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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帝国主义对东北华北农村的殖民主义掠夺
2017-07-08 10:06:01  来源:中国经济史论坛 作者:刘克祥  点击:  复制链接

  中国经济史论坛编者按;最近黑龙江方正县为日本“开拓团”立碑,激起国人的无比愤怒。为了帮助读者了解“开拓团”的真相,本坛特转载刘克祥、吴太昌主编的《中国近代经济史1927—1937》中的有关部分。正如书中所指出的,包括“开拓团”在内的日本帝国主义对我国东北华北农村的殖民主义掠夺,是“极端贪婪、疯狂、野蛮和惨无人道”的。这将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本质,也是对为侵略者树碑立传的汉奸行径的一种鞭鞑。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迅速占领了东北三省和热河,建立了汉奸傀儡政权伪“满洲国”,随即进攻和蚕食华北,假手汉奸政权实际控制了冀东和察北地区,开始和加速了对这些地区农业和农村的殖民主义掠夺。

  日本对东北、华北农村的掠夺,不是普通的殖民主义强盗行径,而是有其明确和长远目标,周密方针、计划和具体措施。日本帝国主义不仅要把东北、华北作为日本国内的工业原料和农副产品供给地。国内工业品的销售市场,还要把它充当侵略和占领全中国乃至亚洲、全世界的后方基地,并解决日本国内和朝鲜的人口过剩问题,从而使得这种殖民主义掠夺极端贪婪、疯狂、野蛮和惨无人道。

(一)对东北农业和农村的摧残与掠夺

  日本帝国主义对东北农业、农村的掠夺早在1904年日俄战争后就开始了。“九一八事变”后,为了使这种掠夺永久和“合法”化,日本于1932年炮制成立了伪“满洲国”,同年9月签订《日满议定书》,规定凡是日本要求获得的“特殊权利”和重大掠夺事项,都由伪“满”签字授予,提供“法律依据”。

  为了对东北农业、农村进行全面掠夺,将东北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纳入日本国民经济轨道,确定了“日满经济体制”,实行日“满”经济一元化和日本工业化、“满洲”原料化的经济分工。同时将华北作为日“满”商品输出地和过剩资本投资地,作为“日满经济体制”内部膨胀的“消化器”。[1]为了推行“日满经济体制”,日伪于1935年签订《日满经济协定》,在长春设立“日满经济共同委员会”,规定日“满”两“国”政府在处理两“国”之间的经济和监督日“满”合办的公司业务时,必须咨询该委员会的意见[2],实即伪“满洲国”在处理上述事项时,必须听命于日本主子。这就使日本帝国主义的一切掠夺都能够得心应手。

  1.移民圈地与土地掠夺

  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日本帝国主义即通过“韩民移满,日民移韩”的方式,向东北实行间接移民[3],认为只有推行“农业移民”,才能直接掠夺到自己“所缺乏的物资”和“所需要的资源”。[4]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在加速移遣韩民的同时,开始向东北直接移民。日本拓务省一直设有拓殖训练机关,于“九一八事变”后,又设立第一、第二两个拓殖所,训练学生并移赴东北垦殖。到1932年,东北已有日本移民26万余人。同年,日本拓务省及“满洲移民研究会”拟订了向“新满洲”移民的《殖民计划大纲》,公布《拓殖法》,并同伪满洲国合组“日满移民会社”,负责募集移民,准备和分配耕地,处理移民垦殖问题。自此,大批有组织的日本“开拓团”陆续进驻各地。为了提高移民的“自卫”能力,减轻对移民的保护负担,日本开始移遣受过严格训练的在乡军人。[5]日本政府还规定在5年内,每年移殖数万户在乡军人家族,在东三省各地组织日人独自的村落,并发给枪械弹药,一旦有事,即将全体移民编为军队。1933年6月,日本陆军省开始训练移民团,武装全部移民。

  除上述移民外,还有教团移民、渔业移民和铁路沿线移民等。教团移民方面,1934年募集国内天理教民移殖东北;渔业移民有“渔业移民团”,并计划在东北北部建设“家族移民村”。第一次募集渔民500户,移殖同江、锦江等沿江地区,1935年春节开江后,即以机器大规模捕取江鱼,贩行东北全境。还准备在松花江、混同江、黑龙江交汇区筹建一家大型江鱼罐头公司,产品销往世界各地;铁路移民主要移往日本新建的吉敦、敦图、拉宾、锦承各路沿线。为此在日本国内特设“铁路附属地移民指导部”,预计15年内向这些地区移住20万个家族。[6]

