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人用刺刀逼着,把全村1500多人押到村边西大坑,逼问八路军的去向。回答他们的是一片沉默。敌时间一天天过去
人又把群众驱赶到村中的地主潘会林的潘家大院,他们把大院的门紧紧锁住,然后,用步枪、机枪向赤手空拳的群众疯狂扫射,人们成片地倒下,血流成河,接着,敌人又放火焚尸。
大屠杀持续到26日晚7点钟结束,整整杀了一天。日军仅这次就屠杀了1298名无辜的中国人,放火烧毁房屋1235间,其中有儿童、妇女658名,有33户人家被杀绝。大院里面,房前房后,屋里屋外,许多人立着被烧死,许多人躺着被烧死。许多人被烧成灰,有的被烧成一堆焦炭。后来,在安葬亲人时,人们发现就有800多人被烧得无法辨认。全村幸存者只有300余人,其中96人受伤。全部财物被抢劫一空。
潘家峪村民代表来到北京童增家的代表中,有两名幸存者,他们是潘善增和潘守三,他们向童增讲述了当年目睹的惨象。
潘善增当时只有6岁。他是被母亲塞到厕所坑洞里才逃过这一劫。他的身上压着一层又一层的死去的村民,好在他的头露在了外面,他可以呼吸。
时至今日,他还清楚地记得那惨绝人寰的一幕。
罪证—“村民们进入大院后,门就被敌人关上了,紧接着,日本兵就开始往院里开枪,扔手榴弹,大家哭喊着到处跑,找地方躲,有的人冲到门口求情,被日本人一刀砍断了脖子。王贵的4个孩子被日本兵赶出院子,往西大坑赶,大的才十几岁,小的生下才几天,还在姐姐的怀里哇哇地哭。因为走得慢,一个日本兵开枪打死了3个大孩子,用战刀把最小的孩子一劈两半。有位孕妇被剖腹,身边的胎儿还保持着小手抱头的姿势……佐佐木二郎生怕留下复仇的种子,又下令把尚有一点气息的人垒成人垛,重烧一次。”
当年13岁的潘守三亲眼看到,一个比他小一点的孩子,奔逃中被日本人抓住,两个鬼子一人提着那孩子一条腿,活活把那个孩子撕开,鲜血喷得满天。还有日本兵从一个妇女怀中把孩子抢走,摔在石头堆砌的院墙上……那天如果趴在死人堆里装死,也许能躲过这场劫难,不懂事的孩子哭着喊着找妈妈,日本兵端着刺刀走进院子找活着的人,抓起孩子往东墙上摔,东墙根儿下,40多具孩子的尸体都是被摔死和劈死的……机枪扫射之后,日本人端着刺刀在死人堆里寻找活人,就像过筛子一样,看到还有口气的就补上一刀。如此三遍之后,这些野兽才心满意足地撤走了……
潘家峪人民没有忘记这个血海深仇,1992年,潘家峪村民自发组成对日索赔团。他们要向日本政府索赔,给1298名无辜死难者讨回一个公道。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首次回应对日索赔诉讼案,认为根据《中日联合声明》第五条,中国人的个人索赔权已然放弃,在法律层面上,原告没有理由提出诉讼请求。
同一天,我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指出:“日本最高法院就《声明》做出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
2014年7月13日,潘家峪村以全村的名义,委托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向日本提起索赔诉讼,索赔金额为60亿元。
“我家有12口人在这次屠杀中丧生。日本的罪,永远也抹杀不了。血海深仇,一定要讨个公道。比罪行更可怕的,是日本政府从未进行反省、谢罪、赔偿的无耻态度,和企图复兴军国主义的野心。2002年,大惨案的幸存者还有38人,12年过去,只剩下27人,他们中年龄最小的已经77岁。再过几年,能说话、能出来做证的人会越来越少。”潘家峪民间对日索赔团团长潘瑞燊这样急急地对童增说。
童增面对那滚烫的期待目光,他慨然答应全权代理“潘家峪村惨案”受害者全体遗属和幸存者,在中国法院起诉日本政府。
童增对大家说:“这是中国‘二战’大屠杀受害者第一次在国内法院集体控诉日本政府,是大屠杀受害者在国内起诉日本的第一例,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你们这个案由基层组织潘家峪村在国内法院直接控诉日本政府,索赔金额60亿元人民币,是当前对日索赔个案中最高,它反映了屠杀给潘家峪村带来的惨重灾难是史无前例的。”潘瑞燊问:“童老师,那日本为什么要耍无赖呢?”童增回答道:“这个国家就是个无赖的国家。‘二战’以后,在全世界范围内并没有进一步追索日本战争责任,姑息养奸,这导致了今天日本以耍无赖的方式逃避诉讼赔偿责任。我们的对日索赔道路始终不平坦,大家要有持久战的准备。”潘瑞燊说:“我们跟着您童老师,一直告到底。”
七天以后,2014年7月21日,河北省丰润县“潘家峪民间对日索赔团”和“潘家峪村民委员会”代表1000多名受害者在北京签署委托授权书,委托“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全权代理潘家峪惨案受害者全体遗属,在中国法院起诉日本政府。诉讼要求日本政府向受害者谢罪,并索赔60亿元人民币。
