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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杀之铁证》第六章 谷寿夫罪有应得
2014-03-28 15:55:17  来源:  点击:  复制链接

  1947年4月26日,南京大屠杀案的主犯谷寿夫被押赴雨花台刑场,执行死刑。 

  谷寿夫系日本军国主义中凶猛、骠悍之军人,武士道精神贯穿于他的整个军人生涯。早在日俄战争期间,他便在中国领土上作战,凶恶残忍,“战功”卓著,一举扬名。抗日战争爆发后,积极主张武力灭亡中国,于8月间率领第6师团来华,是最早参加侵华战争的将领之一。他指挥部下进攻永定河、保定、石家庄等地时犯有抢劫罪。为了实现日本军部“三个月灭亡中国”的野心,谷寿夫又率部从海上南下,于11月5日在杭州湾登陆,野心勃勃,狂妄地向昆山方向大举进攻,企图截断我军撤往南京的后路,置我上海守军于死地,全部就地将他们消灭在上海。此着变成泡影后,他又积极转向太湖南岸,并用他“下克上”的精神突破“限制线”,用以表明他从速灭亡中国的决心,经湖州、广德,他率领日军直向南京扑来。在参与会攻南京作战中无比凶恶,先后攻陷我秣陵关、雨花台等阵地,于12月12日下午,首先攻占中华门之西一段城墙,是突破我城防最后一道防线的罪魁祸首。第6师团在谷寿夫指挥、纵容下于12月13日从中华门侵入南京城里,率先揭开了南京大屠杀的序幕,不放过一个中国活人。与此同时,谷寿夫指挥第6师团沿城向西窜犯,攻陷水西门外、汉中门外、上新河、江东门等广阔地域,并在下关和佐佐木到一指挥的第30旅团会合后,积极参与沿江大屠杀,犯下了血腥的暴行。南京大屠杀暴行被外国记者、外侨向有关国家披露出来后,迫于有关政府的交涉和舆论的压力,日本军部于12月21日决定将第6师团调离南京去芜湖,后该师团相继参加攻陷皖南、赣北、湖北、湖南等地的侵略行动。

  我们在《铁证如山》中已经看到被第6师团所惨杀的例证之一、之二、之九、之十二及长生寺的19名和尚;此外,上新河、棉花堤等地被该师团屠杀达28730多人。此外不再重叙,仅再补充以下两点:

  第一,刘修荣证实说:日本兵在江东门杀人很多。1937年12月15日,我看见日本兵在国民党军俘虏集中的陆军监狱(就在我家附近)到大士茶亭之间,约二里长的距离内,用刺刀捅、机枪扫射,整整屠杀了一天,尸体接连尸体,只有少数人死里逃生。我看见曾被日本飞机炸断了的江东门旧桥,已被日本兵用中国人的尸体堆接起来,上面铺上木板,供日本兵当“桥”行走。后来天气暖和,雪化了的时候,江东门一带血水遍地,令人寒心。

  第二,龚玉昆证实说:侵华日军入南京时我才17岁,在三汊河扬子面粉厂(现有恒面粉厂)看大门,亲眼看到日本兵屠杀中国同胞的暴行。从三汊河到水西门,遍地都是尸体。单这一段万人坑就有5个:老虎门附近一个,水西门附近一个,汉中门黄土山下一个,三汊河高枝村对面一个,大同面粉厂(现在的鸡鸭毛加工厂)后山仓库外一个。这5个万人坑当时都被尸体填满了。12月16日,我还亲眼看见日本兵在三汊河抓到早已丢弃武器的中国兵一百多人,强令他们排成“一”字形队形,被日本兵用刺刀一个一个地捅死,真是惨不忍睹。

  谷寿夫在南京大屠杀中纵兵屠杀我国平民、强奸妇女、抢劫、焚烧、破坏等罪恶累累,不用枚举,本节附该罪犯的判决书供读者查阅,以资对该罪犯进一步批判。

  附录一

  战犯谷寿夫判决书正本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

  三十六年度审字第一号

  公诉人:本庭检察官

  被告:谷寿夫,男,年66岁,日本人,住东京都中野区富士见町53号,日本陆军中将师团长。

  指定辩护人:梅祖芳律师,张仁德律师。

  右被告因战犯案件,经本庭检察官起诉,本庭判决如左:

