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马克思地租理论揭示了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极差地租是土地经营权垄断在土地等级不同条件下产生的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各区地租产生的原因与条件不同,形成了四种不同的租佃形式。这种现象蕴含着马克思地租理论的经济规律和价值规律。当前,遵循极差地租规律发挥地租的经济潜力,以地租为保护耕地资源的砝码,合理配置规范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盘活土地经营方式为农民创收增益。
关键词: 马克思地租理论; 陕甘宁边区; 减租保佃; 土地利用效益; 启示
一、引言
陕甘宁边区建立于是在苏维埃政权基础之上,是敌后抗战的指挥中心。土地革命边区土地关系有两种:分配过土地的和未分配的。边区政府主要在未分配地区实行了同时保障佃农和地主财权、地权、人权的减租保佃政策,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与热情,提高了抗日生产力。正如马克思所讲,劳动者积极性与创造性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根本性动力。[1]2-3在减租政策执行过程中,为巩固强化减租效果(应对地主的各种反抗),边区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保障佃农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政策、条例与办法。在当前“三权分置”的背景下,以马克思地租理论解读抗战时期边区政府针对四种主要租佃形式即定租、活租、伙种、安庄稼制定的减租政策,对于解决我国农业发展中土地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之间存在的纠纷问题具有重要的经验借鉴与启示意义。
二、马克思的地租理论
(一)地租的本质与绝对地租
马克思地租理论明确指出没有劳动就不会有地租,地租产生的根源就是劳动,而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获取地租的砝码和条件。马克思认为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思想是对劳动的剥削,这与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地主借助地租的方式剥削佃农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他指出:“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的。”[2]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出租土地于农业资本家,取得纯粹的经济形式地租。具体地说,地租是农业雇佣工人创造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也就是租地农业资本家在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后上缴给土地所有者的那部分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超额利润。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同时存在,就不会有租地情况存在,所以地租产生的一个关键性条件:土地的两种权力保持不统一和分离。农业资本家就是雇佣工人耕作从土地所有者那里租赁的土地,从而获得平均利润的租地农场主。[3]84绝对地租是指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所获得的直接性收入,即农产品社会价值超过社会生产价格以上的那部分余额转化成的超额利润。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无论何种等级的土地投入使用都必须缴纳地租。
(二)马克思极差地租理论
马克思明确阐释了极差地租的含义、条件、产生原因和基本形式。极差地租是由于土地生产条件的差别,在生产经营中取得的比较收益,如低等土地与中等土地、中等土地与优等土地。他指出,等面积的生产力条件、地理位置等不同的土地以及同一块土地上追加投资产生的不同劳动生产率是极差地租产生的条件。他在肯定李嘉图关于极差地租总是使用两个等量的资本和劳动所取得的产品量之间差额的基础上,[4]183 指出了极差地租的两种形式及它们之间的联系,将极差地租按其形成条件不同分为极差地租Ⅰ和极差地租Ⅱ。初次投资在肥力、位置不同的等面积土地上所产生的不同超额利润转化为极差地租Ⅰ;对同一块土地的追加投资形成前后不同的生产率而产生的超额利润的差别转化为极差地租Ⅱ。如投入更多的资金、技术、人力等,后续的追加投资以初次投资为前提和基础。在极差地租Ⅰ的基础上形成极差地租Ⅱ的变量,二者都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
同时,产生于肥力不同和位置不同的农业土地的极差收益,由于土地所有权的私有性垄断性和“经济人假设”的存在,土地所有者试图获取物质性补偿的最大化即获取更多地租,这就容易导致弱势主体租地农场主平均利润被侵占。正是由于土地所有权者掌控着土地的支配权,往往就会出现土地所有者间接或直接地剥削农业工人劳动价值的现象。即“土地所有者依靠它对土地的垄断权,也相应地越来越能攫取这个剩余价值中一个不断增大的部分”。[2]719
三、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减租保佃政策与马克思极差地租理论
