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6月12日至20日,特别军事法庭对城野宏等8名日本战犯进行审判。
根据1956年4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组成特别军事法庭,于1956年6月10日至20日在太原开庭,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富永顺太郎和城野宏两案共9名日本战犯进行公开审判。特别军事法庭出庭人员包括审判长朱耀堂、审判员郝绍安和军法上校张剑;国家公诉人首席检察员井助国、检察员军法大校黄泽湘、军法中校郭轩和张焕新;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律师冀贡泉、王克勤、崔玉华、何士英、黄文忠和梁振寰。
在法庭上,摆列着一沓沓经过长期侦讯所取得的大量、确凿的罪证—— 被害人或蒙难者家属的控诉书, 当地居民的证词, 日伪书报和档案的记载、战犯同僚和部下的检举以及本人的供词等证据材料, 还有鉴定书和部分物证, 数以万计,形成了一条条完备的、封闭的证据链。凡起诉的罪行, 件件有案可查, 事事有证可依, 所提证据无懈可击, 从而保证了审判的绝对成功。每一件案件都有两个以上的证据佐证。
记者根据现存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档案馆所存史料,综合、概括、摘录,以时间为轴,以“日记体”的方式,重现当年庭审细节。
富永顺太郎案:一份让罪人变新人的判决
富永顺太郎案是太原审判日本战犯第一案。2015年8月7日,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记者翻出当年的审判日本战犯情况简报,以日记的形式重现当年的审判细节。
1956年6月4日至7日:送达起诉书,战犯每天看四五遍
住冈义一在法庭上做最后陈述。
确定从6月10日起正式开庭审判,第一案是审判富永顺太郎战争犯罪和间谍特务案,预计两天审完。第二案是审判城野宏等8人战争犯罪与反革命案,预计7天,20日左右可审判完毕。6月4日至7日,已先后送达了两案的起诉书,为其指定辩护人的通知书、传票,开庭日期的通知书。收到起诉书后,被告人反应各异。
一、满头大汗、双手发抖。接到起诉书的重点犯,思想都相当紧张,尤其是住冈义一,在接起诉书的时候,满头大汗。他们在看过起诉书之后,一方面都表示将认罪。但另一方面又表现出不安和恐惧,实际上他们内心顾虑很大,怕处死刑,怕判长期徒刑。
有的还怕戴上手铐解到北京审判。富永顺太郎在接到法庭传票时惊愕地问:“是到北京审判吗?如果到北京,像远东军事法庭那样,中国和外国的外交官员及中外记者都出席参加对我进行严肃的公判,我感到害怕。”接到起诉书的第一天,很多被告人寝食不安。
二、逐字推敲,每天数遍。接到起诉书后,各案被告人立即忙着翻来覆去地看,逐字逐句推敲。有的每天都看四五遍,连每句话的提法都很注意。在开始阅读起诉书的时候,被告人说了一些感激我们的话。他们认为我们把起诉书送达给被告人,表明对他们的处理是正大光明的。有的对起诉书没有将他的全部罪行起诉对我们表示至为感激,认为对他们处理是宽大的。
三、提出意见,回忆细节。有些被告人虽然在开始承认起诉书提到的罪行完全属实,但随后又陆续提一些意见。城野宏、永富博之、菊地修一、笠实都在个别罪行上提出一些意见。从这些意见的性质看,都不是推翻犯罪本身的事实,多数是属于企图减轻罪责的。
在这方面表现最坏的是富永顺太郎。送达起诉书当天,他说:“起诉书上所写的内容,完全是我过去对中国人犯下的说不尽、数不清的罪恶事实,这是经过正确的调查,完全是实事求是的。”但到6月7日辩护人和他谈话时,他第一次仍说罪行没有扩大也没有缩小,第二次就说起诉书把他的罪恶缩小了,第三次则在一些事实上提出狡辩,甚至还说自己是自动投降的俘虏,不应按被扣的特务对待。
目前被告人另外一种顾虑,是怕法庭让他们回答具体犯罪事实(主要是职务高的)。他们多是让部下执行其命令,对犯罪具体的情节不了解,怕回答不上,而被认为态度不好,加重处刑。因此,不少被告人都在背起诉书上面的犯罪时间、地点。
四、咨询细节,表示感激。很多被告人对法庭指定律师为他们辩护,表示感激。被告人在和辩护人谈话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是法庭审判程序、审判员怎么样发问、在法庭上持什么态度以及自己能否在法庭上陈述认罪和谢罪等。
