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军之先头部队,于9月7日入广州,另由粤汉铁路南下之第三方面军汤恩伯第十三军第八十九师亦于9月9日到达广州(该军到达广州后,改归第二方面军指挥),张励即一面令孙立人统一指挥所有广州部队,包括徐光英的别动军和伪军等,分驻市区各要点,对日军之移防集中实行监视。令第十三军推进广九线,执行与新一军同样之任务(该军不久奉令北调,所遗任务由新一军派出第三十师接替)。另一面令广州日军先行集中于河南之南石头及芳村花地一带,候令缴械进入集中营。至9月11日,日军在上述各地集中完毕,于广州市内日军绝迹。计自1938年10月21日广州沦陷开始至日军投降最后一批撤离市区日止,广州被日军盘踞,共6年又10个半月。
在新一军控制了广州之后,张发奎采纳张励的建议,决定于9月16日在广州举行日军投降签字仪式(原拟在南宁举行)。张于前一日率领司令部全体官兵乘机降落白云机场后,即从机场经中华路(今解放路)至长堤,沿途严密布置警戒,以新一军新三十八师全副武装为行列,举行入城进军仪式,张与美军联络官博文准将并肩坐在吉普车上,驱车过市。当时广州居民为欢庆赶走日本侵略军,结束战争,以为从此可以安居乐业,于是悬灯结彩,大放爆竹,大拍手掌,以示欢迎,并希望于次日参观中山纪念堂的受降签字,以泄八年来的积恨。但受降当局为策“安全”,只许各界派出代表及新闻记者共数百人参加,对群众泼了一头冷水,把受降的场面,弄得冷冷清清。
受降时,张上座南面,左右为博文与参谋长甘丽初,面对日军投降代表田中久一及海南岛日海军代表肥后大佐宣布受降第一号命令(由我以国语宣读,由译员译成日语),然后令田中久一在降书上签字执行。该命令规定:日军受令后,应即就现集中地,依我指定之仓库,按先重武器、后轻武器之顺序,自动卸下一切装备,纳入仓库,随即将武器、弹药、车辆、航空器材、海军舰艇,以及人员、马匹和其他军需物资、现存财物等,分别造具结册各五份,呈送第二方面军司令部,由司令部派员按册清点;又规定日军卸下武器后,依原部队建制,徒手进入指定之集中营,以战俘身分听候处理;田中久一及各级部队长即解除指挥权,田中久一改为日俘官兵善后联络部部长等。田中久一的降书内,则载有“如不执行命令或违犯命令,愿受惩罚”等词句。
广州日军于9月23日开始解除武装,29日进入河南之南石头、石涌口、白砚壳等集中营。源潭、新街之日军独立第八旅团则于10月10日进入芳村集中营。大良、东莞、雷州半岛及海南岛各地之日军,亦自9月27日起至11月中旬止,先后缴械集中完毕。至分散各地之日侨、朝鲜侨民及台湾籍人等则于广州市内和海南岛之海口、榆林港各地分别集中管理(广州市日侨集中东山、黄埔两地,朝鲜侨民集中百子路一带,台湾籍人集中花地)。当时日军缴出大小武器等约17万余件,另一小部分飞机和海军舰艇(其数现已忘记)。至此受降工作告一段落,受降过程中尚未发生骚动及重大破坏情况。
战俘状况
日俘及日侨进入集中营后,受第二方面军战俘管理处之管制。张发奎派中将参议廖鸣欧为该管理处处长,负责管理战俘之生活补给、纪律维持与遣送回国诸事。兹就记忆所及,将当时战俘状况,概括为战俘之待遇、心理、战犯及遣送等四个方面分述之。
战俘之待遇。 日军解除武装进入集中营后,即解除原有军制,不准佩带军阶符号,但仍可穿着制服。战俘在集中营禁止外出,即使联络部派出协助管理处之采购外勤人员,亦须佩带写有“日俘”两字之白色臂章。战俘可以保留其属于私人所有之财物,战俘在身分上,官兵一律同等待遇,但生活待遇上则有所区别,伙食分为将、佐、尉和士兵四个等级,均按照当时国民党部队各级主副食标准,发给实物及一部分代金,由战俘管理处会同日俘联络部向后勤机关领发。按照规定,战俘之副食及日用品,除按规定发给者外,不得私自另行增加,但亦有管理处之不肖官兵,暗中代其购买肉食、烟酒及其他物品等。又战俘中之军官仍按其原级编制规定,保留副官和勤务人员等为其生活护理,田中久一尚留用汽车及乘马等。据说这些待遇为国际公法所规定。
