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 走向胜利(1943.7~1945.9)
第三十七章 实行全面反攻,夺取抗战最后胜利
第四节 日本投降
一、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投降
1945年7月27日晨6时许,日本政府获悉中美英三国政府发表的促令日本投降的彼茨坦公告。同日10时30分,日本召开最高战争指导会议,讨论波茨坦公告问题。最后,会议同意外相东乡茂德的意见:首先,为给今后和平谈判留下后路,对三国公告不予正面拒绝;其次,应该看苏联的态度,然后再最后决定日本的态度。这显然是借口拖延接受波茨坦公告。
27日下午,日本召开内阁会议,讨论是否发表波茨坦公告问题,争论相当激烈。最后,内阁会议终于同意决定发表,但决定删除“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以及“日本军队在完全解除武装以后,将被允许返其家乡,得有和平及生产生活之机会”等词句,且在各报刊“尽量用小字,降低它的调子”予以发表,官方不作任何解释。日本政府仍在隐瞒事实的真相。
28日下午,日本首相铃木贯太郎在例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发表谈话:
“我认为那份公告不过是开罗宣言的翻版。政府认为并无任何重要价值,只能不予理睬。我们只能力战争到底向前迈迸。”[〔日〕服部卓四郎:《大东亚战争全史》,原书房,1970年版,第920页。]
铃木的“不予理睬”的声明通过新闻媒介迅速传播到全世界,它表明日本军国主义统治集团拒不接受波茨坦公告,仍坚持继续顽抗的态度。在此期间,日本外务省还在幻想着苏联的斡旋,希望采取避免无条件投降的体面方式。据此,盟国决定对日本法西斯进行摧毁性打击的最后一战。日本军国主义统治集团拒降的结果是使日本人民群众蒙受更大的牺牲。8月8日子夜(莫斯科时间8日下午5时),苏联外交人民委员莫洛托夫召见日本驻苏大使佐藤尚武,将苏联对日宣战通告交给他。至此,日本想以苏联为居间人结束战争的最后一线希望,终成泡影,彻底破灭了。
8月9日l0时30分,日本召开最高战争指导会议,讨论战与降的问题。
铃木首相根据美国在广岛投掷原子弹、苏联参加对日作战等新形势发言说:从周围的形势来看,日本已经到了不得不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地步。陆相阿南惟几、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部、军令部总长丰田副武也不得不沉默而承认严峻的事实。海相米内光政则提出了接受公告的四个附加条件:
(1)保证维护国体;
(2)战犯由日本自行处理;
(3)自主地解除武装;
(4)避免盟军占领日本本土,如不可能,则让盟军只有在东京以外较少范围、以较少兵力和较短时间实施占领日本领土。外相东乡主张只提维护国体一个条件,否则,将导致谈判破裂。两个方案对立,双方相持不下。
10日凌晨2时30分,天皇采纳了外相的一个条件方案即以不变更天皇统治国家大权作为接受波茨坦公告的附带条件。御前会议终于以日本天皇的决断作出了结论。3时左右,日本临时内阁会议再次复会通过了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决议。
8月10日7时15分,日本外务省将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的照会电报,拍发给驻瑞士公使加濑和驻瑞典公使冈本,令其转达给中、美、英、苏四国,同时要求尽快得到对方答复。其电文如下:
关于接受中、美、英三国共同公告的照会
“日本天皇希望促进世界和平,早日停止战争,以使天下生灵得免持续战争而陷于浩劫。日本政府遵从天皇意旨,已于数星期前请当时居中立地位的苏联政府出面斡旋,以便同诸敌对国恢复和平,而此促进和平之努力,不幸归于失败。日本政府为遵从天皇恢复全面和平的意旨,希望尽快结束战争造成之惨祸,作出下列决日本政府准备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首脑于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发表、后经苏联政府赞同的联合公告所列条款,而附以一项谅解,即上项公告并不包括任何有损天皇为最高统治者权利的要求。日本政府竭诚希望这一谅解获得保证,且切望迅速得到关于对此的明确表示。帝国政府请求瑞士及瑞典政府将上述情形转达给美国、中国、英国及苏联政府,不胜荣幸。”
8月11日,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送交瑞士公使馆代办葛拉斯理托其转达日本政府对于日本投降建议的复文,全文如下:
“代办阁下:八月十日之照会奉悉。兹覆者,美国总统已嘱鄙人代表美英苏中四国政府致函阁下,俾经贵国政府转达日本政府。关于日本政府来电接受彼茨坦公告之条款,然有下列一点‘附以一项谅解,上述宣言并不包含任何要求有损日本天皇陛下为高统治者之皇权。’我们所采立场如下:
