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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上的“红色律师”》系列报道之六 刘崇佑:周恩来眼中有正义感的大律师
2024-07-12 08:41:50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1年第33期 文/ 童洪锡  点击:  复制链接

  【编者按】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活跃着一个特殊的群体——“红色律师”。

  由于亲眼目睹和亲身感受旧社会的黑暗、腐败和丑陋,他们向往政治昌明、法制健全,坚持公平正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张,义无反顾地加入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帝反封建、反抗国民党反动统治的革命活动和斗争中。他们以律师的身份,以法庭为阵地,以法律为武器,营救了一个又一个的共产党员和革命志士,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建立新中国,作出了特殊的贡献。

  他们是民国时期的大律师,有毛泽东口中的“女中豪杰”,周恩来心目中“民主人士左派的旗帜”“有正义感的大律师”,董必武眼中“爱国知识分子的光辉榜样”,还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奠基者和见证者。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座谈会上强调:爱国主义是我们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同心同德、自强不息的精神纽带。面对国家和民族生死存亡,全体中华儿女同仇敌忾、众志成城,奏响了气吞山河的爱国主义壮歌。

  在全党将党史学习教育引向深入之际,本刊特以“党史上的红色律师”为主题,在第30期推出沈钧儒、章士钊、潘震亚、张志让、史良等五位“红色律师”(按出生年月排序)的革命英雄事迹,本期继续推出刘崇佑、江庸、施洋、吴凯声、陈志皋等五位“红色律师”(按出生年月排序)的光荣事迹和法治故事,重温红色历史,感悟红色精神,推动党史学习教育不断走深走实走心。

  刘崇佑(1877年-1941年),字厚诚,号菘生,福建侯官县人。17岁中举人。后东渡日本留学,毕业于明治法政学堂,人称“双榜举人”。学成回国,他有志于从政和办学,1908年,当选福建省咨议局副议长。1910年秋冬,刘崇佑与书记长林长民(其女民国名媛林徽因)等人集资创办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后改名为福建学院)及附设中学对福建高等教育发展和法政人才培养作了很大贡献。

  民国建立后,刘崇佑与林长民当选国会议员,离闽北上,进京履职。后痛心北洋政府腐败无能,遂生退意,辞去议员职务,在北京专职律师工作。刘崇佑具有强烈的正义感,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时,不畏权势,敢于斗争,在京城名声鹊起,有“民国第一律师”的美誉。刘崇佑逝世后,福建学院建成“宗孟崧生”纪念堂,以纪念林长民(宗孟)与刘崇佑(崧生)。周恩来感慨其为“中国一位有正义感的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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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心营救被捕的爱国学生

  五四运动中,火烧赵家楼事件后不久,5月8日北京律师公会即作出决议:如曹汝霖方面请律师,任出何报酬,一律不就。如有不遵此议者,对待以积极的手段。学生若请律师,愿尽义务。刘崇佑坚决遵守这项决议,一再为学生义务出庭辩护。

  当年7月16日晚,安福系部分政客邀集了四十余名北大学生,在安福俱乐部机关中央政闻社举办宴会,试图收买到会学生,唆使其拥护胡仁源校长,阻止蔡元培回任。次日上午,当这些被收买的学生在法科礼堂秘密开会时,鲁士毅等二百余名五四运动的坚定分子闻讯赶到,群情激愤,要为首的五人交代了整个阴谋,并签具悔过书。18日,许有益、杨济华等向警察厅控告鲁士毅一众十一人“拘禁同学,严刑拷讯”。28日,警察即开始逮捕鲁士毅、王文彬、朱耀西、刘仁静等十一位学生。

