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语:此文于2015年9月11日发布于求是网。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为了伸张国法,惩处奸邪,进行了长达年余的对汉奸的审判。南京伪政权的头号汉奸汪精卫早在1944年11月即病毙日本。1945年8月15日日寇宣布无条件投降后,伪国民政府代主席陈公博即仓促召集会议,宣布解散,到此,南京伪政权彻底倒台。汉奸们自知末日将到,惶惶不可终日。伪考试院院长陈群当即服毒自杀。陈公博在观望形势,自感不妙后于8月25日携带妻子及伪国民政府秘书长周隆庠、伪安徽省长林柏生等7人逃往日本。其他汉奸或设法改变身份,或奔走权门,或销声匿影,企图逃脱或减免罪责。
抗战后期,周佛海等少数汉奸发现形势不妙,便见风使舵,千方百计地和重庆国民政府接上关系。当时,国民政府为了分化和利用敌人,曾经应允他们戴罪图功。抗战胜利时,由于这一胜利来得很突然,国民政府远在四川,而中共所领导的八路军和新四军则深入敌后,因此,国民政府一度采取权宜之计,委任并责令周佛海等人负责维持地方治安。但是,在国民政府的势力到达长江下游地区,京沪一带已顺利在握时,国民政府便展开行动,以各种方式缉拿汉奸,归案法办。古语云:天网恢恢。往日仗势为非、不可一世的汉奸们大部分成了瑟缩待罪的囚徒。
1946年,对汉奸的审判陆续在各地展开。4月3日,伪新民会副会长缪斌率先受审,8日,被判死刑,5月21日执行,成为第一个受审并伏法的汉奸。接着,陈公博、周佛海、褚民谊、陈璧君等一一被推上审判台。
1944年11月,汪精卫病死后,陈公博任伪国民政府代理主席,成为继承汪精卫的头号汉奸。1946年3月18日,江苏高等法院对陈公博提出起诉,罪状共10条:1.缔结密约,辱国丧权;2.搜索物资,供给敌人;3.发行伪币,扰乱金融;4.认贼作父,宣言参战;5.抽集壮丁,为敌服役;6.公卖鸦片,毒化人民;7.改编教材,实施奴化教育;8.托词清乡,残害志士;9.官吏贪污,政以贿成;10.收编伪军,祸国殃民。4月5日,江苏高等法院对陈公博进行公开审判。
陈公博被捕后,即书写《八年来的回忆》,为汪伪政权辩护,声称“南京政府五年半中,可以说无日不与日本斗争”。接到起诉书后,又精心起草《答辩书》,声称他本人“对汪先生的行动是反对的”,企图减轻罪责。4月12日,江苏高等法院宣布:“陈公博通敌谋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须生活费外,并予没收。”宣判后,陈妻李励庄不服,以陈公博在1940年就与军统局取得联系为理由,声称“被告(现称被告人 编者注)虽降身忍辱于伪组织,而其秘密效忠中央之事不可淹没”,申请复判。5月16日,最高法院驳回了李励庄的要求,维持原判。6月3日,陈公博被处决。
周佛海原任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长。1938年12月随同汪精卫叛变。历任汪伪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财政部长、中央政治委员会秘书长、行政院副院长、军事委员会副委员长、上海市长等职。1946年10月,首都高等法院以“与汪兆铭勾结敌寇、秘密媾和,共同组织伪国民政府”,“滥发纸币,扰乱金融,供给敌人金钱物资”等罪名提出起诉。其律师章士钊等则提出,周曾向中央投诚自首,并曾接受戴笠命令,设计铲除敌伪特工头子李士群等,要求减刑。周本人也声称:“被告人参加所谓和平运动,行为容或错误,但是动机确是在救国家。”同年11月7日,首都高等法院判处周佛海死刑。判决书称:“(被告人 编者注)在国家危急之秋,脱离抗战阵营,私通敌冠”,“只图逞个人政治之野心,不顾国家民族之存亡”,“纵树微功,难掩巨过”。判决后,章士钊等及周妻杨叔慧申请复判。1947年1月20日,最高法院宣布坚持原判。
同月25日,陈果夫、陈立夫致函蒋介石,认为周在抗战胜利前一年能依照第三战区的预定计划,在京沪一带暗中部署军事,使得“胜利后江浙两省不致尽陷于共党之手,国府得以顺利还都”,“不无微功”,希望免其一死。同年3月,蒋介石致函司法行政部,证实1945年6月,曾命戴笠转告周佛海:“如于盟军在江浙沿海登陆时能响应反正,或在敌寇投降后能确保京沪杭一带秩序,不使人民涂炭,则准予戴罪图功,以观后效。”3月27日,国民政府明令减刑,改判周佛海无期徒刑。1948年2月周死于狱中。
除此之外,伪中央党部秘书长褚民谊被依法枪决;汪精卫的老婆、汪伪政权中央政治委员会委员陈璧君被判终身监禁;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王揖唐装病闹庭,仍被判处死刑;伪立法院长梁鸿志伏法上海;伪北京大学教授、文学院院长周作人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他们都为自己的叛国罪行付出了应有的代价。除上述诸人外,被处死刑的重要汉奸还有:伪行政院秘书长陈春圃、伪宣传部长林柏生、伪内政部长梅思平、伪陆军部长叶蓬、伪特工总部主任丁默村、伪冀东防共自治政府主席殷汝耕、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王荫泰、伪间谍金璧辉(川岛芳子)等。被判无期徒刑的重要汉奸有:伪行政院秘书长周隆庠、伪司法院长温宗尧、伪中央党部秘书长罗君强、伪最高法院院长张韬、伪华北政务委员会财务总署督办汪时璟等。被判有期徒刑的有:伪司法行政部次长汪曼云、伪考试院长江亢虎、伪教育部长兼外交部长李圣五等。
据统计,至1946年10月,国民政府共起诉汉奸30185人,其中判处死刑者369人,判处无期徒刑者979人,有期徒刑者13570人。至1947年底,起诉人数增至30828人,科刑人数增至15391人。此外,由于中共解放区也同时进行了大量的惩奸活动,因此,实际受到审判和惩处的汉奸大大超过此数。
中华民族最重气节。自古以来即有“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之说。那些横眉怒对外敌,虽粉身碎骨不改丹心的英雄受到人们长久的敬仰,而屈身事仇、卖国求荣的败类则永远被人民唾骂。日寇侵华期间,投敌的汉奸们虽情况各异,原因有别,有些人早年还有过颇为光荣的革命历史,但是他们昧于民族大义,在关系个人出处的大关节上失脚,结果,“立身一败,万事瓦裂”。汪精卫、王克敏等虽然幸免刑责,但是难逃历史的斧钺。他们和其他汉奸一起,将永远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责任编辑:杨晴 最后更新:2017-04-22 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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