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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对日本战犯的审判
2024-09-03 11:16:38  来源:彭劲秀  点击:  复制链接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0年7月18日,苏联将在1945年8月9日出兵中国东北对日本宣战俘虏的日本战犯移交给新中国。1956年6、7月间,新中国组建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对在中国羁押的日本战犯在沈阳、太原进行了审判,了结了二战后中国对最后一批日本战犯的审判问题。

  苏联移交给新中国969名日本战犯

  日本法西斯在太平洋战争中惨败。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正式发表,敦促日本法西斯立即投降,然而,日本顽固派却发出要在本土以“一亿人玉碎”的 狂言据绝投降,气焰极为嚣张。

  1945年8月6日,美国在广岛投下第一颗原子弹。9日,又在长崎投下第二颗原子弹,日本大势已去,朝野惊恐。9日零时,苏联军队从西、东、北三个方向向中国东北地区的日本关东军发起猛烈进攻。日军第一线部队迅速崩溃。苏军在中国东北抗日联军的配合下,迅速向纵深推进。经二十余天作战,击毙日军8.3万余人,俘虏日军60.9万余人。

  内外交困、穷途末路的日本当局被迫投降后,盟军统帅部和中国战区等被侵略国家先后接收了日本的投降和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一批罪恶累累的战犯受到历史和正义的严惩。

  在日本投降后,苏军将大批日军俘虏全部押到苏联境内。由于二战期间,苏联丧失了2000多万人,日本俘虏们被用来填补劳动力的巨大缺口,大多数送到了西伯利亚强制他们从事挖煤、伐木、筑路等苦力劳动。后来,根据苏联方面的统计,除大约十分之一的日本战俘因种种原因死在苏联之外,共有 577567 人被直接遣返回了日本。

  1950年3月17日的联共中央政治局决议第257项,专门阐述了“关于德国和日本战俘的问题”。苏联部长会议决议第4号附件中列举了包含“原弘志、佐佐木到一、斋藤美夫、盐津辰巳、上坂胜、铃木启久、岸信健一、佐佐真之助、下枝龙男、濑谷启、有麻多罗尾、长岛勤、藤田茂、佐古龙佑、武部六藏、古海忠之、饭盛重任”等17名“应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原日本军队战俘(将军)的名单”。同日,联共中央政治局决议中所附《塔斯社关于结束从苏联遣返日本战俘工作的通报》中,塔斯社授权通报内容显示:“还有971名日本战俘因为犯有反对中国人民的重大罪行,将被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进行处理。”(《俄罗斯解密档案选编 中苏关系》(第二卷)(1949.3-1950.7),第343-344页)。

  早在1949年11月17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就给时任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东北人民政府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司令员高岗发了电报,全文如下:

  高岗同志:在苏联住着的数百名日本俘虏和被禁闭的日本人,根据苏联现有材料,证明这些人在反对中国和平居民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的行为中是犯了罪的。如果苏联引渡给我们,并准备对其起诉,请你考虑东北有无这样的地方可以收容数百个日本战俘,并利用那个地方组织特种法庭进行审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第一册)(1949年6月-1949年12月),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554页)。

  1950年7月18日,在中苏边境小镇绥芬河,苏联政府将969名原侵华日本战犯移交给中国,同时将相关资料也一并移交给了中国政府(日本《中国撫順戦犯管理所職員の証言》,111頁)。

  新中国成立不久,毛泽东访问莫斯科,中苏签订了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同时商定,苏联将在押的日本战犯和伪满洲国战犯移交给中国,按照新中国的法律进行处理,以宣示新中国主权国家的地位和权威。移交给中国的969名日本战犯,是苏联方面认定的“犯有反对中国人民的重大罪行”者。中苏双方的交接仪式在绥芬河镇(今改为绥芬河市)进行。据中方接收代表之一、时任东北公安部政治保卫处执行科科长董玉峰回忆,移交结束后,中方设宴款待苏方人员。当时苏联拘留管理局的克雷托夫中校在酒宴上说:“这些战犯都是极端反动、顽固不化的坏蛋,是不可教化的一群恶棍,只有杀掉。”

  日本战犯在中国享受的优厚待遇

  对日本战犯的优厚待遇,是从接收战犯的车辆开始的。苏联方面运送战犯用的是闷罐车,当时正值盛夏时节,天气炎热,为保证安全顺利运输,中国没有仿照苏联使用的闷罐车,而是选择了客车。战犯们吃的面包、香肠等,也是从哈尔滨秋林公司订购的几千斤白面包和几百斤香肠。

