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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僧人兵役政策的形成与演进
2023-03-08 09:42:43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公众号  点击:  复制链接

  内容提要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僧人兵役政策的形成与演进,不仅牵涉僧团与国民政府之间的博弈,亦与战时役政和边政密切相关。全面抗战前,国民政府针对地方所反映的僧人兵役问题,由训练总监部出台相关政策。该政策强调僧人属于国民,理应承担兵役义务,其本意在于减小《兵役法》推行的阻力,却因未注意到僧人宗教生活方式的特殊性,引起僧团抗争。后在行政院协调之下,由内政、军政和训练总监三部会商修订,暂时与僧团达成妥协,允许僧人侧重救护训练,底定了僧人兵役政策的基本内容。国民政府迁渝后,边疆的重要性日渐突出,又因蒙藏边民佛教信仰根深蒂固,佛教的政治意义随之凸显。而地方不断有壮丁借出家逃避兵役,国民政府在役政和边政两端左右为难,僧人兵役政策随之摇摆不定。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僧人兵役政策形成与演进的历程,揭示了战争、边疆及僧团抗争对政教关系的型塑,也为重新思考佛教与抗战关系提供了可能。

  关键词

  国民政府;佛教;抗日战争;僧人兵役政策

  1936年3月1日,国民政府开始施行《兵役法》,正式推行征兵制。按照该法,中华民国男子年满18岁至45岁,需要依法服兵役。1933年6月17日国民政府公布该法,1935年3月2日对其第七条进行修订,1936年3月1日起施行。然佛教以“戒杀”为第一教义,服兵役意味着可能被征召参战,此项役政改革在佛教界掀起不小的风波。针对僧人应否服兵役、如何服兵役等问题,国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了僧人兵役政策。考察这一政策的由来、形成及演进,不仅可以了解战时国民政府对佛教管理的实际情况,还可以从实践层面检视战时兵役法规的具体运作及存在的问题。

  以往在讨论佛教与抗战关系时,相关研究曾涉及上述论题。其中,学愚的研究最具代表性,不仅宏观梳理了抗战时期中国僧人的抗日活动,而且探讨了战争与佛教教义的冲突及佛教徒如何调适等问题。不过,他对国民政府僧人兵役政策缺乏梳理和讨论,因而对国民政府在僧人抗战活动中的推动乃至强制作用,以及僧团的抗争,皆语焉未详,基本史实叙述也不无讹误。究其原因,是在资料上过于依赖佛教期刊,而这些多由佛教革新派留下的教内材料,往往将中国僧人参与抗战描绘成积极主动的行为。事实上,僧人抗拒服兵役,因事涉隐秘,相关材料多保留在政府档案之中,少有人知。职是之故,本文拟在前人基础上进一步发掘相关档案材料,梳理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僧人兵役政策形成、演进的基本史实,剖析其背后的动因与博弈,希图对佛教与抗战关系的研究有所推进。

  一、 僧人兵役问题的由来

  佛教传入中国,不仅是宗教理念的传播,还包括信仰所外化的物质实体,如寺院、组织、制度等。在中国古代社会,僧团不仅是宗教组织,亦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这种特质使其一面宣称“沙门不敬王者”,自称“方外之人”,要求保持独立性;一面又与世俗社会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可能成为完全自治的团体,因之又强调“不依国主,则法事难立”。这种看似矛盾的方便,其实反映的正是中国佛教真实的面貌。因而史家陈寅恪曾说:“世人或谓宗教与政治不同物,是以二者不可参互合论,然自来史实所昭示,宗教与政治终不能无所关涉。”

  当战争成为政治的一种延续时,持戒杀戒律的僧人亦难免与军事有所牵连,中国历史上就曾出现过僧兵。但僧人习武及寺内藏有兵器,有可能被利用来造反,所以历代统治者又十分注意防范僧人参与军事。再者,以僧人充服兵役,在史册中虽有提及,却因遭到僧团激烈反对,终未能成。若究其缘由,在于僧人参与暴力在佛教律义中并没有充分的支持,反而对禁止涉入战争有诸多规定。可以说,中国古代合法的僧人武装,只是一种现象,是非常态化的,多在朝廷平定叛乱或抵御外敌之际出现,和平时期并无存在的可能。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会有意识地动员僧人参与抗日活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意识形态领域,“党义”凌驾一切,佛教作为一种“落后宗教”,被列入改造之列。清末以来形成的各种佛教社团,亦须备案,接受国民党的整顿和训练。虽然在国民政府中,不乏像林森、戴季陶、蒋作宾等对佛教较为友好的高层官员,但佛教衰败,需要振作,也是他们的共识。在这样一种整体上对佛教比较消极的政治环境中,加之僧人数量有限,且较为分散,很难说国民政府在非常时期会主动动员僧人,并在制度层面加以常态化。

  实际上,僧人兵役问题最先产生于地方,类似问题在《兵役法》正式实施之前就已出现。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推行地方自治,虽未能即刻赋予地方完全的自治权,但依据孙中山“直接民权”的理念,出台了一系列县以下各级组织的选举规定。僧人虽然按照法律可以取得公民权,却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上至县参议员,下至乡镇负责人,皆明令规定“僧道及其他宗教师”“停止被选举权”。浙江省在推行村里制时,甚至不允许这类人员被选为闾邻长。

  南京国民政府将僧人区别对待,本意在于加强意识形态控制,却无形中塑造了其“特殊”的形象,对地方管理造成一定困扰。例如,1930—1932年,多地相继咨请内政部解释“寺庙应否编入闾邻,僧道宗教师等应否认为公民及居民”一案。地方的困惑在于,闾邻编制以户为单位,寺庙等作为特殊住户,若不编入闾邻,单独登记,势必造成统计结果不准确;若编入闾邻,如江浙地区,一些山区寺庙密集,并无俗家杂居,不得不选任僧人管理,然又不被相关法令所允许。此案最终经立法院、司法院参考各地方自治法规议决:各寺院作为一户,应该编入闾邻,其住持、徒众自可按相关法令取得公民权,甚至闾邻长的选举,中央法令也未明令僧道等不能选任,当无不许推选之理。再如,1933年浙江省民政厅呈请内政部解释“编办义务团丁,僧道应否同受保卫团之编练”。显然,当地方政府在实践中因将僧人特殊化而引起争议时,中央政府严格按照法令执行的态度十分明确,即僧人不能特殊化。中央政府这种看似合法合规的处理方式,实际上暴露出国民政府对待僧人问题,在立法精神与法律实践上存在一定差距,这无疑增添了地方政府的困惑。

