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以下简称日遗化武),是当年日本军国主义侵略者在侵华战争期间犯下的严重罪行之一。战争虽然已结束70年,但日遗化武仍在严重威胁和危害着中国有关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
一、仓皇溃败,日军丢弃毒弹
“九一八事变”后,吉林省敦化县成为日本的一个军事基地,驻有重要指挥机关和大量军队。日本战败前夕,盘踞在东北的日本关东军将大批军队和武器装备(包括对人和环境都有重大杀伤破坏作用的化学武器)集中到敦化一带,准备负隅顽抗。由于苏联红军向关东军突然发起攻击,从发起攻击到日本宣布投降只有一周左右的时间,其进攻速度大大超过了日军的预想,驻敦化的日军因没有充裕的时间对化学武器进行处理,将化学武器与普通武器一同丢弃而逃跑。有许多未被处置的毒气弹被遗弃在河道、山谷、甚至马路旁,或随意埋藏在了什么地方。因此,在敦化县发现的毒弹最多,敦化也成为中国境内迄今最大的日遗化武埋藏点,后经中日双方调查推算,该地埋藏日遗化武约33万枚。对于敦化日遗化武的分布,吉林省博物院副院长赵聆实曾作调查。赵撰文称,1945年8月19日,苏军攻占敦化,日军运来的这些毒弹因苏军推进迅速未派上用场,大量被留在了敦化。当时,苏军只炸毁了一小部分炮弹,因无人管理,其余的炮弹(含毒弹)散落到敦化10个乡镇的田间、沼泽、荒野及灌木林中,形成了北起尔站西沟河,南临大林水库,东毗安图县亮兵乡大西村,西至江东乡万福村,南北纵长85千米,东西横向最宽36千米、最窄12千米的废、毒弹散落地带及敦化偏北30多千米的额穆镇及黑石乡两处遗留地,总面积1600平方千米。
二、搜集毒弹,荒山深沟掩埋
1948年底,东北全境解放,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入关,地方的安全保卫任务落在了当地政府和少量公安部队肩上。为了尽可能减少日遗毒气弹的伤害,当时的吉林省人民政府成立了“日遗炮弹处理委员会”,专门处理此类问题。那时的基本处理手段是将毒气弹集中起来,指派专人看管。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政务院责成第二机械工业部第二局负责调查日遗炮弹问题,并在1952年把各地的“日遗炮弹处理委员会”更名为“日遗废毒弹处理委员会”(简称“废委会”),这些委员会的责任是调查底数,负责保管,研究解决办法。当时,敦化废委会的工作人员把废、毒弹分为两类,一类是杀伤弹,另一类是毒弹,也就是化学武器。所有废、毒弹都集中到大桥火车站,毒弹露天存放,杀伤弹在附近的销毁厂集中销毁。到1953年底,集中在大桥火车站的日军遗弃化武已有相当规模。这些化学武器不像一般炸弹、炮弹那样拆除或引爆便可处理,需要专门的技术设备和专业人员谨慎操作,当时的敦化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暂时性的处理办法只能集中挖坑深埋。选址标准有几个考虑:三四十年内不被利用从事基本建设;不是河流水源、产矿区;离人烟较远,3千米内无居民打井饮水;比水平地面低;能通行车辆便于运入炮弹。1954年2月24日,吉林省日遗废毒弹处理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迅速把日遗废毒弹向敦化移送,并把集中地点确定敦化县哈尔巴岭山区的四排树沟。该地区沟深林密,远离城市村庄,人烟稀少。最主要的一点是,所选定的四排树沟四周全是沼泽,不便人员进出,毒弹埋在那里,不会对人畜造成伤害。
政令发布后,吉林省各地的日遗毒气弹开始向敦化集中,外省一些地区也把毒气弹运到那里,由于沼泽难行,只能在冬天结冰封冻后才能往山里运送毒弹。从1954年2月开始,敦化县政府每到冬季,便组织民兵赶着自家的马爬犁,协助驻军部队运送埋藏毒气弹。在哈尔巴岭的深山里,工作人员挖出一个大坑。根据废损程度不同,将毒弹做了不同包装:甲种为好弹,外部良好,口螺结合紧密,无漏毒现象;乙种弹体吃土较久,部分破坏,有出毒现象;丙种为危险品,弹体较坏,有毒气外溢。装满毒弹后封顶覆土。第一次埋藏的地点,被命名为一号坑。在敦化的地图上,大石头镇哈尔巴岭村附近的四排树、炮弹沟,即为当年埋弹之处。废委会曾在埋弹的沟口栽下4棵杨树,以作标记。