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上海交通大学战争审判与世界和平研究院教授刘统,因病医治无效,于2022年12月21日去世,享年71岁。刘统教授长期从事历史地理、中共党史与战争审判研究,出版著作有《唐代羁縻府州研究》《中原解放战争纪实》《华东解放战争纪实》《东北解放战争纪实》《北上——党中央与张国焘斗争纪实》《红军长征记:原始记录》《战上海》《大审判:国民政府处置日本战犯实录》《火种——寻找中国复兴之路》等。抗战文献数据平台谨以此文悼念这位杰出的前辈学者。
摘要
1945-1949年,国民政府对侵华日本战犯进行了大规模的军事审判。作为东京审判的组成部分,中国设置了十个军事法庭,对两千多名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本文依据历史档案和记载,从前期准备、审判经过、重要个案审判、特殊案件的审判等方面对审判的全过程作了回顾和再现,首次披露许多具体史实。对国内政治因素导致的缺陷和冈村宁次案的重大误判,也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绪论
1945年8月日本战败投降后,根据同盟国的商定,国民政府开始筹备战后审判,并对战争罪犯展开调查。1945年11月6日,国民政府成立“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原属陆军总司令部, 后隶属国防部。委员会拟定了《战争罪犯审判办法》等文件,对日本战犯进行逮捕、拘押和引渡。
从1945年8月到1947年5月,中国各地共逮捕日本战犯2357名。在北平、沈阳、南京、广州、济南、汉口、太原、上海、徐州、台北10个城市设立了专门审判战犯的军事法庭。其中,南京军事法庭直属国民政府国防部,其他9个军事法庭隶属于各战区、绥靖区或行辕。从1945年12月至1947年12月共计审判日本战犯2435人,其中判处死刑149人,实际执行145人( 4人在执行前病死或减刑) 。其余的判处无期或有期不等的徒刑,也有部分因证据不足释放。
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 又称东京审判) 。中国国内审判作为东京审判的组成部分,积极提供证据,特别是对南京大屠杀惨案的揭露,为配合东京审判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战后对日本战犯审判,是在英美等国放弃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后,中国政府对日本战犯进行的独立审判。这对长期遭受日本侵略的中国人民来说,是一件宣示主权、伸张正义的重大事件。 在没有先例、没有经验的背景下,独立进行如此大规模的国际审判,对中国的司法工作者也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国民政府中的诸多外交、法律、 军事人员,尽自己的能力,完成了这次规模浩大的审判。
但是,这样一次重大审判,包括东京审判,长时间在中国境内很少被提及,研究成果也微乎其微。不能不说是非常遗憾的。其历史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政治方面。中国共产党一直不承认国民政府的对日审判。《毛泽东选集》第四卷包含两篇文章: 1949年1月28日《中共发言人关于命令南京政府重新逮捕前日本侵华军总司令冈村宁次和逮捕国民党内战罪犯的谈话》 和1949年2月5日《中共发言人关于和平条件必须包括惩办日本战犯和国民党战犯的声明》,将国民政府军事法庭宣判冈村宁次无罪释放斥之为“出卖民族利益,勾结日本法西斯军阀的犯罪行为”。因此,中共在建国后一直不承认国民政府对日审判的合法性,致使这段历史长期被湮没,无人提起。
二、历史资料方面。由于当年的审判均为军事法庭操作,档案文献保存在当地军事机关。后来沈阳、济南、徐州等地都经历了战争,军事档案荡然无存。北平和平解放后,“华北剿总”档案曾移交解放军。但建国后几经搬家,也找不到下落。我们只能从当年的报纸上寻找有关审判的消息。虽然报纸上也刊登了部分战犯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但多数情节过于简略,难以恢复全貌。 这是造成研究空白的主要原因。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家开始重视对日审判的历史研究,特别是南京大屠杀的研究。南京大学编纂的多卷本《南京大屠杀史料集》,其中《南京审判》一卷还原了当年国防部军事法庭的审判内容,但是其他九个城市的审判情况,还远不清楚。
近几年来,随着日本右翼势力否认日本侵华罪行的逆流泛滥,中国人民开始重新审视当年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以历史事实回击日本右翼势力的言论。由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牵头,各省市党史和地方志部门历时十年,开展中国抗战损失调查,搜集日本侵华罪证。台湾方面也开放了当年国民政府外交档案,上海交通大学成立“东京审判研究中心”,全面开展东京审判及相关审判研究。这都为研究国内对日审判提供了条件。本文就目前所见资料,对1945 -1949年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过程,做一个初步的概述。
一、审判的筹备与罪行认定
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审判的筹备工作,是在英美盟国的带动下展开的。这个过程,台北“国史馆”藏民国外交部档案记载得比较详细。
1942年1月13日,在英国伦敦举行了欧洲九个被占领国惩治德国法西斯暴行会议,邀请中国参加,中国驻荷兰公使金问泗出席。会议通过宣言,战后将对德国侵略欧洲暴行进行惩治。中国代表也发表宣言称,应以同一原则惩治日人在华暴行。