“自投降之时刻起,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统治国家之权力,即须听从盟国最高统帅之命令。最高统帅将采取认为适当之权力,实施投降条款。日本天皇必须授权并保证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能签字于必须之投降条款,俾波茨坦公告之规定能获实施,且须对日本一切陆海空军当局以及彼等控制下之一切部队(不论其在何处)实施号令停止积极活动,交出武器,此外并须发布盟国最高统帅在实施投降条款所需之其他命令。日本政府在投降之后,应立即将战俘及所扣侨民运至指定之安全地点,俾能速登同盟国之运输船只。按照波茨坦公告,日本政府之最后形式将依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愿确定之。同盟国之武装部队将留于日本,直到达到波茨坦公告所规定之目的为止。国务卿贝尔纳斯。”[《反法西斯战争文献》,世界知识出版社,1955年版,第319页。]
8月12日零时45分左右,日本军政要员从美国广播中听到了中美英苏四国对日照会的答复。日本参谋总长梅津和军令部总长丰田得知后,上奏天皇,表示坚决反对接受同盟国公告。是日,日本军国主义统治集团反复召开内阁会议、皇族会议和13日9时召开的最高战争指导会议,在讨论同盟国复文时,外相东乡等人主张接受四国复文。但陆相阿南等人仍以难以维护国体力名坚持原来的四个条件,要求再次照会四国进行交涉。8月14日10时50分,召开最后一次御前会议。天皇鉴于大势已去,作出接受盟国答复的决定,并要政府起草“停战诏书”。是日23时,日本政府通过驻瑞士公使加濑,拍发了致同盟国的通告电报,全文如下:
略第354号(加急)
“致美、英、苏、中四国8月14日帝国政府通告关于8月10日帝国政府接受波茨坦公告的照会,以及8月11日由贝尔纳斯美国国务卿发出的美、英、苏、中四国政府的复文,帝国政府对上面四国政府,荣幸地通报如下:
一、天皇陛下已经颁布关于接受波茨但公告条款的诏书;
二、天皇陛下授予其政府及大本营签署为实施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必要条款的权限,并有保障这种权限的准备。再者,陛下准备命令所有日本国陆海空军官指挥下的所有军队,停止战斗行为,交出武器,准备发出为实施上述条款盟国最高司令官所要求的命令。”[〔日〕服部卓四郎:《大东亚战争全史》,原书房,1970年版,第940页。]
正当日本政府准备接受盟国投降条件事宜时,少数最顽固的法西斯分子,阴谋发动政变,妄图以武力阻止日本政府的投降。
14日午夜至15日凌晨,一些少壮派军人发动兵变,枪杀近卫师师长,下达假命令,包围皇宫,搜索天皇的诏书录音盘,想阻止录音的播出;另一些人则搜寻并图谋软禁木户内大臣和石渡宫内大臣,镇压所谓主和派,但终因日本的投降大势不可逆转,没有得到军部上层的赞同,立即被镇压下去了。
阿南惟几于15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被迫畏罪自杀。15日正午,天皇亲自宣读的终战诏书录音向日本全国播放。
“九·一八”事变以来,长达14年的侵华战争,终以日本天皇的“玉音广播”正式宣告而结束。同日,铃木内阁总辞职。17日,成立了以陆军上将东久迹宫捻彦王为首的新内阁,重光葵任外相。当日,天皇还向国内外的日本陆海军人颁布一项敕谕,命令他们遵照“终战诏书”投降。从这时起到9月上、中旬,远东、东南亚各国、南太平洋地区和太平洋诸岛的300多万日本军队,先后陆续向同盟国投降。
二、盟军受降并占领日本,蒋介石垄断中国战区受降
日本政府向同盟国签署投降书的先期准备工作,是由麦克阿瑟上将的司令部(设在马尼拉)、以同盟国最高司令官名义负责进行的。8月16日午前,麦克阿瑟通告日本政府命令日军大本营:“立即派遣授予充分权限能就同盟国最高司令官所发指令进行磋商的使者到该司令官处”,“将具有以天皇、日本政府及日军大本营的名义实行投降条件所必需的各种要求的权限的代表,派遣到马尼拉。”[〔日〕服部卓四郎:《大东亚战争全史》,原书房,1970年版,第959页。]
19日,参谋次长河边虎四郎中将全权代表一行16人于当晚到达马尼拉。20日,河边受领了麦克阿瑟有关进驻日本本土的要求文件、投降签字后应予公布的天皇的诏敕、投降文件和盟军最高司令官陆海军一般命令第1号。由于8月22日夜日本关东,25日本州西部和26日九州南部海面连续有台风侵袭,盟军原定进驻日本本土和投降签字的日期,分别推迟48小时。
8月27日10时30分,美国海军第3舰队一部进泊相模湾。28日8时20分至11时许,美陆军部队一部150名乘飞机在厚木机场着陆。30日,美第6、第8军,第3、第5舰队和太平洋空军等部,总兵力约40万,先后陆续开始在东京附近和横须贺、佐世保等地登陆,实施对日本的占领。麦克阿瑟于8月30日14时5分在厚木机场着陆,美军对日本的占领,以8月28日美军先遣部队占领厚木机场为开端,到10月初占领整个日本的工作大致完成。为了掩饰单独占领,美国要求盟国派遣占领部队。从1946年1月起,英联邦派了少数部队到广岛县的吴市,中国荣二师先后被分派进驻名古屋(后因故未派),苏联因不愿意把自己的军队置于美军司令官的指挥之下,未派出占领部队。可见,所谓盟军占领日本,实际上是美军的单独占领。
9月2日9时,在停泊于东京湾的美国战列舰“密苏里”号上举行了签降仪式。首先;麦克阿瑟发表简短宣言。他说:“……以今天这个严肃的仪式为转机,从过去的流血和蛮行中,奠定更美好的世界——建筑在信赖和谅解之上的、能为人类的尊严和人类最理想的愿望即自由宽容和正义的实现做出贡献的世界——才是我最大的希望,也才是人类真正的希望。做为同盟国最高司令官在此声明,我将在我所代表的各国的传统之下,以正义和宽容来完成我的职责;同时,为了彻底、迅速而且忠实地遵守投降条件,将采取必要的措施。这是我坚定不移的决心。”[〔日〕服部卓四郎:《大东亚战争全史》,原书房,1970年版,第961页。]
