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国民党政府方面说,它固然有依赖英美的一面,但毕竟没有公然放弃孙中山先生在遗嘱中提出的“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主张。抗战期间,中国站在反对日本侵略的第一线,国际地位有所提高。1942年1月,中国参与签订了华盛顿二十六国反侵略共同宣言,中国开始列为四强之一(尽管是名义上的),并以蒋介石为中国战区总司令。国内广大民众争取废除不平等条约呼声的高涨及美国舆论界、美国政府对此事的支持,当然对国民党政府是一个巨大的鼓舞和推动。在此情况下,1941年4月,中国驻英大使郭泰祺奉调任外交部长,于途经美国回国途中,受命与美国政府交涉废除不平等条约问题。5月25日,郭泰祺与美国国务卿赫尔在华盛顿非正式换文,美国同意废除在华治外法权等有关权益,并于战后就此事举行正式谈判。在这个换文的推动下,英国外交部亦于6月11日发表声明称,英国打算于战后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并解决有关问题。7月4日,英国驻华大使照会中国外交部作了同样的表示。此后形势继续发展,国民党政府要求美国立即与中国举行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谈判,希望美国能起带头作用。英国外交部担心在这件事情上被美国抛在后面,于9月15日指示英国新任驻华大使薛穆(Horace Seymour)对废除在华治外法权的问题要“争取主动。”10月9日,美国国务院正式通知中国驻美大使魏道明,表示美国愿立即与中国政府商谈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办法。第二天,美、英政府分别发表音明,准备立即与中国政府谈判关于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解决有关问题的条约。在中英谈判中,蒋介石政府向英国提出了归还新界租借地的要求。
二、1942年关于香港问题的中英谈判
在叙述谈判过程之前,需要就谈判前后英国对香港的政策作一些分析。
顾维钧在他的回忆录中写道,他在中英谈判前“便接到训令”,要他“研究并试探英国对香港问题的态度”,并向英国指出“香港问题是中国政府渴望尽快解决的问题之一”。他说当时他会见了英国首相丘吉尔和外交大臣艾登,得出了“英国政府……打算把香港全部还给中国”的结论。“我跟丘吉尔长谈过几次,他说他不反对归还香港,不过目前时机还不成熟,要求到战后再说。他说英国希望有条不紊地交还。”
丘吉尔果真同意过战后把香港归还中国吗?笔者在伦敦英国国家档案局(Pablic Record Office)查阅有关档案时,丝毫找不到上述说法的根据。即使是在1942年6月3日顾维钧与丘吉尔的“会谈纪要”中,也只写着这样的话:“现在中国在日本的压力下首当其冲。但是随着日本的战败,所有日本占领的中国领土均将归还中国,正如欧洲所有受德国蹂躏的国家均将交还其本国人民一样。”《纪要》中连一个字也没有提及香港,显然说明丘吉尔并没有就战后归还香港的事作过任何保证。其实丘吉尔对香港问题的立场是始终如一的,那就是坚决反对把香港归还中国。对此,我们还将在下文予以说明。那末,顾维钧《回忆录》关于英国政府对香港态度的记载为何与档案纪录不符呢?恐怕也是事出有因,因而导致他的记忆失真或理解错误。
1942年是英国继香港沦陷后在东南亚兵败如山倒的一年。由于《大西洋宪章》的发表和中、美两国的压力,加上英国一连串的战败,英政界中一些人对战后能否保持对香港的统治发生了怀疑,所谓战后“有条件地”归还香港的主张随之出笼。早在该年春天,太平洋关系学会美国执行委员会向该会英国全国委员会发出邀请,要求派出一个权威性的代表团,参加将于同年下半年在北美召开的一次讨论英国与远东关系的学术会议。英国外交部远东司官员布雷南(John Brenan)认为在香港要保持英国的战前地位是很难说得通的,比较明智的态度是“想出一种美国在感情上能够接受的办法”,即“在一种联合托管制度下得到我们的原料并参与这些地区的贸易和发展。如果这些权利在美国的保证下进一步得到保障,其好处很可能足以弥补包括牺牲一些主权在内而招致的帝国威信上的损失”。支持这种意见的还有北美司的巴特勒(N·Butler)、远东司司长克拉克、经济重建司的吉布(G·Jebb),以及长期担任驻华领事的蒲纳德(John Pratt)等人。