1943年10月20日,同盟国各国在伦敦开会,筹备成立“联合国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顾维钧等代表中国政府参加,表示完全赞同,并强调“中国遭受敌人侵略远较出席各国为早”,要将在中国调查的起始时间提前。会后,委员会宣告成立,总会设于伦敦。
1944年2月23日,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在重庆成立。由原外交部部长王正廷任主任委员。 委员会成立后,开始了初期的日军罪行调查工作。但在战争期间,广大沦陷区内无法展开具体工作,只能在大后方难民中开展调查。初期没有经验,主要集中在战争损失调查、人员伤亡等方面进行统计。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各地日军相继向国民政府投降,等待遣返。国民政府得以开始实质性的调查和惩处战犯工作。10月8日国防最高委员会第173次常务会议上,参谋总长何应钦报告接受日伪军投降情况并提及对日伪罪犯、战犯处理问题,指出“战争罪犯调查委员会亦似应积极展开工作,毋使战争罪犯永久逍遥事外”。
为确定日本战犯名单,1945年9月11日,国民政府由外交部牵头,会同中央秘书处、司法行政部、军令部、中宣部、国际问题研究所联合召开讨论战犯名单会议。最初议定的名单包括日陆军罪犯、海军罪犯、政治罪犯等类别,其中政治类共48名,包括近卫文麿、东条英机等政府首脑, 杉山元、板垣征四郎、畑俊六等军事将领,广田弘毅、松冈洋右等历任外相,小仓正恒、河田烈等历任藏相。
一些特殊人物,虽然职位不高,也列入战犯名单。如芳泽谦吉,1923年就任驻北洋政府公使,参与处理一系列中日冲突及1928年日本出兵侵略山东。1932年辞官后不再担任实职,日本全面侵华后,他已不在决策层。但由于他参与早期侵略中国的许多决策,因此列入战犯名单。
还有大谷光瑞,日本西本愿寺的第22代法主,探险家。1902年大谷率探险队前往中亚、新疆等地挖掘文物。后来派橘瑞超等人发掘调查吐鲁番、库车等地,获得大量出土物。作为宗教人士,大谷从未在政府任职,但他对中国的文化侵略影响极大,所以也被列为战犯。
这个名单,远远超出后来东京审判裁定的战犯名单。反映出国民政府在酝酿时,考虑到日本侵略中国的全过程中起过重要作用的人物,不仅局限于政府要员和军事首脑,而且涉及经济、文化等多方面人物。
蒋介石最后裁定的名单原有20人,然后又按顺序标出12人,还用红笔圈去二人。12名重要战犯为: 土肥原贤二、本庄繁、谷寿夫、桥本欣五郎、板垣征四郎、矶谷廉介、东条英机、和知鹰二、影佐祯昭、酒井隆、喜多诚一、畑俊六。其余8人为: 梅津美治郎、多田骏、秦彦三郎、小矶国昭、 大谷光瑞、阿部信行、南次郎、甘粕正彦。最后大谷光瑞、甘粕正彦用红笔圈去。这份一再精简的名单,主要考虑这些罪犯在侵华战争中起的作用和参与的重大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圈掉的两个人大谷光瑞已见前述,甘粕正彦虽然是日军少佐,但长期担任“满洲电影株式会社”董事长,主持拍摄了很多歌颂日本军国主义、奴化中国人思想的电影。他没参与战争,但名气很大,所以列入战犯名单。
战犯名单有两个特殊人物不在其中。一个是日本天皇裕仁。国民政府最初认定的战犯名单,天皇裕仁排在首位。但是战后美国为了长久控制日本,考虑还是保留天皇制度,因此杜鲁门与蒋介石磋商后,国民政府最终确定的战犯名单中没有日本天皇。尽管外界舆论强烈要求追究天皇的罪责,但国民政府还是与美国立场保持了一致。
另一个是冈村宁次。作为日本“华北方面军司令官”及“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当然是侵华首恶之一。但冈村在抗战期间主要的对手是共产党和八路军,日本投降后,冈村积极配合国民政府,拒绝向八路军投降,等待国民政府的接收, 使蒋介石感到满意。在商议战犯名单之初,1945年9月13日,何应钦就致电外交部的王宠惠、王世杰,特别关照不要将冈村宁次列入,以免影响接受日军投降和遣返等工作。
大规模审判日本战犯,需要对罪行认定有一个全面的、合乎法律规则的明确、具体的界定。 中国政府在这方面也没有经验,先参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海牙公约》中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战时海军轰击条约》及《日内瓦红十字会条约》。1946年7月按照联合国战犯审查委员会伦敦总会的规定,列举了34项罪行。后来考虑到这些罪行未必都符合中国国情,根据中国刑法,国民政府1946年10月23日公布《关于战犯审判条例》,对上述罪行做了调整和补充,开列如下:
1. 有计划之屠杀、谋杀或其他恐怖行为。
2. 将人质处死。
3. 恶意饿死非军人。
4. 强奸。
5. 掳掠儿童。
6. 施行集体刑罚。
7. 故意轰炸不设防地区。
8. 未发警告 ,且不顾乘客与船员之安全而击毁商船或客船。
9. 击毁渔船或救济船。
10. 故意轰炸医院。
11. 攻击或击毁医院船。
12. 使用毒气或散布毒菌。
13. 使用非人道之武器。
14. 发布尽杀伤无赦之命令。
15. 在饮水或食物中置毒。
16. 对非军人施以酷刑。
17. 诱拐妇女,强迫为娼。
18. 放逐非军人。
19. 拘留非军人加以不人道之待遇。
20. 强迫非军人从事有关敌人军事行动之工作。
21. 军事占领期间有僭夺主权之行为。
22. 强迫占领区之居民服兵役。
23. 企图奴化占领区居民或剥夺其固有之国民地位权利。
24. 抢劫。
25. 勒索非法或过度之捐款与征用。
26. 贬抑货币价值或发行伪钞。
27. 肆意破坏财产。
28. 违反其他有关红十字会之规则。
29. 虐待俘虏或受伤人员。
30. 征用俘虏从事不合规定之工作。
31. 滥用休战旗。
32. 滥用集体拘捕。
33. 没收财产。
34. 毁坏宗教、慈善、教育、历史建筑物及纪念物。
35. 恶意侮辱。
36. 强占或勒索财物。
37. 夺取历史艺术或其他文化珍品。
38. 其他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之行为,或超过军事上必要程度之残暴,或破坏行为,或强迫为无义务之事,或妨害行使合法权利。