  在炎热的夏季,众多战犯长时间闷在蒸笼般的闷罐车内备受煎熬。移交过后,他们走出苏联送他们的闷罐车,坐上中国接收他们的客车,感到格外舒畅。至于饮食方面,他们在苏联多年吃的是黑“列巴”,而且吃不饱,一直处于半饥饿状态。两相比较,他们都有了做人的尊严。

  根据中央指示,对于日本战犯的待遇是“保障人格不受侮辱,保障生活条件,保障身体健康”。抚顺战犯管理所对战犯严格执行“三个保障”政策,充分彰显了人道主义精神。这些日本战犯虽然罪行深重,但在抚顺战犯管理所,他们享受到的各项待遇均大大高出当时普通百姓的生活标准;如对战犯中会吸烟者,每人每月提供黄烟半斤或纸烟一条;每周洗一次热水澡、每月理一次发、定期体检;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每年春秋季各举行一次运动会;每逢节日还要搞会餐。当时中国内战刚刚结束,粮食供应短缺,管教人员每天只有两餐饭吃,主食多为杂粮“窝窝头”,而战犯们却是一日三餐、顿顿都有细粮。回想在苏联每天的繁重劳役和吃不饱的生活,日本战犯们心中都有一种从地狱到了天堂的感觉。回想在中国给中国人民犯下的滔天罪恶,他们从苏联移交给中国那种必死的恐惧心理开始轻松了许多。

  新中国对日本战犯审判的背景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宣告无条件投降后,盟军统帅部和中国等遭到日本侵略和与之交战的国家也先后成立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审判的大体情况是:美国占领区及巢鸭军事法庭:判刑2678人,其中死刑501人;英国占领区军事法庭:判刑818人,其中死刑240人;菲律宾军事法庭:判刑197人;其中死刑80人;澳大利亚军事法庭:判刑533人,处决120人;苏联对12名日本细菌战犯判处了2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中国从“九一八事变”起就遭到日本的大规模侵略,日本侵略者在中国肆虐时间最长,对中国人民的欺凌、掠夺和残杀最重。日本投降后,中国国民政府从1945年12月至1947年12月共计审判日本战犯2435人,其中判处死刑149人,实际执行145人(4人在执行前病死或减刑),其余的判处无期或有期徒刑不等。

  日本投降后,1946年反法西斯盟国依据国际法,开设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东条英机等25名罪大恶极的甲级战犯进行了审判,并处以绞刑。与此同时,遭受日本侵略的中国等国家也分别设立乙级、丙级战犯法庭,对5700多名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通过审判,惩治了战犯,伸张了正义,受到国际社会的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工作已经结束,但被中国人民解放军俘虏的140名日本战犯尚未进行审判,加上1950年苏联移交的969名犯有侵华罪行的日本战犯,再加上在太原尚有日本投降后又参加阎锡山反共集团的双重犯罪罪犯136名。这样,审判1245名日本战犯的任务就历史地落在了新中国的身上。

  组建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

  1954年1月,中共中央指示,由最高人民检察署侦讯关押在抚顺战犯管理所的日本和伪满战犯,查清罪行、以待处理。最高人民检察署党组决定,由副检察长谭政文、办公厅主任李甫山、刑厅厅长权维才以及白步洲、井助国等专门负责。为做好侦讯工作,中央组织部从全国各级检察署及公安部、军委联络部、中央公安学院等有关部门,紧急抽调数百名相关人员,在北京真武庙举办了侦讯业务训练班,主要学习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政策和侦查、犯罪对策等条例和知识。有关部门还请谭政文为大家作了《关于侦讯日本和伪满战犯的方针、政策、战略、战术和注意事项》的专题报告,高检署副秘书长王桂五作了《关于国际公法与战争犯罪的专题报告》,曾参与1946年东京审判的著名法官、外交部顾问梅汝璈也到训练班详细介绍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甲级战犯东条英机等情况。

  三个多月的培训结束后,成立了高检署东北工作团委员会(简称高检东北团),在最高检党组的领导下,由谭政文副检察长主管,实行委员会负责制。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及委员若干。主任委员为李甫山,副主任委员为权维才、白步洲、井助国。

