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中华民国维新政府(以下简称维新政府)是在日本帝国主义操纵下由南京、上海、华中等地汉奸组织撮合而成的伪政权。1938年3月28日在南京成立,始在上海办公,同年9月26日迁南京。1940年3月汪伪政府成立,维新政府宣告结束。
维新政府由行政、立法、司法3院组成。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掌理维新政府统治区内行政事务。行政院由外交、内政、绥靖、财政、教育、实业、交通7部组成。立法院为最高立法机关,在国会未成立之前掌理议决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媾和案。司法院为最高审判机关,设司法行政部掌理司法行政事项,设行政法院掌理行政审判事项。事实上,司法院并未成立,司法行政部由行政院指挥监督。同时暂设最高法院代行最高审判及统一解释法令之职权。
维新政府设议政委员会,负责审定各部间不能解决之权限或争执事项。行政、立法、司法3院院长、副院长及行政院各部部长为议政委员会当然委员,其中置常务委员3人。议政委员会视政务必要时召集委员会议。
维新政府各院及其所属各部、会、厅、局机构设置及职掌如下;
(一)行政院
行政院为维新政府之最高行政机关,对维新政府负行政上责任并监督所属各部。行政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院长有事故时,由副院长代行职权。院内机构设有秘书厅,铨叙、考试、统计、典礼、印铸、侨务6局。各局均设3科、1参事室。其职掌如下:
秘书厅:设秘书长1人,参事4-6人。下设机要、文牍、人事、
会计、审核、撰拟、编译、收发、交际、庶务10组。分掌文件收发、分配、保管;机要事项;文书撰拟、编译、审核;印信典守、颁发;各种会议以及人事、会计、庶务等事项。
铨叙局:掌理公务员登记及资格审查;公务员成绩审查、升降、迁调;奖惩之审查及登记;官等官俸审查及登记;考试及格人员分类登记等事项。
考试局:掌理教育之计划;考选文官、外交官、法官及专门技术人员事项;办理典试;考取及格人员之登记及计划事项。
统计局:掌理统计方式之划一及指导、督促;统计图表格式之编制、颁行;统计范围之划定及分类;统计报告之编纂事项。
典礼局:掌理民国礼俗之改善及礼制之编纂;大典筹备及国庆日、纪念日、祭祀日之典礼;阅兵出巡及国际典礼等事项。
印铸局:掌理各种官印官章之铸造及雕刻;刊行公报及各种表册;官纸及印刷事项。
侨务局:掌理侨民状态之调查、统计;侨民团体联络;侨商奖励或补助;侨民之国内投资及游历、参观、招待或指导;侨民保护等事项。
1938年5月,维新政府于行政院内增设宣传局,局内设3科及秘书室,分别掌理该局文书、印信、人事及会计、庶务等事项;国内一切刊物指导或统制;国外重要情报及宣传资料之沟通;国内外记者之联络及书面宣传;戏剧、电影之指导、检查;播音设施之管理等事项。
1938年6月,行政院设立临时通济局,局内设3科及秘书室。掌理货产状态及供求需要情形之调查;货物生财之转运;货物输出输入等事项。
1939年9月,行政院成立审计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审计委员、协审、稽察若干人。会内设3组,分别办理政府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之审计、稽察事务。
行政院所属各部均设部长1人,总揽部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所
?辖机关,次长2人辅助部长处理部内政务、常务。各部内部机构设置及职掌如下:
1.外交部
外交部1938年3月28日成立,掌理国际交涉、通商、条约及在外侨民、居留外人之一切事务。外交部内设秘书、参事2厅,总务、政务、通商、情报(1938年9月增设)4司。各厅、司职掌如下:
秘书厅:设秘书4人,掌理机要文电、部务会议、外使会晤之翻译、记录及长官交办事项。
参事厅:设参事4人,掌理撰拟审核法案、命令。
总务司:下设文书、典职、电报、会计、出纳、交际、庶务7科,分掌文电收发、分配、撰译、保管;典守印信;公布部令;该部及所属机关人事事项;外交交际事项;该部公报编辑发行及图书管理;该部及所属机关经费之预决算、稽核及会计;该部官产、公物保管、庶务等事项。