其中,一号坑于1953年挖成,东西走向,坑长25米、宽12.5米、深10米,内装1954年春运进的从县内大桥、秋梨沟、马鹿沟等地收缴的毒弹及从抚顺运来的两火车皮废、毒弹。装坑时以箱装毒弹铺底,上面散放规格不一的毒弹,装满后于1954年4月封顶,覆土3米掩埋;二号坑在一号坑东侧下方40米处,1955年挖成,南北走向,坑长20米、宽10米、深8米,1958年坑内毒弹装满封顶,覆土3米掩埋;三号坑有一、二号坑的一半大小,1965年挖成,内埋1959年至1965年间在敦化各乡镇搜集的毒弹。当年为避免遗漏毒弹伤人,提出“宁可错埋10发炮弹,不漏掉1发毒弹”的原则,所以坑中还混有少量标识不清的杀伤弹。就这样,经过连续3个冬天的搜集,约200万枚日遗废弹和毒气弹摆满了四排树沟的3个大弹坑。
三、政府举措,防止毒弹伤害
埋弹任务完成后,敦化县人民政府在3个大弹坑旁各立一块1米多高的标志石碑,碑上刻着“日遗毒弹埋藏处”字样,如今半个多世纪过去了,历经日晒雨淋,有2块石碑上的字迹已经无法辨认。
就像岁月能够消磨石头上刻的字一样,岁月同样可以消磨掉人们心头对日遗化武的恐惧。敦化县埋弹后的3年,预防化武伤害的安全教育也搞了3年,“发现渗水不要碰,摸过毒弹快洗手”几乎家喻户晓。3年埋弹期间,因运送毒弹而受伤者很少。但受当时通信条件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群众都知晓毒气弹的危害。随着时间的推移,仍能清楚地铭记住政府警告的人越来越少。
半个多世纪过去了,现在的四排树沟一片荒凉,埋弹处草木不生,人迹罕至,也少有动物出没,成了一处没有生命的荒沟。这都是日遗毒弹作的孽。更可怕的威胁来自地下。数十万枚废炮弹和毒气弹在掩埋时未做过防蚀处理,又埋藏于沟底沼泽,锈蚀现象严重,不排除有弹壳锈蚀破露,毒液外泄污染土壤和水源的可能,其中的炸药也还有爆炸的危险。据专家介绍,日遗在华的化学武器以呕吐性毒剂、窒息性毒剂和糜烂性毒剂为主,这些毒剂中含有对人体危害严重和对环境污染严重的“砷”,这种物质相当难以分解,再加上多年的风吹雨淋,这些毒气弹的覆盖层如果透了气,会加速弹体的氧化腐蚀过程,后果更加不堪设想。
为防止隐患成为灾难,敦化历届人民政府都把加强对哈尔巴岭埋弹处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予以高度重视。1980年,敦化县政府在四排树沟的入口处竖立了水泥制通告牌,警告附近村民不要在该沟中挖沙采石,开荒种地,打柴放牧,打猎采药等,以避免不必要的伤亡,还特别规定沟口的4棵大杨树以及标志石碑和通告牌不得移动或损坏。1992年,敦化市政府向上级呈送了关于日遗毒气弹隐患亟待解决的报告。1995年12月5日,又发出了《关于对日遗毒弹埋藏处加强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基层组织教育群众,不要到毒弹坑附近去,以免受到伤害。
为了加强对哈尔巴岭日遗毒弹的管控,以防万一,吉林省军区按照上级指示,从1996年起在哈尔巴岭设置了军事禁区。敦化市有关部门在日遗毒弹埋藏处周围架设7千米长的铁丝网和栅栏,并派专人执勤看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当地政府每年都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哈尔巴岭及附近村庄,对那里的土质、水质及大气进行测试,对村民饲养的家禽、牲畜进行检疫。
2004年7月,吉林省政府出台《吉林省预防和应急处置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突发事件预案》。根据《预案》要求,全省各地如发生“日遗化武”突发事件,警方要保证在接警后及时受理,立即报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指挥协调组,及时制定抢救和疏散人员的方案,并将侦查结果迅速提供给相关部门。
2005年6月6日,经国家卫生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批准,国家国债投资1000余万元人民币在敦化市成立敦化市中毒救治基地,防化疗病区面积2400平方米,属三类化学中毒救治基地,主要功能是负责处理日遗化武的工作人员可能出现的灼伤、中毒等情况进行及时救治,同时治疗居民因毒气弹或其他化学品引起的中毒。该基地隶属敦化市医院,同年10月完工并交付使用。