日本投降书分黑色封面的日文本和金绿色封面的英文本两种,投降书长1.5尺,宽1尺,放置在铺有青色台布的长桌上。9时4分,日本外相重光葵代表天皇和政府、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代表帝国大本营在投降书上签了字。9时8分,麦克阿瑟以盟国最高司令官的身份签字。然后是接受投降的9个盟国代表分别代表本国依次签字:美国代表尼米兹海军上将、中国代表徐永昌上将、英国代表福莱塞海军上将、苏联代表杰列维亚科中将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荷兰、新西兰等九国代表。签字结束后,数千架美式飞机越过“密苏里”号军舰上空,庆祝这个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纪念时刻。
日本投降书全文:
“(一)余等兹对合众国、中华民国及大英帝国各国政府首脑于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及尔后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参加之宣言条款,根据日本天皇、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代表接受。上述四国以下简称为同盟国。
(二)余等兹宣布:日本帝国大本营与所有之日本国军队以及日本国支配下任何地带之一切军队,对同盟国无条件投降。
(三)余等兹命令:无论何地之一切日本帝国军队及日本臣民,即刻停止敌对行为,保存所有船舶、飞机及军用民用财产,防止损毁,并服从同盟国最高司令官或在其指挥下之日本政府各机关所课之一切要求。
(四)余等兹命令:日本帝国大本营对于处于任何地区之一切日本军队及由日本支配下之一切军队之指挥官,立即发布使彼等自身及其支配下之一切军队无条件投降之命令。
(五)余等兹对所有官厅、陆军及海军之职员,命令其服从及施行同盟国最高司令官为实施投降条款认为适当而由其自己发布或根据其权力委任发布之一切布告、命令及指示;并命令上述职员,除由同盟国最高司令官或根据其权力委任被解除任务者外,均应留于各自原有岗位,继续执行各自之非战斗任务。
(六)余等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后继者承允忠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发布为实施该宣言之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或其他同盟国指令代表所要求之一切命令及一切措置。
(七)余等兹命令: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立即解放现在日本控制下之一切联合国战俘及被拘平民,并负责采取对彼等之保护、照顾、给养及即速运输至指定地点之措置。
(八)天皇及日本国政府统治国家之权力,应置于为实施投降条款而采取其所认为适当步骤之同盟国最高司令官之下。
1945年9月2日午前9时4分于东京湾签字。
重光葵——受命于井代表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
梅津美治郎——受命于并代表日本大本营
麦克阿瑟——同盟国军最高司令官,代表中、苏、美、英及所有对日作战国家接受。”[《国际条约集》(1945~1947)》,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112~114页。]
2日,日本天皇发布诏书,命令日本臣民“速停敌对行为,放下武器”,着实履行投降书之一切条款。同日,日本首相东久迩宫也向全国发表文告,要求日本国民“秉承天皇圣旨”、“正式投降唯有顺从”。
至此,正式宣告了日本军国主义的彻底失败和肚界反法西斯战争的最后胜利。
9月3日,定为中国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
日本政府宣布投降后,各战区分别举行日本投降签字仪式。
在中国战场,由于麦克阿瑟以远东同盟军最高司令官名义,对日本政府和中国战区的日军下令,只能向蒋介石国民党军投降,不得向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武装力量缴械;蒋介石利用中国战区最高统帅的合法地位垄断受降权。
8月15日,蒋介石电今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冈村宁次:中国战区所属日军应停止一切军事行动,并派代表到玉山接受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之命令;军事行动停止后,日军可暂保有其武器及装备,保持现有态势,并维持所在地之秩序及交通;所有飞机及船舰应停留现地,但长江内船舰应集中宜昌、沙市;不得破坏任何设备及物资;不得向任何非暂定受降部队投降缴械、交出地区及物资;绝对不能将行政机关移交非指定之行政或代表等。[何应钦:《八年全面抗战之经过》,1982年版,第357页。]
何应钦受命于蒋介石的受降权限是:
(一)处理在中国战区内之全部敌军投降事宜。
(二)指导各战区、各方面军、分区分批办理一切接受敌军投降的实施事宜。
(三)对中国战区之敌军最高指挥官发表一切布告命令。
(四)与中国战区美军人员合作办理美军占领区、盟军联合占领区交防接防敌军投降后之处置等。
随即,何应钦下令凡中国战区之日本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立即各就现在驻地及指定地点,静待命令,凡非蒋委员长或本总司令所指定之部队指挥官,日本陆海军不得向其投降缴械,及接洽交出地区,与交出任何物资。”[国防部史政局:《中日战争史略》,台北正中书局1968年版,第519~520页。]
这就剥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武装接受日军投降的权利。
中国战区的受降范围包括:中国(东北除外)、台湾、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之全部日军。洽降地点为玉山,后因玉山机场雨后跑道损坏,临时改在湖南芒江进行。8月20日,何应钦率中国陆军参谋长萧毅肃等30余人,乘两架美制运输机抵达芷江。参加受降工作的中国陆军总部副参谋长冷欣及中国战区各地受降主官也先后抵达芷江。21日11时15分,日本乞降使节、日本中国派遣军副总参谋长今井武夫一行8人受冈村宁次指派,乘机到达芷江。
27日,国民政府在南京设受降前进指挥所受理日伪军受降事宜。何应钦因指示各战区司令长官抢占战略要点,先后飞往湖北、西安、江西、昆明等地区面授机宜,于9月8日飞抵南京。
9月9日,中国战区日军投降签字仪式在南京国民政府中央军校大礼堂内举行。应邀参加的有美国、英国、法国、苏联、加拿大、荷兰、澳大利亚等国的军事代表和驻华武官,以及中外记者、厅外仪仗队和警卫人员近千人。
8时52分,中国战区最高统帅蒋介石的特派代表、中国陆军总司令陆军一级上将何应钦,第3战区司令长官顾祝同、陆军参谋长萧毅肃、海军总司令陈绍宽、空军第1路司令张廷孟等5人步入会场,随即就座受降席。8时57分,中国战区日本投降代表、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冈村宁次上将率参谋长小林浅三郎中将、副参谋长今井武夫少将、中国派遣军舰队司令长官福田良三中将,台湾军参谋长谏山春树中将等7人,脱帽由正门走进会场。冈村宁次解下所带佩刀,交由小林浅三郎双手捧呈何应钦,以表示侵华日军正式向中国缴械投降。此时恰好是9时正。然后,冈村宁次在投降书上签字。受降仪式约20分钟。
中国战区日军向中国政府投降书内容全文如下:
“一、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已向联合国最高统帅无条件投降。
二、联合国最高统帅第一号命令规定:“在中华民国(东三省除外)台湾与越南十六度以北地区之日本全部陆海空军与辅助部队,应向蒋委员长投降”。
三、吾等在上述地域内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之将领,愿率领所属部队向蒋委员长无条件投降。
四、本官当立即命令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各级指挥官,及其所属部队与所控制之部队向蒋委员长特派受降代表、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上将,及何应钦上将指定之各地区受降主官投降。
五、投降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立即停止敌对行为,暂留原地待命。所有武器弹药、装具器材、补给品、情报资料、地图、文献档案,及其他一切资产等,当暂时保管。所有航空器及飞行场一切设备,舰艇、船舶、车辆、码头、工厂、仓库,及一切建筑物,以及现在上第二款所述地区内日本海陆空军或其控制之部队,所有或所控制之军用或民用财产,亦均保持完整,全部待缴于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所指定之部队及政府机关代表接收。
六、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日本陆海空军所俘联合国战俘及拘留之人民应立即释放,并保护送至指定地点。
七、自此以后,所有上第二款所属区域内之日本陆海空军,当即服从蒋委员长之节制,并接受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所颁发之命令。
八、本官对本降书所列各款,及蒋委员长与其代表何应钦上将,以后对投降日军所颁发之命令,当立即对各级军官及士兵转达遵照。上第二款所述地区之所有日本官佐士兵均须负有完全履行此类命令之责。
九、投降之日本陆海空军中任何人员,对于本降书所列各款,及蒋委员长与其代表何应钦上将嗣后所授之命令,倘有未能履行或迟延情事,各级负责官长及违犯命令者愿受惩罚。
奉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命,签字人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陆军上将冈村宁次。
昭和二十年(公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时○分签字于中华民国南京