政务司:下设4科,掌理政治交涉;军事之外交;界务交涉;中外诉讼;侨属外人之保护、取缔;国际联合会;条约订立或解释;国籍等事项。
通商司:下设4科,掌理商务交涉及订立商约;关税税务之交涉;路、电、邮、航、矿交涉;海外经济调查并编辑统计;华侨保护及游学;发给及签证护照;国际公会、赛会等;对外财政借款;签证货单等事项。
情报司:下设4科,掌理搜集国内外情报;宣传外交策略;撰译中外新闻;国外新闻记考之招待及接洽;刊行有关情报之出版物等事项。
1939年9月,外交部成立收回法权筹备委员会,会内设文书、庶务、宣传3组,筹备研究撤废各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接收上海两特区法院等事务。
外交部派出机构有:驻满洲国通商代表办事处,驻长崎、驻神户、驻日本办事处。
2.内政部
内政部于1938年3月28日成立,掌理维新政府统治区内之内务行政事务。部内机构设有参事、秘书2室,总务、民政、警政、卫生4司(各司内分设4科)。1938年5月增设土地、统计2司。1939年4月,内政部增设技正、办理技术事务,增设视察,分赴各省、市、道视察。
秘书室:设秘书4人,掌理机要、文电、部务会议及长官交办事项。
参事室:掌理撰拟审核法案命令。
总务司:掌理文件收发、分配、撰拟、保管;公布部令;典守印信;该部及所属机关人事事项;该部公报之编辑、发行及图书管理;该部及所属机关经费之预、决算,稽核及会计;官产、公物保管、庶务等事项。
民政司:掌理地方行政及经费;地方行政区划;地方官吏之任免及成绩考核;选举;地方自治;户籍行政;赈灾救贫等慈善事项;国籍;礼俗及褒扬事项;出版物及著作权之登记注册;寺庙监督及教会立案;名胜古迹之保存、管理;民营公用事业之监督、管理。
土地司:掌理土地征收,移民实边;水利调查、测绘及水源、水道保护;水灾防御;境界之整理及图志之征集、编审事项。
警政司:掌理警察制度之厘订及其机关之设置;警察官吏之任免及奖惩、抚恤;警察经费;警察教育及行政警察、司法警察、外事警察、特种警察、特务警察事项;集会结社、地方自卫及清乡等事项。
卫生司:掌理各项卫生设施之指导、监督;卫生行政人员之训练;公、私立医院、疗养院及医师、药剂师公会监督;医师、药剂师、助产士、看护士等资格审定及业务监督;医药设旖之研究;医药救济;药用植物之培植及药品制造之奖励;麻醉药品、毒剂药品及毒剂物之取缔;药商及药品制造监督;传染病之调查报告及检验隔离;各种预防接种;饮食卫生;公共卫生;生育、死亡及各种疾病之
调查统计;禁烟;药典调查、编订等事项。
统计司;掌理人口、土地、民政、警政、礼俗之统计及统计材料之编制、刊行;统计人员之训练、考核等事项。
内政部附属机关先后设有:县政训练所、上海市复兴局、戒烟总局、水利总局、江苏通志局。
3.财政部
财政部于1938年3月28日成立,职掌维新政府统治区内之财务行政事务。部内设关务(暂缓)、盐务、税务3处,总务、赋税、公债、泉币、国库、会计6司及参事、秘书2室。
秘书室:设秘书4人,掌理机要,核阅稿件及长官交办事务。
参事室:设参事4人,掌理撰拟、审核关于该部之法案、命令。
盐务处:分设2科及秘书室,掌理各省盐务机关及其下属官员之监察事项;建筑盐场、仓栈;制盐及编练场警、缉私等事项;改善场产调济、运销,编制盐务收支预、决算及造报收支数目表册、单据;保管“全国”盐款及稽核各省盐税收入,审定各省盐务定率等事项。
税务处:分设2科及秘书室。掌理审核所属各机关报告,税收表册及各种统税货品退税或免税事项;管理官产及监督沙田与该部所辖税外一切收入;各种税收之预决算暨造报收支数目表册;整理旧税,推行新税等事项。
总务司:下设会计、文书、庶务3科,掌理文书收发、撰辑、保存;公布部令;典守印信;编辑及发行公报,印发票照及稽核;该部经费之预决算及会计薄记事项;管理该部公库、官产官物及图书之保管、庶务等事项。
赋税司:分设2科,掌理赋税征收、稽核及税率厘订;赋税管理监督及各税局、税务人员之监察;制印、保管及发用印花税、印花票照及赋税调查、统计等事项。
公债司:分设2科,掌理公债募集发行;整理公债基金及公债还本付息;公债注册更名及稽核地方公债;公债之预决算及其它调
查统计;公债计算之调制及薄记;财政部证券及取缔证券买卖等事项。