20世纪30年代,日本帝国主义对我国进行了疯狂侵略,我党为建立和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颁布了兼顾佃农和地主利益的减租政策。经济发展落后的边区,贫苦农民遭受着地主封建地租的严重剥削。边区政府及时调整“没收地主的土地政策”为减租减息政策,确保农民和地主利益均衡,激发了广大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生产热情。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明确提出通过保障地主和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和财权,团结农民和地主阶级一致抗日。在其附件中规定:“一切尚未实行减租的地方区域,其租额以减低原租额百分之二十五(二五减租)为原则,即照抗战前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不论公地、私地、租佃地、伙种地,也不论钱租制、物租制、活租制、定租制,均适用之。”[5]286 1942年12月边区政府颁布的《土地租佃条例》规定在土地未分配区域减租率不得低于25%。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从法律上对不同租佃形式的租额作了具体的规定:“定租依照当地减租法令或当地现行减租额给租。在未经分配土地区域,一般减租率,不得低于二五;活租‘按原租额减25%-40%,出租人所得最多不得超过收获量的30%,土地副产物,都归承租人’;伙种按原租额减10%-20%,减租之后,出租人所得最多不得超过收获量40%。土地副产分法,依其约定,无约定者依习惯;安庄稼按原租额10%-20%,减租之后,出租人所得最多不得超过收获量的45%,由双方按成分配,出租人对所借粮食及窑房,不得收取利息及租金。”[6]429-433根据中央的减租政策边区及其不同区域以不同的租佃形式为基础,制定并实施了具体的减租标准。
(一)“二五减租”与马克思绝对地租规律
陕甘宁边区未分配土地区域,其阶级关系是宝塔式的,人数越多的层级土地越少,地主、富农人数少却控制大量土地,其中的多数土地集中在地主手中,地主拥有这些土地的占有权和支配权。[7]162我们说,无论是对何种租佃形式的土地收取地租,在本质上都是地主凭借对土地私有权的垄断获取的经济形式。在这一过程中,佃农创造的超过平均利润的剩余价值转化为超额利润被地主占有,也就是地主收取的地租租额。在这里,地主兼具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的角色,佃农即为“农业工人”。而且可以认为,在减租政策实施之前和初期,地主对佃农利益的侵占现象非常严重。真正佃农的收获量被压低到正常水平以下,以致收获量的较大一部分由佃农手中除下来,构成租金的组成部分。[2]707关于减租,毛泽东指出:“地租,一般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到群众要求增高时,可以实行到四六分,或到三七分,但不要超过此限度。”[8]767在中央土地政策的基础上,1944年边区第二届参加议会第二次大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对“二五减租”做了具体规定。其实,政府从宏观上制定的“二五”减租原则在本质上讲就是绝对地租规律的体现。归根到底,就是政府也承认地租存在有其合理性(保障地主过活,缓和阶级矛盾),只要有土地占有权的存在,不论何种类型、何种租制的土地都可以收取地租,但是地租的收取要有一定的底线标准。当然这与当时的政治环境背景也密切相关。其实在这个意义上的地租就可以视为绝对地租。具体地,比如定租(亦称死租):按照土地面积计算,与面积大小成正比,由于土地租额常年不变而得之。[7]178
(二)不同租佃形式对应的减租标准符合极差地租规律内涵
马克思指出:“凡是有地租存在的地方,都有极差地租,而且这种极差地租都遵循着和农业极差地租相同的规律。”[2]在《边区租佃条例草案》第二章的减租部分,活租和安庄稼的说明部分都有规定,减租多少,随当地的土地年成好坏而定,一般而言土地肥沃程度与年成好坏相联系,年成好(土地肥)的少减,年成坏(土地贫瘠)的多减。[7]222这体现了极差地租Ⅰ的内涵,同时体现了边区政府政策的求实性和灵活性。由此我们知道,佃农向地主缴纳租额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土地的肥力和年成情况。例如活租的计租方法,一是按收获量由租佃双方按成分配;二是随年成丰歉收获多寡、租佃双方的收入为比例增多或减少。[9]472活租土地多为近地、好地,租额很高,所以在减租前期中出现的将定租改为活租的现象,剥削程度较重,在这两点上它与定租相反。当然,减租后期边区政府在土地租佃条例中,对于活租规定了与伙种不同的减租办法。“伙种在未分配土地地区有些小地主中地主采用,是带有小自耕农民中间合作性质的一种租佃关系,很大程度上不具有剥削的性质。而安庄稼多是富农、地主与一无所有而携有家眷的贫农之间的租佃关系。它是一种资本主义富农剥削,并包含着某些封建剥削的残余。”[7]184-185以贡献大小和投入要素的多少为依据,按成分配。考虑到不同租佃形式形成的条件、租佃历史、年成情况和租佃关系,边区政府制定的租额都不低于二五,而且根据土地肥力差别、位置差异以及收获量规定的减租标准也切实兼顾了当地地主和农民的利益。
(三)地主与边区政府在减租中所体现的马克思极差地租规律对比