同年12月,广州市长陈策请求调用日俘500名,担任市内清洁扫街工作。群众要求日俘扫街时,不准带用口罩,俾与一般清道夫有别。又省公路局调用大良日俘2000名,修筑中山、顺德公路。此虽为当局者企图从中取利,然亦大快人心。至于各“中央”的接收机关,大多调用了日俘中之技术人员,如航空、造船、汽车、铁道、交通、通讯等技术军官佐与技工等,在各部门服役,其数不下千人。在服役中,均享受技术人员待遇。且就我所知,对此等日俘,不论在具体措施上及心里上均毫无提高警惕、注意监视的。
在广州、海南岛两地之台湾籍人共6600余人(广州约1600人,海南约5000人),大部分在日军服军役,一部在伪行政机关供职或经商。如现在沙面之胜利大厦、长堤之大公餐厅等,当时均系台人所经营。初期与日俘不分,同等待遇。后国民党台湾省党部广东工作团人员丘念台等,向张发奎建议,台籍人应与日俘有别,不可以俘虏相待,始能分清体统。张纳其议,乃将台籍人从日俘集中营中调出,改迁于广州之花地与海南之海口、榆林等处集中,各成立一个集训总队,以广东侨务委员会侨务组副组长符骏充广州总队队长,其他职员由台湾省党部广东工作团人员遴充,全总队编为九个中队,内妇女一中队。丘念台等还在穗组织台湾同乡会,为一些人交涉发还财产,协助回乡。由于对台籍人之区别对待,后来朝鲜侨民亦请求援例,得到了与台籍人相同之待遇,由日俘集中营中调出,改迁于东山百子路一带集中,并成立“韩侨协会”,由朝鲜人崔宗吴任理事长。
日俘之心理状态。 日俘在集中营,表现得相当顺从,此与其迷信天皇之封建观念和军国主义之奴化教育不无关系。根据战俘管理处会同美国陆军驻华作战部心理作战组奥斯本少校等在广州、东莞两地集中营之调查报告与我个人所得之观感,当时日俘之心理状态,最显著的是普遍厌战。几乎大部日俘,特别是下级官兵多表示厌恶战争。他们说,初时来华作战多不愿意,亦不知目的何在,不过奉天皇之命而来耳。问他们有何要求时,多答:一是和平,二是回国。但有些技术官兵亦有表示不愿意回国,怕回国后当亡国顺民,要求留在中国工作。日第一二九师团平野少将说,他原在琉球群岛驻防,后奉调来华,当他离防的次日,琉球即遭美军进攻,日军死伤枕藉,他本人能幸免于难,诚一大幸运云云。田中久一说,他时时为和平祷告。当时传闻日本本土受原子弹轰炸,已成一片焦土,一般战俘对家人安危,至深悬念,“家书万金”四字可为他们最普遍的心理写照。也有人因恐回国后家破人亡,无以为生,愿留在中国求生。他们表现得很顺从,在执行缴械、集中、调役等工作中,均有遵守纪律、服从命令之表现。在接受调役工作任务时,多能完成任务,如饲养员对马料照应、马蹄修钉、马病治疗等,驾驶员对车辆检查保管与行车驾驶等,均无消极怠工情事。他们受处罚不出怨言,受训诫俯首聆听。在集中营内自动种植蔬菜,营缮房屋,很少违犯集中营纪律的行为。一般日俘还多能迎合国民党官兵之意旨,甚至有夤缘贿赂的,不论他们遇见中国的大小军官,均必立正敬礼,个别被召见谈话时,必立正鞠躬,且有跪地叩头者。日本宪兵平时穷凶极恶,也一变而为“彬彬有礼”。战犯则一经指名宣布,即自动举手,低头待缚,临刑默然。战俘中,有所谓“武士道”精神而切腹自杀者约十数人。另一方面,由于他们在我国肆行抢夺,大皆腰缠不少,夤缘贿赂之风亦甚。有一个营长竟私藏有黄金手饰等百余两和港币1万余元,因惧被揭发,竟以半数之多,向战俘管理处人员行贿,代为汇兑。至于以手表、水笔、望远镜之类物品行贿,代其私购食物、私发家书,或要求外调勤务者,更不少数。甚至下级士兵亦有将仅存之衣服、军毡等送给集中营之监视士兵以相结托。田中久一每次求见或被传问,亦必送给人一些日本特产或珍贵物品,献礼中又常投对方所好。
战犯之处理。 日军在我国的罪行是罄竹难书的,1945年11月间,南京政府列举日军罪行有32种,其中有把人质处死、对平民施行酷刑、杀害俘虏、洗劫村镇、谋害屠杀、奸淫妇女与掳掠孩童等。据调查由5岁至14岁的我国孩童被掳掠去的,有十余万之多。全国人民纷纷要求,在日俘遣送回国以前,必须将犯有严重罪行之日军官兵列为战犯,予以逮捕审判。南京当局于是年冬宣布战犯处理条例,命令各受降区实施办理。同时美军驻华总部并要求张发奎将华南之战犯,于1946年2月以前调查完毕,以便将有关美军之部分,由美军法庭提审。第二方面军于是年12月间,组织“日军战犯调查组”,派情报科长汤亮光为组长,进行日军在华南之具体罪行调查,初以日特务机关和宪兵机关为调查之主要对象。