数年来,当地政府虽然采取了很多保护措施,但仅是些权宜之计。新世纪已经开始,敦化市的开发开放需要安全的环境,根除这些害人的毒弹已经迫在眉睫。
四、触目惊心,毒弹肆虐百姓
由于日遗化武的物理性和化学性非常稳定,在自然界难以降解,因此会长期危害人类和污染环境。在遗弃时间已超过半个世纪的今天,这些日军遗弃化武在被发现时已锈蚀严重,有的甚至发生泄漏,对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从1945年日本投降起,敦化境内就不断有人因接触四处散落的炮弹、毒气弹而致伤致死,仅大桥乡就死伤百余人。据当地文献记载,全县死于毒弹有姓名在册的就有747人。最早一起是1945年9月,西吉祥村一枚日遗毒弹(航弹)爆炸泄漏,全村30多户200多人有一半中毒身亡。1946年8月的一天,敦化市郊林胜乡大甸子村黄春胜、李春生等4人到附近的马鹿沟打草。当时,马鹿沟附近到处堆放着日军遗弃的炮弹,他们在打草过程中接触了弹体破裂流出液体,因而染毒。事后不久,4人分别在大腿、手等部位出现溃烂。黄春胜卖掉一匹马、两头猪、两车大豆,才治好毒伤,但落得终身残疾。其他3人情况相似,为治疗毒伤导致倾家荡产。仅1947年,每个月都有人受日遗毒弹伤害致死,全年共计92人。少的月份死亡1人,最多的8月份死亡24人。1985年,敦化市雁鸣湖镇大甸子村一农民在种地时,发现了一枚1米多长的圆柱形炮弹,便把炮弹从自家的田地刨出来扔掉。回到家后,那个农民浑身肿胀,后全身溃烂,怎么也治不好,不久便痛苦而亡。还有4个农民在上山打草时接触了日遗毒弹所渗出的毒液,致使手足溃烂,留下终身残疾。一位当年参加过往哈尔巴岭运送毒弹的老人回忆说,当时大家在运送毒弹时都小心翼翼,按要求搬运完毒弹后马上洗手洗脸,有个村民在搬完毒弹后忘了洗手便上厕所,结果中毒致残……
2004年7月23日,敦化市莲花泡林场9岁的刘浩和小伙伴于志刚、刘炽、周桐到家附近一条小河洗澡时发现一枚炮弹。周桐用小木棍试图从炮弹上面捅开,结果木棍粘着许多黄不黄绿不绿,有一股大蒜味的液体,一下甩到刘浩腿上,刘浩用右手摸了一下,手指上也沾了些。周桐将炮弹抱了起来,右大腿和背上都沾上了黄色液体。当晚,刘浩手上忽然起了一些“水泡”,第二天,泡越来越大,周桐的腿上沾过液体的地方也通红一片,针刺一样疼。7月26日,刘浩、周桐的家人感觉事情不对,向莲花泡林场领导报告,林场又逐级上报,很快,延边州及敦化市卫生部门派人到林场调查。4个孩子均被送至敦化市医院,经该院烧伤科医生诊断分析,于志刚和刘炽并无大碍,刘浩和周桐是芥子气中度中毒。芥子气被称为毒气之王,它带给人的是终生伤害。芥子气化学性质稳定,不易分解,可几十年保持毒效。人体皮肤接触到液态的芥子气经过一定潜伏期后会出现水泡,治疗不当就会出现溃疡糜烂。蒸发的芥子气被人体吸入后,会引起急性肺气肿,甚至会导致支气管黏膜坏死,脱落的伪膜一旦堵塞大的支气管则导致窒息死亡。芥子气对人体的会阴部、腋下、脖子皮肤影响最大,特别是对男性生殖器官的皮肤影响最大。芥子气还可能诱发癌症。中毒者经过治疗后症状会好转,但其体质、免疫力和抵抗力会减弱,暂时愈合的皮肤遇炎热、潮湿天气就会病情复发。由于到目前尚无对芥子气行之有效的治疗药物,中毒者终生都难以摆脱病痛的折磨。
“7·23”事件发生后,外交部、解放军总参、总后、沈阳军区、敦化市人武部等部门派出19名专家到达敦化莲花泡林场,边处理已发现的炮弹,边组织收缴、起挖炮弹,截至7月30日,发现清理出30枚炮弹,包括毒弹24枚,另外还有高榴弹和不明弹。已发现的24枚毒弹,经专家鉴定,认为是二战时期日本遗弃的化学武器。当地公安部门也组织人员挨家挨户排查群众私藏的炮弹,同时封闭事发现场,并将莲花泡林场一些可能存有侵华日军遗留炮弹的区域划为禁区,通过划“警戒线”的方式通知当地居民,并设立警示牌,特别告诫当地居民不能在禁区内生活、从事生产及其他活动。7月27日,中国外交部亚洲司有关负责人紧急约见日本驻华使馆官员,就此事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8月1日晚,日本外务省官员和专家一行5人分两批从北京飞抵延边州首府延吉市,并连夜赶赴敦化市。