  《兵役法》正式实施以后,地方保甲民团编组与训练逐渐并入国民兵役军事训练,前述问题再次出现。1936年5月15日,镇海县县长张感尘呈文浙江省政府,控诉非常时期编组与训练,“上自政府员役,下至肩贩走卒,莫不被征参加,甚至妇孺亦各自有任务。……惟饱暖终日,嬉娱闲荡之僧道尼唸,仍逍遥自在”,并且提醒说:“此于平时固觉未足以示平允也,即将来非常警变发生,若辈行动靡乏或因认识不明,亦难保将来不流为汉奸。”他希望浙江省政府能够“通颁训练办法”。浙江省保安司令黄绍竑认为张氏所陈颇有见地,于是将镇海县呈文转呈军事委员会,希望由中央“订颁统一办法”,对这类人员进行编组训练。

  地方除纠结“僧道尼唸应否编组训练”之外,对于适龄僧道壮丁应否征召入营,服常备兵役,亦有疑问。军政部在《兵役法》正式实施后,开始落实兵役管区制度,首先选定江浙等省试行,成立了12个师管区司令部,实际负责征兵工作。韩文源就任金严师管区司令后,就遇到这一问题。1936年7月,他接到下属吴兴团管区司令黄人望的呈文,询问“关于僧道适龄壮丁,应如何调查”。韩氏对此不能确定,亦“不敢擅断”,于是一面指示黄人望先行调查,一面呈文军政部,请求指示。

  不难看出,《兵役法》实施不久,因为其中并未明确规定与僧人相关的兵役政策,地方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很难决断。此种现象既与中央政府此前在相关法令中将僧人特殊化相关,其实也与传统社会中僧人“方外之人”的形象不无关系,毕竟此前僧团免役、免税实属常态。无论如何,地方将僧人应否服兵役的问题呈给中央政府,相关部门不得不给出处理办法。

  二、 训练总监部的应对及其困境

  军事委员会在接到黄绍竑的呈文后,随即转交主管军事教育的训练总监部处理。1936年6月11日,训练总监部总监唐生智回复处理方案:“查《兵役法》免役、禁役、缓役及停役各规定中,俱未列有僧道尼唸,自应按其适龄服国民兵役,分别加入壮丁队、妇女队受训,但各同一地区此类人数甚多时可单独组织实施之。”唐氏的这一处理方案,与1933年国民政府处理浙江省民政厅“僧道应否同受保卫团之编练”一案的办法类似,法律既然没有明定僧道等不服国民兵役,其即须履行此义务。由于此前保卫团编练很快便被并入国民兵役军事训练,因而并未对僧人产生实际影响。然此时国难日亟,形势紧迫,这一处理方案自然引起僧人关注。

  训练总监部针对僧人的这一处理方案,首先受到南京僧团的抗议。6月25日,南京下关训练教官召集各寺庙住持谈话,通知全市僧人均需接受军事训练。当地僧团对此迅速做出反应,6月30日,南京市佛教会召开理监事联席会议,决定以该会名义呈文训练总监部,争取免除僧人军训。他们在呈文中指出:佛教传入中国数千年,“出家者皆称方外之人”,以“杀盗淫妄”为根本大戒,并具体列举僧人不宜军训的五条理由:一是“战争非特与佛戒抵触,恐有不法僧人藉此而变更思想”;二是服装之不同,僧服与军训有碍;三是本市庵庙多行脚僧人,任何庵庙住持亦绝不敢负此走动之全责;四是庵庙住持者终日奔波,难能准时报到,修道者过午不食甚多,因此色身亏弱而不求健康,更无法参加训练;五是寺庙无恒产,专以经忏维持生活,训练时间适与抵触。表示如果不能免除,他们愿意通过组织慈善、救护工作或其他应办之事,代替军训。南京市佛教会的说辞亦合情理,军事训练确实与佛教教义不符。

  7月10日,《申报》登出《僧道尼姑应服国民兵役》的消息,将训练总监部6月11日处理方案公之于众。这一消息立时在佛教界引起热议,并带来更大规模的抗议。7月14日,四川省佛教会收到四川省政府转达的这一训令,立即呈文各中央党政机关,要求“免除僧尼兵役”。他们同样强调:“兵役与佛教戒杀宗旨不符”“戎装短服与僧侣法衣相违”,甚至质疑:蒋介石曾对西康喇嘛亲颁手谕,禁止一切徭役,为何对于内地佛教如此苛刻。四川省佛教会也提出一个替代方案,即让各省、县市佛教会自己组织集体训练来代替军训。四川僧团之所以敢如此直言不讳,可能与当时国民政府与四川省的微妙关系相关。总之,从统治中心南京到偏远难控的四川,相继出现反对声音,可见此事已然在佛教界发酵。

  中国佛教会(以下简称“中佛会”)作为佛教界最高组织,对此自然不能置若罔闻。7月14日,中佛会分别呈文行政院、国民政府文官处、训练总监部,再次强调:“佛教以慈悲为本,首重戒杀,若令驰驱疆场,参加战役,于佛教所抱宗旨,不无抵触。”与地方僧团不同在于,他们认为,“僧尼虽居方外,同属国民一份子,于国难重任,自未便置之不闻”。两相权衡之下,中佛会建议:“凡全国壮年僧尼,应悉令训练救护工作,并乞通令全国,于训练壮丁时,另予编制,俾资历练,期收实效,庶于卫国奉教,两得其益。”7月17日,中佛会电告各省办事处、县市分会,表示已向中央请愿,“恳予训练救护工作”。佛教革新派领袖太虚法师听闻训练总监部6月11日处理方案后,亦立刻致电国民党五届二中全会,并致函训练总监部,希望把军训改成“僧尼为救护队”的训练,以符佛教宗旨。