1946年1月间开始逮捕第一批战犯21人,其中日籍7人,德籍纳粹分子14人。至同年4月止前后宣布逮捕战犯六批共622名,其中有将官7名,校官19名,日本驻广州领事亦在战犯之列。将官中有特务机关长松井真二少将,宪兵队长重滕宪文少将,第一三○师团长近藤新八中将,独立第二十三旅团旅长下河边宪二少将及田中久一本人等(尚余两名已忘记姓名)。校官中有特务机关负责人肥后大佐及宪兵关伊执五郎中佐、松永平司少佐等。这些将官战犯及一部分罪行严重或与美军有关的,均解南京或上海美军法庭审讯处理。惟田中久一因广东人民之坚决要求,始解回广州处决。在广州审讯的战犯,被判处死刑的为数不多,其中且因有一技之长,被调役机关请求缓刑免死。在越南战犯第三十八军军长土桥勇一中将等189名,亦解广州审理,广州法庭以他们罪行不详,大多从轻处理。土桥勇一转解南京,后闻已被释放。
战俘之遣返。 按当时规定,遣送战俘回国责任,以盟军之名义,由中美双方会同办理。美军当时除负责调拨运送所需之船只外,并派有一个组会同战俘管理处实施日军离营登轮之检查、监视诸事。日俘登轮前须先检查有无窃带规定以外之物品。超出规定之物品均予没收,但由于国民党纪律之腐败与日俘事先已打通关节,检查限制有严有松,弊端百出。日俘携带物品,士兵规定每人准带衣服两套,军官准加带在途中自备之食物及其全部属于私有之衣物。广东战俘,自1946年2月上旬开始遣送,按汕头、海南岛、惠州、广州、东莞、大良各地之战俘,最后为日侨之顺序,分批运送回国,至是年4月15日,由善后联络部代理部长富田直亮率领之最后一批包括日俘2.7万余名、日侨6700余名为止,共遣回日本的约有14万余名,留用服役之1000余人与战犯600余名,未包括遣送之内。留用战俘初由井上中佐参谋留穗继续联络管理,后由各调役机关自行甄别去留,其在服役中有成绩者,并获得取消其战俘身份,改以平民待遇。台湾籍人因不属战俘身分,由我国自行另租挪威轮船沙班号等,于4月间运送回台。
战俘登轮回国时,均欢天喜地,有人甚至跪伏码头向我监视部队叩头致谢。其中有的说,他们回国后,将不再服军役,永不与中国为敌等语。情绪相当激动,妇女亦间有流泪者。
田中久一之死
本来对一个日本军阀之死,没有什么足以记述的价值,惟田中久一是华南级别最高的敌酋,广东第一号战犯,作为广东史料,把他死的经过和他的面目交代一下,也许不是多余的。
田中于抗战后期以第二十三军中将军长兼南支派遣军指挥官的级衔,派来广州指挥侵华战争。其在任内,曾于1944年指挥所部侵犯粤北和桂南,策应长沙、桂柳两战役敌主力方面之作战,达到了日军开拓内陆交通线,从我国与南洋取得联络之企图。日军在太平洋作战失利后,他即积极筹划华南方面之守势作战,于广州、湛江、惠阳、汕头各地建立沿海据点阵地,以图固守。据他自己说,他负有在华南独立持久作战一年以上时间之任务。日军投降后,初为广州、汕头两受降区的日军投降代表,后为日军官兵善后联络部部长。直至1946年3月始被列为日军战犯而受逮捕。
当南京宣布凡负责一个战区以上之日军最高指挥官,均得以战犯论处,田中始被列为战犯,撤除其善后联络部部长之职权及原有军长之各种优待,逮捕拘禁于南石头太古码头原日俘集中营内之一间小洋房内。但据南京公布之战争罪犯处理条例规定,凡战犯之罪行,系指犯有非作战时期战场以外之罪行而言,并非指在作战间直接之战斗杀伤行为。为符合上述规定,张发奎乃派战犯调查组会同军法人员,在增城、东莞、惠阳、台山各地进行调查,收集罪证,后以日军部队在台山洗劫屠杀三社乡乡民、乡长等,为田中直接之指示,以实其罪。但后南京复判,以所举罪行,均系部队所为,非田中直接责任,不能作为判处死刑之根据。后经美军之要求,于1946年9月间转解盟军上海国际法庭审理,美军控以田中军部曾杀死被俘之美空军飞行人员,始判处死刑。初拟即在上海行刑,后张发奎以为可以利用田中之死来增加自己的威望,发动各机关团体联名向南京要求,解回广州,同年10月,由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判,判处田中久一死刑。于1947年3月17日经核准,将田中久一押赴广州流花桥刑场正法。