  到1936年7月,东北的日本移民共达717795人。但日本政府嫌移民速度太慢,于1936年设立“满洲拓殖股份公司”,制定了20年移民100万户500万人的计划。移民分为甲、乙两种:甲种移民由政府直接派遣;乙种移民由民间进行。共分4期,人数逐期递增:首期10万户,二期20万户,三期30万户,四期40万户。首期于1937年开始,预定当年移民1.2万户。

  为了统制和加速朝鲜移民,日本于1936年设立了“鲜满拓殖股份公司”和“满鲜拓殖股份有限公司”。前者是投资公司,后者是事业公司。“鲜满”资本2000万元,其中1500万元是“满鲜”的总资本。加速朝鲜移民的目的不仅是解决朝鲜农村过剩人口问题,将移民作为朝鲜的“安全阀”,而且要将每年流往日本的十几万朝鲜人转往东北,解除由此而加重的日本社会负担。[7]到1936年6月,东北共有朝鲜移民857701人。日本和朝鲜移民合计1575496人。[8]

  日本帝国主义大规模移民的重要目的,是直接霸占和掠夺土地。它们已经在军事、行政和经济上占领了整个东北,但还不满足,还要把农田和土地从中国农民和居民的手中一亩一亩、一分一分地掠走,交给日本公司、移民家庭所有和无偿使用。日本在移民到达之前,即在该地设立“拓殖办事处”,以伪县长为“处长”,伪县参事官(日本人)为“副处长”,疯狂圈占和准备土地、房舍。掠夺的手段,从“商租”、低价勒买、强行没收到毁契霸占、抵偿债务、驱赶、屠杀原地居民和大面积圈占,无所不有。

  为了土地掠夺有组织、有步骤和堂而皇之地进行,日伪成立了专门机构,制定了法规和计划,采取了一系列严密而残暴的措施。伪满政府先后设立“土地局”和“地籍整理局”,对全东北130万平方公里土地中71万平方公里田野、3000万宗民地进行了所谓“整理”。通过“整理”,剥夺农民地权。又以处理旧有官、公地为名,将所谓清皇室残留地、吉林旗地、驿站地、官仓地、奉天官地、东省特别区官地,以及“国有荒地”、“国有林”等,全部“清理”出来,以供日本移民使用。1932、1933年,先后颁布了《外人租用土地章程》和《商租权登记法》,前者规定“外国人(即日本人)在东北可获得永久承租权”;后者规定日本人在东北农工商需用土地,得以自由“商租”,租期30年,而且期满后得延长。实际上也是永租权。1932年,日伪共同成立“日满土地开拓公司”,专职从事东北土地掠夺。[9]东北土地的管理,各县原设有土地局,1934年,日本关东军认为,土地局已不适应形势需要,必须废弃,另组织“强有力之土地统制机关”,专责执行土地政策和全满土地的测量和民有土地的清丈。[10]因东北在开垦过程中,土地登记均有浮多,于是日本侵略者令伪满民政部土木司重行测量清丈,清得的土地,悉数没收充公,以供日本、朝鲜移民使用。清丈前,由伪满民政部派员赴各县进行土地调查,从1934年9月1日起,实行不动产登记,限令年内报齐,并包藏祸心地规定了业主除自行填报不动产的种类、亩数、座数、四至及自拟价格外,还须注明三年内的产量以及各年天灾状况,房屋则注明建筑年代及渗漏状况。

  不动产登记甫毕,日伪即于1935年2月开征“不动产价值税”,报价高者多纳税,报价低廉者则由日伪按报价收购,以供“拓殖”之用。同时,日本拓务省与伪满政府合资设立“土地保有会社”,资金2000万元:满铁、东洋拓殖会社、东亚劝业会社提供现金1000万元,伪满政府以指定土地为资金1000万元,这些土地即来自清丈所得。[11]原本属于农民的土地,现在又变成了“购买”农民剩下土地的资本。

  掠夺手段方面,“九一八事变”前,日本帝国主义主要采用“商租”(实即强租)手段掠夺土地。“九一八事变”后,除继续“商租”外[12],更多的是采用低价强买、暴力夺取和大面积圈占。如1933年,日寇第十军团在黑龙江阿城县强买土地14500町步(合14500公顷);1934年廉价收买了虎林县农民的全部土地;同年四五月间,日本组织第三次武装移民团和天理教武装移民团,又将黑龙江依兰等肥沃区7县作为移垦区,强制收买各县土地320万亩。[13]1935年2月,伪满开征“不动产价值税”后,许多报价低廉的土地均被日本侵略者按报价“收买”;1937年,日本人在黑龙江汤原县“收购”土地42万垧(合420万亩);另外,日本为铁路“自卫”队,在辽宁阜新县强购土地488垧(合4880亩),以供25户武装移民使用[14],辽宁安东农民,也被迫低价将土地卖给日本侵略者。[15]