地主方面,主要是在消极对抗减租政策中体现极差地租Ⅰ的规律。 由马克思极差地租Ⅰ,我们知道地租的多少由土地的肥力差别和土地的地理位置条件决定,一般表现为土地越肥沃,地租越高,租额多少与土地好坏成正比,坏土地收取的地租应该是较少的。但是,事实并非如此,面对减租政策的压力,地主为保证自己的利益损失最小化,就采取收好地给坏地或丈量土地以及其他手段。“如庆阳三十里铺区地主封重才将佃户任生廉60亩好地收回,另给佃户60亩山地,租子仍为7升。还有庆阳地主钱若浒出租土地是按土地面积计算的定租,土地较为贫瘠,本来有长头,减租要减少地主的收获量他就按丈量土地的办法威胁佃农”,[7]268这种情况较为普遍。实际上,在这样的情况下,佃农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减租政策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这样一来,佃农们的租子没有减少反而增多了。边区政府方面,一般是根据每年的收成好坏和肥沃程度不同划分土地的类型,制定合理的租额。如子长县政府关于租佃条例的报告,“关于定租,荒地多的区,西一区、南区每垧租额一斗,丰收年可收租粮一石,平常收七八斗;熟地好山地,东一区、二区、中区、南沟岔区、玉家湾区等,每垧租额八九升,一般产量丰收年可收粗粮六七斗,一般平常山地,每垧租额六七升,产量丰收年可收四五斗。”[7]220可以看出土地肥力好坏决定的土地类型直接影响着粮食收获量的多少和地主佃户的分配比例,最终体现为地租租额的多少。子长县政府的租佃条例体现客观性和合理性。再如葭县1942年的减租标准:“定租:减50%,收获2斗至3斗按歉年规定,交四五,减五五;活租:三七分,草归佃户,柴随粪;安庄稼:四五、五五分,草伙子至少分三分之一,柴随粪。”[7]226安庄稼的土地一般都为较好的土地 ,所以租额比定租的租额重,减租政策中要求按四五、五五分,切实保障了佃农和地主的利益。虽然地主和政府在实施减租政策中都围绕佃农,以租额为核心,但他们的出发点、目的却是大相径庭的,体现为维护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区别。抗战时期边区政府制定的减租政策和标准,结合实际符合马克思极差地租规律,较好地缓解了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使得人民积极向政府靠拢,支持拥护政府,配合政府为抗日生产贡献伟大力量。而地主方面的反抗并没有产生多少消极影响。
(四)结合极差地租分析边区政府减租政策的效果
之所以说1942年之前的减租政策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没有成效的,没有从细致微观层面着手减租是一个主要原因。但在确保佃户佃权的土地租佃条例颁布以后就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效果。边区政府根据各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年成情况、土地的类型等制定了佃农较为满意且成效良好的减租标准和租额。《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从法律上对未分配土地地区的不同租佃形式规定了具体的减租租额。土地的所有权只有与经营权脱离才能产生地租,边区政府抓住了这个症结。在法律方面,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确权的法规条例,如:《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1939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1944年12月)、《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1945年3月28日),确保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佃权,减轻了地主富农对农民的剥削。同时,政府根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1942年1月)出台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5月1日)、《西北局关于进一步领导农民群众开展减租斗争的决定》(1943年10月)等政策,进一步巩固了农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深入推进了减租运动。
1946年9月的一份减租工作报告中写道:“未分配土地地区,由于几年来减租政策的实施,集中在地主手中的土地将近一半已经逐渐转入了农民手里。”[10] 依据边区的政策和法律,边区各地普遍地进行了群众性的减租运动 ,在绥德、陇东、关中等分区及其他县未经分配土地的区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如绥德分区绥德县6个区、米脂县3个区、子洲县5个区、清涧县3个半乡减了租子,勾欠租31732.82石,退租1847.73石。[11] 如绥德四十里铺艾家沟:“有地主8户,租108垧,原租为270石,1943年只收132石,仅占49%,较原租减少51%;活租土地有246垧,原租53石,1943年只收30石,减少了38%;伙种土地17.5垧,收租5石,减少了40%;安庄稼土地34垧,收获52石,只分一半,减少了49%。”[7]262
陕甘宁边区及其各区域减租额的规定以年成情况、不同的土地肥力、不同的租佃形式为依据,密切联系实际,同时兼顾了农民和地主阶级的利益。这种结合年成情况以不同租佃形式为依据的减租方式在各区域得到有效推广,成绩显著。
一些连续几年歉收的地方,边区政府为照顾到年成与地区差异及土质之肥瘦,规定起减点,地主只收到少量租子。各区域政府通过合理细致地考察,综合考虑具体情况,灵活地制定减租率,使得佃农能交得起租,地主也能过活。不仅绥德分区,边区的很多区域在制定减租率时都以当地的土地好坏收成情况为依据,得到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如赤水县二区一乡15家佃户减免了一百四十二石零九升租子,平均每户减租九石四斗七升余后,大家生产情绪很高,在五天内佃户们就翻了1300多亩秋地,该乡任老九往年都不翻秋地,这次也把20亩秋地全部翻完。[7]255减租运动充分调动了佃户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他们自愿地在土地上多投入资金劳动以提高劳动生产率。1943年减租中后期,边区原计划增产细粮8万石,实际达到16万石。其中春耕开荒97万余亩,产粮145000石,又部分改进作法多锄、多耕、多施肥等,增产约15000千石。[7]59这里就体现了马克思地租第二形态的内容,精耕细作(追加投资)较之前的粗放耕作(初次投资 )获得更高的生产收益。
四、结论与启示
