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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湖南经济的现代化(3)
2017-07-20 14:31:20  来源:诺哈网 《抗战时期湖南的现代化》 作者:刘国武  点击:  复制链接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金融机构网在湖南农村的广泛建立,直接导致了广大农村借贷关系的变化。自古以来,由于农业生产落后和天灾人祸等原因,农民往往需要借债度日。据1934年对洞庭湖滨湖地区农村的统计,在被调查的524户农户中,总负债额为43,373元,平均每户负债82.8元。农民借贷的对象主要是私人(即地主、富农、商人)、店铺、典当业、钱会等,但借贷的利息相当高,不少农民因此破产而沦为流民或家破人亡。以高利贷为例,湘江流域各县普通利率多为年利或月利2分,湘南各县多为2.5~3分,湘西各县则有4~5分的,湖南典当业的利率多为2.5%左右。抗战时期,随着现代金融网向农村广泛深入,农民的借贷观念和借贷关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农民逐渐转向了向银行农贷机构、农民借贷所(即抵押贷款所)、合作金库、合作社与农业仓库等机构借贷。这种借贷关系的手续并不复杂,主要有以下三种:有的地方全部由银行办理;有的地方由政府办理,银行只管付款;有的地方是兼有前两种情况,即由本人先填写借款申请书,银行等信用机构派员实地调查,然后决定是否贷款。这种贷款对农户吸引力大的是利息低。

  由此可见,高利贷的月利率比合作社利率高出了1~3倍不等。正因为这样,到抗战时期,农村借贷转向了以现代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而从私人和旧式借贷机构中借贷的日益减少。

  从表4—6可知,在抗战前,农民向现代金融机构借贷的比例很少,原因是农村的现代金融机构没有普遍建立起来,农贷还处于初创时期。战时的1942—1943年农村新式借贷占了70%,1945年虽下降了,原因是湖南大部分地区沦为敌手,大量的金融机构在辗转迁移之中,难以正常营业。

  (三)钱庄进一步衰落

  抗战前十年,国民政府致力于建立全国的金融机构,现代金融机构不断涌现,并加强对私人商业银行和钱庄的控制,作为影响颇大的中国传统的金融机构——钱庄开始走向衰落。抗战开始后,国民政府为了稳定金融市场,对全国金融实行统制,对私人银行和钱庄的干涉和控制更多,使得钱庄行业的自主经营受到较大的限制。1939年11月,“四联总处”公布了《秘书处关于对银行银号囤积居奇进行调查的报告》,调查“各银行钱号以屯集及抵押等方式居奇之货物”。1941年,拟订了《四联总处关于拟订银钱业划一会计科目的报告》,于1943年1月颁布了划一银行会计科目。1942年初,四联总处又规定“未经奉准经营外汇业务之各银行钱庄,所为买卖外汇业务,于法不合”。从同年12月起,国民政府又在衡阳等后方17个城市设立了“银行监理官”,其职责为:(1)事先审核管辖区银行钱庄放款业务;(2)事后抽查管辖区内银行、钱庄放款用途;(3)审核管辖区内银行、钱庄日计表及存放汇兑表;(4)督促管辖区内银行、钱庄提缴普通存款准备金及储蓄存款保证准备;(5)检查管辖区银行、钱庄账目并会同主管官署检查向银行钱庄借款厂商的账目等。1944年4月起,“四联总处”禁止钱庄接受各类押款。同年初,财政部下发了将银号钱庄改组为银行的通知,规定:“本部历经督饬各行庄增加资本,并健全组织,以稳固基础,发展业务,并规定三家以上已注册银号钱庄,得增资合并,改称为银行之办法。”据此规定,各地钱庄开始改组为银行,但改组的门槛较高,如长沙、衡阳等25处,已注册的银号钱庄,增加资本改组为银行者,资本至少应有500万元。这些说明政府对金融业的限制条款,钱庄业必须遵守,但银行所享受的一些权益,钱庄却难以享受,钱庄业迅速走向衰落成为必然。

  同时,随着湖南金融网的广泛建立,老百姓的借贷和存款等都与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建立了直接的往来业务,钱庄的业务日益萎缩。加之钱庄属私人资本,在抗战后期严重的通货膨胀影响下,钱庄业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歇业倒闭的不是少数。此外,湖南的钱庄还蒙受战火的影响。如1935年,长沙的钱庄业有35家,1938年10月,武汉沦陷后,日军继续南侵,钱庄纷纷外迁,11月,长沙“文夕大火”中,没有迁走的20家钱庄,因蒙受损失而停业。

  基于以上各种因素的影响,战时湖南的钱庄在金融界的影响日益没落。战时衡阳县钱庄的衰落就可以说明这一情况。

  上述26个钱庄,有13家是战前开设的,另外13家是抗战开始后设立的。其中有25家在1944年以前就停业了,只有“通记”一家直到1947年才歇业。战时开设的钱庄大多只经营5年左右就停业了。这些都反映了战时衡阳和整个湖南乃至大后方钱庄的大衰落。虽然战后衡阳县钱庄业再度兴起,但也是大不如前。