8月2日,日方代表前往莲花泡林场事发现场勘察,经过鉴定,确定了在莲花泡林场发现的部分炮弹为毒气弹,日方承认包括肇事毒气弹在内的毒气弹为日遗化武,毒气弹弹种为芥子气和路易斯剂混合毒液。8月3日8时40分,在此次来华的日本代表团团长加藤英次的带领下,日方代表到医院看望住院治疗的两个孩子。9时20分许,一行人从医院来到敦化市政府会议室,就相关问题进行商谈。敦化市常务副市长王金玉代表受伤孩子家属、敦化市政府和敦化市人民向日方代表通报了“7·23”事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并代表受伤孩子家属、敦化市政府和敦化市人民向日方提出赔偿要求,日方代表做了详细记录并表示回国后立即向日本政府汇报。15时许,日方代表在《调查确认书》上签字,以书面的形式确认了莲花泡林场灼伤孩子的毒气弹为日本军队制造并遗留的化学武器,另外在此地发现的包括毒气弹在内的29枚炮弹经过鉴定,也确认为日本军队制造并遗留。签字后日方代表离开敦化市。同日,日本外务省外务报道官高岛肇久在东京发表谈话说,7月23日在中国吉林省敦化市发生的毒气弹伤害事件是由当年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引起的。高岛在谈话中表示,日方由衷地向中国受害者表示慰问,并遵循禁止化学武器条约中有关“废弃义务”的条款妥善加以解决。
五、诉讼失败,维权之路艰难
2005年12月10日,由中日律师联合组成的侵华日军毒剂伤人事件律师团成员陆续抵达延边州敦化市,对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伤害当地两名儿童事件首次进行事实调查。该次调查律师团由中日律师共5人组成,其中中方律师1名,日本律师4名,由日本律师—中国人战争受害者索赔律师团副团长南典男带队。他们是应化武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要求前往的。调查历时3天,对2004年两名儿童被芥子气毒伤的具体情况展开事实调查和取证,同时进一步了解受害者的治疗和恢复情况。
2008年1月17日,中国吉林省敦化侵华日军遗弃毒气弹受害者周桐和刘浩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给予两名原告6600万日元(1美元约合107日元)的赔偿。当天上午,4名日本律师替中国原告向东京地方法院递交了诉状。诉状说,日本政府在中国部署和遗弃当时国际法禁止使用的化学武器,致使时年12岁的周桐和8岁的刘浩两名原告受到伤害。日本政府承认这一事实。事发后不久,周桐、刘浩即要求日本政府提供治疗费用和生活援助,但时间过去了三年多,仍未得到对方具有诚意的答复。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两名受害者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请诉讼,追究日本政府的责任。
2012年4月16日上午,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就中国吉林省敦化侵华日军遗弃毒气弹泄漏事件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受害者要求日本政府给予赔偿的诉求。东京地方法院审判长小林久起承认侵华日军遗弃毒气弹泄漏造成原告伤害的事实。但他表示,日本政府在中国推进遗弃化学武器的调查、挖掘和回收工作,未能防止事件发生不能说日本政府采取的对策不合理,因此驳回原告诉求。判决结果下达之后原告方在记者会上表示将继续上诉。周桐在从法庭上的翻译口中得知败诉后,甚至不敢相信。
六、铁证如山,日方被迫履约
中国政府自1989年起就开始对日本进行严正交涉,通报中国境内的日遗化武问题,要求日本政府承担责任,妥善处理。但日方消极应对,甚至公然否认侵华期间遗弃过化学弹剂,为了揭露其丑陋行径,中国政府决定拿出物证来说话。
1989年秋,延边驻军某部防化连10余名官兵,同部分驻地党政领导来到哈尔巴岭四排树沟,挖开土层,小心翼翼地取出部分日遗毒气弹,有些弹体上的日文“广岛”字样清晰可辨。拍照后,选取了几枚弹体上写有日本文字的毒气弹,用防化材料仔细包裹起来,像抱着初生婴儿一样轻轻放在运弹箱里。几个月后,这批日遗毒气弹实体出现在日内瓦裁军会议上。这次,在中国代表义正辞严的质问下,日本代表无话可说了。
