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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上的“红色律师”》系列报道之一 沈钧儒:“民主人士左派的旗帜”律师
2024-07-08 14:44:14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1年第30期 文/ 童洪锡  点击:  复制链接

  【编者按】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活跃着一个特殊的群体——“红色律师”。

  由于亲眼目睹和亲身感受旧社会的黑暗、腐败和丑陋,他们向往政治昌明、法制健全,坚持公平正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张,义无反顾地加入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帝反封建、反抗国民党反动统治的革命活动和斗争中。他们以律师的身份,以法庭为阵地,以法律为武器,营救了一个又一个的共产党员和革命志士,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建立新中国作出了特殊的贡献。

  他们是民国时期的大律师,有毛泽东口中的“女中豪杰”、周恩来心目中“民主人士左派的旗帜”、董必武眼中“爱国知识分子的光辉榜样”,还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奠基者和见证者。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座谈会上强调:爱国主义是我们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同心同德、自强不息的精神纽带。面对国家和民族生死存亡,全体中华儿女同仇敌忾、众志成城,奏响了气吞山河的爱国主义壮歌。

  在全党将党史学习教育引向深入之际,本期特别推出沈钧儒、章士钊、潘震亚、张志让、史良等五位“红色律师”的光荣事迹和法治故事,重温红色历史,感悟红色精神,推动党史学习教育不断走深走实走心。

  他是一位富有正义感的律师,也是一位著名的爱国民主人士,还被周恩来誉为“民主人士左派的旗帜”,被董必武称为“爱国知识分子的光辉榜样”。他,就是沈钧儒。

  是富有正义感的律师,也是著名爱国民主人士

  沈钧儒(1875年-1963年),字秉甫,号衡山,浙江嘉兴人,清光绪甲辰(1904)进士。沈钧儒祖居在嘉兴城内南帮岸2号,现改建成为沈钧儒纪念馆。

  沈钧儒于1905年留学日本,回国后参加辛亥革命和反对北洋军阀的斗争,1912年加入中国同盟会。曾任国会议员、广东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1935年,他与宋庆龄等发起并组织了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积极开展抗日救亡运动,触怒当局而遭受逮捕入狱,为著名的救国会“七君子”领头人。之后,他为反对内战争取和平,建立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作出了很大贡献,是中国民主同盟的创始人之一。曾出席在柏林召开的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当选为该协会副主席。1949年6月,与董必武、林伯渠、谢觉哉等人发起成立中国法学会的前身——中国新法学研究会,并当选会长。1949年9月,沈钧儒参加新政协会议,10月1日,登上天安门城楼参加了新中国的开国大典。新中国成立后,出任最高人民法院首任院长,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和民盟中央主席等职。

  沈钧儒有过为时不短的律师职业生涯。在南下参加“护法运动”期间,1920年8月23日,沈钧儒接受广州军政府政务会议任命,担任总检察厅检察长。9月,沈钧儒以“日本法政大学法律科毕业、现任总检察长”,向军政府司法部申请律师资格,司法部经审查认为沈钧儒“有律师资格特予证明”,司法部部长徐传霖签发了第4号律师证书。

  1923年,沈钧儒加入吴县律师公会,具备了律师执业条件。但此时,他在从政,未开始办案,取得律师证书和执业资格,只是为一旦退出政界准备的后路。

  大革命时期,沈钧儒思想左倾,同情中共,遭到国民党右派忌恨,企图迫害。蒋介石悍然发动“四一二政变”时,沈钧儒、褚辅成被捕,险些遭到杀害,幸经蒋介石幼年时的老师、时任浙江省政务委员庄崧甫制止,庄崧甫又专程去南京向蒋求情,蒋应允释放。沈钧儒恢复自由,回到上海,鉴于现实政治黑暗、腐败,他决定从中退身,专心从事法学教育和律师工作,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同时,在个案中为进步力量和广大群众提供法律帮助,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1928年4月,沈钧儒向国民政府司法部申领了律师证书。5月,加入上海律师公会,与老上司张耀曾在上海白克路大通里68号开设律师事务所,开启执业律师生涯。1936年11月,国民党反动派蓄意制造了震惊中外的“七君子事件”,沈钧儒等七位救国会领袖遭到逮捕、陷害,律师执业活动被迫停止。出狱后,沈钧儒投身抗日救亡工作,没有恢复律师工作。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国民党顽固派消极抗日,积极反共,并掀起了反共高潮,迫害抗日爱国志士,摧残进步事业,沈钧儒有意再以律师的合法身份,以法律为武器,开展斗争,推进抗日救亡运动。