  还有暴力强占和大面积圈占。“九一八事变”后不久,日寇就开始在沈阳、富顺、辽阳和海城等地,分文不给,暴力圈占土地。[16]1933年10月,日本向黑龙江武装移民,圈占佳木斯附近200公里的生熟耕地,作为移民垦殖区。[17]1934年勘定和圈占辽宁浑河、太子河两岸土地100万亩,作为朝鲜移民区。[18]同年10月,强占黑龙江穆棱县民田2万垧(合20万亩),并强“借华人房屋,供日本移民居住”。[19]辽宁旅大地区,到1935年,被日本掠夺的耕地占全部耕地的36.1%,被掠夺的荒地山林占78%。[20]按照百万户移民计划,日本移民需占地1000万町步(约合1000万公顷),伪满政府准备提供的土地更达2650万公顷。当时全东北耕地面积约为1500–1600万公顷,加上1300–1400万公顷的可耕荒地,共计3000多万公顷,这就是说,东北绝大部分耕地和荒地都将落人日本帝国主义手中。

  为了整村成片地掠夺农民耕地和日本移民集中居住,1933年后,日伪又在各地强力推行“归村并屯”政策,将分散居住的农民强迫迁至指定的“集团部落”。原村限期拆除,逾期烧毁。腾出的土地全部没收,改为“开拓地”,分给日本“开拓团”移民,或者充当军用。如吉林舒兰,1935—1941年迁入日本“开拓团”13个,计1597户、5594人,强占60个自然屯、16.5万亩耕地。1933年后,勃利等县还在县公所内设立“开拓科”,专职掠夺耕地和粮食,供给日本“开拓团”。同时封锁山林、河川,断绝农民的渔业、副业生路,将其慢性消灭。未及迁移的农民,则作为日本移民的“附庸”,充当其佃户、长工和苦力。[21]

  这类移民用地,不论是圈占还是购买,实际上都是无偿占有。据统计,伪满政府和日本满拓会社为移民准备的2000多万公顷耕地中,46%未支付地价。即使付价,也微乎其微。当时所定的标准是,民有熟地每公顷80元,“荒地”8元[22],“国有地”4元,还不到时价的1/10。实际支付的价格还要低。如黑龙江饶河为熟地每亩2—5元,“生荒”0.3元,有的还不够领取地价的往返旅费。[23]据统计,满拓会社从其前身满鲜拓殖会社继承的235万余公顷土地,价款为2470余万元,每亩只有7角钱。即使如此,所付地价也不是现金,而是不能流通和兑现的“储蓄券”。[24]

  无论是“商租”、收购、圈占,也无论是荒地、熟地,官地或民地,都是强制夺占。否则以“通匪罪”处死。在武装移民和圈占过程中,更是动用飞机、大炮、机枪,整村整村地驱赶和屠杀原地居民。1934年3月,日本侵略者在向依兰土龙山地区武装移民时,出动部队千余人,轰炸机10余架以及大炮、机关枪,对无处撤离的农民进行惨无人道的大屠杀,把土龙山附近17个村庄轰为平地,轰毙农民5000余人[25],在整个依兰县,日本武装移民团在掠夺民田过程中,共屠杀农民2万余人,被迫迁离而无家可归者数十万人。[26]在某些移民区,被允许留下的中国农民则沦为日本移民的佃户,受其残酷奴役和压榨。据统计,日本移民和满洲拓殖会社雇用或租给中国农民耕种的土地共14万余公顷。[27]

  2.农产统制、搜刮与人力、物力征发

  “九一八事变”后,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野蛮侵略、武装占领、土地掠夺以及其他种种倒行逆施,加上世界经济危机和自然灾害,导致东北农业生产的严重破坏和衰退。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帝国主义为了掠夺更多的粮食和农产原料,以支持战争和供给日本国内需要,推行了所谓“农业开发”和农产统制政策,逐步把东北纳入直接为侵略战争和日本国内经济服务的轨道。

  1933年制定的《满洲国经济建设纲要》,在其“农业开发”项下确定东北的发展目标是实现进口农产品的自给,增加一般农产品的输出。为此特别奖励日本短缺的棉花、小麦以及烟、麻、果树等的种植,棉花要求年产量达到1.5亿斤(合1.79亿市斤),小麦2000万石。对大豆、高粱、谷子、玉米等普通农作物的种植和品种改良,进行鼓励和指导。

