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略苏联的战争危机感促使苏联加紧调整对华关系,努力恢复中苏关系。早在九一八事变前夕,1931年8月24日,苏联副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向路过莫斯科去日内瓦的中国驻国际联盟代表王家桢表示,苏联政府渴望同中国建立亲密友好的关系。
事变发生后,苏联更加积极恢复中苏外交。九一八事变的消息刚一传到莫斯科,加拉罕就约见参加中苏会议的中方代表莫德惠,指出中日冲突增强了中苏复交的必要性。随后,苏联政府又不断向中国政府表达对中苏两国复交的希望。蒋介石在《苏俄在中国》一书中也提到:“九一八之后,莫斯科即不断地向我政府表示,希望中俄两国复交。”但是,以蒋介石为首的南京国民政府奉行“攘外必先安内”的内战政策,正忙于“围剿”中国共产党及中国工农红军,对日本侵略实行“不抵抗主义”,幻想通过国联和英美列强的力量来制裁日本,以达到使日本在国际压力下撤兵的目的,并不急于恢复同苏联的关系。同时,蒋介石早已看到,英法美等国在政治上对苏联抱有很深的敌意,认为中国正需要西方大国帮助解决和日本的冲突,担心与苏联复交会得罪西方大国,失去西方大国的外交支持。1931年底以后,日军无视苏联的利益,越过中东铁路向北挺进,苏日关系一时紧张,而蒋介石又希望日本北上进袭西伯利亚,造成日苏冲突,以减弱日本对中国的军事压力。更重要的是,南京国民政府方面对苏联的对华政策深表怀疑,非常担心与苏联复交会导致共产党势力的“猖獗”,担心中国被彻底“赤化”,最终颠覆国民党政权。基于以上种种考虑,国民政府对复交一事迟迟不作决定。蒋介石的态度并没有使苏联失去信心,为了敦促蒋介石改变立场,1931年9月26日,加拉罕在一次讲话中强调说:“敌视苏联是中国政府最大的错误之一。只有苏联才是中国人民真诚的朋友,苏联总是主张同中国建立友好关系的。”
蒋介石依赖国联及英美干涉而使日本撤兵的意图并没有实现,国联和英美列强并没有对日本采取实质性的制裁措施,日本迅速占领了中国东北三省全境,并建立了傀儡政权伪满洲国,国民政府感到“靠国联是没有希望的”。
此时,中国国内舆论也不断呼吁中苏复交。随着日本军事压力的日益增加,蒋介石不得不重新考虑对苏联的政策,接受苏联的复交主张。1932年6月6日召开的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与苏联复交,并规定了两条原则:一是要将复交与容共截然分开,联苏并非容共;二是先签订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然后再商讨复交。对于国民党政府对苏政策的转变,苏联方面立即表示欢迎。1932年6月22日,中苏双方在参加日内瓦国际裁军会议期间,以会议为掩护,互派代表秘密进行谈判,中方代表为中国驻德大使和驻国联首席代表颜惠庆,苏联代表为外交人民委员李维诺夫。之所以进行秘密谈判,是怕日本从中破坏。但是,日本还是刺探到消息,不断从中作梗,企图破坏谈判。南京政府原本坚持先签订互不侵犯条约后复交,但由于国际局势日趋恶化,加之国内舆论的压力,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放弃前议,与苏联无条件复交。12月初,国民政府训令颜惠庆从速办妥复交手续。12月12日下午,颜惠庆和李维诺夫仅谈判十分钟,就相互交换了复交文件,正式对外宣布:自本日起,中苏两国恢复正常的外交关系。中苏恢复邦交之换文内容(1932年12月12日,日内瓦)如下:
甲、来照:依照在日内瓦历次愉快会商中所举行最近之谈话,本代表兹奉令通知阁下,本国政府为愿增进两国间为和平利益之友好关系起见,兹决定认为自即日起,与中华民国政府之通常使馆关系已经正式恢复。即请查照为荷。
乙、去照:依照在日内瓦历次愉快会商中所举行最近之谈话,本代表兹奉令通知阁下,本国政府为愿增进两国间为和平利益之友好关系起见,兹决定认为自即日起,与中华民国政府之通常使馆关系已经正式恢复。即请查照为荷。
1933年3月5日,中国新任驻苏大使颜惠庆赴莫斯科就任,3月9日向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加里宁呈递了国书。苏联新任驻华全权代表鲍格莫洛夫亦于1933年4月23日抵达上海,26日到达南京,5月2日向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呈递了国书。
中苏复交的消息传出,在国际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时任中国驻法大使、正在出席日内瓦国际裁军会议的顾维钧回忆说:“当时中国代表团报告外交部说我同苏联恢复关系出人意料,在日内瓦引起轰动,给人以良好印象。因为时机适宜,此举使日本慌了神,使中国在国联的朋友得到鼓舞。”