  侦讯工作主要围绕提讯日本战犯和调查取证两方面进行。侦讯之初,日本战犯们由于深受日本军国主义毒害,拒不认罪,加之日本战犯普遍文化程度较高,特别是有特务身份的战争罪犯,都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调查难度很大。自1954年2月至1956年6月的侦讯调查,既促使了战犯们由据不认罪到认罪服法,又为国家司法部门提起公诉、交付审判提供了大量人证、物证。

  1956年4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军事法庭进行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审判。任命贾潜为特别军事法庭庭长,袁光、朱耀堂任副庭长,张向前、牛步东、杨显之、王许生、殷建中、郝少安、张剑等8人为审判员。

  特别军事法庭开庭审判的地址设在沈阳,是因为被告人的犯罪主要在我国东北。另外,日本投降后,有136名日本战犯系参加了阎锡山集团的双重犯罪罪犯。羁押在太原,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又设立了太原特别军事法庭对在太原羁押的136名双重罪犯进行审判。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是在沈阳和太原两地分别开庭审理日本战犯的。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对日本战犯的审判

  1956年6月至7月,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沈阳和太原对一千多名日本战犯中45名罪行严重的战犯提起公诉,开庭审判,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首次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

  在沈阳开庭的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设在当时的沈阳市皇姑区利群电影院。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选定这里为审判地点,一方面是由于场地、结构都很适合;另一方面还是出于安全保密的考虑。当时审判日本战犯都是从电影院的后门出入,而距电影院后门不远就有一个螺旋形的防空洞,从抚顺押解来的战犯进入法庭前都临时关押在那里,既安全又保密。

  由于当时我国没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但根据最高法院规定的组织法,庭审中还给予了被告人充分的法律权利,特别军事法庭为每位战犯都提供了辩护律师和翻译。特别军事法庭的整个审判过程也是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原则和程序进行的。

  1956年6月9日至19日,对前日本陆军第117师团中将师团长铃木启久、第39师团中将师团长佐佐真之助、第59师团中将师团长藤田茂、第59师团第53旅团少将旅团长上坂胜、第59师团第54旅团少将旅团长兼济南防卫司令官长岛勤、第137师团第375联队大佐联队长船木健次郎、前日本关东军第731部队第162支队少佐支队长榊原秀夫和第39师团第232联队本部中尉俘虏监督军官兼情报宣抚主任鹈野晋太郎等8名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

  特别军事法庭审判长是军法少将袁光,审判员是张向前和军法上校牛步东。国家检察机关出席法庭的是首席检察员军法少将王之平,检察员权维才、军法少校田志洪、王宝祺。律师徐平、王敏求、孙仆、邓毅、韩凤路担任被告的辩护人。从北京专程前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代表,全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中国红十字会的代表,沈阳市工厂、机关、学校的代表1400余人到庭旁听。全国各大报社、电台的记者对全部审判过程进行了现场采访,并向全世界进行了报道。

  上午8时30分,审判长袁光宣布正式开庭,在查明了各被告人的身份后,国家公诉人首席检察员王之平少将宣读了起诉书。然后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原日军第一一七师团中将师团长铃木启久在庭上供认,1942年10月,他对滦县潘家戴庄的1280名农民采取了枪杀、刺杀、斩杀及活埋等野蛮办法进行了集体屠杀,并烧毁了全村800户的房屋。他还指挥所属部队在河北省冀东地区和豫北等地“扫荡”、“讨伐”,制造了6起惨案。6月10日,面对当年从埋人坑里逃生的幸存者周树恩的指证,铃木启久“扑通”一声跪倒在地上,沉痛地说:“这完全是事实,我诚恳地谢罪!”

  法庭继续审问了被告人藤田茂、上坂胜、佐佐真之助、长岛勤、船木健次郎等被告人;法庭证实被告人鹈野晋太郎杀害33名和平居民和被俘人员以及对被俘人员百般虐待等罪恶事实;法庭调查了前关东军第731部队第162支队少佐支队长原秀夫在1942年11月至1945年8月,亲自领导部下在黑龙江省培养细菌和制造细菌武器,从事准备细菌战的活动。在用活人实验细菌效能时,杀害和平居民4人。庭审调查证实被告人都是犯有严重罪行的战争罪犯分子。在确凿的证据和证人证词面前,8名被告人都当庭服罪。