英国殖民部从1942年初就开始研究香港的未来“设计”问题。1942年8月18日,英国殖民大臣克兰伯恩致函英国外交大臣艾登,为英军在香港向日本投降辩护,说香港之所以沦陷主要是美国在战前不关心太平洋事务所致,而且英国又忙于欧洲战事。香港的沦陷,美国实为“主犯”。如果英国应为此受到责难的话,美国同样应该受到责难。克兰伯恩在同一封信中还附上一份殖民部的备忘录,提出战后重建太平洋地区的原则:一是有关国家共同保卫这一地区的安全;二是共同在这一地区获得贸易经济利益,获得原料、市场和海港;三是原则上遵守大西洋宪章,英国承认中国为与其平等的大国。关于香港问题,备忘录主张战后“准备和中国政府一起考虑香港的前途问题”;英国并不认为“保留英国在该殖民地的主权问题是在讨论范围之外”,并“承认香港在地理上属于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又要求其他盟国对香港也“作出同样的贡献”。
克兰伯恩的备忘录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当时英国政府内部的战后“有条件地”归还香港的主张。这种主张表现出当时英国政界的被动心理,代表多数人的意见,只有外交部亚洲司次官彼得森(M·Peterson)和印度事务大臣艾默里(Amery)提出公开反对。顾维钧很可能从克兰伯恩等官员口中听到过战后应将香港归还中国的言论,因而把这些看法说成是英国政府的意见了。然而,上文所述的“有条件地”归还香港的主张仅仅是英国政府内部研究对香港政策时提出的一种设想,从未变成政府的决定。
1942年10月24日,美国政府向中国驻美大使魏道明提出中美关系条约的美方草案。10月30日,英国驻华大使薛穆将英方草案送交中国政府,以宋子文为一方、薛穆为另一方的签订中英新约的谈判遂在重庆正式开始。英方草案的主要内容是废除在华治外法权;终止1901年的辛丑条约;将上海、厦门的国际租界交还中国管理;将天津、广州的英租界交还中国;保护英国现有在华不动产产权,等等。但是,英方草案中并未包括归还香港或新界这个中方至为关心的内容,原因是英国根本就不打算归还。在10月中旬英国议会上,议员索伦森(Soren-son)访问艾登,正在考虑的对华条约“是否还包括将香港交还中国”时,英国议会外务次官劳答复说,此约“仅仅和放弃治外法权有关”,并书面写道:“香港是英国领土。”11月10日,首相丘吉尔更亲自出马发表演说称,“我们的意思是要坚持下去。我当国王的首席大臣并不是为了主持清算大英帝国”。
11月13日,中国国民党政府提出中方的《中英新约修订草案》,除了不同意给予英人以贸易国民待遇、要求结束英国在华的沿海贸易权及内河航行权外,还建议在条约中加上废止1898年6月9日在北京签订的《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的条款:“英方在九龙租借地……之行政与管理权,连同其官有资产与官有债务,应移交中华民国政府。”当时重庆的舆论哗然,一致认为任何国家无权继续占有中国土地。美国公众意见依然支持中国舆论,认为“中国是西方帝国主义无辜的牺牲品”。
当英国政府收到中方的对案后,英国外交部远东司司长克拉克第一个提出可供英国选择的三个方案,即:一是同意中方此项要求;二是直接了当地予以拒绝;三是尽量拖延。他认为第一个方案不行,因为新界无论从经济上还是战略上对香港来说都是太重要了;第二个方案也不行,因为它得不到美国的支持,而美国当时正在同中国谈判类似的问题;因此,他认为应当选择第三个方案,并搬出同年8月18日的殖民部备忘录作依据(即“有条件地”归还香港的方案),说此项备忘录并没有让英国保证一定归还香港,可以用来尽量拖延新界问题的解决。
克拉克的意见遭到艾登的坚决反对。艾登认为,新界问题根本不属于本条约的讨论范围。在11月30日英国战时内阁召开的会议上,艾登进一步“建议拒绝放弃我们(即英国)在九龙(指新界)的地位”。会议在丘吉尔的主持下作出决定说:“战时内阁赞成所建议的方针”。
