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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沦陷区粮食的生产与流通
2017-07-26 10:09:4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作者:王士花  点击:  复制链接

  作者:王士花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05年卷》社科文献出版社2006年

  不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粮食之重要不言而喻。抗日战争时期,日本为保证其军需及民用粮食供应,特别重视对粮食的掠夺,并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更甚。日本在华北占领区,从粮食的生产到流通,采取了什么政策和措施,以增加粮食产量并据为己有的?曾业英在《日伪统治下的华北农村经济》[1]一文中,已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拙稿《日伪统治时期的华北农村合作社》[2]又从其实施者——合作社的角度进行了具体探讨。日本学者浅田乔二的相关研究《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农业资源的掠夺过程》[3]着重于对日伪的粮棉收购政策及状况等进行了实证性考察。但是,这些政策和措施对华北的粮食生产状况及流通机构、过程等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华北粮食生产与流通的实际状况如何?目前学界还缺乏专门的研究。本文主要利用日方当年所作调查及日伪档案等资料,拟对以上问题作一初步考察,试图对抗日战争时期华北沦陷区的粮食生产与流通状况有一个较具体而全面的认识,以作认识、考察当年华北粮食问题的基础。[4]

  一

  七七事变后,日本相继占领华北的大城市及重要交通线,并不断向周边扩大统治区域。大城市近郊农村及交通沿线村镇逐渐被日伪控制。战争的灾难直接降临到中国民众的头上,华北农村的居民也深受其害。除少部分人逃往他地外,大部分农民不得不在日伪的统治下,维持生计。 近代以来,尽管华北的粮食产量不足以满足华北居民的粮食需求,城市居民所需粮食的大部分主要依靠外国及华中等地运入。但是,华北农村居民的粮食需求还是靠华北当地的生产供应来满足。[5]因此,尽管日本占领华北后,在沦陷区采取的农业政策,于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后,有明显的不同,即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日本特别重视华北的棉花增产,至华北所需粮食,当地所产不足部分,则计划自伪满及华中补充,而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则不得不把华北日军及日伪各机构人员所需粮食求之于华北当地,棉花与粮食增产并重[6]。但日伪控制下的农村,除日伪强行命令植棉的地区外,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仍以粮食作物的种植为主。据满铁调查部华北经济调查所对河北省石门市郊区农村柳辛庄的调查,七七事变后,各种形势的变化使农民认为种植棉花不利,曾经以植棉为主的农户纷纷改种粮食,1941年,粮食作物的种植比率更达到了84%,其中,小麦种植比率为26%,小米为31%。[7]详见下表。

按耕种规模划分的不同农户的农作物播种面积(亩)及比率(%)
农作物 50亩以上 50亩以下30亩以上 30亩以下20亩以上 20亩以下10亩以上 10亩以下5亩以上 5亩以下 合计
小麦 104.0 24.5 151.8 22.9 96.5 20.8 115.9 26.8 219.95 27.9 119.2 33.0 806.85 25.8
大麦 4.0 0.9 14.0 2.1 13.4 2.9 3.2 0.7 6.3 0.8 1.0 0.3 41.9 1.3
小米 127.0 30.0 206.5 31.1 142.1 30.7 133.5 31.0 239.2 30.4 124.2 34.4 972.5 31.1
玉米 29.0 6.8 39.5 6.0 42.0 9.1 35.5 8.2 92.68 11.8 29.45 8.1 268.13 8.6
其他杂粮 10.0 2.4 31.0 4.7 16.0 3.5 13.2 3.1 12.6 1.6 3.1 0.9 85.9 2.7
甘薯 34.0 8.0 59.3 8.9 41.8 9.0 48.4 11.2 91.9 11.7 53.8 14.9 329.2 10.5
豆类 11.0 2.6 34.5 5.2 23.2 5.0 16.0 3.7 34.3 4.4 7.8 2.2 126.8 4.1
棉花 99.0 23.4 121.5 18.3 79.0 17.1 62.2 14.4 74.3 9.4 10.0 2.8 446.0 14.2
蔬菜 5.8 1.4 5.5 0.8 8.9 1.9 3.8 0.9 15.95 2.0 12.4 3.4 52.35 1.7
播种面积合计 423.8 100.0 663.6 100.0 462.9 100.0 431.2 100.0 787.18 100.0 360.95 100.0 3129.63 100.0
资料来源:满铁调查局:《粮食生产地带农村的农业生产关系及农产品商品化——河北省石门地区农业实态调查报告》,1944年6月铅印本,第67—68页。

  上表中甘薯种植面积的增加,最引人注目。因为七七事变前,该村几乎不种甘薯,事变后的种植比率却超过了10%,增加速度惊人。因为种植甘薯需要的劳力和肥料较少,收获量又较大。同时,甘薯不仅是农村居民的食粮,还是家畜的饲料。这是其种植比率增加的主要原因。从上表还可以看出,耕地大户粮食种植的比率要小于中等规模以下土地耕作者粮食种植的比率。具体来看,粮食种植的比率,耕种50亩以上土地者为75%,50—30亩、30—20亩、20—10亩、10—5亩、5亩以下土地耕种者分别为:81%、81%、85%、89%、94%、84%。再看该村按农作物种植的种类来划分的农家户数及比率,种小麦的农户占总户数的91%,种小米的占94%,种甘薯的占70%,种玉米的占51%,种棉花的占50%。可见粮食作物的种植普及率要高于棉花。详见下表。