田中是日本陆军大学毕业生,一个以军职为终生职业的军阀,个子矮小,小唇留有小胡子,此时他50余岁,面部虽有点苍老,但皮肤黄黑而结实,态度很沉着,表现出一个顽固凶狠的军阀本像。①他喜用毛笔写字,在代表投降签字时,他还用裤腰上随身带的与墨砚连在一起的日本毛笔来签字。他在狱中的生活,很大部分是用毛笔写字和阅读佛经和中国古典诗词。据他自己说,研究佛经是他经常的主要生活之一部。
他对中日战争,不大表示意见,他只简略地说,此次中日战争,日本应负侵略责任,不过这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军人的责任。他不承认军事上的失败,说日军的失败,不是战略战术的失败,而是日本政府政策之失败。说日军的南进是错误的政策。但他又说,军队作战只能一鼓作气,拖长了士气就会下降,近二三年来日军士气下降了,纪律也废弛了,再打下去,日军也确实无法维持。谈到他个人的希望时,他说日本侵略的罪恶,作为一个高级军人,也应该负一定的责任,现在和平了就是好事。他说,他也日夜祈祷和平,并拿出他写的一本“和平亲善”给人看。问他有什么要求时,他说他个人无所要求,任由中国政府处置。
以上是我在田中被列为战犯以前,在审问战俘时的谈话(还有其他属于作战部分的资料讯问)。但田中被列为战犯之后,据他的参谋长富田直亮回国时对张发奎说:“田中是一个生活淡薄和具有武士道精神的军人,他近来比较消沉,精神也有时恍惚,已写了遗嘱家书托我带回国去,嘱他的儿子祷告和平,耕读自生。”富田并要求派人注意他,以免切腹自杀。张同意留他的副官暂缓回国,就近照顾他的生活。
田中死后,他的随从副官把他的骨灰,装进了一个瓶子,带回日本去了。
接收丑行
日军投降后,国民党的接收工作,可以说是以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官僚资产阶级利用抗战胜利大肆掠夺国家人民财产和国民党政权贪污腐败之集中表现。其掠夺范围之广,包括了整个敌伪物资和人民财产。其掠夺的方法手段有公开的与暗中的、中央的与地方的、“合法的”与特殊的等等,五花八门,丑态百出。至其各级党军政人员之贪污舞弊情况,则上自中央特派大员与行营主任,下至机关小职员和部队士兵,几乎无不上下其手,各显神通。甚至官僚政客之亲戚朋友,或与权贵有关之奸商地痞,亦乘机插手,混水摸鱼。故当时社会舆论称接收为“劫收”,形容倒是十分恰当。兹从掠夺性之政策措施、分赃中之矛盾斗争和党政军人员之贪污舞弊等三方面来叙述其情况。惟所举事实,仅择其比较突出的与荦荦大者而言,只求说明问题,非作全部列举。先从政策措施方面谈起。
日本投降伊始,蒋介石要将全部敌伪物资统入于四大家族之手,制定了一个由中央集中接收的规定。他授令何应钦以中国战区陆军总司令之名义,于1945年8月21日在湖南芷江召集各受降主官会议,宣布规定“各受降区之接收工作,须由中央统一规划布置,由中央派员接收,任何部队机关及地方行政,除非有特别指定者外,一律不得直接接收”。此外复规定“所有接收之物资,禁止就地处理,先须纳入中央仓库,然后由中央组织‘敌伪物资产业处理局’统一处理,任何其他机关部队及地方行政,均不得截留使用”。非常明显,这个规定不仅限制中共领导的人民军队第十八集团军、新四军及各地人民武装部队接收主权,同时也限制非四大家族系统之直接接收权。
为了使官僚资产阶级的掠夺行为得到合法地位,当时宋子文的行政院,还将大部敌伪物资、工商企业和房地产等,借口不适宜于国营条件为理由,颁布了一个转让民营的条例。条例规定:凡承顶者如一次付清价款,可以按估值七折承顶,或由国家银行担保,可以按全部估值先缴三分之一,半年内续缴三分之一,余在一年内缴清。宋子文的特派代表、广东区敌伪物资产业处理局局长林继庸,为执行宋的意图,在产值估价上还做了绝妙的文章,他把大企业和大房地产估值定得特别高,小的定得低一些,另外又加上一条附记:凡承顶房地产者,其原使用人或住户,取得正式公民之证明者,有优先标顶权,同时投标又多在暗中进行。这样一来,一转手间,大企业、大地产多落于官僚资产阶级之手,小的则多为权贵所得。因为大企业、大地产标价高,非一般中、小资产阶级之财力可以承顶;反之,大官僚资本,还可以利用其银行借款、抵押,以及“国币”不断贬值等之便利条件,达到不费而得。至于当时的房地产,则大多数为高级党政军人员所占据,可以引用优先标顶权和人事关系等低价投标。这就是官僚资产阶级的掩耳盗铃、巧取豪夺之“劫收”方法。
