,吸收物资,捣乱金融,破坏冀钞”,加之由于日寇受到英、美、澳的部分禁运,“敌人夺取外汇的作用减少,可能利用法币掠夺我根据地之物资与破坏我抗日根据地的本位币”,因此边区应改变对法币大量吸收作为冀钞基金的保护政策,转为“加强限制其流通,除向政府交纳税款,向银行交易等公营事业兑使外,其他〔必〕须绝对严禁其行使”。为此必须严厉禁止使用法币,严控折价兑收破旧法币,特别要“明确的纠正以法币为冀钞基金的观点,要着重的指出冀钞,系以全区的生产品与全区总收入及硬币与生金银为基金”。(《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838、839页。)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面对日寇向抗日根据地排挤法币的严峻局面,1942年1月,中央财政经济部分析道:“敌人可能以大批法币用各种手段向我根据地抛出,吸收我资源,捣乱我金融,同时敌人为了应付战争,在敌占区可能实行通货膨胀政策,今后伪币的购买力也必然日趋下降,这对于我们边币也会发生同样的影响。”为此中央要求各根据地“建立独立的与统一的金融制度,以维护根据地的资源,财政上应努力发展私人经济特别是农业,以其税收收入来解决财政问题,不要依靠发行钞票为主要来源”,通过发展生产丰裕财源。同时中央要求各根据地对外贸实行管制,“尽量作到以货易货,有计划的管理主要贸易,以剩余生产品,换进缺少的或不足的必需品”,尽力实现自给自足。中央对华北根据地的金融形势持乐观态度,认为:“边币的信用相当高,法币的信用反而逐渐下降”,因此在与敌占区贸易时,“可使边币与伪币暗中联系,采取以货易货办法进行之,完全不用法币是没有问题的”。为防止日伪把过去囤积的法币投入根据地吸收资源和扰乱金融秩序,中央建议各根据地应主动出击,“在各主要地区附近压低其价格,以边币换吸一部分,乘机使边币流通范围向外扩展”。如法币已侵入根据地,则“应相机贬值收回,以免侵犯我边币之流通”。(《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717—718页。) 冀南银行1942年8月也鉴于日伪驱逐法币导致法币价值日益下降,“估计对抗钞本币比价差额,可能由五、六折转为三、四折或部分到一、二折之势”,首先,要求“目前太行区各地分行一般的应停止无原则的大量兑收”,如商民确系用于工商活动或维持生计,须区以上政府或各级工商局开具证明,酌量兑换;其次,要求在兑收法币时应暂时以标有地点的新法币为标准;再次,要求太行、太岳二区1942年应分期渐次压低法币折扣至五折以下;最后,要求各分行多兑收之法币绝不应长期保存,而应积极寻找出路外销,如“阳邑、任村等地分行现存外汇可按接近黑市价格,全部拨售给工商局转总局去支配应用”。(《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857—858页。)1942年9月,边区政府号召各级政府财政经济机关及商民不得私自收受或兑换法币,只有冀南银行有权办理兑换业务。鉴于“整个经济形势的转变,必使法币价格日益下降,法币对各地地方本币都会逐渐发生差额,估计对我冀钞比价可能由五、六折转为三、四折或部分到一、二折之势”,边区政府一方面“原则上首先要严格兑收,继续设法制造法币差额,有原则的规定手续,酌量少数兑收”,另一方面“积极调查寻求在本区外法币的出路用途,待法币价值更跌或压至最低的时机,才可大量吸收兑换,将法币推销排挤出境”。边区政府特别提出应该借1942年秋收后出口兴旺时期,将阳邑、任村各分行现存外汇即法币,按接近黑市价格拨售给工商局支配用于法币斗争。(《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743、744页。)1942年10月,冀南银行总行、边区工商总局联合指示各区,“立即开始在一、五、六三个分区降低外汇法价”。(《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859页。)边区政府还严格外汇管理办法,对持外汇输出特种出口货者,由工商局发给外汇登记通知书,再向银行登记,经银行审查货值后具保,再向工商局领取出口凭单。除此之外,“不论公私商民人等,需要使用外汇票据时,须一律事先依法向管理局领取入口货物凭单,持向外汇交易所购买外汇”。(《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748页。)