  1939年2月,“七君子案”在法律程序上终结,还了沈钧儒等人的清白。沈钧儒就向四川省高等法院申请,补领了律师证书;2月25日,加入重庆律师公会。1941年3月,当选为重庆律师公会候补监事;1942年11月,当选为理事、常务理事。

  沈钧儒的律师职业生涯,绝不是为稻粱谋,而是站在关心国家民族命运的高度,为推进民主政治,维护人权,始终与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进步力量站在一起,开展合法斗争。

  沈钧儒于二十世纪十年代末到三十年代中期,在上海从事律师执业时,正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红军开展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武装斗争,日本帝国主义又步步紧逼、处于中日战争全面爆发的前夜,而国民党反动派为了建立和巩固独裁统治,在对中共及其领导的红军、革命根据地和进步文化活动进行军事围剿、文化围剿的同时,镇压人民的抗日救亡运动,大肆搜捕、残害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以致冤狱遍地。沈钧儒以律师的合法身份,以法庭为阵地,以法律为武器,开展斗争,营救共产党员和其他革命志士。

  亲自出庭辩护,营救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19人

  有学者根据《沈钧儒年谱》的记载进行了统计,从1931年到1935年,沈钧儒亲自出庭辩护、具保,成功营救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多达19人。

  营救陈赓

  1932年9月,在黄安战斗中,红四方面军参谋长陈赓不幸负伤,右腿膝盖被子弹打穿,经简单治疗就紧急随部队转移了。后陈赓的伤口恶化,组织上决定让陈赓前去上海治疗养伤。1933年3月24日,陈赓因叛徒出卖被捕。同一天,和陈赓住在一起的中共党员、辛亥革命时湖南革命党人谭人凤的孙女谭国辅也遭逮捕,当时因工作关系,谭国辅化名陈藻英,伪装成陈赓的妹妹。

  3月28日,时任中共全国总工会上海执行局书记罗登贤和秘书余文化,时任中共全总宣传部长、全国海员总工会党团书记廖承志也因叛徒出卖,被上海市公安局伙同公共租界工部局巡捕房逮捕,与陈赓关押在一起。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组织营救,同盟总干事杨杏佛与廖承志母亲何香凝女士商议后,委托上海滩当红大律师吴凯声出庭辩护。除廖承志于3月31日交保获释外,陈赓、罗登贤、余文化、谭国辅四人被上海市公安局押送南京,羁押于军事监狱。

  沈钧儒参加了对陈赓等四人的营救工作。4月3日,同盟全国执行委员和上海分会举行联席会议,讨论营救陈赓等人办法,决定组织营救政治犯委员会,沈钧儒和宋庆龄、蔡元培、杨杏佛等七人被选为委员,并决定派宋庆龄与沈钧儒等四人为代表赴南京进行营救工作。5日,宋庆龄、沈钧儒等人到达南京,下榻扬子饭店,行政院长汪精卫和司法部长罗文干来访。宋庆龄接见时,以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名义,向他们提出立即释放一切政治犯等四项要求。当天,沈钧儒等人先去江苏省第一监狱探视了被关押的泛太平洋产业同盟上海办事处秘书、共产国际驻中国的工作人员牛兰夫妇,又去警备司令部监狱探望了陈赓等人。沈钧儒等返回上海后,继续进行营救罗登贤等人的工作,终因国民党奉行“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反动政策,营救无效,罗登贤于8月29日被秘密杀害于南京雨花台。陈赓则先被押解南昌,旋又被押送回南京,经中共地下党组织接应营救逃离南京,重获自由。随后,谭国辅也获释出狱。

  营救杜重远

  杜重远,吉林怀德(今公主岭市)人,早年留学日本,学习窑业,1923年回国后,在沈阳开设肇兴窑业股份有限公司,曾任辽宁商务总会会长。“九一八”事变后,他积极投入抗日救亡运动,曾以记者身份在湘、鄂、川、赣、沪等地活动,鼓动民众抗日救国。