“潘家峪民间对日索赔团”和“潘家峪村民委员会”代表在北京签署委托授权书
童增在委托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像每次实行重大行动一样,童增这一次代理潘家峪案,仍然召开了大型新闻发布会。他对中外记者们这样评价这个案子。
童增说:“如果顺利立案,这将是对国际法的一次重大贡献,具有重大示范效应。这是大屠杀幸存者第一次拿起法律武器,要求日本国谢罪赔偿。这是一个标志性事件,我预感,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开始破冰,从困境当中走了出来。这个案子如果胜诉,一方面有利于反映屠杀惨案给潘家峪村带来的惨重灾难,更加直接地揭露日本暴行;另一方面,也将通过追究日本侵略者当年犯下的反人类罪行,反制日本政府和右翼势力的倒行逆施,追究日本应当承担的罪行责任。”
受理之后,童增开始为潘家峪案奔走,他聘请律师,协助村民整理起诉材料。此外,他又将受害人的信息资料递交给中国法学界专业权威人士手里。最后,向河北高院对日本相关加害企业提起诉讼。
2015年2月16日上午,童增率领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基本成员来到潘家峪村中心广场,举行对日索赔律师诉讼团成立大会。他要用这个行动,来慰藉和悼念潘家峪大惨案中罹难的同胞。那天,广场上空五星红旗迎风招展,长鸣的警钟震撼人心。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会长童增在大会上讲话,他说:“潘家峪大惨案是日本侵略者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期间犯下的不可饶恕的罪行。今天我们在这里成立公益性质的律师诉讼团,代表潘家峪幸存者和后人向日本政府索赔60亿元人民币,不是延续仇恨,而是以这种方式敦促日本政府谢罪。”
对日索赔律师诉讼团成员朱占平律师说:“这次,我们搜集并编印了20余万字的《潘家峪大惨案对日诉讼相关材料汇编》一书,同时,正式启动向日本政府索赔程序,用法律手段向日本政府宣战。今年1月,我们接受了潘家峪村委会和潘家峪惨案民间对日索赔团的委托,同时就诉讼时效、诉讼主体、管辖问题等进行了研究。下一步将在全国范围内召集国际诉讼专家,整合资源,形成团队。‘二战’期间遇难者对日本索赔国际上还没有成功先例,未来的道路很漫长,需要在摸索中前进,并促进法律做出一些修改。”
时代在前进,潘家峪案必将得到公正的判决。童增看着那面飘扬的红旗,心中的信念越发坚定起来。
从1990年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概念提出以来,国内一大批法律界和知识界人士,纷纷加入对日民间索赔的队伍,成为日本侵华战争受难者的代言人。他们当中,有致力于细菌战索赔而“感动中国”的王选,有为中国“慰安妇”、中国劳工代理对日诉讼的律师康健,有重庆大轰炸民间对日索赔团首席律师林刚……同时,有成千上万的主张对日索赔的志愿者,他们中年龄最大的90多岁,最小的20多岁。有工人、农民、学者、律师、艺术家等,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从这个意义上讲,童增又不是孤军作战,他拥有一个庞大的军团。
从1995年开始,童增帮助受害者索赔,在日本打了30余场官司,全部以败诉告终。
2007年,日本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嚣张地宣布,中国人无权再向日本索赔。
2012年9月,曾7次远赴日本提出诉讼的抗战老兵耿谆去世;2013年9月,被称为“中国慰安妇对日诉讼第一人”的万爱花去世……如今,当年的受害老人大都年过耄耋,历史证人即将纷纷离去。这让童增倍感沉重的压力,这个压力每天都苦苦地折磨他,让他不敢有丝毫怠慢。
童增思考再三,决定将官司搬到国内来打,目前至少有10余起索赔案诉状送进了各地法院,其中北京一中院已经立案一起,2014年强制执行的“中威船案”,首开胜诉先河。这给童增带来巨大的精神鼓舞。
2014年4月19日,海事法院扣留了被告方“商船三井”的一艘货轮,以迫使对方执行法院判决进行赔款。4天后,这家日本公司宣布履行上海海事法院的判决,支付40亿日元的赔偿金。
这起民事索赔案,从1937年到现在,已整整77年。当事人及第二代、第三代相继去世,如今牢牢坚守阵地的,是陈氏家族的第三代和第四代子孙。
1937年七七事变后,上海中威轮船公司老板陈顺通发现,自己独资所有的两条远洋货轮不见了。这两条船,一条是载重6725吨的“顺丰”号,另一条是载重5025吨的“新太平”号。
本来,这两条船是租赁给了日本大同株式会社的。事变发生后,两条船不翼而飞。这里面有什么蹊跷故事呢?