代表中华民国、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并为对日本作战之其他联合国之利益,接受本降书于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公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时○分在中华民国南京,中国战区最高统帅特级上将蒋中正特派代表中国陆军总司令陆军一级上将何应钦印。”[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第137~138页。]
9月9日,蒋介石把中国战区划分为16个受降区,并任命了受降长官,分别接受日军投降,具体区分如下:
(一)第1方面军卢汉为受降主官,日军投降部队为第38集团军(第21、第22师一部及独立混战第34旅)等部集结越南北部,日代表投降部队长为土桥勇逸,办理投降地点河内。
(二)第2方面军张发奎为受降主官,日投降部队为第23集团军(第129、第130师,独立混成第23旅,独立步兵第8、第13旅)等,集中广州,第23旅一个大队集中雷州半岛,海南警备队集中海南岛,日军投降代表为田中久一,办理投降在广州。
(三)第7战区余汉谋为受降主官,日军投降部队为第104师、潮汕支队及第130师之炮兵一大队与步兵两大队半集中汕头,日军投降代表为第23军田中久一,办理投降地点在汕头。
(四)第4方面军王耀武为受降主官,日军投降部队为第20军第64师,独立混成第81、第82旅,第2独立警备队集中长沙,但第68师集中衡阳,第116师、独立混成17旅集中岳阳,日军投降代表为第20军坂西一良,办理投降地点在长沙。
(五)第9战区薛岳为受降主官,日军投降部队为独立步兵第7旅集中南昌,但第11军第13、第58师,独立混成第22、第84、第87旅集中九江,日军投降代表为第11军笠原幸雄,办理投降地点在南昌。
(六)第3战区顾祝同为受降主官,日军投降部队为第133师,独立混成第62、第91旅集中杭州,海军陆战队集中厦门,日军投降代表为松井太久郎,办理投降地点在杭州。
(七)第3方面军汤恩伯为受降主官,日军投降部队为第13军第27、第60、第61、第69师,独立混成第89、第90旅等集中上海,但第6军3、第34、第40、第161师,第13飞行团集中南京,日军投降代表在南京为第6军十川次郎,在上海为第13军松井太久郎,分别在京沪办理投降事宜。
(八)第6战区孙蔚如为受降主官,日军投降部队为第6方面军第132师,独立混成第83、第85旅,独立步兵第5、第11旅集中汉口。但独步第12旅,独混第86、第88旅集中武昌,日军投降代表为冈部直三郎,办理投降地点在汉口。
(九)第10战区李品仙为受降主官,日军投降部队为第65师集中徐州,第70师、第1独立警备队集中蚌埠,独步第6、第13旅集中安庆,日军投降代表为第6军十川次郎,办理投降地点在徐州。
(十)第11战区孙连仲为平津地区受降主官,日军投降部队为第118师,独混第9旅及华北特别警备队集中天津,华北及蒙疆方面坦克第3师,独混第2、第8旅,第3独警队集中北平,第7独警队集中保定,独混第1旅、独步第2旅集中石家庄,日军投降代表为华北方面军根本博,办理投降地点在北平。
(十一)李延年为济南、青岛、德州地区受降主官,日投降部队为独混第5旅、第12独警队及海军陆战队集中青岛;第43军47师,第9、11独警队集中济南,日军投降代表为第43军细川忠康,办理投降地点在济南。
(十二)第1战区胡宗南为受降主官、日军投降部队为第110师集中洛阳,第6独警队及第22师大部集结新乡,第12军第10独警队集中郑州,日军投降代表为鹰森孝,办理投降地点在洛阳。
(十三)第5战区刘峙为受降主官,日军投降部队为第115师,第14独警队集中郾城,独混第92旅、第13独警队集中许昌,第4独警队集中商邱,日军投降代表为第12军鹰森孝,办理投降地点在郾城。
(十四)第2战区阎锡山为受降主官,日军投降部队为第1军第114师,独混第3旅,独步第10、第14旅,第5独警队集中地点由阎锡山决定,日军投降代表为澄田赉四郎,办理投降地点在太原。
(十五)第12战区傅作义为受降主官,日军投降部队为第21独警队、第24独警队两大队及热河省内部队,集中地点由傅作义决定,日军投降代表为蒙疆军根本博,办理投降地点在归绥。
(十六)台湾、澎湖列岛陈仪为受降主官,日军投降部队为第10方面军第8飞行师,第9、第12、第50、第60、第71师,独混第75、第76、第100、第101、第102、第103、第112旅及澎湖守备队,集中地点由陈仪决定,日军投降代表为第10方面军安藤利吉,办理投降地点在台北。
从上可见,坚持八年全面抗战之久并已成为中国抗日战争主战场的解放区战场之八路军、新四军和华南抗日纵队,被排除在受降之外,蒋介石国民党利用合法地位完全垄断了中国战区受降权。
从9月11日至10月中旬止,在华日军除因拒降被八路军、新四军和华南抗日纵队等部歼灭外,其余均投降缴械。由国民党军接受投降的日军共有1个总司令部、3个方面军、10个集团军、33个步兵师、1个坦克师、2个飞行师、41个独立旅,以及警备、守备、海军等部队,计1283200人。还有伪军146万余人。另有日侨779874人,韩侨50935人,国民党军接收日军的武器装备和马匹有:步骑枪685897支,手枪60377支,轻重机枪29822挺。主要火炮12446门;步机弹180994000余发,手枪弹2035000余发,各种炮弹共2070000余颗,炸弹6000吨;坦克383辆,装甲车151辆,卡车15785辆(包括特种车);各种飞机1068架,飞机用油1万余吨;舰艇船舶1400艘,共54600余吨,其中军舰19艘,驱逐舰7艘,鱼雷快艇6艘,小型潜艇3艘,小炮艇200艘;马匹74159匹。