中苏恢复邦交,结束了自1927年以来中苏关系的隔绝状态,给日本以巨大的压力,同时为中苏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九一八事变爆发后,苏联一方面积极谋求与中国改善关系,希望蒋介石领导抗战,牵制日本势力,以减轻其在远东的压力;另一方面在中国东北,苏联则表现得十分小心,力图避免与日本发生直接冲突。为此,苏联采取了两手两面的做法,即积极主动地谋求对日和解,并不惜损害中国的主权以谋取与日本的相安无事。
(一)出售中东铁路,同伪满洲国建立领事关系
中东铁路是沙俄政府根据1896年与清政府签订的《中俄密约》和1898年的《旅大租地条约》这两个不平等条约所攫取的筑路权,在东北地区建筑的一条铁路,西起满洲里,东至绥芬河,北始哈尔滨,南抵旅大,呈丁字形,原称“东清铁路”或“东省铁路”。1905年沙俄在日俄战争中失败,被迫将长春以南至旅顺口的铁路转让日本,沙俄的势力退至长春以北的“北满”地区。中东铁路以哈尔滨为枢纽,东西横贯东北,是连接海参崴至莫斯科的铁路交通动脉,中东铁路建成后,沙俄不仅控制了中东铁路的经营权,而且占领了铁路沿线的土地,攫取了哈尔滨和海拉尔等城市的行政及铁路沿线的驻军权。因此,十月革命后的苏联政府非常关注对中东路的控制和使用问题。
1924年5月1日,苏联与北京政府签署了《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及《中苏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规定“中东铁路纯属商业性质”,由“中苏两国共同经营”,“中国以中国资本赎回中东铁路及该路所属的一切财产”,“两国政府对于中东铁路之前途,只能由中俄两国解决,不许第三者干涉”。
根据这两个协定,在中苏共管的名义下苏联实现了对中东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拥有。但苏联政府事后并未执行中苏北京协定规定的条款,中苏共管只是一句空话,中东铁路的管理权实际控制在苏方手中。对此,东北地区的最高当权者张学良在1929年进行了强行收回中东路的尝试,苏联则使用武力予以坚决反击,这就是中东路事件。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后,苏联一方面谴责日本的侵略,对中国人民反侵略的正义斗争表示同情;另一方面为了确保自己的安全,在中国东北表现得谨慎小心,尽量避免与日本发生直接冲突。九一八事变第二天,加拉罕就向日本驻苏大使说,中东铁路不应受到影响。
在得到日本政府秘密保证“苏联的权益特别是中东铁路的权益,将不受侵犯”时,苏联政府于1931年10月29日致函日本驻苏联大使,声明将采取“严格的不干涉政策”。当日本侵略军不断向北满推进时,1931年11月14日,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要求日本驻苏大使切实履行“满洲事件不会损害苏联利益”的保证。1932年初,苏联同意日本用商业性质的中东铁路“向苏联边界方向上的一定车站运送悠闲地日军”,从而为日军侵占中国东北提供了便利。1932年3月,日本操纵的伪满洲国成立,苏联政府为了避免与日本冲突,保住中东铁路的权益,对这个傀儡政权态度十分暧昧。当伪满洲国任命李绍庚为中东铁代理路督办后,苏联驻哈尔滨领事和中东铁路苏方理事长专程前去拜访,代表本国政府承认其就任。3月下旬,苏方理事长再次拜访中东铁路督办,并代表苏联政府声明,承认伪满洲国对中东铁路享有主权,同意由伪满洲国与苏联共同经营中东铁路。1933年,苏联政府又同伪满洲国建立了领事关系,同意伪满洲国在莫斯科设立领事馆。
尽管苏联在中东铁路问题上一再对日本妥协退让,但并不能换来相安无事,日本侵略者对中东铁路的目的是独占,而不是“苏满”共管。为此,日军不断在中东铁路沿线制造爆炸事件,武装袭击事件,绑架逮捕苏籍职工。在关东军的一系列破坏下,中东铁路几乎完全瘫痪,面对既成事实,苏联政府做出了将中东铁路出售给日本的决定,同时避免与日本发生大规模军事冲突:“1931年9月以来,满洲形势彻底发生了变化,苏联政府鉴于中东铁路可能成为日苏冲突或战争的工具,所以坚定不移地从该路撤出。”
1933年5月2日,苏联外交人民委员李维诺夫向日本驻苏大使太田正式提出让售中东路的建议。苏联政府违反1924年的中苏协定,单方面决定把中东路出售给日本、伪满洲国的行径,损害了中国的主权,遭到中国政府的严重抗议。中国政府于1933年5月9日发表声明:“关于中东铁路一切事宜,应继续依照1924年中苏两国所订之协定处理,由中苏两国取决,而不容第三者干涉。”