  藤田茂说:“现在我认识到,对中国进行的残暴的侵略战争,不仅对中国人民犯下了滔天的罪行,同时,也给日本人民带来了空前的灾难。今天,通过代表6亿中国人民意志的法庭,向中国人民特别是受害者们表示痛改前非,真诚接受法庭的裁判。”

  其他被告人也都对他们的罪行表示了忏悔,愿意诚恳接受法庭的正义裁判。经过三天评议后,19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宣判:判处铃木启久徒刑20年,藤田茂、上坂胜徒刑各18年,佐佐真之助、长岛勤徒刑各16年,船木健次郎徒刑14年,鹈野晋太郎、榊原秀夫徒刑各13年。

  1956年7月1日至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再次开庭,对武部六藏等28名日本战犯进行审判。这28名被告人有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长官武部六藏、总务厅次长古海忠之、伪满洲国宪兵训练处少将处长斋藤美夫、伪司法部司法矫正总局局长中井久二、伪奉天省警务厅厅长兼地方保安局局长三宅秀也等。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庭长贾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是杨显之和军法上校王许生。最高人民检察院首席检察员李甫山,检察员、军法上校曹振辉、军法上校胡春雨、李放、郭春来、毛志奇、高正权、孟武楼、军法少校李瑛、军法少校王志武,出席了特别军事法庭的审判。

  关梦觉等19名律师担任被告人辩护律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代表,沈阳市工厂、学校、机关、团体和驻军的代表400多人到庭旁听。国家公诉人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武部六藏等28名战争犯罪案的起诉书,起诉书上列举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这些犯罪事实以档案书刊315件、证人证词360件、被害人和被害人亲属的控诉书642件以及被告人的供词等大量材料作为证据。读完起诉书以后,法庭逐一审问了各被告人。被告人在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都当庭低头认罪。

  国家公证人首席检察员李甫山指出,经庭审调查,完全证实了本案被告人武部六藏等28人均属罪恶重大的战争犯罪分子。为了伸张正义,维护我国神圣不可侵犯的主权和世界和平,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以应有的惩罚。

  在审讯武部六藏时,他因病不能到庭,特别军事法庭委派审判员杨显之前往被告人住地进行讯问。同时前往的还有国家公诉人军法上校曹振辉,被告辩护律师关梦觉、赵敬文。武部六藏激动地说:“我没有想到中国政府居然还给我派遣了辩护律师为我辩护,像我这样的人不值得辩护的”,竟感动得痛哭起来。

  武部六藏在1940年7月到1945年8月任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长官。这个职务名义上是辅佐伪满洲国国务总理行使职权,实际总揽伪满洲国傀儡政府的一切行政权力,支配伪满洲国的整个政治、经济和文化事务。武部六藏任伪总务长官期间,策划并操纵伪满洲国傀儡政府制定和实行镇压东北人民的《治安维持法》、《思想矫正法》、《保安矫正法》和《时局告别刑法》等罪恶法令,镇压东北人民。在黑龙江、吉林和热河等地进行了多次“治安肃正”,疯狂地抓捕、屠杀和囚禁东北人民,并且在热河省大量驱逐和平居民,毁灭和平村镇,制造了许多无人区。仅1943年春季到秋季,在热河省就驱逐居民18万户,强迫集中在3000多个集中营式的“集团部落”内,并且对这些无辜居民任意加以蹂躏和杀害。

  古海忠之参与操纵伪满洲国傀儡政府,许多侵略政策和法令都是在他的参与策划之下制定的。他是武部六藏的主要帮凶。1935年10月到1945年8月,被告人古海忠之任伪国务院主计处处长、经济部次长、总务厅次长期间,参与策划、决定和推行掠夺我国东北人民物质财富、支援日本侵略战争的《第一次满洲产业开发五年计划》。1941年参与策划和推行《第二次满洲产业开发五年计划》和《战时紧急经济方策要纲》,加紧掠夺我国东北地区的煤、铁、铝、石油等战略物资,支持日本帝国主义扩大侵略战争。

  1956年7月2日,在沈阳特别军事法庭上,中国“末代皇帝”、“伪满洲国皇帝”溥仪详细地供述了被告人武部六藏和古海忠之操纵伪满洲国政府,统治和奴役我国东北人民的罪行。在押的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次长王贤伟和伪交通部大臣谷次亨、伪外交部大臣阮振铎、伪司法部大臣阎传绂、伪经济部大臣于静远等各部“大臣”到庭作证实。