(四)汇兑业务的开展
为增加各抗日根据地联合对抗日伪金融渗透的能力,1940年8月,冀太区决定实行五行通兑,即冀南、北海、冀察晋、晋西北农民、陕甘宁边区光华五家银行的通汇。通汇能够从经济上促进各个抗日根据地的密切联系,从金融上促进抗日根据地的经济交流,相互调剂,相互依存,相互发展,并且利用各个根据地的敌寇空隙与弱点,在各个根据地的经济协助下打破敌人的封锁,以解决抗日根据地在对外贸易上所遭受的困难。(参见《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733页。) 1943年3月,冀南银行规定与各邻近根据地银行货币的兑换价格,分别为晋西北农民银行钞二折、鲁西钞四折、山东北海钞六折、晋察冀边区钞八折。(参见《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755页。)
以掌握出口物资为工具的货币斗争
除上述行政手段外,边区经济管理部门深刻认识到,必须同时采取有效的经济手段,才能取得货币斗争的实效。为此,边区充分利用粮食和山货等农产品战略物资,把物资与根据地本位货币直接挂钩,积极开展货币斗争。
货币斗争的一个关键在于统一管制对外贸易。边区政府在货币斗争中逐渐摸索到一些规律,如“土货出口旺盛时,征收季节时,本币币值高,反之就要下跌”,“由于各种货币所控制的地区经济上有很大不同,因此,不同的季节,就带来对不同货币以不同的影响”。此外,货币斗争“因为各自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策略,同时也有不同的关系”,从而产生货币之间的差额和矛盾。边区的货币斗争正应该利用这些矛盾,巩固本币,打击伪钞。这要求首先“创造一个特别有利的地点,创造出新的对我有利之比值,以此来支持其他地区争取平衡发展”,然后再通过紧缩与膨胀有机结合的手段,对敌展开货币斗争。“打击伪钞不仅要使其币值贬低,尤其重要的在于经过币值之贬低与不稳逐渐缩小它的流通范围”,因此,边区“要尽量多掌握商品交易使它与冀钞发生联系,以驱逐伪钞,争取冀钞实际上的本币地位”。(《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1辑,第292、293页。)1942年1月,冀南银行表示,要“用有计划的囤集商品,对付敌人之经济封锁。但囤集不是为的发财,而是为了将来之调剂”,即“调剂平抑物价,组织商品流通,增加货币之购买力”。囤积的物资为盐、布、粮食等必需品。(《冀南银行》(1),第103页。)面对日伪吸收法币向根据地倾销套取物资的图谋,边区要本着保护法币的原则,“掌握主要商品,或是公营或是掌握交易所,使主要商品与本币发生联系,并维持物价稳定,使法币从商品交易中退出去”,之后再“即刻将收兑的法币拿到有利地区吸收物资,巩固本币”。(《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1辑,第293页。)
八路军总部所在的太行区,利用粮食和山货资源丰富的经济优势,主动出击,对日伪盘踞的对粮食和农产品高度依赖的工商业城市展开贸易战,不仅维护了根据地本币的信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季节性的物价波动。
1942年是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的第一年,也是边区货币斗争最关键的一年。1942年春,边区在太行区的三个分区进行粮食统制,实行购粮运粮证制度,“使本币和农村商品进一步联系起来,稳定了币值,摆脱了法币的牵累”,同时“利用白晋路和平汉线的粮价币值差额,从西边吸收粮食向平汉线输出,大大提高了本币的信用”。(《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1辑,第287页。)1942年10月,边区工商总局指示各地组织粮食输出打击伪钞。