  眼看佛教界反对愈演愈烈,训练总监部处于舆论风口,不得不有所回应。7月22日,训练总监部教育处处长杜心如回复太虚,提出训练总监部的“四点变通办法”,并表示“与尊见虽稍有出入,而迁就事实之用心,已无二致”,希望太虚作为佛教界领袖能够“善为宣导”。7月30日,唐生智又正式将“四点变通办法”通知中佛会,后者立刻转发各地方分会。8月5日,中佛会再次呈文训练总监部,请求将“四点变通办法”通知各省政府转饬所属照办。

  以往研究者依据杜心如的回信,一般认为训练总监部“四点变通办法”是应太虚所请而特别照顾。事实上,此项变通办法最早是唐生智给南京僧团的特殊优待,并且是私下秘密答应的,因此一直没有公开见报。前文述及,6月30日南京市佛教会曾呈文训练总监部反对僧人服役。唐生智对呈文内容十分不满,当即训斥送呈文之人:“查我国宪法信教自由,然兵役义务则全民平等。凡我僧道同胞,应秉以往庙寺自卫之精神,进为国家自卫之贡献,国难日亟,宁容自外。”显然,他主张,僧人同属国民,非常时期亦应承担国民义务。他甚至警告说:“举凡个人或团体对于是项所受训练之精粗,与服务精神之消长,乃为将来存在或消灭之分歧,是最宜及早认识而自觉者。”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各地皆有“取缔僧道”的呼吁,故此语颇含震慑意味。不过,在训斥之外,唐氏也并非寸步不让。他安抚道,“此种壮丁训练,并非当兵”,并针对呈文所述困难缘由,提出“四点变通办法”:“(一)僧道受训得单独组织,(二)训练服装得用原省市短僧服,(三)前两项如有认为无须而照一般在俗参加者亦听,(四)僧道受训后之编组不列入战斗部队。”唐氏还保证要“通知新闻检查机关对于是件不再在报上登载”。针对南京市佛教会的呈文,训练总监部的态度很明确:一方面,僧人必须参加军训,因而直接回避了所谓“自愿组织慈善救护工作或其他应办之事”的替代方案;另一方面,也做出一定让步,希望私下与南京僧团达成妥协。

  令训练总监部始料未及的是,不仅南京僧团如此,整个佛教界对其6月11日指令皆有异议。面对四川省佛教会、中佛会和太虚的质疑,训练总监部不得不将其与南京僧团的秘密变通方案公之于众。“四点变通办法”是否能让僧人与训练总监部就此达成共识呢?显然不能。仔细对比南京市佛教会、四川省佛教会、中佛会和太虚的呈请,以及训练总监部的回应,应该注意到,南京和四川两地僧团目的十分明确,就是要免役,作为替代方案,他们承诺可以专做慈善、救护等工作,或自己组织训练。中佛会和太虚虽也提到救护工作,但都是在承认僧人应服国民兵役的基础之上。换言之,他们认为僧人属于国民,应该承担兵役义务及壮丁训练,但主张僧人只做“救护训练”,以此与一般民众之军事训练区分。两种方案立场不同,中佛会和太虚有明显的调和倾向。

  太虚所代表的佛教革新派,与国民政府早已是“同路人”,希图借助政治力量来革新佛教。中佛会在成立之初由江浙诸寺长老把持,经过国民政府整顿之后,一度由联络佛教徒的最高组织,转变为国民政府整顿和改造佛教的半官方机构,对政府训令自然不会深究。值得玩味的是,其后中佛会在机关刊物《中国佛教会报》上登出其呈文和国民政府文官处、训练总监部的回复,但对呈文内容做了修改,有意删除了“悉令训练救护工作”一节。呈文被改为:“本会呈国民政府、行政院、训练总监部呈请将全国僧尼应服兵役,俯准另予编制训练,俾卫国奉教两得其利由”,将“救护训练”换成“另予编制”。文官处和训练总监部的回复中亦始终未提及“救护训练”,这样正好与“四点变通办法”一一对应。

  总之,训练总监部的“四点变通办法”未能解决僧人以“救护训练”代替军事训练的基本诉求。且僧人兵役问题,本就不在训练总监部的主要职责范围之内。按照《兵役法》规定,内政部和军政部才是兵役事务的主要管理部门,训练总监部只负责国民军事教育。僧人应否服兵役以及如何参与训练,自然由内政、军政两部做出解释较为妥当。

  三、 三部会商处理方案的出台

  如上文所述,1936年7月14日,中佛会同时呈文行政院、文官处和训练总监部。然而《中国佛教会报》只刊登了文官处和训练总监部的回复,并未提及行政院如何答复。事实上,7月23日,行政院秘书处才将中佛会的呈文转给内政部,并特别提及,“中国佛教会呈请明定办法,将全国壮年僧尼悉令参加救护训练工作”,并要求“内政、军政两部会商训练总监部核复”。而在此前后,军政、内政两部正在处理前述韩文源所呈“僧道是否应征入营”一案,因为不涉及军事训练,并未就此事与训练总监部会商。

  军政部军务司对韩文源呈文进行了细致研究,发现“国籍僧道适龄壮丁,是否应服兵役,兵役法规并无明文规则”,遂参考各国兵役法规,试图对这一缺漏加以补充。最终他们在苏联《兵役法》中找到可资借鉴的经验,其第二十七条规定:“凡属于某种教派之国民,其教义禁止携带兵器者,得征集执行其他职务,以代兵役。”经过内部讨论,军务司决定借鉴苏联这一经验,提出针对僧道应否服兵役的建议:“凡道教者,应与普通一般人民同,惟僧人略有差异,兹拟凡国籍僧人,免服常备兵役,须服国民兵役。”不过,军务司的这一建议未如苏联《兵役法》那样明确规定“得征集执行其他职务,以代兵役”,仍有模糊之处。国民政府《兵役法》第三条规定:“男子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在不服本法所定之常备兵役时,服国民兵役。平时受规定之军事教育,战时以国民政府之命令征集之。”也就是说,“须服国民兵役”意味着平时要依法参加规定的军事教育,战时还有可能被征集,这也为后来风波再起埋下伏笔。