  1934年2月,在上海创办《新生》周刊,任发行人和总编辑,倡导发动“一场自己的反帝抗日的民族革命战争”。

  1935年5月4日,该周刊第2卷第15期刊登了艾寒松用“易水”笔名撰写的《闲话皇帝》一文,其中提到的日本天皇是位生物学家,如果不做傀儡皇帝,必能在生物学研究有很多建树。日本帝国主义竟借题发挥,趁机挑衅,指使上海的日本浪人抗议,捣毁商店橱窗,要求上海市市长查封《新生》周刊,严惩作者和编者。日本驻上海总领事以“侮辱天皇,妨害邦交”为由,向上海市政府及南京政府提出抗议,要求向日本“谢罪”。虽然这篇文章刊发前,已经国民党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但国民党政府竟屈从于日本的无理要求,指令上海市政府向日本道歉,封闭了《新生》周刊。案发后,在江西的杜重远赶来上海,一面劝说作者暂避,一面准备出庭和国民党当局斗争。

  7月9日,江苏高等第二分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新生》案件,法官只草草问了几句,即退入内室评议。日本驻沪总领事特派员竟蛮横地闯进内室监视法官评议,法院屈服于日本的压力,当庭宣判杜重远犯“散布文字共同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两个月。辩护律师吴凯声先请改科以罚金,法庭不准;又请予上诉期内交保,法庭宣称不得上诉,不得交保,即日扣押执行。杜重远愤怒地疾呼:“法律被日本人征服了!!我不相信中国还有什么法律!”旁听群众极为忿懑,高呼“打倒卖国贼”,并散发拥护《新生》周刊传单,且用各种硬器向法官及日本人掷去。一时秩序大乱,日本人及法官抱头鼠窜而去。

  宣判后,杜重远妻子侯御之不服,提起独立上诉控告,又被高二分院刑庭裁定驳回。《新生》事件,震惊中外。

  面对杜重远陷入这一起冤案,沈钧儒十分悲愤,7月13日,他写了一首题为《我所爱之国》的诗,表达了对这场冤狱的愤懑和强烈的爱国情怀,并在诗的序文中写道:“(民国)二十四年废历重九日,杭州返沪在车中作,时为‘新生’案件宣判之第五日。”

  7月14日,他立即和吴国昌、章士钊、查人伟、江一平、陈霆锐等22名上海律师,致函上海律师公会,指出:妨害国交案件,依《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第一审管辖权属于高等法院,如有不服,得依同法第367条第一项“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审或第一审判决而上诉者,应向最高法院为之”的规定,上诉于最高法院。高二分院不准杜案上诉,“显然与立法意旨不符”,要求律师公会迅速召集临时执监联席会议,“切实讨论,以期正当”。

  15日,沈钧儒以主席身份,召开上海律师公会执监联席会议,讨论杜重远案,决定由沈钧儒、查人伟、葛之覃、江一平、孙祖基起草文稿,呈司法院文,据理驳斥。

  呈文于22日发出,指出江苏高二分院对杜案判决及驳回杜妻独立上诉裁定各件,“曲解法律,蔑视人权莫此为甚”。第一,《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侵害外国人犯罪,应由外国政府请求才能受理。日本驻沪总领事系商务官员,不能代表其政府。领事无请求权,又未向法院提出请求,高二分院竟然受理,是违法的。第二,《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案件已经第二审已判决者,被告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杜案属第一审判决,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高二分院却无理剥夺被告的上诉权,强烈要求司法院命令高二分院纠正对于杜重远案之违法判决,以维法权,而保人权。

  在沈钧儒及其他各方面的正义抗争和竭力营救下,迫于舆论的压力,最高法院于9月下旬宣布撤销高二分院杜重远案不许上诉的裁定。1936年春,杜重远被移到上海虹桥疗养院软禁,后刑满出狱。

  营救朱剑农等爱国师生

  沈钧儒担任上海法学院教务长,他不仅平时支持学生参加爱国活动,而且每有爱国学生或教授遭国民党逮捕,他都挺身而出,尽力营救。

  1932年下半年,法学院学生、中共党员朱剑农、蒋松坡分别在原籍安徽、浙江诸暨被捕,后都关押在杭州浙江军人监狱。

  沈钧儒闻讯后,于10月、12月两次到杭州狱中探望,又为朱剑农聘请了律师与他自己一起辩护,另外聘请律师为蒋松坡辩护。1935年秋,朱剑农获释出狱。

  经他营救,许多被捕的师生获得人身自由,仅上海法学院经沈钧儒营救出狱或保释的,除朱剑农外,还有李哲明、刘著兰、余敢、黄国粹、李剑华等。李哲明因参加学生运动,1933年年底至1934年间,被多次逮捕,均由沈钧儒营救出狱。凡是进步人士被捕,即使不是上海法学院的师生,沈钧儒也竭力营救。