  主文

  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

  事实

  谷寿夫系日本军阀中骠悍善战之将领,远在日俄战役,即已从军,并著战绩。自民国26年中日战起,先转战于河北永定河及保定石家庄等处。同年11月底,我京沪沿线事频告失利,转移阵地,扼守南京。

  日本军阀以我首都为抗战中心,遂纠集其精锐而凶残之第六师团谷寿夫部队,第十六师团中岛部队,第十八师团牛岛部队,第一一四师团末松部队等,在松井石根大将指挥下,合力会攻,并以遭遇我军坚强抵抗,忿愤之余,乃于陷城后,作有计划之屠杀,以示报复。由谷寿夫所率之第六师团任前锋,于26年12月12日(农历11月10日)傍晚,攻陷华门,先头部队用绳梯攀垣而入,即开始屠杀。翌晨复率大军进城,与中岛、牛岛、末松部队,分窜京市各区,展开大规模屠杀,继以焚烧奸掠。查屠杀最惨厉之时期,厥为12月12日至同月21日,亦即在谷寿夫部队驻京之期间内。计于中华门外花神庙、宝塔桥、石观音、下关、草鞋峡等处,我被俘军民遭日军用枪集体射杀并焚尸灭迹者,有单耀亭等19万余人。此外零星屠杀,其尸体经慈善机关收埋者15万余具。被害总数达30万人以上。尸横遍地,惨绝人寰。其残酷之情状,万非笔楮所忍形容。如12月15日下午一时,我军警2千余名,为日军俘获遭活焚。同月16日下午6时,集华侨招待所之难民5千余人,被日军押往中山码头,用机枪射杀后,弃尸江中,仅白增荣、梁延芳二人,中弹受伤,投身波中,与漂尸同流,得以幸免。

  同月18日夜间,复将我被囚幕府山之军民57418人,以铅丝扎捆,驱集下关草鞋峡,亦用机枪射杀,其倒卧血泊中尚能挣扎者,均遭乱刀戳毙,并将全部尸骸,浇以煤油焚化。

  又如12月12日,乡妇王徐氏,在中华门外下码头,遭日军枭首焚尸。

  同月13日,乡民魏小山,因谷寿夫部队在中华门堆草巷纵火,驰往施救,致被砍死。同日,僧隆敬、隆慧,及尼真行、灯高、灯元等,亦于中华门外庙庵内,悉遭屠戮。

  14日,市民姚加隆携眷避难于中华门斩龙桥,又遭日军将其妻奸杀,8岁幼儿、3岁幼女,因在旁哀泣,被用刀尖挑入火中,活焚而毙。

  同月13日至17日,时值严寒,驻中华门外日军,勒令乡民30余人,入水捞鱼,从则冻毙,违亦遭戳。并将一老叟,绑悬树梢,以枪瞄准,作打靶练习,终至命中,断绳跌毙。

  同月19日,乡女谢善真,年逾六旬,被日军在中华门外东岳庙用刀刺杀,并用竹竿插入其阴户,实属惨无人道。

  计自12日至同月21日,我首都无辜军民,被日军残杀而案可查者,达886起。(见附件甲1至28号,乙21至858号)其后中华门一带被害者,除以上列举外,尚有王福和、柯人才、卓吕同、沈有功。刘广松、曹文党、余必福、陈肖氏等378案。(详见附件9、13、1819、20、24、26、28号,乙至370号)日军陷城后,更四出强奸,一逞淫欲。据外侨所组织国际委员会统计,在26年12月16日、17两日,我妇女遭日军蹂躏者,已越千人。且方式之离奇惨虐,实史乘所未前闻,如12月13日,民妇陶汤氏,在中华门东仁厚里5号,被日军轮奸后,剖腹焚尸。怀胎九月之孕妇肖余氏,16岁少女黄桂英、陈二姑娘,及63岁之乡妇,亦同在中华门地区,惨遭奸污。乡女丁小姑娘,在中华门草堆巷,经日军13人轮奸后,因不胜狂虐,厉声呼救,当被刀刺小腹致死。

