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 繁體版 正在载入当前时间...

黄埔军校风纪卫兵规则
2018-11-03 12:45:09  来源:载1927年《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法规全部》  点击:  复制链接

  第一章 要则

  第一条 风纪卫兵为保持静肃、安宁、且确守各项定则而设,受直属部队值星官之指挥,维持校内一般风纪,并任内外一切警戒之责。

  第二条 风纪卫兵以连排之顺序为常例。

  第三条 风纪卫兵每日交代以正午为准。

  第四条 自下午六时半起,至次日奏起床号音止,定为夜间。凡报告一切概以此为准。

  第五条 步哨交代之时间,以二点钟交代一次为常例。

  第六条 风纪卫兵所存储之子弹,原以备非常之用。其弹箱之钥匙,由卫兵司令保管之。若非奉有直属部队值星官之命令或遇万不得已之时,不得轻行动作。

  第二章 编成

  第七条 风纪卫兵之编成,概列如左:

  一、卫兵司令一员,以中少尉任之。

  二、卫兵长一名,以中下士任之。

  三、步哨长一名,以下士或上等兵任之。

  四、各哨所哨兵若干名,以一、二等兵任之。

  五、号兵一名至二名。

  计兵若干名。

  第八条 如因他项关系,军官缺员时,得以候补中少尉官、或见习官、或特务长充当卫兵司令。

  第九条 以上编成,不过举其通常一例而言,如遇保护重要哨所或情形紧急之时,所有士兵人员均可随时增添,不得拘泥。

  第三章 服装

  第十条 卫兵勤务中之服装,虽按季节而定,概以外出时着用者为通例。

  第十一条 卫兵服装须带符号、臂章、领布、脚绊、军靴、背囊、外套等。

  第十二条 背囊之中须装入换洗汗衣裤一套、兵器,及被服整理器具、军队手簿及其他日用必需物品等。

  第四章 礼节

  第十三条 卫兵对于左列各官,应于卫兵舍之前,整队举枪敬礼(炮兵举手)。

  一、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

  二、国民政府委员及军事委员会委员。

  三、军旗。

  四、校长、副校长及教育长。

  第十四条 凡将官及校官出入校门时应由卫兵中先见者喊立正举枪口令,若系尉官只立正、不举枪。

  第五章 置备及揭示书类

  第十五条 卫兵司令应置之簿记书类如左:

  一、卫兵日记簿。

  二、守卫人员簿;

  三、报告簿;

  四、通报簿;

  五、禁闭室中禁闭人名簿;

  六、会客簿及来宾填写之会晤证;

  七、内务细则;

  八、卫戍服务细则;

  九、陆军礼节;

  十、修理请求簿;

  十一、卫兵所物品移交簿;

  十二、证牌底簿;

  十三、物品持出证粘存簿;

  十四、房舍器具破痕检认簿(卫舍、哨舍及禁闭室等);

  十五、消耗品请求簿;

  第十六条 卫兵司令处,应揭示如左之各件:

  一、风纪卫兵特别守则,及服务细则之概要;

  二、驻扎地之略图;

  三、宪兵驻扎所,警察署及消防队之所在并通于此等署所各道路之略图;

  四、电话号数表,择其与卫兵勤务上有密切关系者特别注意;

  五、日课时间表;