  这一事件发生,学界敏锐地指为与“五四”事件相关,是政府报复学生的行为。7月30日,以“北京大学暑假留京学生全体”的名义发出致回籍同学的通电,指出:“利用三五无耻之辈,行此卑劣之手段,欲连及‘五四’事件,以兴大狱而残士类。”8月1日,北京各界联合会代表往见国务院秘书长郭则沄时,告诫政府切勿“小题大做,借题发挥”,并警告:“如任无廉无耻举国共弃之党人,阴谋陷害爱国志士纯洁无疵之学生,直接以破坏大学,间接以报复五四以来爱国运动之仇,则舆论沸腾,恐难收拾。”但是,虽经北大全体教员、北京全体教职员联合会、专门以上学校校长代表迭次要求保释,当局均不允准,鲁士毅等十一名学生仍羁押在狱。

  北洋政府一心一意要报复学生,的确想借此案立威,刑一而正百,利用暑期学生多不在校、力量分散的时机,兴起大狱。8月6日,地方检察厅以“轻微伤害及私擅监禁”的罪名对鲁士毅等十一名学生提起公诉,为了粉饰公平,也对原告方杨济华、许有益等以“诽谤罪”起诉。

  8月21日上午十点,案件在地方审判厅正式开庭,公开审理。旁听人数众多,一席难求,厅堂爆满,窗前门隙也挤着人,连《晨报》记者也得另寻关系,方得入内,炎暑之日,站听八小时。

  刘崇佑律师为鲁士毅等十一名学生义务辩护。其实,此前,法院传讯被捕学生时,刘律师曾就指导学生如何应对。罗家伦晚年回忆中,也说五四运动时,他为学生应讯几次找刘律师咨询。在此案中,刘崇佑律师认真准备,根据被告是在校学生的特点,运用“动之以情”的策略,尤为精彩的是其辩护词的总结部分:“辩护人窃惟国家设刑,本意在于排除恶性,并非用为教育补助之资。莘莘学子,学校培植有年,纵使气质未尽精醇,而青年蹈厉发皇之概与夫纯净真挚之心,政府果有以善处之,使其身心得安然沉浸于学术之渊,进其智能,以资世用,岂非甚善?乃不幸此超然政界之教育一再波及,今日遂不得不迁连沦没于浑流之中。年少学生方自以为保吾读书之地,无任外界侵犯,是乃天职,而不知所谓‘国法’者即将俟隙而随其后。”

  当刘律师在法庭上讲到“此辈青年不幸而为中华民国之学生,致欲安分求学而不得,言之实可痛心”时,满堂欷歔,众人为之泪下,被辩护学生中有一人哭不可抑,法庭竟变成悲剧之舞台,在场记者亦为之呜咽不已。当日以协和女子大学学生代表身份出席旁听的冰心,更以女性的细腻,对现场氛围作过生动描述:

  “刘律师辩护的时候,到那沉痛精彩的地方,有一位被告,痛哭失声,全堂坠泪,我也很为感动。同时又注意到四位原告,大有‘踧踖不安’的样子,以及退庭出的时候,他们勉强做作的笑容。我又不禁想到古人一句话‘哀莫大于心死’。唉!可怜的青年!良心被私欲支配的青年!”由于社会舆论导向和在场旁听人群本就同情于鲁士毅一方,刘崇佑律师巧妙在“动之以情”的策略中才将对学生的审判转为对政府的控诉,造成了极好的现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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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记者注意到,当年只有十七周岁的刘仁静,作为同案被告出庭受审,当审判长令其答辩时,刘仁静则表现为“莫名其妙,不自知所犯为何罪”,刘崇佑更从旁“时时请堂上注意,谓彼十余龄之小子,实在极可同情”,成为记者“出旁听席后所恻恻不忘者”。这是刘崇佑辩护之成功、感人的又一证明。

  政府决意起诉,法庭很难公正判决,但慑于社会舆论巨大的压力和刘崇佑出色的抗辩,也迫使法庭不得尊重基本事实与证据,认定:鲁士毅等强迫许有益、杨济华等誊具悔过书一节,以未提出“悔过书”的书证原件,“不审其内容”,且“仅就‘悔过’二字以观,尚属道德上责备之意,裁定为不构成犯罪”。8月26日,法庭宣判,宣布刘仁静、易克嶷、狄福鼎等五人无罪,鲁士毅等六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十四天到四个月不等的刑期,许有益等四名当初的原告、后来的被告,同时被判处以拘役十四日至三个月不等的刑罚。所有拘役时间准以在押日数扣抵,其他三个月以上的刑期,一律缓期三年执行。这样,鲁士毅等十一名被控学生,当庭释放。

