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清算日本战犯的罪行,在日本政府宣布无条件投降后,在盟国军队进驻占领日本的同时,盟军最高统帅部首先下令逮捕日本各级战犯。1946年1月19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根据莫斯科会议的决定,发布特别通告,宣布在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
由于日本发动侵略战争历时多年,罪行累累,战犯人数众多。盟国议定,将所有日本战犯按罪行轻重程度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战犯是指从整体和全局策划、发动和执行侵略的罪犯;乙级战犯是指违反战争法规的现地责任者,即犯违反人道罪;丙级战犯是指违反战争法规的直接执行者,即犯直接责任罪。盟国议定,将甲级战犯交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将乙、丙级战犯交由罪行发生所在国家的军事法庭审判。
中国国民政府依据《波茨坦公告》的原则和盟国发布的一系列规定,准备开展对日本乙、丙级战犯的调查和审判工作。
1946年2月1日,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就战犯的审判发出训令:“兹幸抗战胜利,大乱已平。同盟国家,为伸张世界公理与人类正义,对于战争罪犯,不得不加以惩处,以求世界和平,而绝人类残杀之祸源。关于战犯之处理,除国际战犯应由同盟国特设之机构审判者外,概由我国军事机关组织军事法庭依法审判”。
成立相关机构制定相关法规
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审判的筹备工作,是在英美盟国的带动下展开的。1942年1月13日,在英国伦敦举行了欧洲九个被占领国惩治德国法西斯暴行会议,邀请中国参加,中国驻荷兰公使金问泗出席。会议通过宣言,战后将对德国侵略欧洲暴行进行惩治。中国代表发表宣言称:应以同一原则惩治日本侵略者在中国的暴行。
1943年10月20日,同盟国各国在伦敦开会,顾维钧等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强调“中国遭受敌人侵略远较出席各国为早”,要将在中国调查的起始时间提前。“联合国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宣告成立,总会设在伦敦。
1944年2月23日,中国在重庆成立“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由原外交部部长王正廷任主任委员。委员会成立后,开始了初期的日军罪行调查工作。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告投降后,各地日军相继向国民政府投降,等待遣返。国民政府得以开始实质性的调查和惩处战犯工作。10月8日国防最高委员会第173次常务会议上,参谋总长何应钦报告接受日伪军投降情况并提及对日伪罪犯、战犯处理问题,指出“战争罪犯调查委员会亦似应积极展开工作,毋使战争罪犯永久逍遥事外”。
1945年11月6日,中国国民政府奉蒋介石电示,经行政院签准,由军令部、军政部、外交部、司法行政部、行政院秘书处、联合国战争罪犯审查委员会远东太平洋分会等六机关组织,成立“(日本)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作为中国国家处理日本战争罪犯的最高权力机关,“承理战犯处理之指导、审议等业务”。1945年任军令部次长、1946年任国防部次长的秦德纯上将被任命为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成立后,一方面依据关于战犯审理的规定,分别在南京、汉口、广州、沈阳、太原、北平、徐州、上海、济南、台北等十处成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理各地区的日本乙、丙级战争罪犯;同时,依据《波茨坦公告》和盟国发布的一系列规定,制订了审判日本乙、丙级战争罪犯的《战争罪犯处理办法》、《战争罪犯审判办法》、《战争罪犯审判办法施行细则》以及《审判罪犯军事法庭编制表》、《军政部战犯拘留所编制表》、《各地战犯拘留所编制表》、《应行设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各单位一览表》共七种法规与《战争罪犯审判条例》,对日本乙、丙级战犯从检举、逮捕到审讯、判决、行刑等整个过程可能涉及到的各方面问题,都作了较为详细、严密而又较为合理的法律规定,
大规模审判日本战犯,需要对罪行认定有一个全面的、合乎法律规则的界定。中国政府在这方面没有经验,先参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海牙公约》中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战时海军轰击条约》及《日内瓦红十字会条约》。1946年7月按照联合国战犯审查委员会伦敦总会列举的34项罪行,根据中国国情和中国刑法,国民政府1946年10月23日公布《关于战犯审判条例》,对上述罪行做了相应的调整和补充,开列如下:
1.有计划之屠杀、谋杀或其他恐怖行为。
2.将人质处死。
3.恶意饿死非军人。
4.强奸。
5.掳掠儿童。
6.施行集体刑罚。
7.故意轰炸不设防地区。
8.未发警告,且不顾乘客与船员之安全而击毁商船或客船。
9.击毁渔船或救济船。
10.故意轰炸医院。
11.攻击或击毁医院船。
12.使用毒气或散布毒菌。
13.使用非人道之武器。
14.发布尽杀伤无赦之命令。
15.在饮水或食物中置毒。
16.对非军人施以酷刑。
17.诱拐妇女,强迫为娼。
18.放逐非军人。
19.拘留非军人加以不人道之待遇。
20.强迫非军人从事有关敌人军事行动之工作。
21.军事占领期间有僭夺主权之行为。
22.强迫占领区之居民服兵役。
23.企图奴化占领区居民或剥夺其固有之国民地位权利。
24.抢劫。
25.勒索非法或过度之捐款与征用。
26.贬抑货币价值或发行伪钞。
27.肆意破坏财产。
28.违反其他有关红十字会之规则。
29.虐待俘虏或受伤人员。
30.征用俘虏从事不合规定之工作。
31.滥用休战旗。
32.滥用集体拘捕。
33.没收财产。
34.毁坏宗教、慈善、教育、历史建筑物及纪念物。
35.恶意侮辱。
36.强占或勒索财物。
37.夺取历史艺术或其他文化珍品。
38.其他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之行为,或超过军事上必要程度之残暴,或破坏行为,或强迫为无义务之事,或妨害行使合法权利。
从引进参照国际法设立的34条罪行到自主修订的38条罪行,更符合日军在中国犯下的滔天罪行。追究其法律责任也更具有操作性,使得各地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为了将战犯及时抓捕归案,在日军遣返之前,国民政府指示各地方政府和法院,向民间大量征集调查日本战犯的罪证。根据1945年10月行政院颁发的《敌人罪行调查办法》,各县市政府、国民党各级党部和各战区司令长官部协助,进行大规模的敌人罪行调查。
《调查办法》规定:各地方法院检察处、县司法处和兼理司法的县政府,一方面布告周知并接受人民的申诉报告,另一方面由各检察官、审判官直接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要填写《敌人罪行调查表》,并附上人证、物证。北京市档案馆现存3000余份这样的证词,从中可见当时调查的慎重、缜密,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确认战争罪犯