  7月17日,军政部军务司致函内政部警政司会商此方案,并提议在“兵役法规对于僧人未有规定以前,暂由两部会咨各省政府饬属遵照办理,并呈请备案”。7月21日,内政部警政司据部长蒋作宾批示回复表示赞同。8月1日,两部联名致苏、浙、皖、赣、豫、鄂各省政府及训练总监部公文,正式形成军政、内政两部关于僧道应否服兵役的最终方案:“案查国籍僧道适龄壮丁,是否应服兵役,兵役法规原无明文规定。经本部等参酌各国兵制及本国情形,在兵役法规对于僧道兵役尚未明定以前,暂定为:凡属道教者,应视与普通一般人民相同外,国籍僧人,免服常备兵役,须服国民兵役。”

  恰在此时,内政部收到行政院秘书处转来的中佛会呈文,7月30日又收到训练总监部的“四点变通办法”。但无论是军政、内政两部处理僧道是否应征入营的方案,还是训练总监部的“四点变通办法”,都未能彻底回应中佛会关于“将全国壮年僧尼悉令参加救护训练工作”的呈请,因此内政部认为有必要重新讨论这一问题。8月3日,内政部分别致函军政部、训练总监部,定于8月8日上午9时,在内政部开会商讨。8日,训练总监部钟焕群、军政部王衸和内政部师连舫、张国权参加会议。三部会商决议:“在兵役法规对于僧道兵役未有规定以前,全国僧人仍应服国民兵役,与普通一般人民同受壮丁训练,惟侧重救护训练工作,至于全国尼众,则应悉令参加妇女看护训练。”

  9月7日,内政、军政两部将韩文源所呈“僧道是否应征入营”一案及两部处理方案,南京市佛教会呈文及训练总监部“四点变通办法”,中佛会呈文及内政、军政、训练总监部三部会商处理方案,汇总呈复行政院,对僧人应否服兵役及如何参加训练问题做了梳理。一个细节颇值得注意,两部联合呈文特别指出:“查兵役义务,全民平等,僧道等既同属中华国民,则兵役义务,自应一律,似无例外规定之必要。”联想到唐生智对南京僧团的训斥,显然军政、内政两部也认同训练总监部的看法,即服兵役和参与训练是僧人必须履行的国民义务,这是僧人兵役政策的基调,只是在方式上可做调整,允许僧人侧重救护训练。9月18日,行政院下达指令,要求两部会同训练总监部将三部会商处理方案下发各省市。9月30日,三部联合训令各地方政府,要求按照新的僧人兵役政策来执行。

  总体来看,三部会商处理方案对僧人做了巨大让步,允许他们暂时不必应召入营,可以救护训练为主,以此区别于一般的军事训练。照此来看,太虚与中佛会的呈请得到了比较积极的回应。作为半官方机构的中佛会和太虚所代表的佛教革新派显然对此甚是满意,《海潮音》甚至宣传说:“政府深识佛教是以‘慈悲喜舍’、‘救济众生’、‘化导社会’、‘和平世界’为宗旨,不能以争斗战戮为能事。”

  不过,国民政府的实际态度并未如佛教界所想的那样乐观。如前文提及的,军政、内政两部在9月7日的呈文中特别提到:“似无例外规定之必要。”此外,内政部部长蒋作宾的态度最具代表性。当太虚门人法舫与其谈到僧人军训时,他说:“不讲别的,就是单锻炼体力来说,僧尼也应受点教练,有了强壮的身体,修道不是很好的吗?”蒋氏显然是站在军事训练的角度,认为参加军训对僧人实属有益,并不在意与佛教教义的冲突。1937年5月13日,首都国民军事训练委员会主任何志浩呈文蒋作宾:“查本市僧尼训练,业已编组就绪,开始实施,兹拟于本月十六日上午七时集合全市受训僧尼在古林寺举行开学典礼,拟恳钧座届时莅临赐训,以昭隆重。”5月15日,蒋作宾批复道:“查僧尼训练开学,关系并非重要,且人数不多,似不必派员参加。”这一态度至少说明,中央政府对动员僧人并不十分重视。相关部门的僧人兵役政策,很大程度上是为解决地方兵役问题而出台的,其目的主要还是为了减少《兵役法》推行的阻力,具有很强的功利性和实用性。

  如果再仔细审视三部会商处理方案,会发现这一政策其实并无法理依据,甚至与相关兵役法规相冲突。《兵役法施行暂行条例》规定:“除有免役、禁役、缓役、停役之情事者外,均有服常备兵役的义务。”按照这一条,僧人应该服常备兵役。即使是对“免常备兵役,而服国民兵役”的情形,该条例亦有明确的规定,僧人无一条适合。从这一点来看,三部会商出台的新政策,并未严格遵行兵役法规,而地方征兵,往往以兵役法规为准,可以想见此政策势必会引起更多的麻烦。再者,原先“四点变通办法”中对僧众最有利的“僧道受训后之编组不列入战斗部队”一条,也因新政策的颁布而失效。