12月5日,宋子文再度向薛穆提出归还新界的要求,薛穆答以“尚未奉到政府训令”。对此,宋子文重申了中国坚决要求归还的立场。同一天,艾登将11月30日英国内阁会议的决定电告薛穆。
此后不久,薛穆在与宋子文的谈判中告诉他英国政府不准备谈新界的问题。宋子文认为,既然中英新约要取消在华租界,而租借地与租界又属于同一范畴,因此,新界问题理应谈判。如新界问题不解决,就不能消除中英之间的误解。蒋介石还坚决表示,条约内如果不包括收回新界,他就不同意签字。
12月14日,宋子文嘱一向亲英的国民党要员杭立武将蒋介石的上述意见转告英国驻重庆大使。英方再次拒绝考虑中方的正当要求。于是谈判陷于僵局。
这时,驻英大使顾维钧已返回重庆,准备协助政府接待英国国会访华团,宋子文告诉他中英谈判已陷于僵局,托他去说服蒋介石不要坚持在条约内写入归还新界的内容。顾维钩受托前往,对蒋介石说,中英新约是英国出于“友好”,“首先采取行动同我们磋商的”,又说他“明白委员长的意思,该送来的礼物应当一次送来;可是英国愿意分两次送”。“依我看还是先收下这第一份礼物为宜,可以在收礼时暗示一下我们在等待第二份礼物的到来,这样可以不致引起什么误解。”顾维钧的劝说对蒋介石起了一定的作用。与此同时,杭立武也建议作出妥协,并由中国政府向英国提出了一项声明,承认新界问题与治外法权谈判无关,但中国希望今后在适当时机再提出此项问题。
这时中美条约的谈判已基本达成协议,美方力促国民党政府安排在1943年元旦签字。国民党政府将此事通告薛穆,希望中英条约也在同一天签字。英国政府深恐美国人抢先一步,丘吉尔于12月21日召开了战时内阁会议,会议作出决议称:“该租借地不属于本条约的范围”;“为了不致拖延条约的签字……我们应该声明我们准备于取得战争胜利后讨论该租借地的前途问题”;要留待战后讨论的理由是:1.英国把一些军事基地租给了美国,新界为“保卫香港所必不可少”;2.新界对英国的价值不限于防御方面,还有供水、机场等方面,而且市区及船坞已由港岛扩展至大陆;3.丘吉尔首相认为现在不能考虑领土调整问题,这些事应等到日后和平会议上再说,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新界,这是英国一贯坚持的立场。在会议上,飞机生产大臣建议只应提新界的“租期”可以“重新考虑”,但“此事应在和平会议上讨论”。会议最后决定按照飞机生产大臣提出的方针答复中国政府。12月25日,薛穆将英国的上述立场通知了中国政府。以上事实说明,英国政府坚持强硬路线,不仅不愿明确允诺归还新界,而且只同意战后同中国“讨论”新界的“租期”问题。
如上所述,宋子文在新界问题上本已趋向于妥协。他授意顾维钧去劝说蒋介石足以说明这一点。前面提到杭立武的建议,未经他的同意也是不可能提出来的。现在英国的答复仅仅限于战后“修改”一下新界的“租期”,而且期限不明,实在是欺人太甚。宋子文对此十分不满,他和顾维钧曾先后两次要求英方发表一项声明,明确表示归还新界的意向;这件事可在条约以外进行,而且中方保证在战争结束以前决不会催促英国归还新界;并郑重宣布:如果连这样的表示都没有,中国将不在条约上签字。为此,英国战时内阁于12月28日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艾登在会议上主张“坚持我们已经作出的答复”,仅同意将战后“重新考虑新界的租期问题”中的“租期”二字删去,还硬说什么“租借地和治外法权当然完全是两码事”。战时内阁作出了同意他的观点的决定。
12月30日,薛穆根据12月28日英国战时内阁的决议照会宋子文称,英国坚持其既定方针,决不再让,否则就“拒绝签订新约。”在英国的压力下,蒋介石终于被迫让步。他在1942年12月31日的日记及“本月反省录”中表示了一种无可奈何的心情,说“对英外交,颇费心神”,“九龙交还问题英坚不愿在新约内同时解决”,他只得“暂忍之”,同意在中英新约上签字,并写道:“待我签字以后,另用书面对彼说明:交还九龙问题暂作保留,以待将来继续谈判,为日后交涉之根据。”同一天,国民党政府正式表示不将新界问题与治外法权条约合并提出,对英国作了根本性的让步。