1946年,日本投降后,陈顺通先生通过国民党政府赴日代表团,向驻日盟军最高司令麦克阿瑟递交了战时被劫财务偿还申请书。一个月后,盟军司令部回信说,“两轮已经‘灭失’”,建议“中威须于实物偿还之外,另求补救之道”。
陈顺通先生,是中国现代经济史上赫赫有名的人物,人们称他是“民国初期的中国船王”。
他1895年出生于浙江宁波,14岁来到上海创业,起初他在船上做见习水手,后来,他在众多水中脱颖而出,成长为一名优秀的船长。到了1930年的时候,他成立了中威轮船公司。他的生意开始做大。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陈顺通先后从英国、澳大利亚等国购进“新太平”“顺丰”等轮船,其中“顺丰”号当时为中国最大的货轮。中威公司船只总吨位达到2万吨,陈顺通成了当时的“中国船王”。
1936年6月至10月内,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与中国中威轮船公司在上海相继签订合同,租用中威公司6000余吨的“顺丰”和5000余吨的“新太平”两艘轮船。租期为12个月。
这本来是件充满美好想象的合作,可是,偏偏不能走向美好。
到了1937年,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租船合同已经期满,船本来应该归还了。但“顺丰”与“新太平”两轮却下落不明。这个时候,主力船没有了,又爆发了中日战争,陈顺通中威公司的海运业务只好全面停止。
陈顺通当然不能甘心。
1939年春,他只身去了日本,找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要求对方给予解释。当时,日本人客客气气地说:“您稍候,我们马上答复。”这个稍候,就是一年多。
到了1940年9月,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给中威公司发来信函,说是两艘轮船已于1937年8月的时候,被日本海军在海上“依法捕获”,日本政府在取得两轮的所有权后,又把两轮返租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因此还一直向日本政府交纳租金。
“依法捕获”是什么意思呢?“依”的什么“法”,为什么要“捕获”?这是不是抢劫的一种变相说法呢?