  日本和印度的通商条约废除后,原来印度供应的10余万吨棉花受到影响,于是日本决定这部分棉花完全由伪满供给。1933年春天,日本购买棉种,由伪满政府分发各省、县,勒令村民分种,并随棉种发放贷款,秋后用棉花偿还本息。同年9月,日伪共同设立“棉花协会”,制定棉花改良的“十年计划”,决定辽阳、北镇和南满铁路沿线其他14县为棉花栽培区。又在锦州设立试验区,要求10年内,种植面积达到3000万公亩(合445万市亩),产量达到1.5亿斤,面积和产量都增加5倍。1934年春,还从美国购人棉种3万磅,分发上述14县的“棉花合作社”,对领种植棉的农民接济若干春耕资金,本息在秋后偿还。据说东北农民在威胁利诱下,改种棉花的很多。1935年4月,日伪复成立“满洲棉花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日金200万元,对棉农进行统制。[28]

  对亚麻、烟草、甜菜和供给日本食料的稻米,都鼓励种植和统制收购。亚麻由三井洋行出资600万元,设立满洲亚麻株式会社,指定北部植麻,南部织布。北部各地设制线工场,并对其附近(一日行程以内)农家贷放种子,俟收买原料时,从麻价中扣除;南部则在沈阳、大连设织布工厂。哈尔滨还有日人设立的小型亚麻公司,制造麻袋、绳索,以供运粮需要。烟草种植则是为了抵制英美烟草公司的出口,由东亚烟草公司竭力扩充,种者也渐多。

  制糖原料的甜菜、供给日本食料的稻米,也无不鼓励和强制种植。

  在旅大地区,日本还强占中国农民的大片肥地栽种果树。据统计,1936年,在旅大栽果树建果园的日本人达326名,占旅大果农的10%,果园面积(1582町)和产量分别占总数的32.3%和40.1%。[29]

  对原来产量大、商品率高的大豆、高梁等农产品则采取严禁出口和限价征购的政策。

  “九一八事变”后不久,东北虽然农业歉收,但粮价日跌。日本侵略者趁此机会,一面由日商在哈尔滨大宗收买特产物,一面在辽宁辽阳、昌图、海城等县限价强购高粱。原价每斗2元多的高粱,日本限定每斗6角的官价强迫农民出售。如存粮不交,即以犯法论罪,因不愿卖粮而被枪毙的人数很多。最后各县所产高粱都被日本侵略者运走。同时日本还假手傀儡政府和汉奸,以提高农产价格和举办平粜、救济民食为名派员赴各地大批收买谷物。[30]为了搜刮粮食,日本侵略者又发放“股票”,所购粮食按市价加倍,用股票收买。所有粮食只付1/10的现金,其余全给股票,美其名曰鼓励农民投资,用以建设环满铁路,名为“人民铁路”。这样,东北粮食被日本侵略者用空头股票尽数收买。[31]次年春天,各地普遍发生米荒,农民不得不以两三倍以上的价格购进粮食,无不损失惨重。[32]

  家畜方面,对马和羊也都无不统制和搜刮。因马匹关系军用,各县设“马政局”,调查统计境内的养马户和马匹数,指导马种和饲养方法的改良,预防马疫传染。马分为耕马、骑马,骑马调查尤细,并得遵“马政局”令随时征用。绵羊则特设“日满绵羊协会”,资本200万元,作为繁殖绵羊的直接指导机关。拟以10年为期,谋求绵羊的改良和增殖,以取代原来由澳洲供应的1亿元羊毛的需要。[33]

  还有毒品鸦片。日本侵略者为在精神和肉体上摧残华人,彻底灭亡中国,在东北和热河极力扩大鸦片种植。当时有报道说,日本侵占东北后,“各种农作产量均见减退,但是有一样增加了,这就是鸦片”。1934年东北(不包括黑龙江)和热河鸦片种植面积为35万亩以上,1936年仅热河一地,烟地即达600万亩以上。[34]日本侵略者规定,鸦片不许私卖和转运,一律由专卖公所收购和专卖。敌伪一面扩大种植,一面广设专卖机关,于伪都长春设总署,沈阳、永吉、哈尔滨、齐齐哈尔、承德设专署,辽阳、营口、锦县、依兰等12处设分署。此类专卖机关除收税外,主要是收购、贩卖以及制造烟膏、烟具,至于小卖所更是遍布各地乡村。热河则各地鸦片商联合一起,成立“大满公司”,专事收买热河专卖公署管辖区内所产鸦片。专卖公署极力压低鸦片价格,农民往往无力偿还春耕贷款和烟捐亩捐,即使这样明年还得种。日本侵略者规定,今年已报的鸦片种植亩数,明年不得减少,农民走投无路。[35]