按耕种农作物类别划分的农家户数及比率

 

50亩以上 50亩以下30亩以上 30亩以下20亩以上 20亩以下10亩以上 10亩以下5亩以上 5亩以下
农家总户数 6 12 15 23 81 95 232
种小麦农家数 6 100.0 12 100.0 14 93.3 22 95.7 80 98.8 77 81.1

 

211 90.9
种小米农家数 6 100.0 12 100.0 15 100.0 23 100.0 79 97.5 83 87.4 218 94.0
种玉米农家数 4 66.7 6 50.0 10 66.7 16 69.6 54 66.7 29 30.5 119 51.3
种甘薯农家数 4 66.7 8 66.7 12 80.0 18 78.3 65 80.2 56 58.9 163 70.3
种棉花农家数 6 100.0 12 100.0 13 86.7 20 87.0 51 63.0 15 15.8 117 50.4
资料来源:满铁调查局:《粮食生产地带农村的农业生产关系及农产品商品化——河北省石门地区农业实态调查报告》,1944年6月铅印本,第68页。

  从上表可以进一步看出,大部分农家都种植小麦、小米,粮食作物的种植在农户中很普遍。但棉花的种植却集中于中等耕种规模以上的农家,耕种5亩地以下的农户中,只有16%的农户种植棉花,这类农家的大部分农地都用来种植粮食,说明在可耕地有限的情况下,种植粮食,以确保自己的食物来源,仍是农民的首选。甘薯种植面积的增加,粮食种植之普遍,即是证明。日伪控制的农村大多在城市近郊及铁路沿线,石家庄市郊区农村的粮食生产情况在华北沦陷区农村应该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王加华的研究[8],也表明华北沦陷区普遍存在上述情况。华北沦陷区的农民基于投入和收益等的考虑,优先种植粮食作物。作物种植比率,棉花下降,粟、甘薯呈上升趋势,小麦也基本恢复到七七事变前的水平。唯有玉米与高粱,由于日伪出于铁路安全考虑,铁路两旁禁种高杆作物,加上投入稍高,种植比率下降[9]。农民在战时非常条件下,自发地对种植农作物种类的选择,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日伪政权在农村统治力的局限。

  但是,日本的军事侵略和日伪政权的统治,还是从总体上对华北的粮食生产产生了相当的破坏性影响。这突出地表现在粮食播种面积及产量的减少上。小麦是华北地区最重要也是播种面积最广的粮食作物。日伪小麦收购机构华北小麦协会的一份调查资料[10],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了解华北沦陷区的粮食生产情况。据该资料记载,1941年度,由于日伪更重视对棉花的掠夺,推广植棉并增加罂粟的种植,加上自然灾害的影响,使得全华北小麦的耕种面积及产量估计比上一年减少约10%到15%。其中,北京地区比常年减产约50%,比上一年减产约20—30%;天津地区的冀东道也比上一年减产约40—50%;河北省的保定地区比上一年减产约30%,比常年减产40%,石门地区也比上一年减产约20%—30%;河南省的新乡地区比常年减产约50%,比上一年减产约30%,开封地区比上一年减产约20—25%;山西省也比常年减产约25%,比上一年减产约20%。唯有山东省受播种前小麦价格上涨影响,播种面积几乎达到了七七事变前的水平,尽管个别地县遭受病虫风雹等灾害,全省小麦产量不及常年,但会比上一年有相当的增加。上面的数字还给我们提供了这样的信息,即七七事变以来,华北的小麦生产一直没有恢复到之前常年的水平。

  上述华北小麦协会的调查资料,还给我们提供了1941年华北各地区小麦单产的估算数字,平均每亩产量为84斤[11]。徐秀丽的研究[12]认为,20世纪二三十年代(截至1937年)冀鲁豫三省的小麦单产量,每市亩小麦的产量分别如下:河北125市斤,山东144市斤,河南136市斤。我们再把这三省的小麦单产量平均,得出同时期华北小麦的单产为每市亩135市斤。两相比较,华北沦陷区小麦的单产量比七七事变前减产约40%。即使前述华北小麦协会提供的数字单位为老斤,1老斤约合1.2市斤,小麦单产量也只有101市斤,远没有达到七七事变前的水平。

  1942年后,随着日军在军事上的逐渐溃败,日伪在沦陷区的统治也不断走向衰落。不管日伪如何重视粮食生产,制定了如何详细的计划,都没有了实施的基础和能力。因此,1941年前后应该算是日伪在沦陷区统治的盛期,之后华北沦陷区粮食生产更是走下坡路,是可以想见的。

  二

  土地、劳动力、农具、肥料及种子、防治病虫害技术等无疑是制约农业生产的主要因素。粮食生产同样也受以上几大生产基础和条件的影响。那么,日伪控制下的华北农村,粮食生产的基础和条件如何呢?