从1945年8月到1947年5月,中国政府在各地逮捕日本乙、丙级战犯,以及由中国驻日代表团引渡的日本乙、丙级战犯,共2357名。
日本侵略中国早于二战,时限应提前到1931年“九一八”事变。侵略东北和华北的日军首领,都应列入战犯名单。1945年9月,国民政府由外交部牵头,会同中央秘书处、司法行政部、军令部、中宣部、国际问题研究所连续召开会议,最初议定的名单有48名,最后议定的日本战犯为20人。蒋介石审定后标出重犯12人:1.土肥原贤二,2.本庄繁,3.谷寿夫,4.桥本欣五郎,5.板垣征四郎,6.矶谷廉介,7.东条英机,8.和知鹰二,9.影佐祯昭,10.酒井隆,11.喜多诚一,12.畑俊六。其余8人为:梅津美治郎,多田骏,秦彦三郎,小矶国昭,大谷光瑞,阿部信行,南次郎,甘粕正彦。
一些特殊人物,虽然职位不高,也列入战犯名单。如芳泽吉,1923年就任驻北洋政府公使,参与处理一系列中日冲突及1928年日本出兵侵略山东。1932年辞官后不再担任实职,日本全面侵华后,他已不在决策层。但由于他参与早期侵略中国的许多决策,因此列入战犯名单。
还有大谷光瑞,日本西本愿寺的第22代法主,探险家。1902年大谷率探险队前往中亚、新疆等地挖掘文物。后来派橘瑞超等人发掘调查吐鲁番、库车等地,获得大量出土文物。作为宗教人士,大谷从未在政府任职,但他对中国的文化侵略影响极大,所以也被列为战犯。
甘粕正彦虽然是日军少佐,但长期担任“满洲电影株式会社”董事长,主持拍摄了很多歌颂日本军国主义、奴化中国人思想的电影。他没参与战争,但名气很大,所以列入战犯名单。
这个名单,远远超出后来东京审判裁定的战犯名单。反映出国民政府在酝酿时,考虑到日本侵略中国的全过程中起过重要作用的人物,不仅局限于政府要员和军事将领,而是涉及经济、文化等多方面人物。
设立十个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
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分别在南京、上海、汉口、广州、沈阳、太原、北平、徐州、济南、台北等十处成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分别审理各地区的日本乙、丙级战争罪犯。
一、保定绥靖公署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北平)
“七七”卢沟桥事变后不久,北平沦陷。八年之后,抗战胜利。国民政府第11战区负责平津地区的对日受降。1945年12月16日,为了审判战争罪犯和惩治汉奸,第11战区率先成立军事法庭,即第11战区长官部审判战争罪犯军事法庭,旧址在北平西四北大街石碑胡同(今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附近的育德胡同),法庭由受降军队和司法行政部、地方法院按比例的文职官员组成。法庭庭长先后由余彬、张丁扬担任,首席检察官任钟垿上校,检察官陈庆元上校,审判官姜念伯上校、蔡砚农中校、石继周中校,书记官余国源,通译官贺一谔,后又增加了方宏绪、刘慰先、潘瑜、李啸楼等人员。
1947年3月,国民政府第11战区更名保定绥靖公署,北平军事法庭随之更名为保定绥靖公署审理日本战犯军事法庭。该法庭审理日本战犯时间是从1946年1月到1948年6月,大约两年半的时间。
北平军事法庭检察、起诉、举证和审理等程序都是按照联合国《对战犯的处理条例》、《远东国家军事法庭审判条例》、中国的《战犯处理条例》,以及相关的国际和国内法严格进行的,包括允许战犯聘请律师辩护、法庭公开辩论和公开审理。所有审判都是公开进行,市民和媒体可以旁听,定罪和执行都在媒体及时公布。判处极刑的战犯,则由检察官验明正身,绑缚法场公开执行。如果审判无罪,即遣送回国。
1947年3月,国民政府第11战区更名保定绥靖公署,北平军事法庭随之更名为保定绥靖公署审理日本战犯军事法庭。为表述方便,仍简称为“北平军事法庭”。
据统计,北平军事法庭于1946年4月8日开庭,1947年12月13日闭庭。审理案件87件,涉日本战犯115人,共判处36名日本战犯死刑,批准执行31名,其中包括原华北方面军宪兵队长森本五郎大佐和华北电信株式会社社长高桥久雄。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是陆军军曹白天瑞(朝鲜籍,1946年9月12日执行),最后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是陆军翻译陈焕彩(台湾籍,1948年9月2日执行)。改判其他徒刑的5名。其执行死刑的数量在国民政府10个军事法庭中仅次于广州(46名死刑);审判的将级日本战犯有两名,即驻津日军司令部司令、中将内田银之助,敌华北情报机关主持人、少将茂川秀合。两人都被判处无期徒刑,内田银之助病死在狱中,茂川秀合回国后获释。
二、东北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沈阳)
1945年8月日本投降之后,9月,国民党在重庆成立军事委员会东北行营及其政治委员会,1946年迁至沈阳,是国民党在东北的最高权力机关。行营设立政治、经济两个委员会,9个处室。
1946年2月1日,沈阳行营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成立,1946年8月改为国民政府主席东北行辕。第一任法庭庭长为岳成安。军事法庭于1946年7月始开庭审判战犯,到1948年1月8日闭庭。从沈阳军事法庭出具的101份判决书,有27名战犯被判刑,其中死刑16名,无期徒刑4人,有期徒刑7人,因审判期间死亡不受理5人,无罪74人。死刑犯中包括原抚顺煤矿矿长久保孚和其他5名伪满洲国日本官员。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是伪满洲国官员冈崎久辅(1947年7月20日执行),最后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是陆军战俘营监督官染谷保藏(1948年8月21日执行)。
判决书所定罪名达26项之多,仅判处死刑者即涉及连续共同对非军人施以酷刑、强迫非军人从事有关敌人军事行动之工作、实施有计划之屠杀、连续贩卖毒品、为有计划之恐怖行为、共同摧残中华民族推行毒品等六项罪名。其他还有诸如连续非法征用、私刑拘禁、拘留非军人加以不人道之待遇、营利聚众赌博、共同纵火恐吓人民、共同损毁尸体、滥用集体拘捕、共同没收财产、共同侵占财物等罪名。
三、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1946年2月15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成立,由五名军法审判官和一名军法检察官组成,石美瑜少将任庭长,宋书同、李元庆、葛召棠、叶在增任审判官,王家楣任主任检察官,另设书记官、通译等职。后以陈光虞任首席检察官兼任公诉人。石美瑜,福建闽侯人,抗战胜利后,石美瑜受命主审汉奸陈公博、缪斌案,表现杰出,被擢升为南京“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审判长。
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庭址原设在国防部内正面大楼三楼,后迁马标中央军校内。1946年5月27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在励志社总部礼堂设立法庭,开始对日本战犯审判。该庭初直属中国陆军总司令部,1946年7月1日后改为直属国防部,称“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受国防部军法局的指挥与监督。