  第二节 工矿业与交通运输业

  一、工矿业

  (一)战时湖南工矿业的政策与措施

  进入近代以来,我国东部地区是西方殖民者入侵的主要场所,资本主义工商企业也主要集中在这一地区,而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经济相当落后。据1937年经济部工厂登记统计,本年全国工厂总数为3935家,资本总额为3.77亿元,工人总数为45万多人。其中广东、浙江、江苏、上海等地占工厂总数76%,而上海一地就占了1/3。西南和西北地区仅有工厂300多家。同年,湖南省符合工厂法规定登记的工厂为55家,约占1.39%。这说明我国工业的布局极不合理,一旦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中国的东部沿海地区势必沦陷。国民政府也意识到这一点,决定采取措施改变这种不利局面。1935年以后,国民政府开始筹划战时工业,将工业布局的重点向西南、西北转移。1935年资源委员会成立后,拟订了《重工业五年建设计划》,该计划“拟以湖南中部如湘潭、醴陵、衡阳之间为国防工业中心地域,并力谋鄂南、赣西及湖南各处重要资源之开发,以造成一主要经济重心”。南京沦陷后,蒋介石令军事委员会所辖的工矿调整委员会(1937年9月成立),“筹划战时工业,以川、黔、湘西为主”。1938年1月1日,国民政府成立筹办战时工业的中枢——经济部。1月15日,蒋介石电令经济部部长翁文灏从速拟定以川、黔、湘西为主的战时军需方案,以及西南西北战时经济建设计划。不久,经济部拟订了《西南西北工业建设计划》,规定战时工业基地“其地域以四川、云南、贵州、湘西为主”。这样,国民政府经济发展战略实现了从沿海地区向西南地区的转变,确立了以大西南地区作为战时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湖南成为战时国民政府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省份,这是湖南经济得到空前发展的一个根本原因。

  为了充实抗战力量,1938年3月底至4月初,国民党在武汉召开了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抗战建国纲领》,它规定了国民政府战时的内政外交政策。在经济建设方面,“应以军事为中心,同时注意改善人民生活”,“开发矿产,树立重工业的基础,鼓励轻工业的经营,并发展各地之手工业”。1938年6月,翁文灏以经济部名义发布了《抗战建国经济建设实施方案》,作为战时经济建设的方针。《方案》特别强调“基本事业宜以国力经营,建设煤、钢、铁、铜、铅锌、钨、石油、机器、电工器材等工矿事业”。依据上述方针,国民政府又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等,从法规上保障后方各项事业的发展。概括而言,战时国民政府发展大后方经济的方针策略主要有:首先,确立了以国营工矿业作为国防工业的主体和大后方工业的基础。对于后方重要的矿产资源,如煤、铁、石油、金、铜、锰、汞、钨、锑、锡等类,加紧开发,诱导人民入股或承租,销售时实行统制。为此,国民政府制定了各种重要矿产的管理条例。在工业方面,规定了国营工业经营范围,包括国防急需而需要特别经营的;规模很大,设备艰巨,非寻常财力所能胜任的;燃料、动力和电力类;战时统筹或统制的工业等。其次,对省营工矿业经营加以规范。1941年7月,行政院公布了《省营工业矿业监理规则》,其中规定:“省政府经营工业矿业应在中央整个计划及法令范围之内,注重开发本省特殊物产,以求民生必需品及外销品之增加及工矿业之进步”,“重要国营工业矿业,由主管部或其直辖之机关主办,但得许省政府加入资本或与省政府合办。”再次,鼓励发展民营矿业。1937年12月21日,工矿调整委员会为增加抗战的经济实力,拟设法扶植民营工业。规定:“(一)对于战区厂矿设法迁移内地,辅助复工;(二)对于后方工厂设法增加资本,扩大产量;(三)对于新兴企业予以种种奖励,俾得创办;(四)对于工业材料之必须取于国外者,设法统筹购储,分配使用;(五)手工业上所需之技术员工,设法增求登记,分发服务。”后来又规定民营工矿事业不得投机经营,扰乱战时经济秩序,加强对其监督。依据上述方针原则,大后方的公营事业和私营事业都得到了相当快的发展,奠定了中国抗战的经济基础。

  湖南省政府根据战时国民政府发展大后方经济的方针政策,结合本省工矿业发展的现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战时湖南经济的发展。

  1.大力协助沿海工业迁湘

  抗战爆发以后,为了增强大后方的经济实力,防止沿海工厂被日军控制使用,集中在以上海为中心的我国东部地区的工矿企业在战火中开始大举西迁,这一举动被称为中国工业发展史上规模最大的“中国实业界的敦克尔刻大撤退”。这次民族工业内迁始于“八一三”淞沪会战,至1940年6月宜昌沦陷告一段落,前后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从淞沪抗战开始到上海失守为第一阶段。这时期,内迁工厂分为军需工矿和普通厂矿两类。8月11日,由资源委员会、财政部、军政部、实业部等共同组成了工厂迁移监督委员会(8月底改由工矿调整委员会负责),负责工厂内迁。这时工厂迁移的主要地点是武汉,次为西南西北各省。从上海沦陷到武汉失守,是民族工业内迁的高潮阶段。这时原迁到武汉的工厂和武汉原有的工厂继续西迁,迁移地点主要是以川、黔、湘西为主。此后到宜昌沦陷,这是民族工业内迁的尾声。

  内迁到湖南落户的工厂大多是从武汉辗转迁移而来的。内迁的主要路线是从武汉经长江进入洞庭湖后,一路沿湘江来到湘南衡阳、祁阳等地;一路沿沅江经常德进入沅陵、辰溪、芷江、洪江等地。至1940年底,经工矿调整委员会内迁到湘的工厂、机器与材料及技工人数情况如表4—8。

  内迁工厂到湘后,湖南省会同国民政府经济部等部门,积极促成工厂复工。至1940年底,内迁到湖南的厂矿复工的共有86家,其中机械工业46家、电器制造工业1家、化学工业6家、纺织工业33家、其他工业1家。

责任编辑:杨晴 最后更新:2017-07-20 14: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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