  六、置备器具物品表。

  第六章 卫兵之交代法

  第十七条 卫兵交代时下班卫兵司令率同下班卫兵等,整列于卫所之前,静候交代。

  第十八条 上班卫兵受直属部队值星官慎密检查之后,由上班卫兵司令带领队卫兵所前行交代。

  第十九条 上班卫兵到卫兵所前时与下班卫兵相距若干步,对面排列,由上下班卫兵司令齐发(举枪)或(敬礼)口令,所有上下班卫兵人员互相见礼。

  第二十条 上下二班卫兵所附之号兵闻以上口令,即吹奏敬礼号音,以表敬礼而昭郑重。

  第二十一条 号音终止后,上下班卫兵司令发“枪放下”或“礼毕”之口令,并令各士兵暂为“稍息”。

  第二十二条 下班卫兵司令礼毕后,将应行移交一切事项,妥交上班卫兵司令接收经管。

  第二十三条 所有卫兵所一切事项物品等,移交清楚后,下班卫兵司令即带领所部卫兵整队回连,但上下班卫兵途中须用正步,号兵奏乐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上班卫兵司令俟下班卫兵退场后即将所部卫兵调至下班卫兵列队之地点,然后区分各人任务,令其分别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上班步哨长率令上班步哨前赴各哨所向下班步哨对立敬礼,互相交代并监视下班者特别守则之移交及上班卫兵之复诵,俟交代无误,下班步哨长即将下班卫兵带领回连。

  第七章 暗号

  第二十六条 凡遇特别情形或紧急时,得酌用暗号,以资严密,但与高级长官同往一地时,概遵所授暗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凡发暗号须审察当时情势,如认为不得已时,始由该长官酌定之。

  第二十八条 凡暗号通常分为二种,概列如左:

  一、通常暗号,仅以警戒区域某限内察查往来人等用之。

  二、紧急暗号使用时,如无此项号音者,无论何人概行禁阻,如有不遵者,概行捕获之。

  第二十九条 凡用暗号时,其步哨巡查等之问查法,概以野外勤务令前哨之规定办理之。但紧急暗号为避误会起见,昼间得设特别标识,夜间得以规定之颜色灯,俾其一望而知,以便接近时低声查问。

  第八章 卫兵司令之职务

  第三十条 卫兵司令掌管关于卫兵一般之命令,指挥及日课诸号音之督饬吹奏,以及禁闭室之事务,对于卫兵所置备一切器具物品等负检查保存之责,故卫兵司令须将卫兵任务及实施所必要之事项教示部下,使其严正服行诸勤务。

  第三十一条 卫兵司令有处理各哨所发生各事件之责,但遇有定则以外紧急之事项,须报直属部队值星官请示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卫兵之谕饬及口达命令,虽系每日所发生之事件,亦宜巨细靡遗详记卫兵日记部之中,并署名盖章于部上。

  第三十三条 卫兵交代时,上下二班司令须同至禁闭室内外及室内被禁者严密检查毫无异状,上班者始接收承管。

  第三十四条 关于卫兵之命令等,均由直属部队值星官处颁给之。

  第三十五条 卫兵司令不得离开卫舍,但因勤务上之关系不得不离开卫舍时,亦须令卫兵长代理其职务。

  第三十六条 卫兵司令须注意卫兵长以下之服装,凡刺刀弹药盒等常宜佩带,晚间白息灯号起至黎明时止,得许卫兵三分之一就眠。

  第三十七条 卫兵长以下无故不得离舍,但因不得已事故,亦须禀准卫兵司令方得暂离。卫兵司令随时呼集点名,使其勿怠警戒。

  第三十八条 禁闭室之钥匙,由卫兵司令亲自保管之。

  第三十九条 卫兵虽在休息中,须轮派一名监视舍外,可得必要之报告,对于长官之敬礼不致有疏忽之虞。

  第四十条 卫兵司令对于早晚点名时,须巡视禁闭室,检点在禁者有无异状等情。

  第四十一条 卫兵司令于早晚点名后,须严密检查卫兵长以下之服装,务求整齐。而早饭后并须先行武器之检查。

  第四十二条 卫兵司令非奉有直属部队值星官之命令及许可,不得准卫兵穿着外套或入哨舍之内。

  第四十三条 凡有来宾会晤官生士兵时,须嘱其填写会客证后,由卫兵通知传达室,导入会客厅内,如所会系见习军官以上者,可直接通报本人。若会晤学生、士兵则通知该连队值星军士或值日军士等,以便转饬会晤。