首先,“利用突击征收公粮的时机,把大量的公粮折款收回”;其次,“除用大量伪钞去区线购粮外,更要以一部分伪钞购买冀钞,造成西部地区冀钞比值高于东部地区”;再次,“在西部地区用一定数量冀钞买粮,其价格要比冀钞对伪钞比值说来高一些,使群众欢迎冀钞”,同时“用一部分伪钞在平汉线敌占区高价买粮,目的在制造其价格高涨,就地卖成冀钞”。(《冀南银行》(1),第316—317页。)针对敌伪妄图通过向根据地抛出法币以掠夺粮食和山货的罪恶企图,太行区委领导抗日军民首先通过垄断土产输出反击敌伪的贸易统制,即“由军政机关组织一个太行运销合作社,总社设在辽县,在晋东、晋中等县各设一个县合作社,计划着将来每村组织一个合作社,拟订一切山货、土产必须经合作社才能输出”。(《太行党史资料汇编》第5卷,第976页。)其次实行特权出口统制政策。“为了粉碎敌人的封锁,为了输出而输出”,即“经过登记的出口商人要出口特权,出口货物时先要向县贸易局领取采购证,凭证才能到内地采购,移出县境还要到该县与贸易局领取出境证,才能移出县境,到了边地要经贸易局介绍,到银行登记了外汇,或是在登记了兑换入口货的保证书,县局才能发给出口证,凭证报税出口,将来凭其入口货才能撤销其保证书”。总之,太行区把反击敌伪贸易垄断和打击伪币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在一定的集镇上,允许设立一定数量之山货行,领取营业许可证”,特许其经营山货业务,“换取山货出口证,登记外汇上税,即可出口”。(《太行党史资料汇编》第5卷,第987页。)以上措施均旨在打击敌伪以廉价工业品套购太行区山货的图谋,以我为主,主动反击,将山货贸易打入敌占区,换取根据地需要的物资,从而维护根据地货币的本位地位。
为更有效地打击日伪的经济掠夺,边区经济管理部门强调各部门事先要相互协调,行动时步调一致,以取得货币斗争的突然性和最佳效果。1942年10月,冀南银行总行、边区工商总局联合指示在平汉线沿线的所有粮店,“自11月1日起一律收冀钞,绝不收伪钞;群众没有冀钞,可在接敌区或敌占区内委托当地有实力,有信用与我有好关系者,建立秘密兑换所”。白晋线各购粮据点“自11月份起,除照旧用伪钞吸收外,应努力寻找机会设法推行冀钞,在巩固和提高冀钞原则下,争取用冀钞多购粮,应以一部分伪钞到白晋敌占区收兑冀钞,借此扩大冀钞市场”。联合指示同时要求各区尽量控制公粮折收款的支出,“11月份内不许大量放出冀钞,非到外汇压低到300时,不大量吐出”。边区工商总局1942年12月密令各区,必须在12月底前把伪钞价压低至1元伪钞对2元冀钞的水平,为此必须做到“卖粮坚决要冀钞,尽可能争取冀钞粮价不太低”,同时抛出手中伪钞,“用伪钞到白晋、平辽线去收买冀钞”,并“从敌占区买粮及有用物资”。1942年12月,冀南银行总行、边区工商总局鉴于“冬季出口旺盛时期,山货出口顺利,加以大批粮食出口,形成大出超现象”,加之平汉线敌占区灾荒使伪币日益跌价的新形势,要求各区在伪币多余的情况下,自12月11日起,“一、五、六分区出口粮食和山货绝对要收冀钞,禁止登记外汇或收伪钞”。鉴于白晋线粮价涨速超过东线外汇即伪钞跌价速度,以及伪钞粮价涨速超过东线伪钞粮价的速度,已经引起太岳区粮食外流,冀南钞粮价暴涨的不利局面,边区工商总局于1942年12月指令各区集中打击伪钞。首先在东线抬高伪钞粮价,在敌占区“用伪钞高价收买囤积,制造伪钞粮价高涨”,同时“在敌区也卖冀钞,以此来打开冀钞在东边的局面”;其次,在东线收缩粮食输出,“尽先还公粮,基本不输出,即输出也要冀钞,坚决不要伪钞”,并维持冀钞粮价不变;最后,在西线抛出伪钞收买冀钞,提高冀钞价值,力求东、西线平衡。此次斗争“必须把粮食、必需品、货币三位一体的进行斗争”,以打击伪钞为目标。1942年12月,冀南银行总行密令平汉线九处粮食出口地点,从12月25日起,“限十天至迟在1月10日或15日,将外汇价格由2元压低至1元,依据粮食出口多少情形采取每天跌1角或二天跌1角或者一天跌2角”。银行系统计划“以冀钞600万元限于1月底最迟2月中吸收外汇500万元,平均价格外汇每元合本币1.3元”加以配合。(《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859—863页。)