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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专栏】东京审判与南京大屠杀--判决书数字考
2015-11-26 15:43:56  来源:  点击:  复制链接

  关于南京大屠杀,辩方也作了大量工作。

  1947年11月24日,两名被告华中方面军司令松井石根和副参谋长武藤章进行辩护和回答检方质证;中泽三夫、大杉浩、饭诏守、小川关治郎等17名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并回答质证。还出示若干照片及“松井石根声明”等证据。

  假的就是假的,日军南京大屠杀铁证如山,一切否定和洗刷的图谋不可能得逞。由于中国检察组和美国检察人员的努力,日军南京大屠杀惨绝人寰的暴行公之于众,惊心动魄,震惊世界。

  在《判决书》第八章“违反战争法规的犯罪”中专列一节“南京的暴行”,长达9页。详尽描述了日军暴行:

  “1937年12月初,当松井石根指挥的华中方面军挺进到南京附近时,南京城一百万居民的半数以上以及大部分中立国的侨民都逃离了南京,只有少数中立国的侨民留下来组建国际安全区。中国军队留下约5万军队防守城市,其余都撤退了。当日本军队1937年12月12日突袭南门时,留守的5万军队中的绝大多数从北城门和西城门逃跑。几乎所有的中国士兵都撤离了这座城市,或放下武器、脱去军装、到国际安全区寻求避难。当1937年12月13日晨日本军队进城时,所有的抵抗都已停止。日本士兵蜂拥而至,并犯下了各种暴行。…据目击者称,这座城市就像被捕获的猎物一样落入日本士兵的手中,而不像是经过有组织的战斗后被占领的,获胜的日本军队的成员扑向猎物犯下无数暴行。日本士兵们或单独,或三五成群地在城中游荡,实施谋杀、强奸、抢劫和纵火,无任何纪律可言。许多士兵喝得酩酊大醉。士兵们在街闲逛,在未受任何明显的刺激,没有任何借口的情况下,不分青红皂白,随心所欲地杀害中国的男女老少,致使大街小巷尸体横陈。据另一位目击者称,中国人像兔子一样地被猎杀,任何人只要跑开就会遭到射杀。在日军占领南京城的最初两至三天中,至少有12,000名非战斗人员——男女老少死于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滥杀。

  有许多强奸案例。无论是受害者还是试图保护受害者的家庭成员只要有反抗,死亡是很寻常的惩罚。在全城众多的少女和老妪被强奸。伴随强奸,还有许多变态和虐待狂的事例出现。许多妇女在被强奸后遭杀害,尸体也被毁坏。被占领后的第一个月中,南京城里发生了将近20,000起强奸案。

  日本士兵随意抢夺他们想要的任何东西。随处可见士兵们在路上拦住没有武装的市民搜身,找不到值钱的东西就开枪打死。许多民宅和店铺被非法闯入和遭抢劫。抢劫所得被用卡车装走。抢劫完商店和货栈后,日本士兵常常放上一把火。太平路——南京最繁华的商业街道,以及这座城市其他成片的商业区被大火烧毁。士兵们无故地焚烧市民的家。几天后,这样的纵火似乎成了一种固定的模式,并持续了6个星期。大约1/3的城市就这样被毁掉。

  大规模、有组织地屠杀男性市民,显然是在指挥官的同意下进行的,借口是中国士兵退下军装混迹在平民中。成批的中国市民被列队,反绑着双手,步行到城墙外,在那儿他们被用机枪扫射和刺刀捅死。有20,000多名处在兵役年龄的中国男子被这种方式杀害。

  德国代表通知其政府说,‘暴行和犯罪行为不只限于个体,而是整个军队,也就是说是日本人。’日本军队,在后来的报告中,被称为‘野兽机器’。

  城外的人的遭遇也不比在城内的人好多少。尤其是那些在方圆200里(大约66英里)范围内的人遭遇了同样的情况。城市居民为了躲避日本士兵逃到了乡下。在那儿他们组成了难民营。日本人占领了许多难民营,并给予与他们与南京居民相似的待遇。那些逃离南京的居民中,有57,000多名市民被抓住和拘留。在囚禁中这些人多数被饿死和拷打至死。幸存者中的许多人被用机枪扫射和刺刀刺死。