(一)深入把握极差地租的内涵,发挥地租的经济潜力
实践证明,在农业生产中与农民收益有直接联系的是极差地租。其揭发的市场经济规律具有普遍适用性与实用性,恰当地发挥地租经济的潜力,对增加农民收益意义重大。在农业资本家与土地所有者所规定的租约期限内,连续的土地投资所取得的超额利润(不包括最后期限),直接归农业资本家所有。可是往往在租期的最后阶段农业资本家是不愿意继续投资的,因为继续投资的增加收益将归土地所有者。但是,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统一时,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和热情被激发,这种现象就会大量减少。我国农业生产中存在着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与不可再生性在客观上解释了地租存在于我国的合理性。[3]86以地租的形式有偿使用土地能够使个人、企业、社会在生产发展的过程中更加珍惜土地资源,衡量土地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差额,提高土地利用的有效性。抗战时期的边区政府就颁布了涉及土地所有权、土地登记管理等方面的法令条例。如《陕甘宁边区土地所有权证条例》(1937年9月)、《陕甘宁边区租佃条例草案》(1942年12月)、《陕甘宁边区土地登记试行办法》(1943年9月)和《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1945年3月)。土地条例对一切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土地行政及裁判等问题做了细致规定。地权条例则对边区地权的适用范围、地权的厘定、地权的变更等做了明确规定,明确规定佃农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其适用范围,有助于解决出租人与承租人租佃矛盾,有助于保护耕地,也有助于激发广大群众的劳动生产积极性。基于我国耕地资源缺乏的现实,加强保障农业耕地数量与质量成为必然。地方政府必须制定和完善提高耕地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证政策执行的延续性彻底性;借助地租的各种形式达到全面盘活土地经营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目的,如2017的“三权分置”的提出、土地确权证书的颁布,就明晰了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和权能;另外,在经营方式和经营主体方面,推广集约化规模化的经营方式如农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专业合作社;培育新型职业农场主,鼓励科技化信息化作业。同时,也要强调节约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加强对耕地污染的监督,健全土地利用开发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体系,以租金及租金的变形形式(出租费、转包费、合租费等)约束土地经营主体的乱开发行为,对土地污染行为严加处罚,让我们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健康”增值。
(二)以政策法规规定适当的地租,保障“三权”有效分置
在极差地租Ⅱ中,追加投资使得农场主获得更多的超额利润。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的颁布,地租的合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明确,使为自己种地的佃农有了较高的生产积极性。有了减租政策边区农村阶级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中农成了乡村的主要成分。为达到增加农民收益的目的,边区政府政策坚持原则性、时效性和针对性。如立法方面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布告―关于处理地主土地问题》(1938年4月1日)、《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1939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1944年12月)等。政策方面的《抗日救国十大纲要》(1937年8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5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1942年1月28日)等。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实际问题和纠纷制定合理对策。对地主对抗问题边区就采取组织群众斗争的办法,如组织租佃小组、农会和减租保佃会等集体斗争讨论。对土地纠纷土地裁定的问题,边区就颁布了处理地主土地问题的布告、土地房屋登记试行办法、地权条例草案、土地租佃条例等。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明确指出:“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而是要求把地租――虽然是用改变过的形式――转交给社会。”[12]162在新的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背景下,经历了20年的农地三权分置实践至今从未停止,并得到广泛的认可与推行,得到国家政策的确认。2014年《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至此,在国家政策层面,形成了农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之格局。