对人民的搜括还在于货币的兑换方面。张发奎受降后不到一周,应财政部与中央银行两特派员的建议,于9月22日突下令禁止敌伪占领时期所发行的伪“中央储备券”(是当时沦陷区普遍使用的通货)流通使用。市民叫苦,市场紊乱。迟到11月间南京政府才颁布了伪“中储券”可以200元兑换1元“法币”之规定,但在禁止流通使用期间,人民早已视伪券为废物,大多废弃无存,而且“法币”在恶性膨胀,不断跌值,按率兑换所值亦微不足道了。
次谈接收后分肥中之矛盾斗争情况。蒋介石虽然想集中接收于四大家族之手,但四大家族又各有各的算盘,争先恐后,你争我夺的分赃矛盾斗争现象非常剧烈。所谓何应钦的统一接收计划命令,实际等于一纸空文,无法贯彻。首先是代表蒋介石本人的军政部长陈诚,借口军政部直属于军事委员会,可以不受行政院之约束,不通过行政院的统一布置,一马当先派出他的亲信莫与硕为军政部华南接收特派员,并面令张发奎应将广东区日军所属之一切军事物资,包括军队装备全部由莫接收。按日军投降前,华南属于战时军事管理状态,大部物资,除一部分伪行政机关本身之档案用具等外,其他如航空、海军、铁道、交通、通讯各种器材及维修工厂等,多是附属于军部的,且为南支派遣军直接控制掌握。如果按照陈诚的定义(实际也是陈的意图),几乎可以囊括全部的华南敌伪物资,这当然不为宋子文、陈立夫等所甘愿。所以当宋知道陈诚已先派出莫与硕后,立即手忙脚乱,迫不及待统一各部院之计划步骤,先后派出钟锷(财政部)、张远峰(农林部)、林继庸(经济部)、杜镇远(交通部)、张云(教育部)、张剑白(社会部)、杨华日(珠江航道)、刘永诰(海军部)及丁某(中央银行)等为各部门接收特派员;罗卓英、陈策为广东省、广州市地方接收特派员,一大批人马前来广州与莫与硕分赃。不久宋美龄亦令空军广州第六地勤司令张之珍与莫与硕划分接收范围。陈立夫还以国民党中央党部的名义,派出张瑚生、余俊贤、高信等分任中央宣传部、广东省党部、广州市党部等接收特派员,要求莫与硕将各种广播电台、各报馆及印刷厂之机器、新闻纸张、文化用具等移交张瑚生等接收。由于这些特派大员到来广州有先有后,加上接收权责与物资各类范围等不能明确规定,引起了很大纠纷。特别是莫与硕恃陈诚为靠山和有张发奎支撑,又捷足先登了一步,与其他部门的斗争更为尖锐,且成为众矢之的(后来还成为莫的致死原因之一)。如交通运输器材之油料、汽车轮胎等,交通部说这是属于他的接收范围;又如空军使用之汽油与飞机轮胎等,空军说这是属于空军接收范围;再如各种轮船、火车之维修工厂等,经济部又说这是属于他的接收范围;而莫与硕却说,这些都是军用物资,为日军部所辖管,应由他先行接收,然后奉令分拨使用。于是你争我夺,纠缠不清,一个仓库门上的接收封条,你贴一张,我贴一张,有多至五六张的。其他各特派员之间和中央与省市之间在接收属权问题上,亦划分不清,发生纠纷不少。上面大员争吵,下面员兵打架。张发奎极力想讨好他们,从中调解,乃于11月间,组织了一个“广东接收委员会”,派参谋长甘丽初为该会主任委员,各中央特派员为当然委员,统一划分接收权责范围及仲裁调解纠纷诸事。但接收有先有后,重新调整与辗转交接吞吐之中,亦发生损耗、折扣、隐瞒等许多争吵。这对下级接收人员之混水摸鱼,从中插手,还予以不少便利机会。
在接收分赃中,军统则独树一帜,他们借口“暗中监视”或“保密特殊”,将预先占据的汉奸机关或敌伪化身之企业、商号和住宅所存之物资用具、古玩珍宝等,独自进行了所谓“暗中的”与“特殊规定的”接收。中央特派人员侧目而视,但亦莫奈之何。
至于何应钦因非直接属于四大家族,且为陈诚所排挤,失去了劫收之机构,未能进行大量之分赃,只得迁怒于莫与硕身上,以接收贪污罪名将莫枪决。
