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令部纪要:同盟国在东京湾准备受降
(1945年8月27日)
日本方面
一、日本投降协定,经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元帅改于九月二日(原定八月卅一日签字,因廿二至廿三日受台风影响,特予展期)。在停泊东京湾内之美国“米苏里号”舰上正式签宇,各国参加代表如左:
中国:徐永昌上将
美国:尼米滋元帅
英国:福拉塞海军上将
苏联:狄里夫扬柯中将
澳国:布来梅上将
法国:莱克勒将军
荷国:欧英中将。
加拿大及新西兰代表尚未派定。(八月廿三日美方公布。)
二、日大本营称:日本本州、四国、九州及其他各地之战斗行动,已于八月二十二日零时完全停止。(八月廿三 日美方公布。)
三、美军十四至十七个师,已由菲岛开琉球本岛,准备从事初期占领日本本土。(八月廿三日美方公布。)
四、美、英舰队,均在日本近海守候,准备进入东京湾。又於举行投降仪式当日,澳国亦派舰队一队参加。 (八月廿二及廿六日美方公布。)
五、日政府下令:凡在首批盟国占领军驻扎区域内(自千叶县之门川以东起,经千叶、多摩川口、府中、八王子、厚木至伊豆半岛一线内)之日军,应尽速提前撤退。上述地区之治安,由警察及宪兵负责维持,并准带小型武器。(八月廿二日[日]方广播。)
六、占领东京之任务,定八月底完成。首批占领军有地面部队二万余人。(八月廿二日[日]方广播。)
七、盟军空运部队降落机场,为千叶、厚木、横须贺等地机场。(八月廿二日美方公布。)
八、盟军空运部队,将于九月一日起,在鹿儿岛之鹿屋机场进行大规模降落。舰载部队则于九月二日起,在机场以西之高须登陆。该地及附近日方武装部队即将撤退。(八月廿二日[日]方广播。)
九、麦帅警告日大本营称:日机如泰命不论在何地起飞,将遭美机追击。各日机不准以任何方式飞行,否则,视为威胁占领军。(八月廿四日美方公布。)
十、日本投降条款摘要:(八月廿三日美方公布,全文共六条二十二款。)
第一条下列各款由日政府,及大本营执行,于三十四年八月廿四日下午六时(格林威治时间,以下同。) 生效。
1.保证日本境内之一切陆海军,及民用飞机,均停留地面上、海上,或舰上,听候盟方处置。
2.日本领海内,日本或日本控制下各式陆海军舰船或商船,不得破坏。且在奉到训令之前,除进行中之航行外,不得有所行动。并须将各种爆炸物投入海中,或移往岸上仓库。(一百吨以下之商船,从事民用供应活动者除外。)
3.在海上之日本,或日本控制之下之舰船,不论在何地点,立须以明语向最接近之美、英、或苏联无线电台报告其所在地位,并须燃点舰行灯,前往最接近之盟方港口,或指定之港口待命。其潜艇除照前项规定行动外,并须浮出海面。悬挂黑色长旗,前往关岛之阿格纳港、中途岛、或菲岛之苏必克湾,听候盟方处置。
4.保护盟国战俘,及侨民,并供给充分之衣、食、住与医药。其所居住之营房,须有显明之标志。
第二条 下列各款由日本政府,及大本营执行,于三十四年八月廿五日下午六时生效。
1.撤除东京湾区域之水雷、地雷阵地、滩头障碍,及使一切沿海防御高射炮,与固定及流动炮丧失作用。
2.东京湾及其入口之一切各种船舰艇,均不得行动,并解除武装。
3.与管理海港有关之海军人员,应继续执行正当任务。
4.东京湾区域之引水工作,应予继续并恢复一切辅助航行之设备。
第三条 下列各款由日政府,及大本营执行,于三十四年八月廿七日下午六时生效。
1.准备横须贺海军基地,供美海军占领及运用。
2.撤退盟国占领区内日本陆海军,及一切战斗部队(警察、宪兵除外)
3.为盟军统帅备办膳宿、士兵驻所、营区设备与用具。
第四条 下列各款由日本政府,及大本营执行,于三十四年八月廿八日上午六时生效。
1.日本参谋本部派员,俟盟方最高统帅代表到达后,立即举行会议,并随时解决各项问题。
2.供给占领区之响[向]导员及译员。
第五条 为保证安全驶入东京计,应有日船舰一艘,随带引水人员,尽速且不得迟于八月廿六日上午八时以后驶出港口二十英里,引导盟方舰队进入相模湾及东京湾。
第六条 盟军于三十四年八月廿五日上午六时起,采取下列行动:
1.盟国海军将占领日本本土,及沿岸领海,并得存大阪、佐世保、长崎、高须、仁川、青岛、上海、广州、香港、新嘉坡等港口,进行扫雷工作。
2.联合国以飞机日夜在日本本土,及为日军控制之上空巡逻监视。
3.联合国空军将向拘留盟国战俘,及侨民之营房投下供应品。
十一、
[国民政府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编纂委员会档案]
责任编辑:钟思宇 最后更新:2023-03-09 17: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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