  同月13日至17日间,日军在中华门外,于轮奸少女后复迫令过路僧侣续与行,因遭日军强奸,羞愤投江自尽。凡我留京妇女,莫不岌岌自危。乃相兽欲,每乘黑夜,越垣入内不择老幼,摸索强奸,虽经外侨以国际团体名义,迭向日军当局严重抗议,而日将谷寿夫等均置若罔闻,任使部属肆虐如故。再日军锋镝所至,焚烧与屠杀常同时并施,我首都为其实行恐怖政策之对象,故焚烧之惨烈,亦无伦比。陷城之初,沿中华门迄下关江边,遍处大火,烈焰烛天,半城几成灰烬。我公私财产之损失殆不可以数字计。中华门循相里房屋数幢,均遭烧毁,庐舍成墟,栖息无所。中华门、钓鱼巷、湖北路、长光路、双闸镇各处居民,曾有年、常许氏、冯兆英等房屋数百幢,亦俱焚烧,荡然无存。

  至12月20日,复从事全城有计划之纵火暴行,市中心区之太平路,火焰遍布,至夜未熄,且所有消防设备,悉遭劫掠,市民有敢营救者,尽杀无赦。日军更贪婪成性,举凡粮食、牲畜、器皿、古玩、莫不劫之。石坝街50号,抢掠国医石筱轩名贵书籍4大箱,字画古玩2千余件,木器4百件,衣服30余箱。又在集庆路,铁管巷等处,掠劫民间牲畜、粮食、钱财,不可胜计。即国际红十字会病院内,护士财物,病人被褥,难民食粮,亦遭洗劫一空。美大使馆职员陶格拉斯晋饮(DouglasJcnkinc)、美籍女教士格蕾斯苞尔(MissGraccbavcr)、德人乌拉比,巴赤德。波濮罗。蒸姆生(RabeBarcharatPokloJcimssen)等住宅,并经先后搜劫,损失綦重。种种暴行,更仆难数。日本投降后,谷寿夫在东京被捕,经我驻日代表团解送来京,由本庭检察官侦查起诉。

  理由

  查本案被告谷寿夫,于民国26年,由日本率军来华,参予侵略战争,与中岛、牛岛、末松各部队,会攻南京,因遭我军坚强抵抗,血战4昼夜,始于是年12月12日傍晚,由中华门用绳梯攀垣而入,翌晨率大队进城,留驻一旬,于同月21日,移师进攻芜湖各情,已据供认不讳。(见侦卷66页,审判卷7宗16页,23页)至其陷城后,与各会攻部队,分窜京市各区,展开大规模屠杀,计我被俘军民,在中华门花神庙、石观音、小心桥、扫帚巷、正觉寺、方家山,宝塔桥、下关草鞋峡等处,惨遭集体杀戮及焚尸迹者,达19万人以上,在中华门下码头、东岳庙、堆草巷、斩龙桥等处,被零星杀戮,尸骸经慈善团本掩埋者,达15万人以上,被害总数共30余万人。