从引进参照国际法设立的34条罪行到自主修订的38条罪行,体现了中国法律界的一个突破。在确认罪行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日本侵略中国的事实,特别针对日军对中国人的大屠杀、 虐待、掠夺历史文物等罪行,设立相应条款。对后来的审判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
成立“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确认战犯和制订《战犯审判条例》,是审判日本战犯的基础工作。1945年11月6日,国民政府由军令部、军政部、外交部、司法行政部、行政院秘书处、联合国战犯审查委员会远东分会等单位联合组成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由军令部牵头,开展国内对日战犯的审判工作。会议制定了《战争罪犯处理办法》和《战争罪犯审判办法施行细则》,并于1946年1月报请国民政府批准通过。确定了指导机构和相关法规原则后,国内审判工作得以全面展开。
为了将战犯及时抓捕归案,在日军遣返之前,国民政府指示各地方政府和法院,向民间大量征集调查日本战犯的罪证。根据1945年10月行政院颁发的《敌人罪行调查办法》,各县市政府、国民党各级党部和各战区司令长官部协助, 进行大规模的敌人罪行调查。
《调查办法》规定: 各地方法院检察处、县司法处和兼理司法的县政府,一方面布告周知并接受人民的申诉报告,另一方面由各检察官、审判官直接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要填写《敌人罪行调查表》,写明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 犯罪人姓名、官职、所属部队机关名称和犯罪日期、地点、事实、犯罪种类等项。并附上人证、物证。其中人证一项为甲、乙两种具结文书。结文( 甲) 是受害者本人的申诉,陈述被害事实后,须注明: “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余愿居于告诉人或证人之地位。倘有虚伪,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结文( 乙) 为见证人的证词,证词后须写明: “陈述前已告以具结之意义及诬告伪证之处罚,陈述后又令具结人阅览并向其朗读,经承认无异。”最后由具结人和调查人签名、 盖章,写明年龄、籍贯、职业、住址。这样完备的证词,方具有完备的法律效力。北京市档案馆现存3000余份这样的证词,是当年河北高等法院调查取证的一部分。北京市档案馆选编了762份证词,使我们得以了解当年的取证内容。旧居北平的国民政府参军长商震将军带头,申报了自己在北平的三处房产分别被日本驻“华”大使楠木、 宪兵队长内川占据的事实,并列出损失的家具等清单。参与调查的北平警察局长汤永咸出具证词,证明商震的申诉属实。
从北京市档案馆公布的证词来看,多集中在北平、天津、保定等河北境内的城市,事实以日军屠杀百姓、烧毁破坏房产财物、抢劫、酷刑、拘捕虐待、勒索征发、劫掠劳工为主。而犯罪人员也多集中在当地驻守的日军军官和宪兵。由于当时政治形势的原因,华北广大的农村,特别是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都未列入调查范围。日军在华北进行的多次大扫荡和战争罪行,在这些罪证中基本没有反映。这就使取证的范围和数量大大低于实际存在,难以达到全面客观的覆盖。
各地的调查取证工作也不顺利。据1947年8月《广东高等法院检察处工作报告书》反映: 1945年9月法院接到政府命令,开始调查日本战犯罪行事件,但是各种表格到11月底才颁发到院。随后高院通令各属地方法院加紧办理,但调查工作遇到种种困难。主要原因有:
1. 沦陷区人民迁徙频仍,当时被害之人恒多他适。
2. 人民习惯每易善忘,时过境迁,恒不愿举报。
3. 被害地区辽阔,各处交通不便,难以普查。
4. 调查旅费浩繁,表结用纸亦多,各地方法院限于经费,颇难措办。
报告中还说: “本院为排除以上各项困难起见,当谋一普遍策动之方。一面分函省政府、省党部、省青年团、省临时参议会等机关团体,通令各市县政府、各市县党部、各市县青年团、各市县临时参议会同时策动,协力调查。一面通令各地方法院检察官与各该县机关团体取得密切联系, 并令各地方法院转令各区乡镇公所暨各保甲长等负责举报。必要时检察官亲往受害较巨之各区乡村庄,实地劝导,调查具报。至调查费用,准其据实列报,另造预算,呈请核发。经此督促后, 各地方法院检察官纷纷亲往各地,实地调查。经调查所得之表结等,先后呈报到院。经初步审核后,分批转呈察核。先后得12批14567件,其由各属地方法院径行呈部者,计5285件。”
这个报告具有代表性,可以想见当年调查取证工作的艰辛。尤其是战争罪行的取证最为困难,因为在战争期间,受害一方很难确认日军的番号、更难以确认日军的身份和姓名。战争期间失踪者下落不明,难以确定生死。施暴的日军由于调动迁移,异地申诉也很难寻找元凶的下落。 所以当年的战争罪行调查不可能将日军罪行全部查清,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尽管如此,各地法院和政府还是尽量搜集证据,特别是配合东京审判后,取证工作掀起了一个高潮。这些证据, 为后来的审判日本战犯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二、上海美军法庭的对日审判
当国民政府还在筹备对日审判时,1946年1月,美军在上海成立军事法庭,率先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
日军投降后,麦克阿瑟立即下令逮捕与美军作战有关的日本战犯,并开始组织审判。最先受审的是在菲律宾与美军激战的山下奉文大将。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美军法庭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于1946年2月判处山下死刑,并处以绞刑。东京审判尚在酝酿之中,美军已经全面展开对日本战犯的审判。这种审判不是追究战犯在战争全过程中的罪行,而是局限于与美军有关的罪行。