三、遣俘和审判战犯
侵华日军投降后,日军战俘约1255000人,日侨78.4万余人;韩俘及韩侨6.4万余人,计2105000余人。加上后来沈阳日侨联络总处统计的东北侍遣返日侨约1100000人,共计3100000多人。将这些日俘、日侨遣送回国,是一项十分繁杂的任务。据此,中国战区先后于1945年9月、10月25日至27日、1946年1月5日,在重庆、上海召开中美联席会议,讨论部署遣俘遣侨工作,制订了“中国战区日本官兵与日侨遣送归国计划”。这项计划从负责指挥遣送组织、任务区分、政策措施、地点,以及日俘日侨登船回国应遵照的种种条款,均作了明确规定。1946年1月15日,盟军总部在东京召开中国战区遣俘遣侨会议,对中美双方之任务、责任、财政管理、补给办法、所需船只数量及地点,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为了搞好日俘日侨的遣送工作,中国战区制订了战俘管理计划纲要(草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下设战俘管理委员会,由军政部、政治部、军令部共同组织。战俘组织委员会设上将主任1人,中将副主任2人,委员7人。下设教导组、编运组。中国陆军总司令部下设中国陆军总司令部战俘管理委员会,由中国陆军总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各派2名代表组成。中国各战区、各方面军司令部增设战俘管理处。
1945年11月17日,第一艘遣送日俘之船从塘沽启航。此后,散在中国战区各地日俘日侨从各港口登船回国,至1946年6月底,全部遣送完毕。东北百万日侨的遣返工作是从1946年5月开始的,虽然比关内迟了半年时间,但进展顺利,前后历时7个月,最后一艘遣返日侨的航船于1946年11月底,离开了辽东湾的葫芦岛港口。
根据波茨坦公告第10项规定:“我们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争罪犯,包括虐待我们的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 ”1945年12月26日,苏美英三国外长在莫斯科召开会议决定,驻日盟军统帅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惩办日本战犯,以实现日本的投降条件。
经盟国授权,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于1946年1月19日颁布了《特别通告》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同年4月26日修正)。同时宣布在东京正式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准备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法庭宪章共5章17条,规定了任务、组成、诉讼程序及其管辖权。1946年2月18日,麦克阿瑟任命澳大利亚的韦伯为首席法官,另外任命了中、苏、美、英、法、荷、菲律宾、加拿大、新西兰、印度等国的10名法官。美国律师约瑟夫·B·基南被任命为首席检察官,其他30名检察官大都来自在日本投降书上的签署国。
日本投降后不久,少数死不悔改的法西斯战犯自知难逃法网,不愿接受审判,接连畏罪自杀。1945年8月15日,日本陆相阿南惟几在官邸剖腹自杀。此后,海军军令部次长大西泷次郎中将,原参谋总长、华北方面军司令官杉山元元帅、陆军上将田中静壹、前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上将、前台湾总督安藤利吉及吉本贞一上将等人相继自杀身亡,9月11日,远东盟军最高司令部下令逮捕前首相东条英机等39名战犯,9月12日,东条自知恶贯满盈,罪重难逃,便在东京寓所于盟军到达后向自己的胸部开枪,但未击中要害,自杀未遂。10月7日,东条伤愈后被盟军拘留,11月19日,又宣布逮捕前首相小矶国昭陆军上将等10名战犯。12月2日,宣布逮捕前首相平沼骐一郎、广田弘毅等59名战犯。12月6日,逮捕前首相近卫文麿、前内大臣木户幸一等9名战犯。近卫于12月16日在获外庄寓所服毒自杀。
1946年4月2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东条英机等28名甲级战犯正式起诉。法庭设在原日本陆军省,庭长室设在东条英机原来的办公室。5月3日,法庭在军事会议厅召开第一次公开会议,开始审理东条等战犯的罪行。
审理采用美、法法律,分立证和辩证两个阶段。3日至4日,首席检察官基南宣读长达42页的起诉书。起诉书历数了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被告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犯罪和违反人道罪等,即“以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或同谋者的资格,参与共同计划或阴谋,欲为日本取得对东亚、太平洋、印度洋以及其接壤各国或邻近岛屿之军事、政治、经济的控制地位,为达到此目的,使日本单独或其他国家合作,对任何一个或一个以上之反对此项目的国家从事侵略战争”。起诉书列举出55项罪状。被告中罪状中最少的也有25项,最多的达54项。