泉币司:分设2科,掌理币制整理及新旧货币化验;货币及生金银进出之稽核;造币厂及印刷局之监督;银行、储蓄会、信托公司之登记、监督;兑换券发行之审核及准备金检查;国内外金融调剂、交易所、保险公司及特种金融事业之监督;币制及银行之调查统计等事项。
国库司:分设2科,掌理国资之运用出纳;发款命令之稽核;国库出纳计算书之编制,国库账薄登记;政府各种基金及储蓄保管,国库之出纳管理等事项。
会计司:分设.2科,掌理概算、决算之审核编制;预算分配之计核;计算之检查;现金及财产之会计;各种会计簿籍登记、报告编制及财务统计之编制;部属各机关会计统计规章格式之拟订及其稽核、整理、指导;部属各机关交代之清算等事项。
1939年2月财政部修改组织法,原盐务处改称盐务司,原缓设之关务处改称为关务司,原税务处归并赋税司。
财政部还设有计划委员会和税则委员会,分别掌理整理财政及研究制定税则事项。其下属机关有盐务管理局,统制苏浙皖三省盐政。
4.绥靖部
绥靖部于1938年4月成立,掌理维新政府统治区内之地方“绥靖”事务。部内设军务、保安、经理3司,参事、秘书、参谋、付官4室。
参事室:设参事4人,撰拟审核法案命令。
秘书室:设秘书4人,掌机要文电;公报编辑发行;图书管理;部务会议记录及长官交办事项。
军务司:下设总务、建制、训练、军医4科,掌理收发、分配、撰拟、保管文件;典守印信;公布部令;该部及所属机关人事事项;部队教育、训练、检阅;部队编制、编遣、征调及章制服式;部队卫生设
计及诊疗等事项。
保安司:下设警备、保卫、交通、谍报、浑弦5科,掌理防共、剿.共及其情报、侦察事项;地方治安计划及戒严事项;各保卫团队之整理;交通网设计及统制、管理;军法等事项。
经理司:下设出纳、军械、粮服、审计4科,掌理薪饷出纳;该部及所属机关经费预、决算稽核;械弹计划管理及存储;服装、粮秣购置、支配;军马采集改良;营产及公物保管等事项。
参谋室:设高级参谋1人,参谋4人。分掌计划“绥靖”事宜。
副官室:设高级副官1人,副官6人。分掌该部警卫、交际、庆典并整饬部内军纪风纪及一切庶务事宜。
5.教育部
教育部于1938年3月28日成立,掌理维新政府统治区内之学术及教育行政事务。部内设总务、高等教育、普通教育、社会教育4司,参事、秘书、督学并专员3室。
参事室:设参事4人,撰拟审核法案命令。
秘书室:设秘书4人,掌理机要文电;公报编辑、发行及图书管理;部务会议记录及长官交办事项。
总务司:先设3科后改设4科,掌理文件收发、分配、撰拟、保管;公布部令;典守印信;该部及所属机关人事事项;公报之编辑发行及图书管理;该部及所属机关经费预、决算稽核及会计;官产公物之保管及统计;庶务等事项。
高等教育司:先设2科后改设4科,掌理大学教育;专门教育;国外留学;各种学术机关之指导;学位授与;国际学术合作及刊物交换等事项。
普通教育司:先设3科后改设4科,掌理中等教育、小学教育、幼稚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地方教育机关之设立或变更;蒙藏地方教育等事项。
社会教育司:先下设2科后改设4科。掌理民众教育、识字运动、实习教育、低能及残废教育;公共体育;图书及文献保存等事
?项。
督学并专员室:设督学2-4人,视察及指导各省、县、市教育;研究学制、课程、考试等事宜。
教育部于1938年6月成立编审委员会,办理编译图书,审查教育应用之图书及一切用品等事项。1939年2月成立编历委员会,办理一切编历定时事宜。1940年1月成立体育委员会,计划维新政府统治区内之体育设施;指导体育研究及行政;审核各级学校体操课程及成绩;编造及审查特定体育事件之预算等事项。
6.实业部
实业部于1938年4月成立,掌理维新政府统治区内之实业行政事务。部内设总务、农业、工商、渔牧、矿政5司(各司均分设4科),参事、秘书、技术3室。
参事室:设参事4人,撰拟审核法案命令。
秘书室:设秘书4人,掌理机要文电;部务会议及长官交办事项。
总务司:掌理文件收发、分配、撰拟、保管;公布部令、典守印信;该部及所属机关人事;经费预、决算稽核及会计,官产公物之保管;统计之调制;庶务等事项。
农林司:掌理农业、林垦业、蚕丝业之保护监督及奖励;农业、林垦、蚕丝业团体之登记监督;农林经济调查统计;农民银行及农林合作事业之促进;农林业知识增进及事业推广、调查、试验、统计、改良;农林技师登记考核;病、虫害防除、检查;。农田水利调查、改良、整理;林垦山地测勘、登记及其统计、奖励、指导;林垦争议之调处等事项。