  日本侵略者在统制、搜刮农产品的同时,又肆无忌惮征发劳力和各种物资。东北、热河等地日本驻军的粮秣都必须由当地农民负担。日伪又强征壮丁、民伕和骡马、车辆运输军需,修筑军用公路。凡是壮年男子,都须征发。农民必须赶着自己的牲口,拉着自己的车,去替日本侵略者运输各种军用物资,而且征用的牲口大都不予归还,农民的劳力、粮食、牲口都被搜刮一空,连伪“满”政府也不得不承认:“各地粮食已被劫殆尽,牲口亦几乎绝迹,各地农民的损失实不胜计”。[36]农民“只能饿着肚子看着他们(指13寇)的马吃着搜罗去的粮食”。[37]日本侵略者为了侵略战争的需要,甚至强迫农民将秋禾割尽,完全把东北农民赶上了绝路。[38]

  日本“开拓团”、“开拓农场”和其他各类日本移民的土地,以及日本侵略军、日本所掠工矿企业的农场、菜园,也都是征派或“雇用”中国劳工耕种。如1936年,日寇将黑龙江鹤岗县的大部分土地圈给日本“开拓团”,雇用中国人充当长工、季节工和临时工进行耕作。1937年,仅东北、海东两村即雇有中国长工727人。1937年、1942年,日资南岗采煤所、陆镜开发事务所、关东军南大营在鹤岗先后建有“西农园”、“东农园”和关东军等多处菜园,占有菜地近千亩,全部征派中国苦力耕种,产品专供日本人。这些中国雇工、苦力所受奴役、剥削和虐待十分残酷,境况异常悲惨。如上述鹤岗长工,每人必须耕种40亩土地,劳动量和劳动强度已大大超出正常劳力所能承受的限度,但还不给现金报酬,只允许自种2垧薄地抵充工资。这样,长工实际须种60亩地,相当成年男子耕作面积的2倍以上,而且还不管饭食,不准进屋,夜间只能在不遮风雨的茅草棚栖身。[39]由于过度劳累、冻饿,一个健壮农夫短短两三年间就会被折磨而死。

(二)对华北的农业掠夺

  日本帝国主义在占领东北、并对东北进行疯狂掠夺的同时,加速了向华北的渗透、蚕食和农业掠夺。

  日本侵略者认为,占领东北后,虽使日本国内的原料供应问题有所缓和,但尚未完全解决,而且,东北市场已臻饱和,短期内难以扩大。日本原料和市场问题的最好解决办法,是进攻和独占华北。华北是日本“最好的新殖民地”。[40]

  于是,日本帝国主义一方面加紧对华北进行领土蚕食,相继占领察哈尔、冀东,策动成立“冀东防共自治政府”,迫使中国军队退守到北平郊区;另一方面加紧了对华北的经济渗透和掠夺,调整对华北的经济侵略方针,将原有的“中日经济提携”推演为更具体的“开发华北经济”。为此,满铁设立了以专门“开发华北为目的的兴中公司”,独占华北市场,将整个华北经济完全与日“满”经济铸成一体,建立“日、满、华北经济体制”。

  1.植棉推广与棉花统制、掠夺

  日本对华北农业掠夺的一个重点是棉花。日本的棉纺织品出口占其出口总额的1/4左右,但原料棉花主要靠进口,常年占进口总额的30%以上。日本力图将东北作为其棉花供应基地,但因气候关系,东北大部分地区不适宜植棉,年产量仅70余万担,除供当地消费外,所余无几。因此,日本遂将其目标移至华北。1933年日本占领察北和冀东大片土地后,加速推进在华北的植棉计划。大阪兴业公司专门成立“植棉委员会”,在河北迁安、昌黎等10县设立植棉分会,决定占地30万亩,出资100万元,扩大棉花种植,并向农民提供种子,约定收获后给价收买。日商纺绩同业公会也于同年8月发起成立“山东棉花改良协会”,次年即从朝鲜运去棉种3.5万斤(合4.2万市斤),在张店及其他10余县播种。[41]日本还制定了更庞大的计划,要求华北各省(包括河北、山东、山西以及河南、江苏北部)至1936年,植棉至1200万亩以上,而且限种美棉,以符合大阪各纺织厂的需要。棉花种植期间,请日本专家指导,棉种由日本经纪人散发。从1934年起,津浦、平汉两路沿线农民所接受的此项棉种,不下500万磅。1935年“冀东防共自治政府”成立后,天津日本驻屯军与汉奸政权合作,在统制察冀两省农村的同时,投资2000万元,派遣日籍农村指导员,诱使农民合资植棉。在遵化,日人更唆使大批汉奸,鼓动农民将所有地亩改种棉花。这样,华北一些地区的棉花生产,已被直接控制在日本侵略军手中。日本外务省也直接参与对华北棉花生产的改进和统制,派员在河北丰润等地设立农事试验场,跟“兴中公司”共同负责。外务省还和满铁共同出资,派遣技师分赴各地农村督促生产,向朝鲜总督府借得种子10万斤(合11.9万市斤),在冀、鲁、晋三省试种,每省贷给农户费用3万元,其中山东更是统制和掠夺的重点。外务省特令济南总领事向山东当局交涉,在胶东租进农田,募集农民佃种,培植改良棉种。一些日本资本家还在江苏、山东等省沿海地区变相收买田亩,勒令农民植棉。[42]