1946年初,美国中国战区参谋长兼驻华美军总司令魏德迈奉命在上海组建美军军事法庭,法庭设在长阳路147号提篮桥监狱内。1946年1月24日上午,美军军事法庭开庭,审判日军第34军参谋长镝木正隆少将、汉口宪兵队司令福本龟治大佐等18名日本战犯。检察官指控镝木正隆等18人于1944年12月在汉口杀害美军飞行员的罪行。当年11月21日,美军一架飞机在汉口上空被日军击毁,3名美军飞行员被捕,受到百般折磨后处以绞刑。2月11日和18日上午,美军军事法庭两次公开审讯镝木正隆等18名日本战犯。负责调查此案的美国少校蒙乃可、上尉伯斯丁及目睹美国飞行员被日本战犯杀害的中国平民杨德有、宋文通等人到庭陈述,控诉日本战犯在汉口对美俘飞行员所作的种种暴行。经法庭调查、律师辩护、被告的答辩等法定程序,2月28日美军法庭对18名日本战犯作出宣判: 判处镝木正隆、藤井勉、增进庄造、松田耕一、白川舆三郎等5人死刑,其余的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不等。4月22日上午8时,5名日本战犯由美国宪兵押解到这幢监楼3楼执行绞刑。行刑完毕, 对尸体实行火化。
1946年3月,原上海江湾战俘营翻译主任石原勇出庭受审。法庭指控他在战俘营期间,对美军战俘实行各种酷刑。因为石原懂英语,审讯美军都在场,美军战俘对他印象最深,仇恨最大。 虽然他不是具体的刑讯者,但却最先被举证和受审。
3月12日,美军法庭审判原日军沈阳集中营管理员三木遂。法庭指控三木虐待美军战俘威灵顿。威灵顿在关押期间,接受同情他的中国人香烟15包,被日人看守查获。三木要他交代来源,威灵顿拒不招供。于是三木用酷刑拷打,致使威灵顿死亡。三木战后避居上海,被美军搜捕归案。
东京审判展开后,美军审判转向日军将领和主官。原日本华南派遣军第23军司令田中久一中将作为日军侵略华南地区的首犯,由广州行营军事法庭审判。1944年底,田中曾兼任香港总督,犯有主持杀害美军飞行员战犯的罪行。美军上海法庭要求将田中引渡到上海受审,中方答应了美方要求。9月3日,美军法庭判处田中久一死刑。判决后报请南京美军驻华总部核准,但广州军事法庭庭长认为: 田中在华南罪行,远较在香港杀害美军飞行员为甚。无论美军法庭判决如何,对广州军事法庭审判此案绝无影响,因此该战犯仍须交回中国军事法庭审理。③1947年3月27日,经蒋介石亲自下令核准,田中久一在广州执行枪决。这个过程,反映了国民政府坚持司法独立,不受美军法庭影响。
因为美军审判主要追究虐待美军战俘的日本军人,不涉及日本战犯对中国人犯下的罪行, 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对日本战犯从轻判处的错误。1942年8月,日军驻沪第13师团司令泽田茂中将主持军事法庭,将被俘的美军飞行员霍玛中尉、法罗中尉、史巴滋军曹判处死刑,对哈德中尉、巴尔中尉、尼尔逊中尉、梅特少尉判处无期徒刑。但美军法庭于1946年4月15日宣判: 泽田茂和参与此案的日本军事法庭职员冈田隆平中尉、田外次郎少尉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聆听判决后,泽田茂口嚼橡皮糖,表情轻松。其余战犯不料判刑如此之轻,无不喜出望外。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 美国法官认为: 泽田茂等人的行为是执法行为,而不是战争行为,所以从轻处罚。
三、中国军事法庭审判
根据国民政府和战犯处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1945年12月起,战犯处理委员会根据军事区域划分,在南京、汉口、广州、沈阳、太原、北平、徐州、上海、济南、台北10个城市设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及战犯拘留所,除南京法庭直属国防部之外,其余9所分别隶属各地区的最高军事机构。 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庭长石美瑜,检察官为陈光虞、李璿; 武汉行辕庭长唐守仁,检察官悟俊; 广州行辕庭长刘贤年,检察官蔡丽金、吴念祖; 沈阳东北行辕庭长岳成安; 太原第二战区庭长刘之瀚,检察官胡俨; 北平第十一战区庭长余彬,检察官伍钟垿; 徐州绥靖公署庭长陈珊; 上海第一绥靖区庭长李良,检察官林我朋; 济南第二绥靖区庭长李法先,检察官李鸿希; 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庭长钱国成,检察官施文藩( 东北行辕法庭起初设在锦州,第十一战区驻河北保定,为方便审判法庭设在北平) 。
在此之前,上述各地高等法院已经开始了大规模审判汉奸,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相关证据。但各地审判初期,受到美军法庭的影响,主要目标是日军宪兵、监狱官员。他们在当地作恶多年,民众容易指认。
广州法庭审理的第一案,是驻汕头日军宪兵杀害国民党军队情报人员的案件。1945年7月, 汕头日本宪兵吉川悟保、黑木正司等,捕获国民党186师驻汕头情报主任郭伟杰及属下11人。8月13日,日军宪兵将这12名国民党情报人员杀害于汕头机场。在法庭上,吉川、黑木等承认了罪行。但汕头宪兵中队长松永平司大尉声称他当时不在场,不能承担责任。然而同案犯证实: 松永早已掌握了郭伟杰等在汕头从事情报工作的线索,指示部下相机行动,所以松永作为宪兵主官,应负首要责任。据此,广州法庭于6月12日宣判,将松永、吉川、黑木三人判处死刑。
日军驻上海宪兵1028人,由国民党宪兵23团负责看押。上海民众纷纷向法院、检察机关和宪兵23团递交诉状,控诉日本宪兵在上海杀害平民、严刑拷打等罪行。上海战犯管理处副处长邹任之少将非常重视,亲自前往日军宪兵关押地点,告诫日本宪兵队长山崎直吉大佐等军官,反省自己的罪行。并应美军要求,将中川、酒井等四名宪兵,引渡给美军法庭审判。