最后,谈谈党政军人员贪污舞弊之情形。国民党各级党政军人员在接收过程中之贪污舞弊,已成为当时官场中普遍之风气,几乎无人不贪污,无事不舞弊。这里试举军统特务人员的数事为例。他们因事前已在敌伪占领区活动,早与敌伪奸商有所勾搭,对于敌伪物资已预作调查,并且作好了劫收准备,故乘受降部队与公开接收人员尚未到来的真空时期,即四出活动,以军统局的名义或特务个人的身分,威逼势压,明抢暗夺。他们的主要手法:乘汉奸逃避之后,即将各伪机关或汉奸住宅占据,将其现金财物抢掠一空。汪精卫在德政北路住宅之大量珍藏古玩,伪省市政府的现金财物以及家私用具等,大部为军统人员所抢掠。迨罗卓英以省府名义去接收时,仅空房一所别无它物了。据说这些财物,是军统头目和看守人员的私劫。其次,他们将汉奸的一些比较好的房屋产业等,威迫其交出契据,改换姓名,窃为己有,或转手拍卖,以灭痕迹。再次,对一些与敌伪资本有关的奸商,以掩护作交换条件,令其交出货物和敌伪所占之股份,改作他们自己的投资而将之侵占;这些奸商一方面畏其淫威,另一方面恐被举报,只好顺水推舟,以此来作为自己洗手的条件。这些贪污的数字,更难以估计。所以军统特务虽未能在日军手中公开“合法”进行劫收,但最容易到手的和价值比较高的东西,他们都喝了“头汤”。这时不论大小特务人员,无不势利双收,至其头目如郑鹤影、陈劲凡、谢力功等,则已腰缠万贯矣。
继军统人员劫收的是孙立人的新一军,该军利用最先进入广州而又未正式受降接收之便,大发其财。当该军进入市区后,即接防日军驻地,在接防之时,即截留了日军营地之不少物资及日军官兵的财物及接受贿赂。这些财物后来日军均未列入移交清册,自然无从查对。另外借口控制市区与监视日军为名,在驻地附近实行了“坚壁清野”,迫令附近居民迁移,将这些民房作为营舍,于是这些民房中之所遗物具,甚至铁窗栅门,多被拆毁盗卖。谈起新一军,市民呼之为“新日军”。
中央各特派大员之贪污舞弊,尤其惊人。他们都是中央各部院长之亲信,有其强有力的背景靠山,可以肆无忌惮,而且他们可以利用“合法”接收之条件,作更大之贪污,如变卖、隐藏、打折扣、送人情、伪造或涂改接收清册单据以及各种舞弊情事等等,不一而足。
当时中央特派大员在接收中的贪污舞弊,暴露了不少重大案件,其中最突出的有两桩:其一为莫与硕的枪械舞弊案。莫是陈诚多年的老部下,是中央特派接收大员,其接收范围与物资数量亦最广最多,因而贪污亦最多,据说不下数百万港币。唯其如此,就成为接收中的众矢之的,他的一举一动,均为争夺者所注意,并拟乘而陷之。莫不仅贪污一般物资,还与他的办公室主任李节文一起,将接收过来最新式尚未启箱使用的数千步机枪,卖给中山护沙总队,及黄角乡一带五龙堂之地方土匪恶霸。同时又请省府主席罗卓英(罗是陈诚系中主要骨干),派李节文为护沙总队长,这样,既可树立自己的武装势力,又可借李为出卖枪械之掮客,一举两得,势利双收。当在天字码头黑夜用轮船装运枪械时,为情报人员所侦悉,密报于张发奎。适张又获得五龙堂与李节文有图谋不轨之情报;张又与罗卓英有矛盾,而莫、李是罗的同派系,制莫、李即是打击罗,乃令六十四军一五九师师长刘绍武率队前往侦查进剿,当场将赃物取获,即将莫、李扣留,呈请何应钦指示处理。因此引起陈诚与何应钦争斗。陈则力为莫庇护,何则主严办。相持不下,案子拖延多时,后莫与硕、李节文二人卒为何以陆军总司令名义,手令张发奎将他们2人在广州执行枪决。其二是中央银行的黄金盗窃案。在日军移交物资中,有库存黄金和白银共约数十吨、珠宝钻石首饰万余件,由行营经理处、财政部特派员和中央银行特派员三方面会同派员点收,封存于中央银行广东分行仓库内,由中央银行负责保管上缴,但后据册查点,其中一部黄金和价值很大的钻石珠宝已不翼而飞,惟仓库封条并无启封痕迹。进行调查,牵涉到不少接收人员有嫌疑,但在国民党官官相护下,终而未得结果,没有破案。
张发奎的第二方面军(行营),虽非直接的“合法”接收机关,其贪污舞弊情况,与中央特派机关比较,还是小巫见大巫,但各级人员之大偷小摸,也捞了不少。如广州前进指挥所一进广州,该所副主任梁某、总务组长梁某、党政组长方某和课长刘某等,即私发封条查封仓库,盗卖物资,其中私藏之汽车轮胎一项,即有数百套之多。至其他根据受降接收委员会之规定,不属于中央各部门接收范围之一些民间或商号有敌伪成分嫌疑之物品,通过行营军法部门的判决予以没收者亦不在少数。
肃奸黑幕
镇肃汉奸亦属当时受降工作中之重要部分,其情况至为复杂,内幕极为黑暗,经过时间亦最长,自受降开始至1946年底始基本结束。兹先记其一般经过状况,次述其各个主要汉奸之具体处理情况。
