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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集 对日军南京大屠杀案罪行的调查与证词、判决书 (六)南京大屠杀主犯之一谷寿夫判决书
2020-03-05 17:39:07  来源:南京市档案馆   点击:  复制链接

(1947年3月10日)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谷寿夫是南京大屠杀主犯之一。1937年12月,时任日军第六师团中将师团长的谷寿夫率部攻占南京,与其他入城日军开始了南京大屠杀。日本投降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将其列为乙级战犯。1946年8月谷寿夫从东京巢鸭监狱被引渡南京。1947年2月6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谷寿夫进行公审。3月10日下午,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战犯谷寿夫作最后审判。审判长石美瑜律师宣布审判谷寿夫的判决书。其中说:“在谷寿夫部队驻南京之期间内,计于中华门外花神庙、宝塔桥、石观音、下关草鞋山等处,我被俘军民遭日军用机枪集体射杀并焚尸灭迹者,有单耀亭等19万余人。此外零星屠杀,其尸体经慈善机关收埋者15万余具。被害总数达30万人以上。尸横遍地,惨绝人寰。其残酷之情形,尤非笔楮所忍形容。” “会攻南京之日军各将领,共同纵兵,分头实施屠杀、强奸、抢劫、破坏财产之事实,已属众证确凿,无可掩饰。” “被告与各会攻将领,率部陷我首都后,共同纵兵肆虐,遭戳者达数十万众。更以剖腹、枭首、轮奸、活焚之残酷行为,加诸徒手民众迂夫无辜妇孺。穷凶极恶,无与伦比。”

  法庭当庭判处谷寿夫以极刑。4月26日,谷寿夫被执行枪决。

  谷寿夫判决书现藏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责任编辑:智轩 最后更新:2023-01-30 08: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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