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于1946年5月30日开庭,1947年5月13日闭庭。共判处了8名日本战犯的死刑。其中包括原日军第二十三军司令官酒井隆中将和原日军第6师团长谷寿夫中将。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是酒井隆中将(1946年9月13日执行),最后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是宪兵曹长三岛光义(1948年4月22日执行。
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第一个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对象,是战犯酒井隆。酒井隆是日本侵华的重要代表人物。此人在1928年任日本驻济南领事馆武官时,一手策划和制造了“济南惨案”;不久回国,担任日本陆军参谋本部作战部中国课课长,成为著名的“中国通”,与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齐名。1935年7月,他亲自起草了所谓“何梅协定”,威逼、羞辱中国政府代表何应钦,在何应钦未签一字而仅作一短函答复的情况下,就强行宣布“何梅协定”签订,把国民党在华北地区的各级党部及中央军、东北军逐出华北。1937年7月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酒井隆任日军步兵第14师团第28旅团的少将旅团长,随师团长土肥原贤二参加兰封会战。1938年6月至1940年6月,酒井隆先后担任日本驻张家口特务机关长、日本内阁“兴亚院”驻蒙疆联络部长官、日本驻蒙军军附等职,晋升中将。1941年11月,酒井隆升任日本驻广东的第23军司令官;同年12月7日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后,他指挥日军一个师团,经过十八天激战,占领香港,迫使英国总督杨慕琦投降。1945年2月,他奉命在北京设立酒井机关,进行与重庆国民政府的秘密和平谈判。1945年12月,他被国民政府以战犯逮捕。酒井隆在华北、华南广州、香港等地,率军攻城略地、烧杀淫掠,犯下累累罪行。
经过三个月的审理,1946年8月27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定酒井隆为第一号战犯,判为死刑;1946年9月30日、在南京雨花台对其执行枪决。
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以及南京社会各界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审判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因松井石根被定为甲级战犯,必须在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受审,不能移押南京;指挥南京大屠杀的其他日本元凶,柳川平助、中岛今朝吾等人已死,朝香宫鸠彦因是日本皇族,被盟军总部下令免于法律追究,只有第6师团长谷寿夫被定为乙级战犯,于1946年10月16日被引渡押解来南京,羁押于小营战犯拘留所。1946年10月19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开始提审谷寿夫。
经过约四个月的预审与调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谷寿夫在南京大屠杀期间的所作所为与滔天罪行充分掌握。谷寿夫指挥的日军第6师团是日军进攻南京的主力部队。1937年12月12日中午最先从中华门攻入南京城内。在谷寿夫的指挥下,日军第6师团官兵在长江边、城南花神庙——雨花台——中华门一线、在城内各地,对已放下武器的战俘与手无寸铁的平民百姓进行了连续多日的大屠杀。日军第6师团官兵的大屠杀是日军南京大屠杀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谷寿夫的双手沾满了中国人民的鲜血。
1947年2月6日至8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在励志社设立法庭,对谷寿夫进行三天公审。参与旁听的人数多达上千。庭长石美瑜宣布公审开始后,公诉人陈光虞宣读起诉书,指控谷寿夫在侵华战争,特别是在南京大屠杀中犯下的罪行。但谷寿夫拒不认罪。法庭传讯了数百名中外证人出庭作证,出示了大量人证物证;公布了南京各社会团体对日军南京大屠杀的多份调查笔录与调查总结报告,陈列了由法庭所挖掘的南京大屠杀受害者的尸骨与勘验笔录;同时法庭搜集与出示了侵华日军为炫耀“攻略南京”战绩而拍摄的电影纪录片、日军第6师团官兵在南京大屠杀期间写的日记、日本报刊在南京大屠杀期间刊登的报道文章以及日本随军著名作家石川达三所写的反映日军南京大屠杀的纪实文学《活着的士兵》,宣读了战时美国《纽约时报》驻南京记者写的《南京大屠杀目睹记》;出示了英国《曼彻斯特卫报》记者田伯烈于1938年初编著的《外人目睹中之日军暴行》等等,共达四五千件证据。这些铁的证据确定谷寿夫等日本战犯在南京大屠杀中不容抵赖的罪恶事实。
1947年3月10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判长石美瑜宣读了对谷寿夫的判决书:
日军在南京大屠杀中,大规模集体屠杀共有二十八案,屠杀十九万多人;零星屠杀有八百五十八案,屠杀约十五万人。总计日军屠杀中国战俘与难民达三十余万人。对谷寿夫“处死刑”。
顿时,法庭上欢声雷动。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依法将对谷寿夫的死刑判决向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申报,蒋介石于1947年3月25日批示“如拟”。1947年4月26日,谷寿夫在雨花台刑场被执行枪决。
接着,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分别对在南京大屠杀中犯有重大罪行的原日军第16师团的向井敏明、野田毅、第6师团的田中军吉这三名丙级战犯进行审判。
向井敏明、野田毅和田中军吉是日军南京大屠杀中的杀人狂。野田毅、向井敏明是日军第16师团中的两名少尉军官,在进攻南京期间,以“百人斩”为目标进行“杀人比赛”,杀害已放下武器的战俘与手无寸铁的平民百姓数百人。1937年11月底到12月中旬,日本《东京日日新闻》等报对此二人的暴行连续四次作了详细报道,还刊登了此二人手持杀人军刀的合影照片。田中军吉是谷寿夫所部第6师团中担任中队长的大尉军官,在进攻南京与大屠杀期间,以“助广”军刀杀害了三百余名战俘与无辜平民。
1947年12月18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宣判:该三犯“以屠杀平民认为武功,并以杀人作竞赛娱乐,可谓穷凶极恶,蛮悍无与伦比,实为人类蟊贼,文明公敌”,已“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在作战期间,共同连续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各处死刑”。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依法将对此三犯的死刑判决向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申报,蒋介石于1948年1月26日批示:“核无不合,应予照准。”1948年1月28日,田中军吉、向井敏明、野田毅三犯在雨花台刑场被执行枪决。
