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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一二〇师如何克服抗战中最难的问题——财政经济困难(上)
2017-07-03 10:21:55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作者:张安山  点击:  复制链接

  1937年8月25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的命令》。根据这一命令,红二方面军,陕北红二十七军、二十八军,独立第一师、第二师,赤水警卫营等部队,集中改编为八路军一二○师,贺龙为师长,萧克为副师长,周士第为参谋长,关向应为政训处主任(1937年10月改任师政委),甘泗淇为副主任。

  毛泽东:长期抗战中最困难的问题之一,将是财政经济问题

  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后,随着抗战形势日益严峻和任务的加重,以及部队员额的不断扩大,国民党政府核准拨付给八路军的钱款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八路军经费紧张和物资短缺的情况越来越突出和严重。不要说武器装备,就连被服、鞋袜以及基本的生活保障也难以为继。在这种情况下,八路军各部只能在不违背统一战线原则的情况下,想方设法,自行筹粮、筹款、筹集物资。但在当时的情况下,自筹不仅仍然难以摆脱财政经济的困境,还容易引发一些问题,八路军的后勤保障任务十分艰巨,困难重重。

  1937年11月9日,贺龙、萧克、关向应致电朱德、彭德怀,以及三八五旅旅长张宗逊和政委李井泉、三五九旅政委王震、雁北支队支队长宋时轮,明确筹款、筹粮、收集布匹的任务:“太原已失,敌必向汾阳、离石前进,那时我们将与晋西南隔断,而在晋西北独立作战。……现两个月后主力将达2万以上,游击队5000人,创造晋西北为抗日根据地,准备新的战役,应努力收集6个月的资材及粮食。”为此,一二○师提出了具体的筹集任务:筹款80万元,伙食办公费70万元,服装费10万元。筹粮10万石(每石130斤)。收布5000匹,棉花2万斤。

  11月27日,朱德、彭德怀、任弼时致电八路军各师:“新战士日益增加,我军经费之支持情形仍照如故。对新战士之服装、鞋袜及日用品,总部已在西安筹办一部,但因交通不便、经费困难关系,为数不多,且到达需时,各兵团除应多方节省经费外,对所缺新战士之被服、鞋袜、日用品等,应自己设法在群众中逐渐解决。”

  1938年1月10日,毛泽东、陈云、张闻天等致电朱德、彭德怀、任弼时:“(一)前方部队给养是处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国民党)政府及阎锡山方面暂时没有很大希望,也不能存很大希望。外国捐款正在设法中,一时不易到手。(二)目前不足的给养,主要应依靠民众的自愿援助来求得解决。(三)这种捐助仍应在有钱出钱,有粮出粮,拥护抗日军队战胜日寇口号下进行。这不但不能以此破坏统一战线,而正应该从统一战线的开展中去解决。”

  1月31日,朱德、彭德怀就解决经费给养问题致电一二○师:“甲、此次彭见蒋,仅增米津5万元,余无他得。乙、你们来电,每月至少需18万元,似此万难维持。从2月份起,总部至多只能供给你们7万元,似此相差甚巨。丙、在不过分妨害统一战线原则下,仍须采取劝捐办法求得解决一部分。丁、王震旅、宋时轮部粮食经费究能维持若干时间,请详细复查,并须防止浪费。戊、部队徒手过多,是否分散一部分给地方政府组织自卫队,在必要时,亦可收归一二○师补充,请酌量情形执行,并电复。”

  4月22日,朱德、彭德怀就解决八路军财政困难问题致电毛泽东、周恩来等:在华北我军现实有人数12万以上,“经费至少每月需90万元至100万元(买粮在内),现无单衣着棉衣,无鞋子等,生活比较苦。但部队扩大,收买武器仍不应停止,而相反应加紧去做。解决财政经济问题,比打土豪时期困难许多,因战争的破坏,特别敌人大举烧毁及华军(指国民党军队)抢掠,我军筹捐,民众负担已极重,此问题不能不有预为筹划”。

  8月2日,中央军委总政治部、中共中央北方局下发《关于停止宣传合理负担口号的通知》:“在华北,合理负担的口号因执行不善,已引起各地人民相当大的反对,甚至有红枪会武装拒绝合理负担,地主组织联庄会拒绝合理负担,日寇亦以反对合理负担来鼓动群众反对我们,广大群众对合理负担的口号已有极不好的印象。因此,各地党的组织与八路军部队,以后不要再在群众中宣传合理负担,只宣传‘有钱出钱’口号。”

