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说:
今天是3月28日,1941年的今天,中共中央军委总政治部作出《关于锄奸工作组织问题的决定》,对于健全部队锄奸工作的组织,正确区分锄奸对象,更好地与日寇、汉奸作斗争,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全国性抗日战争爆发后,日本军国主义者除了直接进行武装入侵之外,还采取欺骗利诱手段,收买了一部分丧失国格、丧失民族气节的中国人,充当汉奸、走狗,为其效劳。
1938年2月24日,八路军第120师向中共中央军委总政治部报告了冀中地区汉奸的活动情况。报告说:有二十多个混进部队的汉奸,采取欺骗手段,使整营、整连投敌叛变;天津日本特务机关有计划地派遣汉奸,并用大批金钱,收买冀中军区独立二支队和回民大队叛变投敌;日寇特务机关还在河间献县训练12岁以下的男女小孩,伪装成乞丐难民,侦探我军的情报,向根据地水井投毒等等,引起了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的高度重视。
1939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军委、军委总政治部发出关于锄奸工作的训令,强调指出:必须用新的注意力对付敌探奸细与反共分子的新阴谋破坏,从认识上、组织上以至技术上改变到适合新的情况,这是当前锄奸工作的总方向。
1941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又作出《关于锄奸工作组织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为合理的指导锄奸保卫工作,决定取消军队中步兵营及相等于营的直属部门的锄奸特派员,所有该级的侦察、保卫工作及连队锄奸工作的管理教育及其工作的检查,都委托营教导员或机关部门中的政治委员、政治协理员负责兼任;军队中营级锄奸特派员加强到团级锄奸部门;各级锄奸部门的相互关系及其对部队的关系,与政治机关其他部门相同,不能有特殊化;军队中的锄奸干部担负着特殊任务,不应当轻易分配他们与反奸细活动无关的工作,而应该相当稳定。同时对加强连队锄奸工作,正确区分锄奸对象作出明确规定。这一决定,对于加强八路军、新四军中的锄奸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李林蔚 最后更新:2022-06-23 17: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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