  此外,再将三部会商处理方案与南京、四川两地佛教会原先的呈文对比,他们所争取的“免役”要求无疑落空了,即使是所提的替代方案,也被纳入兵役范畴,要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之下进行,僧人的训练科目也由政府来制定。地方僧团为何没有继续抗争,争取“免役”呢?南京僧团是因受到唐生智恫吓,可不讨论。四川僧团未再抗争,一方面是由于其内部产生分裂,主张继续对抗者被压制。如1936年8月,中佛会接到该会四川办事处主任圣钦的汇报:由川省政府掌控的《华西日报》在8日登出消息,“四川省佛教会”主席昌圆已于6日通令各县停办僧人壮丁训练。中佛会于7月30日才将“四点变通办法”下发各分会,昌圆此举不啻公然与中央唱反调。8月15日,中佛会紧急致函四川省政府,控诉所谓“四川省佛教会”已在不久前中佛会改组案中停止工作,昌圆盗用该会名义,实属荒谬,并请求以中央政府名义施压。四川省政府遂于9月3日发布训令,要求全省僧人“依照部定变通办法切实办理,如有藉故违抗,即应随时纠正,并照章处罚”。

  另一方面,四川僧团此后未继续抗议,很大程度上与政府政策的模糊性有关。从训练总监部6月11日回复的处理方案,到“四点变通办法”的出台,再到军政、内政两部处理僧道是否应征入营的方案,最终到三部会商处理方案的颁布,这些方案都曾以训令的形式下发地方。四川僧团应是只抓住“四点变通办法”中的“僧道受训后之编组不列入战斗部队”一条,以为诉求已然达到,并未注意三部会商处理方案中的不确定性。僧人很有可能将侧重救护训练,等同于战时必然受征集从事救护工作。

  当然,也有地方僧团坚持要求免除包括训练在内的兵役。除上文已提及的四川省昌圆通令各县停办僧人训练外,又如1937年6月12日,江苏扬州三岔河高旻寺住持来果法师呈文蒋作宾,试图呈请免训。他强调高旻寺与其他寺庙不同,并列举了三点“不宜军训”的原因:其一,本寺为海内禅宗之名道场,历代宗风不坠,学禅最忌分心,所以“以学科论其不宜军训”;其二,本寺规约至严,四方之来学者,入堂以后,从不应酬佛事,就是怕分心,所以“以学业论其不宜军训”;其三,本寺僧人大半在45岁以上,按例本该免训,就算进行训练,实际上恐亦不易见功,所以“以年龄论,其不宜军训徒劳教官”。他希望蒋作宾能够转商主管机关,酌免高旻寺之军训。6月22日,内政部警政司回复来果,“查关于全国壮丁僧尼悉令参加救护训练工作一案,早经规定”,直接拒绝了其免训的请求。高旻寺作为禅宗大寺,不太可能没有接到中佛会的通知。来果越过中佛会直接向内政部呈文,以其在江浙诸寺的影响力,很可能代表江浙地方僧团的一般意见。至少说明,三部会商处理方案并未得到地方僧团的普遍接受,只能说是中佛会、太虚等人与国民政府达成的共识。

  正因如此,僧众对于三部会商处理方案,表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是积极配合,从现有的佛教报刊资料来看,这种态度似乎占据主流,政府组织僧人进行军事训练,进展相当顺利;另一种是消极应付,认为这是末法时代对僧人的一种压迫和改造。以往论者在讨论这两种态度时,认为大部分僧人是积极配合的,全国性的僧人军事训练工作成果斐然。实际上,这可能低估了僧人消极应付的情况。以中佛会为例,其作为最高佛教组织,负有组织僧人进行军事训练的职责,但工作一直毫无进展。1938年3月20日,军政部部长何应钦特地致函内政部询问:“查中国佛教会,领导全国僧众,实施救护训练,担任灾区救护工作,对全国僧众如何编组训练,如何分配工作,本部有眀瞭〔了〕之必要。”他并要求内政部转达中佛会,将全国各地僧众人数及训练情形,调查送军政部。4月9日,内政部致电中佛会,“查全国僧尼训练办法,早经本部会同军政、训练总监两部规定通行在案,办理情形如何,亟待明瞭〔了〕”,要求中佛会将“(一)全国僧尼人数;(二)组织及训练实施概况;(三)已受训练数目;(四)训练期满后运用情形等”,迅速呈送内政部审查。4月20日,中佛会回复内政部:

  本会自奉颁定僧尼训练办法后,当即通告各地分会与当地公民训练处接洽,所有僧尼均依照是项办法由训练处分批训练。据本会所知各地僧尼训练大都均已举行,惟是项训练系仍由公民训练处主持,故受训详确数目,公民训练处当有案可稽。至训练后运用情形,除本会直辖之僧侣救护队一百八十人,在“八·一三”后与上海慈善团体联合救灾会合作,在京沪线前方救援,现均集中汉口继续工作外,如江苏之武进、镇江、淮阴、泰县,浙江之杭州、鄞县、定海,山东之栖、莱、海,河北之磁县,湖北之汉口等分会,均于抗战组织僧侣救护队参加救护工作。惟战线迁移后,多数消息不通,而鄞县僧侣救护队五十人以经费缺乏,现改由本会直辖为第三分队,正在浙东一带服务。又本会最近组织佛教掩埋队分赴各战区办理掩埋工作,业经呈报钧部。

  对比军政、内政两部要求报告的内容和中佛会的回复,后者显然仅对直辖的僧侣救护队和掩埋队情形比较清楚,对各分会情形并无深入了解。这或许和战时信息不畅有关,然至少可见,僧尼军训及训后实施情况并不如佛教报刊所渲染的那般成功。

  当然,对于国民政府而言,出台僧人兵役政策,本来就是为了解决地方推行《兵役法》过程中的问题,本无意组织动员僧人,只是在政策落实过程中,收到了改造、动员的效果,这一点从僧人军事训练的科目即可看出。以无锡为例,训练科目包括佛学、党义、医药、卫生常识,以及急救、看护、防空、防毒等常识。镇江的训练科目亦包括党义、政治、医药、卫生、国术、救护、军事。从中可见国民政府对僧人的政治改造。此前,范成法师就提醒过太虚,“官厅目标与计划,不得窍要”,一旦依照官厅来办,“必有伪颇”。所以他强调僧人必须自身有组织、有计划,而此时看来已为时晚矣。在谈及中央民训部修订佛教会章一事时,范成亦提及:“当此强邻政教夹攻之会,我佛教同仁,宜如何奋发,各抒所长,须体释尊大悲之怀,不为国家主义所战胜,是为幸甚!”这说明佛教界内部对于僧人兵役政策有改造佛教的意图,不是茫然无知。综上所述,三部会商出台的僧人兵役政策,并非政府与佛教界皆满意的方案,随着战局变化,必然不能长久。