  10月23日,朱德就八路军编制、经费等问题致电蒋介石:“八路军现在所担作战及发展游击战争任务异常重大,区域异常辽阔,加以币价跌、物价贵、运输线长,过去核发之经费,每月经常费只50万元,米津10万元,河防米津一万四千元,实万分不够。”

  12月2日,朱德、彭德怀、左权致电中央军委:“前方经费目前处于极困难阶段,冬衣尚未完全解决,山西、河南筹粮摩擦特别多,兵工厂经费只能从本月份及明年一月份各拨5万元,共10万元,再无法多拨。”

  1939年1月2日,毛泽东在《八路军军政杂志》发刊词中指出:“长期抗战中最困难的问题之一,将是财政经济问题,这是全国抗战的困难问题,也是八路军的困难,应该提到认识的高度。这个问题已经引起八路军某些部分的注意,但还没有引起普遍的注意。”

  朱德、彭德怀:克服相当严重存在的贪污浪费、吃空缺、以少报多的犯法现象

  红军主力改编为八路军后,由于种种原因,一些部队在自身建设上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贪污浪费现象的滋生就是其中一个方面,并由此引发了其他一些不良倾向。这不仅直接妨害了业已异常困难的部队供给,也直接影响了部队的纯洁性和稳固。

  1938年2月1日,朱德、彭德怀等联名签发《整军训令》:“我军入晋抗战以来,在打击敌人,动员武装民众,补充部队方面,收有显著成效。但在12月底以前部队分散行动和扩兵时期,暴露和产生了一些严重现象。如贪污、腐化、浪费,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某些干部逃亡、军事政治纪律的松懈;由于外界恶劣意识的影响,滋长着的军阀主义与忽视政治工作的倾向,党和政治军事机关经常工作制度的削弱等。这一切是极端有害而将有丧失我军传统的危险,特提出以警觉我各级首长与政治机关之严重注意。”“要保持我军艰苦卓绝,意志团结,坚决勇敢,高度政治警觉等优良的模范传统,这须依赖更加艰苦的政治工作和坚强的党的工作。这必须对于一切生长发育那些只有微弱表现的各种不良倾向,给予及时的纠正教育,一直到公开与之斗争。一切对于不良倾向放任的自由主义,都是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在思想斗争中应注意反对存在着的贪污、腐化、散漫、堕落现象,反对生长着的军阀主义和忽视政治工作与党的领导作用之倾向。”

  1939年4月13日,朱德、彭德怀等致电聂荣臻、贺龙、关向应、吕正操、程子华、萧克等,提出了克服财政经济困难的五条措施。其中明确提出:“确立预算、决算制度;严格限制预算外之开支;厉行节约,节省办公费、杂支费与粮食,反对浪费。”

  5月7日,朱德、彭德怀等致电各兵团首长并贺龙、关向应转吕正操、程子华,提出努力发展生产运动等克服物质困难的七条意见,其中第六条明确提出:“严格建立预算、决算制度,克服相当严重存在的贪污浪费、吃空缺、以少报多的犯法现象。”

  1939年第11期《八路军军政杂志》发表了叶季壮的《关于八路军的供给工作和供给制度》的文章。叶季壮时任中央军委后方勤务部部长兼政治委员。他在这篇文章中专门讲到了供给工作的正规化与反贪污浪费问题:

  “关于供给工作的正规化问题,在财政物质困难和交通运输不便的条件下,特别是在敌后游击区和游击部队中,的确是有许多主观上、客观上的困难,但关于最低限度的几项供给制度,就是在目前环境下,也可能而且是必要建立的。如财政的预决算及一切开支制度;粮秣的预算及保管分配制度;弹药的报销、统计、储藏、保管、分配制度;被服的领发、保管、分配制度;各种器材公物的领发、保管、报销、登记、统计、使用、交接制度;人员马匹的统计、报告制度以及其他审计制度、检查制度等,必须严格地建立起来。这些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有系统地有计划地把握一切工作的进行,另一方面足以防止贪污浪费现象的发生。

