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一方面开展大生产运动,缓解了军粮等供应的困难,另一方面制定了合理的税收政策,为边区财政度过困难期,坚持到抗战胜利奠定了基础。边区政府的税收政策大体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37年~1940年。边区按照“力争外援,休养民力”的政策,不征工商税收,只征少量农业税(称“救国公粮”),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外部援助,即国民政府拔给八路军的军饷和海外华侨及后方进步人士的捐款。《抗战以来的陕甘宁边区财政概况》记载:1940年,外援收入755万余元(法币),占年财政收入70%左右,税收196.4万余元,占年财政收入20%左右,其余为没收和缴获等收入。
第二阶段从1941年~1945年。“皖南事变”后,国民党对边区进行政治、经济、军事封锁,使边区外援完全中断,财政十分困难。于是,边区政府制定了“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1941年陕甘宁边区政府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13条规定,实行合理的税收制度,居民中除极贫者应予免税外,大多数人民均负担抗日经费。当时税种有4大类,即农业税、工商业税、盐税、牲畜买卖税。
农业税实行统一累进税率,以每户人口平均收获细粮之多寡为标准,实行5级累进,累进税率为5%~35%。1944年,农业税收入16万石。
随着边区工商业的发展,工商业税成为边区税收的来源之一。其主要包括货物税和营业税两项。货物税又分为入境税、出境税、过境税等。在入境税征收中,对边区必需品实行免税或低税率,如棉花税率为l%,而酒类等奢侈品税率为20%。当时除粮、棉严禁出境外,边区鼓励土产输出,以换取资金和物资。出境税率一般以10%为原则。货物经过边区运销别处要征过境税,税率在10%~30%之间。另外,凡在边区内从事产品的运销、开设商店、从事买卖经纪、营业者,均得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30%。
边区北部盛产食盐,盐税成为边区一项重要收入。盐的外销占边区对外输出货物的90%。1944年盐税收入2457.8万余元(券币)。当时,牲畜买卖还要征收5%的牲畜买卖税。
责任编辑:杨晴 最后更新:2017-06-24 10: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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