为确保货币斗争胜利,冀南银行总行、边区工商总局于1943年3月联合下发指示信,要求各区限定只有银行有权兑换伪联券,牌价必须由2元降低为冀钞1.8元,然后根据敌占区物价水准逐渐下降,直到1元,各银行收点伪钞时必须首先“供给调拨西线各地银行,供商店、粮店向敌占区抢购粮食,以及随时及时调拨其他地区银行用以打击伪钞”。各商店粮店向敌占区购粮,“应努力打开用冀钞向敌占区购粮,或用其他通货,抑或用其他物资去购换,不应单纯依靠伪钞”。(《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867页。)1942年8月颁布的太行区出入口贸易统制办法,与货币斗争任务直接关联,规定:核桃仁、花椒、羊绒、羊毛、羊皮、麻、植物油、柿饼、杏仁、瓜子、药材、木料为特种出口货,“凡向敌占区输出特种出口货时,须开具出口货清单,申请工商管理局批准许可,并经银行登记外汇或期票后,发给‘出口存查’”。太行区此举旨在掌握外汇,“一方面使汇价合理,不致使出口商人吃亏,同时另一方面对偷盗外汇的加以适当重罚”。因此太行区有意扶持商人出口边区土产,甚至“银行可以办理短期贷款,帮助出口”。(《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1017—1020页。)1942年9月颁布的出入口统制办法实施细则,鼓励商人向边区银行兑换外汇办理入口业务,规定:“凡欲使用外汇入口者,必须持有‘登记外汇出口货物凭单’及入口货物清单向工商管理局申请入口”,经批准后可换取“使用外汇入口货物凭单”,凭此单向银行或外汇交易所购买外汇,入口货物办回后再持“登记入口外汇入口货物凭单”交稽核机关查验,交税后凭税票到发证机关注销“使用外汇入口货物凭单”。(《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1021—1022页。)以上银行、工商部门的联合行动,之所以取得成功,正是因为贯彻了边区领导层通过管制贸易使边区战略出口物资与本位货币挂钩的行政思路。
在1942年大规模贸易统制和货币斗争的基础上,1943年太行区进一步推进贸易斗争的力度,斗争手段更加成熟。1943年2月召开的太行分局高干会议要求“在平原游击区里要注意对原有牙纪的掌握与改造,要使他们适当减轻对农民的剥削,用隐蔽的形式给我们服务”,同时要“在能够组织交易的地方组织交易所”,从而打入游击区,以公开的方式“使冀钞扩大流通范围,可以征税,可以掌握外汇”,特别是“我们还可以用一部分资金在交易所中活动,又可以发挥经济上的力量,依靠交易所在附近开展合作社工作”。(《财政经济建设》(上),第171页。)1943年3月2日,太南工商分局决定针对伪银联券暴跌情况,“乘机出口一部粮食换成伪币,到西边购粮”,同时组织山货出口,“越是敌区货币动摇混乱的时候,越是山货出口最有利的时机,商人出口山货登记外汇的出口凭单,可立即批准其进口相等数量之必需品,或实行部分的兑货制,或立即收买其外汇去购粮”。(《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865页。)1943年3月5日,冀南银行总行、边区工商总局联合指示:“兑换伪联银券的地方,只限定于银行机关”,各地银行收兑伪钞“只能少量保持,首先应供给调拨两线各地银行供商店粮店向敌占区抢购粮食,以及随时及时调拨其他地区银行用以打击伪钞,不应长期留存手上”。(《冀南银行》(1),第344、345页。)1943年3月12日,冀南银行总行、边区工商总局联合指示各区采用现金、必需品交换、伪钞、冀钞、法币等各种手段,“利用东线开放、西线封锁的空隙,加紧吸收东线有利的必需品,供给西线敌占区与游击区,换取粮食,粉碎敌人的封锁”,同时“利用东线开放与物价上涨,出口必要数量的粮食和山货,打击伪钞支持冀钞。从压低伪钞比值中,吸收伪币、必需品,保证供给西线购粮使用”,彻底粉碎日寇在西线抢购粮食的企图。(《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844页。)冀南银行总行、边区工商总局于1943年4月下发紧急指示,要求首先在东线,以一部分粮食输出换回伪钞,再投到西线敌占区吸收粮食;其后,“竭泽而渔,倾尽根据地内一切可能出口之货物,如花椒、黄麻、丝、药材、苇席、枣、皮毛、毛毯等,组织出口,只求不赔钱,不苛求赚钱”,换回伪币作为购粮资金。(《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868页。)