东京审判从1946年5月3日开始,到1948年11月12日结束,前后持续2年半之久,共开庭818次,法官内部会议131次,有419位证人出庭作证,779位证人提供述书和宣誓口供,受理证据4336份,英文审判记录48412页。1948年4月16日,法庭宣布休会,以作出判决。从1948年11月4日起宣读长达1231页的判决书,到12日才读完。整个审判计耗资750万美元之多。判决书分三部分。
第一:
一,法庭的设立和审理。
二,法庭的职责
甲,法庭的管辖权;
乙,对俘虏的战争犯罪的责任;
丙,起诉书。
三,日本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
四,军部控制日本,准备战争。
五,日本对中国的侵略。
六,日本对苏联的侵略。
七,太平洋战争。
八,违反战争法规的犯罪(暴行)。
第三:
九,起诉书中罪状的认定。
十,判决。判决书肯定日本的内外政策在受审查的时期(1928—1945年)内都是旨在准备和发动侵略战争。
被告最初是28人,但前外交大臣松冈洋右和前海军大将永野修身病死,为日本侵略炮制法西斯理论根据的大川周明因发狂而诊断为精神病中止受审。最后只对25人进行了审判和判决。对7人处以绞刑(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木材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对16人处以无期徒刑(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星野直树、贺屋兴宣、木户幸一、小矶国昭、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屿田繁太郎、白鸟敏夫、梅津美治郎、铃木贞一),判处2人有期徒刑(东乡茂德20年,重光葵7年)。1948年12月23日凌晨,东条等7名战犯的死刑在东京巢鸭监狱(即半岛区东池袋三丁目旧东京拘留所,现东池袋中央公园内)执行,东条等人被绞死在死刑架上。
除东京审判外,盟国还在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贡以及伯力等地,对乙、丙级战犯进行审判。据统计,被盟国起诉的日本各类战犯总数为5423人,被判刑者4226人,其中被判处死刑者941人。[〔日〕服部卓四郎:《大东亚战争全史》,原书房,1970年版,第1015页。]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主要战犯作出的合乎正义的公正判决,具有重大的国际意义。
第一,通过这次审判,它根据许多第一手原始资料和1000多人的证词,核实了大量吏实,揭发和列举了战争贩子们的许多战争罪行,肯定了日本从“九·一八”事变到太平洋战争期间所进行的是侵略战争,并惩办了战争的策划者,这有利于保障世界各国人民的和平与安宁。
第二,远东盟军最高统帅总部的《特别通告》和《远东国际军筝法庭宪章》与欧洲军事法庭判决书一样,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关于战争的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它肯定了如反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等都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等等。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95(1)号决议确认了上述原则为国际法原则。
这在国际法上开了先例,促进了战争法规的发展。
最后,尚须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于美国的对外政策明显地转向反苏、反共,反对中国革命,急欲把日本变成反共的东方前哨阵地,美国占领当局竟不顾中国和全世界人民的反对,对日本战犯竭力庇护或大批释放。判决书只强调日本军事在实行侵略战争方面的罪行,而减轻日本政府和垄断资本为天皇、重臣、高级官僚、财界领导者等的责任。1947年8月30日,美国就释放了大资本家站川和航空卫业巨头中岛等人。这些人没有受到审判,也就使日本侵略的真正根源没有得到彻底揭露。
1948年12月24日,即对7名甲级战犯执行绞刑的次日,麦克阿瑟总部宣布,释放仍在巢鸭监狱中的岸信介等19名甲级战犯嫌疑犯。
1949年10月19日,宣布对乙、丙级战犯也结束审判,不再逮捕、搜查战犯嫌疑犯。