  此项事实,匪特以据身历其境之证人殷有余、梁迁芳、白增荣、单张氏、鲁苏、殷南冈、芮芳缘、毕正清、张玉发、柯荣福、潘大贵、毛吴氏、郭岐、范实甫、姚加隆、万刘氏、徐承铸、僧隆海、莲华、尼慧定等1250余人,及当时主持掩埋尸体之许传音、周一渔、刘德才、盛世征等,具结证明,(详见附件甲1至28号,附件乙1至858号,京这9至12号,各证,暨本庭侦查及审判笔录)且有红十字会掩埋尸体43071具,崇善堂收埋尸体112266具之统计表,及伪南京督办高冠吾为丛葬于灵谷寺无主孤魂3千余具所立之碑文为凭。(见京字3号、16号、17号各证)复经本庭按丛葬地点,在中华门外雨花台,万人坑等地,发掘坟冢5处,起出被害人尸骸头颅数千具,由法医潘英才,检验宋士豪等,填具鉴定书在卷可稽。(见本庭勘验笔录,及京字14号证)并有当时日军为炫耀武功,自行拍摄之屠杀照片15帧,及实地摄制之屠杀电影,经我军于胜利后扣获,可资印证,(见京字1号、2号、15号各证)至陷城后,日军各部队分窜各区,奸淫肆虐,如乡妇陶汤氏被奸后剖腹焚尸,丁小姑娘遭轮奸后刺死,即妊妇老妪亦同遭奸污,又放火烧毁民房,掠劫财物,以及闻人安全区内强奸妇女,劫取外人财产等情,亦据各生存之被害人及目睹之证人肖余氏、陈地姑娘、柯荣福、方鹤年、张孙氏、范实甫、张万氏、周一渔、何庆森、夏鸿贵,毕张氏、倪春富、曾有年、常许氏、冯兆英、石筱轩、徐兆彬等百余人,分别结主是实核与国际委员会所组南京安全区内档案列举之日军暴行,及外籍记者田伯烈(H。JTimpcriey)所著《日军暴行纪实》,史迈士(Cewis。C。Smythe)作《南京战祸写真》,暨当时参加南京战役之我军营长郭岐所编《陷都血泪录》,胪载各节,悉相吻合。《说见附件丙、丁、戊、已及京字9至12号各证》暨本庭侦查及审判笔录又经当时留京之美籍教授贝德士(M。S。Bates)史迈士(Cewis。C。Smythe)本于目击实情,至定宣誓并具结证明无异。是会攻南京之日军各将领,共同纵兵,分头实施屠杀、强奸、抢劫、破坏财产之事实,已众证确凿,无可掩饰,虽据辩称:

  (一)被告部队入城后,系驻扎中华门,于12月21日全部开赴芜湖,当时中华门一带,正值激战,居民迁徒一空,并无屠杀对象,且被害人均未能指出日军番号,故屠杀事件,应由中岛、末松,及其他部队负责,即罪行调查表亦多载有“中岛”字样,可见与被告无涉。

  (二)被告所属部队,军纪严肃,可保证未曾杀害一人,除已经证人小笠原清到庭证明外,应请传讯被告所属之参谋长下野一霍、旅团长坂德太郎、柳川参谋长田边盛武、高级参谋藤本铁熊等,即可明了。

  (三)本案证据全系伪证,不足为论罪根据等语,以为免责之辩解。但兹于第一点,按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之人,在合同意范围之内,各自分提犯罪行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为,以达其犯罪之目的者,即应对于全部所发生这结果,共同负责。