  随着日本对华侵略的扩大,对华北棉业的统制和掠夺也更为变本加厉。1936年8月,日本政府第69次会议,通过对华实施预算400万元案,设立天津、青岛农事试验场改良产业科学试验所,以谋求增进棉花产量,改良品种;同时,拓务省同大阪资本家商洽设立“华北棉花协会”,拟在天津、济南等地设10余所农业试验场,以增加华北棉花产量。紧接着,日本宣布华北棉花五年计划,以“中日合作”的方式,由日本外务省出资600万日金作为开辟农牧场资本,以二成作棉业借款,在冀东敌伪管辖区域内划定通县、丰润、玉田、迁安、滦县、香河、遵化、抚宁、昌黎等县几万顷土地,为“兴中公司”试验植棉的农场,通县更派军队强迫农民植棉。[43]

  直接统制华北棉花的组织机构也愈益繁多和庞大。除上述各组织外,日本设在天津的“华北农工业研究所”也研究改良棉种,并设有信用组合、贩卖组合等会社;日本纺织业组织的“华北棉花协会”,主要目的也是统制棉产,日本拓务省设有“东亚棉花绵羊协会”,目的是开发棉产,改良羊毛,统制华北棉花、羊毛事业;1936年9月,还以中日“合办”的名义,成立“棉业公司”,由“兴中公司”给予技术援助,“兴中公司”还准备用日满棉花协会、山东棉花改良协会,合组“东亚棉花协会”。日本外务省则建议出资日金1000万元,在天津设立大型棉花堆栈公司,作为统制棉花购买的中心[44],以期将华北棉花一网打尽。

  2.农田、劳力掠夺和财税、军事征发

  为了推广和扩大棉花种植,日本侵略者采用各种手段掠夺农田。如“兴中公司”在天津迤东军粮城地方收购土地四五万亩,作为植棉区,试种美棉,并在天津建筑棉花仓库,向河北各县收购棉花;日本驻天津领事馆,通过汉奸冒用中国人的名义,在天津偷买土地,开设“华北农场试验所”,并设场植棉。[45]又有日本人以5000万元在天津组织“大众农业公司”,并在军粮城北塘附近租妥农田3万亩。据说天津、塘沽一带沿海河两岸膏腴之地,以及天津市内地皮多被日本人买走。唐山、大沽、秦皇岛、玉田、遵化等处,都经常有日本人收买农田。有人说,日本在华北实际上已获得土地商租、购买和租赁的自由权。“冀东的农民从此不但是牛马般的佃奴,而且也要做亡国惨痛下的异族佃奴了”。[46]

  劳力掠夺方面,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东北后,一方面驱赶在东北谋生的关内劳工,禁止关内农民进入东北;另一方面,又在华北地区采用种种欺骗和威逼利诱的手段,招募劳工出关。从1933年起,大批日本浪人和汉奸在“冀东防共自治委员会”的保护下,分头在北方各省招工和拉夫。仅1934年,被招募的劳工就有38.8万人。[47]在天津日租界和塘沽、威海、青岛、烟台四地都有日人招募劳工的活动。天津日租界的“三共公司”,即专事经营代雇劳工及运送事宜。1934年天津招募的修路劳工达16万人,1937年春天,天津登记出关的劳工达16.6万余人。塘沽出口劳工最多时,每天总在千人以上。1937年,日本还派遣多名汉奸到河南灾区收买农民出关做工。劳工出关,照例由日本大东公司售给所谓“人国证”。由于出关劳工众多,“人国证”价格猛涨,由1936年的3角钱涨到次年的1元钱。[48]

  日本帝国主义之所以严禁内地劳工出关,而要另行招募,是害怕自动出关的劳工在关外有熟人和其他社会关系,不能像浪人、汉奸招募的劳工那样任意处置。招募时,浪人、汉奸以各种花言巧语和优惠待遇许诺,一出关,这些劳工立即变成了孤立无援、与世隔绝和任人宰割的一群。“他们简直不是工资劳动者而是纯粹的奴隶”,工资接近零,伙食是一天三顿量少质次的稀粥或臭高梁米饭,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条件恶劣,直到死亡前没有一天休息,动作稍慢,监工、工头和日本兵的木棒、皮鞭、枪托立即上身,甚至当“共产党”枪毙。晚上随地而卧,四周围以电网防其逃脱。他们只能日夜带着半饥半饱的肚子劳动着,一直到死。于是另一批新的劳工再从山东、河北、河南等省招募输送过来。如果是机密工程,为了防止泄密,工程完毕,即随地活埋,或投海淹毙,又或终身充当苦役,永远不能回家乡。[49]