  在南京城外,有大批的中国士兵放下武器并投降。他们在投降后的72小时内,被用机枪屠杀于长江岸边。大约30000多战俘被这样杀戮,对于这样被屠杀的俘虏,甚至连任何假装的审判都没有。

  后来的估计显示,在日军占领后的最初6个星期内,南京城内和附近地区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的总数超过200000。这一估计并不夸大其辞,而是可以通过埋尸团体和其它组织提供的证据加以证实的。这些组织掩埋的人数多达155000人。他们还报告说大多数死难者都是双手被反捆着。而且,这一统计数字还不包括那些被焚烧的、被扔进长江的以及被日军以其他方式处理的尸体。

  …在占领南京的时候,日军指挥官只派了不到17名宪兵来维持南京城内的秩序。…

  贝茨先生作证说这种恐怖气氛在南京陷落后的两个半到三个星期中非常强烈,六到七个星期后依然严重。

  安全区国际委员会的秘书斯迈思先生在最初的六个星期中每天都提交两份抗议书。

  …

  当时任陆军大佐的武藤也在1937年11月10日被任命为松井的参谋,在对南京的进攻中陪同在松井左右,并参加了占领南京的入城式。他和松井都承认南京陷落后,他们在后方司令部时就听说过军队犯下的罪行。松井承认他自己听说外国政府抗议日军犯下的这些暴行,但是他没有任何有效的措施来改变局势。在国际法庭上,有目击证人作证说,当松井12月19日在南京的时候,南京商业区一片火海。就在那一天,证人仅在主要的商业街就发现了14处火情。在松井和武藤进入南京后,这种情况在几个星期内都没有丝毫的改善

  南京的外交使团和新闻界的成员以及日本在南京的大使馆都详细向外界报导过在南京城内外发生的暴行。日本派到中国的无所任大使伊藤1937年9月到1938年2月都在上海。他也收到了驻南京的日本大使馆的官员以及来自外交使团和新闻机构关于日军在南京的所作所为报道并向日本外相广田转交了这些报导的摘要。这些报道以及其它许多由在中国的日本外交人员所提交的有关日军在南京所犯暴行的报道由广田转交给了陆军部,当时梅津是该部的次长。这些报道在联络会议上加以讨论,当时经常参加联络会议的人员有首相、陆相、海相、外相广田和大藏相贺屋, 以及陆军参谋总长和海军军令部长。

  …

  没有任何托词可以为日军的野蛮行为辩解——南京并不是一个被长期坚守的阵地,最终投降,一时失控的士兵导致了暴行。大规模的强奸、纵火、谋杀在南京陷落后至少持续了6个星期,在松井和武藤进城后至少还持续了4个星期。”

  松井石根受到9项起诉,最后法庭认定仅一项有罪,即“怠于防止违约行为”。但作为南京大屠杀日军部队的司令,难辞其咎。1948年11月12日被韦勃庭长宣布被判处绞刑。另一名被告武藤章在南京大屠杀期间任松井的参谋,虽然法庭认为他居于下属地位,不能采取制止的措施,因而没有责任;但他在苏门答腊期间日军广泛进行了残虐行为,作为责任者,他犯有5项罪状,最终也被判处绞刑。

  这里要指出,在东京审判前后,南京也举行了对日本乙级、丙级战犯的审判。1946年2月15日成立了“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石美瑜为庭长,王家楣为主任检察官。同年6月1日,改名为“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到1947年底,共审理日本战犯102人,其中被判死刑6人,无期徒刑10人,有期徒刑12人。判处死刑的大都与南京大屠杀相关。包括蒋介石点名的第二号战犯、第六师团长谷寿夫,第45联队中队长田中军吉,以及“百人斩”杀人竞赛的两名狂魔向井敏明和野田毅。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书》中,在C篇第八章“违反战争法规的犯罪(暴行)”中专列一节“南京大屠杀”(【2】第80册,pp.40604-49612),以9页篇幅叙述了日军在南京令人发指的暴行。另外,在C篇第十章“判决”中,也在关于广田弘毅(同上,pp.49787-49792)、木户幸一(同上,pp.49802-49806)、松井石根(同上,pp.49814-49816)、武藤章(同上,pp.49819-49821)的判决词中提到南京大屠杀,以及相关被告应负的罪责。