  首先来看土地。日军侵占华北后,为修筑一些军事设施、碉堡、工厂、防水壕、惠民沟等,大量征用农民的土地[13],使得耕地面积减少。比如河北省石家庄市近郊的村落柳辛庄,据满铁调查,由于日伪修建公路、石津运河、防水沟、工厂等占用耕地,使得耕地减少,地价因此上涨,上地由1941年的每亩400元涨至1942年的每亩1000元,上涨了1倍半。[14]据不完全统计,日伪在华北铁路两旁的护路沟至少占地7000方里以上,公路两旁的护路沟占地至少1.5万方里,铁路公路与护路沟之间,占地面积至少有2.5万方里,封锁墙占地至少有8.58万方里以上[15]。又因日伪推广植棉及增加罂粟的种植面积,更使粮食的种植面积进一步减少。[16]

  再看劳动力。日伪时期的赋役增加使农耕劳动力大量减少。再以前述满铁调查部华北经济调查所对石家庄市郊区农村柳辛庄所作调查为据。七七事变前,该村落根本没有赋役。日伪占据该村后,从1939年开始,对农民课以赋役,并且数量年年增加。比如1939年被征发去修公路、看护铁路的劳力有6000多人次,到1942年,被征发的劳力增加到了12500人次,去修路、挖防水壕、修筑石津运河,人次数比1939年翻了1倍多。凡是土地所有者(包含典入土地者),不论面积大小,原则上都被摊派赋役。赋役数量的增加,必然导致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减少,这一方面表现为劳动力数量不足,另一方面劳动的质也发生了变化。因为日伪征发赋役根本不考虑农业的繁闲,何时何季都有可能征用,而且农忙时节居多。不难想象,这很容易错过农耕的最佳时机,会导致收成的绝对减少。中国传统农业是劳动集约型的,日伪统治下的华北农村丝毫没有改变。柳辛庄的农耕形态就是这种劳动集约型的,因此,自家男劳力的减少,必然导致换工增加,老弱年幼者及妇女也不得不参加农田劳动,使劳动的质发生了变化,生产效率下降,也会进一步导致农作物产量的绝对减少。[17]

  日军侵占华北期间,所到之处,不仅要建营房、修机场、还大肆“筑壕建堡”,在所谓“治安与非治安区之间”建筑所谓“县境壕”、“惠民壕”、“护路壕”等等,“并在军事据点分建若干堡垒”,以防止抗日军民的进攻。[18]日伪修筑诸如此类的工事,征用劳力之众多,无以计数。不仅如此,日本为补充本国及伪满劳工之不足,还向华北沦陷区各县、镇、村以一定数目的壮丁摊派。如在邯郸县一次即指定壮丁5000名,合计每村出壮丁3名,在博爱县曾抓壮丁6000余名[19]。日伪还强迫农村青年参加伪军、伪组织等。从以上日伪对华北农村青壮年的征调、征用等情况,便可以想见华北沦陷区农耕劳力缺乏之严重。

  那么,华北沦陷区农村的灌溉设备、农具、役畜及肥料等是否充足并有所改善呢?

  据满铁调查,河北省石家庄市近郊的柳辛庄被调查的232户农家,有水井280眼,扬水机有水车及辘轳两种,水车52架,辘轳199个。这些水井中只有14眼是日伪时期凿建的。[20]人力或畜力与这些水井及扬水机等结合来进行灌溉。人力或役畜的不足,也会影响到灌溉的进行。该村落使用的农具种类如下[21]:

  整地用:犁、劐、耙、镐、耙子(铁、木、竹)、擦子

  播种用:镂、石屯子、斗子 施肥用:木掀、粪筐 除草用:锄 灌水用:水车子、辘轳、铁掀

  收获用:四齿叉子、镰 晾晒整理用:连枷、扫帚、木叉子、刮板(推板)、扇车、筛子、箩、簸箕 加工用:碾子、磨

  搬运用:大车、推车、柳筐 养畜用:铡刀、木槽、石槽 贮藏用:囤、圈、窖

  其他杂用:叉、粪板 村民拥有主要农具的数量及价格如下表:

 

村民所有量 沦陷前价格(元) 1941年价格(元) 1942年价格(元)
93 10 30 50
大车 83 50—60 400 500
扇车 4 - - -
碾子 19 40 300 500
85 10 30 50
水车 52 300 800 1000
辘轳 197 5 25 35
- 3 7 10
资料来源:(日)相良典夫:《粮食生产地带农村的农业生产关系及农产品商品化——河北省石门地区农村实态调查报告(上)》,《满铁调查月报》昭和18年10月号,第151页。

  从以上农具种类来看,生产工具都属于中国传统的农具。1941年,日本华北产业研究所和华北农事试验场,有一份“现场调查报告”:《华北的农业和农具》,柳辛庄的农具都在其列,其中介绍的农具还有:杵臼、脚踏面罗、罗柜、手用面罗、台车、小镢、锹、耢、耧车、砘车、肥桶、肥勺、马车、手推车等[22],也都是中国传统的农具。 不仅农具种类没有更新,而且,这些农具在不同耕种规模的农户中间分布并不均匀。柳辛庄的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按拥有的农具类别划分的不同耕种规模的农家户数及比率(%)

 

50亩以上 50亩以下30亩以上 30亩以下20亩以上 20亩以下10亩以上 10亩以下5亩以上 5亩以下

 