  在汉奸政权统治下的冀东和察北,劳力和粮秣、牲畜、车辆征用也十分猖獗。据1937年的统计,冀东22县除田赋等正税外,共有苛捐杂税423种,其中汉奸政权新增的73种,加重征量的249种,只有91种(占21.5%)是承袭未变。[50]在察北,汉奸政权更是家家户户抽抓男丁。青壮年编为地主保安队或正规军,老弱者驱使筑路、挖壕沟和运送粮秣。农家车辆大半征作军用,所有牛羊和马匹全部登记纳税,并禁止售卖。粮草一律禁止外运,除直接征派外,全部低价强制收购,所产池盐也全部归伪满洲国财政部专卖。此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捐税,农民的田亩捐负担比从前加重了2.5倍以上。田亩苛捐外,又强制种植鸦片,其面积按地亩5:5的比例确定,即必须将一半的耕地用来种植鸦片。每亩缴烟捐5元,必须在播种前交纳,而且不能不种,否则依法治罪。[51]结果,所有农民均被洗劫一空,又不能从事正常的农业生产。

  注释:

  [1] 方秋苇:《在日本独占压迫下的华北》,《新中华》1934年6月第2卷第11期,第31—32页。

  [2] 《东方杂志》1935年8月第32卷第16号,第84页。

  [3] 至1931年,已累计移遣韩民60万人,占垦稻田97万余亩(赵惜梦:《沦陷三年之东北》,天津大公报社1935年版,第70页)信。

  [4] 日本学术振兴会:《满洲移民的必要及可能性》,转见顾明义等主编:《日本侵占旅大四十年史》,辽宁人民出版社l991年版,第342页。

  [5] 1932–1935年间,这种被称为“特别农业移民”的在乡军人,先后移遣4批,共1813人(王检:《东三省日本移民的过去和将来》,《东方杂志》1933年9月第30卷第17号,第48页)。

  [6] 王检:《东三省日本移民的过去和将来》,《东方杂志》1933年9月第30卷第17号,第47页。

  [7] 李隆:《日本政府东北的移民计划》,《中国农村》1937年7月第3卷第7期,第53—59页。

  [8] 《满洲经济年报》,第368页,见《中国农村》1937年7月第3卷第7期,第53页。

  [9] 谢劲健:《九一八后日本对华之经济侵略》,《中国经济》1934年5月第2卷第5期,第5页;沈越石:《日军占领下之满洲》,《东方杂志》1934年10月第31卷第20号,第50页。

  [10] 赵惜梦:《沦陷三年之东北》,天津大公报社1935年版,第137页。

  [11] 赵惜梦:《沦陷三年之东北》,天津大公报社1935年版,第l37—139、141页。

  [12] 如1932、1933年伪满《外人租用土地章程》、《商租权登记法》颁布后,日本在沈阳和富顺大量“租借”农民土地;日本原在哈尔滨地区“租借”的土地也得到了承认(参见龚德柏:《由万宝山案至大屠杀华侨》,《时事月报》1931年8月第5卷第2期,专文第81—82页;王检:《东三省日本移民的过去和将来》,《东方杂志》1933年9月第30卷第17号,第46—47页;张载华:《东北农村经济鸟瞰》,《新创造》1932年7月第2卷第1、2期合刊,第153页)。

  [13] 《虎林县志》,中国人事出版社1992年版,第l43页;中国经济情报社:《中国经济年报》1934年第1辑,第235—236页。

  [14] 佟冬等主编:《东北经济掠夺》(14),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712—714、718—721页。

  [15] 叶民:《东北劳动大众的亡国奴生活》,见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中国农村动态》,1937年刊本,第160页。

  [16] 王检:《东三省日本移民的过去和将来》,《东方杂志》1933年9月第30卷第]7号,第47页。

  [17] 赵惜梦:《沦陷三年之东北》,天津大公报社1935年版,第75页。

  [18] 中国经济情报社:《中国经济年报》1934年第1辑,第235—236页。

  [19] 《银行周报》1934年11月20日第18卷第45期,国内要闻,第4页。

  [20] 顾明义等主编:《日本侵占旅大四十年史》,辽宁人民出版社l991年版,第343页。

  [21] 参见舒兰、虎林、勃川、穆棱、饶河、汤源、鹤岗、甘南、德都、克山、嫩江、木兰、富裕、嘉荫、扎兰屯等县(市)新编县(市)志。

  [22] 日本侵略者将农民因躲避日寇而未及时耕种的耕地,全都定为“荒地”(佟冬等主编:《东北经济掠夺》第14辑,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71页)。

