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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良南京受审纪实
2022-05-09 10:01:04  来源:西安事变数据库 作者:鹿钟麟  点击:  复制链接

  一九三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张学良发动西安事变,扣留了蒋介石,提出“停止内战,一致抗日”的要求。蒋介石终于接受联共抗日、释放政治犯、担保内战不再发生等条件。同月二十五日,张学良陪送蒋介石飞返南京。

  蒋介石和张学良到达南京后,都对记者发表了谈话。蒋发表的谈话说:“……现在一切问题应候中央政府解决,余既为军队之最高统帅,对于西安事变,理应负责。此系由于余平时未能维持军队之纪律有以致之;私心至为耿耿……”张发表的谈话说:“今日仅愿与诸君见面,无可奉告。此来待罪,一切唯中央及委座之命是从。”

  当时可见,西安事变虽取得和平解决,但是从蒋、张所发表的谈话看来,其中还大有文章,耐人寻味。蒋介石刘张学良究竟怎样处置?一时便为全国人民甚至全世界人民所注视。

  当时国民党内部,对张学良的处置问题,显然存在两种意见:一派主要是属蒋嫡系的人们,认为张劫持“领袖”,罪大恶极,主张严加惩治。另一派主要是非蒋嫡系的人们,认为张既肯来京待罪,非无可宥,不妨从宽发落。这两部分人们的意见,从表现的方式上看,也有所不同:前者到处公开叫嚣,大有非此不可之势;后者多属私下议论,对外却都讳莫如深。此外还有一部分人,则模棱两可,严加惩治也罢,从宽发落也罢,好象都无可无不可。

  当然这些人们的意见,无足轻重,不足为凭,只有蒋介石的态度,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蒋介石对张学良是幕前一套,幕后一套,的确令人眼花缭乱。虽然幕前看到的都象是大仁大义,宽大为怀,可是幕后所干的却完全是另一回事。这固然直接与其为人有关,主要还另有原因,蒋介石对张学良的处置,实有其难言之隐。一方面,在他离开西安之前,宋子文和端纳曾得到他的首肯,保证张学良今后的安全。这项诺言,几为人所共知,情势所迫,难以出尔反尔,不能不装出大仁大义,宽大为怀的模样。一方面,因为西安事变,使他感到个人“威信”扫地,且受尽惊惶,吃尽苦头,对张学良怀恨很深,戒心很大,极思乘机给以报复。西安事变以来,对张学良的处置,一直就是被蒋介石的这种态度所决定。关于组织高等军法会审的一幕,看来好象尊重法律,煞有介事,揭穿来讲,无非是蒋介石所玩弄的一套把戏,而且这套把戏不久便大白于世了。

  蒋介石和张学良到达南京的当天,张即给蒋上了一封亲笔信,原信写道:“介公委座钧鉴:学良生性鲁莽粗野,而造成此次违犯纪律不敬事件之大罪。兹腼颜随节来京,是以至诚,愿领受钧座之责罪,处以应得之罪,振纪纲,警将来,凡有利于吾国者,学良万死不辞,乞钧座不必念及私情有所顾虑也。雪良不文,不能尽意,区区愚忱,俯乞鉴察!专肃敬叩钧安。”蒋旋即根据张的这封信抄同原件分呈国民党中央及国民政府,原呈写道:“谨呈者,此次西安事变,皆由中正率导无方,督察不周之过,业经呈请钧会(府)予免去本兼各职,并严加处分,以明责任,乞蒙钧察。查西北剿匪副司令张学良,代理总司令职务,而在所管辖区内,发生如此巨变,国法军纪,自难逭免,现该员已亲来都门,束身请罪,以中正为所直属上官,到京后即亲笔具书,自认违纪不敬之咎,愿领受应得之罪罚,中正伏以该员统军无状,尚知自认罪愆,足证我中央法纪之严明,故该员有尊重国法悔悟自投之表示,理合将演员来书录呈钧会(府)鉴核,应如何斟酌情事,依法办理,并特予宽大,以励自新之处,伏候钧裁。”

