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际检察局备案证据材料中中国检方的证据材料:金宝善证词
以上所述当时任中国卫生署署长金宝善证词(英文版),最初是由1942年3月31日中国宣传部部长、发言人王世杰在国际新闻记者发布会上所公布[15],主题为:谴责日军飞机投放细菌弹,引发腺鼠疫。上述1946年4月4日由中国卫生署代理署长方颐积出具证明的金的完整报告包括5个附件,分别为湖南常德教会医院总管E.J. Bannan, R.N、卫生署防疫专家R. Politzer(伯力士)博士、中国红十字会救助总队检验指导员兼军政部战时卫生人员训练所检验学组主任陈文贵博士的调查报告,均确认常德当地鼠疫爆发流行为日军投放物质引起。金的报告指控1940年日军用细菌攻击浙江衢州、宁波、金华,1941年攻击湖南常德,引发鼠疫爆发流行,地方百姓感染死亡。金指出:更为恶劣的是,这种犯罪的行为,一旦造成鼠疫在地方鼠类中生根,将在很长的时期内,对人间社会造成威胁。中国尚缺乏一些鼠疫防疫必须的药物和材料。
▲图为金宝善
▲第二排右八为伯力士博士,其右侧为陈文贵医师、左侧为中国卫生署防疫处长容启荣
金报告中以上的内容与上文提及的川岛清、柄泽十三夫1946年供词的相关内容是一致的。其中对于日军1940年10月4日对于浙江省衢县、27日对宁波、1941年11月4日对湖南省常德使用鼠疫菌攻击的指控,均已为战后日本国内的日本军方资料所证实,包括1993年日本历史学者吉见义明等发现的支那派遣军司令部作战参谋井本熊男业务日志中的相关记载[16],以及2011年日本研究者奈须重雄发现的731部队核心研究人员金子顺一博士论文[17]。
▲图为井本熊男1944年9月于湖南省衡阳
金子顺一博士论文中直接有关日军细菌武器攻击的内容是鼠疫跳蚤,代号PX的撒播,与《井本日志》中日军1940年10月4日对浙江省衢县、10月27日对宁波、1941年11月4日对湖南省常德,以及1942年浙赣会战期间,于8月19~21日对江西广信(上饶)、广丰、玉山的鼠疫跳蚤攻击的记载一致。
▲图为金子顺一的博士论文
《井本日志》中还记录了1942年浙赣会战期间,日军在浙赣铁路上饶以东沿线一带,以及军用机场周围地区,浙江省境内江山、常山、衢县、丽水等地多种细菌的攻击,除鼠疫菌外,还有伤寒、副伤寒、霍乱。[18]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1946年4月4日,东京审判5月3日开庭之前,中华民国卫生署代理署长方颐积即为金宝善博士1942年3月31日的证词出具证明,并将其提交国际检察局备案。说明中国检方在坚守战时中国政府外交立场,准备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追究日本细菌战战争犯罪。
五、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国际检察局中国检方对于日本细菌战战争犯罪的追究
根据目前所发现的美国国家档案馆所存档案文献[19],1946年2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中国检察官向哲浚为首的中国检察团到达东京
▲图为中国检察官向哲浚
后,3月2日国际检察局分工负责日本对中国军事侵略的美国检察官Thomas H. Morrow在向首席检察官Joseph B. Keenan提交的工作报告[20],列举了一系列日军在中国“骇人听闻”的违法战争行为,包括“南京大屠杀”,其中专门列一项,标题为“细菌战”, 其中引用中国新闻部编制,于1943年在美国发行的China Handbook,1937-1943(为中国战时6年概况介绍)[21],举出上文所提及金宝善博士“于1942年4月9日提出的,中国和外国医学专家的报告确凿证明日本至少在中国实施了5次细菌攻击,1942年8月30日,还实施了一次攻击。1940年10月27日,对宁波投下了谷物麦粒,此后迅速爆发疫病,症状通过检验证实。谷物、麦粒和跳蚤被散布于数个城镇,腺鼠疫随后爆发。Morrow在报告中建议确认金宝善博士及曾他与他一起处理上述事件的专家的下落,准备让其全体出庭作证。Morrow还提到需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加以研究,确定日本化学战和细菌战的违法性。Morrow报告中有更多篇幅涉及日本在中国战场的化学战,并提及1938年顾维均博士向国际联盟提出谴责日军化学武器的使用。
▲图为美国检察官Thomas H. Morrow
▲图为China Handbook
Morrow报告Keenan,他已经向国际检察局调查部门提出要求讯问石井将军,并称:据2月27日美国军报《星条旗》报道:他是日本医学研究机构的头目,用美军和中国军队战俘做鼠疫人体实验。石井承认他发明了一种陶瓷鼠疫炸弹,1941年起,可能他从事的生物实验即与日本陆军有关。
报告的最后,Morrow 郑重提出:细菌战及化学战的问题非常重要,因为开发和利用如此战争手段不可能是战场上的将军的权限,显然是根据东京高层的执行。关于这一点,上文提及的秦彦三郎供词中也有类似内容。Morrow 3月2日的报告注明抄送中国检察官向哲浚、裘邵恒先生。3月8日,Morrow又向Keenan提交了关于“B”组任务现状报告[22],此地“B”组应指“日本对中国的军事侵略”组,称:就“细菌战和石井中将的活动证词,如《星条旗》最近报道,会见了Thompson 中校[23]”,其指的应为美国军方派遣日本的第二任细菌战调查官Arvo T. Thompson中校,“但是面谈被否决”,“面谈”指的是上述Morrow3月2日向Keenan的报告中提到的要求对石井四郎进行的“讯问”。