  1931年秋,复旦大学和暨南大学两名学生因参加反日救国活动而被捕,分别关押在公共租界巡捕房和上海市龙华监狱。沈钧儒得到“中国革命互济会”的通知后,出面进行营救,使二人先后出狱。

  当时审理革命进步人士的案,常以高等法院为第一审,而江苏高等法院驻在吴县,为了方便办理此类案件,有利于出庭营救,他于1933年12月14日加入吴县律师公会。

  营救李次山

  李次山,安徽省英山县(今属湖北省)人,参加过辛亥革命的武昌起义、反对袁世凯的斗争,1917年加入中国国民党,后在上海执律师业,是沈钧儒的至交好友。“九一八”事变后,李次山积极参加抗日救亡活动。1933年1月,国民党上海市党部以“贪污抗日捐款”“阳假抗日救亡为名,阴行毁党祸国之实”等莫须有罪名,将其开除国民党籍,吊销律师证书,逮捕入狱。沈钧儒立即投入营救工作,2月下旬,他和上海律师公会全体执监委员联名致电国民党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驳斥对李次山的诬陷之词,称:李自“一·二八”事变以来,“努力抗日工作,义愤勃发,奋不顾身,社会朋侪,更加信任,参加救国团体,并无越轨行为。东北义勇军后援会经收款项,按日在各报公布,断非该会员一人所能包庇私匿。”

  3月2日,沈钧儒和陆鼎揆以上海律师公会名义,电司法行政部,就吊销李次山律师证书一事提出质疑:按照现行律师章程规定,惩戒处分律师,“较重者停职,最重除名,并无吊销证书之规定”。指出,国民党司法行政部吊销李次山律师证书,纯属违反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在沈钧儒等人的积极营救下,国民党元老国民政府监察院院长于右任出面担保,李次山获释出狱。

  李次山出狱后,不畏强暴,一如既往地从事抗日救国运动,不幸于1936年3月7日在上海病逝,殁年仅49岁。沈钧儒怀着悲痛的心情,参加并主持了李次山治丧筹备活动,他在悼念文章中称李次山是他永远不能忘记的一个朋友,说:……真是痛心呵!丧失了一个救国的先导者。

  营救恽惠芳和刘崇武

  恽惠芳和刘崇武是“赤血锄奸团”成员,“一·二八”淞沪抗战发生后,痛恨某些奸商丧失民族立场,唯利是图,公然贩卖日货,特以投掷手榴弹、枪击等方式,警告、惩戒奸商而被捕。

  沈钧儒认为他们二人是维护民族利益的爱国志士,就和李祖虞、赵琛、李次山等律师一同担任该案的辩护律师,多次出庭辩护。

  沈钧儒等律师根据案情,以上海律师公会常务委员名义,致电司法院、立法院说:国难方殷,民众爱国行动,衡诸法文,不无可议者至夥,若一一依法科刑,则违反民族意识,国家立场,不啻以法律权威代敌人张目,将使社会群众怀疑法律之最后结果,非为国家社会生存而设,且有危害国家社会之实。要求迅速制定关于国事犯罪之陪审制度,并颁布施行。

  “凡以保护国家民族利益为目的之行为触犯刑法者,其有罪无罪,统付陪审会议解决,然后法庭据以释放或宣告用刑。”在此,沈钧儒等人提出了民族利益高于一切,爱国行为是否犯罪应由民众陪审会评议确定的观点,直接否定当时既存的刑事法律和审判制度。在沈钧儒等人不遗余力的营救下,1933年,恽惠芳获保释出狱;刘崇武被判徒刑后,沈钧儒和上海律师公会执监委员联名呈请政府及司法院,请求予以特赦。

  【参考文献】

  周天度、孙彩霞著:《沈钧儒传》,沈谱、沈人骅编著:《沈钧儒年谱》,沈钧儒著、嘉兴市沈钧儒纪念馆编:《寥寥集》等

童洪锡

  作者简介:

  童洪锡,一级律师,现任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人大代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共温州市委建设法治温州专家咨询委员委员、温州市委法律顾问、温州市人民政府立法专家。曾获得温州十佳律师、十佳仲裁员、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等荣誉,在省部级国家级刊物发表法学专业论文二十多篇,出版《法解文史》等著作。

责任编辑:石庆慧 最后更新:2024-07-08 15: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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