  “贪污浪费不特是财政和物质上的一大漏洞,而且是革命军队的污点。故正确的领导反贪污浪费的斗争和从各方面加强这种教育,应该是军队中一件经常工作。”

  “贪污公款500元以上者枪决”

  1938年至1939年间,一二○师相继下发训令,颁布条例,从加强监督、严厉惩办和规范供给工作等方面着手,防范和治理贪污浪费。一二○师下发的训令主要是《关于建立经济审查委员会的训令》和《关于建立严格的供给制度的训令》。颁布的条例主要是《经济审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以及《惩办贪污条例》。

  贺龙和关向应签发的《关于建立经济审查委员会的训令》,指出了一二○师存在的贪污浪费问题及其危害,明确了经济审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能任务:“最近部队中、地方工作中发现不少的贪污浪费现象,这不仅损害我军的荣誉,而且影响到供给制度的彻底建立。为着杜绝一切贪污浪费,改善部队物质生活,加强廉朴艰苦的作风,决定组织各级经济审查委员会并印发工作条例,望各部立即坚决遵照实行:1.各旅团除原有供给机关,必须迅速整理健全本身组织并建立经济审查委员会。旅团以5人至7人组织之,每月终负责总结一月收支账目,将收支项目详细清查并负责计划下月收支预算,用各种方法去防止贪污浪费现象的发生,改善部队物质生活,经常督促此计划的实施与检查其实施的程度。2.各连队必须建立同样的‘经济审查委员会’(以5人至7人组织之),有计划有组织地去采买部队中日常必需品。一方面尽一切可能(在现有的经济条件下)去谋伙食及其他物质生活之改善,同时政治工作同志更要经常去了解连队中同志们的经济情形,用宣传解释等方式来开展节约运动,用教育管理等方法去防止贪污浪费的发生。3.每一个党的支部应该热烈动员,广泛深入地解释说明节约的必要,号召每一个同志模范开展这个运动,同时对贪污、腐化、浪费等倾向与现象,应开展无情的斗争,给以严厉的处置而克服之。”

  一二○师的《经济审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将经济审查分为一般审查、特殊审查、非常审查。一般审查每月一次,于月终各部报销起即行开始工作,严格审查各部经济以及属于经济的一切收支情形;特殊审查于每一特殊收入或开支结束时进行之;非常审查在某些工作过程中发现经济上的非常状态时随时召集审查之。经审查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审查委员会得提出意见报告同级或高级首长决定处分之:1.确有贪污行为或企图者。2.具有变相的贪污行为或企图者。3.因浪费公款致公家受损失者。4.擅拨公款攫取私人利益者。5.收入不正当在群众中造成极大不良影响者。6.玩忽业务致公家受损失者。7.暗留公款隐瞒不报者。

  按照《经济审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经审查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审查委员会应当予以驳纠:“1.超过预算或开支超过规定数目者。2.虽未超过相当预算和规定数目但其内容有不必要之开支者。3.开支未经过相当手续,报销未依照规定程序者。4.到达报销日期迟迟不报者。5.经群众证实,确有违犯规定的开支数目者。6.利用抗日工作谋取私人利益者。”

  《经济审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还专门明确规定,发现上述应当处分或驳纠的情形之一,“不论任何高级人员均须接受审查,有质询时应诚意圆满地答复”。

  与《经济审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相配套的,是同时下发的《惩办贪污条例》。一二○师的《惩办贪污条例》虽然篇幅不长,但非常明确,也异常严厉:“贪污公款500元以上者枪决;300元以上至500元者处3年以上的劳役或禁闭;100元以上至300元者,处1年以上3年以下的劳役或禁闭;30元以上至100元者处1月以上至2年以下的劳役或禁闭;5元至30元者处1月以下的劳役或禁闭;贪污5元以下者处1月以下的禁闭或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贪污论:1.经证实确有贪污企图致使公家受到损失者。2.占用公款营谋私利者。3.擅将公物变卖中饱者。4.利用抗日工作图谋不应得的金钱与物质者。5.假团体或群众要求而滥行支付致使公家受到损失者。唆使他人贪污者以正犯论。如有贪污行为并企图逃跑者,得依情节加等处分。

责任编辑:杨晴 最后更新:2017-07-03 10: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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