据统计,从1946年5月到1949年4月30日,在约三年的时间中,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理的日本战犯案件共有200余案,共二十四人。其中,审理师团长以上的高级将领有十五名,即酒井隆、谷寿夫、矶谷廉介、高桥坦、小仓达次、福田良三、野地嘉平、菱田元四郎、内田孝正、船引正之、落合甚九郎、三浦忠三郎、原田清一、松井太九郎、冈村宁次,这些人被定为乙级战犯;另审理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栗岩尚治、黑濑平一、伊达顺之助、梨田寿男等七名日军中下级军官与大庭早志、中野久勇两名日本宪兵,这些人被定为丙级战犯。审判结果为:处死刑五人,处终身监禁两人,处有期徒刑十二人,无罪释放二人。
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具有不容置疑的正义性和权威性。它和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一道,对日本军国主义政府发动侵华战争、制造南京大屠杀等暴行,进行了认真的清算,用法律的形式,将日本法西斯战犯永远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
四、第一绥靖区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上海)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下达了调查日军战犯罪行并逮捕审判令。1945年冬,上海地检处开始登记日军罪行,至次年3月已登记30084件。
当时,市民主要的检举对象是日军驻沪宪兵。1946年3月12日《和平日报》刊发《日宪兵罪行擢发难数,市民控状三百余件》披露,前驻沪日本宪兵共有1028名,在盘踞上海期间,掌握整个上海特务工作,设立魔窟十处,逮捕无辜同胞,横施酷刑,不知多少人惨死,其罪行罄竹难书。
由于日军销毁档案,指认战犯成为大海捞针。受害人组织了上海抗战蒙难同志会,共同检举指认了战犯20余人,全属日宪兵系统。包括日沪东宪兵队长宫本清水、军曹大泽、曹长野田;沪北宪兵队长高桥贞夫;北四川路宪兵队总部曹长长谷川;浦东宪兵队特高课长久保江保治、军曹野间贞二等。
江浙等地受害人也纷纷寄来检举信,经调查和指认,又抓到一批险些漏网的要犯。如参与制造“崇明大烧杀惨案”的日本崇明宪兵队长大庭早志、特高课长中野久勇;策划“江阴屠杀案”的日军江阴宪兵队军曹下田次郎;有“杭州之狮”之称的日第二十二师团宣抚班班长黑泽次男和在溧阳嗜杀成性的宪兵队军曹富田德等。
1946年3月15日,上海军事法庭成立,地址是上海市江湾路1号,即第一绥靖区司令部上海指挥所四楼。庭长及审判长由上海高等法院庭长刘世芳担任,瞿曾泽、陆起、蒋保鳌任审判官,林我朋任检察官,合计官佐18人,士兵11人。刘世芳对记者发表谈话:“本法庭审问战犯时,当尽量调查事实,依法审判,务使每一案件,毋枉毋纵,绝无遗憾。”
上海在全国较早设立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1946年3月15日,第一绥靖区军事法庭(以下简称上海军事法庭)设立。1946年5月24日开庭,1949年1月26日闭庭。先后由刘世芳、李良任庭长。1947年7月,该庭并入“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据有关资料统计,上海军事法庭共审判日本战犯116人,其中判处死刑16人,其中包括原伪满洲国自治联军司令伊达顺之助和日军常熟宪兵队长米村春喜少佐。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是宪兵准尉久保江保治(1947年3月15日执行),最后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是伊达顺之助(1948年9月9日执行)。无期徒刑22人,有期徒刑75人,无罪释放5人。
上海法庭审判的第一案是宪兵汤浅寅吉。此人曾任日军上海战俘收容所管理员,检察官起诉书称:1943年初大阳山之战,27军被日军俘获数百人,后转往上海战俘收容所。汤浅酷刑折磨战俘,并参与杀害钱寿夫、李志忠等军官7人。江苏常熟日本宪兵队长米村春喜,绰号“常熟之狼”。上海法庭特地在常熟开庭审理米村。曾在宪兵队内任翻译的陆某举证:米村为了邀功晋级,在当地大肆搜捕无辜,酷刑逼供,并将犯人送往上海处死。受害人家属举证时,法庭一片哭声。为此,上海法庭在常熟四次开庭审理米村,落实证据。1947年1月5日宣判米村死刑。
1946年3月20日下午三时开始侦讯日本战犯,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工作进展。后来,李良接替刘世芳担任庭长,审理工作继续进行。除了宪兵,日本间谍也陆续受审。比如,1946年9月26日下午二时,该庭初审日本战犯芝原平三郎。该犯年47岁,为日特务机关著名中国通之一。抗战期间,曾任杭州、金华、宁波等地日特务机关高级职位。在职期内,无恶不作,除猎取情报搜刮物资,直认不讳外,并在杭州湖滨楼第六公园侧设立秘窟,专事强奸妇女,统计被强行奸污之妇女,约数百名。该犯后被判处死刑。
到了审判后期,各地法庭已相继关闭,已判决的罪犯和尚未审判的战犯相继集中到上海提篮桥监狱关押。许多日本将领因证据不足,一直没有进行审判。上海军事法庭最后突击审判了一批日军将领。1948年4月18日,上海法庭对福田良三、落合甚九郎、船引正之、菱田原四郎、宫川清三、三浦忠次郎、梨冈寿男、大井川八郎等8名将级军官提起公诉。除福田任日本中国方面舰队司令官,其余七人均为陆军师团、旅团长,直接参与侵华战争。
5月24日,法庭审判福田良三,检察官指控他1933年底担任台湾高雄舰队司令官期间,指挥千余架飞机,对中国后方设防或不设防城市,狂轰滥炸。另指控宫川担任师团长期间,参与长沙衡阳会战,纵容部下滥杀百姓,掠夺财物。后退至广东始兴和广西期间,亦沿途抢劫。1948年6月初,上述8名日本将级战犯陆续宣判,分别处以无期徒刑和10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唯大井川八郎少将判决无罪。
五、第二绥靖区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济南)
在抗日战争中,从1937年12月27日济南被日军占领,到1945年8月日本无条件投降,济南人民在日本侵略者铁蹄之下达8年之久。抗战胜利后,第二绥靖区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于1946年2月15日成立,地点设在济南。(以下简称济南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1946年8月25日,济南军事法庭开庭,共审判了21案、24人。
1946年8月25日开庭,1947年11月13日闭庭。共判处了9名日本战犯的死刑。其中包括原日军济南战俘所所长青井真光中尉。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是青井真光(1946年12月13日执行),最后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是宪兵曹长吉田保男(1947年11月14日执行)。
据1947年6月14日的济南《中报》报道,1947年6月13日,济南军事法庭在济南四里山对日本宪兵队曹长福田永助执行死刑。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研究员房建昌研究,济南军事法庭在1946年8月25日至1947年7月27日共审判24名日本战犯,判处死刑9人,无期徒刑1人,有期徒刑8人,无罪6人。
据1946年12月19日的济南《中报》报道,1946年底,还有许多在押的日本战犯尚未起诉。军事法庭在报纸上公布关押人员名单,刊发消息《搜集战犯罪行,盼被害人尽量告发》,广泛地搜集证据。已经开始审理者为米仓宪一、岩本荣、武山英一、小林爱男等11人。尚未起诉者为笠原正登、冈本善平、津田初次、芳田清吉、酒井正常、中村一郎等25人。“该庭预计于第二年二月底将各战犯审理完毕,甚盼被害人或机关团体将上开各战犯之罪恶,多方调查,径向该庭告发或报告,以便审讯云。”