  (参照最高法庭28年上字第3110号,26年渝上字第1744号各判例)被告既系会攻南京之高级将领,因遭守军猛烈抵抗,(见审判巷7宗16页)乃于陷城后,会合中岛、牛岛、末松等部队,分窜各区,实施大屠杀,达30余万人之众,已与监督不严之偶发事件,显有不同。况经当时驻京外侨,以国际团体名义,于26年12月14日至21日,即在被告部队驻京之期间内,前后12次,分向日军当局及日本大使馆,提出严重抗议,并在照会内,附录日军烧、杀、淫、掠暴行,计113案,促请日军注意管束部署,防止暴行扩大,(见南京安全区档案原文1至49页,及附件已京字10、11号各证)而被告各将领,又均置若无睹,纵兵肆虐如故,且反将此种惨烈屠城情状,摄成电影及照片,藉以表彰战绩。其系与各会攻将领,基于合同意思,共同纵兵,分头窜扰,而作有计划之大规模屠杀及焚烧奸淫,至为明显。纵令被告部队,仅在旬日间,分担京市一隅之屠杀等暴行,然既与各会攻将领,本于联络之犯意,互相利用,以其报复之目的,依照上开说明,即应就全部所发生之结果与松井、中岛、牛岛、末松、柳川各将领,共同负责,奚容罪行调查表载有“中岛”字样,以及被害人未能指出日军番号词为藉口希图诿卸。查市各区,屠杀奸淫等事件,泰半系发生于被告部队驻京这期间内,(即12月12日至同月21日)即在被告自承为其防区之中华门一带而烧、杀、淫、掠居民有案可稽者,已达459起,(详见附件甲9、13、18、19、20、24、26、28号,乙1到370号,丙1至21号,丁1至57号,戊1至3号各证,既本庭侦查审判笔录)其中被害人家属及证人,且多能切实指明被告部队之罪行,如据范文卿之子范实甫供称:“谷寿夫部下杀人、放火、强奸,无所不为,最残忍的要算是谷寿夫部队,杀人最多的约10几万人,我家对门丁道台的孙女被谷寿夫部下13个人强奸,这小姑娘因受不了,惨叫,被日军一刀刺进小腹而死。我还看见邻人魏小山,因谷寿夫部队放火,他去救火,被日军一刀砍死。”丁长荣供称:“我儿子丁连宝,被谷部(指被告)士兵用枪打,又戮一刀死了,当时一共打死七个人。又在中华门赛虹桥,见两个妇人被日兵强奸后,用刺刀从阴部刺进腹部,至腹破肠流而死。”徐承铸供称:“我胞兄徐承耀,被谷寿夫部队拉夫,经母亲哀求,不肯释放,当被拉到雨花台下打死。”又据证人欧阳都麟供称:“日军谷寿夫部队攻陷南京,由中华门首先进城,先行屠杀,就此两天内(12、13两日)中华门内外,遍地尸首,惨不忍睹,有的用刺刀刺孕妇腹部,至腹破胎坠而死,有的用刺刀从妇女阴户刺入,刀尖透过臀部致死,亦有80岁老妇,被强奸致死。”证人张如鸿称:“日军于26年农历11月初十晚进城,杀人放火奸淫最厉害的是谷寿夫部队。”各等语见本庭审判卷1宗30页;3宗35页、39页、43页;7宗60页、61页尤足见被告部队分担实施暴行之事实,昭然若揭,尚何有狡赖之余地。关于第二点,查被告部队,远在保定石家庄一带作战,即曾抢劫居民陈嗣哲所有之衣服古玩28箱及红木家具等物多件,又在浙江德清县境,惨杀平民卜顺金、卜玉山等人(见京字18号,20号各证)是其军纪之败坏,已可概见。迨会攻南京陷城后,更暴行累累,凶残无匹,乃反谓军纪严肃未曾杀害一人,显属遁词,至证人小笠原清,于被告部队会攻南京之时,尚在日本求学,徒以臆测之词,漫谓被告部队在南京并无暴行,自属无可采信。又查被告所属之参谋长下野一霍、旅团长坂井德太郎,及柳川参谋长田边盛武,高级参谋藤本铁熊等,均系参与会攻南京之高级军官及参谋和长官。对于实施有计划之南京大屠杀事件,本有共犯嫌,纵使该嫌疑犯等到庭为被告预期之陈述,亦不外瞻徇袒庇,自难据为被告有利之判决。兹被告犹斤斤请传该嫌疑犯等到庭作证,无非藉端希图延宕。关于第三点,查本案证人千余人,均系身历其境,将当时目击日军暴行痛陈如绘。被害人尸骸头颅数千具,并经本庭在丛葬地点掘出。灵谷寺无主孤魂三千余具之墓碑,至今犹存。郭岐所编《陷都血泪录》,远在民国27年即在西安写成,并于同年8月披露于西京平报(见京字12号证第1页)。国际委员会所组南京安全区,外籍记者田伯烈所著《日军暴行纪实》,及美籍教授史迈士所作《南京战祸写真》,皆为当时未曾参加作战之英、德、美、德人士,本其目睹情形,所作之日军暴行实录。日军以杀人为竞赛娱乐,且系在被告本国《东京日日新闻》登载。(见京字10号证第284至285页)屠杀照片及屠城电影,具为当时日军所摄制,借以夸耀武功,均系被告及会攻南京各将领共同实施暴行之铁证。被告竟以空言抹煞,妄指为伪造,可谓毫无理由。