  十二月二十九日,国民党中央为处理西安事变有关事项,首先举行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由居正主席,即席表示欢迎蒋介石平安旋节的意思。蒋遂将西安事变的经过,作了简略的报告。然后就西安事变解决后应行结束事项,作出一系列的决定。最后提出蒋介石的,“为西安事变引咎自请处分,并请免去……本兼各职案”。结果通过了这样一篇充满阿谀逢迎的决议,说什么“蒋同志驰驱国事,督教三军,昕夕勘劬,不遑宁息,最近两度入陕,即以总理大仁大勇之精神,教化部属,统一军心,此次西安事变,事出非常,更能于蒙难期间,持浩然之正气,昭示伟大之人格,使倡乱者衷诚感动,悔悟自白,蒋同志对此次事变,毫无引咎可言。所请辞职,应予恳切慰留;自请处分一节,应毋庸议。”接着举行政治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仍由居正主席,讨论的主题就是“中央执行委员会移送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中正,呈为张学良亲来都门,束手待罪,应如何办理请裁夺案”,并未作何讨论,即作出决议:“交军事委员会依法办现”。当时,席间有不少人争相发言。异口同声地说:国家以法令纪纲为重,主犯既同来,应开军法审判,以治其罪。”于是,在决议之外,还作了一项内部决定:推李烈钧为审判长,组织高等军法会审,饬军事委员会遵办。使人很自然看出,这一系列的布置,显然是早就安排好了的;同时也极易看出,这完全是奉蒋介石的“意旨”行事。

  国民党中央散会后,军事委员会即呈请国民政府特任李烈钧为军事委员会高等军法会审的审判长,主持张学良案的审理,并令克日进行工作。接着军事委员会举行会议,由冯玉祥主席,宣布开会理由说:“西安事变,全国震惊,中央既命组织高等军法会审进行审理,审判长已经任命李烈钧委员担任,审判官二人的人选尚未决定,究应如何办理,请各位发表意见。”何应饮首先发言:“关于审判官人选,应当尊重审判长的意见。”与会人员一致表示同意。李烈钧在敦促之下,就与会人员中提名朱培德、鹿钟麟二人担任,并且说道:“朱系云南讲武堂高材生,鹿乃驱逐溥仪为张垣久共患难者,此二人烈钧知之有素,足堪胜任。且二人功在党国,又皆属陆军上将,尤为适当。”冯玉祥即席对李烈钧所提名的审判官人选发表意见,对提名朱培德首先表示赞成,对提名鹿钟麟则主张另推。而李烈钧坚持原议,并且说道;“此案重大,应使天下之人共见之,必须得北方之贤达参与审判,乃有价值。”经与会人员的一致支持,最后始得通过。冯玉祥所以作如此的表示固因鹿为其旧属出于谦逊,但这与当时他在西安事变过程中的处境也有关①,且窥出组织高等军法会审无非是蒋介石所玩弄的一套把戏而已,别人徒供利用。散会后,军事委员会又由该会军法处调出军法官陈恩普、邱毓桢及书记官袁祖宪、郭作民,参加高等军法会审工作。

  李烈钧受命后,即开始进行筹备。首约集朱培德及鹿钟麟,商讨了一切应行决定的事项;次召见陈恩普、邱毓桢、袁祖宪、郭作民,指示应行注意之点及所负的责任。此外,复邀前任最高法院院长徐元浩及法律专家学者二十余人,征询意见。其中徐元浩争先发言,说什么“委员长有伟大功勋于党国,全国人民,莫不景仰推戴,而张学良等在西安,非特不能护卫,竟敢威迫统帅,勿论其为正犯,抑为从犯,其为要犯无疑,斯事异常重大,应请审判长严予处置。”经过这样一来,别人都不便再持异议,纷纷随声附和,即告结束。

  李烈钧受命主持这次高等军法会审,不会不明白蒋介石要什么把戏。因此,他对朱培德保持一种非常慎重的态度,处处表示自己对这个任务的认真负责。他对鹿钟麟则不然,暗中一再露出没有信心,并且偷偷问过鹿:“瑞伯,这件事您看我们究竟应该怎样办才好?”鹿曾答:“问而不审是上策,审而不判是中策,问、审、判全承担下来是下策,我们应该力守上策,不得已适当地兼取中策,下策万不可为。”李一边点头,一边称是。