工商司:掌理国营工、商业筹设、管理、改善;民营工商业奖励、保护、监督;工业原料及工业品的征集、试验、检定;工商业专利特许;国货证明;工厂设计及检查;工商业团体登记、监督;工厂、商号、商标登记、考核;工商业及劳工之调查统计;劳工生活、工作之改良、保障;失业救济、劳动保险及工商合作社之促进;劳资纠纷之
?调解及劳资协作之指导;劳工移殖及国外侨工保护;商品检验、陈列展览;商业金融及国际汇兑之调查及其调节之研究;会计师、工业技师登记、考核;度量衡制造、检定、推行;交易所、保险公司暨特种营业之核准、登记、监督、物价调节及出品销场;商约、商税之研究;国际贸易之发展;商埠、商港经营;驻外商务官之指导、监督等事项。
渔牧司:掌理渔牧保护、监督、奖励;渔牧机关、渔牧团体之监督;畜产水产改良、奖进;渔税拟定;家畜改良及卫生;水产、畜牧、种子之试验、检查、改良;兽疫调查及防除等事项。
矿政司:掌理国营矿业之筹设、管理;矿业监督、保护、奖进;矿权之特许及撤销;矿业登记;矿区税之草拟及征收;矿业争议;矿业技师登记、考核;矿业调查统计;矿区勘定、矿质分析及矿业用地并地质调查等事项。
技术室:设技监一人,技正等办理技术事项。
实业部下属机构先后设有水电事业整理委员会、矿业事业整理委员会、煤业产销管理委员会、商标局、商品检验局、复兴农村事务局、水产产销管理局、丝茧产销管理局、茶业产销管理局、全国度量衡局、中央农业实验所等。
7.司法行政部
司法行政部于1938年5月成立,掌理维新政府统治区内之司法行政事宜。部内设总务、民事、刑事、监狱4司,参事、秘书、专员、技术、编纂5室。
参事室:设参事4人,撰拟审核法案命令。
秘书室:设秘书4人,掌理机要文件;部务会议及长官交办事项。
总务司:下设4科,掌理收发、分配、撰拟、保管文件;公布部令;典守印信;该部及所属各机关人事事项;经费并预、决算稽核及会计;编制统计报告;刊行书报、管理图书;官产官物保管;司法机关之设置、废止及管辖区域之划分、变更;司法人员训练、教育;律
师事项;稽核罚金、赃物及没收等事项。
民事司:下设2科,掌理民事诉讼审判之行政;非讼事件;公证;司法机关所管之登记等事项。
刑事司:下设2科,掌理刑事诉讼、审判及检察之行政;特赦、减刑、复权、执行刑罚及缓刑事项;国际引渡罪犯事项等。
监狱司:下设2科,掌理监狱之设置、废止、管辖;监督监狱官吏;犯罪人之感化、假释及出狱人保护;犯罪人异同识别;犯罪人卫生及工作等事项。
专员室:设专员4-8人,承长官之命视察及指导各省司法行政。
技术室:设技正办理有关技术事宜。
编译室:设编纂4-8人,编译有关法律之图书。
司法行政部直属机构先后设有司法官甄用委员会、监狱官甄用委员会、律师甄拨委员会、法规编查会、司法人员养成所、法医研究所等。
8.交通部
交通部于1938年4月成立,掌理维新政府统治区内之路政、电政、航政并监督民营交通事业。部内设总务、路政、电政、邮政、航政5司,参事、秘书、技术3室。
参事室:设参事4人,撰拟审核法案命令。
秘书室:设秘书4人,掌理机要文件;部务会议及长官交办事项。
总务司:下设4科,掌理收发、分配、撰拟、保管文件;公布部令;典守印信;该部及所属机关人事;经费预、决算及会计、稽核;编制统计报告,编制发行该部公报,管理该部图书;关于路、电、邮、航各种技术人员训练及教育;该部官产、公物保管;庶务等事项。
路政司:下设4科,掌理国有铁路、公路之管理;铁路、公路之筹划、兴筑及扩充;铁路、公路之材料、车辆及运输;铁路警卫训练、编制;民营铁路、公路指导监督及其业务审查,国际铁路等事项。
电政司:下设4科,掌理各地电报电话之管理监督;民营电气、交通事业之监督;电务职工待遇改善等事项。
邮政司:下设4科,掌理各地邮政之监督、考核;邮政储金汇兑之监督;邮务职工待遇改善等事项。
航政司:下设4科,掌理航路及航行标识之管理;国营航业筹划管理;民营航业监督;国营、民营航空及空中运输筹划、管理、监督;船舶、飞机发照、登记;筑港及航路筹划、疏浚;航员、船舶之管理、监督;航员待遇改善等事项。
技术室:设技监1人,技正、技士、技佐若干办理技术事务。
(二)立法院