  综上各点抗辩,均属狡展图卸,殊无可采。查被告在作战期间,以凶残手段,纵其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肆施强奸,破坏财产等暴行一系违反海牙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其间有方法结果关系,应从一重处断。又其接连肆虐行为,系基于概括之犯意,应依连续犯之例论处。按被告与各会攻将领,率部陷我首都后,共同纵兵肆虐,遭戮者达数十万众,更以剖腹、枭首、轮奸、活焚之残酷行为,加诸徒手民众与无辜妇孺,穷凶极恶,无与伦比,不仅为人类文明之重大污点,即揆其心术之险恶,手段之毒辣,贻害之惨烈,亦属无可矜全,应予科处极刑,以昭炯戒。

  据上结论,应依刑事诉讼第291条前段,海牙陆战规例第4条第2项,第3条第3款,第28条、第46条、第47条,战时俘虏待遇公约第2条,第3条,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1条,第2条第2,第11条,刑法第28条,第55条,第56条前段,第57条,判决如主文。(《档案》第603至612页)

  以下从略

  附件二

  国防部审判战凶军事法庭判处

  战犯谷寿夫死刑的布告

  (1947年4月26日)

  查战犯谷寿夫于作战期间,在南京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罪证确凿,业经本庭于本年三月十日依照海牙陆战规例第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七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战时俘虏待遇公约第二条,第三条。战争罪犯审判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四款、第二十七款,第十一条,判处死刑。并呈报总参谋长,转奉民国政府主席蒋本年四月二十五日防吕甚字第八三七五号卯有——代电核准执行,各在案。遵于本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时由本庭检察官将该犯谷寿夫一名提案,验明正身,押赴雨花台刑场,依法执行死刑,除呈报外,合函布告周知。此布。

  计开:

  战犯谷寿夫一名,男,六十六岁,日本人,住东京中野区富士见町五十三号,日本陆军中将,师团长。(《档案》第613至614页)

  以下从略。

  从《判决书》和《布告》中不难看出,谷寿夫在会攻南京过程中凶猛无比,是日本军中武士道精神的体现者。他促令部下率先破城防,同时因会攻作战遭我军坚强抵抗,遂起报复之心,于陷城后有计划地纵兵烧、杀、奸、掠,杀人如麻,罪恶累累,对他处以死刑是罪有应得。

  但是,我们又不难看出,谷寿夫虽然枪毙在雨花台,但不能把他看作一死了之。一是谷寿夫的罪帐未能算清。据查,日俄战争期间,日军攻陷旅顺、大连时屠杀奸掠,无所不为,我同胞2万多人惨遭日军杀害。当时谷寿夫是基层指挥官,是命令的执行者,进攻凶猛,且“战功”卓著,不可能没有屠杀一个平民百姓。本书前面例举了日本第十军在杭州湾登陆后的暴行,仅点出第6师团屠杀平民2人,似有应付之意。此外,第6师团离开南京后,参与攻陷皖南、赣北、湖北、湖南诸多大大小小战役,必有屠杀以致施放毒气等罪行。而此刻国防部忙于内战,轻外重内,未能对谷犯的罪行全面调查,不能不是一个明显的缺陷。二是我们对松井石根和谷寿夫的罪行批判显然不够。后来日本社会上不断地出现逆流,否认南京大屠杀历史事实,为战犯松井石根鸣冤叫屈。一方面我们未能动员更多的人予以有力的回击;另一方面联合日本社会上民主人士和学者,汇成合力,对田中正明之流进行批判,声张正义,使日本的青年一代知道军国主义的罪恶以及给日本人民带来的灾难,由此奠定中日人民世代友好的基础。

责任编辑:admin 最后更新:2014-03-28 15: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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