  在高等军法会审开庭的前一日,即十二月三十日,李烈钧为此特往谒蒋介石请示。据李述当时情况,蒋见李至,先开口问李:“审判长对这个案子如何办理!”李坦率提出他个人的意见,说道:“张学良在西安似叛逆行为,有谋害主帅意图,但能悛改,亲送委员长返京,愿委员长宽大为怀,赦而释之。”至此李又逼进一步,说道:“我国昔有两士,一为齐桓公,置射钩而使管仲相,二为寺人披请见,此二者是否可作本案参考?尚祈核示!”而蒋听后的态度很冷淡,未作任何表示。李见话不投机,不得要领,忙把话头转过来说:“国民政府既任烈钧出任审判长,一切当依军法办理。”蒋这时才说:“君慎重办理可也。”谈到这里,李便乘机辞出。

  自从李烈钧出任审判长主持高等军法会审的消息传出后,一时李家门庭若市,不少所谓党国要人前来访询对张学良案处理的意见。当时据李说,其中特别是宋子文、傅汝霖二人最为关心,一再流露出请求为张缓颊的意思。

  三十一日,高等军法会审假军事委员会军法处大法庭开庭。上午九时以前,李烈钧暨朱培德、鹿钟麟即陆续到达,军法官陈恩普、邱毓桢,书记官袁祖宪、郭作民早在此等候。李见参加会审的人员到齐,乃于休息室召开预备会,就军事委员会军法处预为拟妥的审问要点逐项交换意见,大体没有什么异议,只其中照例要问的几项,如姓名、年龄、籍贯、职业、住址等,鹿认为对该案说来似嫌过于形式,为照顾事实,且免得张难堪,提出可否省出不问,径代填上,李颇以为然,当即采纳。至十时整,李偕全体会审人员走进法庭,分别入席。坐定后,李命鹿先至候审室巡视。当时张学良由宋子文陪同已在该室听传,鹿和张相见,先与之握手,继说:“汉卿,今天开庭,有话尽管说!法庭内不许携带武器,如身边怀有武器,可放在外边。”张答:“是的,身边并无武器。”鹿接着说:“好,请稍待。”鹿即返庭复命,回入原席。李旋宣布开庭。张学良被带进法庭,含笑直趋案前,李以张为陆军上将,所犯又属未遂,特赐以座位,而张则始终鹄立,没有就座。开始只就西安事变经过事实进行问答,共计八项。之后,李问:“你何,以竟敢出此举动?”张答:“完全出自团结御侮抗日救国的要求。”李问:“你知道你的这种举动是为国法所不容吗?”张答:“我不知道犯了什么条款。”李给张看了陆海空军刑法,并给他提出所犯的“胁迫统帅”有关条款。然后,李问:“你胁迫统帅,是受人指使呢抑自己所为?”张答:“完全出于我个人所为,自作自当,我决非任何人所能指使的人。”进行至此,张忽谓:“现在我想问审判长一句话,可以吗?”李答称:“可以。”张谓:“民国二年,审判长曾在江西举兵申讨袁世凯,有无其事?”李称:“有。”张谓:“申讨袁世凯是否为了打倒专横独断呢?”李称;“正是。”张自负谓:“我在西安的所为,正是对中央的专政独裁,冀求有所谏正耳。“李叱责称:“胡说!委员长人格高尚,事业伟大,岂袁世凯所能望其项背?你不自省冒昧,演成西安事变,自寻末路,夫复谁尤?”朱培德及鹿钟麟见到双方渐趋僵持,又以李素患高血压症,遂请李宣布暂时退庭,陪李至休息室稍憩。顷刻之后,继续开庭,李正颇厉色地告张;“你在西安所为的根本目的究竟何在?是否有颠覆政府的意图?应该据实招供,否则,将会对你不利……”至此鹿打断李的话,插言道:“汉卿,审判长待人宽厚,你非不知,切勿失去这个良好的机会!”张称:“是,是。”李接着告张:“委员长勋业彪炳,待人宽厚,你何以会出此大不韪的举动?快快说来!”张直言不讳地说:“我在西安发动事变,确有颠覆政府的意图,②而恨本目的仍无非要求委员长团结御侮抗日救国。”李追问:“既然如此,又为何亲送委员长返京?”张接着说:“我在事变中,看到委员长的日记,从日记中看出委员长被国民党内的顽固派及恐日病等分子所包围,其本人还不是没有团结御侮抗日救国的想法,且委员长又答应了我所提的停止内战一致抗日的要求,团结御侮抗日救国的目的既达,个人得失,在所不计,特随节来京待罪,请给以应得的处分!”进行至此,遂宣告结案。书记官将记录呈李,李阅后对张说;“今天你所招供的话,都记录上来了。现在给你看一下,其中如有错误之处,可提出更正,如无错误,即签字缴回。”李把记录递给张,张看完对李说:“没有错误的地方,无须更正。”张签字后缴回。李将记录签署并交由全体会审人员传阅,分别签署后,便送请蒋介石核示。计算时间,恐尚未寓目,蒋即把军事委员会军法处根据此授意预为拟好的判决书发下,命令宣布判决。