  第四十四条 凡在规定时限以外请求会晤,学生、士兵者须查明情由;如果确系紧要事故,须呈请值星官许可后,方得通传,否则概予谢绝。

  第四十五条 于一定时限之内,召集充当苦役之罚兵,使其扫除卫舍内外,及禁闭室并厕所阴沟等处,务求清洁,可令卫兵长监督实行之。

  第四十六条 凡物品持出时,查照证上所列种类件数、详细记载存查此项持出证,于卫兵交代之前汇呈直属部队值星官查核办理。

  第四十七条 如有罚入禁闭室者,须严密检查其身体衣服及所持物品等,但有不合者可暂留卫兵室,将其情形报告直属部队值星官听候指示。

  第四十八条 凡有罚入禁闭室者,须将犯人姓名登部,并将其队号阶级犯行罚期等详记于木牌,揭示禁闭室之门口。

  第四十九条 如遇驻扎地附近火灾,卫兵司令须速派侦探查明地点,并速报直属部队值星官,以便派消防队援救。

  第五十条 火灾如发现于禁闭室附近,卫兵司令宜准备放出被禁闭者,候有命放出时迅速遵办,但形势急迫不及候命时,得自任其责,先行放出,并指定地点派卫兵若干监视之。

  第五十一条 卫兵为警戒或敬礼等,须整列于卫舍之前。

  第五十二条 卫兵司令于放假外出日,及其他出入频繁之时,得呈请于正门卫兵加为复哨。

  第五十三条 凡禁闭室开闭之时,卫兵司令须临场监视,或令卫兵长代为监督之。

  第五十四条 凡禁闭室处罚员生或士卫之收管放还,卫兵司令须临场监视其服装及所持物品,或令卫兵长代为执行之。

  第五十五条 凡入禁闭室之员生或士兵,只准携带本校发给之军事政治书籍一、二种及脸布、手巾、草纸等,其他物品一概不准携入。

  第五十六条 凡卫舍内外及各哨所,须随时注意扫除,以资清洁。

  第五十七条 禁闭室内员生或士兵,如有疾病请求诊断者,须将病情交卫兵司令呈请直属部队值星官核准盖章,派卫兵护送并携带受诊名部至诊断室请军医断之,如系重症,须速呈报直属部队值星官,请求军医入室诊断。但须入院诊断者由卫兵司令转呈直属长官许可后,将其送入并通报所属部分查明办理。

  第五十八条 凡禁闭室内员生,士兵及病人之饭食、卧具等,卫兵司令须亲自严密检查之。

  第五十九条 如卫兵长报告卫兵所属禁闭室及其他属于卫兵责任之房屋物品等有破坏(散)失时,须详细调查其原因,记载于修理请求部,呈请所属长官核办。

  第六十条 卫兵中如因疾病及其他事故,不能继续服务者,须将其事由报告直属部队值星官听候核示。

  第六十一条 凡将物品持出校外时,须将持出证呈交卫兵司令查验,如核对无误,录部存查并于证上盖印放行。

  第六十二条 物品持出证经卫兵司令查验无误,盖印放行后,须交正门卫兵收存,以作物品持出之证。

  第六十三条 正门卫兵交代之后,须将所收物品持出证一并呈交卫兵司令,以便汇齐呈报直属部队值星官查核办理。

  第六十四条 卫兵司令每当正午时,须将卫兵所之钟用日晷仪校正。若遇阴雨时,即将卫兵所之钟与直属部队值星官之表两相对照,折中校正。

  第六十五条 风纪卫兵自接班时起,至交代完结时止,所有发生事项均须详细记载。

  第六十六条 凡员生、士兵于晚间点名后之出入者,须将其队号、阶级、姓名及出入时刻记载于日记部,其请假及随从外出者,须检查其外出(宿)证及证明书等,但因非常火灾,持警报票出入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七条 卫兵司令监察卫兵服务,须随时巡视步哨所及各岗位,以期严密。昼问至少须亲巡四回,夜间至少须亲巡五回,并时常派遗巡查、周巡卫兵及各处,对于火灾事项尤宜特别注意。

