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则凡属本校官佐、学生、入伍生、士兵请假适用之。
第二条 休假分四种:
一、例假凡各纪念日、四时令节、星期日、暑假及轮流休假均属之。
二、事假凡婚丧大故均属之。
三、病假凡因公发生伤病及自行发生伤病均属之。
四、长假凡因公久病及孱弱不能服务,因之而离去军职者属之。
第三条 凡官佐、士兵服役期满两年以上者,得按其路程之远近,酌予轮流休假,但假期不得过两月。
第四条 官佐、学生、入伍生、士兵除例假外,如因事故请假,非经直属官长准许不得离职,其各级官长给假之权限如左:
一、区队长、连长、中队长有准其所属官佐二小时、学生、入伍生四小时、士兵一日以内之权、如该部队独立驻扎、照队长、营长大队长之权限办理。
二、队长、营长、大队长有准其所属官佐六小时,学生、入伍生一日,士兵二日以内之权,如该部队独立驻扎时,照学生、队长、团长、总队长之权限办理。
三、学生队长、团长、总队长有准其所属官佐一日,学生、入伍生二日、士兵四日以内之权,如该部队独立驻扎时,照部主任、部长、处长之权限办理。
四、部主任、部长、处长有准其所属官佐五日、学生、入伍生七日、士兵十日以内之权,并有准其所属准尉以长假之权。如各该部处独立驻扎时,得酌量宽假,但不得超过上列数之一倍。
五、校长有准其所属校官以下长假之权。
第五条 本规则第二条除因公伤病另有规定外,凡经准假之官佐、学生、入伍生、士兵得给予车票(船票)以示优异,其车(船)票给与法另定之。
第六条 官佐假期内须人代理时,照左之规定办理:
一、因公伤病给假者不扣薪。
二、因婚丧大故给假者,得免予扣薪,但有不实者查明罚办。
三、其他病假,事假及轮流休假在半月以内者,不扣薪;在半月以上者,扣全假期之三成薪,所扣之数即给与代理人。
第七条 凡请假逾限未归之官佐、学生、入伍生、士兵得由该直管长官查明原委,酌予处分;如逾限一月且有意潜逃者,得递次呈请军事委员会通缉。
第八条 凡经准假三日以上之官佐,学生,入伍生五日以上之士兵,应由各部处每月月终汇报备案。
第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责任编辑:振中 最后更新:2018-11-02 10: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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