1943年1月11日,《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在重庆签字。同一天,中国外交部长宋子文照会英国驻华大使薛穆,严正声明中国政府对新界租借地“保留日后提出讨论之权”。中英关于新界租借地问题的交涉,至此以中国的失败而告终。
三、历史的教训
1942年是中国废除帝国主义在华特权和不平等条约的大好时机。不能不承认,当时蒋介石的国民党政府,确想趁机收回尽可能多的外人在华权利。1943年1月11日《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的签订,恰好是在英国用炮舰打开中国大门、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的一百周年之际,应该说,这是中华民族争取废除不平等条约斗争史上的一件大事。这个成就的取得,主要应当归功于正与日寇浴血奋战的中国人民;国民党政府的努力争取也是应予肯定的。
但此次谈判未能达到收回九龙租借地(香港新界)的目的,国民党政府是不能辞其咎的。首先,英国在谈判中的主要借口不能成立,谈判既然是为了取消英国在华特权,新界租借地当然应包括在内。宋子文等未能据理力争,态度软弱,遂造成我方有理而退让,英方无理而得逞的局面。其次,国民党政府未能充分利用十分有利的国内、外形势。当时美国政府及国际舆论皆支持中国收回香港的正当要求;英国于香港沦陷后,在东南亚望风而逃,处境被动;国内举国上下一致要求归还新界以至整个香港,这实在是收回新界的绝好时机。1942年12月上中旬在加拿大魁北克的蒙特伦勃朗(Mont Tremblant)召开的有关英国和远东关系的学术会议上,就连英国外交部官员蒲纳德也都表示:据他所了解的“英国舆论动向”,他“相信处理香港问题的时机来到时,中国人将会完全得到满足”。英国外交部官员公开如此表态,足见当时对收回新界的舆论气氛十分有利。但国民党当局未能利用这个气候,当英方拒绝将新界问题纳入中英新约时,杭立武便于12月14日急忙作出新界问题与现条约无关,留待今后讨论的建议,这就让英国摸了中国的底,态度更加强硬。如果当时宋子文等能坚持不懈,据理力争,即使拒签新约,失理仍在英方。国民党当局没有此长远战略眼光,竟在英国压力下委曲求全,作原则上的让步,不能不说这是一种半殖民地软弱心理的表现。
至于蒋介石,他恐怕是坚持将新界问题纳入中英新约的国民党高级官员中最后一人。直到1942年12月29日,他还在“本周反省录”中写道,英国不愿放弃在新界及西藏的特权,“然余决促其同时撤消也”。可是过了两天,他就向英国作了让步。他在12月31日的日记中除了记下在新界问题上对英国作了让步外,还写道,如果英国坚持不归还新界,“一俟战后,用军事力量由日军手中收回,则彼虽狡猾,亦必无可如何”。众所周知,1945年日本投降时,他作为盟军中国战区的总司令,虽然香港归中国战区管辖,实际上没有做到由中国接受香港日军的投降。他并未派军队从日军手中“取回”香港,香港倒是被英军重新占领。这是身为“四大强国”之一——中国的民族悲剧。蒋介石的这种软弱态度,一方面是由于他的心思已经集中在对付中国共产党,同时也是由于美国此时的态度发生了变化,转而支持英国恢复对香港的统治。而蒋介石,却对美国存在严重的依赖顺从心理。这样,新界及整个香港问题,一直留到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英交涉谈判才得以解决。
注釋
(1)英国外交部档案:F.O.608/209,第321-322页;英国内阁档案:Cab.30/14,第108-110、152-155页;《顾维钧回忆录》,中译本,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44页;周守一:《华盛顿会议小史》,上海中华书局,1933年第8版,第273-278页。
(2)以上参看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12399,12469,13949,15484;英国殖民部档案:C.O.129/531(82755)。
(3)以上见英国外交部档案:克拉克就访美事给艾登的报告,1942年6月11日,F.O.371/31804.