五、未被起诉在押犯受到惊吓。不少没被起诉的在押犯,思想也相当紧张。有的说:“都要起诉,不过是先后的问题,再一次就轮到自己头上了”。有战犯说:“下一个就是我”。藤本秀雄说:“今天也许还会叫我”。有的战犯看到搬走重点犯的衣被时,浑身发抖。还有不少的晚上睡不着。战犯管理所除严加戒备外,已抓紧政策教育,巩固认罪服法的思想,解除顾虑,安定情绪,做好首批释放的准备和保证审判的顺利。
1956年6月10日:害怕被重处
富永顺太郎接受法庭判决。
8时30分,开庭审理富永顺太郎战争犯罪和间谍特务犯罪案。到庭的除法庭工作人员外,还有各机关、团体、学校的旁听者370余人。截至18时30分,已按照规定的审判程序将公审调查进行了一半。总的来看,今天的审判工作是很顺利的。
在公审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组织“铁道爱护运动”,设置扩大路警机构、推行特务措施的问题,协助策划和组织宣抚班的罪行,在华北交通株式会社资业局第二交通课长、第三主干和交通地志室主事期间的罪行,在外事警察班和中央特务班担任班长期间的罪行等主要犯罪事实,进行了讯问,并先后传唤了何澄、宋大为等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对以上罪行和罪责已基本上供认不讳。
被告人富永顺太郎的思想,突出表现是怕重处,因而情绪不安,在某些罪责上承认得还不具体。他在被审前一天曾说:“我每天反复地看起诉书,越看越严重,免不了死刑。我也如同二次大战后像首批审判的东条英机等战犯和特务头子一样,宽大正常不是宽大无边,如宽大了我平不了民愤,常委会决定中提到的大多数……有悔罪表现,并非指全部,极少数的仍不能受到宽处,我又不如别人悔改得早,所以甘心接受死刑,但不希望判处后期执行,拖长苦恼时间。不过起诉书上写的,我供认不讳,也许判不了死刑。”10日被审后他又说:“初解到法庭时,感到十分严肃,思想很紧张,后来才慢慢地缓和下来。”当审判长问他:“你能站吗?”他点了一下头,后来告诉他:“你说话的时候站到前边来,别人说话的时候,你可以坐下。”他表示很感激。晚间休庭后,对日本投降后的“潜伏”问题说:“原以为是个小问题,承认就算了,又想不应该马虎,所以才向证人提出些问题,不是我不认罪。”
11日将继续开庭,基本上可以审判完富永顺太郎案。
1956年6月11日:当庭忏悔,几次哽咽,两次落泪
辩护人和富永顺太郎进行交流。
11日继续审判富永顺太郎战争犯罪和特务间谍犯罪案。上午结束事实调查,下午开始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表示认罪,15时30分进入评议阶段。这一案的庭审工作已告顺利结束。现在正在评议,在某些问题的提法和字句上详细审查判决书,准备于适当时间宣判。
今天在事实调查中,被告人供认了日本投降后,在北平与蒋介石特务组织“富永工作队”和“第二工作队”与亲自领导特务间谍活动的罪行。在证人蔡伯康等具体揭发罪行后,被告人都承认是事实,没有意见。对利用白俄富商富吉娜收集苏联情报64件和北京解放前烧毁文件档案等罪行,亦供认不讳。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意见时,综合地较深刻地认识了自己的严重罪恶,陈述了自己赎罪的决心。他说,我按时间是20多年,按地区是中国全境,按性质是令人憎恨的罪恶很大的特务活动,惨无人道的事实数不尽,使很多人失去双亲、丈夫、妻子,至今仍不能消除他们的悲哀。对我这样有严重罪恶的人犯,不但给予教育和优厚的待遇,而且还从上海等地请来了辩护人,为我辩护,我内心很感谢。辩护人指出我的犯罪根源与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战争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命令有关。这是事实,但当时的我,没命令也会去做,也会再三想办法请上级下命令,同时所下的命令要以两倍三倍的要求去完成。我的罪恶是没有辩护的余地的。