3月12日,中国检察官向哲浚一行会同Morrow,及美国助理检察官David N. Sutton赴中国调查一月,收集各种日本战争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4月16日,Morrow 向Keenan 提交了中国调查报告:Report of Trip to China[24],其中E项为日军化学武器的使用,“已证据充分”;F项为细菌战,“Sutton 约谈了金宝善博士及他的同事,将负责另行提交报告”。
Morrow 在报告中说明,调查计划主要是与中国检察官向哲浚商量采取行动,向检察官为调查做了很多安排,使得调查能够顺利进行。向检察官的秘书裘邵恒,以及通过向检察官安排会见的中国政府官员都非常配合。调查团队为完成这次调查任务通宵达旦。
Sutton 报告题目为Report from China: Bacteria Warfare (中国调查报告:细菌战)[25],共37页,于4月23日提交。Sutton 报告列举了以上Tavenner检察官个人工作文献中1942年3月31日金宝善博士证词的内容,包括5个中外医学专家关于湖南常德细菌战鼠疫调查报告的附件。除之以外,还有一份浙江省卫生厅的报告,其中列举了三份细菌战鼠疫数据表,分别为:1. “浙江省鼠疫”——列举了四个受害地,1940年日军对于宁波、衢县实施的攻击,1941年衢州鼠疫传播至义乌、东阳,1942、1943年鼠疫在两县蔓延,1944年在义乌继续蔓延;2.“复现”——列举了以上四地1940~1944年鼠疫死亡人数;3. “1941年衢县疫鼠”——列举了当地4月~12月检测老鼠的数量,其中包括鼠疫阳性的数量和比例,以及疑为感染鼠疫的老鼠的数量和比例。
Sutton的《中国调查报告:细菌战》应为上文提及2003年~2006年,美国IWG跨部门工作组整理发现公开的日本细菌战有关档案文献,笔者等2010年在美国国家档案馆第一次检索到,其中提及的日军细菌武器鼠疫攻击受害地:1940年浙江衢州、宁波,1941年义乌、东阳(衢县传播),以及1941年湖南常德,与日本细菌战中国受害对日诉讼涉及的案情完全一致。此时,该诉讼已经结束了3年零5个月。细菌战中国受害者向日本法院提出的以上受害事实已于2002年由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得到全面认定,2005年东京高等法院、2007年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均维持了东京地方法院判决中的这一结果。
▲2002年8月27日,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们在日本律师团带领下,和国内声援人士步入法院
战时中国政府的调查记录、向国际社会的揭露,与战后的追责诉求,为1997年起诉的民间受害者最终获得日本司法对相关日本细菌战史实全面认定打下了基础,这是两代人持续努力的结果。
必须提及的是,未追究日本细菌战战争责任的东京审判结束50年后,这一历史性的成果成为可能,有三个时代条件:一是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细菌战受害者作为普通老百姓有条件走出国门,发出了自己的声音;二是中日两国关系友好,互相信任,日本法院向中国的战争受害者开门,受理他们的诉求;三是日本社会和平力量对于细菌战中国受害者诉求的全面支持——律师志愿代理、731部队老兵出庭作证、学界向法院提交数十年学术研究发现(包括日军方面证据材料)、市民团体各种参与,从受害田野调查、发掘史料到组织诉讼活动等。
应该说,日本司法在历史上首次对于日本细菌战相关事实的认定,是在战后的和平时代,中日两国民间共同努力所取得的成果。
▲图为1998年2月16日东京日本律师会馆,细菌战中国受害诉讼第一次开庭前。前排右起:北京大学历史学者徐勇教授、岐阜大学附属医院松井英介医师(故)、宁波市外办翻译、原告律师一濑敬一郎、宁波原告胡贤忠、原告律师团团长土屋公献(故)、原告代表王选、义乌崇山村原告王丽君、原告律师西村正治、新泻大学学者;后排右起:原告律师千田贤、731部队展三嶋静夫(故)、原告律师荻野淳、中国归还者联合会汤浅谦、日本和平运动人士、静冈大学历史学者藤本治教授(故)、日本和平运动人士、中国归还者联合会筱塚良雄、日军细菌战历史事实揭露会森正孝
注释
[15]同1,第一册,3.10
[16]解学诗、松村高夫著:《战争与恶疫》中文第二版,人民出版社,2014
[17]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编:《侵华日军细菌战文史资料选编》附录:(日)波多野澄雄:细菌战研究进入新阶段:《金子顺一论文集》中的“ホ”号作战真相(王选翻译、注释);王选:“石井机关”与研究报告,2020年
[18]同16
[19]同1,第二册,5.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国际检察局调查
[20]同上,第二册,5.3.1
[21]The Chinese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China Handbook 1937-1943: A Comprehensive Survey of Major Development in China in the Six Years of War, P. 679,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43;同上,第一册,3.35
[22]同上,第二册,5.3.2
[23]同上,第三册,6.2
[24]同上,第二册,5.3.3
[25]同上,第二册,5.3.4
责任编辑:钟思宇 最后更新:2024-01-31 11: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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