  四、 国民政府迁渝后政策的变化

  国民政府迁渝之初,中日双方为争取边地少数民族的支持,竞争激烈,客居西南的中央政府与当地军政要员的矛盾亦层出不穷。为稳固中央政府的权威和地位,争取蒙藏边地要人的支持至关重要。佛教信仰在蒙藏地区根深蒂固,国民政府不得不对佛教采取慎重态度,这是此后僧人兵役政策变动的一个重要背景。变动的起因则是国民参政会西藏籍参政员喜饶嘉措的提案。

  1938年10月28日至11月6日,国民参政会第二次大会在重庆召开,喜饶嘉措在第七次和第八次会议上,分别提出《请团结边民意志以增加抗战力量案》和《请注意佛教文化以增进汉藏感情案》两个提案,后者尤其引起国民政府高度重视。喜饶嘉措在该提案中提出六点“团结边民”和“促进汉藏和睦”的建议,其中第二点提到:“僧众不必纳税、当兵,则边疆人民必将闻而赞叹。”国民参政会将其作为“提案第三十七号(密)”,与四川籍参政员谢健等所提《为建议推行佛教以加强民族团结开拓国际援助案》合并进行讨论,并给出审查意见:“本会认为本案之原则非常重要而正大,应请大会通过。其所拟办法,应请政府按照地域情形,分别施行。”行政院接到提案后,也立即转交内政、军政两部讨论回复。

  喜饶嘉措提案的政治意义远大于现实意义,其目的可能并不在兵役问题,因为国民政府的征兵,本就不涉及蒙藏边地民众。1939年4月19日,行政院秘书处接到军政、内政两部关于国民参政会提案的讨论结果后,发布训令:“查人民依法有纳税及服兵役、工役之义务,为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所明定。设因种族、宗教关系而有所例外,深恐减削全面抗战力量。兹为体恤边疆民族起见,经由本院核定:蒙藏僧众应准缓役,汉族僧人仍须服国民兵役,以免壮丁藉图逃避,影响役政。查纳税义务与兵役义务性质不同,凡属中华民国人民,应一体遵照国家法令办理,并已令饬军政、内政两部分别转行有关机关遵办。”从行政院的回复来看,国民政府在兵役问题上,承诺对蒙藏僧人可以“缓役”,并明文将蒙藏僧人与汉族僧人区别对待,这是此后国民政府僧人兵役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之所以如此处置,行政院在训令中给出的理由是“以免壮丁藉图逃避,影响役政”,这一担忧与不久前军政部召开的兵役补充会议有关。1939年2月20—24日,军政部主持召开兵役补充会议,贵州军管区提交了《汉族僧人应一律服常备兵役》的提案,指出:“前奉规定,僧人应免服常备兵役,只服国民兵役,此对蒙藏各族僧人固属甚善。惟对汉族僧人,若皆一例办理,则不免有相率为僧,减少壮丁之弊。”对此,他们主张:“凡属不事生产之壮丁,无论应否免役,均应一律征集,如甲级年龄僧道须一律应征,青年尼姑与妓女亦应征集充作看护。”贵州军管区的这一提案,在会议中得以审议通过。与此同时,军政部也正与内政部协商如何回复喜饶嘉措的提案,涉及民族问题的僧人兵役属于重大政治问题,必须谨慎处理。最终,军政部提议:“蒙藏僧众,可免服兵役。汉族僧人仍应服国民兵役各在案,关于适龄僧人免常备兵役,服国民兵役,似应明白规定于兵役法规中。”内政部接到提议后,交礼俗司和警政司讨论,他们也认为“应明白规定于兵役法规中”。4月17日,军政部在回文中称:“适龄僧人免常备兵役,服国民兵役一节,业于《修改兵役法施行暂行条例》修正草案内明白规定。”

  行政院4月19日的训令,显然是综合喜饶嘉措和贵州军管区两个提案的结果。为妥善协调边疆政治与兵役,国民政府选择了将蒙藏僧人与汉族僧人区别对待的处置办法,这自然会引起汉族僧人的不满,他们的抗争容后讨论。也应该看到,军政、内政两部的讨论,以及最终行政院的训令,并非没有顾及汉族僧人的态度,两部已就将汉族“适龄僧人,免常备兵役,服国民兵役”一节写入兵役法规之中达成共识,行政院还在最终下发的训令中,将军政部提议的“蒙藏僧众,可免服兵役”一项,改成“缓役”,这些细节都显示出中央政府平衡汉族和蒙藏僧人的意图。

  然而吊诡的是,在军政部1939年6月正式公布的《修正兵役法施行暂行条例》之中并无条款对僧人作特别规定。其中缘由,还是在“以免壮丁藉图逃避,影响役政”一项。因为在地方征兵过程中,壮丁借出家逃避兵役的现象已经较为普遍。1939年5月,中佛会温岭县分会理事长蕴光就曾电请浙江省政府通令全省,并建议转呈中央政府通令全国,在抗战时期限制壮丁出家为僧,以防止中签壮丁逃入寺庙。蕴光在电文中称:“自僧人因戒律关系,奉令免入战斗部队以来,本县颇有壮丁希图出家,以避征抽。又有家有二子者,将其幼子送入寺院剃度,使其长子成为独子,其目的亦在于避役。似此情形,在佛门分子既不能纯粹,在国家兵役要政,尤受重大之影响。”他提醒道:“本县如此,难保他县不无同样情事。”6月16日,浙江省政府除训令辖属各县外,转请军政、内政两部通令各省“限制壮丁出家为僧”。8月,两部联合训令各省:“凡合于兵役年龄之壮丁,如有出家为僧者,应由各省政府饬令佛教会,转饬大小寺院一律不得收纳。其在令禁后,如仍有收纳僧徒情事,一经查出,该寺院住持应按违反《兵役法治罪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惩处,出家壮丁提前征送入营。”