上海法庭审判的第一案是宪兵汤浅寅吉。 此人曾任日军上海战俘收容所管理员,检察官起诉书称: 1943年初大阳山之战,27军被日军俘获数百人,后转往上海战俘收容所。汤浅酷刑折磨战俘,并参与杀害钱寿夫、李志忠等军官7人。 江苏常熟日本宪兵队长米村春喜,绰号“常熟之狼”。上海法庭特地在常熟开庭审理米村。曾在宪兵队内任翻译的陆某举证: 米村为了邀功晋级,在当地大肆搜捕无辜,酷刑逼供,并将犯人送往上海处死。受害人家属举证时,法庭一片哭声。为此,上海法庭在常熟四次开庭审理米村, 落实证据。1947年1月5日宣判米村死刑。
1946年11月26日,武汉行辕法庭审判前汉口日本宪兵队分队长田中二二男,指控他“于民国三十年旧历六月,发觉中山公园附近军用电线被窃达200丈,乃饬汉奸徐子明传知各居民,谎言按日发米,并调查户籍,如户口册上无田中之签章,即认为有与政府通谋嫌疑,逼迫集中于广东医院下首之空围场地内,因此受其害者达7000余人。时正炎夏,日晒夜露,暴雨听任淋落,饥渴不顾,只准站立,三日期间备受其铁棍抽打、灌水等虐待”。12月17日法庭判处田村二二男无期徒刑。
还有一些日军军官属于情报系统。因为他们中文流利,与中国人交往方便,故罪证易于搜集和确认。原日本宪兵队宁波、金华情报组长芝原平三郎,被上海法庭指控犯有杀人、强奸、酷刑非军人罪。日军上海情报员浅野准尉,因专门搜捕中方在上海的秘密情报人员遭到指控。芝原于1947年11月22日被处决,浅野于1947年12月10日被处决。江苏溧阳日本军曹富田德,1945年3月因搜捕杀害以翻译官身份做掩护的国民党策反专员,也被法庭判处死刑。
对这些日本低级军官的审判,主要是他们长驻一地,所犯罪行易于取证。但法庭初期在这些宪兵、特务身上费时过多,而对侵华战争中犯下重大罪行的日军高级将领未进行重点审理,偏离了审判的大方向。1945年12月16日,苏、美、英在莫斯科举行会议,决定组成由美国、中国、英国、苏联等11个国家参加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破坏和平罪、 普通战争罪、违反人道罪三种罪行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审判。经过取证和筹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4月29日接受了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对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诉,并于同年5月3日在东京对这批日本主要战犯进行了审判。
东京审判为中国对日审判明确了大方向。 为了广泛搜集证据,东京审判罪行调查组回国,5月11日在南京举行联席会议,督促各地法庭搜集证据。据《申报》记者1946年10月15日采访上海法庭检察处得知,上海法庭自1945年11月到1946年总共搜集证据30638件。涉及日本宪兵、军人和侨民。但能举证日本具体犯罪人和部队番号的仅有488件。其中谋害与屠杀的71件, 对平民施酷刑的98件,强奸指控仅有3件。证据虽多,但多数无法为法庭采信。为此,国民政府国防部派出战犯罪行调查督导组,分赴各地进行指导。据广东高等法院检察处工作报告称: 1945年底,国民政府国防部派专员毕乃蹇来广州督导,指示各地检察机构搜集日军证据。工作展开后,到1946年3月,各地调查所得表结汇总共12批,14567件。各地法院直接呈报南京的证据,计5285件。“查各表结中,累计较多之敌人,计有104师团长官未藤知文、安藤利吉等19名。于去年( 1946年) 3月19日日俘行将遣返回国之际, 开列名单,电话前军事委员会广州行营,致核办理,已将所列日军104师团长官未藤知文一名逮捕。”“又敌人在广州附近之增城、从化、东阳三县所施暴行重大事件,为集体屠杀,滥施毒刑等,复令各地法院检察官重行调查,并取表结,合订一册,于上年( 1946年) 5月20日军事委员会、行政院战犯罪行调查小组由组长柴子尚率领,到粤搜集敌人罪证时,经已提供参考。”
《报告》中提到的军事委员会、行政院战犯罪行调查小组,由组长柴子尚及国民政府军令部、 军政部、司法行政部和外交部代表以及远东国际法庭检察官克劳莱、温德士上校一行7人,5月18日由上海飞抵广州,在会见广州行营主任张发奎后,对广州法庭进行督导,并转赴桂林、汉口、长沙、衡阳等地取证。
在东京审判的引导下,国内审判将重点集中到日军在华制造的集体屠杀事件上,并重点审判负有战争罪行责任的日军将领。广州法庭最重大的审判,是针对日军驻华南派遣军指挥官田中久一的审判。
田中久一,日本兵库县人,1938年初任驻台湾日军参谋长,参与侵华战争。1938年9月调任第21军参谋长,派密探到广东沿海侦察,制定作战方案。10月4日下达侵粤军事行动第一号命令。日本空军出动飞机百余架,对广东各地进行狂轰滥炸。仅广州一地,死伤平民达10余万人。 10月12日,田中久一在军舰上指挥日军7万余人从惠阳县的大亚湾等处登陆,10月21日占领广州。1941年田中任华南派遣军第23军参谋长、司令官,同年12月攻占香港。1944年12月参加豫湘桂会战,攻陷柳州、南宁等重镇。同年12月,他兼任香港总督。侵华战争后期,田中久一是侵粤日军最高指挥官。
田中久一犯下多起战争罪行。广州法庭将审判集中在两起罪行上。1944年7月,田中久一为准备参加豫湘桂会战所需物资,派人到台山县勒索粮食。该县三社乡民众奋起反抗,日军800多人将三社乡团团围住,杀死乡民245人。与此同时,日军进攻开平南楼,俘获中国守军7人,拖至附近中国银行楼前屠杀肢解。1946年7月11日广州法庭对田中进行第二次庭审时,开平南楼证人司徒克罗当庭作证。田中申诉下属所做之事,他不知情,也不能负责,应该去问当事的部队指挥官掘本大尉。鉴于田中不认罪的态势,广州法庭检察官追加起诉,指控田中犯有破坏和平、违反战争法规、滥炸不设防地区、劫掠等14项罪名。7月15日庭审,确认田中的犯罪事实为: 1942年1月进攻惠州时,屠杀平民2000余人,1944年10月攻占广西蒙墟后,将俘获的国民党士兵集体屠杀; 违反人道罪事实为: 1942年1月出动飞机六架对惠州若瑟医院进行轰炸,使田中的罪行上升到战争犯罪的高度。
经过长达四个月,十几次庭审,在1946年9月30日终审时,田中终于承认: “日中之战争,实由日本政治家观察错误,至有今日之祸,应接受审判。在战争中日军不免有可责备之处,但日军并非全般如是。停战之时,23军尚有14万之众, 稍有不慎,后果不堪设想。而广东之交接与秩序,比各地日军为佳,希审判长予以注意。部下如有非法犯罪行为,本人甚表遗憾。”10月17日,广州军事法庭以战争罪等14项罪名,判决田中久一死刑。判决时宣布国民政府国防部又转来田中罪行文件700余份,整理后如有重案,将再行处理。1947年3月27日,田中久一在广州被执行枪决。