随着抗战形势的逐渐好转和边区经济实力的增强,货币斗争环境也有所好转。边区经济部门及时总结前两年货币斗争的经验,为下一阶段的经济斗争做准备。1944年10月,冀南银行太行区行、边区工商总局在总结外汇工作时深刻认识到“外汇斗争的基本力量是物资,而实质是一种出入口的贸易斗争,直接外汇是表现在出入口贸易上,我们管理外汇是为了掌握汇价调整出入口贸易,通过外汇换取我们更有力的物资”。总之,“物价与汇价基本决定于物资力量”。因此,“掌握外汇应该是以刺激输出入和发展生产为原则”,同时“管理外汇与出入口贸易在分工的进行中必需互相配合,每个时期出入口的情形及外汇情况应该互相了解,发挥在对敌经济斗争中一元化的力量”。(《冀南银行》(1),第667、669页。)太行区委也认识到:“通过和主要商品的结合,才能巩固币值”,因此,“发行货币最可靠的准备是物资。发展生产、物资增多,币值才会提高”。此外,货币比值还取决于出入口状况,“没有充足的物资,没有出超是不能提高币值的”。(《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1辑,第381页。)
稳定物价的斗争
伴随货币斗争始终的是物价问题。物价波动剧烈是根据地面临的又一经济难题。这是由于日寇控制华北大城市和交通线后,“我们在经济上尚不能完全独立,必需将农产原料输出,以换取必需品,尤其我们缺少食盐和产棉区,因此根据地物价易受敌占区的影响”。加之日寇一方面对边区封锁食盐等必需品,另一方面对边区山货出口加以禁购禁运,“影响到山货特产之不易输出与价格之低落。这是农产山货与外来必需品剪刀差额扩大之基本原因”。(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编《冀南银行》(2),河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923、924页。)特别是1941年后日寇破坏性的“扫荡”使边区生产力受到严重摧残,以及1942年、1943年的严重灾荒,造成1942年、1943年由粮食领头的物价暴涨。太行区物价自1937年6月起直到1944年2月,出现1939年、1940年之交,1943年夏季和1943年年底至1944年2月三度暴涨。“物价的暴涨多以粮食领头,而且程度也较必需品及山货更猛。”可见,“决定物价变动的主要因素是物资”。(《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1157、1160页。)
边区经济管理部门始终关注物价问题,强调物价平衡政策,重点做好夏季平稳粮价和紧缩放款的工作。太行区委指出:“用行政独占力量有意压低物价是错误的,但是蓄积必要的物资力量在夏季平稳物价是非常重要的。”(《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1辑,第309页。)边区财经办事处针对边区物价主要受财政赤字和物资缺乏影响的症结,提出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由贸易机关和公营商店掌握和调整全区物资的行政思路。他们发现物价波动主要受季节性矛盾、地域性差额和不同种类商品价格的差额的综合影响。对于农村自然经济的季节性物价波动,边区可以通过财政上在春季和秋季以前征收货币和公营商品进行必要的吸收调剂加以解决。对地域性差额,则有赖于边区内的自由贸易。而对于外来工业品和边区土产的剪刀差问题,调整出入口税,组织土产输出十分必要。总之,边区经济管理部门认识到,除行政力量外,还必须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才能根本上解决物价问题。