“今天中国政府对我的审判,完全是实事求是,正大光明。不是我们过去对中国人民那样的严刑拷打,我对不起过去拷问过的人。但辩护人从对我一点一滴的有利方面为我辩护,真是梦想不到,内心感激不尽。所以经中国人民的教育,今天苏醒了良心的我,找不出对我轻处的理由。拿我几十个生命也补偿不了我的罪恶,判处死刑也是愉快接受的。我如果失掉生命,让我的儿子、孙子不要再踏上他父亲、祖父的道路。这是我的遗言,请转告他们。如允许我活下去,要将我的余生,坚决地向驱使我犯罪的日本帝国主义战斗,中国人民叫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以赎我罪恶的万分之一。”他说这些话的时候,几次哽咽,两次落泪。
富永顺太郎说:“受审后我心安下来了,要听从中国人民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日籍战犯决定的精神,和我在法庭上已向中国人民低头认罪的态度,我可能不会被判死刑,只是刑期长短问题。”又说:“日本反动派如果看到我在法庭上低头认罪的纪录片,一定会痛恨我,如果我回国后遭到逮捕,我要向他们斗争到底,即使我不回国,我的母亲、妻子看到我的影片也会喜欢。”他又说:“我爱祖国,不次于别人,但过去不是真正的爱国,是为独占资本家服务,结果损害了自己的国家,今后如果真正爱国,现在就要为独立、和平、民主的日本而斗争。”
旁听的人听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之后认为被告人基本上低头认罪,悔过自新。霍县法院干部陈子解说,被告人最后的陈述是比较老实的,不仅把以往危害我国人民的罪行作了较为深刻的反省,而且很痛心地表示,良心使他不能要求中国政府给予宽大处理。这个罪恶滔天的特务,确实是有所悔改的。
对辩护制度也有一些不同的意见,对这一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意义,有的人认识不足,认为这样大的特务不需要辩护。对此,辩护人表示:“辩护是要把被告人的罪行推到客观上去。”有的人则认为:“法庭给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作辩护,这充分地体现了我们审判制度的民主精神和人道主义。”司法干部普遍反映:“旁听了这次公判,等于是上了一堂业务课,为今后审判工作树立了榜样。”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1956年6月19日:这是使我变成新人的判决
上午宣布了对富永顺太郎的判决。
审判长历述了被告人各项罪行之后,强调指出,被告人富永顺太郎在参加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战争期间,犯有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坚决执行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政策,对我国人民实施镇压、奴役、抓捕和酷刑残害的罪行;日本投降后,又犯有阴谋复活日本军国主义,继续潜伏我国,勾结汉奸、特务分子,破坏我国人民解放事业的罪行,应予严惩。但被告人在关押期间尚有一定程度的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富永顺太郎回到管教所后说,这个判决是严肃的,以事实为根据的、没有一点不合理的,也是使我变成新人的判决。从我的罪行来看,不论根据其中哪一条,都应该处死刑,但仅判了20年,心里实在感激。现在不在于刑期长短的问题,而在于在服刑期间争取提前释放的问题。从前感到自己年纪大了,有些悲观;总认为要判死刑,特别对判决可使社会上犯罪的人变成新人的积极作用认识不足。今天从自己的亲身经验中认识到:只要相信政策,一定会有光明前途。我一定要像在北京劳改期间那样,真诚地改造自己(他说在劳改时受过一次表扬),以期早一天进入人民的行列。
今天到庭旁听的有省、市机关,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省、市政协各界代表人士等410余人。他们认为,被告人的罪行是极其严重的,千刀万剐也赎不了他的罪。不过判他20年徒刑,向全世界宣扬我们的政策和人道主义,比杀了他的作用大多了。判20年不仅有力地惩治了战犯,并且对好战分子是一个严厉的打击,对争取世界持久和平,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城野宏等8名战犯案:连审八日,从头到尾的谢罪
