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期文章作者李雪。本文使用了平台上的《申报》、《中央日报》等史料,本期推送得到了作者授权,我们表示感谢。为了表现对作者的尊重,我们未对正文及注脚进行任何改动。我们十分欢迎有更多的读者像本文作者一样使用抗战文献数据平台,进而写出文章,或者给我们公众号投稿。
因牛兰案“闻名”一时的牛兰夫妇[1]供职于国际联络局上海站——这是隶属于苏联共产国际在亚洲最大,也是最忙碌的一个联络站。其秘密活动包括“传递情报、文件、训令等材料以及经费,并从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护送工作人员”。[2]1931年日本侵略中国东北之前,牛兰在上海被捕。日本的侵略打破了可能的判决结果,中国政府有意同苏联政府“和谈”,牛兰夫妇也从“死刑”变成了“有期徒刑”。
抗战文献数据平台中的报纸,记录了这一切的变化。
1931年初夏,新加坡一位共产国际工作人员的被捕,无意使牛兰夫妇暴露。当时,英国警察在例行搜查中发现几处上海的地址,即四川路235号与南京路49号9字号房间。他们当即将这个信息给了“上海公共租界”巡捕房的警察,6月15日,牛兰夫妇相继被捕。
上海本地报纸立刻对事件进行报道,如《申报》翌日报称“公共租界捕房昨日逮捕西人男女各一,自称比籍,系属夫妇……两人实为本埠共产宣传领袖,曾在其家中搜出大宗宣传赤化印刷品,用中外数国文字撰成……”[3]随后,《申报》进行了跟踪报道,6月30日报称“昨晚始(将夫妇二人)解往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谕令分别押候改期再讯。”[4]
平台上《申报》的报道
此时,各地党部纷纷致书中央,要求“严惩”牛兰夫妇。据闻当孙夫人提出以蒋经国交换牛兰夫妇时,蒋介石也毫不犹豫以“余宁使经国不还,或任苏俄残杀,而决不愿以害国之罪犯以换亲子也。绝种亡国,乃数也。”拒绝之。翻看当时报纸,确有如《平汉特别党部电请中央依法严法牛兰》《各地党部为瑞领庇护牛兰纷请向瑞国严重交涉》《辽宁省党部电请中央严办赤匪牛兰并交涉撤换瑞领》等报道。[5]
日本侵略中国东北,竟然成了纷扰一时的“牛兰案”的转折——突然的侵略,对苏关系的缓和与“结盟”的需要,使得牛兰夫妇被判处无期徒刑。[6]
对牛兰夫妇当时被捕情形描述较为清晰的是《中央日报》在1932年的报道。当时以传讯证人的记录全文刊登,其中写道:
去年(1931年)6月15日上午8时,捕获牛兰是我去的,我们预先费了4天功夫去侦察。
问:是先去四川路235号吗。
答:是。
问:牛兰带到南京路49号9字号房间,你在场吗。
答:是我带去的。
又写“抓捕”其妻的片段:
问:汪得利曾来时你们怎么样问她的?
答:她开门进来时,看见我们就想退出去,我就抓住她的手臂,拽进来,我把她的钥匙和牛兰的13把钥匙一起,发现有一把与她的相同,我就问她为什么进来,她说走错了,请让我出去。我又问她认识牛兰吗,她说不认识。我问她国籍和住址,她拒绝答复,我问她钥匙从哪里来的,她说抢到的。我说你抢到一把钥匙,又找到可以用这把钥匙的门太奇怪了。我又问牛兰这个女人是不是到这里来的,他说不是,我就把壁柜找出的女衣给他看,我又盘问看门的潘阿大,他说牛兰就是住在这里的人。
同时还在他们的住处查找出“2本护照,至少4套房产,现金1100多美元,在其中一套房子中搜出的文件达66件,如《满洲红旗》杂志(中国共产党满洲委员会出版的党刊)《陈毅向中央报告红军情形》等”。[7]
平台上《中央日报》的报道
牛兰一案,当时媒体多有报道,其被关押在南京监狱后,除“中央社”记者“探视”并报道外,其它的报道还有《宋庆龄等到京探视牛兰》《民权同盟会设立各地分会继续营救牛兰》《欧洲学者营救牛兰》等大胆报道,也有《牛兰绝食》《牛兰不打针》《牛兰夫妇做牛郎织女每周会面半小时》这样的花边新闻,使世人时刻记得监狱中还有两位特殊的苏联特工。
[1]牛兰在上海工作的化名是Hilaire Noulens,他的夫人化名“汪德利曾”,两个人的真实姓名是YakovRudnik与Tatyana Moiseenko,是共产国际远东局下属的情报单位工作人员。早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学者李腾利用上海工部局警务处特别部的档案中有关“牛兰案”的卷宗写成了《牛兰事件》,他在文中认为牛兰被捕所造成的影响不亚于1927年北京苏联使馆事件。详见Frederick S (Litten), The Noulens Affair, The China Quarterly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June 1994,P492-512.中文版可参见经盛鸿:《牛兰案始末》,因其为“民国名案”故不赘述。
[2] [俄]维克托乌索夫着、赖铭传译:《20世纪30年代苏联情报机关在中国》,第24页。
[3]《西人男女共党》,上海《申报》,1931年6月17日,第17版。
[4]《两个外国共党》,上海《申报》,1931年6月30日,第15版。
[5]《各地党部为瑞领庇护牛兰纷请向瑞国严重交涉》,南京《中央周报》,1931年9月7日,第170期;《辽宁省党部电请中央严惩赤匪牛兰并交涉撤换瑞领》,《湖北省政府公报》,1931年9月,第158期;《党务:平汉特别党部电请中央依法严办牛兰》,《铁路月刊 平汉线》,1932年8月,第28期。
[6]《牛兰等危害民国案判决书全文——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由江苏高等法院颁下》,南京《中央周刊》,1931年9月26日,第225期。
[7]《牛兰案昨传讯证人》,《中央日报》,1932年8月16日,第2版。实际资产不止于此,这只是1931年6月初工部局逮捕牛兰时当场搜查到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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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振中 最后更新:2020-07-13 21: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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