广州法庭审判田中久一,在各地法庭中历时最长,庭审次数最多,表明中国审判人员为了对日本战争罪犯进行公正审判,付出了极大的努力。通过大量取证表明日本战犯的罪行已由单纯的杀人、掠夺、酷刑上升到破坏和平罪、反人道罪,为中国人民伸张了正义,也使日本战犯低头认罪。从而体现了中国审判水平的迅速提升,这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值得充分肯定的成就。
东京审判关于日军在中国罪行部分,重点集中在1937年11月底到12月,日军占领南京后对城市居民和流散军人进行的大屠杀。在东京法庭上,中国检察官出示了大量证据,向全世界揭露日军这一极为野蛮的罪行。指控松井石根大将对南京大屠杀负有主要责任。攻陷南京并进行残酷屠杀的共有4个师团,即谷寿夫第6师团、中岛第16师团、牛岛第18师团、末松第114师团。这四个师团的指挥官是日本华中派遣军总司令官松井石根。正是因为这一原因, 松井石根被列入日本“甲级战犯”之中。在东京审判中是根据“指挥官责任”原则对松井石根定罪的。
为了配合东京审判,南京军事法庭广泛搜集证据,对南京大屠杀中罪行最多的部队指挥官谷寿夫提起诉讼,并将其引渡到南京受审。与其同时引渡回南京受审的还有日军第16师团步兵19旅团第9联队第3大队少尉向井敏明、野田毅两人。当时的日本报纸突出报道了他们在占领南京之后进行“百人斩”的杀人比赛。南京审判与东京审判相配合,出示了大量证据和中外证人, 使谷寿夫等战犯低头认罪。虽然谷寿夫以职务定为乙级战犯,南京军事法庭经过一年的审判, 判决书中定性“谷寿夫为侵华最重要战犯,尤为南京大屠杀之要犯”。于1947年3月10日由南京军事法庭判处死刑,4月26日被枪决。1947年12月4日,南京军事法庭对向井敏明、野田毅这两名战犯进行审判后,以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等将他们判处死刑。
南京审判是中国对日审判的高潮,关于这个过程,国内外已有详细论述,并就其中的许多问题展开辩论和考证。本文限于篇幅,不再重复叙述。
四、对相关特殊案件的审判
中国军事法庭除了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外, 还对与其相关的一些案件进行了审理。
对日本侵华以前和侵华战争期间,以外交官和各种身份在中国从事特务间谍工作的日本人, 国民政府都将其列入战犯。1946年1月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决议: 分别将日本在华特务机关长茂川秀和大佐、北平历任特务机关长松井太久郎等、历任宪兵队长赤藤庄次等、历任该队特高课长西永少佐等30名,以战犯处理。
1946年9月2日第40次会议,军统局长毛人凤来函: “1. 敌伪期间在上海日领馆工作之清水及广州、香港两地领事户根,皆系负责之特工。 闻仍在外务省照常任职,我方并未要求盟军逮捕。2. 台湾人杨某抗战期间在厦门开设大新旅社,内设特务机关为敌工作。该犯已解福建高等法院,当为汉奸处置,应否将其改为战犯。”这些情况表明,国民政府对追查日本特务间谍罪行的工作,是重视和抓紧的。
各地日本特务机关的头目,都受到严厉惩处。广州行辕军事法庭于1947年4月25日判处日本驻澳门特务机关长泽荣作死刑。判决书称: “该战犯利用在澳门之特殊势力,专事搜刮物资搜集情报,监视各国驻澳人员活动。并收买汉奸黄公杰组织密侦队,供给枪械,专事暗杀我方人员。”前后狙杀国民党驻澳支部委员梁彦明、林卓夫,中山县侦缉队长黄仪,第七战区第三纵队情报主任李秉元、鲍家琪等人。据此,法庭宣判将泽荣作及其下属宪兵少尉山口久美处以死刑。
抗战期间与日本人合作或共同犯罪的外国人如何处理,1945年12月4日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出了这个问题: “外籍人士于沦陷期间与日人沟通、勾结、犯法者,是否可列为战犯?”决议为: “外籍人士与日人勾结,危害中国及盟邦,构成战罪者,系属共犯,可依战争罪犯处理办法第14条处理之。”
1946年5月底,广州行辕将逮捕的海斯等7名纳粹德国间谍引渡到上海,交美军法庭审理。 新闻报道说: “查海斯特务机关,系在华南主持谍报工作,直属上海德方阿尔哈尔德特务总机关, 此系其华南支部,由德陆军大尉海斯主持。日常用无线电进行谍报工作,并勾结德国在广州纳粹党徒,施行危害中美之阴谋。该谍报机关于卅二年二月在广州设立,常窃听由渝拍至外国之电报,中印军运无线电报,其工作至1944年已达到最高峰,所得情报每十日向上海总机关通报一次,并与日军联络,刺探我方军情。至重庆与美苏交通状况等,亦负有调查任务。”
日军侵华战争中,作为占领地的韩国和台湾有很多人被征召参军,与日军一起对中国军民犯下罪行。战后国民政府下令调查,与日本战犯同样处理。武汉行营发表通告: “近奉令以各地之韩台籍俘虏中,多数原改用日人姓名,充任日军职务,恶迹昭著,嗣以日本投降后,乃又改为韩台人原有姓名,当局为彻底查捕计,严密察查,并准人民检举告发,予以逮捕,按战犯讯办,希各界人士注意,迅予检举,以便当局依法捕讯而儆奸顽。”北平第11战区也同时发布类似通告。
1946年12月9日,武汉行辕军事法庭公审韩国籍战犯李炳华。该犯系鸭泽部队翻译,于1941年旧历6月间,因贺胜桥附近被破坏,即带队将附近居民13人拘捕,酷刑拷打、羁押月余。 日军投降后,被告途经贺胜桥,为当地民众扭送乡公所,移送军事法庭起诉。被害人到庭质证, 伤痕累累,李炳华无法抵赖。12月28日,武汉行营法庭宣判: 李炳华对非军人施以酷刑,处有期徒刑12年。
1947年4月18日,广州行辕军事法庭审判台籍战犯李安。李安原系日军驻广东增城警备队翻译,1944年间,因强买不遂,将平民陈光痛殴,致使其重伤身死。又因勒索平民蔡森未遂, 指其为游击队,指使日军将蔡拘捕残杀。因李安系天主教徒,大主教于斌曾两次致函军事法庭, 请求查清事实。经法院审讯,并由蔡森之母出庭作证,法院判处李安死刑,并于4月18日在广州枪决。
