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际元(1908年-1950年),别号鸿钧,湖南宁乡人。1926年,考入黄埔军校第五期。1933年,加入复兴社。抗日战争爆发后,历任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湖南站组长、情报科长,湖南省干训团特训班队长,第九战区湘鄂赣边游击挺进军指挥部调查室副主任、主任,别动总队第四纵队指挥官。1946年起,历任交通部交通警察总局第十三交警总队总队长、第一六九师副师长、第四十九军七十九师师长。1949年4月,在家乡湖南宁乡起义,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十一兵团司令部高参。1950年冬,在镇反运动中被错杀。1984年,恢复名誉。
早年经历
何际元,号印三,1908年生于湖南省宁乡县草冲任堂湾。他出生时,家中贫穷,但他自幼天资聪颖好学,小时入私塾就读,深受塾师喜爱。“五四”运动以后,一批宁乡籍的留日学生和师范学堂毕业生回到宁乡兴办新学。离流沙河不远的云山学校是进步人士王凌波等人所主办。他们废除旧式教育,传播新思想,教授新知识。1921年,何际元考进这所学校,受到了科学与民主的新思想熏陶。
1924年,何际元从云山高小第21班毕业后,考进了设在宁乡县城的宁乡甲种师范学校第4班。“宁乡甲师”是宁乡当时最高学府,也是宁乡的革命摇篮。教师中的谢觉哉、梅治成、陈章甫、许抱凡等,有的是共产党员,有的是进步知识分子。他们在讲坛上宣传三民主义和马列主义,也宣传劳工神圣与国民革命。中共宁乡第一个支部、共青团第一个支部及国共合作的第一个国民党支部,都是1925年在这所学校开始建立的。学生自治会会长胡辉是“甲师”第一个入党的学生,他和何际元是小同乡,常邀其到“甲师书刊贩卖部”和“宁乡文化书社”阅读进步书刊,故何际元的思想日益进步。
1925年冬,何际元从“宁乡甲师”毕业后,经谢觉哉、何叔衡介绍,入广州黄埔军校第五期学习。时值国共合作时期,故他在军校学习期间,深受孙中山革命思想的影响,立志报国为民。
军旅生涯
1927年9月,何际元在黄埔军校毕业后即在国民革命军第22师见习,后任排长、连长。一直到1932年离开22师,到南京高等教育班,受德国军事训练3个月。1933年1月,经人介绍,加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即军统组织)。起初在武汉禁烟督察处当科员,至1937年任粤汉铁路防空护路大队队长。1939年,到福建刘建绪部第十集团军当高参。不久到重庆中央训练团办的党政训练班受训一个月,后调湘鄂赣边区西南游击干部训练班充教官。1940年,任忠义救国军指挥部参谋长及团长。1941年7月,任湘鄂赣边区挺进军总指挥部调查室少将主任。1942年6月起,调军事委员会别动军(正义军)工作。开始任别动军益阳特种技术训练班副主任,同年10月,任别动军第四纵队少将指挥。1943春,何际元率第四纵队驻防滨湖一带。常德会战后,于1943年底从津市开赴南岳。1944年春,在南岳枫木桥开办了中美特种技术训练班,何际元任特训班总队长。1944年5月,特训班结业,第四纵队全部换上了美式武器。1944年6月,第四纵队司令部驻防宁乡,3个支队分布湖南、湖北、江西一带活动。
1942年6月,他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别动军第四纵队少将指挥。常德会战后,该纵队移驻南岳,接受中英、中美两次特种技术训练,结业后全部装备美式武器,并有美国顾问随队行动,分布于湘中、湘北10余县及湘鄂赣边区,开展敌后游击战争。1944年6月,长沙沦陷,湘潭告急。他率指挥部人员和特务队向湘潭县石潭转移,在石潭与南下日军遭遇。他指挥特务队抢占有利地形,发挥美式枪械优势,一举歼灭日军200余名。
1945年春,他呈准在宁乡田坪里再办一期中美特训班。学员除充实原来三个支队外,另扩编两个教导营。该部曾深入敌后捕捉日俘近300名。然该部纪律废弛,扰民事件时有发生。他亦欲整饬,终因人员复杂,活动分散,分布面广阔而未能奏效。抗日战争胜利前夕,他接受中共地下党组织建议,曾释放地下党员彭立人等人,并令所部让出通道,使八路军南下支队顺利通过湘中。
抗日战争胜利后,第四纵队改编为交警十三总队,何际元任少将总队长。1947年,他奉派赴东北,先后任169师副师长、79师师长,参加内战。1948年冬,复调回南京交警总局任苏州训练班副主任。他目睹内战前途无望,乃襄助交警总局局长周伟龙策划起义。事泄,周被捕。他回湖南策动一部分地方部队和交警武装成立中国人民自救军,后接受中共湖南省工委领导,更名“湘中挺进纵队”,由地下党员汤匊中任政委,他任司令员。湖南和平解放后,该部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二十一兵团,他任兵团高参。
平反昭雪
1949年9月,他回宁乡老家,在1950年镇反运动中,被该县第八区公所以历史反革命罪逮捕解省。1950年9月25日,何际元被错杀于长沙。
1984年3月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刑事判决书指出:“何际元在湖南未解放前,接受我地下党的指示,率部起义。起义后在我地下党的领导下,在对敌斗争中,为人民做了有益的工作。1949年8月,长沙地区和平解放后,何际元的部队编入我人民解放军二十一兵团,何任少将高参。以后何际元虽有错误,但不构成犯罪。原判属于错判,应予以纠正。
据此,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50)特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二、恢复何际元的起义人员名誉。
责任编辑:黄雪 最后更新:2023-09-21 10: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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