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新政权成立后的小学教育与学前教育
第六节 小学教育经费
小学教育经费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在首府兴县历来有集资办学的传统。在抗战前成立的学校,原有校产或教育基金,散在各村。经过战争的破坏及时间久远少数人的中饱,就无确实数目可查了。新政权成立以后,到1941年2月,才限期3个月各县整理小学教育基金,要求:
1.调查、整理:限期自报、证明;隐匿以霸占公产论罪,公务人员隐匿按贪污罪处理(贪污罪在当时是受处罚最重的犯罪之一)。区、村组成整理委员会。同时调查社地、庙地。但应避免群众的疑惧。
2.管理:一律收回由县府集中管理,散在各区、村的学产,区、村政府保管,无权处理。
3.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县长、第三科科长及热心教育的公正士绅一人组成。
4.统支:基金只能作生产资本收益,作为县的地方教育经常费的一部分,统支,不得挪用。①
整理后,于次年1月10日,行署公布了《晋绥边区教产管理办法》,将教育基金分为中等教育基金由行署统一管理,及地方教育基金由县府第三科增设一人管理②。并以整理寺庙财产的收益补充中等教育经费③。小学教育经费,公立教员待遇,初小课本费,公费,免费生待遇,都由政府开支;房屋、桌凳、办公、教学费用,一律由村摊派解决。这样,一经村摊派,有时就无着落。直到1944年提倡小学民办公助时,或由群众自愿集资或捐助,或变工请教员,或开学田,经费问题才算解决了。
注:
①前引《抗战日报》,1941年2月12日第一版。
②前引《法令辑要·关于教育者》15-18页。
③前引《抗战日报》1942年2月5日第三版。
资料来源: 《晋西北抗日根据地教育简史》 刘淑珍 著 四川教育出版社,2000年ISBN7-5408-3430-7/G.3235
责任编辑:杨晴 最后更新:2017-11-29 09: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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