农家总户数 6 12 15 23 81 95 232
有犁户 6 100.0 12 100.0 14 93.3 19 82.6 33 40.7 5 5.3 89 38.5
有大车户 6 100.0 12 100.0 13 86.7 20 87.0 30 37.0 3 3.2 84 36.2
有扇车户 3 50.0 - - 1 6.7 - - - - - - 4 1.7
有碾子户 5 83.3 4 33.3 2 13.3 4 17.4 2 2.5 2 2.1 19 8.2
有磨户 6 100.0 9 75.0 13 86.7 14 60.9 25 30.9 17 17.9 84 36.2
有水车户 6 100.0 12 100.0 14 93.3 13 56.5 12 14.8 1 1.1 58 25.0
有辘轳户 4 100.0 8 66.7 12 80.0 14 60.9 63 77.8 66 69.5 167 72.0
有水车或辘轳中之一户 6 100.0 12 100.0 15 100.0 23 100.0 72 88.9 66 69.5 194 83.6
资料来源:满铁调查局:《粮食生产地带农村的农业生产关系及农产品商品化——河北省石门地区农业实态调查报告》,1944年6月铅印本,第51—52页。

  从上表可以清楚地看出,除较便宜的辘轳外,其他农具集中在耕种10亩地以上的农家。耕种的土地越多,拥有农具的种类和数量也越多。而耕种10亩以下土地的农家,占农家总数的76%,接近八成。也就是说,大部分的农家只拥有少量的农具。比如主要耕作农具犁,耕种10亩地以上的农家,大致每户能平均到1个,但在耕种10亩地以下的农家,就是几户、十几户或者几十户才平均到1个。大车的情况也大致相同。大型调整土地用具扇车仅有4家农户拥有,而且其中的3户都是耕种50亩地以上的大户。该村落自古就普及井水灌溉,因而拥有扬水机的农户较普遍,拥有率达到了83.6%,普及率相当高。

  日军的入侵,使华北农民因躲避战祸,对家畜饲养管理不充分,加上军队征用,兵匪抢掠,致使华北家畜大量减少,“以石家庄为中心之近邻数县大家畜减少80%”。[23]大家畜即役畜,广泛用于农民播种、中耕、收获、灌溉、搬运土粪等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因此,役畜的大量减少,也严重地阻碍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极大地破坏了农业生产力。前述石家庄近郊的柳辛庄,农耕使用的牲畜主要是骡子、驴、牛。1941年拥有量分别为:79头、35头、12头。价格比七七事变前上涨了三至四成。[24]有骡子的农家为63户,占农户总数的27.2%,有驴的农家为32户,占农户总数的13.8%,有牛的农家为13户,占总户数的5.6%。尽管有骡子的农家比有驴或牛的农家多,但也只占总户数的四分之一强。有骡子、驴或牛三者之一的农户为103户。但是,在农户中的分布情况大致与农具相同,也不均匀。即,耕种10亩以上土地的农家,几乎全部的农户都有牲畜,耕种10亩以下5亩以上土地的农家有役畜的户还不到一半,耕种5亩以下土地的95户农家中,仅有8户拥有役畜,其比率还不到一成。耕种50亩以上土地的农家,每户有2至3头役畜,耕种50亩以下10亩以上土地的农户,每家有1至2头役畜,而耕种10亩以下土地的农家共有176户,其中家有1头役畜的农家就那么几户。[25]该村共有232户,可见,大部分农家缺乏农耕必需的役畜。

  肥料的使用也一样。肥料有农家自给的土粪等有机肥及作为金肥的棉籽饼、胡麻饼及硫安,但能用棉籽饼、胡麻饼及硫安的农家仅限于耕作大户,即耕种20亩以上土地的农家。1942年,日伪虽通过合作社向该村配给硫安1600斤(每斤45钱),但是购入的只有几家耕种大户。[26]可以想见,消毒种子及药剂的配给,也只限于耕种大户,大部分农家根本无力购买。 日伪统治区的农民不仅有赋役的负担,还要交纳伪政权的各种摊派。摊款按拥有的土地面积征收,名目繁多。各种伪组织活动经费不足的部分,伪政权便以摊款方式,强行让农民负担。柳辛庄在七七事变前每亩的摊款为10到20钱,日伪占据后不久为3元左右,但到1941年,摊款增加到了16元,1942年更增至18元。对于自给自足的农家来说,这些摊款无疑极大地加重了经济负担。再加上事变后物价不断上涨,特别是生产工具的价格上涨比率要高于农产品价格的上涨比率,[27]大部分农民更无力购买农具和肥料,生产条件愈加恶化。

  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日伪统治下的华北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不断增加的赋役及摊派,使参加农耕的劳动力不断减少,农具、役畜、肥料不足,生产条件不断恶化,再加上日伪推广植棉等政策及自然灾害的影响,华北沦陷区农村粮食播种面积及单产的下降便不可避免。由此可知,尽管日伪政权为自身掠夺的需要,发放春耕贷款、凿井贷款及补助资金、提倡开垦土地、兴修水利、施用消毒种子、药剂及肥料等,制定和实施了各种各样的农业增产措施[28],但很多都落不到实处。占华北农民大多数的小自耕农,根本无力购买其肥料及消毒种子、药剂等。