边区经济管理部门还逐渐认识到贸易管制与市场流通之间的辩证关系。太北区委注意到,必须根据市场要求调节货币流通量以稳定物价,做到“通货膨胀的地方要吸收,不足的地方要设法增加流通额,在市场上保持适当的货币,提高货币的价格,使物价逐渐平抑”,同时还要杜绝根据地内以物易物现象,因为“这是一种使市场缩小,降低货币信用、迟滞货物周转的严重现象”,要求“银行要多印小票”,避免因找零困难影响物价。(《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1辑,第220、221页。)太北区委还强调打破根据地内部的贸易壁垒,做到根据地之间打成一片。“过去县县设卡,卡卡征税的厘金苛杂,须即刻停止”,现在要做到“各个根据地的货物互相交换,互相调剂,贸易关系经常化”。物价政策要放开,“取消官价,自由买卖,不准排挤小商人,必须设立定期的或临时的集市,以挽救市场死滞、物价腾涨的现象”。对外贸易要做到“奖励土货出口,以物易物,达到出入口平衡,避免入超”。(《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1辑,第223页。)
针对粮价往往成为物价上涨先导的现象,边区经济管理部门重点展开对粮食供销关系的梳理。边区政府原则上禁止粮食出口,但“政府有组织有计划出口,而能换取必需品者,可以出口”。为此,边区工商总局于1941年12月表示:各地应组织粮食出卖,或与当地商民协作,或委托商人和商会组织粮店专卖,“但必须保证执行政府之粮食贸易政策,并在管理局领导监督下进行之”。粮食专卖不是断绝对敌占区粮食买卖,而是有计划的出口,“一定保证换取必需品来”;专卖要做到粮食出口与必需品入口的平衡,“不是平抑物价,而是提高根据地粮价”。(《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1027页。)1942年4月,边区工商总局强调专卖不影响根据地内自由交易,专卖随市价吞吐以平衡粮价,但由于粮食价格季节性涨跌规律以及战争因素影响,沿平汉线边境地区,必须通过专卖调节粮价,实行两种价格政策:“对凡有购粮证者,按照公平市价,自由交易之价格政策;对贩运粮食出境者,采用高于市价之粮食价格出售政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1029页。) 公营的西营德兴泰商店也在粮食吸收工作中认识到:“吸收敌占区粮食,应主要拿伪钞来吸收”,此外还“必须准备充分的必需品,以防伪钞不能吸收时即用必需品来换粮”。(《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1076页。)1942年10月,冀南银行总行、边区工商总局联合指示白晋线各公粮收款机构,“应于12月1日起,通过粮价减低,发动全面物价减低,粮价应按照东线汇价,不许有过高之差额利润,但粮价应比外来品价格稍高”。(《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859页。)冀南银行总行、边区工商总局为确保货币斗争胜利,于1943年3月5日联合下发指示信,要求各区“设法制造并促使敌占区物价更加高涨,使根据地物价(冀钞价)与敌占区物价(伪钞价)之比较逐渐趋于平衡”。指示信明确指出:“唯有打击伪联券,才能保持根据地物价平稳,不受敌占区物价高涨的影响而受波折高涨。”(《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867页。)1943年3月12日,冀南银行总行、边区工商总局联合指示各区:“应设法筹一部分粮食调剂支持,吸引粮食上市,然后再逐渐压低价格。”(《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844页。)