  第六十八条 如遇非常事变,须急报直属部队值星官,一面速命所部各执武器,并增加步哨以厚兵力而资镇摄。

  第六十九条 凡接受交代时,须将卫戍置备弹药箱之钥匙亲为试合,使紧急之际,不致贻误事机。

  第七十条 于卫兵交代后,一点钟内须会同上班卫兵司令,共往直属部队直星官处报告交代完结,且将卫兵日记部呈请鉴阅查核盖章,并呈报风纪卫兵报告表,以便查考。

  第九章 卫兵长之职务

  第七十一条 上班卫兵长须于卫兵交代时与下班卫兵长接洽,将备置物品数目表修理请求部及物品保存部等,详加核对并详细调查步哨舍、士兵会客厅、禁闭室及门内外之清洁置备诸物品有无破坏,于接收交代后须将详细情形报告警兵司令查核。

  第七十二条 凡卫舍置备之一切物品器具等,必须于规定之场所妥为整理安置之。

  第七十三条 凡卫舍置备之器具物品等如有破坏损失及营缮修或添购新制等,须报告于卫兵司令酌核办理。

  第七十四条 卫兵饭食,概由卫兵长受授管理。

  第七十五条 凡禁闭室中受罚者之饭食,须由卫兵司令检查后再命卫兵传送,由卫兵长躬亲监视分给之。

  第七十六条 凡卫兵所应用一切物品消耗等,宜于卫兵交代后向直属部队请领之。

  第十章 步哨长之职务

  第七十七条 步哨长监督步哨振刷精神,服行卫兵勤务,凡服装之整齐、守则之熟记、交代之确实等、有严重监管之责。

  第七十八条 凡各哨舍之清洁保存及各哨所附近有无异状,皆须监视详查之。

  第七十九条 凡正门卫兵步哨勤务中,收存之物品持出证,俟回卫舍后须收集检点,汇呈卫兵司令查核办理。

  第十一章 步哨一般之守则

  第八十条 凡步哨之姿势及动作,须正确敏捷,对于所担任之守地及区域,须严密监视。

  第八十一条 步哨执枪者,其枪之携持法规定为托枪、持枪、提枪、挟枪四种,但有刺刀者,夜间须上刺刀。

  第八十二条 步哨不得歌唱,谈笑、吸食纸烟,并嘴嚼食物或伤损哨舍,或污移近处及一切不规则等事。

  第八十三条 步哨为监视起见,得于哨舍近旁三十步以内行动。

  第八十四条 步哨除雪雨之时以外,不得擅入哨舍。

  第八十五条 步哨除左列诸长官外,不得泄漏其守则:

  一、本校见习官以上诸官长;

  二、卫兵司令;

  三、巡察军士;

  四、步哨长。

  此外,非有卫兵司令或步哨长临场监视时,无论何人不得告述其所受守则。

  第八十六条 有授与步哨守则之权者列举如左:

  一、直属长官;

  二、直属值星官;

  三、步哨司令;

  四、步哨长。

  此外无论何人,步哨不得受其守则。

  第八十七条 步哨如于守地附近发见火灾时,须极力扑灭或高呼“失火”,俾卫舍之卫兵及附近者闻声往救,或极力消灭之。

  第八十八条 步哨夜间如见有可疑之时,须讯问“谁”?如确知其无疑者则呼其前进。但定有暗号时,问“谁”之后其人答以某某,如无可疑则呼其暗号,如“暗号”无误则放其通行。

  第八十九条 步哨讯问“谁”字三次,尚不回答时,该步哨须高呼“注意”,使邻近步哨及卫兵闻知有所准备。若其人既不回答又不停止,强欲前进时,该步哨须极力拒止之。如为二人哨,则捕获交与步哨长尤为妥当。