  笔者还没有发现日伪对华北农村的土地利用制度进行变革的资料。只是在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实业总署制定的《实业总署三十年度事业计划》中,对佃农租率的规定。该《计划》称:“各地佃农对于地主之租率竟有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以致佃农终岁所入不足维持全家生计,其于农事改良及施肥等事自属无力顾及,影响于农业生产甚巨,各省市农业主管机关于本年四月以前,应酌量地方情形,规定佃农租率标准,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如此佃农稍有余力可以改进耕作方法,施用适当肥料,俾期达成增加生产之目的。”[29]是否真正实施,还没有资料证明。在笔者所能看到的日方的调查资料中,也没有发现相关的证明,因此可以推断,华北沦陷区农村的土地利用制度基本没有变化。广大农民对土地的渴望得不到满足,沉重的租税负担没有减轻。 物质决定精神,精神又反作用于物质。华北沦陷区农民生产积极性的缺乏,也是影响农业生产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一位满铁调查人员于1938年2月乘平汉铁路旅行时对两侧之北平至石家庄地区农村景况的如下描述,便再现了华北沦陷区农民怠于生产、农村荒凉之画面: 1 田野不见农夫之迹

  例年阳历二月中旬,则农夫携其役畜,出入田野,运送土粪,沃其田圃,或向各处搬运物资,盖早春乃农人之开始也,今则不然,田圃无人踪迹,无畜迹,唯一片荒凉,旷野触目而矣。

  2 土粪尚未搬出

  往年此时,如小丘之土粪堆,纵横点点,齐列于美丽之田野间,今则不然,沿线耕作地区,不见凸起之状。

  3 田圃已秋耕之地甚少

  河北省尤其是平汉沿线地带,多行集约耕作之处,每年已秋耕美丽之地面,从车窗投入每一人之眼目,然去年秋耕者尚无十之一。

  4 小麦栽培面积减少

  平汉沿线地带,平均有二、三成地种植小麦,但去年因事变,小麦栽培面积乃锐减。[30]

  总之,在生产关系没有变革的华北沦陷区农村,日伪的粮食增产措施不仅没有给广大农民带来实际利益,日军的入侵及日伪的暴政反而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力,粮食的生产情况即是证明。

  三

  日伪统治时期华北沦陷区农村生产的粮食,除日伪利用行政“收购”[31]及军事力强行掠去的部分外,广大农民为了维持生计,调剂余缺,换回生活必需品,“粜精籴粗”,而出售自家生产的粮食,粮食由此作为商品上市流通。日伪统治区的粮食流通状况如何?与七七事变前相比有哪些变化呢?

  日伪时期华北沦陷区的粮食流通,除受战乱及时时中断的交通影响外,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日伪经济封锁、粮食统制等政策的影响。

  从1937年7月日本全面入侵华北起,日军战斗部队及宪兵队就对其占领区主要物资的流动加以限制,以防止这些物资流向抗日地区,便于他们掠取,粮食就在其限制流动之列。[32]随着日军作战的深入,日军占领区的扩大,日军又从军事和政治两方面对抗战地区断然实施封锁,以阻止重要物资流入。1941年11月对主要城市及周边地区发出了重要物资流动取缔令,日军驻华北各地特务机关及地方物资对策委员会负责取缔及事务处理。即:由以往的实施封锁机构——日军战斗部队及宪兵队统归于日军特务机关统制;进一步强化对抗日地区的经济封锁[33];极力达到确保物资的目的。

  直至1943年2月,日伪才在部分地区对部分物资废除了流动限制。例如河北省陆军特务机关长与保定物资对策委员会委员长联合发布的《保定地区布告》称:“以往河北省陆军特务机关及保定物资对策委员会实施的保定地区管内外物资搬出入许可制,自昭和18年2月26日废止,尔今废止与其相关事务。但00部队办理的轻工业原材料许可制除外。”山东省陆军特务机关长及山东省物资对策委员会委员长联合发布的《山东省布告》声明:“山东省陆军特务机关及山东省物资对策委员会实施的物资搬出入限制,自1943年2月20日撤废,尔今废止其相关事物。但杂粮等运往省外的物资申告制存续。”上面两例布告证明,虽然日伪表明全面撤除对物资流动的限制,但北京、天津、保定地区日军特定部队经办的轻工业原材料除外,山东省杂粮及其它往省外运输的物资,仍实施申告制。而且,日伪考虑到山西及苏淮特区在政治、经济上的特殊性,不把其列入此次撤除物资流动限制的范围。[34]也就是说,在华北沦陷区的大部,日伪对粮食流动的限制政策几乎贯穿其统治的始终。这种统制政策对华北粮食的流通产生了什么影响?程度如何?从以下对华北粮食流通情况的具体考察即可看出。

  粮食的流通大致经过初级——产地市场、中级——集散或中转市场、高级——中央市场几个渠道中的一个或几个渠道,分别进入消费。在产地市场,农民销售其粮食一般有四种方法。一是农民直接卖给消费者。即粮食有富余或需要以细粮换粗粮或有其他资金需求的农民,把粮食卖给本村缺粮的农户。二是农民把粮食运到大的市镇或县城等地方城市卖给那里的粮行。三是在自家院落卖给前来收购的小的粮商即“小贩子”。四是在集市上销售。华北农民销售粮食最常用的是第三与第四种方法。粮食在产地市场的流通可图示如下[35]。 1、农民→消费者