台湾人陈锦添,曾任日本海军驻龙穴岛警备队长。曾将平民数十人指为游击队,加以屠杀。 陈亲手杀害十余人,并贩卖鸦片。1946年8月9日,广州军事法庭以残杀平民和贩卖鸦片罪,判处陈锦添死刑。
审判过程中,有人对台湾籍战犯与日军等同身份提出质疑。1947年5月13日,广州《中山日报》发表崔龙文的文章《战时台籍人犯不应作战犯论》,指出: “台湾人犯作为战犯论,实有不当。 因敌人始称战犯,台湾人根本是我国同胞,不是敌人。台湾人在战时若有为敌人做爪牙,倚其势力加害民众的行为,即应作汉奸论罪,不当作战犯论,其中界限不可不分清。”
在战争期间为日本侵华提供战略物资和对中国进行经济掠夺的日本商界和产业界人士,也被军事法庭以战犯罪名审判。1947年2月18日 《武汉日报》报道: “日本利用一贯之政策,使日商人等吸收物资,以供军用。藤冈规中、武藤幸定为三井、三菱两洋行收集军粮; 小本芙雄为日棉实业洋行收集棉花; 本吉谷市太郎为日华麻业洋行收集麻类; 赤座真龟太、岩本松本、矶田泰为儿玉机关、万和洋行、昭和通商收集钢铁; 高山突、 高冈光男为瀛华银行、吉田产业、三井洋行收集一切军用物资; 由山定雄则经营中山制钢洋行, 以所营铁工厂供给军用器具; 伊藤静夫经营日东制粉公司专为日人制粉,以供军用。故胜利后, 上列各犯,经有关当局逮捕,转送武汉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侦查终结,以战争犯及侵占罪起诉。”
还有一些日本金融界人士,为汪伪政权建立金融体系,也属于经济战犯。1947年3月20日, 武汉法庭审判日本银行家上田龟次郎、远藤进均。指控他们: “来汉充任伪中央储备银行汉口分行顾问,本其国家侵略之观念,扰乱我国金融, 主持该行发行储备券1481亿元; 俾其吸收物资; 复封锁汉口资金,不准人民自由汇兑。致国币之价值,随之贬抑。”据此,判决其有期徒刑12年。
另有意大利籍人巴达底尼,原系意大利海军驻沪指挥官。日军占领上海后,巴达底尼及其所属百余人转至日本人控制的江南造船厂,为日军生产军火。上海法庭对其进行审讯后,于1947年2月8日判处巴达底尼无期徒刑。
以上各种类型案例表明: 国民政府对日审判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审判日军犯下的罪行,而且追究了与侵华战争相关的间谍、外籍罪犯,以及为虎作伥的台湾籍战犯。对支持日军侵华的经济犯罪,也给予相应处罚。
五、政治因素对审判的影响及冈村宁次的无罪判决
由于国内国际政治因素的影响,国内各军事法庭的审判工作进展参差不齐,留下了许多遗憾,甚至是历史的错误。
例如东北行辕法庭的工作,始终没有真正展开。东北为日本侵略时间最长,日军犯下的罪行数量很大。对日审判开始后,战争调查委员会到东北搜集证据。1946年10月16日,战犯处理委员会东北督导组到上海,组长邹任之少将向各界揭露日军侵占东北十四年所犯罪行。他列举了几项重大事件: 1931年12月沈阳“大检举”,1932年4月安东“大检举”,都是日本人大肆逮捕抗日进步人士的罪行。1934、1938年“东边道”大讨伐,1935年敦化地区大扫荡,日军残杀抗日武装和百姓数千人。还有日军制造的抚顺平顶山惨案和万宝山惨案,都是震惊全国的屠杀事件。这些罪行,本应由东北行辕军事法庭审理。但是苏联红军占领东北后,将几十万日本“关东军”战俘押往远东,从事劳役。1945年12月4日战犯处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曾有决议: “在东北九省之战犯,由战犯处理委员会函请外交部照会苏联政府,转饬远东红军总部逮捕后交付。”但苏联方面未予受理。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苏联才将东北地区日本及伪满战犯引渡回中国,1956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的特别法庭进行审判。
还有一个特殊的例子,是太原第二战区的对日审判。在这里受审的日本战犯,多数来自日军驻山西的华北派遣军第一军。司令官澄田徕四郎中将在战争期间,对八路军作战很有经验。日军投降后,第二战区司令长官阎锡山策划将日军编入他的部队,以增强战斗力。
1945年8月31日阎锡山返回太原后,亲自拜会日本华北派遣军第一军军长澄田徕四郎中将,劝说他把第一军留下,做为雇佣军同共产党作战。阎锡山还亲自去日军营地视察、演讲,允诺种种优厚待遇,希望大家留下来。澄田与部下密谋,感到回国可能被审判,不如留在这里。宫崎参谋提出异议,根据国民政府关于遣返日俘的命令,第一军官兵应该全部回国。但是澄田和岩田、山冈等将领同意留下来,这些将领的密谋决定了士兵的命运。2600名日本官兵被改编为“暂编独立第10总队”,纳入第二战区( 后为太原绥靖公署) 阎锡山部队编制。在澄田和阎锡山策划下,这些日本军被分配在国民党军中担任技术兵,如炮手、坦克手、机枪手、军械修理等。这些留用的日本军人,号称“蚂蚁部队”。
这项秘密交易使第二战区太原军事法庭的审判变成了走过场,实际并未执行。这些日本军人后来参与阎锡山部队与解放军的作战。1949年太原被解放军攻克,澄田徕四郎提前潜逃,残存的一千余人被俘,后来被解放军关押在河北永年的劳改农场和山西大同煤矿进行改造。1954年,中国政府将大多数战俘遣返回国,少数战犯留下来,1956年受到公开审判。
对日本战犯审判期间,国民政府一直和美国保持一致。麦克阿瑟占领日本后,为了将日本变成美国在远东最可靠的盟友,提出对日本的宽容政策。包括保留天皇,不追究天皇的战争责任, , 放弃对日的战争索赔等。蒋介石配合美国,也提出对日本的宽容政策。因此,1946年10月25日战犯处理委员会在国防部召开对日战犯处理政策会议,国防部长白崇禧主持会议并讲话: “本会集议之目的,在决定对日战犯处理政策。当抗战胜利时,主席蒋对日广播,已揭示我国战后对日政策。本‘仁爱宽大’、‘以德报怨’之精神,建立中日两国永久和平之基础。故处理日本战犯,亦当秉承昭示。”
根据白崇禧的定调,会议做出六项决议。内容包括:
“对日本普通战犯之处理,应以宽大迅速为主。已拘战犯,限于本年底审理,查明罪行。若无重大之罪证者,予以不起诉处分,释放遣送返日。业经判决徒刑之战犯,移交日本内地执行。
与南京及其他各地之大屠杀有关之首要战犯,应从严处理。
对于此次受降,日军负责执行命令之尽责人员而有战罪者之处理,俟东京战犯审判告一段落后,再行决定。”