1991年6月,中日两国政府在北京举行“关于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的首轮谈判。在中方大量的证据面前,日本政府不得不承认了日军在华遗弃化学武器这个事实。
1997年,中日双方成立联合工作组,多次举行政府谈判和专家磋商。在中方推动下,日方对遗弃化武进行15次现场调查,不得不承认在华遗弃化武及其对中国人民造成伤害的事实。处理日遗化武问题,主要是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依据该公约,1999年,中日双方谈判时,中国就要求日本将“化武”运送回日本进行销毁。然而日本声称国内法禁止化武入境,国民也难以接受,加之遗弃化武长年在地下和水中掩埋,大多严重锈蚀变形,有的已出现渗漏,运输难以确保安全。因此,请求中方允许在中国境内销毁。中方出于尽早处理此事的考虑,同意将遗弃化武在中国境内销毁。同年7月30日,中日两国政府签署《中日两国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日本政府明确表示要诚恳地履行国际义务,为处理和销毁遗弃化学武器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技术、专家、设备及其他物资,同时日本内阁府中设立了负责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办公室,原则上在2007年4月前处理完毕。中方也在外交部成立了“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武问题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此项工作。
为早日开始销毁日遗化武,中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与日方专家进行全面合作,就销毁技术、挖掘回收工程和销毁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和医疗救护等进行专题磋商。从2001年起,中日双方专家进行定期磋商100余次,平均每月磋商一次。中方参加磋商的各类专家1000余人次。经过中日专家磋商,确定销毁设施厂址,并就主体销毁技术、分工厂销毁技术和移动式销毁技术方案达成一致;对销毁设施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完成挖掘回收工程基本设计。此外,还完成对哈尔巴岭挖掘回收工程区域内的安全探测和安全化处理、挖掘回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中方协助,日方挖掘回收
1995年,日本政府开始派出调查团到中国调查遗弃化学武器的情况。由于日方人员缺乏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经验和手段,中方人员在协助调查的同时,也应日本政府要求承担起了遗弃化学武器的紧急处置任务。
2004年7月,中日双方商定,先对敦化市哈尔巴岭15万平方米的地域进行地下一米以上各种爆炸危险物的探测、挖掘。中方防化指挥工程学院履约事务办公室的防化专家们分成几个小组,背负几十斤重的高精度磁力仪和金属探测器,忙碌于丘陵密林中,挖掘回收炮弹及爆炸物330枚,3斤多铁钉,安全化处理 65枚金属物,提前10天完成了任务。三个月后,履约事务办公室一行24人又一次到哈尔巴岭日军遗弃化武埋藏点作业,去除挖掘区建设工程范围内距地面0~1米深的金属物(炮弹、引信、药筒等),以确保哈尔巴岭日军遗弃化学武器挖掘区建设工程安全。
2004年11月5日,解放军某部部分官兵带着生活用品进驻敦化市莲花泡,在林场工人的帮助下探测毒弹。林场四周被拦上隔离网,向东走右手边每隔几米就竖着一块写着“重点区”的牌子,左手边写着“疑似区”。