1950年3月7日,更悍然颁布“第五号指令”,规定所有根据判决书仍在日本服刑的战犯都可以在刑满前按所谓“宣誓释放制度”予以释放,这实际上废除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于1950年5月15日发表声明,指出:“中央人民政府认为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违法越权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远东同盟国关于设立国际军事法庭的协议,不仅破坏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惩治日本战犯的庄严判决,同时,这种狂妄行为必然严重损害了中国人民以八年血战换来的制裁日本战犯的基本权利,损害中国人民防止日本法西斯侵略势力复兴的基本利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于麦克阿瑟以单方命令擅自规定提前释放日本战犯一事,绝对不予承认。”1950年11月21日,远东盟国总部又非法释放判刑己太轻而且刑期未满的重光葵,他不久就当上了外务大臣和副首相,荒木贞夫、畑俊六等也被释放,贺屋兴宣甚至重新回到政界。到1958年4月7日,所有战犯未服满的刑期都最后得到了赦免。
1944年5月16日,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伦敦总会通过决议,在中国设立远东及太平洋分会,并由中国政府担任分会主席。同年11月29日,由王宠惠主持在重庆正式成立分会,邀请美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英国、法国、印度、荷兰等10余国代表参加。
1945年12月,根据国民政府决定,由军令部、军政部、外交部、司法行政部等单位,与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组成战犯处理委员会,并制定审理与执法的规定。从1945年12月中旬起,相继设立保定绥署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东北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国防部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广州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济南第2绥靖区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武汉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太原绥署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国防部上海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台湾警备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从1945年底至1947年12月底,上述各军事法庭共受理战犯案件2435件,已判决的318件,不起诉的661件,经国防部核定判处死刑的110件,其中包括对南京大屠杀的主犯之一日军第6师师长谷寿夫,判处死刑绑赴中华门执行枪决,判处徒刑的208件,宣告无罪的283件。由于蒋介石、何应钦等人出于利用日军力量进行反共内战的考虑,对侵华日军战争罪犯的审判竭力施加影响,从轻从宽处理,甚至免于追究和无罪释放。如前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冈村宁次是侵略中国历时最久、罪恶最大的日本战犯之一。
1945年8月,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日本战犯名单,冈村被列为首要战犯。但蒋介石却让他作秘密军事顾问,策划向解放区的进攻。在全国人民的愤怒舆论的压力下,蒋介石被迫对其进行“审判”,结果,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于1949年1月26日竟然宣判他无罪。判决消息传出,全国舆论大哗。对此,连自认为死刑在所难免的战犯冈村宁次本人也觉得太失体统。
根据195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分别于沈阳、太原开庭,对在押日本战争罪犯进行公开审判。沈阳特别军事法庭于1956年6月9~19日开庭,对前日军第117师中将师长铃木启久等8名战犯,根据近2000人的控诉、检举和证词,庭审调查证实上述罪犯有推行烧光、杀光、抢光的“三光”政策,进行细菌战和化学战,肆意践踏国际法,犯有违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分别判处13~20年有期徒刑。太原特别军事法庭于1956年6月10~20日开庭,对战犯富永顺太郎等8名罪犯进行审判。庭审调查证实上述罪犯在侵华期间指挥特务进行间谍活动,刑讯、残害中国人民,日本投降后,又勾结汉奸、特务,破坏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法庭宣布判处该8名战犯8~20年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杨晴 最后更新:2022-05-07 15: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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