这个政策确定之后,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加快进行。由于上级要求限期结案,各法庭的审判不可能深入细致,出现了成批审判、匆忙结案的现象。因没有时间详细搜集证据,判决无罪的也越来越多。到1947年下半年,北方因国共内战日趋激烈,审判日本战犯工作也受到影响,一些法庭只得草草收场。
国民政府对日审判的最后一幕,是对冈村宁次的审判。
冈村宁次,1884年生,1913年陆军大学毕业后,任参谋本部战史课参谋。1915年2月第一次来中国,此后从事对中国的情报工作。1924年到上海任日本领事馆武官,后被孙传芳聘为军事顾问。1932年8月任关东军副参谋长,指挥进攻热河,并代表日方签订《塘沽协定》。1940年4月晋升陆军大将。1941年7月任日华北方面军司令官,指挥对华北各抗日根据地的“扫荡”作战。 1944年11月就任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 指挥除东北和台湾之外的全部侵华日军。
冈村宁次在华北是共产党、八路军最强劲的对手。1941年,冈村宁次调集数万日军,对华北抗日根据地进行残酷的大“扫荡”,造成约270万平民的死亡。八路军丧失了一半根据地和人口, 平原地带全部变成游击区,总兵力由40万减至30万。太行山深处的前方总部被日军特种部队突袭,参谋长左权战死。
日本投降后,冈村执行国民政府的命令,指挥日本军队统一向国民党军队投降,而不向靠近华北日军的八路军投降,受到国民政府的欣赏和嘉许。1946年内战爆发,冈村具有和共产党部队作战的丰富经验,为国民党军方倚重。 虽然冈村与其他日本战犯一起被关押,实际上充当了国民党的军事顾问。所以冈村被捕之后,延迟到1947年8月23日才首次出庭受审。 后因患肺病,审讯拖延。国民党高层酝酿为冈村开脱罪责,作无罪判决。为此,南京军事法庭费尽心机,起草判决书。1949年1月26日上午对冈村进行象征性的重审后,下午即行判决。 石美瑜庭长宣读判决书: “被告既无触犯战规或其他违反国际公法之行为,依法应予论知无罪, 以期平允。”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国民政府从来没涉及日军在共产党抗日根据地范围内犯下的战争罪行。 特别是冈村指挥的华北大扫荡,其罪行是非常明显、证据确凿的,但法庭有意忽略不谈,表现出明显的袒护,这个判决书实际是为冈村提供的辩护书。
冈村被判无罪,引起国内舆论的强烈不满。 1月28日中共中央发表要求重新逮捕和惩办冈村的声明后,上海《申报》在2月1日转载了中共的声明全文。在国民党统治区敢于发表中共的言论,是很罕见的。表明上海新闻界对国民党的判决敢怒不敢言,而借中共声明表达自己的心声。
为此,国民党当局也很为难,2月2日,石美瑜庭长发表谈话,对冈村的辩解依然按照判决书的口径,不多一词。谈到冈村与以前判决的矶谷廉介等260名战犯从中国押解到日本东京巢鸭监狱关押一事,他说: “因京( 南京) 沪毗邻战区,依照疏散监狱办法而紧急之处置。战犯为盟国共有之战犯,东京系盟国管下之安全区域,故将彼等疏散转押,并非径予释放遣归。且上开判决无罪各案,现尚未经最高统帅核准。 如经发回复审,则各该犯仍应押解回国,重行审理。”
对冈村的无罪判决,是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最大的败笔,因此也掩盖了其他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成绩,教训是深刻的。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一) 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对侵略者的正义审判。在没有先例、没有经验的情况下,国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从借鉴国际经验入手,结合本国具体情况,进行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从制订审判法规、组建军事法庭、搜集证据、对战犯的界定和罪行认定等方面,为后来的审判奠定了基础。在审判过程中, 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协商,修订政策,对两千多名日本战犯进行了空前规模的大审判。为中国人民伸张了正义,众多审判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他们的历史功绩是应当充分肯定的。
( 二) 中国审判是对东京审判的重要配合。 日本在亚洲的侵略行为主要表现在中国境内, 因此中国方面提供的证据构成了东京审判的主要内容。尤其是中国方面搜集的南京大屠杀的证据,为东京审判裁定日本战犯犯有反人类罪、 反和平罪提供了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东京审判也引导了国内审判,使国内审判由最初的对宪兵、特务等审判转到对重大犯罪事件的审判,惩办了一批日军高级将领战犯,提高了审判的质量。在相互协调和引渡战犯等方面,中美双方的合作比较默契。
( 三) 必须指出,当时中国国内的政治形势, 对审判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在组织审判、搜集证据时,国民政府没有涉及共产党的抗日根据地范围。致使日军的许多罪行没有被收录,造成很大的缺陷。由于国共战争,阎锡山需要日本军人的帮助,将大量日军官兵纳入自己的编制,致使太原的对日审判流于形式。国民政府考虑到冈村宁次在日本战败投降时抗拒共产党的接收,服从国民政府的命令,竟然宣判冈村无罪。因为这个错误的宣判,使共产党全面否定了国民政府的对日审判。这些都不利于中国对日本侵华罪行的揭露和批判,历史的教训是值得汲取的。
责任编辑:钟思宇 最后更新:2022-12-27 09: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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