2006年8月23日上午,31名著“ACW office”(遗留化学武器办公室)标志服装的日本方面人员到达敦化市莲花泡林场,与80多名长年驻扎在此处的中方人员共同从事每日的勘查挖掘工作。莲花泡林场毒气弹伤人事件发生后,该地随之成为敦化哈尔巴岭之外的又一个毒气弹集中地。据专家透露,莲花泡林场(原名叫马鹿沟林场)是当年日军的炮弹和毒气弹存放地,还有大量炮弹和毒气弹没挖掘出来。“7·23”事件发生之前,该林场有129户人家居住,出事以后,居民们意识到在那生活比较危险,纷纷迁出,至使该林场变成了无人区。当时,该林场4000公顷范围内,都被划为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埋藏地,仅以铁网圈围插旗标明“作业区”的遗弃化学武器集中区就有25个。这些还不包括自2004年起日方在此地陆续回收完毕的区域。
2005年至2012年期间,在中方的协助下,日本内阁府遗弃化学武器处理担当室派员先后在敦化市莲花泡农田实施挖掘回收作业(挖出、侦检、识别、分类、临时包装)18次,挖掘回收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炮弹4353 枚。其中,2005年10月12日至11月23日 374枚;2006年6月231枚、9月418枚;2007年9月729枚;2008年9月419枚;2009年7月549枚、9月103枚;2010年8月156枚、9月100枚、11月75枚;2011年7月29枚、8月37枚、9月59枚、11月105枚;2012年6月314枚、7月357枚、8月205枚、11月93枚。
2008年12月13日,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有关规定,日本政府派调查团到敦化市哈尔巴岭日遗化武埋藏点进行试挖掘,中方有关主管部门对日方该次试挖掘作业进行全程监督并提供必要协助。
2011年,日本政府决定正式启动对敦化市哈尔巴岭日军遗弃化学武器的挖掘和处理工程。在遗弃化学武器埋藏地附近区域设置2台“遗弃化武处理实验设备”,通过人工挖掘的方式将炮弹逐一处理回收。“遗弃化武处理实验设备”是一种小型化学武器处理设备,由日本神户制铁和川崎重工共同于2010年7月竞标成功。总费用(包含5年使用费)118亿日元,一年可处理数万枚遗弃化学武器。日本内阁府遗弃化学武器处理担当室在2011年利用该设备,对已经挖掘出的约47000枚炮弹进行处理。由日本内阁府遗弃化学武器处理担当室和中国外交部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人员包括120名日方技术人员和若干名中方军事人员。工作人员先将挖出炮弹鉴定类别,若是毒气弹,工作人员就用特制容器将其捆包,再送至处理设施。普通炮弹交由中方处理。除此之外,日方还委托由前自卫队成员组成的民间企业进行人工挖掘。在日本内阁府遗弃化学武器处理担当室提交的2011年度的预算案中,哈尔巴岭工程的预算费用为219亿日元。
2012年10月和2013年5月,日本政府分别在敦化市境内对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进行挖掘,回收605枚化学炮弹。
2013年9月27日,日本内阁府宣布,2013年8月22日至9月25日期间,在中国政府协助下,日方工作人员在敦化市境内回收418枚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炮弹。日方将回收的化学炮弹进行包装,然后运到在中国境内的临时仓库保管。
2014年8月29日,敦化市有关部门发布通告,通知广大市民敦化市近期将对白敦公路80千米到82千米路段进行道路封闭。通告中指出,为彻底清除二战时期日本遗弃在敦化的化学武器,根据中日两国达成的一致意见,将于2014年9月份对敦化市天马物资回收公司院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进行第二期挖掘回收作业,为确保行人及过往车辆的安全,敦化市政府决定对相关路段进行道路封闭管理,封闭路段是江南镇工业园门口至林业局加油站。第二期挖掘回收作业共计6天,分别为:9月6日、7日、13日、14日、20日、21日。施工期间道路封闭时间为每天上午8点半到下午4点半。截至12月1日,敦化市天马物业日遗化武挖掘工作圆满结束,长期威胁当地居民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隐患被彻底清除。