  溥仪穿着一身深蓝色编号是“981”的囚服步入法庭。他说:“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大汉奸爱新觉罗·溥仪。今天我站在我们祖国庄严的法庭上,对日本帝国主义分子战犯武部六藏(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长官)、古海忠之,奉行侵略政策,操控伪满洲国政权,奴役东北人民的罪行作证。”面对溥仪的指证,古海忠之在法庭上四次垂头,两次流泪,供认伪满皇帝溥仪和“大臣”、“省长”出庭作证的证词“是事实”、“全部属实”、“完全真实”。他说:“我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起这个责任,要求迅速对我进行审判,处以死刑。”

  被告人古海忠之在陈述意见时说:“我深深地认识到我是一个公然违反国际法和人道原则、对中国人民犯下了重大罪行的战争犯罪分子,我真心地向中国人民谢罪。对于我这样一个令人难以容忍的犯罪分子,6年来,中国人民始终给我以人道主义待遇,同时给了我冷静地认识自己罪行的机会。由于这些,我才恢复了良心和理性。我知道了真正的人应该走的道路,我认为这是中国人民给我的,我不知道怎样来感激中国人民。”其他战犯也作了论罪陈述。

  法庭经过评议以后,在20日上午8时开庭宣判。特别军事法庭判处武部六藏徒刑20年,斋藤美夫徒刑20年,古海忠之徒刑18年,其他各战犯分别被判处12年至18年不等的徒刑。

  对于其他在押的日本战犯,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免予起诉、宽大处理,从1956年6月至8月间分3批全部释放回国。对于已经判刑的45名日本战犯,也都先后分别予以假释、减刑待遇。到1964年4月,在中国关押的日本战犯全部处理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太原对日本战犯的审判

  1956年6月10日至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太原开庭,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富永顺太郎和城野宏两案共9名日本战犯进行公开审判。特别军事法庭出庭人员包括审判长朱耀堂、审判员郝少安和军法上校张剑;国家公诉人首席检察员井助国、检察员军法大校黄泽湘、军法中校郭轩和张焕新;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律师冀贡泉、王克勤、崔玉华、何士英、黄文忠和梁振寰。到庭旁听的有省、市机关,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省、市政协各界代表人士等410余人。

  在法庭上,摆列着一沓沓经过长期侦讯所取得的大量、确凿的罪证—— 被害人或蒙难者家属的控诉书, 当地居民的证词, 日伪书报和档案的记载、战犯同僚和部下的检举以及本人的供词等证据材料, 还有鉴定书和部分物证, 数以万计,形成了一条条完备的证据链。凡起诉的罪行, 件件有案可查, 事事有证可依, 所提证据确凿,无懈可击, 从而保证了审判的非常顺利。

  6月10日8时30分,开庭审理富永顺太郎战争犯罪和间谍特务犯罪案。到庭的除法庭工作人员外,还有各机关、团体、学校的旁听者370余人。

  11日上午,富永顺太郎战争犯罪和间谍特务犯罪案结束事实调查,下午开始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表示认罪,15时30分进入评议阶段。在事实调查中,被告人供认了日本投降后,在北平与蒋介石特务组织“富永工作队”和“第二工作队”与亲自领导特务间谍活动的罪行。在证人蔡伯康等具体揭发罪行后,被告人都承认是事实,没有意见。对利用白俄富商富吉娜收集苏联情报64件和北京解放前烧毁文件档案等罪行亦供认不讳。

  被告人富永顺太郎在最后陈述意见时,比较深刻地认识了自己的严重罪恶,陈述了自己赎罪的决心。他说,我按时间是20多年,按地区是中国全境,按性质是令人憎恨的罪恶很大的特务活动,惨无人道的事实数不尽,使很多人失去双亲、丈夫、妻子,至今仍不能消除他们的悲哀。对我这样有严重罪恶的人犯,不但给予教育和优厚的待遇,而且还从上海等地请来了辩护人,为我辩护,我内心很感谢。辩护人指出我的犯罪根源与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战争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命令有关。这是事实,但当时的我,没命令也会去做,也会再三想办法请上级下命令,同时所下的命令要以两倍三倍的要求去完成。我的罪恶是没有辩护的余地的。