1956年6月12日至20日,太原特别军事法庭开庭审理了城野宏、相乐圭二等8名战争犯罪一案。
1956年6月7日:审判法庭举行第二次模拟法庭审判演习
19时30分,举行了第二次审判演习,不论在检察、审判、证人、翻译等方面,都比以前熟悉得多。法庭秩序也不乱,基本上能看见,能听清。但感到证人证言过长,也有重复之处,正在进一步审查修改。检察工作人员重新整理了案卷,并且修改了罪行摘录,今天除永富博之的罪行摘录未修改完外,其他7名战犯的罪行摘录正在打印。
1956年6月8日:回忆犯罪细节,担心被认为不老实
被告人住冈义一在法庭上看被害人遗骨照片,并承认是真实的。
8时,由法庭指定的5名辩护人,分别和城野宏、相乐圭二等8名战犯进行谈话。经过谈话,他们的情绪已逐渐稳定下来。对起诉书上所列的事实,提出的意见不多,都准备通过审讯,向中国人民赎罪。但他们对辩护制度和起诉书中的罪行罪责问题有如下意见和反映。
一、感谢给他们指定辩护人。被告人都表示:“过去残害了不少和平居民,毁坏了许多财产,给中国人民带来了严重的灾难,实在是对不起中国人民,现在审判我们是应该的,不需要法庭辩护。”菊地修一说:“我的罪恶是严重的,辩护从轻处理是无理由的,审判是我向中国人民赎罪的机会,也是我反对战争的机会,只有认罪,才是唯一的出路。”笠实说:“中国政府对我这样严重罪行的人,还为我指定了辩护人,我从来也没有想到,一定向中国人民老老实实地承认自己的罪恶,以报答中国人民的恩情。”有的战犯对辩护人还怀有戒心。
二、对起诉书所提出的意见。相乐圭二提出:“在保德县行宫村杀死中国和平居民42人中应提明我亲自杀的12人。”菊地修一提出:“我在壶关县杀和平居民,尤润、张成等5人是枪杀的,不是当活人靶刺死的。”关于率领部下在宁武贾家堡村和石湖河村杀死张喜如和巩拴等6人的罪行,只承认杀死了4人,在万家窟村集体刺杀和平居民张金旺等11人并把尸体扔到井里的罪行,说是二中队荒谷中队长下令杀的,他只负责指挥二中队的责任。住冈义一对他在赛马场杀死340人罪行的情节提出,7月23日那一次刺杀时,脱过被害人的上衣,8月2日那一次刺杀时,只撕开扣子,没脱下衣服,而不是起诉书上写的先后将被俘人员340余人,剥掉上衣刺杀。
永富博之提出,1944年10月在李润村亲自杀死八路军工作人员2名,是命令部下杀的,并非是他亲自杀的;1943年11月在沁深县正中村和西阳城村杀人问题,地点上有出入;在正中村杀人问题,他表示是奉部队的命令后,下令杀了8个男平民,另外1个妇女是他直接杀死的。永富博之说:“有些事实记不清楚,如果在法庭上说错了,中国政府会不会怀疑我不老实?”相乐圭二、菊地修一也有类似疑虑。
1956年6月12日: 老上级出庭作证促认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首席检察员井助国宣读起诉书。
今天开始审判城野宏、相乐圭二等8人战争犯罪案。由首席检察员井助国宣读完起诉书后,对被告人相乐圭二的罪行进行了事实调查。
审判工作进展得很顺利。8名罪犯表现得很守规矩。上午读起诉书的时候,菊地修一低下头,涕泪交流地悔罪。神野久吉和笠实也流下了眼泪。城野宏回到管理所以后也哭了。据管理所了解,今天他们的共同思想是:见到很多的旁听者和证人,而且看到证人中,有受过他们伤害的人和家属,所以不由得心跳发慌,感到自己的罪行严重,只有表示认罪,向中国人民谢罪,接受应得的法律制裁,才能重新做人。大野泰治准备在法庭上补充供认自己所犯的罪行。
特别是城野宏看到证人中有以前山西伪政府的同僚后,更相信了我们国家的政策。城野宏说:“赵承绶是我进行‘残留’运动时的上级,可是因为他早向人民低头认罪,立了功,所以现在是山西省政治协商委员会的委员,今天又出庭作证。我也要下决心表示认罪。”
下午调查相乐圭二的犯罪事实时,他痛哭着供认在小智村亲自杀死3岁婴儿,还供述他指挥的高桥挺进队在韩家沟村杀死7个人的罪行。据管理所了解,他痛哭的原因,主要是认为自己的罪恶惨无人道,也因为感激。
1956年6月13日:三个证人的血海深仇
10时,审完相乐圭二,接着对城野宏的罪恶进行了事实调查。明天上午再有一两个小时就可以审完,然后审讯菊地修一。
相乐圭二在审讯中,始终承认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的态度是老实的,基本是痛哭流涕向中国人民谢罪。