  除了以日本右翼“虚构派”外,中外学者对南京大屠杀的性质分歧不大;但是对南京大屠杀受害同胞的数字却有不同认定。在《判决书》中,有三处提到相关数字。

  在“南京大屠杀”一节中估计为:

  “据后来估计,在日军占领后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二十万人以上。这个数字并非出于夸张想象,而是来自于殡葬行业和其他一些掩埋尸体的团体提供的事实。他们一共埋葬了超过了15.5万具尸体。根据这些团体还报告说,尸体大多被反绑着两手。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所烧弃了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分的人们计算在内。” (同上,p.49618)

  在关于广田弘毅的战争罪,判词的提法是:

  “关于第55项罪状,他与这类犯罪有关的唯一证据,就是1937年12月和1938年1月和2月的南京暴行。日军进入南京城后,他以外务大臣的身份,很快接到关于这类暴行的报告。…广田没有在内阁会议上主张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暴行,以及他未采取其他可能的任何措施来停止暴行,这是他对本身义务的怠忽。他明知上述保证没有实行,并且每天都进行着成千的杀人,强奸妇女,以及其他暴行,他却以此种保证为满足。他的怠忽已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同上,p.49791)

  在关于松井石根的判决词中则这样提:

  “中国军队在南京陷落前就撤退了,因此所占领的是无抵抗的都市。接着发生的是日本陆军对无力的市民长期持续的最恐怖的暴行。日本军人进行了大批屠杀,杀害个人,强奸、劫掠及放火。尽管日本籍的证人否认曾大规模进行残虐行为,但是各种国籍的、无可置疑、可以凭信的中立证人的相反证言是压倒性且确凿的。这种暗无天日的犯罪从1937年12月13日占领南京市开始,到1938年2月初还没有停止。在这六、七个星期中,数以千计的妇女被强奸,十万以上的平民被屠杀,无数的财产被盗劫与焚毁。当这些恐怖的突发事件达到最高潮时,即12月17日,松井进入南京城,并停留五天至七天左右。根据他本身的观察和幕僚的报告,他理应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他自己承认曾从宪兵队和领事馆人员听说过他的军队有某种程度的非法行为。在南京的日本外交代表每天收到关于此类暴行的报告,他们并将这些事报告给东京。本法庭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松井知道发生的事情。对于这些暴力行为他置若罔闻,或没有采取任何有效办法来缓和它。占领南京市以前,他确曾对他的军队下令要他们严肃行动,后来又曾发出同样的命令。正如现在所知,这些命令并未生效,并且他是理所应知的。他的辩方主张,这是由于他生病的缘故。他的疾病既没有阻碍他指挥在他指导下的作战行动,又没有阻碍他在发生这类暴行时访问该市达数日之久。而对于这类暴行具有责任的军队又属他指挥。他是知道这类暴行的。他既有义务也有权力统制他自己的军队,和保护不幸的南京市民。由于他怠忽这些义务的履行,不能不认为他负有犯罪罪责。” (同上,p.49815-49816)

  以上所引三处数字似乎有矛盾。第一处是“二十万人以上”;第二处是“每天都进行着成千的杀人,强奸妇女,以及其他暴行”,“成千”是个模糊数字,假定是一千到两千,以六到七周计,受害同胞的总数在四万到十万人之间;而第三处是“十万以上”。本文试图探讨为何有此差别。

  最简单的推断是,《判决书》的起草人行文匆促,前后不到200页,出现明显矛盾而未曾察觉。但是梅汝璈在撰写《判决书》期间发到外交部的多封电报,否定了这种推断。我们先引用几封电报的片段:

  “际兹全案结束在望,璈职责所在,自当竭其绵薄,为我国在此次空前国际法律正义斗争之胜利尽其最后之努力,惟目前判决书起草工作尚滞最初步阶段,现正分组进行,先就日本十七年来之侵略经过史实部分着手。”(1948年4月24日,【1】p.6)