5月11日,苏联外长李维诺夫对塔斯社发表讲话,称出售中东铁路是“解决目前困难之最彻底办法”,并辩解称,1924年的北京协定和奉俄协定“并未限制苏联将铁路出售给他人,更未限制将铁路出售给在满洲行使北京协定和奉俄协定规定给中国方面权利和义务的满洲现政权”。李维诺夫的辩解是站不住脚的,因为1924年《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第九条第五款明文规定:“两缔约国政府,承认对于中东铁路之前途,只能由中、俄两国取决,不许第三者干涉。”李维诺夫的辩解,反映了苏联政府在处理中东铁路问题上完全出于民族利己主义和实用主义。1933年6月下旬,苏联、日本及伪满洲国三方,就苏联出售中东铁路事宜在东京开始了历时21个月的谈判,1935年3月23日,签订了《苏满关于中东路转让基本协定》,苏联以1.4亿日元及其他有利条件,将中东铁路出售给伪满洲国。
出售中东铁路,苏联收回了沙俄当初建路时的投资,同时在政治上缓解了与日本的矛盾,暂时避免了与日本在远东发生正面冲突。对日本而言,伪满洲国买下中东铁路后,交给日本南满铁道株式会社经营,日本实现了独占中东铁路的目的,在完全占领中东铁路后,便利了其实施灭亡中国的侵华政策。对于中国而言,苏联这种做法损害了中国人民的利益,严重践踏了中国主权,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
(二)极力扶植外蒙古独立
沙俄从18世纪以来,处心积虑地对外蒙古进行侵略和渗透,以达到其控制、分裂外蒙古的企图。19世纪初,沙俄趁中国内乱之机,极力唆使外蒙古的封建主“独立”,并与外蒙古签订了一系列侵略性条约。1913年11月5日,沙俄迫使袁世凯执政的北洋政府签订《中俄声明》,声明规定“俄国承认中国在外蒙古之宗主权”,“外蒙古土地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中国承认外蒙古之自治权”。
还规定北洋政府不得在外蒙古派驻官员、军队,不得移民,而沙俄则可以。这样,在“自治”的幌子下,中国对外蒙古徒有宗主虚名,沙俄才是外蒙古的实际控制者。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苏联政府继续扶持外蒙古独立,于1919年8月发表了《告蒙古人民书》,宣布蒙古是一个自由的国家,并要求与其建立外交关系。1921年3月,蒙古人民党在苏俄的支持下发动武装起义,建立了亲苏的临时人民政府。作为对外蒙古独立的支持,5月25日,苏联红军进驻外蒙古,7月,进入库伦(今乌兰巴托)。11月5日,苏联与外蒙古签订了《俄蒙修好条约》,承认蒙古人民政府为“唯一合法政府”。在1922年进行的中苏建交谈判中,中国政府要求苏联政府放弃承认蒙古独立并从蒙古撤兵,但遭到苏联拒绝。1924年5月31日,中苏两国政府在北京签订了《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其中第五条规定:“苏联政府承认外蒙为完全中华民国之一部分,及尊重在该领土内中国之主权。”但苏联日后并未履行这一承诺。1934年11月27日,苏蒙订立了“君子协定”,规定“一旦蒙古人民共和国或苏联遭到任何第三方面进攻时,他方应予以帮助和支援”。1936年3月22日,苏联和蒙古又签订了《苏蒙互助议定书》。该议定书第三条规定:“蒙古或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领土一旦受到第三国攻击的威胁时,苏联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约定立即就此情势进行协商,并采取为他们领土的保卫和安全所必要的一切措施。”《苏蒙互助议定书》重申:共同抵御来自“第三国”的入侵。这“第三国”自然包括中国在内,这是对中国领土完整和主权的严重破坏。
主张和平解决西安事变
国民党爱国将领张学良、杨虎城受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工农红军和人民抗日运动的影响,赞同中共提出的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主张,多次要求蒋介石停止内战、联共抗日。在遭到蒋介石多次拒绝后,他们于1936年12月12日在西安发动“兵谏”,扣留了前来部署“剿共”的蒋介石,迫使其停止内战、联共抗日,史称“西安事变”,亦称“双十二事变”。