张富生、王明田、管海根3个证人,有力地控诉和证实了相乐圭二罪行。证人张富生供证了相乐圭二部下于1945年七月初二在定蘘龙门村刺杀7名平民的事件。他当时也是被抓捕的一个,捕后用刺刀刺他被刺伤了胸部,身受几处重伤。说到这里,他脱了上衣,指着伤痕请审判长看,并放声大哭地问相乐圭二:“我犯了什么罪?你们为什么要杀我?” 相乐圭二低头哽咽。证人管海根证实了相乐圭二所属高桥挺进队于1945年8月12日在定蘘官庄村杀死和平居民21人、重伤3人的罪行,并且一字一泪地提出他自己受到刺伤和目睹杀人的惨状。被刺得将死的人,痛得啃草,有的在地下乱爬,他母亲因他兄被刺死、他被刺受重伤,悲痛愤恨而死。证人王明田证明高桥挺进队在定襄县北兰台村于1945年7月31日杀死和平居民9人的残酷手段:先用地雷炸,然后用刀刺死。相乐圭二低头认罪说:“这些罪行,我应负全部责任,中国人民为维护自己的祖国而斗争,我们反把和平居民的妇女、儿童残杀了,要求政府依照人民的要求来对我严加惩办,以平民愤。”旁听人都异常痛心,仇视着被告人。相乐圭二说:“我在法庭上见到曾受我们残杀过的证人,觉得很惭愧,不敢抬头看他们。我计划通过自己的罪行控诉日本帝国主义。”他已向管理所要纸,准备写他的控诉书。
被告人城野宏对自己的罪恶也基本上供认了,但他的认罪态度不如相乐圭二。对他1944年在太谷、寿阳等地区扫荡的责任问题上,只承认是自己亲自计划布置的,而不承认证人所供证的是他指挥的。经审判长审问和证人再次确证后,也承认了。
1956年6月14日:忠实地执行了“三光”政策
11时许,继续将被告人城野宏的犯罪事实调查完毕。接着开始了对被告人菊地修一的事实调查,至18时也宣告终结。明日将对永富博之的犯罪事实进行庭审调查。
菊地修一在事实调查的整个过程中,始终表示低头认罪,一再表示:“在侵华战争期间,忠实地执行了杀光、烧光、抢光的‘三光’政策。”在供述杀人的残酷手段时,多次痛哭,如在偏关县东门外,用刀砍、枪刺等手段杀害和平居民30人,以及批准部下军医解剖16岁少年的罪行,被告人泣不成声。在问到在宁武县把我和平居民张金旺等11人一个一个刺杀后推到20多丈深的井里的罪行时,由受害人张金旺出庭作证。被害人在控诉时,指着自己头上和腿上的伤痕质问被告人。菊地修一当时痛哭,并且立即跪倒在被害人面前谢罪。他在受审中头始终低低的,而且眼泪和鼻涕不断。退庭后,在被告人站立的地面上湿了一大块。
由于被告人对所犯罪行都承认属实,为了照顾进度,到庭证人未全部出庭作证,证明城野宏犯罪事实的10个证人(其中日本证人3人),在调查中只传了6人(其中日本证人1人)出庭作证。菊地修一的8个证人(其中日本证人3人),出庭作证的4人(其中日本证人1人)。
1956年6月15日:战犯连跪四次叩头认罪,趴在地上大哭;当庭承认杀害赵一曼罪行
上午,结束了对永富博之的事实调查后,下午又对大野泰治的犯罪事实大部做了调查。
调查永富博之事实的时候,法庭比以往每次都严肃、紧张。特别是党翠娥控诉:一次即烧死她的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两个侄女,丈夫气死时,一连手指被告人,质问:“我们妇女、儿童犯了什么罪!留下我这60多岁的孤寡一人,你害得我好苦啊!”“不是共产党、毛主席,我哪能站在法庭上控诉你!”受害人泣不成声,全场很多人流泪。永富博之连跪四次叩头认罪,趴在地上大哭。被告人对起诉书上所列的罪行,供述“完全是事实,没有任何出入。”
在对大野泰治的事实调查时,首先讯问了他在哈尔滨亲自以毒打等残酷手段刑讯我受伤后被俘的抗日英雄赵一曼的罪行。检察员进一步追问了他发布通报以致赵一曼烈士被惨杀的情节。大野泰治承认说:“我不但应负刑讯的责任,还应负杀害的责任。”
1956年6月16日:战犯为惨杀5名儿童哽咽涕哭
上午审完了大野泰治和笠实的犯罪事实。下午调查完神野久吉,对住冈义一的犯罪事实也调查一大部分。预计明天上午再有一个小时,全案可进入辩论阶段。
大野泰治对犯罪事实都供认不讳。对他杀害平民197人的罪行表示:“负主谋者的责任,请求法庭严厉地惩处。”他的认罪态度比昨天要好些。笠实对自己的罪行基本上都供认不讳。当供认到在壶关县三王头等村纵火熏死、刺死藏在窑洞中的10名和平居民,尤其是惨杀了5名什么也不知道的儿童时,哽咽涕哭。