八、设施建成,全面销毁启动
1997年4月29日,中国、日本等159个国家签署的《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即《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正式生效。1999年,中日双方签署《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根据《公约》及《备忘录》约定,日本应在2007年4月前销毁遗弃在华的全部化学武器。截至2006年,中日双方对日本遗弃在华化武进行确认调查、挖掘回收及鉴别包装等各类现场作业60余次,挖掘回收日本遗弃化学武器37499件。但所有已经发现并处理的化学武器没有一枚被销毁。
对于日遗化武,集中深埋并非万全之策,只有彻底销毁,才能解除其对人和环境构成的严重威胁。为此,2006年,中方根据1999年中日两国政府销毁在中国境内日遗化武备忘录有关规定,启动敦化市哈尔巴岭日遗化武销毁设施选址研究工作。中方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初步调查,行程几千千米,为候选场址比对收集大量社会、水文、环境、气候等基础资料。在此基础上,中日双方经过反复对比和筛选,从9个候选场址中确定在距延边州敦化市哈尔巴岭日本遗弃化武埋藏点直线距离约5千米的三中地区,修建销毁设施,包括:修建3个看管站、25千米的安全围栏和哈尔巴岭临时托管库:修建工程建设区专用公路18千米和2座桥梁;修建2个气象站,并建设102米高气象观测塔。中国政府为确保销毁设施的建设顺利进行,在确定销毁设施建设地址后,对该地区政府和居民做了大⑺得骱徒馐凸ぷ鳎?玫降胤秸??途用窭斫狻V泄???雇度氪罅咳肆?臀锪Γ??鼗?泄??土胪诰蚧厥展こ碳跋?偕枋┙ㄉ杞?谢?∽急浮?003年在敦化市哈尔巴岭修建一条环形道路,作为管理(一期工程)及专用道路(二期工程);2004年修建大石头至亚光湖道路(大石头至林业检查站段)。为了将化武挖掘区的毒气弹运往销毁区,与已经建成的五七林道(一区段)相连接,并在炮弹销毁区与已建成的管理道路之间建设一条约1.31千米的炮弹运输专用道路。并将哈尔巴岭埋弹处设为军事区域。山上建有多栋建筑。进山需要军方临时发证,一共三道岗,过了第一道岗哨后,还有十多4米蜿蜒的山路。同时,对哈尔巴岭日遗化武挖掘回收工程和销毁设施建设预定区域进行各项广泛基础调查,包括对该区域实施航测,面积400平方千米。对哈尔巴岭周边地区人口、道路、气象、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治安状况、水电、环境等有关方面情况实施广泛基础调查。对挖掘回收工程的4个功能区范围实施地质调查。
中国政府对建设销毁化武设施中涉及环保方面的问题也十分重视,制订和颁布销毁化武相关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环保、毒理、化学、军事等各方面专家和多家研究机构制订并颁布78项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环境保护标准,完成5种毒剂的45项毒理试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销毁日遗化武相关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完成7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日方制订日遗化武相关工程和挖掘回收现场作业环保对策计划和环境监测计划,派员对作业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管理。为保证日遗化武销毁后产生的最终固体废物能够得到妥善安全处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最终固体废物处置方法及处置设施选址方法进行研究,并对销毁设施建设预定地区方圆几十千米范围的候选场址实施现场勘测和分析论证,排出优劣次序,为最终确定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方法和处置场址预先做好准备。
