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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华中抗日根据地人权建设的实践及现实启示
2018-01-02 15:48:59  来源:新华日报  点击:  复制链接

  一、华中抗日根据地人权建设实践的历史背景和现实主题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那天起,就鲜明地把民族独立、民权自由、民生幸福写在自己的旗帜上。1922年,中国共产党就在其发表的《第一次对时局的主张》一文中,明确提出取消列强在华特权,消灭军阀统治的反帝反封建主张,以及保障人民各项政治自由,废止肉刑,承认妇女平等权利等人权要求,并在领导工人运动的实践中提出了“争自由,争人权”的口号。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的中央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政府就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同年12月,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所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的实行没收”;“土地财产分配给贫农、雇农和中农等无地、少地的农民群众。”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农民的生存条件问题。抗日战争期间,在复杂险恶的斗争形势下,各抗日民主根据地在党的领导下,及时建立参议会和行政公署,通过实行“精兵简政”、“减租减息”和“劳动保护”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来维护、保障抗日根据地人民的人权。

  华中抗日根据地人权建设实践是各民主政权建设的典范。在根据地政权创建的第二年,即1941年9月26日,安徽无为县就通过了《新四军无为县保障人权条例》,同年12月23日,淮海区就颁布了《淮海区修正人权保障条例》;25日淮北苏皖边区参议会通过的《淮北苏皖边区保障人权财产权及保护工商业条例》,1943年3月1日,盐阜区又颁布了《盐阜区行政公署保障人权暂行条例》,1944年苏中行政公署颁布了《苏中区人权财权保障条例》。这些产生于抗战形势下的《条例》,从根据地的实际出发,对根据地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并建立立法机构——参议会,成立区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巡回调解制度,从而有力保障了抗日根据地人民的生存权、政治权、经济权、发展权。《苏中区人权财权保障条例》首次明确了人权的概念,还扩大了人权中“人民”的范围。明确规定:本区人民曾因反对抗日民主政府逃亡在外者,自愿遵守本区法令返回本区,一概不咎既往,并受法律之保障。汉奸伪军经履行法定手续反正自新者,亦适用本条例。对此,陈毅同志在盐阜行政公署召开的8县开明士绅和教育界座谈会上接受各界代表的意见和批评后,欣喜断言:“我们中国30年来能这样聚合党政军民一堂来商量国家大事,来商量老百姓自己的事,而且可以直言无隐,可以面折廷争,既不阿谀权贵,又不压迫下层,恐怕只有今天抗日民主根据地才能找得到,如说这是破天荒的创举,我想绝不是过甚其词”。

  二、华中抗日根据地人权建设实践的主要特点

  华中抗日根据地建立各抗日民主政权后,坚持把实行新民主政治作为重要的施政纲领,把人的生存权当作人权建设的首要目标,把民族自决权作为人权的基本任务,写下了中国人权保护的崭新篇章。

  (一)把生存权作为人权的基本出发点。人的生存权是人权建设中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权利内容。一部近代中国百年史,其实就是一部国家丧失主权、人民丧失生存权的悲惨史、血泪史。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巨大危险,中国人民的生存权面临着严重威胁。江苏是日伪军统治的核心地区,江苏人民群众受到的蹂躏和剥削更加严重。日伪军除对城市的铁路、交通、工矿和企业进行掠夺性开发和经营,还通过发行“中储券”、“军用票”、“安定公债”等办法巧取豪夺,大肆吮吸江苏人民的血汗。1941年后,日伪军对苏南、苏中、苏北抗日根据地实行了经济掠夺和封锁,严重窒息了华中地区的经济发展,生产萎缩。战争的巨大破坏,加上自然灾害频发,江苏人民群众蒙受了空前的苦难。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府从解决人民的生存生活入手,把发展经济,保障人民生活生存作为一个最基本的任务。