  富永顺太郎表示:“今天中国政府对我的审判,完全是实事求是,正大光明。不是我们过去对中国人民那样的严刑拷打,我对不起过去拷问过的人。但辩护人从对我一点一滴的有利方面为我辩护,真是梦想不到,内心感激不尽。所以经中国人民的教育,今天苏醒了良心的我,找不出对我轻处的理由。拿我几十个生命也补偿不了我的罪恶,判处死刑也是愉快接受的。我如果失掉生命,让我的儿子、孙子不要再踏上他父亲、祖父的道路。这是我的遗言,请转告他们。如允许我活下去,要将我的余生,坚决地向驱使我犯罪的日本帝国主义战斗,中国人民叫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以赎我罪恶的万分之一。”他说这些话的时候,几次哽咽、落泪。

  1956年6月19日上午宣布了对富永顺太郎的判决。审判长历述了被告人各项罪行之后,强调指出,被告人富永顺太郎在参加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战争期间,犯有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坚决执行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政策,对我国人民实施镇压、奴役、抓捕和酷刑残害的罪行;日本投降后,又犯有阴谋复活日本军国主义,继续潜伏我国,勾结汉奸、特务分子,破坏我国人民解放事业的罪行,应予严惩。但被告人在关押期间尚有一定程度的悔罪表现,故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富永顺太郎回到管教所后说:这个判决是严肃的,以事实为根据的、没有一点不合理的,也是使我变成新人的判决。从我的罪行来看,不论根据其中哪一条,都应该处死刑,但仅判了20年,心里实在感激。

  在旁听席旁听的各界人士认为,被告人的罪行是极其严重的,千刀万剐也赎不了他的罪。不过判他20年徒刑,向全世界宣扬我们的政策和人道主义,比杀了他的作用大多了。判20年不仅有力地惩治了战犯,并且对好战分子是一个严厉的打击,对争取世界持久和平,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1956年6月12日至20日,太原特别军事法庭开庭审理了城野宏、相乐圭二等8名战争犯罪案。在法庭上,8名罪犯表现得很守规矩。特别是城野宏看到证人中有以前山西伪政府的同僚后,更相信了我们国家的政策。城野宏说:“赵承绶是我进行‘残留’运动时的上级,可是因为他早向人民低头认罪,立了功,所以现在是山西省政治协商委员会的委员,今天又出庭作证。我也要下决心表示认罪。”

  下午调查相乐圭二的犯罪事实时,张富生、王明田、管海根3个证人,有力地控诉和证实了相乐圭二罪行。证人张富生控诉相乐圭二部下于1945年七月初二在定襄龙门村刺杀7名平民的事件。他被捕后身受几处重伤。说到这里,他脱了上衣,指着伤痕请审判长看,并放声大哭地问相乐圭二:“我犯了什么罪?你们为什么要杀我?” 相乐圭二低头哽咽。证人管海根证实了相乐圭二所属高桥挺进队于1945年8月12日在定襄官庄村杀死和平居民21人、重伤3人的罪行,并且一字一泪地提出他自己受到刺伤和目睹杀人的惨状。被刺得将死的人,痛得啃草,有的在地下乱爬,他母亲因他兄被刺死、他被刺受重伤,悲痛愤恨而死。证人王明田证明高桥挺进队在定襄县北兰台村于1945年7月31日杀死和平居民9人的残酷手段:先用地雷炸,然后用刀刺死。相乐圭二低头认罪说:“这些罪行,我应负全部责任,中国人民为维护自己的祖国而斗争,我们反把和平居民的妇女、儿童残杀了,要求政府依照人民的要求来对我严加惩办,以平民愤。”

  他痛哭着供认在小智村亲自杀死3岁婴儿,还供述他指挥的高桥挺进队在韩家沟村杀死7个人的罪行。

  调查永富博之的时候,证人党翠娥控诉:一次即烧死她的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两个侄女,丈夫气死时,手指被告人质问:“我们妇女、儿童犯了什么罪!留下我这60多岁的孤寡一人,你害得我好苦啊!”受害人泣不成声,全场很多人流泪。永富博之连跪四次叩头认罪,趴在地上大哭。被告人对起诉书上所列的罪行,供述“完全是事实,没有任何出入。”

  在对大野泰治调查时,首先讯问了他在哈尔滨亲自以毒打等残酷手段刑讯我受伤后被俘的抗日英雄赵一曼的罪行。检察员进一步追问了他发布通报以致赵一曼烈士被惨杀的情节。大野泰治承认说:“我不但应负刑讯的责任,还应负杀害的责任。”