当然是。
陈顺通后来调查到的事实真相是,早在1938年12月,“新太平”号就已在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营运中,在日本北海道触礁沉没。显然,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复函中撒了谎。
1947年,陈顺通通过战胜国方面的渠道获知消息, “顺丰”号也于1944年12月在南中国海触雷沉没。
对于中威公司来说,这是灭顶之灾。陈顺通无法承受这样的打击,从此一病不起,1949年11月在上海病逝。临终之前,立下遗嘱,他交代长子陈洽群,“继续与日本人干下去,我们一定要打败他们。”
到了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陈洽群已经移居到了香港。他遵照父亲的遗嘱,继续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进行谈判索赔。这是一场世上罕见持久战。
战败的日本依然固守无赖式的强硬,陈洽群的多次交涉没有取得理想的结果。1962年,陈洽群以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关于两轮在1937年8月被日本海军捕获的说法为依据,与日本政府交涉索赔。日本人接到他的材料,放在一边,就像没有发生这回事一样,交涉没有任何的结果。
1964年,陈洽群在东京地方法院起诉日本政府。十年后,1974年,法院以“时效消灭”为理由,判定中威公司败诉。此后,陈洽群已经没有能力负担诉讼费用,他无奈地放弃了上诉权利。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施行。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凡是在法律公布前民事权利受侵害未被处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则》颁布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都有效。这一条法则,让陈洽群看到了希望。他对孩子们说:“我们的案子可以在中国本土受理了。1936年中威和大同的租船合同的签约地和履行地都在上海,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这个合同纠纷案理应受中国法院管辖。”
从那天开始,陈洽群的信心倍增,脸上的笑意明显多了起来。
1988年,陈洽群以中威公司的名义,以原承租人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债权债务继承者日本海运株式会社为被告,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近两年的审查后,于1989年正式立案受理。一时,这个案件成了热点,国内有30多位民法、海商法、国际法等领域的专家和律师组成船案索赔律师团和顾问团,纷纷向陈洽群伸出援助之手。
1989年,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被合并到日本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1999年,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又被日本商船三井船舶株式会社收购。也就是说,这个案件在审理期间,被告发生了两次变更。
1991年8月15日,中威船案第一次开庭。
日本人一上庭就是蛮不讲理的形象。
作为被告,他们竟然提出一个荒唐要求,“我们希望原告律师回避”!他们这样说。这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当然,法庭驳回了他们这一无理要求。
但此后仍是漫长的等待,那种像是一点希望也没有的等待。
1991年秋季的一天,陈洽群坐在轮椅上看着满天的秋意,老人家一脸的无奈。忽然,他低头看到了《明报》上面刊载的童增的“万言书”,他拿起报纸仔细读了起来。又是一线希望,老先生立即命儿子陈春到北京去找童增。陈春来到北京,找不到童增,他找到谭嗣同的孙女婿贾亦斌帮忙,几经周折,终于见到了童增。
童增热情地接待了他,对他说:“见到你我很高兴,我一直在关注你们,我看这样,你们就在上海起诉。”陈春恳求道:“童老师,您可要帮我啊。”童增说:“放心吧,这是我们共同的事,我全力以赴。日本当时杀死我们几千万人,连个赔偿都没有。我们唯一的机会,也是最后的一个机会,就是国内起诉日本企业,这样,才可能赔偿。”陈春说:“好哇,我们听您的,就这么办。”
在童增的帮助下,陈氏家族重新建立信心,继续在上海起诉。1992年初,再度在上海立案,1992年4月,陈洽群病逝前立下遗嘱,责成其长子陈震﹑次子陈春秉承两代先人的遗愿,继续进行诉讼。陈氏家族前赴后继,分别于2007年和2009年取得一审和二审的胜诉。
1995年1月10日、5月15日,中威船案进行第二次、第三次开庭。1996年5月20日,中威船案第四次开庭,历时9天审理结束。
2003年11月25日,上海海事法院第五次开庭审理中威船案。法院通知原告中威轮船公司业主继承人陈洽群之子陈震、陈春作为自然人原告参加诉讼,通知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继承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在诉讼期间,陈震、陈春诉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从1937年8月起从未再支付租金,并在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之后仍占有和使用两艘货轮,直至其沉没。因此,要求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赔偿其经济损失312亿余日元,折合人民币约20亿元。
面对这本来无可辩驳的事实,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还是辩出了一番道理。他们说,由于两艘货轮在1937年分别被日本军方“拿捕”,后来由日本政府占有而导致租船合同终止。当时的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违约或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严格的审理,最后认为,从租约期满起至两轮沉没期间,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属于非法占有两艘货轮,应对船舶所有人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07年12月7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日币29亿余元(约1. 9亿元人民币)。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诉讼的规定,如外方被告在收到判决书30日内不提起上诉,判决将正式生效。2009年二审,陈氏家族依然胜诉。2010年,最高法院驳回被告再审的诉求。
但是,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似乎没有履行判决书的意思。判决生效后,他们回答法院与原告的,竟然是一片沉寂。
全世界都在关注这一起案子。
忍无可忍,陈春、陈平向法院申请执行。
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没有在乎,依旧在耍各种花招,他们聘请的中国律师以各种理由来推脱,一会儿说法院有这个事,一会儿法院有那个事,一拖就是两年。他们另外的一个律师甚至四处放风,说:“绝对不可强制执行,中国怕影响招商引资。”日本人一向气焰嚣张。
责任编辑:王笛 最后更新:2016-09-03 09: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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