  “ 惟拟判决书工作进行甚为迟缓,现仍滞初步阶段,即由各法官分工负责,指导法庭助理人员,根据证据及记录,就日本侵略战争之准备,及对各国实行侵略之经过史实,各部门草拟初稿。(璈所担任指导者为对华侵略部分,初草案业已完成。)俟各部门初稿收尽后,再由小组委员会审查。最后,方提全体法官会议商讨。” (1948年5月8 日,同上p.7)

  “返任后即忙于整理‘日本对华全面侵略事实确认之一部分’初稿,上周已提出于多数派法官会议,经审查顺利通过。稿约百五十页,对于日本侵我之目的,及其间是非曲直,均有明确翔实之叙述,及有利于我之论断,私衷颇引为慰。盖据此不但易于异日厘定各被告侵我整个战局责任,抑且可使后世史家,永无牵强附会或颠倒黑白之余地。”(1948年6月1日,同上 p. 9)

  “我国人士对于东京裁判,关怀甚切,期待最殷,乃情理之常,璈至了解。但为璈个人影响所及,自当努力,促其加速,并当竭其心思才力,使我国在此国际法律正义斗争中,有所收获,而不致由于旷日持久之结果,反令国人大失所望。时至今日,璈对裁判之注意,尤重于裁判之速度。盖速结束固为吾人所希冀,而胜利则为吾人所必争。璈虽德薄能鲜,但职责所在,自必全力赴之,决不疏怠。”(1948年 7月23日,同上p.18)

  “判决书草案上部(事实确认部分),经多数派会议通过,并已交付翻译印刷者,已有五章,约六百面。正在审查中者,有一章。仍待撰拟者,尚有二章。预计全部约经三四星期即可完毕,继之将为判决书下部(即个人责任及刑事部分)之开始。佥料下部必较上部简单多多(上部事实部分,确极详尽,不啻一部翔实之二十年来远东关系史,或日本对外侵略史,就历史学术言,将为一不朽之贡献,有重大之价值)” (1948年 8月20日,同上p.19)

  “远东国际法庭自四日起开始宣判。判决书长计千二百页,约二十余万言,对战前日军阀专政与备战,以及逐渐遂行侵略之经过,均有翔实之叙述与明快之论断。日军在各地之暴行,则另列专章(南京屠杀为该章中最特出之一节,占首要地位)。在叙述日本对外侵略事实经过之四百数十页中,“对华侵略”部分,为璈所亲自主稿,提出约二百五十页,占篇幅半数以上。对于十七年来交综复杂之中日关系,论列至详。是非曲直所在,将可大白于天下后世,私衷引为慰快。”(1948年11月10日,同上,p.24)

  由以上引文可见:(1)《判决书》中日本侵华暴行部分是以梅汝璈为首的中国法官团队起草,并经法官会议通过;(2)起草延续半年多,“璈虽德薄能鲜,职责所在,自必全力赴之,决不疏怠”,说明梅汝璈极其认真负责;(3)梅汝璈对中国法官团队撰写的部分评价很高,他认为 “在叙述日本对外侵略事实经过之四百数十页中,“对华侵略”部分,为璈所亲自主稿,提出约二百五十页,占篇幅半数以上。对于十七年来交综复杂之中日关系,论列至详。是非曲直所在,将可大白于天下后世,私衷引为慰快。”“盖据此不但易于异日厘定各被告侵我整个战局责任,抑且可使后世史家,永无牵强附会或颠倒黑白之余地。”

  参与《判决书》撰写的中国代表除梅汝璈法官本人外,还有法官秘书杨寿林和检察官首席顾问倪征燠等人;审查定稿的各国法官都是法学大家,不可能在庄严的国际法学文件中出现如此明显的逻辑矛盾。

  那么如何解释前述三处的数字差别?

  参考文献 【1】

  梅小璈 梅小侃编:《梅汝璈东京审判文稿》,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11) 【2】

  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7)

责任编辑:马少珍 最后更新:2015-11-26 15: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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