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校各部处办公厅设职员签到簿一本,由值星官保管。各员每日须在规定办公时间之前,亲自签到盖章,送呈主管长官核阅,并备校长、党代表及教育长随时调核。
第二条 在办公时间,各员不得擅离职守,或借故规避,违者按情议处。但休息时,除有值星勤务及负有特务者外,均得自由休息。
第三条 凡职员因公差或请假未签到者,值星官应于该员名下注明。如系无故缺席者,即由各该主管长官于该员名下盖一名章,以资查考。
第四条 如迟到者,应由值星官在签到簿备考栏内,记明迟到时刻备查。
第五条 凡职员依时办公外,仍能常川在部热心任事者,或在办公时间内屡次缺席放弃职守者,月终由该主管长官列具签到表及功过表,呈报教育长考核,汇呈校长、党代表鉴核,以凭奖惩。
第六条 若职员在一月内并无缺席,遇事勤慎,毫无过失者,传谕嘉奖。凡三次时,改记功一次,并奖薪水百分之五;记功三次时,改记大功一次,并奖薪水百分之十;记大功三次时即晋一级。
第七条 凡职员在一月内无故缺席至三日,或放弃职守及屡犯过失者,传谕申斥。申斥三次时,改记过一次,并罚薪水百分之五;记过三次时,改记大过一次,并罚薪水百分之十;记大过三次时即行撤差。
第八条 凡经受过处分之职员,如能改悔前愆,勤劳任事,或建立功绩者,得由该主管长官加具确切考语,呈请取消之。
第九条 本规则校属各部处适用之,团队以下适用考绩条例。
责任编辑:振中 最后更新:2018-11-02 10: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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