  2、农民→粮行→粮栈、磨房、粮铺→客商、面粉厂、消费者

  3、农民→小贩子→粮栈、磨房、粮铺→客商、面粉厂、消费者

  4、农民→集市→小贩子、磨房、粮铺、消费者→粮行、消费者→粮栈、磨房、粮铺→客商、面粉厂、消费者

  集市是农民销售其产品的最古老也是最普遍的市场形态。农民或肩背、或放在骡马的背上、或用大车、小车把粮食运到集市上,等待买主。稍大些的集市上还有粮行或小粮栈的店铺,受他人之托或为自己买进粮食,其他的买主主要是小贩、磨房主等。也有消费者直接来集市买粮的。集市上有称作“斗行”甚至“经纪”的中介人,他们斡旋买卖双方的交易、量斗,买卖成交后从买主及卖主手中收取手续费。

  但是在七七事变后,由于战乱,社会动荡,华北沦陷区农村集市减少,农民更多地运用第三种方法。[36]这些小贩子或农民把自己收购或生产的粮食运到地方上的县城或市镇的粮行销售。远方中央市场或地方消费市场的粮庄、面粉公司等派人到地方的粮栈成为客商,地方粮栈受委托到各粮行代客商选购粮食,并代办付款、接货、缝袋、发货事宜。这样,粮食经粮栈之手,销往远方的中央市场或地方消费市场。有的粮栈不是等待外地客商的到来,而是自己派人去中央市场销售粮食。贩运到中央市场的粮食,再经由当地粮栈进入交易市场。卖主是产地市场的粮栈或粮贩,或是去产地市场进货的中央市场当地的粮栈。买主也是当地的粮栈,它们主要是受更远方的中央市场或消费地市场来的客商、当地的面粉公司、其他出口商、批发兼零售商的委托。也有的粮栈是自己买入。中央市场也有买卖中介经纪人,他们负责斡旋买卖、量斗检斤。进入中央市场的一部分粮食,再经从产地市场到中央市场的相反的渠道,被销往地方的消费市场。华北有两大粮食交易的中央市场,一是济南,二是天津。

  日本占领华北后,粮食流通的初级市场即集市减少,而中级和中央市场的粮栈数量反而增加,这几乎是各大粮食市场共有的现象。[37]例如济南,在被日本占领后,新开业的粮栈数量分别是:1938年15家,1939年42家,1940年86家,1941年77家。[38]这主要是受日伪物资统制政策的影响,粮食上市数量减少,粮价飞涨,粮栈的伙计们见经营粮栈利润丰厚,都纷纷伺机独立。还有因日本的入侵、各种物价飞涨,生活窘迫的下层市民,也瞄准了粮栈赚钱容易而开设。因粮栈不需要多少资金,二、三个人即可组织,各自负担又少,很容易开业。但是,这种小资本开业的粮栈,又受到日伪各种统制的束缚,信用不定,交易额难有上升,仅仅办理从济南近郊运入的杂粮,勉强维持生计。

  日伪时期,在粮食流通中起着重要作用的粮栈,其职能也发生了变化。一般而言,粮栈有代客买卖、提供住宿、保管、担保、运输几大功能。由于日伪华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对交通的统制,给普通中国人利用交通带来了困难。这在日伪能进行有效统制的大城市,影响就更明显。如济南的粮栈,在往外地发货时,运输业务多委托日本人经营的国际运输公司,因他们与铁路方面能顺利达成运输协议。[39]这样,粮栈的运输功能几乎丧失。

  由于日伪对重要物资实行搬出入许可制,也给日本商人进入中国粮食市场提供了便利。因为日本人很容易得到搬运许可,一些粮栈为利益驱使,便借日本人的名义,难免沦为日本商人的附庸。如河南省的开封,日军特务机关设有豫东杂谷输出组合,只有该组合的成员才能得到搬出杂谷的许可,但该组合的成员大部分是日本人,而且当地就有约10名组合成员,全部是日本人。没有加入该组合的中国商人,只能借日本人组合成员的名义搬出粮食。在商丘,就有许多日本商人来收购粮食。尽管他们有独立的店铺,但不直接从农民或粮贩手中购粮,收购业务完全委托中国人经营的粮栈。[40]许多粮栈或货栈成了日本粮商的收购人。山东省陆军特务机关更于1942年几次指定日本商社作为各大面粉公司在各地小麦的指定收购人,强行使其进入中国的粮食市场,以控制粮食的流通。[41]

  日伪的粮食统制及经济封锁政策,改变了已有的粮食流通方向,限制了粮食的正常流通,这在地方中转市场表现得最为明显。地方市场的中转机能甚至因此而丧失。石门市市场机能的变化就是一个例证。日本侵占之前,以石门为中心集散的主要杂粮上市腹地,有山西省的太原、寿阳、榆次、太谷等地及河南省的新乡、彰德等。山西的占60%,河南的占40%。运到石门的杂粮一部分销往以石门为中心的近郊及其附近的获鹿、正定、新乐、藁城、晋县、元氏等县,除极少数外,几乎都在农村消费。即棉产区的农民用棉花交换杂粮。这里消费的杂粮占到了运入石门杂粮量的30%。余下的70%,主要运往北京、徐水、保定等地。[42]因此,石门市不是消费市场,而是中转市场。但是,华北沦陷后,石门杂粮的上市腹地发生了急剧变化。因为,山西日伪当局实施物资输出统制,粮食难于运出;直接受战火影响,石太铁路运输不畅,使得石门市场的杂粮供应不能仰给山西,而靠京、津地方。其他的上市腹地有开封、新乡、彰德、邯郸、衡水等地,但上市数量较少。在石门上市的粮食只是为满足石门及其近郊农村的消费。因此,石门市以前重点是中转市场,现在成了消费市场。[43]而且,单就杂粮在石门市的出入而言,经济封锁后变得极少。因为从供应地运出时,要向运出及运入地的日伪物资对策委员会办理许可手续。即使办完手续,要获得粮食也很困难。即使获得了粮食,也难于运出,因此商客间的买卖不振。另一方面,由于日本商社的进入,小麦、小米、黑豆被作为日本商社收购人的货栈直接从产地购买运入,小麦销往小麦协会,杂粮销往井陉、正丰煤矿,也给石门粮食市场以相当的影响。[44]因此,极大地减少了石门市的粮食上市量。