  首先是积极领导和组织人民群众抵御天灾。1939年夏,盐阜区沿海一带,发生了大海啸,1万多人丧生。国民党政府江苏省代主席韩德勤领导的民国政府趁机瞒上欺下,假借修筑海堤之名,从中大发横财。偷工减料修成的海堤未经大潮就被一般海浪冲破,淹死了数万人,使沿海一带成了遍地盐碱的不毛之地。1940年10月,阜宁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在县长宋乃德直接领导和指挥下,不用人民负担,以盐税作抵发行100万元公债,组织3万民工克服连续阴雨、敌特破坏等重重困难,新四军3师调军粮充当筑堤用粮,并派部队保护修堤。前后只用了1个半月的时间,就修筑成高3米、顶宽4米、底宽19米、45公里长的挡潮大海堤。当年就避免了一次海啸灾害,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新筑的大海堤被当地群众誉为“宋公堤”。

  其次是大力发展农业、手工业及商业。从1941年开始,各民主政府从春荒救济中以“保粮”、“禁粮出口”为号召,开展减租减息政策,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组织农民开垦荒地,兴修农田水利,改良耕种,促进农业生产;大力发展手工业,制定法规保护和发展根据地的纺织业和商业;欢迎华侨和敌占区同胞来根据地投资,保护商人自由营业,实行自由贸易,活跃市场。同时,加强金融管理,征收统一累进税,调整金融关系,稳定货币,废止高利贷,通过举办低息借贷,奖励合作社发展。

  再次是恢复教育。1940年,抗日民主政府一成立,就号召恢复学校,并具体工作协助个别学校克服困难,恢复办学。1944年,仅苏中区抗日根据地中学达54所,小学较战前增加一倍。仅南通县,反“清乡”前有公私立中等学校18所,反“清乡”期间,迁移他县的有1所,停办的4所,坚持的有13所,学生人数却从1237人增加到1480人。这些政策措施,使根据地教育出现了从来没有过的兴旺景象。

  (二)把民族自决权作为人权的首要任务。人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权利;二是民族自决权,即群体权利。在中华民族面临着外敌的杀戮和奴役的危难时刻,首先就应该是争取民族的独立、解放,争取民族的自决,人民当然有抗争的自卫权。抗日战争期间,江苏人民深受日军蹂躏之苦,震惊中外、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扬州万福闸惨案、盱眙惨案、江阴惨案等数不胜数。据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办公室统计,从1932年淞沪抗战和1937年开始的八年全面抗战期间,日军的侵略造成江苏人口伤亡达387万9852人,财产损失87亿元(折算为1937年法币,1937年1元法币相当于1个银元)。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民族的自决权。没有民族的自立,哪里有个人的生存;没有国家的主权,哪里有个人的自由。要争取民族的自决权,首先就要去战斗。江苏各抗日民主政府都把“保障抗日人民之权利”、“参加抗日部队之自由”、“除勾结敌伪破坏抗日违反政府法令之外,一律依法保护”等条目放在重要位置。它说明,华中抗日根据地人民走的是一条先民族解放后个人解放,民放解放与个人解放相结合的民权之路。

  (三)全面规定人权内容,广泛实现人民参政。华中各抗日民主政府通过法律形式,在政治上全面规定人权内容,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主要有1.政治权利。 2.财产权利。3.劳动权利。4.文化教育权利。5.健康权利。6.妇女权利。7.少数民族权利。为处理好各抗日力量之间的关系,依据“三三制”原则实行平等自由的选举。在参议会里,人人均可毫无保留地自由发言,人民群众也可列席。《苏北保障人权条例》明文规定,“一切抗日人民,不分种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在政治上、法律上一律平等。”正如陈毅同志所说,我们“既要保障绅商的人权、财权、地权,同时也保障工人农民的人权、地权、财权,民主是全民的,不遗漏任何方面。如果侈谈民主,反把大多数工人农民放在民主之外,如某些一党专政主义者之所为,则更是假民主,那更应反对的。”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8-01-02 15: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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