西安事变的爆发,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出现了错综复杂的紧张局势。日本政府对西安事变极端仇视,宣称南京若在抗日容共的条件下与西安妥协,日本“强硬反对”。美国和英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力求和平解决西安事变,主张与张、杨妥协,保住蒋介石的领袖地位。南京国民政府内部在如何处理事变的问题上,出现了强硬军事解决与和平谈判解决两种截然对立的主张。何应钦等人极力主张出兵“讨伐”张、杨;而宋子文、宋美龄等人为保全蒋介石,反对“马上讨伐”,希望和平解决事变,积极谋划营救蒋介石,并派出代表赴西安谈判。中国国内的爱国救亡团体和民主进步人士真诚拥护张、杨的救国行动和八项主张,呼吁全国人民精诚团结,共赴国难,以挽危亡,主张和平解决事变。
中国共产党从维护中华民族的全局利益出发,坚决主张和平解决西安事变。事变发生后,张、杨立即电邀中共派出代表赴西安共商抗日救国大计。中共中央对事变发生后国际国内的形势进行了认真研究,出于团结抗战、民族救亡的大计,确定了和平解决西安事变的基本方针,采取“扶助左派,争取中间派,打倒右派,变内战为抗战”的策略,以推动南京政府走向抗日,并为此做了卓有成效的努力。最终,蒋介石被迫接受联共抗日的条件,被释放回南京。西安事变和平解决的重大意义,正如毛泽东所说:“西安事变的和平解决成了时局转换的枢纽;在新形势下的国内的合作形成了,全国的抗日战争发动了。”
西安事变和平解决之后,内战在事实上基本停止,国共关系得到迅速发展,从而开始了国内和平的新时期,中国得以集中精力准备全面抗战。西安事变是当时震惊中外的一件大事,作为当时国际上唯一坚定地支持中国抗战的苏联,它的态度对西安事变的和平解决产生了重大影响。
事变发生后,共产国际和苏联迅速介入了这一事件,但对时局的性质判断是错误的,认为西安事变是日本帝国主义阻止中国统一的一个阴谋挑拨事件。12月14日苏联《真理报》第一版以显著的位置报道西安事变的消息,称“张学良叛变反对南京政府”。同时发表《中国发生的事变》的社论,把张、杨的爱国行动称为“叛变”,说“张学良部队叛变无疑是中国亲日分子的一个阴谋,因为他们正在千方百计地为日本帝国主义奴化中国效劳”,认为张学良“在外国主子的授意下,竭力在中国制造新的有利于中国的敌人实现其侵略计划的混乱局面”,“以抗日运动从事投机”。
同一天,《消息报》也发表署名文章,认为:“去年就已形成了中国各派社会力量围绕南京政府的形势;南京政府尽管以前它动摇、退却……它犹豫和反对统一战线运动,可是现在它已经表现出愿意和领导抗日。”15日,苏联外交人民委员李维诺夫在与中国驻苏大使蒋廷黻的谈话中说,张学良“上了某些人心怀叵测别有用心的建议的当”。17日,苏联《真理报》发表国际社论称:“最近从中国得来报告,证实张学良将军之叛变,纯为日本在中国之新阴谋,其目的乃阻碍中国之统一。乃破坏日益普遍之抗日运动。”《国际通讯》等共产国际刊物,把张学良说成是“叛徒”、“强盗”。直到蒋介石被释放时,《国际通讯》还说:“叛徒张学良在陕西的叛乱已经可耻地结束了,这是导致破坏中国人民团结的日本阴谋的真正失败。”苏联官方公开地歪曲西安事变的正义性质,认为西安事变是日本阴谋策划,张学良具体执行的叛变国民政府是分裂中国、破坏抗日运动的反动事件,张学良是叛徒,事变是叛乱。其态度是否定、反对、谴责,损伤了张、杨两将军的形象,给中国红军、东北军与十七路军抗日救国联合阵线的声誉造成了较坏影响。苏联之所以对西安事变的性质作出错误判断,主要源于苏联领导人思想中的民族利己主义。西安事变发生时,中苏两国正在进行进一步调整两国关系的秘密谈判。1936年11月25日,德日签订了《反共产国际协定》,矛头直指苏联。苏联需要一个强大统一并对苏联友好的中国,因此,苏联在东方极其重视蒋介石的力量,担心西安事变有可能导致中国全面内战。为此,苏联政府当时的方针是:促使中国抗日,在东方拖住日本,减轻苏联在东方的压力。在苏联政府看来,张学良、杨虎城用“兵谏”的办法扣留蒋介石,可能是中国内战的信号,是不符合苏联的利益的。
很显然,苏联重视的只是蒋介石国民党政府的力量,对蒋介石对日妥协、对内“剿共”的一面却视而不见,对事变的性质作了无根据的错误判断。苏联对西安事变的看法和态度是不正确的,但在和平解决西安事变的基本立场问题上与中国共产党是一致的,希望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希望事件尽快平息。
1936年12月15日,苏联《消息报》发表社论说:“此次显然有害于中国利益之事变,吾人固切盼望能早日迅速和平解决。”