  [23] 《饶河县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l992年版,第423—424页;佟冬等主编:《东北经济掠夺》第14辑,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713页。

  [24] 解学诗:《伪满洲国史新编》,人民出版社l995年版,第562页。

  [25] 叶民:《东北劳动大众的亡国奴生活》,见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编印:《中国农村动态》,1937年刊本,第158—159页。

  [26] 陈正谟:《各省农民雇佣习惯及需供状况》,南京中山文化教育馆1935年刊本,第80—81页;中国经济情报社:《中国经济年报》1934年第1辑,第8章,第235—236页。

  [27] 姜念东等:《伪满洲国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50页。

  [28] 杜修昌:《中国农业商品生产之发展条件》,《中华农学会报》1936年11月第154期,第39—40页。

  [29] 顾明义等主编:《日本侵占旅大四十年史》,辽宁人民出版社l991年版,第349页。

  [30] 方声:《九一八以后的东北经济》,《新创造》1932年6月第1卷第5期,第10—11页。

  [31] 《银行周报》1934年4月10日第18卷第13期,国内要闻,第5页。

  [32] 笑哲:《东北农村经济的今昔》,《东方杂志》1935年11月第32卷第22号,第104—106页。

  [33] 赵惜梦:《沦陷三年之东北》,天津大公报社1935年版,第167—168页。

  [34] 中国经济情报社:《中国经济年报》1935年第2辑第8章,第202页;赵惜梦:《沦陷三年之东北》,第31—32页。

  [35] 中国经济情报社:《中国经济年报》1935年第2辑第8章,第202页;赵惜梦:《沦陷三年之东北》,第31—32、153—155页。

  [36] 中国经济情报社:《中国经济年报》1934年第1辑第8章,第230—231页。

  [37] 叶民:《东北劳动大众的亡国奴生活》,《中国农村动态》,1937年版,第158页。

  [38] 马乘风:《最近中国农村经济诸实之暴露》,《中国经济》1933年4月第1卷第1期,第14页。

  [39] 《鹤岗市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l990年版,第383页。

  [40] 孙怀仁:《华北经济提携一瞥》,《世界知识》第5卷第5期,转见延安时事问题研究会:《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沦陷区》,延安解放社1939年刊本,第51—52页。

  [41] 钱亦石:《九一八后日本在华经济势力的进展》,《申报月刊》1934年9月第3卷第9号,第8页;方秋苇:《华北棉花之前途》,《新中华》1935年11月第3卷第22期,第141—151页。

  [42] 钱俊瑞:《谈中日植棉业合作》,《中国农村》1936年4月第2卷第4期,第14—15页;杜修昌:《中国农业商品生产之发展条件》,《中华农学会报》1936年11月第154期,第40页。

  [43] 防如:《华北棉植业与棉纺业的透视》,《新中华》1936年11月第4卷第22期,第16页;何东辉:《华北军需资源与中日战争》,转见延安时事问题研究会:《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沦陷区》,延安解放社1939年刊本。

  [44] 陈洪进:《走向典型殖民地经济的中国棉业》,《中国农村》1936年11月第2卷第11期,第23—25页。

  [45] 《银行周报》1937年6月22日第2]卷第24期,国内要闻,第5页;延安时事问题研究会:《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沦陷区》,延安解放社1939年刊本,第57页。

  [46] 中国经济情报社:《中国经济年报》1935年第2辑第5章,第140页。

  [47] 叶民:《东北劳动大众的亡国奴生活》,见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编印:《中国农村动态》,1937年刊本,第154页。

  [48] 《津市“猪仔”公司之罪恶》,《劳动季报》1935年5月第5期,第133页;华超:《华工的出国和出关》,《中国农村》1937年6月第3卷第6期,第3—4页;《民间半月刊》1937年6月第4卷第3期,第18页。

  [49] 叶民:《东北劳动大众的亡国奴生活》,见中国农村研究会编印:《中国农村动态》,1937年刊本,第154—156页;华超:《华工的出国和出关》,《中国农村》l937年6月第3卷第6期,第3—4页。

  [50] 朱平:《冀东伪组织下的苛捐杂税》,《东方杂志》l938年8月第35卷第l5号,第38页。

  [51] 任子寿:《傀儡伪组织统治下的商都农民》,见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中国农村动态》,1937年刊本,第132—134页。

责任编辑:杨晴 最后更新:2017-07-08 10: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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