神野久吉对他所犯的全部罪行,已当庭低头认罪,还检查了过去把责任推到日本军命令上,想减轻他的罪恶的错误思想,先后在法庭上放声大哭3次。证人控诉他在平鲁县屠杀抗日救国工作人员103人、平民18人的罪行时,质问他:“为什么杀死我60多岁的父亲和抗日人员?”他很痛心并说:”我作了包围计划,并且亲自指挥残杀的,我负完全责任。”
1956年6月17日:“中国人民不是单纯惩办,而是教育我们重新做人”
受害人王华彬(左)在法庭上展露出身上的刀痕,证明被告人永富博之(右)残杀居民的罪行。
上午审完住冈义一的犯罪事实之后,进行了辩论,又让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截至18时:城野宏、相乐圭二、菊地修一、永富博之陈述完毕;预计明天上午住冈义一等4名被告人将结束最后陈述意见。判决书正在积极地修正中。
辩论开始时,公诉人概括地控诉了城野宏等8名战犯的滔天罪行,在历述各项罪行后,强调这些战犯不仅在日本侵华期间无恶不作,而且在日本投降之后,又积极地发动“复兴祖国,留在山西”的罪恶活动,积极参加阎锡山反革命军队,阴谋建立新的侵略基地,妄图复活日本帝国主义,发动新的侵华战争,并且直接参加了反革命战争。对这些犯有严重罪行的战犯,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
接着辩护人发表了辩护词。公诉人和辩护人对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不同的意见,只是在被告人受命执行的罪责方面进行了辩论。被告人对辩护人为他们所犯的严重罪行还进行适当辩护,深表感激。除大野泰治、住冈义一外,其余被告人都流下了眼泪。今天上午永富博之在辩护人发表对他的辩护词的时候,低头站立,放声大哭。相乐圭二回管教所后说:“中国人民不是单纯惩办,而是教育我们重新做人。”
1956年6月18日、19日:8名战犯集体向审判员和旁听者下跪谢罪
住冈义一、大野泰治、笠实、神野久吉的最后陈述进行完毕,全案进入评议阶段,预计在6月20日可以宣判。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的时候,都沉痛地忏悔了他们自己所犯下的严重罪行,感激中国人民自他们受捕以来所给予的人道待遇和耐心教育,一致表示接受中国人民正义的判决,并将在服刑期间努力改造自己,重新做人,将来做一个反对战争、维护和平的战士。住冈义一和大野泰治今天也哭了;特别是神野久吉放声大哭六次,触动得旁座的被告人和9名在押的日籍证人都为自己的罪行而饮泣不止。大野泰治、笠实和神野久吉在陈述完毕时,向审判人员、公诉人、受害人及旁听群众环绕叩头谢罪。
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将被告人带回关押时,永富博之为先,随后8名被告人全部跪下,向审判人员、受害人和旁听群众连连叩头痛哭,说:“对不起中国人民,向中国人民谢罪”。菊地修一因腿残废不能跪下,着急得坐在地上乱转。菊地修一痛哭流涕地说:“我以苏醒的心宣誓,无论何时,再也不参加侵略战争,不干危害人民的事情。”
1956年6月20日:法庭从轻判决8名战犯
下午宣布了对城野宏等8名战犯的判决。
审判人员轮替地详述了城野宏等8名被告人的不同犯罪事实后,由审判长综合指出:各被告人犯有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的侵略我国的战争罪行;日本投降后,又组织前日本军人,参加阎锡山反革命军队,反对中国人民的解放战争和阴谋复活日本军国主义。本应严惩,但按照各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在关押期间均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都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城野宏18年,相乐圭二15年,菊地修一13年,永富博之13年,住冈义一11年,大野泰治13年,笠实11年,神野久吉8年。
庭审结束,山西省日籍战犯罪行调查联合办公室秘书组全体人员留影。
责任编辑:黄秀云 最后更新:2015-09-07 11: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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