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晋绥抗日根据地军民在进行对敌斗争的同时,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商税收工作,对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 对争取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
税收政策的演变
从1940年1月晋西北行署财政处设立税务科室至1945年8月日军投降,晋绥边区的税收机构几经演变,逐步健全;而工商税收政策也是几经制订,不断修正,逐渐完善。税收政策演变大致划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1940年至1941年,为探索时期。晋绥边区最早制定的税收法规,就是1940年5月21日晋西北行署颁布的《山西省政府第二游击区行政公署税务稽征暂行条例草案》。总的精神是强调在根据地为了“增加税收充实抗战力量,对敌伪作经济斗争”,工商税收应坚持除赤贫、丧失劳动力者外,实行各阶层人民一律负担缴税义务的原则,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制,贫者少负担,富者多负担,特殊情况可以免税或减税,抗日军烈属、残废军人给予优待。其稽征税包括货物出入、过境营业、烟酒牌照等三种。这个条例草案在当时就成为晋绥抗日根据地工商税收的指导纲领和基本法规。晋西北行署下辖的绥察行署也于1941年11月专门颁布了在大青山抗日根据地实行的特殊政策,即《绥察行政公署关于征收粮食出口税的办法》和出口牲畜税的征收通告。由于根据地刚刚建立,百废待兴,一切工作都要从头开始,都需不断探索,所以这些条例存在诸多不足,其中一些条例抄自其他解放区,有的甚至由阎锡山的旧政府的条例和蒙族王府的土法演化而来。因而条例规定前后不统一,有矛盾之处;有的政策模糊,伸缩性太大,易让人钻空子和执行中出现偏差;还有的政策规定不严密、不切合实际,抑制了农民生产贸易的积极性和给不法商贩以可乘之机。
第二个时期是1942年1月到1943年上半年。 1941年12月20日,晋西北行署根据税务暂行条例草案的执行情况作了较大修改,再次颁布了《晋西北行政公署修改稽征暂行条例》,调整了税率,打击了不法商贩的投机行为。但仍未能彻底统制贸易经济与采取严禁敌伪物资入境的得力方法。其时,抗日根据地处于困难时期,日军采取集中优势兵力分割包围根据地,使根据地不断缩小,经济日益遭受蚕食、封锁,日伪又勾结汉奸、不法商贩向根据地大量倾销物资,用洋布、洋火、袜子、镜子、蓖梳、扑克、颜料等物品套购群众手中的法币和粮食及土特产品,一度出现市场混乱,洋货、伪货占领了市场,大量法币、粮食和土特产品外流,偷税漏税案件屡见不鲜。
第三个时期是1943年下半年到1945年8月。晋西北行署第三次修正税务稽征暂行条例,重新颁布《晋西北行政公署修正税务稽征暂行条例》,修改和补充了对敌货进口规定条款,严格了进口货物的检查和征税手续,大大抵制了敌货的进口和倾销,堵塞了农副产品外流,逐步稳定了市场和丰富了贸易商品。同时,也扩大了税源,增加了财政经济收入。
1944年底,日军在军事上接连失败,进攻力量不断减弱。抗日军民局部反攻迫使日军退缩大城市,广大抗日根据地又得以恢复,财政经济日益强大。此时,稽征部门面对抗战大好形势而只图市场繁荣和税额增长,放松了对出口、进口产品的检验,致使洋布、市布、洋糖、纸烟、化妆品、颜料大量涌入,冲击了根据地的市场,堵塞了公营、私营商店的销路,影响了工业、手工业生产者的积极性。
12月l日,晋绥行署召开经济贸易工作会议,及时制订了《晋绥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重申并增加了准运、禁运商品以及运销的查验、税率和奖惩等方面的若干新条款,规定公私商贩必须按章纳税,而且在起运货物和收缴货物时必须向附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查货验票。若三天内不申报纳税,均按偷税漏税严惩,甚至绳之以法。对于军队或地方重要部门的特殊货物,也必须审查行署特许手续、报验手续、票证手续、减税或免税手续。否则,不管什么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准放行,并收缴货物,扣压商贩。对于税收稽征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利用职权受贿,包庇偷漏税金或借机向商贩敲诈勒索者,一经发现立即送交法院惩办。与此同时,税务部门积极扶植公营、私营企业开展纺织、铸铁、造纸生产,大力帮助商店、货栈组织货源,寻找销路,使得公营、私营企业迅速发展,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税收稳步增加。