  由于环境的改变,战乱的影响,华北粮食在流通过程中的运输手段也发生了明显变化。以在天津上市的谷物为例。天津的杂粮市场,由西集及北集的5家斗店、东河坝的启泰栈及丁字沽的几家粮栈组成。这几家市场是天津重要的粮谷集散市场。斗店[45]在天津杂粮集散市场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来,天津斗店市场发生、发展于河川、运河流经的天津,所以在天津斗店上市的谷物主要依靠航行在内河或运河的民船运输,华北修建铁路后也没有变化。但是日本占领华北后,各种形势的变化,使在天津上市的谷物的运输手段带发生了显著变化。1936年时,斗店谷物上市总量的75.78%靠民船,20.58%靠铁道,3.51%靠牲畜,0.13%用卡车运输。但到1941年,用民船运输的谷物上市量占43.87%,用铁路运输的占42.69%,用卡车运输的占8.6%,用牲畜运输的占4.84%。1941年同1936年相比,民船运输的比率下降了31.91%,铁路运输、卡车运输、牲畜运输的比率分别增加了22.11%、8.47%、1.33%。[46]

  这种运输手段的变化,一是由于粮谷上市腹地的变化,二是基于战乱的影响。铁路运输及卡车运输要比民船运输安全一些。用牲畜运输虽然较慢,但很灵活,容易突破各种封锁,所以用牲畜运输粮食到天津销售的,不仅有天津近郊的,还有远从山东临清、保定等地来的。天津斗店市场谷物的主要来源地为:大清河流经的冀中地区北部,在杨柳青与大清河合流的子牙河流域,津浦路及南运河沿线,特别是其北部地区,沿蓟运河的冀东地区及陇海路沿线特别是徐州以西地区。由于“七七事变”爆发后,日军大举进攻华北各地,华北河川成为军货运输通路,民需用船的运行几乎完全中止,只是在以天津为中心的极小范围内,有若干民船运行,但也是由日本小运输业者承包的运输[47]。因此,1941年与1936年相比,依靠内河运输的冀东地区的谷物上市量减少,陇海路沿线的上市量显著增加。[48]

  综上所述,日本的军事侵略及各种统治政策,使得华北沦陷区农村大量耕地被占,劳动力严重不足,役畜大量减少,严重破坏了华北沦陷区农村的农业生产力,致使华北沦陷区的粮食播种面积及单产都比沦陷前下降许多。粮食的生产状况证明,日伪在农村的统治力极为有限,其种种增产措施,大多落不到实处,广大农民仍无力改善农具、肥料、购买消毒种子、药剂等,生产条件不断恶化。日伪的军事侵略及粮食统制、经济封锁等政策,使华北粮食流通的渠道、机构、方向、手段等都发生了变化。由于战乱,粮食流通的初级市场——集市减少,农民一改往常多用的售粮方式,而在自家庭院卖给前来收购的小贩。日本商人进入华北粮食流通市场,使得一些粮栈或货栈沦为日本商人的附庸。大城市粮栈的运输职能丧失,不得不依靠日本人经营的国际运输公司来运输。因为粮食上市通路受阻或改变,一些粮食集散市场失去了中转职能,而变为粮食的消费市场。粮食流通过程中,铁路、卡车及牲畜运输量的增加,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日伪交通统制的重点和薄弱环节所在。

  附记:本文的完成,得益于解学诗先生代为复印并赠予相关资料,本研究所的几位先生、同仁提出了一些积极的建议,谨此致谢。

  [1] 《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3期。

  [2]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1999年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6月版。

  [3] (日)浅田乔二编《日本帝国主义统治下的中国》,乐游书房1981年8月版。

  [4] 本文考察的粮食,限于华北农民普遍种植的小麦、杂粮。稻米在华北的种植区域有限,又因其是日军及日本在华侨民的首选食粮,日本对其生产与流通一直控制极严,当另文专门探讨。

  [5] (日)相良典夫:《粮食生产地带农村的农业生产关系及农产品商品化——河北省石门地区农村实态调查报告(上)》,《满铁调查月报》昭和18年10月号,第134页。

  [6] 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经济掠夺》,中华书局2004年10月版,第777—778页。

  [7] 满铁调查局:《粮食生产地带农村农业生产关系及农产品商品化——河北省石门地区农业实态调查报告》,1944年6月铅印本,第66—68页。

  [8] 王加华:《抗日战争前后华北作物种植的变化趋势——以棉花与粮食作物对比为中心》,《中国农史》2004年第2期。王加华虽没有明确其研究的范围是沦陷区,但其使用的史料是满铁调查资料,而且又以日军的占领为作物变化的前提,因此可以认定其研究的地区为沦陷区。