1947年11月13日济南军事法庭关闭,徒刑犯遵照国民政府令,全部解往上海继续服刑。
日军“新华院”常年关押着2000至3000名战俘和被捕判刑者。被关押者不仅要忍受繁重劳动和冻饿的折磨,而且还常常遭汉奸、特务的辱骂和日军的酷刑与无端的杀戮。据不完全统计,“新华院”前后共关押过3万余人,其中被折磨致死者有1.7万余人,送往日本等地充当苦力者有1万余人。
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后,济南人民对日军在“新华院”的暴行纷纷向当局提出控诉。济南军事法庭对青井真光的罪行进行了侦查,提出了公诉。
1946年7月19日的《山东公报》有如下记载:敌济南“新华院”长青井真光,惨杀我同胞一万二千人,第二绥靖区军事法庭侦查终结,提出公诉。济南军事法庭审判终结,认为日军中尉青井真光在充任“新华院”院长期间,置国际公法于不顾,残酷屠戮战俘,证据确凿,罪不容诛,该犯对此亦供认不讳。1946年10月将青井真光判处死刑,12月13日在四里山刑场将其执行枪决。
六、广州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1945年12月间,国民政府主席广州行辕成立了战犯调查组,拟定了辖区内日本战争罪犯的调查计划,并划定了调查地区分令各机关部队按计划实施。广东高等法院的《日本战犯审判记录》、《广东高等法院检察处工作报告书》、《日本战犯审判报告》,以及中国国民党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广州行营参谋处编著的《广东受降纪述》,这些珍贵的文献,记载了当年浴血战斗和取得胜利的历史。
1946年2月15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广州行营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以下简称广州军事法庭),在广州市广卫路4号设立,从此拉开了审判华南地区及越南的日、德、意法西斯战犯的序幕。1947年1月,广州行营改称国民政府主席广州行辕,该庭也随之改为广州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军事法庭内设审判庭、检察处、书记处三个部门。其时,广东高等法院庭长刘贤年出任广州军事法庭庭长、审判官,广东高等法院检察处的检察官蔡丽金主任检察官,广东高等法院主任书记官黄炎球担任主任书记官。
广州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1946年5月16日开庭,1947年2月20日闭庭。共判处了46名日本战犯的死刑。其中包括陆军中将近藤新八、陆军少将平野仪一和重藤宪文。在广州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被判处死刑的原香港宪兵队长野间贤之助大佐在香港被执行死刑。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是宪兵准尉安藤茂树(1946年1月10日提前执行),最后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是重藤宪文(1948年8月9日执行)。
据统计,华南受降的日军近10万人,在日军被遣返之前最大限度地完成征集调查罪证,任务非常艰巨。
广州法庭审理的第一案,是驻汕头日军宪兵杀害国民党军队情报人员的案件。1945年7月,汕头日本宪兵吉川悟保、黑木正司等,捕获国民党186师驻汕头情报主任郭伟杰及属下11人。8月13日,日军宪兵将这12名国民党情报人员杀害于汕头机场。在法庭上,吉川、黑木等承认了罪行。但汕头宪兵中队长松永平司大尉声称他当时不在场,不能承担责任。然而同案犯证实:松永早已掌握了郭伟杰等在汕头从事情报工作的线索,指示部下相机行动,所以松永作为宪兵主官,应负首要责任。据此,广州法庭于6月12日宣判,将松永、吉川、黑木三人判处死刑。
广东高等法院检察处工作报告称:“1945年底,南京部派专员毕乃蹇来广州督导,指示各地检察机构搜集日军证据。工作展开后,到1946年3月,各地调查所得表结汇总共12批,14567件。各地法院直接呈报南京的证据,计5285件。”到1947年12月31日,广州军事法庭共计拘留战犯近千人。
广州军事法庭审理的第一案,是驻汕头日军宪兵杀害国民党军队情报人员案。
1945年7月,汕头日本宪兵吉川悟保、黑木正司等,捕获国民党军186师驻汕头情报主任郭伟杰及属下11人,并将12人杀害于汕头机场。
在法庭上,吉川、黒木等承认了罪行。但汕头宪兵中队长松永平司大尉拒不认罪,声称他当时在广州开会,回来后才得知此事,所以不能承担责任。但同案犯证实:松永早已掌握了郭伟杰等在汕头从事情报工作的线索,指示部下相机行动,所以松永作为宪兵主官,应负首要责任。据此,广州军事法庭于6月12日宣判,将松永、吉川、黑木3人判处死刑。
被广州军事法庭判处死刑的,还有田中久一中将、近藤新八中将、平野仪一少将等日军高级将领,以及一批日军特务和宪兵。
广州法庭最重大的审判,是针对日军驻华南派遣军指挥官田中久一的审判。
田中久一,1938年初任驻台湾日军参谋长,参与侵华战争。1938年9月调任第21军参谋长,派密探到广东沿海侦察,制定作战方案。10月4日下达侵粤军事行动第一号命令。日本空军出动飞机百余架,对广东各地进行狂轰滥炸。仅广州一地死伤平民达10余万人。10月12日,田中久一在军舰上指挥日军7万余人从惠阳县的大亚湾等处登陆,10月21日占领广州。1941年田中任华南派遣军第23军参谋长、司令官,同年12月攻占香港。1944年12月参加豫湘桂会战,攻陷柳州、南宁等重镇。同年12月,他兼任香港总督。侵华战争后期,田中久一是侵粤日军最高指挥官。
田中久一犯下多起战争罪行。广州法庭将审判集中在两起罪行上。1944年7月,田中久一为准备参加豫湘桂会战所需物资,派人到台山县勒索粮食。该县三社乡民众奋起反抗,日军800多人将三社乡团团围住,杀死乡民245人。与此同时,日军进攻开平南楼,俘获中国守军7人,拖至附近中国银行楼前屠杀肢解。1946年7月11日广州法庭对田中进行第二次庭审时,田中申诉下属所做之事,他不知情,不能负责。广州法庭检察官追加起诉。指控田中犯有破坏和平、违反战争法规、滥炸不设防地区、劫掠等14项罪名。7月15日庭审,确认田中的犯罪事实为:1942年1月进攻惠州时,屠杀平民2000余人,1944年10月攻占广西蒙墟后,将俘获的国民党士兵集体屠杀;违反人道罪事实为:1942年1月出动飞机六架对惠州若瑟医院进行轰炸。使田中的罪行上升到战争犯罪的高度。
经过长达四个月,十几次庭审,在1946年9月30日终审时,田中终于承认:“日中之战争,实由日本政治家观察错误,至有今日之祸,应接受审判。在战争中日军不免有可责备之处,但日军并非全般如是。停战之时,23军尚有14万之众,稍有不慎,后果不堪设想。而广东之交接与秩序,比各地日军为佳,希审判长予以注意。部下如有非法犯罪行为,本人甚表遗憾。”10月17日,广州军事法庭以战争罪等14项罪名,判决田中久一死刑。1947年3月27日,田中久一在广州被执行枪决。
广州法庭审判田中久一,通过大量取证表明日本战犯的罪行已由单纯的杀人、掠夺、酷刑上升到破坏和平罪、反人道罪,为中国人民伸张了正义,也使日本战犯低头认罪。这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值得充分肯定的成就。
七、武汉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1946年2月20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武汉行营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以下简称武汉军事法庭)正式成立,管辖湖北、湖南、江西、安徽4省以及河南省一部分。