  大野泰治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他杀害平民197人的罪行表示:“负主谋者的责任,请求法庭严厉地惩处。”笠实供认到壶关县三王头等村纵火熏死、刺死藏在窑洞中的10名和平居民,尤其是惨杀了5名什么也不知道的儿童时,哽咽、痛哭。

  在法庭上,公诉人概括地控诉了城野宏等8名战犯的滔天罪行,在历述各项罪行后,强调这些战犯不仅在日本侵华期间无恶不作,而且在日本投降之后,又积极地发动“复兴祖国,留在山西”的罪恶活动,积极参加阎锡山反革命军队,阴谋建立新的侵略基地,妄图复活日本帝国主义,并且直接参加了反革命战争。对这些犯有严重罪行的战犯,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的时候,都沉痛地忏悔了他们自己所犯下的严重罪行,感激中国人民自他们被捕以来所给予的人道待遇和耐心教育,一致表示接受中国人民正义的判决。所有被告人都激动地哭了;特别是神野久吉放声大哭六次,触动得旁座的被告人和9名在押的日籍证人都为自己的罪行而饮泣不止。大野泰治、笠实和神野久吉在陈述完毕时,向审判人员、公诉人、受害人及旁听群众环绕叩头谢罪。

  菊地修一在事实调查的整个过程中,始终表示低头认罪,一再表示:“在侵华战争期间,忠实地执行了杀光、烧光、抢光的‘三光’政策。”在供述杀人的残酷手段时,多次痛哭,如在偏关县东门外,用刀砍、枪刺等手段杀害和平居民30人,以及批准部下军医解剖16岁少年的罪行,被告人泣不成声。在问到在宁武县把我和平居民张金旺等11人一个一个刺杀后推到20多丈深的井里的罪行时,由受害人张金旺出庭作证。被害人在控诉时,指着自己头上和腿上的伤痕质问被告人。菊地修一当即痛哭,并且立即跪倒在被害人面前谢罪。

  菊地修一痛哭流涕地说:“我以苏醒的心宣誓,无论何时,再也不参加侵略战争,不干危害人民的事情。”

  6月20日下午,法庭宣布了对城野宏等8名战犯的判决。审判人员详述了城野宏等8名被告人的不同犯罪事实后,由审判长综合指出:各被告人犯有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的侵略我国的战争罪行;日本投降后,又组织前日本军人,参加阎锡山反革命军队,反对中国人民的解放战争和阴谋复活日本军国主义。本应严惩,但按照各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在关押期间均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城野宏18年,相乐圭二15年,菊地修一13年,永富博之13年,大野泰治13年,住冈义一11年,笠实11年,神野久吉8年。

  1956年6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指定工作团副团长、检察员井助国在山西机械厂大礼堂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56)检免字第一号决定书》,对40名战犯从宽处理,免予起诉、即行释放。会上,被免予起诉的日本战争罪犯有感于自己罪恶深重,却得到宽大处理,都失声痛哭表示忏悔。

  7月18日,又宣布第二批小羽根健治、小宫正香等32名战犯免予起诉的决定。在两批战犯宣布免诉释放后,为便于管理,太原战犯管理所在押的小林高安、小川恒夫等48名战犯移交抚顺战犯管理所集中关押,随后于8月21日宣布免予起诉,宽大释放。1956年开庭前已病死狱中的河本大作等7人,尸骨也运回日本。到1964年,被判处徒刑的战犯,或刑满释放或提前释放,所有在华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全部释放回了日本。

  结束语

  新中国成立后,1956年6、7月间被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太原审判的45名日本战犯几乎都对中国人民犯下严重的罪行,而且大多都有命案,其中不乏大肆屠戮无辜平民的血债累累者。

  审判期间,国家档案局以每天一人的方式公布45名日本战犯的侵华罪行自供。第一个公布供词的战犯是原日军第一一七师团中将师团长铃木启久,他供认:“只我个人记忆即杀害了5470名中国人民,烧毁和毁坏中国人民的房屋18229户,其实际数字很(可)能还多。”