工商税收的作用
晋绥抗日根据地地广人稀,山多林少,蒙汉杂居,经济文化落后,敌伪顽犬牙交错,土匪多如牛毛。特殊的地理位置、经济环境, 复杂的政治和军事斗争形势,使晋绥抗日根据地的工商税收工作颇具特点,而且开展得卓有成效,对于建立抗日民主政权、壮大抗日军事力量以及根据地的各项建设事业,对于担负华北抗战战略支点,夺取全国抗战胜利,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一,保证了根据地党政军民统群各机关、团体各部门的供给。从1940年开展税收工作以来,税收额逐年增加。1940年,兴县、临县、方山、保德、岚县等九个县税收国币1069.2万元、省币195.5 万元。到1944年以后,根据地面积扩大,税收县增多,税收成为根据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额“ 1944年比1943年增加3.4倍,1945年较1944年又增加2.5倍,在解决财政问题上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仅田税一项,1940年至1945年全边区共收公粮112.4万石,每人每年平均49斤”。
第二,减轻了根据地人民的负担。晋绥工商税收是在废除国民党及阎锡山政权苛捐杂税的基础上开展起来的,税种比以前大大减少,税率也较低。因根据地80%以上人口都负担纳税的义务, 虽然富农、商贾纳税多一些,但纳税人口增多了,人均负担也就减轻了,贫苦农民、工人、市民负担就更少得多。特别是几次调整粮食交易税、营业税和入境货税,大大降低了农民、商人缴纳的税率。
第三,有力地抵制了敌人的经济封锁和物资掠夺。日伪军强迫“治安区”内的居民每年每户把收获的粮食的80%送到日军据点内设立的“储粮委员会”,只准留一个月的口粮,然后将粮食源源运送日本。对所产毛皮、畜肉、鸡蛋、油麻等土特产品和商贩经营的布匹、食盐、羊毛等商品由各地、各镇伪“农事组”向伪“县署”呈报登记,一律不准流入根据地内,并派出“经济检查班”日夜巡逻搜查。日军还实行村与村之间的连坐法,强迫民众与根据地内断绝贸易,一家有物资“通匪”者, 全村治罪,一村有物资“通匪”罪,村村株连。面对日伪的经济封锁与掠夺,晋绥军民依靠主力和地方部队分头出击,狠狠打击日伪,并在各个道口设立武装关卡,阻截日伪运送物资的军车,从日伪手中夺回民众的财物归还民众。进而对日伪军实行经济封锁,使日伪后方供应和物资补充经常断绝。
第四,促进和繁荣了根据地各项经济事业的发展和市场贸易。晋绥边区为了扶植商业、工业、水利、土产加工业生产,税务总局通过贸易局调剂了各种商品和原料,不要利息、不收税率拨给 17 家企业,一年以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繁荣了市场,开拓了税源。
第五,晋绥边区利用税收粮款有力地支援了陕甘宁边区的中央财政。抗战期间,陕甘宁边区的中央财政有很大一部分要依靠晋绥支援,因其与晋绥仅一河之隔,在敌人严密封锁下与其他抗日根据地交通中断而无法支援,只有晋绥交通运输较为安全。贺龙司令员当时兼任晋绥行署审计委员会主任,每年审计晋绥财政总收支时,都要先将支援延安党中央的粮款拨出来,不准动用。晋绥每年支援中央财政的经费要占到财政总收入的50%-60%,而晋绥边区财政总收入为农币929345114.4元,解运中央的药品、粮款即有753666772元,占到当年财政总收入的81%。
责任编辑:杨晴 最后更新:2017-07-11 08: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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