[13]159-178再结合现实情况,不加限制地开发滥用土地的情况历历在目。政府现今更应该继承并深入贯彻党中央的政治思想与原则。土地滥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土地使用的无偿性,没有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强化固化租金成本对那些不合理行为的限制与约束。因此,必须加强对土地经营主体土地利用开发效率与效益的监管。融合法律的明确性规范性和政策的权威性原则性优势,明确界定土地所有权、放活土地的经营权、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在法律上必须确认土地的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设”,完善行政法规实施细则,明确各项农地产权相应的主权,在转包、转让、抵押、入股的过程中依法确认和规范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发挥好土地对农民的财产保障作用,协调好各主体间的利益均衡关系。
(三)应用极差地租理论注重嵌入社会价值,切实保障农民社会权益
除了把握土地的生产力条件、利润等极差地租经济规律,我们还需兼顾价值规律,根据农业生产条件、各地租佃历史情况、土地关系、社会需求等确定合理地租租额。依据减租政策陕甘宁边区及其不同地区对不同租佃形式规定了不同的减租率,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首先,各地根据年成情况具体条件制定了不同的减租标准,减租不低于25%。达到了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其次,对于各种租佃形式边区政府也是有所了解的,定租在边区占绝对优势,边区政府将在该地租形式所在区域贯彻减租政策作为首要任务,贯彻得也较为彻底,抓住了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定租主要是大地主、中地主出租土地的形式,活租多为中地主、小地主所采用,伙种以中农贫农相互之间的关系为特征,而安庄稼主要指富农或地主与贫农之间的租佃关系。从阶级关系看,伙种甚至可以说不存在剥削,由其小自耕农民中间合作性质的租佃关系决定,减租幅度较小。而定租和活租剥削较多,减租力度也较大。为制止活租与伙租混淆以增加农民负担的问题,边区政府对于活租与伙种规定了不同的减租办法。边区土地租佃条例从土地肥沃程度看,伙种和安庄稼一般都是好地,所以出租人很关心收获多少,也时刻留意着承租人合理使用自己的生产工具。政府对这两种租佃形式较为关注,规定出租者的收获量不得高于40%、45%,在考虑到出租者提供生产工具(一部分或全部)甚至生活资料的同时,尤其照顾了外来移民的利益。边区各政府正是在全面统筹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的基础上规定了保障各方利益的减租率。实践结果验证了它的正确性与合理性。在今天,我们必须以马克思极差地租理论为指导,在遵循经济规律的同时注重嵌入价值规率。就现实情况而言,大多数能力技能素质较低的农民主要还是依靠土地保障生存。所以土地建设开发在制定地租时必须考虑到农民的医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问题,土地生产资料是唯一可以支撑他们生存发展的财产性保障。首先,发挥制度法规的硬实力保障作用,制定能够保障各主体利益均衡农民利益不受侵犯的土地政策与法律法规。其次,盘活闲置土地,建立多样化的土地经营方式,提高土地的利润空间,增强农民收益。再次,在细致地明确规范土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的过程中,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服务机构,由第三部门来承担,保证服务机构的公益性。使其公平地制定交易价格标准,公正地指导交易行为,确保各主体利益均衡。
(四)明确农地产权的主权,以地租的形式实现有偿流转,提升利润空间
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背景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得农民追加投资形成的利润,主要由土地经营者所得。也就是说,与农民收益有直接联系的主要是极差地租Ⅱ。而我国农地撂荒现象十分严重,根据《国土资源公报》显示,截止2014年我国粮食自给率仅为87%,离我国设定的粮食自给率底线95%还有较大差距,而且全国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为9.97等,总体偏低,粮食安全受到影响。[14]54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农民投资农业的收益远远低于社会平均利润,弃耕是农民出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15]53-58二是大部分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农地投入缺乏劳动力无人耕种。为保障农民的利益有必要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完善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在流转的过程中明确每一项权能特定的主体和主体特定的权利范围。另外,激活土地经营流转形式,提升土地的市场经济价值,可以通过转包、转让、抵押、入股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民的土地收益。陕甘宁边区的乡村农业社会,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减租之前和减租初期,农民受到地主的压制,承受着繁重的封建地租剥削。