可是,1943年11月25日后,边区物价再度暴涨。由各地粮价暴涨引发各种物价平均上涨一倍,外汇同时狂跌,市场秩序一时陷于混乱。边区财经会议分析认为,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军政生产机关、人民、商人,根据一年来物价发展的经验,都在争先采购货物,屯积货物”,以至“通货都向市场上拥挤”;其次,“入冬以来出入口贸易入超数目巨大”,导致外汇形势对边区不利;最后,“本票发行后兑换不便”,造成通货紧张,“形成发生新币抢购货物之现象”。(《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808页。) 工商总局也认为,这次边区各地普遍的物价暴涨,“一般说来,在根据地粮价升涨速度比日用品升涨速度快,而相反的在敌占区日用品升涨速度较粮价快。在根据地内部,西边的物价涨得比东边快,但物价涨得最严重的还是根据地腹心地带”。这次暴涨的原因,边区方面的因素,首先是近二年的灾荒,其次是冀钞的通胀特别是大额流通券的信用萎缩。日伪方面的因素,首先是同时期的紧缩通货,使冀钞在外汇市场上贬值,从而影响到物价;其次是日伪在根据地周围疯狂掠夺粮食,制造市场恐慌。此外,边区外贸在最近两个月出现“吸收粮食及军政各机关准备明春所用而提前争购原料、材料,造成对外贸易上的巨额入超”,客观上影响到冀钞的市场行情,也相对影响到内地物价。上述情况的综合作用,“使根据地市场形成变态繁荣,商户增加,而小贩特多”。(《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1149—1151页。)
为扭转这一轮物价恶性上涨和冀钞信用跌落的颓势,边区财经会议首先要求“军政机关生产、银行、公营商店所存各种土产、山货立刻全部出口,以支援外汇之稳定”;其次要求银行停止商业活动,紧缩信贷;最后要求银行存粮交工商局分区代卖,以稳定粮价。(《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808、809页。)冀南银行总行也于1943年11月指示太行区各分行,应注意通过掌握物资平抑物价,通过委托工商局或委托商人代购粮食掌握物资,用于调节季节性物价波动,即“可使秋冬季物价适当提高,使出售物资之广大贫苦农民多得一些利润,少受一些剥削。反之在春季抛出掌握之物资后,适当压低物价,使广大贫苦农民获得低价之必需品”,这样“既可调剂内地商业因季节影响造成之严重的不平衡现象,又可主动地掌握外汇价格”。(《冀南银行》(2),第899页。) 1943年12月召开的边区工商总局分局商店经理联席会议疾呼:“如果不能掌握住物资就没有力量控制市场价格。”而要做到掌握物资,应首先注意其季节性,“在春天调剂,供给群众粮食,而在冬季把棉吸收进来,把山货输出去”;其次要克服地域限制,“东线产棉,西线产粮,于是就要使粮食东流,棉花西流”。(《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1079页。)
在成功应对1943年11月物价暴涨经验的基础上,1944年4月,边区财经会议为预防粮价再次暴涨,决定“夏季吸收掌握麦子二万石,由工商局主要责成五、六分区购买保存”。出卖时间由经委会决定。(参见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档案馆编《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编(河南部分)》(一),档案出版社1985年,第333页。)为保持物价平稳和压低外来品价格,太行区合作会议1944年9月要求“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争取农产品对外来物品的比较合理有利的交换,这是对敌经济斗争的一个中心任务”。会议号召发挥群众力量,“组织敌占区游击区人民大量走敌人的私,拿棉花来根据地换山货粮食,造成群众性的点滴入口”,同时要求边沿区的合作社用土产换回棉花、小米等外来必需品。(《冀南银行》(2),第916、917页。) 边区工商总局及时察觉市场价格变动迹象,于1944年12月指示各地趁“东线汇价稍见抬头,可能是物价上升的象征”之机,果断将手中准备的山货出手。总局认为目前时机成熟,“价格虽疲,可是与棉花食盐价相比,我们并不吃亏,况且斯时吸收棉花正是有利时机,明春棉花上涨无疑”。(《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1216页。) 可见,经过货币斗争的考验和物价调节的实践,边区经济管理部门的宏观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1945年1月,边区工商总局鉴于“粮食丰收,粮价跌落,致使群众无法出售”,决定边沿区收成好的地方,可由合作社组织粮食出口,“必须兑回一定数量的棉花、土布、食盐,应争取有利多换。