  1939年9月,浙江省政府又收到中佛会缙云县分会理事长稀明的呈文。呈文报告了两件与僧人相关之事项:其一,敌伪间谍乔装僧人,四处挂单密探军情;其二,寺庙住持滥传戒法,制造僧徒,损害兵役、经济。浙江省民政厅对此迅速做出反应,于9月11日通令各县严加限制。10月24日,浙江省政府将8月两部训令和9月省民政厅训令合并下发各县,要求地方严格管制寺庙传戒、僧人流动和壮丁出家。11月初,浙江省军管区司令部又接到奉化县县长何扬烈的呈文。何氏接到该县邮电检查员宋继唐的举报,后者在检查邮件时,发现一封关于壮丁出家避役的函件,认为“盖是项情形,实不止一寺庙如此,恐有普遍之现象”,于是扣发原函,向县长举报。7日,浙江省军管区司令部再次下发训令,严正要求各地按照此前省府训令执行,切实查禁,以杜绝逃役现象。可见,壮丁借出家为僧逃避征召,尤其在江浙寺庙集聚之地,已经成为兵役主管部门不得不认真对待的现实问题。

  中央政府未将僧人兵役政策落实于兵役法规之中,虽是考虑役政大局,却也给地方征兵带来困扰。1940年1月,浙江省政府致电军政部询问:“国籍僧人免服常备兵役,须服国民兵役,业准部咨行在案。是项僧人申请免役书内所填免役原因,应比照《修正兵役法施行暂行条例》何条何项办理?”换言之,虽然在政策上,汉族僧人免服常备兵役,可是兵役法规中并无明示,究竟该以何种理由申请免征。何应钦回电称:“《修正兵役法施行暂行条例》既未明白规定,亦无条款援用。本部意见,以现时征集国民兵,在未规定征集僧人以前,其申请免服常备兵役手续,似应责令各地佛教会在每年兵役及龄施行调查时,造册呈送当地办理兵役机关备查,暂予免征。”显然,面对地方的质询,军政部只能特事特办,勉强应付。

  浙江省政府所述问题并非个案。1940年1月26日,重庆地方报纸就有报道称,军政部已正式通告:“现行征兵法内,既未有佛教僧侣、天主教神甫及基督教牧师免役之规定,故将不准免除军役。”《申报》对此解释说,因全国征兵以来,僧侣、神甫及牧师均自称免除军役,地方当局对之不能决定,遂呈请政府做最后之判断。2月,四川省佛教会亦不断收到辖属县佛教会呈文,反映地方出现强拉僧人当兵的现象,于是迅速致电各中央党政机关,再次呈请僧人免役,请求照原案担负救护工作。同时,他们亦紧急致电四川省军管司令部,要求尽快解决。最终在四川省参议会的斡旋下,2月27日,四川省军管司令部正式通告:“查汉族僧众,在征集国民兵,未规定征集僧人以前,应准予缓征,已通令各师管区转饬遵照在案。”很明显,四川省军管区是在下辖机关与僧团出现冲突之后,曾就此事与军政部沟通过,得到了和浙江省政府一样的指令。可以说,由于兵役法规中没有明定僧人服役办法,使得现实中的麻烦不断,不仅地方兵役机关无所适从,僧人亦无安全感。

  1943年,国民政府鉴于役政偏蔽,对兵役法规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即修订《兵役法》。相对于旧《兵役法》第十条所谓“国民兵役及常备兵役之免役、缓役事项,另定之”而言,新《兵役法》的一个变化就是明确规定了免缓役范围,并对免役、缓征、缓召做严格限定。正如曾任军政部兵役署署长的徐思平所说,正因为旧《兵役法》中有所谓“另定之”条款,主管部门很有可能为了征兵便利,以行政命令扩大免缓役范围,“甚至和尚亦得缓服兵役”,从而使征兵流弊滋生,违背“三平原则”之精神。这也就意味着,此前以行政命令规定之免缓役政策,若不在新《兵役法》免缓范围之内,自然作废。

  此项调整对僧人造成了重大影响,因为新《兵役法》中依然没有落实僧人兵役政策,僧人申请免役或缓役还是没有法理依据。1943年7月24日,中佛会温岭县分会为此特地致函内政部:“查国籍僧人免服常备兵役,服国民兵役而以担任救护工作案,经大部会商军政部暨前训练总监部,专案呈奉行政院,二十八年四月十九日核准免役饬遵在案。兹以新《兵役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所列缓征各款,对于僧人漏未记载(旧《兵役法》亦无具体之规定),难免不发生有误解之情事,亟应电请释示。”见内政部迟迟未予回复,中佛会温岭县分会又呈文行政院,行政院秘书处奉院长谕交由军政部迅速议复。

  1943年9月,军政部回复行政院:“蒙藏僧人因言语习惯不无差异,且边疆各省尚未实施征兵,似可仍准暂予缓征。至汉族僧人,新《兵役法》既无缓征规定,应与一般国民同服兵役义务,似应征服常备兵役,无须仅服国民兵役。”行政院秘书处奉院长谕回复“依议办理”。9月18日,内政部才就中佛会温岭县分会所请转商军政部。10月14日,军政部致内政部公函称:“查蒙藏僧人仍予缓征,内地僧人则依法征集一案,业经本部呈奉行政院九月二十五日仁二字第二一五一九号指令,核准并以信役务字第一〇一四五号代电请查照并批饬该分会。”11月19日,军政部将中佛会温岭县分会呈文及处理办法,下发各军管区司令部。次日,内政部亦将其下发地方政府执行。一直以来,僧众最为担忧的被征召入营,最终还是发生了。由于事发突然,加之战时信息不畅,这一训令一开始并未迅速传开,以至于《海潮音》也不能确定,约略提到:“近有汉僧服兵役说,尚未证实。”