他们生产情绪不高,心情沮丧、低沉缺乏生产的信心与激情。欠租对农民来说是一个很重的负担,凡是老佃户没有一个不欠租的。边区政府采取的减租保佃政策,满足了农民的生活生产需求,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温饱问题能解决,他们就有时间精力也愿意在土地上多投资金劳力,多锄几次草,多收集肥料,以提高土地的粮食产量。面对现在农民弃耕,粮食自给率较低的情况,尽管国家与政府在三权分置等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这依然是不够的,还需严格保护农地土地产权,盘活农业的经营方式实行有偿流转提升土地的利润空间,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对于征补偿的核算,焉香玲提出一定要把影响经济发展效益的一些土地本身的属性(如地理位置)包括在内,这就必须考虑被征地的绝对地租和极差地租。[16]15-16明确产权主权合理分配收益,以地租的形式开发利用土地的同时,运用现代科技创新技术,提高单位耕地面积产量,使机械化与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融合,使机械化与信息化融合,大力推广集约化、规模化的经营方式以降低生产成本提升农业利润空间。
参考文献:
[1]李欣广.科学发展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交互运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式下的科学发展论述[J].当代经济研究,2011,(7).
[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3]胡亚权,汤学兵.马克思地租理论的现实适用性[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4,(2).
[4]赵一,李娟娟.马克思与李嘉图的地租理论比较分析[J].改革与战略,2011,(10).
[5]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3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6]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六辑[M].北京:档案出版社,1988.
[7]贾拓夫.关于边区土地政策问题的报告[A]//中国财政科学院.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16.
[8]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9]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七辑[M].北京:档案出版社,1988.
[10]边区两个月减租述评[N].解放日报,1946-09-30.
[11]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2编[C].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
[12]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3]丁文.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J].中国法学,2015,(3).
[14]李长健,杨莲芳.三权分置、农地流转及其风险防范[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16,(4).
[15]王学斌.农村土地撂荒现象与中国的粮食安全问题[J].世界经济情况,2007,(3).
[16]焉香玲.基于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我国农民收益分配问题研究[J].经济纵横,2010,(7).
责任编辑:杨晴 最后更新:2018-03-15 10:48:46
特别说明:抗日战争纪念网是一个记录和研究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历史的公益网站。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与网站的文/ 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文化交流和科研之目的,如转载稿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告知本网及时撤除。以史实为镜鉴,揭侵略之罪恶;颂英烈之功勋,弘抗战之精神。我们要铭记抗战历史,弘扬抗战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实现伟大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感谢您对抗日战争纪念网的支持。
纠错电话:0731-85531328、19118928111(微信同号)
上一篇: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过载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中文域名:www.抗日战争纪念网.com 主办单位:长沙市抗战文化研究会
不良信息举报 电话:0731-85531328 手机:19118928111(微信同号) QQ:2652168198 E-mail:krzzjn@qq.com
湘公网安备43010402000821号 ICP备案号:湘ICP备18022032号 长沙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