  在“五四”期间,刘崇佑热心于营救被捕的爱国学生,可以说,几乎所有被当局起诉、与学潮相关的案件中,都能够见到刘崇佑的身影,听到刘崇佑律师的声音。

  作为“民国第一律师”,刘崇佑办理了大量的要案、名案。1919年,北京的《益世报》《国民公报》因报道“五四”爱国运动,批评政府,先后于5月23日、10月24日被查封,负责人亦均遭逮捕起诉。刘崇佑律师明知对抗军阀政府少有胜算,在众人知难而退的情况下,毅然出庭辩护。虽然《益世报》案未能成功,但是《国民公报》案则在刘律师努力下,在高等审判厅复审时得判无罪。1921年6月,北京大学教授马叙伦发起“索薪运动”,遭到总统徐世昌起诉,刘崇佑自愿为马叙伦辩护,博得一向傲岸不羁的马叙伦敬佩与感激。1936年,“七君子事件”发生后,刘崇佑不顾年高体弱,与江庸等著名律师组成阵营强大的辩护团,义务出庭,有力地反驳了反动政府强加给救国会领袖罪名,以致法庭裁定,将“七君子”交保开释,在近代法制史上写下重彩浓墨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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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周恩来辩护

  但尤为人们称道,也让刘崇佑终生自豪的,是为当年的革命青年才俊,后来中共领导人周恩来辩护。

  1920年1月23日,天津学生联合会调查委员会发现有奸商私囤日货,勾结日本浪人,肆意殴打倡导抵制日货的学生,引起公愤。学生前往直隶公署请愿,而当局非但不惩办奸商和日本浪人,反而毒打学生,并悍然查封天津各界救国联合会和天津学联。

  当时,周恩来担任天津学联执行科长,在他的策划和领导下,天津学联决定发动全市各校学生,举行一次更大规模的请愿活动,强烈抗议政府的暴行。1月29日,以周恩来为总指挥,天津20多所学校的数千名学生前往直隶公署请愿,声势浩大,提出了“驳回日本通牒、催办福州惨案交涉、恢复天津学联原状”等要求。省长曹锐借口身体有病,不予接见学生。学生们就推举周恩来、郭隆真、于兰渚、张若名4人为代表去见省长,面陈请愿意见。谁知,周恩来等人一走进公署大门,就立即被逮捕。同时,在公署外面,武装军警冲击、殴打正在等待的学生,以致重伤50余人,酿成“一二九”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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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6日,在押学生被移往警察厅。周恩来、于兰渚与上月23日被捕的请愿代表拘禁一处,郭隆真和张若名则被拘禁在另一处。不审不问两个月,各界纷纷指责、抗议。周恩来他们决定自4月2日起绝食抗议,警方才不得不于4月7日将他们移送检察厅待审。此案拖延到6月下旬,才释放部分学生,周恩来、张若名、于兰渚、郭隆真等四人则予起诉指控他们犯有“骚扰罪”。

  为了营救周恩来等人,邓颖超与学联骨干想尽办法、多方奔走,他们除了以天津学联的名义聘请两位本地律师钱俊、兰兴周外,6月23日学生会代表还特地前往北京,聘请刘崇佑律师担任辩护人。刘律师出自爱国好义之心,深切同情这些青年遭到长期羁押,了解情况后,刘崇佑觉得义不容辞,接受委托,自愿出庭义务辩护。他多次赶到天津,去看守所会见周恩来,帮助和指导学生们如何进行讼诉。同时,多方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刘崇佑认为青年学生们出于爱国,抵制日货,举行游行请愿,并针对日本提出的要求,并无违法、犯罪情形。只是组织几千人浩浩荡荡地游行,集中省署门前请愿,这样做法让省长曹锐下不了台,曹锐恼羞成怒,才下令抓人。他意识到这场官司不能输,一则关系到周恩来四人的前途命运,不让他们堂堂正正地走出监狱,岂不让莘莘爱国学子寒心;二则小日本欺凌我中华,热血青年挺身而出,而使他们蒙冤受难,灭国人威风,长倭奴志气,岂不亲痛仇快?刘崇佑律师下定决心,精心准备,一定要力挽狂澜。

