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说:
今天是11月6日,1942年的今天,晋西北抗日根据地临时参议会通过了《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当月并由晋西北行政公署公布。
这个条例共有19条。条例指出,制定人权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权利,巩固抗日根据地。条例规定,人民的一切权利依本条例保障,违反者依法制裁。条例规定,人民身体非依法不得逮捕、拘禁、审讯或处罚。人民有行动自由,非依法不得搜查留难。人民有居住自由,其住所非依法不得侵入搜查或封锢。人民财产非依法不得查禁或没收。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思想、信仰的自由权。军队、民众团体,无逮捕、拘禁、审讯或处罚权,军队逮捕与军事秘密有关人犯时,须通过当地政府或有关机关。逮捕人犯须经行署批准后执行。因犯罪嫌疑被捕者,须于24小时内解送该管审判机关。
《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实行人权保障制度的一篇重要文献。除了《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外,抗战时期其它抗日根据地也制定了一些人权保障条例。如《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等。这些条例,是各抗日根据地政府为发扬民主、动员全民参战而形成的。这些条例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点:一是规定了保障人民具有言论、结社、出版、集会等自由;二是规定了保障人民的私有财产权;三是规定了汉奸及被剥夺公民权利者不在保障范围之内;四是规定了对犯罪行为的侦察、审判及对执行死刑的方法等。
专门颁发保障人民权力的法规,是敌后各抗日民主政权人权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大决策。人权保障制度是敌后抗日根据地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为巩固敌后抗日根据地,动员全民抗战起了重要的作用,也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参考。在十分艰苦的抗日战争环境中制订的这些人权保障条例,充分证明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权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
责任编辑:黄秀云 最后更新:2022-07-07 16: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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