  第九十条 准出入卫门各人员列左:

  一、见习官以上各官佐;

  二、本校各部队;

  三、持有警戒票者;

  四、宪兵之持有宪兵手部者;

  五、因公外来之军人及军属;

  六、持有公差外出证及请假外出证者;

  七、军官佐之随从兵夫带有符号或有通行证者;

  八、邮政电信之递送人及监查人;

  九、经各该所属官(团营)之特许或持有证牌者;

  此外之人通行,须报告卫兵司令裁处之。

  第九十一条 士兵人等如有携带物品出门时,步哨须详细查核持出证有无卫兵司令之印章,有印章者,许其携出。证则于交代后,呈缴步哨长转呈卫兵司令查核办理。

  第九十二条 步哨交代,由步哨长率领接班步哨于该哨所之前行之。

  第九十三条 步哨交代时,在步哨长监视之下,旧步哨须将特别守则逐条告知新步哨,新步哨须按条复诵之。

  第十二章 射击时机

  第九十四条 卫兵非实受袭击不遑请示时,不得发射子弹或用枪刺。

  第九十五条 按上条之限制,特定卫兵射击之时机如左:

  一、卫兵突受袭击或受强迫不遑请命时;

  二、奉有长官特别命令,准其于一定范围内施用武器时;

  三、事机急迫,形势万不得已时;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直属部队值星官,如见卫兵有犯规则时,得通报卫兵司令,讯取口供书或亲自讯问之。如非值星勤务之各官,得籽隋形报知该管值星官查究办理。

  第九十七条 入门证每枚限定一人,但押送行李等件及搬运者,无妨二人以上入门。

  第九十八条 如禁闭室无犯者时,不设禁闭室步哨。其任禁闭室步哨之人员用以巡行警戒各处及禁闭室,在夜间须格外注意步哨之监视区域。

  第九十九条 凡入禁闭室者之入浴,须特别规定时间派卫兵监视,概于规定之浴室行之。

  第一百条 卫兵司令须时时督饬所部演习敬礼,且于休息中择卫兵服务必要之守则及诸规则等,教授训示或讯问之。

  第一百零一条 卫兵舍内不另备置卧具,概由轮值之班子接班后二点钟,各自运搬而设置之,惟上班者须于换班前二点钟搬去。

  第百零二条 卫兵洗面,概于卫兵所附近之规定之地点嗽洗之。

  第百零三条 凡卫兵吃饭,以卫兵半数之人员交互行之。

  第百零四条 卫兵使用之拭擦武器、各器具及机械油,概由其所在连队往送之。

  第百零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责任编辑:振中 最后更新:2021-08-07 15:51:37

特别说明:抗日战争纪念网是一个记录和研究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历史的公益网站。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与网站的文/ 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文化交流和科研之目的,如转载稿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告知本网及时撤除。以史实为镜鉴,揭侵略之罪恶;颂英烈之功勋,弘抗战之精神。我们要铭记抗战历史,弘扬抗战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实现伟大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感谢您对抗日战争纪念网的支持。
纠错电话:0731-85531328、19118928111(微信同号)

上一篇:黄埔军校禁闭室规则

下一篇:黄埔军校校值星规则

办公室 0731-85531328

抗日战争纪念网 13723880171

抗战文化研究会 15116420702

抗日战争图书馆 18182129125

抗战文化研究会

抗日战争纪念网

抗日战争图书馆

抗战文化研究会

抗日战争纪念网

抗日战争图书馆

红色力量传播

抗战研究

微博

抗战研究抖音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中文域名:www.抗日战争纪念网.com 主办单位:长沙市抗战文化研究会

不良信息举报 电话:0731-85531328 手机:19118928111(微信同号) QQ:2652168198 E-mail:krzzjn@qq.com

湘公网安备43010402000821号 ICP备案号:湘ICP备18022032号 长沙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