  这一新政策引起太虚及川渝地方僧团的高度关注和抗议,因为此前国民政府的僧人兵役政策,虽不断变动,却始终未曾明确要求汉族僧人服常备兵役。1944年3月中旬,太虚就此事多次与军政部协商,都未能收效。他甚至提出“丛林、学院免役,小庙服役”的替代方案,因此招致四川僧团的非议。何应钦虽然口头表示“全国僧众作救护队的免役”可以办到,但军政部一直没有正式回应。最终因汉族僧人清定(黄埔军校生,从澄一法师出家)及吴致诚等继续以四川省佛教会及重庆市佛教会名义呈请当局表示抗议,才取得成效。

  清定等人反复向军政部控诉:“蒙藏僧人与汉族僧人,均属依教修行,既准蒙藏僧人缓役,汉族僧人自应同一法令整理,恳准援例豁免汉族僧人常备兵役。”军政部为此才愿意做出让步,并向行政院再次提议:“汉族僧人,凡已受戒者,暂缓征服常备兵役,仍服国民兵役。未受戒者,如届兵役年龄,仍应照征。上项应暂缓征服常备兵役之受戒僧人,及未受戒适龄僧人,应责令各地佛教会在每年施行兵役及龄男子调查时,分别造册呈送当地办理兵役机关备查。亦由各省市政府通饬各省佛教会转饬大小寺院,对于年满二十一岁至届满二十五岁之适龄壮丁,如有出家为僧者,一律不得收纳。其在禁令后,各大小寺院,如仍有收纳年满二十一岁至届满二十五岁之适龄壮丁,该寺院住持,应依《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四条第一项‘庇护或便利壮丁逃避兵役罪刑’惩治。”6月12日,行政院发布“义二字第一三〇一六号指令”:“准如所拟办理,但受戒僧徒,应组织救护队以便征调。”9月,军政、内政两部将会商方案及行政院指令电告各省市政府及各军管区。

  区分“受戒”与“未受戒”,是为了防止壮丁借出家逃避征召。国民政府对此始终心有芥蒂,却又虑及僧人抗争会形成中央政府迫害佛教的不良形象,引起蒙藏边民猜疑,从而不得不有所妥协,兼顾役政和边政两个大局,继续以行政指令暂时安抚。实际上,直到战后,国民政府依然没有在兵役法规中明定僧人兵役政策,僧人兵役问题始终没有解决。

  结语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僧人兵役政策,以相关部门的行政指令为内容,其形成与演进大体呈现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36年6月11日至9月30日。国民政府针对地方反映的僧人兵役问题,最初由训练总监部和内政、军政两部分别回应。训练总监部因未顾及僧人宗教生活方式的特殊性,招致僧团抗议,后虽出台“四点变通办法”,仍未彻底解决僧人训练科目问题。内政、军政两部在处理“僧道是否应征入营”一案时,承认《兵役法》确实存在缺漏,于8月1日通令各省允许僧人“免服常备兵役”,但依然未涉及救护训练一节。第二阶段,1936年9月30日至1939年4月19日。在行政院统一协调之下,内政、军政及训练总监三部会商,确定了新的政策,即僧人免服常备兵役,须服国民兵役,僧人军事训练侧重救护训练。至此,一方面,国民政府明确了僧人兵役政策的基调:僧人份属国民,理应承担兵役义务;另一方面,僧人的宗教生活方式得以适当兼顾,政教双方虽未能完全达成一致,却暂时实现了平衡。第三阶段,1939年4月19日至抗战结束。国民政府迁渝之后,边疆的重要性日渐突出,又因蒙藏边民佛教信仰根深蒂固,佛教的政治意义随之凸显,加之地方不断反映有壮丁借出家逃避兵役,国民政府在役政和边政两端左右为难,僧人兵役政策随之摇摆不定。

  战时国民政府僧人兵役政策形成与演进的历程,揭示了战争、边疆及僧团抗争对政教关系的型塑。虽然目前无法完全统计僧人征召入营的具体数目,亦无法具体评价国民政府僧人兵役政策实行的效果,但政策及其变动和由此引起的僧团抗争,至少可以表明政教双方各自的态度。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寺庙产权的不确定性以及“党义”凌驾一切的根本原则,使得佛教作为一种“落后宗教”备受否定和冲击,各级政府占据主导权,得以按照需要单向改造佛教。随着战争与边疆甚至外交问题的出现,僧人抗争不仅直接影响民心士气,威胁战争动员,还会引起蒙藏边民猜忌,进而授人口实。战时国民政府不得不重新考虑对待佛教的态度和政策,积极寻求与僧团的妥协、平衡。当这一重大政治压力落在兵役主管部门身上时,种种迹象表明,内政、军政两部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显得犹豫不决,摇摆不定,原因在于他们既不能罔顾职责,亦要配合中央大政方针,避免僧团大规模抗争,这是战时僧人兵役政策不断波动的重要动因。

  因此,佛教与抗战关系的复杂性需要进一步认识。以往研究者一般认为中国僧人积极参与抗战活动,为抗战胜利做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这一点是无可否认的。然而回到历史现场,僧人毕竟以“戒杀”为修行第一要义,面对强大的国家主义改造与动员,虽然无力抵抗,然亦不可能完全顺从,其抗拒战争,尽可能争取僧人利益的一面亦不可完全忽视。再者,抗战时期的政教关系因牵涉多种重大问题,具有明显的复杂性,不能以单一模式简单概括。可以说,这种改造与抗争的同时并存,甚至相互博弈,才是佛教与抗战关系的真实图景。

  值得注意的是,近代中国佛教史的研究,最不应该忽视的就是“近代中国”。近代中国佛教的发展,因处于社会转型期,又与现代国家的建构交织在一起,深受社会、政治、宗教等环境的影响,呈现纷繁复杂的样貌,其调适与转型,正是近代中国社会变动的重要表征。

  作者:李涛,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22年第4期,注释从略

责任编辑:钟思宇 最后更新:2023-03-08 09: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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