蒋介石在抗战中随时准备与敌言和。故对此辈民族败类之汉奸,不特无严厉镇肃,而且或因彼此早有默契,或因“奉旨为奸”,就千方百计为他们开脱、庇护,使他们逍遥法外。迨后民怨沸腾,诟病相责,国民党政府始感正气难抑,乃迟迟于1945年11月底才由国民政府明令公布所谓“处理汉奸案件条例”。然仍恐执行“偏差”,特别指定其各地军统特务负责人员为肃奸专员,组织办事处以专司其事,严制其他机关人员插手过问。
当时广东肃奸专员为军统头头陈劲凡,对群众所检举之汉奸,借口调查侦察、搜集罪证,或须等候中央批准等以延岩其事,对大汉奸招桂章、李辅群(李朗鸡)以及其他伪军师长等,都未及时取证处置。嗣后各地人民激于公愤,纷纷指责陈劲凡肃奸不力,要求撤换。卒由张发奎请准南京于是年12月间将肃奸专员办事处改为由各级地方政府、参议会、国民党党部等参加的肃奸委员会,各地成立分会,均以隶属行营领导。广州肃委会主任为行营中将参议冯次祺,副主任为广东军统局办事处主任郑鹤影。各地分会主任副主任人员:汕头香翰屏、翁桂清,湛江陈公侠、郭寿华,海南韩练成、蔡劲军。军统分子虽居肃委会副职而操有工作实权,肃奸会还是操在该会办公室主任陈劲凡以及在该会工作之全部特务人员之手。
肃奸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进行情况,大概可分为侦讯与处理二个程序,而侦讯工作又可分为调查、逮捕或通缉与审判处理两个步骤,前者由陈劲凡等军统人员单独包办,后者则分为伪军职人员与非军职人员两类,伪军职人员由行营第二军法监受理,余由广东高等法院受理,但最后判决或处理,均须通过肃奸委员会以行营名义批准执行之,即当时规定的所谓汉奸特别处理权。
陈劲凡的侦讯工作,用广州市当时流行的土语来形容,就是“熟性”、“打单”、“乌龙”与“黑名单”几种方式。当时陈所掌握的大小汉奸名单约1000余人,他分为三类处理:第一类是已被逮捕的共有400余名,此类多属于难以庇护、无法勒索或油水不多的上中级汉奸,其中有褚民谊、陈璧君、招桂章、李辅群、郭卫民、范德星、骆秀礼、吕春荣等伪军政要员。第二类是公开通缉名单的,计前后宣布三批名单共500余人,第一批40余名,于1946年2月间公布;第二批100余名,于同年5月间公布;第三批380余名,于7月间公布;另公布新闻记者汉奸35人。此类汉奸多属于上中层之经济、文化、教育和一般之伪军政人员,多已潜逃异地或匿居港澳,逮捕引渡(其中个别亦有被引渡回来者)困难,但仍可作为“打单”、“熟性”之交易对象,其中有香港华侨日报督印岑维休、澳门大买办高可宁、傅德荫等。至于第三类则属于内部掌握暂不公布的“黑名单”,此类汉奸多属于已经“熟性”,或与权贵有关系,因而得到暗中关照者,不过此类汉奸大多属于中下级人物,不大为社会所注意而容易遮掩者。陈劲凡为什么要这样分类和分批呢?这就是黑幕的奥妙之处。因为上述的分类分批,并非一开始所决定的,在实施过程中也并非一成不变的,如果有了“熟性”或打通关节,原定的第一、二类也可变为第三类,预定的第一批也可变为第二、第三批,甚至可以撤销黑名单、摘掉汉奸帽子。所以当时肃奸人员,随时散播黑名单消息,说某某将予公布通缉,某某已列入第几批名单即将进行逮捕,以引起对方之注意。迨对方发生恐怖之后,即四出找寻掮客,进行“熟性”之交易。其具体事例,在下面几种案件中可以明白看到。
汉奸之最后判决与处理决定时,广州行营与军统人员的意见,有时虽或有所分歧,但张发奎也不敢在太岁头上动土,事事还是迁就几分。当时最后判决处理之情况,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是送南京处理,一是在广州判决后就地直接处理(徒刑或死刑),再一是把案件搁置起来或不加起诉处分予以释放。这些处理之根据,自然也与汉奸身分之大小及其行贿和人事关节等有绝大之关系,能完全以其罪行为根据者,可谓绝无仅有。即少数被判处死刑者,亦多属于借题发挥,如伪和平救国军总司令、军事参议院中将参议吕春荣之处死,就是张发奎用以标榜自己“决心大义灭奸”,在对吕执行死刑时,张特别举行记者招待会说:“肃奸必须雷厉风行,我虽与吕有旧交亦决不徇情,仍将他从清远解来,并为大快人心起见,特在天字码头执行枪决示众。”但早吕扣留之褚民谊、陈璧君等,反而不加审问,即送南京。