刚任湖北高等法院院长的朱树声、首席检察官毛家骐接到了审判战犯和汉奸的重任。毛家骐通知毕业于私立湖北法政专门学校、上世纪40年代任职湖北高等法院检察官的吴俊火速从宣恩山区回武汉参加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工作。
1946年1月5日,武汉日报刊发《人民检举告发日军宪兵罪行办法》,号召民众告发日军宪兵之罪行,包括残杀或伤害人民身体及健康者、强奸妇女者、放火或绝水者等16条。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武汉行营军法处设置军事法庭,于1946年2月15日开始受理案件。
朱树声、毛家骐与武汉行营磋商后,派汉口地方法院院长刘泽民兼该庭庭长,吴俊兼检察官,湖北高等法院庭长吴献琛和行营军法处军法官李吉清、孙湛兼该庭审判官。
3月1日,该庭改称“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武汉行营军事法庭”。武汉行营并布告辖区各地,检举日军战犯罪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调查日本战争罪证小组柴子尚等5人会同美籍调查官克劳莱等来汉,收集战罪证据并指导处理战犯等事宜。该小组颁发《调查罪证纲要》和《证据标准》等指导性文件,规定战犯种类,战犯时限为“九一八”前后至日军缴械止及有关战罪证据(物证、人证)等事项。
法庭成立伊始,接到战犯名册3份,共有战犯300多名。所有战犯中,官阶最高者为第132师团长柳川悌中将,其余战犯从大佐至曹长都有。
吴俊后来回忆说,侦查取证非常困难,“武汉行营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所辖之地有湖北、湖南、江西、安徽4省以及河南一部分,这些地区所受战争破坏程度无法言表。单就武昌来说,在大朝街、汉阳门、文昌门一带的房屋被毁殆尽。沙洋与荆门、潜江二三百里,原为富庶之地,战后竟无人烟。因此,区区战犯名单,远不是全部。”
武汉审判日本战犯第一案,即是宪兵宫地春吉杀人案。来自蔡甸的叶廖氏举报说,1944年4月间有汉奸吴芳亭为母祝寿,请客赌博被制止,事后汉奸等怀疑为其夫叶朝会报告,日本宪兵队蔡甸分驻所所长宫地春吉便将叶朝会逮捕至日宪兵分驻所内,亲手开枪打死,并弃尸河中。
武汉日报载:“由庭长刘泽民亲加审讯,尚有陪审官及检察官等均伴同出庭。”此案经过两次开庭,宫地春吉被判死刑。
1946年6月,吴献琛审判官呈请辞职,业经照准,湖北高等法院庭长唐守仁继任。检察官也是几易其人。吴俊自1946年9月即辞去兼职,回到湖北高等法院。
武汉军事法庭审判的战犯有低级宪兵,也有高级将领。当时引起轰动的有渡边德治虐待我国被俘军人及杀人案。公审前《新湖北日报》预报时间和地点,并称:该渡边德治系日人驻汉俘虏集中所“三大魔王”之一,日人未投降以前,曾杀害我国军人多名,其中因被俘而饿毙冻死、营养缺乏而丧命者甚多,遭受苦刑毒打者亦复不少。所有一切非人道行为,莫不极尽惨酷之能事。后经审判,渡边德治被判无期徒刑。
据不完全统计,武汉军事法庭自1946年5月31日开庭审理日本战犯第一案,至1948年5月15日,共审判80名战犯,其中9人被判死刑,20人无期徒刑,26人有期徒刑,27人被判无罪;先后审判了柳川悌、奈良晃、长伴健雄等8名少将以上的高级将领(其中2人列入1947年7月国民政府战犯处理委员会公布的《日本重要战犯名单》),4人被判无期徒刑,1人被判10年有期徒刑,3人被判无罪。
武汉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于1946年6月28日开庭,1948年1月29日闭庭。共判处了9名日本战犯的死刑。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是陆军武汉战俘营监督官门胁正(1946年8月20日执行),最后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是宪兵军曹宫地春吉(1948年12月23日执行)。
八、太原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1946年4月,第二战区司令长官司令部在太原设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以下简称太原军事法庭)。庭长由当时山西省高等法院庭长、地方法院院长郭华兼任。审判官为毛源、柴月溶、马道弘、杨积雍。检察官先后为胡俨、刘之翰。书记官王同文。同年春,设立战犯拘留所,宪兵司令部开始逮捕战犯。太原地区被定为战犯嫌疑人的日军官兵等共14人,后陆续增加人数。
太原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于1946年3月1日成立,12月1日开庭,1948年3月29日闭庭。共判处了3名日本战犯的死刑。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是陆军官吏柿副善治(1947年2月8日执行),最后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是陆军大尉白岩定夫(1947年4月11日执行)。
郭华回忆:法庭成立不久,第二战区司令长官部军法处处长关元昌问我:“对日本战犯打算如何处理?”那时,阎锡山利用投降后的日军对抗八路军已是公开的秘密。因此,我说:“澄田系在华日军驻山西军总司令,又是阎的反共决策者。如将澄田等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势必影响日军军心。从阎的处境来说,自以暂缓审判为宜。但成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而不审判战犯,不但对不起人民,而且对不起国家。况且审理案件有一定期限,无故积压要受惩戒处分。我的意见是要进行审判,你说该如何处理?”关元昌说:“与阎商议后再说。”不久,关元昌来说:“阎的意见,要进行审判未尝不可,但澄田、三浦等几人,总以暂缓审判为宜。”我觉得已可应付环境,因说:“可以。”
之后,太原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便在应付中搁置、拖延。
澄田睐四郎是原日军第一军司令,虽然位列战犯名册,却在太原住豪宅,行动自由,还当上了阎锡山的总顾问。三浦三郎则是战犯嫌疑人中另一名将官,审判过程中阎锡山的第二战区司令长官部反复为其开释罪责。
太原军事法庭不审战犯,反为战犯开责,引发国内强烈反对,也遭到国际舆论非议。1946年12月11日,第二战区司令长官部接到国防部代电称:“审理战犯案件应力求迅速确实,以免招致国际非议。兹查各地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理案件稽延时日者仍属不少,殊属不合。嗣后应力求改进,加紧处理。”
1947年1月29日,山西高等法院也接到司法行政部相关通知:“查各地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成立以来,我法院参加人员上年亦陆续加入,积极开展者有,因循弛懈听任搁置者亦有所闻,除一、二法庭因人事、经费颇多窒碍,已与有关部门磋商改进逐渐调整外,其他法庭对于已配受之案件应速进行侦查或审判,有嫌疑不足者更应速为不起诉之处分,呈报国防部核准,不宜久羁押。且司法人员均应分任庭长和主任检察官督率于本年七月结束审判……与远东审判工作相比,不宜过于落后,以致贻笑大方,通知相关法院整饬人员,振奋精神,加紧办案。”训令同时要求所有审判消息,一律由国防部第二战区统一发布。