  [9] 参见:《中国农史》2004年第2期,第46—47页。

  [10] 《华北小麦供求关系调查》,兴亚院《调查月报》第2卷第12号(昭和16年12月)。

  [11] 兴亚院《调查月报》第2卷第12号,第2页。

  [12] 徐秀丽:《农业自然资源和粮食生产》,从翰香主编《近代冀鲁豫乡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323页。

  [13] 参见曾业英:《日伪统治下的华北农村经济》,《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3期,第140—141页。

  [14] (日)相良典夫:《粮食生产地带农村的农业生产关系及农产品商品化——河北省石门地区农村实态调查报告(上)》,《满铁调查月报》昭和18年10月号,第145页。

  [15]参见居之芬主编《日本对华北经济的掠夺和统制——华北沦陷区资料选编》,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第789—790页。

  [16] 《华北小麦供求关系调查》,兴亚院《调查月报》第2卷第12号(昭和16年12月),第1页。

  [17] 《粮食生产地带农村的农业生产关系及农产品商品化——河北省石门地区农业实态调查报告》,第82—85页。

  [18] 《恢复全面治安与剿共问题》,《中国公论》第9卷第3期,1943年6月1日。转引自曾业英:《日伪统治下的华北农村经济》,《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3期,第139页。

  [19] 《日本对华北经济的掠夺和统制——华北沦陷区资料选编》,第788页。

  [20] 《粮食生产地带农村的农业生产关系及农产品商品化——河北省石门地区农业实态调查报告》,第23页。

  [21] 《满铁调查月报》昭和18年10月号,第150—151页。

  [22] 参见周昕:《近百年中国农具的变迁》,王思明等主编《20世纪中国农业与农村变迁研究——跨学科的对话与交流》,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309—310页。

  [23] 满铁华北事务局调查室:《平汉沿线(北平——石家庄)之农村现状》(民27年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25—1—158。

  [24] 《满铁调查月报》昭和18年10月号,第152页。

  [25] 《粮食生产地带农村的农业生产关系及农产品商品化——河北省石门地区农业实态调查报告》,第59—61页。

  [26] 《粮食生产地带农村的农业生产关系及农产品商品化——河北省石门地区农业实态调查报告》,第64页。

  [27] 《粮食生产地带农村的农业生产关系及农产品商品化——河北省石门地区农业实态调查报告》,第85—87页。

  [28] 详见以下研究的相关部分:曾业英:《日伪统治下的华北农村经济》,《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3期;拙稿:《日伪统治时期的华北农村合作社》,《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1999年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6月版。

  [29] 《华北政务委员会实业总署工作计划、施政计划及农振贷款、粮食不足等问题的提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25—1—33。

  [30] 满铁华北事务局调查室:《平汉沿线(北平——石家庄)之农村现状》(民27年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25—1—158。

  [31] 详见曾业英及日本学者浅田乔二的相关研究。

  [32] 《废除物资流动限制之意义》,《华北贸易总联会报》第10、11合并号(昭和18年4月1日),第11页。

  [33] 关于日军在华北实施的经济封锁,参见王士花:《抗战时期日本在华北的经济封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02年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2月版。

  [34] 《废除物资流动限制之意义》,《华北贸易总联会报》第10、11合并号(昭和18年4月1日),第13页。

  [35] 参见(日)兴亚院华北联络部:《华北各地粮谷交易机构调查》(昭和15年9月1日),第1—3页。

  [36] (日)兴亚院华北联络部《华北各地粮谷交易机构调查》(昭和15年9月1日),第1页。

  [37] 参见(日)《华北各地粮谷交易机构调查》。

  [38] (日)中村正三:《济南的粮栈》,《满铁调查月报》昭和18年1月号,第44页。

  [39] (日)《满铁调查月报》昭和18年1月号,第60页。

  [40] (日)《华北各地粮谷交易机构调查》,第45—46页。

  [41] 参见(日)《昭和17年度小麦制定收购人名簿送付之件》、《青岛地区(胶济线张店以东)小麦指定收购人相关之件》,《日本特务机关有关山东情况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图书馆藏,档案号:乙K8—1。

  [42] 从翰香主编:《近代冀鲁豫乡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165页。

  [43] (日)富永一雄:《石门市内货栈业调查报告(下)》,《满铁调查月报》昭和18年8月号,第116—117页。

  [44] 《满铁调查月报》昭和18年8月号,第117页。

  [45] 天津的斗店是一种与谷物有关的“牙行”,自己不直接购买或销售谷物,而是以中介买卖为业。主要有四种机能:媒介交易、提供成交前杂粮的保管与保险、向卖主提供担保贷款、向买卖双方提供住宿。

  [46] (日)《以天津为中心的华北谷物市场——关于斗店的调查报告(上)》,《满铁调查月报》昭和17年11月号,第45页。

  [47] 参见拙著:《“开发”与掠夺——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在华北华中沦陷区的经济统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3月版。第68—69页。

  [48] 《满铁调查月报》昭和17年11月号,第53页。

责任编辑:杨晴 最后更新:2017-07-26 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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