(4)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31804。
(5)英国外交部档案:哈利法克斯致艾登电,第4285号,1942年8月24日,F.O.371/31526.
(6)转引自蒋孟引主编:《英国史》,1988年北京出版,第757页。
(7)卢埃林·伍德沃德:《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英国对外政策》,第4卷,1975年伦敦出版,第510页。
(8)“总统府”机要档案。见《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三编:战时外交(三),1981年台北出版,第751页。
(9)《顾维钧回忆录》,中译本,第5分册,1987年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第15-17页。
(10)《英国首相与中国大使谈话纪要》,1942年6月3日,英国首相档案:Prem 4,45/4。
(11)英国外交部档案:查塔姆大楼(英国太平洋关系全国委员会所在地——作者)致外交部函,1942年5月12日,F.O.371/31801。
(12)英国外交部档案:布雷南对埃文斯批语所作的批语,1942年6月16日,F. 0.371/31801。
(13)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31777.蒲纳德在他的《中国的战争与政治》一书中说,租借新界是“最站不住脚的要求”,是一个“背信弃义的例证”。1971年纽约出版,第118-119页.
(14)克兰伯恩致艾登函及附件:殖民部备忘录,1942年8月18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31777。
(15)彼得森在克兰伯恩致艾登函上的批语,1942年9月1日,同上。
(16)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31661。
(17)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31659。
(18)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31663。
(19)“总统府”机要档案。《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三编,战时外交(三),第761,765页;薛穆致艾登密电,第1550、1551、1552号,1942年11月13、14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31662.
(20)卢埃林·伍德沃德:前揭书,第4卷,第512页。
(21)薛穆致艾登电,第1564号,1942年11月17日,克拉克在电文上的批语,1942年11月20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31662。
(22)1942年11月22日艾登在薛穆致艾登第1564号电上的批语,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31662。
(23)英国内阁档案:Cab.65/28:战时内阁162(42)号文件,1942年11月30日。
(24)“总统府”机要档案:《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三编,战时外交(三),第770页。
(25)卢埃林·伍德沃德:前揭书,第4卷,第513页。
(26)《顾维钧回忆录》,中译本,第5卷,第16页;卢埃林·伍德沃德:前揭书,第4卷,第513页。
(27)薛穆致艾登急电,第1678号,1942年12月15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31664。
(28)《顾维钧回忆录》,中译本,第5卷,第16-18页。
(29)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31664。
(30)英国内阁档案:Cab.65/28,战时内阁决议,171(42)号,1942年12月21日。
(31)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31665。
(32)薛穆致艾登急电,第1732号,1942年12月27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 371/31665;卢埃林·伍德沃德:前揭书,第4卷,第514页。
(33)英国内阁档案:Cab.65/28,战时内阁173(42)号决议,1942年12月28日。
(34)卢埃林·伍德沃德:前揭书,第4卷,第515页。
(35)(36)《蒋总统秘录》,全译本,台北1977年出版,第13册,第42页。
(37)艾登致薛穆电,第1663号,1942年12月31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 371/31665。
(38)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1962年北京出版,第1262-1266页。中美的有关条约亦于同日签字。
(39)“总统府”机要档案。《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三编,战时外交(三),第781页。
(40)蒲纳德致克拉克密函,1942年12月26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35905。
(41)《蒋总统秘录》,第13册,第41页。
(42)同上书,第13册,第42页。
责任编辑:钟思宇 最后更新:2018-04-02 09: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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