2010年5月29日上午,敦化市哈尔巴岭销毁日遗化武项目部场平工程举行开工仪式。
2012年2月16日,日本外务省宣布,中国吉林省敦化市哈尔巴岭可能埋有30万至40万枚日军遗留化武。日方正在建设大规模处理设施,难以在2012年4月如期处理完毕,决定将日军在华遗留化学武器的处理期限延长10年,已获得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的同意。日方承诺在2012年4月29日后继续按《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要求履行遗弃国承担的义务,并在国际监督之下, 争取在2022年底前完成日遗化武的销毁工作。中方对日方无法按期完成销毁深表关切。双方制订了销毁计划,对今后销毁日遗化武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并设定了完成有关工作的相应目标时限。
2014年8月,中国外交部部长助理刘建超一行赴延边州敦化市哈尔巴岭、天马物业公司日遗化武作业现场踏查;9月,经多年建设,日遗化武销毁设施厂房终于建成;10月,中国外交部化武办主任何震良、日本内阁府处理遗弃化学武器担当室室长高桥宪一、吉林省外办(化武办)副主任陈香林等一行考察哈尔巴岭日遗化武销毁设施情况;当月,完成日遗化武销毁设备安装。经运转调试和模拟弹试销毁作业,已具备日遗化武实弹销毁作业条件。11月30日,中日两国在经历了数年的谈判之后,处理二战期间日军在中国遗留化学武器的废弃的程序正式起动。当日上午,中日两国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筹建8年的敦化市哈尔巴岭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销毁设施所在地共同宣布,哈尔巴岭日遗化武试销毁作业正式开始。销毁设施的设计、建设费用预计171亿日元。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中日两国政府有关备忘录规定,日方负责销毁日遗化武,并为此提供一切所需资金、技术、专家、设施及其他资源。中方提供协助。
销毁过程分为以下八个步骤:
1.运送:从临时保管库中取出化学武器(注:只有这步工作由中方完成,其他步骤均由日方操作);2.拆包:将化武在封存时包裹的包装材料剥除;3.爆炸:化武在装填装置上,通过机械运送到爆破炉里引爆,其内的化学成分全部释放出来;4.膨胀:爆炸后产生的大量气体进入到膨胀腔内;5.消毒:气体进入高温排气装置,在此处得到最全面的“消毒”;气体中的毒性成分通过其他的化学物质被中和;6.过滤:基本无毒的气体进入低温排气装置,利用活性炭去除杂质;7.排放:过滤后的气体将被排放到空气中;8.善后:销毁中产生的弹片、废液统一利用大型设备处理。
此次哈尔巴岭日遗化武试销毁作业的开始标志着处理日遗化武工作进入全面销毁的新阶段,对加快销毁日遗化武整体工作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2015年正值世界首次大规模使用化学武器一百周年,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呼吁世界勿忘历史教训,全面销毁化学武器,以确保人类不再面临使用化学武器的可怕威胁。4月29日是“化学战受害者纪念日”,中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深受日军化学武器之害并延续至今,给中国人民造成的创伤,永远不会在人们的记忆中消失。
(作者:延边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李为平)
责任编辑:王广建 最后更新:2017-12-05 17: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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