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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军校学生办理毕业及分发规则
2018-11-02 19:07:53  来源:载1936年《中央陆军军官学校史稿》  点击:  复制链接

  第一条 凡毕业考试及格之学生,均称为毕业生,关于毕业及分发一切事宜、概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毕业考试完毕后,由校呈请总部将毕业生分发各军师见习,但留校见习者,由校长酌定之。

  第三条 关于毕业生之分发一切事宜,由校本部总务科、人事科、秘书处共同办理。

  第四条 凡分发命令未公布以前,办理分发人员有严守秘密之责。

  第五条 办理分发事务之处所,除必要之高级长官外,其他人员概不准擅入,并不准任何情形藉词查案。

  第六条 分发命令公布后,毕业生不得藉故请求改派,各级长官亦不得代为请求。

  第七条 分发命令公布后,毕业生倘有借故迟不报到,或藐违命令,自由他去者,应呈请总部严办,并函同学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 距毕业前两月,由校呈请总部通令各军师,如有调用本期学生者,应将该生姓名籍贯及在校队号先期用正式公文到校请调,如于考试毕业后,始来请调者,本校概不受理,以免牵动全部分发案。

  第九条 凡各军师旅调用之学生,如已决定留校或同时有数处请调者,本校得按情形定其可否。

  第十条 凡毕业生,不得自由请派特别工作,或请指派于某军师见习。

  第十一条 毕业生既经各军师旅及其他团体调用者,所有每月薪津,应由调用机关照见习官在队服务规则所规定者按月发给,本校概不代发。

  第十二条 毕业生既经分发后,所有一切事宜,应报由见习部队之长官办理,或报请层转总部核办,不得自由到校请求以明系统。

  第十三条 训练部应于毕业前一月将各生姓名、年岁、籍贯并加具切实考语,造册四份,汇呈校部以凭存转,册式如附表(略)。

  第十四条 野营演习及毕业考试时,学生如有特别事故缺课一部或全部者,应由直管长官即时层转校部,以资考查而免错误。

  第十五条 毕业考试成绩表,由教授、训练、政治三部协同办理,并由教授部总其成。此项总成绩表,务于毕业考试完毕后,呈送校部以备办理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毕业典礼于总成绩表送校部后两日举行。行毕业礼后,五日分发。

  第十七条 毕业考试之优等生,不及格生及未与试验各生,应于总成绩表内分别注明优字,不及格、未考等字样,以资识别,而免错误。

  第十八条 毕业考试成绩宣布后,训练部应集合不及格与未考学生,另指定处所,派得力官长严为管理,并分别造册呈报校部备查。

  第十九条 毕业生在考试完毕后,尤须恪守校规,听候分发,各级长官亦应严为管理,不得以既经毕业,各不负责。倘有违犯军纪者,当按情加重处罚,或予降班。该直管官长亦应负连带之责,由训练部主任严查具报。

  第二十条 关于毕业生一切费用,由经理部统筹预算,务于毕业考试前列表呈阅。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每人发给治装费洋二十元,以后不再由校发服装。

  第二十二条 毕业分发时,由校呈请总部酌发川资,但留校及分发学校驻在地附近之部队者,概不发川资。

  第二十三条 行毕业礼之次日,发给治装费,分发令公布日,发给川资。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领得各种款项后,须自行特别注意,任何情形不准有请求补发或增加情事。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领得毕业证书,应自行保管,任何情形,不准请求补发。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分发各部队见习,概由各该部队派官长到本校率领,或由毕业生自行投到,有时由校派官长率送。

  第二十七条 由校派官长率送时,所有沿途一切事宜,毕业生应受率送官长之指挥,不准自由行动。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倘有不听率送之官长指挥,或中途自由他去者,由该率送官长报告本校及该部队之高级长官听候惩办,或呈请总部惩办。

  第二十九条 凡学员之毕业及分发,除别有规定外,概适用本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责任编辑:振中 最后更新:2021-08-07 15: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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