  宣布判决后,即由军事委员会军法处将判决书连同早就备好了的呈文,以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中正名义报请国民政府核示。翌日(元旦),国民政府以第一号指令照准。

  高等军法会审退庭后,李烈钧以张学良在法庭上,神色自若,直言不讳,侃侃而淡,私下曾向人称道:“不愧为张作霖之子。”

  当高等军法会审对张学良案按蒋介石交下的判决书“照本宣科”宣布判决后,紧接着蒋介石又迫不急待地罗列了一大篇理由,呈请国民政府,为张学良请求特赦,原呈这样写道:“呈为呈请事,窃以西安事变,西北剿匪副司令张学良,惑于人言,轻于国纪,躬蹈妄行,事后感凛德威,顿萌悔悟,亲诣国门,上书待罪,业蒙钧府饬交军事委员会依照陆海空军刑法酌情审断,处以十年有期徒刑,大法所绳,情罪自当,从轻减处,已见宽法。中正负疚在假,本不敢有所陈渎,惟念论事当究其所极,执法不害于施仁,国家设刑典所以儆凶顽,立赦条所以待悛悔。此次该员中于荧惑,大触刑章,变汛传播,举国骇愤,若其遂过怙改,竟复逆施冥行,在国家固不难制裁,然元气必更以耗竭,尚幸迷途迅复,悔祸及时,观此亲向中正涕泣自白,知良知激发,尚以国家为重,因一念转移之故,捩全局祸福之机,酌理原情,似宜上邀宽赦。当今国家多艰,扶危定倾,需材孔亟,该员年力富强,久经行阵,经此大错,宜生彻悟,倘复加以衔勒,犹冀能有补益,似又未可遽令废弃,不为开迁善向上之路。昔我总经理惩乱嫉恶,投法必严,而宥过施仁,涵容益大。中央矜恤有辜,当更使天下感动。为此不避罪嫌,贡此愚谬,敬恳钧府俯念该员勇于改悔,并恪遵国法,自投请罪各情形,依据约法,更沛仁施,将该员应得罪刑,予以特赦,并责令戴罪图功,努力自赎,藉瞻后效,而要示逾格之宽仁。是否可行,理合备文呈请,仰祈鉴核施行。”

  蒋介石为张学良请求特赦的呈文,于高等军法会审宣布判决后两小时,即当日下午二时送达国民政府。翌日(一日)上午,国民政府主席林森便发交司法院核议。司法院顾不得新年休假,马上做了一番“虚应故事”的核议,当然不会持何异议,当日即以“尚属可行”呈复国民政府。新年休假期满,四日上午,林森召开国民政府委员会,出席的有:王伯群、邓家彦、马超俊、李文范、经亨颐、陈立夫、叶楚伧、宋子文、李烈钧、张继、冯玉样及王正廷等。列席的有:居正、戴传贤、魏怀、吕超及陈其采等。由林森将蒋介石为张学良请求特赦的呈文连同司法院的核议,提出做了说明,旋付表决,一致通过准子特赦,并于当日下午由国民政府发布命令:“张学良处十年有期徒刑,本刑特予赦免。仍交军事委员会严加管束。此令。”

  从此,张学良虽被特赦,而蒋介石却以“严加管束”为名,把张无限期地拘禁起来,剥夺了自由。所谓高等军法会审只不过是蒋介石所玩弄的一套把戏,立法毁法,在其一人。

  ① 西安事变发生后,南京方面蒋的嫡系一直认为冯玉祥与张学良之间必有关系,冯处境恶劣。当何应钦凋兵谴将要大举围攻和轰炸西安的时候,冯王祥曾向宋美龄痛陈利害,促宋出来反对何的主张,致使何的阴谋无由实现,因此何对冯的怨恨尤深。——作者

  ② 当时李问张答,均为“颠覆政府”;而外间见到的记载却都为“改组政府”。——作者

  西安事变亲历记/吴福章编.—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6.12

责任编辑:钟思宇 最后更新:2022-05-09 10: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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