有纺织条件的应多换棉花、少换布”。(《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1217页。) 1945年5月,工商总局指出,“平抑外来必需品与农产品的价格悬殊,是1945年物价汇价斗争的主要目的”,要求各地经济部门“掌握敌伪对于货币的膨胀、紧缩,物价变动的规律”,特别是“掌握其发行通货大量收买物资,物价因而上涨,又进行紧缩通货压低物价,物价稍趋稳定,则又大发通货,物价又高的规律”,灵活改变对策,打击敌伪对根据地的掠夺。一方面,为了平抑外来必需品与农产品之间价格上的悬殊,应“适当地提高或稳定农产品之价格,有意识有计划地尽力争取10斤米1斤花,1斗米4斤盐的目标之保持”;另一方面,努力发展纺织日用品替代工业的生产,“商业方面的资金应急速转向工业上去”。(《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1155页。)
当然,边区部分地区和部门在货币斗争中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政策执行偏差。如太行区委1943年6月总结到:“近来因为粮食的作用非常大,就发生了把粮食的出入口,作为对敌贸易斗争的主要内容和靠山的偏向,产生了对敌经济斗争畸形的投机性的发展。”在紧缩通货问题上没有抓住农村市场季节性的规律,即“根据地是农村,从秋天到旧历年关,是农民吐出粮食、山货换取必需品的最兴旺的时候,是手工业者买进原料较多的时候;从物价上讲是全年最低的时候,也就是货币的购买力较好的时候;从出口上讲,是出超时期。也是外汇比值较有利的时机”。但是边区在这时反而紧缩通货,“不但不能克服这种季节性的不平衡的弱点,而且会相对扩大这种弱点”。边区货币斗争的另一种投机性倾向是非法倒外汇。“这种倾向的发展,就会放松货币斗争中基本工作的努力和研究如何组织贷款促进生产,如何调剂通货的流通,如何配合输出入巩固冀钞。”太行区委认为,造成这种错误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对伪钞、冀钞二者间关系的规律有着不正确的估计,没有注意到边区“只能在季节上有一定时间、一定地区的局部的相对的优势”,因此把货币斗争的作用绝对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1辑,第302—305页。)不过,尽管有上述不足,边区货币斗争的成绩仍是不容抹杀的。
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货币斗争所取得的显著成就,是根据地各级党组织和抗日民主政府贯彻群众路线的结果,是党和群众集体智慧的结晶。边区党和政府坚决依靠群众,在发展农业生产和促进商业贸易的基础上,利用自身区域经济比较优势,通过行政和经济两种斗争手段,向敌占区市场主动出击,坚决回击了日伪当局以排挤法币、抢购边区战略物资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掠夺政策,打破了日伪对根据地的经济封锁,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国民党恶性通货膨胀政策对抗战经济的消极影响。因此,以晋冀鲁豫边区货币斗争为代表的敌后抗日根据地的货币斗争,与减租减息和大生产运动一起,成为中国共产党敌后抗战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价值和学术意义不容忽视。
作者王明前,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张莹 最后更新:2022-12-12 08: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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