  开庭前,1920年7月1日,刘崇佑在北京收到了周恩来以四位在押学生代表名义写的亲笔信。信中写道:

  崇佑先生:

  省署请愿一案,检厅起诉案由,系注意在“强暴胁迫,不服解散”。从此点上,我们愿意与先生声明者数事:

  1.我们请愿省长的目的,检厅既认为合法,当然无所谓强暴胁迫的意思了。

  2.我们要求往见省长,邢副官长屡次传达,均言省长可以接见,但是让大家退出辕门外。我们的回答是我们的责任是见省长的代表,大家的秩序很好,我们不能让他们退出去。

  3.大家到省署时,卫队因人多,便将大门紧闭,并无上门限的时机。并且我们四人钻进去的时候,确得邢副官长的许可,因为我们本是见省长的代表,名单上有四人的名字,报纸也有可证(九、一、三零的《益世报》)——假若我们要是闯入的,何以门不破而限破?并且进去的恰是见省长的代表,大家并未跟着进去呢!况且卫队在门里的人很多,断无能让大家将门限撞破的道理;加着学生赤手空拳,何能将极厚的木门限撞破昵!

  4.四人进去后,邢副官长又让周恩来登梯子上,从门坎上边告诉外边的人,省长一会就见。但邢副官长始终没有向我们四人说解散大家的事;并且我们在门里边,又在兵棚里坐着,有许多兵守着,更无对外边负解散责任的。

  以上四项,或者于先生辩护第四项骚扰罪时,不无补助。

  略举如前,以供先生采择;并颂先生健康!

  郭隆真 张砚庄 于兰渚 周恩来

  九、七、一

  (注:即民国九年七月一日)

  7月6日,正式开庭。因为此案影响巨大,社会关注度极高,旁听人数众多,审判庭前水泄不通。庭审中,周恩来等列举事实,揭露了当局迫害爱国学生的罪恶行径。周恩来代表四人答辩说:“检察官以学生请愿为合法,而又依据刑律一百六十四条起诉,是检察官自相矛盾。去岁各省代表请愿总统数次,亦未闻有加以刑事处分者。以总统之尊严,尚且如此,况一行政官吏乎。若谓省署门外有骚扰行为,即宜捕获治罪,代表等彼时已在省署之内,焉知署外情形?”之后,三位律师依次发表辩护词。其中,刘崇佑的辩护尤其精彩,显现出他雄厚的法律功底和高超的辩护艺术。

  首先,他指出学生抵制日货和游行请愿,系“事出公意,利在国家”,“本案事件,由于力争外交,抵制日货而起。此项心理,此项举动,实吾全国人民所同具,而民族自卫之天职也。……言法言情,犹将谅而宥之”。先声夺人,在爱国立场上为学生们赢得了主动!

  其次,与检察厅的起诉书的指控针锋相对,逐条反驳,言之凿凿,法理煌煌,让检察厅强加给周恩来等学生的“罪行”,不攻自破。刘崇佑严正指出:“爱国救国本是合乎公理民意之壮举,根本说不上触犯刑律。”“如果政府认为触犯了小日本的刑律,那我们就不得而知了!”一言既出,四座皆惊,庭上检察官法官张口结舌,台下旁听群众哄堂大笑。

  最后,刘崇佑仍不依不饶,他用略带福建口音的普通话,乘胜追击:“军警奉命肆残,遂以人民之血肉,为锋镝之的,见人即捕,不问是非,而收诸警厅之中半年之久,幽系不顾。试问法律何条,官厅乃具此权力,人民乃受此凌践?官吏不法,则视为当然;平民无辜,乃供其泄愤!”一番话,掷地有声,这不只是针对日本人了,而是矛头指向在场的官员大人了。我们现在读来,仍觉得荡气回肠,酣畅淋漓!可以想象,当时刘崇佑在剑拔弩张的法庭上,铿锵有力地说出这番话时,是何等气势!冲击力和杀伤力何等强烈!