12月16日,共产国际执委会以总书记格奥尔基·季米特洛夫的名义给中共回电,电文说:作为对你们来电的答复,建议采取下列立场:一是,张学良的发动,不管他的意图如何,客观上只能有损于中国人民抗日统一战线力量的团结并鼓励日本侵略者。二是,既然事实已经发生,必须考虑现实。中国共产党应根据以下原则坚决主张和平解决冲突:(1)改组政府,使一些抗日运动的代表和拥护中国领土完整和独立的人士参加政府。(2)保证中国人民的民主权利。(3)停止消灭红军的政策并在反对日本侵略者的斗争中同红军合作。(4)与那些同情中国人民摆脱日本帝国主义进攻的国家建立合作。然而,这份电报因电码错乱未能译出,直到12月20日共产国际重发时,中共中央才明了共产国际的指示。在此之前,中共中央已经确定了和平解决西安事变的基本方针。12月19日,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全面分析西安事变的性质和发展前途,讨论力争和平解决西安事变的有关问题,确定了和平解决西安事变的基本方针。同一天,中共中央向党内发出了《西安事变及我们的任务的指示》,对这些方针作了概括说明。共产国际的电报在20日才收到,为什么我们还说共产国际和苏联对中国共产党和平解决事变起了积极作用?这是因为,共产国际的正式指示虽在20日才收到,但苏联处置事变的基本立场,早在13日晚就通过莫斯科的电讯广播为中共中央所知晓。莫斯科的新闻、社论,虽不同于共产国际的正式指示,但由于当时共产国际和苏联的特殊关系,以及中国共产党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中共中央绝不会对此等闲视之,必然要仔细研究,并以此来度量自己的政策。收到共产国际的指示以后,中共中央的态度更加缓和。共产国际重新发来的电报于12月20日到达后,毛泽东立刻转发给周恩来,“既然发动已成为事实,当然应当顾及实际的事实,中国共产党应在下列条件基础上坚决主张用和平方法解决这一冲突:(甲)用吸收几个反日运动的代表,即赞成中国统一和独立的分子参加政府的方法来改组政府;
(乙)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丙)停止消灭红军的政策,并与红军联合抗日;
(丁)与同情中国人民反抗日本进攻的国家建立合作关系,但不要提联合苏联的口号。”
中共中央参照了共产国际的提议,进一步完善了和谈的条件。在12月21日给周恩来的电报指示中,中共中央明确提议:“与张、杨商量立即采取如下步骤:
(一)南京政府中增加几位抗日运动领袖人物,排除亲日派,实行初步改组。
(二)取消何应钦等之权力,停止讨伐,讨伐军退出陕甘,承认西安之抗日军。
(三)保障民主权利。
(四)停止剿共政策并与红军联合抗日。
(五)与同情中国抗日运动之国家建立合作关系。”
可以说,在处理西安事变过程中,共产国际及苏联的态度和指示对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处理这次事变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逐渐趋于成熟,在全面考察形势、权衡各种利弊的基础上,明确了自己的态度,逐步提出和平解决西安事变的策略以及和谈的条件,成功解决了西安事变。
责任编辑:张世昌 最后更新:2018-04-27 15:48:08
特别说明:抗日战争纪念网是一个记录和研究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历史的公益网站。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与网站的文/ 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文化交流和科研之目的,如转载稿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告知本网及时撤除。以史实为镜鉴,揭侵略之罪恶;颂英烈之功勋,弘抗战之精神。我们要铭记抗战历史,弘扬抗战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实现伟大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感谢您对抗日战争纪念网的支持。
纠错电话:0731-85531328、19118928111(微信同号)
上一篇:中国局部抗战时期苏联的对华政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中文域名:www.抗日战争纪念网.com 主办单位:长沙市抗战文化研究会
不良信息举报 电话:0731-85531328 手机:19118928111(微信同号) QQ:2652168198 E-mail:krzzjn@qq.com
湘公网安备43010402000821号 ICP备案号:湘ICP备18022032号 长沙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