立法院于1938年3月28日成立,其职权为:议决一切法律案;政府之预决算案;议决税法、币制及度量衡准则;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议决宣战、媾和、条约诸案及其它重要国际事项;议决大赦案。答复政府咨询事项,受理人民请愿;向政府提出有关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向各院院长及各部部长提出质问书并要求其列席答复;咨请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立法院对于各院院长及各部部长认为有失职或违法或谋叛行为时,得以立法委员总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议决弹劾之(关于弹劾权俟有特设机关成立时由特设机关行使)。
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维持院内秩序,整理议事程序。立法委员40-60人,立法委员由立法院院长咨请政府任命之。院长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立法委员不得兼任中央和政府备机关之事务官,立法委员经政府任命为政务官时,照常出席子立法院,但不得兼俸。
立法院内设法制、外交、财政、经济、治安5个委员会,负责审议院长交议之议案;该院院议议决交付审查之议案;本委员会委员提议之议案;由各委员会移送与本委员会相关之议案。各委员会委员由立法委员分任之,各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由院长指定,各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随时召集之,或经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请求亦得
召集,会议时委员长为主席。各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议决事项须由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同数时取决于主席。各委员会所议事项与他委员会相关系或不能由本委员会解决者由委员长决定开联席会议并申报院长。
立法院内设秘书厅和编译处。
秘书厅:设秘书长1人,秘书6人,下设文书、总务、议事、会计4科。掌理文书之收发、分配、撰拟、保管;会议之预备及记录;典守印信;会计、庶务等事项。
编译处:下设编辑,统计2科,掌理编译刊行法规及其搜集盘管;征集、整理、保管中外立法参考资料;调查、编辑全国法律;政治、经济、社会之统计事项;编辑刊行年鉴及其他报告、表册事项。
立法院直属机关有官吏惩戒委员会,该会职掌整饬官常。官吏惩戒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综理会务并监督所属职员。委员长不得兼任其它官职或担任政治上有给无给之名义或参加任何政治上有关之党、会。
惩戒委员会分为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和普通文官惩戒委员会。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掌维新政府荐任职以上官吏惩戒事项,设委员9-11人。普通文官惩戒委员会掌维新政府所属“中央”各机关委任职官吏及各地方各机关荐任职、委任职等官吏之惩戒事项,设委员7-9人。以上两委员会各设秘书、书记等办事。
(三)最高法院
司法院未成立前暂设最高法院代行最高审判及统一解释法令之职权。最高法院置院长1人,综理全院行政事务。最高法院下设民事庭、刑事庭各l庭。每庭置推事5人,以1人为庭长,监督各该庭事务并定其分配。置书记官长1人,书记官若干人分掌文牍、记录、编案、统计、会计、庶务及典守印信等事务。设检察署,置检察长1人,检察官3人,检察长监督指挥并分配该管检察事务。置书记官长1人,书记官若干人。
责任编辑:张雨萌 最后更新:2022-06-20 0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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