1947年2月26日,司法行政部又发出《关于加紧进行审判战犯工作的训令》,重申1月29日通知要求,并着重指出:“战犯审判工作亟待加紧进行,以期早日完成,唯各军事法庭对于审理业务进行,均甚迟缓……似此因循懈怠、听任搁置,殊属非是。而上海军事法庭办理仅有两案,山西太原军事法庭办理仅有三案,台湾军事法庭则迄未侦查审理,尤属玩忽。”上海、太原、台湾三家军事法庭受到通报批评。在国防部和司法行政部督催乃至斥责下,太原军事法庭加快了审判战犯的进度。经审判后,1947年2月对战犯柿副善治执行死刑;同年4月,太原军事法庭又对白岩定夫执行死刑。
据民国山西高等法院留存档案,法庭当时对16名战犯嫌疑人中的11人进行了审判,判决结果为佐藤义雄、后藤好雄、佐藤彦七、东本谦一、结成初、鬼头茂、山崎茂市等7人不起诉和无罪释放,大竹善夫被判处6年徒刑,冢越大三郎被判处7年徒刑,中村秀夫、濑户山魁被判处10年徒刑。澄田睐四郎等5人暂缓审判。
山西省社科院历史研究所副所长高春平表示,时任国民政府山西省主席的阎锡山心里一直打着当山西土皇帝的“小算盘”,他对日寇的姑息乃至勾连,对太原日本战犯审判的影响很大。
太原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应付拖延,更直接的原因是阎锡山尽力谋求日军“山西残留”问题。
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公告》发表后,第二战区司令长官阎锡山,与日本华北方面军参谋长高桥坦、第一军司令澄田睐四郎、参谋长山冈道武等,就日军投降与第二战区受降,在8月上旬到9月上旬多次进行接触交涉。双方谈及“日本寄存武力于中国”问题。日本军国主义势力想将军事武装“残留”山西,山西军阀阎锡山欲利用日军对抗共产党,双方一拍即合。
随后,日军与阎锡山方面达成协议:将投降后的日本军人编成部队,置于山西军的编制下;阎锡山对“残留”下来的日军提供优厚条件,军人全部给予军官待遇……1945年9月初,投降后的澄田睐四郎、山冈道武,即被阎锡山聘为第二战区司令长官部总顾问和副总顾问,三浦三郎也被聘为顾问。阎、日成立“合谋社”,取共谋其事之意。
山西大学原日本问题研究室主任、教授孙凤祥曾撰文对国民党审判日本战犯问题进行三点概括:一是确定战犯名单极不严肃。除了澄田睐四郎因率部在湖北作战中犯有严重罪行,国民政府根据受害者控诉而指名逮捕外,其余像使用毒气的战争犯罪的负责人,还有情报特务头子、宪兵队长,以及指挥解剖活人的军医部长等,大都混在复员士兵中漏网回国。二是审理工作十分草率。例如澄田睐四郎既是阶下囚,又是座上客。他以太原绥靖公署高级顾问身份,住在太原工程司街7号小洋楼里,配备副官1人、炊事兵2人、司机1人、女仆11人,丰田小车1辆、卡车11辆。生活设备全由中国政府供给,样样齐全,唯独没有法警看守。澄田曾受过两次传讯,但不是在法庭上,而是在会客室里,他与法官分宾主落坐,法警送上香茶。三是没有依法严肃处理。前述将、校级军官,无一人受到惩处。只处决了号称“白阎王”的日军中队长白岩定夫大尉和县指导官柿本善治2人。其余大部分转解南京,后随同冈村宁次释放回国。剩下三浦三郎于1948年秋混在日侨中遣送回国;澄田睐四郎于1949年2月由阎锡山租了一架陈纳德飞虎队的专机,化名送往青岛,飞回日本。
这三点概括,实际上是对阎锡山掌控的太原军事法庭在审判日本战犯中错误做法的批评。
九、陆军总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徐州)
陆军总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于1946年4月1日成立,地点设在徐州第五战区李宗仁将军司令部驻地。主要审判在侵华战争中犯有严重罪行的日本乙、丙级战犯。
1944年10月13日,山东湖田总局科长黄濬杰因身上带着印信公文,被日本宪兵查获并送进拘留所。18日,宪兵队战务科长中屋义春对黄濬杰进行审讯,日本徐州宪兵队长膳英雄也在场逼供,审讯的日本军官竟然活剥人皮,黄濬杰当场惨死……此次公布的一份民国三十五年度战字第二号《徐州绥靖公署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中,记载了被告膳英雄和中屋义春犯下的活剥人皮罪行。其中日本宪兵队长膳英雄,时称“徐州之虎”,让百姓谈虎色变。经过徐州军事法庭审理,判处“膳英雄、中屋义春两人共同谋杀,各处死刑。”
1946年6月15日开庭,1947年4月30日闭庭。审理236人,8名战犯被判处死刑。其中包括原徐州宪兵队长膳英雄大佐(1946年11月15日执行),最后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是宪兵少佐石松熊雄(1947年3月10日执行)。判处3名战犯无期徒刑,11名有期徒刑,3名无罪。
十、台湾警备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台北)
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于1945年8月29日委任陈仪为台湾行政长官,之后兼任警备总司令。10月24日,陈仪飞抵台北,次日代表国民政府及同盟国,接受台湾日本总督兼司令安藤利吉的投降。
台湾警备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1946年5月1日成立,地点设在台北。庭长为钱国成,检察官施文藩。据相关资料统计,台湾军事法庭共审判日本战犯15人。只判处台湾籍日军军警陈水云死刑(1946年12月20日执行)。
据当时报纸报道,1946年4月15日,台湾警备总司令部林秀日少将一行,前往逮捕安藤利吉时,他正准备吃晚餐。等林秀日宣读彼等罪状时,安藤呆若木鸡,故作镇静。随后,他被押入台湾高等法院接受审讯,安藤利吉静坐不动,“七时七分开始侦讯,庭中空气紧张严肃,八时半侦讯终结。”
当年9月12日,施文藩对记者表示,目下拘留日本战犯69名,其中日本人41人。一般军官和士兵关押在台北战犯拘留所,日本将校7人收容在前驻台日本军参谋长宇垣的官邸。包括日军第9师团长田坂八十八,第71师团长加藤章,旅团长小林忠雄、陆军少将小川泰三郎、青木正尚、石本贞直,罪名为虐待俘虏、虐杀人民等。
台湾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工作进展缓慢,直到1947年4月21日才第一次开庭审案。
中央社当时报道,“此为台省首次审理日犯案件,听明日受审者,将有四人,其中平岡久忠、中村辛茂、木村高元三人,于民国三十三年充任台警察署高等刑事巡查部长期间,曾对台胞滥加拘捕,枉施酷刑,另一战犯伊藤长三郎,则于民国二十八年间在保定任敌宪兵队分队长时,亦有对于当地同胞施以酷刑情事,均有检察官提起公诉。”
该案审判长为梁恒昌,庭审时询问了辩护律师及被告人意见。平罔等人辩称系上峰命令,不应由死伤者家属作证,伤人者另有其人。
当时的《台湾新生报》刊发了《战犯审问旁观记》,生动地描写了日本战犯在法庭上的狼狈:“他们都是昔日审讯我同胞,非法酷刑我旅居台省的侨胞,极尽拘捕殴打之行为,作威作福,有如豺狼猛兽,当其横行时代,民众若见其面,莫不毛骨悚然,不寒而栗,怕其攫噬,今天的他们已经好似丧家之犬,立在我们的军事法官面前受审判了,这是天理循环的报应。记者观看平岡等人受审的态度,过去他们所宣传的日本精神、大和魂,不但没有发挥出来,还口口声声哀求审判官的同情,木村高元竟是声泪俱下地乞怜,原来他们过去所宣传的大和魂,已充分证明是自欺欺人。”
4月29日,台湾军事法庭宣判,平岡久忠和中村幸茂共同对非军人施以酷刑,各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木村高元处有期徒刑十年。《台湾新生报》还全文刊载了该案判决书。
同日,梁恒昌对媒体发表谈话称,台湾军事法庭在押战犯已有60余人,内有30多人是日本人,战犯审讯最大困难为不易搜集证据,且发生地点均在内地各处,虽经分别去函调查,然尚未全部得到答复。
战犯伊藤长三郎即是任北平宪兵队保定分队长,被控“枉指平民为间谍,横施酷刑,被害人李耀清、黄学昌曾被吊打,并被装入袋内浇以凉水毙命。”该案于1947年6月4日开审,10日宣判罪名成立。
