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中共领导下的各根据地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章。
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颁布《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提出保育儿童,禁止对儿童的虐待。1940年中共中央书记处为保证妇女儿童政策的贯彻实施,发布了《中央关于保育工作的通知》,强调指出“产妇休养时间,产前休息一个月,产后休息一个月,身体有病者经医生批准酌量增加。自1940年10月份起,生产费35元,小产发休养费15元,产妇产前休息时间发放休养费10元”。
此后,各边区政府以中央规定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进行调整,对于女工的产假、生育津贴、哺乳时间等问题做了具体的规定(例如胶东总工会规定产妇休假1.5个月,产前可做些轻活),提出产妇产前和产后应该给予适当的假期,根据当地生产力水平及经济发展状况给产妇发放一定的保育经费,规定婴儿哺乳时间每日有固定的次数,保证每次给予充足的时间,女工在生产及哺乳期间的工资照发。
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属于生育保险的萌芽,对于维护女工的利益已经是重大的历史突破。此后各根据地还根据自身特点,提出“反对童养媳、溺婴及戕害青年发育的早婚恶习”“保护女工利益”“提倡剪发放足”“一夫一妻制”“严禁买卖婚姻、童养媳、蓄婢纳妾”“妇女有财产继承权”等条款,既使妇女和儿童充分享受到了社会福利,又彻底地改变了妇女受压迫和剥削的情况。
责任编辑:钟思宇 最后更新:2023-02-08 11: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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