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本校组织之下,各部处团队营连中之个人或团体,发起或组织任何会社,除中央特许者外,须经本校许可,方得开始组织。
第二条 请示组织会社者,其发起人须以书面将下列各事项说明,请求存案:
(一) 名称;
(二) 宗旨;
(三) 会员之限制及入会手续;
(四) 组织系统;
(五) 会议方式;
(六) 职员之产生及其方式;
(七) 会务执行之方式;
(八) 会金之征收方法及其主要用途;
(九) 纪律之概要;
(十) 日常事务;
(十一) 会章修改之手续;
(十二) 发起人之姓名职务及所属部处团队营连;
(十三) 会址。
第三条 经本校认可,并给与认可状后,该会社之发起人始可公开进行成立大会之筹备。
第四条 在确定成立大会会期以前,该会之发起人须向本校报告,以便按时派人出席参加。
第五条 在开成立大会后之一星期内,该会之执行人须向本校报告成立情形,报告书应说明之事项如左:
(一) 成立大会之日期;
(二) 成立大会地点;
(三) 到会人数及缺席人数;
(四) 主席及其他临时职员;
(五) 演说之人员及其概略;
(六) 职员产生之情况;
(七) 执行机关成立之日期;
(八) 职务之分别;
(九) 预定进行计划之大概;
(十) 其他事件。
第六条 在下列性质集会以前,该会执行之人员须向本校报告,以便按时派人出席参加。
(一) 会员大会;
(二) 会章修订会;
(三) 职员改选会。
第七条 本校认为某会有违反会章,及会社组织规则或妨害本党本校革命之行为时,得依当时之情况改组,或解散之。
第八条 在解散后之若干时间以内,非得本校认可,该被解散之会社,原发起人不得再组同样性质之会社。
第九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责任编辑:振中 最后更新:2021-08-07 15: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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