1947年12月底,国民政府下令,各地军事法庭在1948年1月底关闭,未审案件全部移交位于南京的国防部军事法庭。根据该命令,台湾军事法庭结束了它的历史使命。
对日本非军政系统人员、其他国籍和台湾罪犯的审判
中国军事法庭除了对日本军政战犯进行审判外,还对与其相关的一些案件进行了审理。
对日本侵华以前和侵华战争期间,以外交官和各种身份在中国从事特务间谍工作的日本人,国民政府都将其列入战犯。1946年1月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决议:分别将日本在华特务机关长茂川秀和大佐、北平历任特务机关长松井太久郎等、历任宪兵队长赤藤庄次等、历任该队特高课长西永少佐等30名,以战犯处理。
各地日本特务机关的头目,都受到严厉惩处。广州行辕军事法庭于1947年4月25日判处日本驻澳门特务机关长泽荣作死刑。判决书称:“该战犯利用在澳门之特殊势力,专事搜刮物资搜集情报,监视各国驻澳人员活动。并收买汉奸黄公杰组织密侦队,供给枪械,专事暗杀我方人员。”前后狙杀国民党驻澳支部委员梁彦明、林卓夫,中山县侦缉队长黄仪,第七战区第三纵队情报主任李秉元、鲍家琪等人。据此,法庭宣判将泽荣作及其下属宪兵少尉山口久美处以死刑。
原日本宪兵队宁波、金华情报组长芝原平三郎,被上海法庭指控犯有杀人、强奸、酷刑非军人罪。日军上海情报员浅野准尉,因专门搜捕中方在上海的秘密情报人员遭到指控。芝原于1947年11月22日被处决,浅野于1947年12月10日被处决。江苏溧阳日本军曹富田德,1945年3月因搜捕杀害以翻译官身份做掩护的国民党策反专员,也被法庭判处死刑。
1945年12月4日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出抗战期间与日本人合作或共同犯罪的外国人是否可列为战犯问题,决议认为:“外籍人士与日人勾结,危害中国及盟邦,构成战罪者,系属共犯,可依战争罪犯处理办法第14条处理之。”
意大利籍人巴达底尼,原系意大利海军驻沪指挥官。日军占领上海后,巴达底尼及其所属百余人转至日本人控制的江南造船厂,为日军生产军火。上海法庭对其进行审讯后,于1947年2月8日判处巴达底尼无期徒刑。
日军侵华战争中,作为占领地的韩国和台湾有很多人被征召参军,与日军一起对中国军民犯下罪行。战后国民政府下令调查,与日本战犯同样处理。武汉行营发表通告:“近奉令以各地之韩台籍俘虏中,多数原改用日人姓名,充任日军职务,恶迹昭著,嗣以日本投降后,乃又改为韩台人原有姓名,当局为彻底查捕计,严密察查,并准人民检举告发,予以逮捕,按战犯讯办,希各界人士注意,迅予检举,以便当局依法捕讯而儆奸顽。”北平第11战区也同时发布类似通告。
1947年4月18日,广州行辕军事法庭审判台籍战犯李安。李安原系日军驻广东增城警备队翻译,1944年间,因强买不遂,将平民陈光痛殴致使其重伤身死。又因勒索平民蔡森未遂,指其为游击队,指使日军将蔡拘捕残杀。因李安系天主教徒,大主教于斌曾两次致函军事法庭,请求查清事实。经法院审讯,并由蔡森之母出庭作证,法院判处李安死刑,并于4月18日在广州枪决。
台湾人陈锦添,曾任日本海军驻龙穴岛警备队长。曾将平民数十人指为游击队加以屠杀。陈亲手杀害十余人,并贩卖鸦片。1946年8月9日,广州军事法庭以残杀平民和贩卖鸦片罪,判处陈锦添死刑。
在战争期间为日本侵华提供战略物资和对中国进行经济掠夺的日本商界、产业界人士,和一些为汪伪政权建立金融体系的日本金融界人士也属于经济战犯。被军事法庭以战犯罪名审判。
总之,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审判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审判日军犯下的罪行,而且追究了与侵华战争相关的间谍、外籍罪犯以及为虎作伥的台湾籍战犯。对支持日军侵华的经济、文化犯罪,也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结束语
从1945年8月到1947年5月,中国各地共逮捕日本战犯2357名。在北平、沈阳、南京、广州、济南、汉口、太原、上海、徐州、台北10个城市设立了专门审判战犯的军事法庭。其中,南京军事法庭直属国民政府国防部,其他9个军事法庭隶属于各战区、绥靖区或行辕。从1945年12月至1947年12月共计审判日本战犯2435人,其中判处死刑149人,实际执行145人(4人在执行前病死或减刑)。其余的判处无期或有期不等的徒刑,也有部分因证据不足释放。
战后对日本战犯审判,是在英美等国放弃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后,中国政府对日本战犯进行的独立审判。这对长期遭受日本侵略的中国人民来说,是一件宣示主权、伸张正义的重大事件。在没有先例、没有经验的背景下,独立进行如此大规模的国际审判,对中国的司法工作者也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和提升。国民政府中的诸多外交、法律、军事人员恪尽职守,努力工作,为完成这次规模浩大、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审判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在中华民族历史的长卷中是非常光辉灿烂的一页!
但是,由于国内、国际政治因素的影响,国内各军事法庭的审判工作进展参差不齐,留下了不少遗憾,甚至是历史的错误。如太原第二战区的对日审判。在这里受审的日本战犯,多数来自日军驻山西的华北派遣军第一军。司令官澄田徕四郎中将在日军投降后,第二战区司令长官阎锡山竟策划将日军编入他的部队,作为雇佣军同共产党作战。阎锡山还亲自去日军营地视察、演讲,允诺种种优厚待遇,希望日军留下来。这项秘密交易使太原军事法庭的审判走了过场,实际并未执行。这些日本军人后来参与阎锡山部队与解放军的作战。
在确认日本战犯中,国民政府是将日本裕仁天皇列为头号战犯的,但由于美国政府和远东统帅部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坚持在日本保留天皇制度,国民政府屈从了美国的决定,致使日本天皇逃脱了军事法庭的审判。
至于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冈村宁次,罪责很大,国民政府虽然把他列入日本战犯之中,南京军事法庭于1949年1月26日上午对冈村进行象征性的重审后,下午即行判决。石美瑜庭长宣读判决书:“被告既无触犯战规或其他违反国际公法之行为,依法应予论知无罪,以期平允。”
冈村宁次被判无罪,引起国内舆论的强烈不满。1月28日中共中央发表要求重新逮捕和惩办冈村的声明,上海《申报》在2月1日转载了中共的声明全文。
为此,国民政府当局非常尴尬。2月2日,石美瑜庭长发表谈话,依然按照判决书的口径对冈村宁次进行辩解。谈到冈村与以前判决的矶谷廉介等260名战犯从中国押解到日本东京巢鸭监狱关押一事,他借题发挥说:“因京(南京)沪毗邻战区,依照疏散监狱办法而紧急之处置。战犯为盟国共有之战犯,东京系盟国管下之安全区域,故将彼等疏散转押,并非径予释放遣归。且上开判决无罪各案,现尚未经最高统帅核准。如经发回复审,则各该犯仍应押解回国,重行审理。”
尽管石美瑜庭长把“无罪释放”辩解为“疏散转押”,但不能自圆其说,否定不了对战犯冈村宁次的无罪判决,是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一大败笔!
日本战争罪犯在沈阳特别军事法庭上向中国人民低头认罪。
南京大屠杀刽子手谷寿夫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责任编辑:钟思宇 最后更新:2024-08-23 1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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