以上为肃奸黑幕一般情况,兹再谈几件重要汉奸案件之具体处理经过如下:
汪精卫的老婆陈璧君、伪广东省政府主席褚民谊及其民政厅长周应湘、财政厅长汪宗准、建设厅长李荫南、教育厅长陈良烈、参事徐义宗、高齐贤和汪的女婿何文杰等一群大汉奸,向与军统有所勾结,为陈劲凡等暗中所保护,因日本宣布投降过于突然,港澳又为英方所控制而无法远逃,乃借军统之掩护,秘密藏匿于番禺之沙湾,以待尔后设法潜逃,但事后为人举报,陈劲凡始不得已借口“事先监视”,将其交出,张发奎将他们拘禁于豪贤路之豪园。在拘禁期间,褚、陈数次函张求见,并云有委曲相陈,张因与陈为旧交,碍于耳目而拒之,但衣食不缺,居所舒适,不久即转解南京,褚判死刑,陈判无期徒刑。
伪海军司令兼广州伪警备总司令招桂章、广州市伪警察局长郭卫民等大汉奸,在日本宣布投降时,就声言“起义”。招自诩有四功:(一)掩护国民党二个电台,传达抗战军讯;(二)暗中接济军统地下工作人员之经济;(三)日军投降时期,奉蒋委座令率领所部维持治安;(四)随时向军统局和后勤副总司令何世礼供给有关沦陷区之情报。郭则自称“纯粹警察人员”,只知维持治安,并无汉奸行为等语。由于军统出面庇护,初期均未加以逮捕,仍在广州市到处活动,郭卫民还经常穿上白色警察制服,指挥伪警,到处请客,有些市府新贵,亦与之周旋。直到陈策到来,李国俊任警察局长后约一月余,张发奎才将招、郭两人扣留。
尤其滑稽的是伪军处理情况。原来广东伪军有招桂章伪警备总队所直辖的第一、第二两个支队,海军陆战队和一个炮兵队;东莞、宝安一带陈孝强的伪第一师;江门、新会一带彭济华的伪第二师;惠州一带李剑群的伪第三师;广九路黄克明护路总队;番禺、顺德一带李辅群的护沙总队等部队。他们与重庆政府和第七战区均早有勾结,日本投降后,均摇身一变,受蒋介石委以新职,招仍被委为广州警备总司令,陈孝强为东莞地区先遣军,彭济华为中新地区先遣军,李剑群为东江地区先遣军,黄克明为广九路先遣军,李辅群亦被余汉谋委为第七战区先遣军。招拜中将总司令,余皆拜少将司令,各在广州大设留守处或办事处,冠带巍峨,招摇过市,路人为之侧目。据说当时军统局与余汉谋还有意将这些伪军收编为自己之正式部队。嗣后何应钦来广州,群众纷纷向何控告,特别对李辅群的控状最多,闻控件积有一尺多高。何始碍于舆论,不得已令张发奎将各部改编裁撤,但仍以不要打草惊蛇,逐次编遣。张受令后,将各部改编为暂编支队,撤销先遣军名义,以陈孝强为一支队,李剑群为二支队,李辅群为三支队,彭济华为四支队,黄克明为五支队,除李辅群扣留,招桂章直辖部队拨归第六十四军补充外,余均保留支队司令职。后蒋介石又以调训为名,把这些伪军司令召往南京,一律从宽处理。
至于潜逃港澳之汉奸,虽宣布通缉,派员向港澳当局要求引渡(我曾为引渡事,代表行营与港方交涉达3次之多),但亦醉翁之意不在酒,数百名引渡案中,已被引渡回来者不过10余名而已,如对香港华侨日报督印岑维休之引渡案,只企图接收该馆之巨大财产,并使之变为行营在港之机关报而已,至于岑之能否引渡,倒不在乎。又如通缉澳门巨富高可宁、傅德荫等,亦只因行贿交易未成,才作最后之通缉(高为要求取消黑名单,曾派人说项,愿以20万元港币销案,但因百万要价,交易未成)。所以后来引渡问题,稍受港方阻难,即不能坚持,萎缩而止。至于军统肃奸人员,则在港澳驻有专员,从事敲诈勒索。香港肃奸专员杨哲甫,因敲诈勒索,还被港方驱逐出境。
*作者时任第二方面军司令部作战处处长,第二方面军改广州行营后任参谋处长。
①田中久一是顽固凶狠的军阀。他被列为战犯在押,国民党的一个军官叫涂思宗,原与田中有师生关系,涂特去访他。他见涂即傲慢地问涂是以战胜国军官身分还是以学生身分见他。涂答以学生身分。田中便说:“日本战胜而投降真不服气,且看十年之后,谁执亚洲牛耳。”说时作狞笑。(编者根据练秉彝先生提供加注)
责任编辑:钟思宇 最后更新:2018-03-29 08: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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