  战犯鹈野晋太郎杀害33名和平居民和被俘人员。战犯相乐圭二供认在小智村亲自杀死3岁婴儿,还供述他指挥的高桥挺进队在韩家沟村杀死7个人的罪行;战犯菊地修一供认:“在侵华战争期间,忠实地执行了杀光、烧光、抢光的‘三光’政策。”承认自己在偏关县东门外,用刀砍、枪刺等手段杀害和平居民30人,以及批准部下军医解剖16岁少年的罪行;战犯大野泰治对他杀害平民197人的罪行表示:“负主谋者的责任,请求法庭严厉地惩处。”对在哈尔滨亲自以毒打等残酷手段刑讯我受伤后被俘的抗日女英雄赵一曼。在铁的证据面前,他供认说:“我不但应负刑讯的责任,还应负杀害的责任。”

  有资料显示,1950年7月,苏联移交给中国的969名日本战犯,“侵华期间,他们及属下共杀害中国平民和被俘人员85.7万余人,烧毁和破坏房屋7.8万处又4.4万余间,掠夺粮食3700多万吨、煤炭2.22亿吨、钢铁等金属3000多万吨。”

  有些战犯罪行深重,愿意接收死刑判决甚至要求对自己判处死刑,如富永顺太郎表示:“今天苏醒了良心的我,找不出对我轻处的理由。拿我几十个生命也补偿不了我的罪恶,判处死刑也会愉快接受的。”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后,他说:“从我的罪行来看,不论根据其中哪一条,都应该处死刑,但仅判了20年,心里实在感激。”面对末代皇帝溥仪的指证,战犯古海忠之在法庭上说:“我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起这个责任,要求迅速对我进行审判,处以死刑。”

  如果按照东京审判和南京审判的惩治标准,战犯们心里清楚,关押的1000多名战犯中,至少有近百人会被处以死刑,可能被判无期徒刑和长刑期的人数也要数百人之上。不过,根据当时中央“不杀少判”的精神,最高检察院经过反复斟酌缩减,最后敲定的起诉人数为45人。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宣告无条件投降后,盟军统帅部和中国等遭到日本侵略和与之交战的国家也先后成立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笔者根据资料数据计算了一下:美国占领区及巢鸭军事法庭判刑2678人,其中死刑501人,判处死刑率为18.7%;英国占领区军事法庭判刑818人,其中死刑240人,判处死刑率为29.3%;菲律宾军事法庭判刑197人,其中死刑80人,判处死刑率为40.6%;澳大利亚军事法庭判刑533人,处决120人,判处死刑率为22.5%;中国从“九一八事变”起就遭到日本的大规模侵略,日本侵略者在中国肆虐时间最长,对中国人民的欺凌、掠夺和残杀最重。日本投降后,中国国民政府从1945年12月至1947年12月共计审判日本战犯2435人,其中判处死刑149人,判处死刑率为6.1%;实际执行145人(4人在执行前病死或减刑),其余的判处无期或有期徒刑不等。

  上述被审判的战犯加起来共6661人,其中判处死刑1090人,判处死刑率平均为16.36% 。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的审判,不仅无一死刑,而且连一个无期徒刑都没判。大批战犯被宣布免予起诉,释放回国。判处有期徒刑的战犯后来也大都提前释放。到196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所有战犯全部释放回国。这样的审判结果,不仅出乎国内外各界人士和民众的意外,而且连那些被审判的战犯本人也没有想到这样宽大。

  这主要是日本投降和审判战犯的集中期已过10年之久,在和平的年代中,对这些历史案件似乎不宜再采用大批判处死刑的做法。所以, 中央制定了教育感化、宽大优待、“不杀少判”的政策,在实践中取得很好的效果,成功地改造了日本战犯,45名被审判的战犯全部认罪,服从法庭的判决,不仅无一不服,而且个个心悦诚服,感谢中国政府的人道主义对待和法庭的宽大处理。使他们认罪自新,为日后反对侵略战争和改善中日关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些战犯回国后,基于对中国政府宽大处理的感恩之心,他们成立了中国归还者联络会,积极开展日中友好、反战和平运动。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后,“中归联”多次派遣友好访华团,去抚顺、沈阳、太原,寻找管教过他们的“恩师”,感念中国政府对他们教育感化、宽大处理的再造之恩。

▲日本战争罪犯在沈阳特别军事法庭上向中国人民低头认罪。

▲受害人王华彬(左)在太原法庭上展露身上的刀痕,证明被告人永富博之(右)残杀无辜居民的罪行。

责任编辑:钟思宇 最后更新:2024-09-03 11: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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