  迫于社会压力,法庭不敢重判重罚,但碍于政府脸面,勉强判了罚款和有期徒刑两个月,但周恩来等人被押已达半年之久,已经超过刑期或折算的罚金,只得当庭宣布释放。

  为感谢刘崇佑不计酬劳、不辞辛苦的大力帮助,天津学联特意买了一个景泰蓝大花瓶送给他作为纪念,刘崇佑欣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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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助周恩来等人赴法勤工俭学

  在这场官司中,刘崇佑发现周恩来思想进步,是个不可多得的人才,爱才之心油然而生,也考虑到国内政治环境险恶,建议他出国深造。1920年11月,在南开大学创办人严修(字范孙)和刘崇佑的资助下,周恩来等人赴法勤工俭学,开始了新的革命征程。之后,刘崇佑还让夫人每月去银行给周恩来等人汇生活费,直至周恩来写信回来,说已经获得助学金,不再需要再资助才作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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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节史实,张若名之子杨志道所著文中写道:一九二零年七月,觉悟社被捕社员出狱后,所有在津社员考虑到周恩来、张若名、郭隆真、刘清扬的安全,一致主张他们四人赴法求学。由于当时出国路费和生活费未得到解决,没有形成决议。张若名出狱不久便返回保定,住在二伯父张提仁家里,这时她已经十八岁了。她父母为防止她继续在外边“胡闹”以致“惹是生非”,便极力设法为她“找婆家”。……她决定采取行动抵制包办婚姻。她和郭隆真等觉悟社社员通信,争取帮助,准备离家出走。……张若名离家后,和郭隆真共同住在北京西城郭隆真的妹妹郭蔚庭家里。爱国律师刘崇佑听说她俩要赴法勤工俭学,主动捐赠三百元。另外由津学联周恩来等推荐,由张若名出面,由刘清扬的父亲担保,向天津学联“借”支了由学联保管的“万德成”罚款中的一千元。所以有人在回忆文章中说:是“由天津各界保送”她们四人出国的。刘崇佑的孙子刘广定在《理性之光——民国著名律师刘崇佑》一书写道:“刘律师赠与张若名和郭隆真三百银圆之事,若非杨先生说出,恐少人知晓,连先祖的后人也未听说过。另还安排张若名为北京《晨报》的驻法国通讯员,让她写报道换取生活津贴。同时又和严范孙先生各赠五百银圆给周恩来,使他也得以参加勤工俭学,去法国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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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1年,刘崇佑病逝,周恩来听后感慨地说:“刘崇佑先生是中国一位有正义感的大律师。”上海解放后,周总理还委托上海市长陈毅同志关照刘崇佑的夫人及亲属。1957年11月,周总理到上海时,专程到长乐路看望刘崇佑的夫人廖孟同女士,之后还派人送了几次糯米给老人家,那都是外宾送给总理的缅甸糯米。1960年11月,刘崇佑的夫人逝世,周总理还专门拍唁电到上海,表示悼念。

  当年周恩来在狱中写给刘崇佑的信、天津学联送的景泰蓝大花瓶,如今存于博物馆,见证着坚持正义的律师为爱国学生领袖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历史佳话。

  【参考文献】

  刘广定《理性之光——民国著名律师刘崇佑》、夏晓虹《刘崇佑:抗告政府的大律师》、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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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童洪锡,一级律师,现任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人大代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共温州市委建设法治温州专家咨询委员委员、温州市委法律顾问、温州市人民政府立法专家。曾获得温州十佳律师、十佳仲裁员、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等荣誉,在省部级国家级刊物发表法学专业论文二十多篇,出版《法解文史》等著作。

责任编辑:石庆慧 最后更新:2024-07-12 08: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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