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河北战略资源的掠夺
4、棉花
纺织业在日本工业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早在1929年时,日本就是世界第二大棉花需要国家,因此,日本把棉花看作是“华北资源中与煤炭占最重要地位”的物资。河北是华北的产棉大省,而且棉花价格使宜,河北的棉花成为日本掠夺的重要目标。
—是建立统制“开发”和管理机构。1938年3月,日本国策公司兴中公司以300万元资本设立了华北棉花公司,其中兴中公司出资50万元,日本其他有关财团出资250万元。11月,日本华北开发公司成立后,该公司又被华北开发公司全部接管成为子会社。该公司在天津和石家庄建棉花仓库,在天津、济南、安阳等地设棉花打包工场,主要负责统制和垄断华北棉花的收购、运送和输出,也融资给棉农,负责促使其改良品种扩大生产的督励业务。与此同时,中日纺织业和大批发商还组织了天津棉花同业公会、河北棉花协会等收购和管理棉农生产的机构。1939年3月日本在伪华北临时政府下成立了华北棉产改进会,其总部设于北平,在天津、保定、济南、太原等华北四省省会设立分会,并在各省重点产棉区县设置了几十个指导区办事处和办事分处以及几十个棉花采种园圃,负责棉种的培育、改良、推广,指导和奖励种植,负责筹措植棉贷款,举办棉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棉农合作社等。该会接收和统一了以往中日在华北各省区设立的棉产改进会与试验场,成为日本对华北棉产实行一元化统制“开发”的管理组织。
二是强制种植棉花。1937年日本召开的第一次日华经济协议会时,就制定了从1939至1946年的华北8年棉花增产计划,计划到1946年使华北棉产达到1000万担,比战前华北平均年产棉扩大1倍。日本正式实施的华北产业开发第一次五年计划中的棉产计划即按此制定的。1940年7月宫本制定的《华北产业开发五年计划综合调整要纲》中,更把华北棉花增产的目标定为使日本纺织业能够获得原料为主要任务。为了实现上述华北棉花增产的计划,华北棉产改进会在对华北的棉花进行改良的同时,致力于扩大棉花种植面积、增加单产。日伪在河北设立的农场,很多从事棉花种植,“大坂兴业公司”在河北滦县设置“植棉委员会”,在卢龙、迁安、遵化、丰润等10县设立分会。“兴中公司”在冀东划定通县、丰润、玉田、迁安、滦县、香河、遵化、抚宁、昌黎等县12万顷土地为植棉试验场,强迫农民种植。保定道将清苑、定县、望都、定兴、满城、安国、完县等地设立为重点县,推广种棉。 为掠夺棉花,日伪当局还规定,华北以往荒废的棉田必须恢复植棉,在八路军抗日根据地内无法恢复的棉田,可由铁道两侧、公路水路两侧、飞机场、县城及重要乡镇周围各300米内禁植高杆作物,必须植棉来补足。1938年水灾之后,日本还强迫河北农民种棉,土地“十分之四种的是棉花”,到1941年除计划新垦棉田18,000亩外,还须从战前华北小麦种植面积中的520万亩、小米种植面积中的236万亩、玉米种植面积中的260万亩,共计1016万亩改种棉花,强行“开发”扩大华北棉产,达到完成其棉花增产计划。(17)
三是严格统制棉花的收购、销售。日伪为控制和掠夺棉花,对棉花实行统制进出口和统制收买。日本占领华北后不久即宣布棉花为统制产品,对其生产、价格、销售和输出要实行严格的统制。在日本指使下,伪政权制定了—系列的法令,不许华北棉花出境,出口的棉花,40%运到日本,其余运到伪满。1939年12月,伪华北临时政府颁布实施了《棉花输出许可暂行条例》,规定,“棉花非经实业部总长之许可,不得输出”,“违反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1万元以下之罚金。但其交易目的物之价额超过1万元时,罚金为其价额之3倍以下,”对这些物品还要没收,统制了华北棉花的输出权。不久又规定华北棉花禁止上市交易,老百姓购棉须凭证到指定的伪新民合作社定量供应,每人限购棉1斤,如偷着买卖,一经发现,轻则刑罚,重则枪毙。日本统制收购华北棉花后,又强行规定,必须将收购棉花的40%运往日本,17%运往伪满洲,35.7%供给华北日商纱厂作原料,不足8%运往华中华南交换物资。但1939年大水灾后,华北棉产只及战前常年产量的1/3,还不够华北本地的日商纱厂使用,几乎无法对日输出,且当时华北治安紊乱,棉花运输绝大部分靠军队负责,于是又规定军需用棉须占收购棉花总量的1/2至2/3。(18)
为了统制华北棉花收购、销售,使之向日本输出,日本成立了多个机构,除了华北棉花公司外,在华北境内迅速扩展的日商纱厂也分别成立棉花同业公会和棉花协会等机构,专门统制收购棉花,供华北境内日商纱厂使用。这几个棉花统制收购、输出配给机构互相勾结,就构成了日本对华北全境棉花从收购、运输、销售到输出和配给实行全面统制和垄断的网络。1938年8月,日本在石门、济南两地设立了棉花收买联盟,11月又在天津成立了棉花同业公会,不久又在石门等棉花集散地设立了同样的机构。1939年4月1日,以华北地区的棉花价格上涨,从而冲击了日本国内市场为由,又建立了华北棉花协会,进行统制。1942年8月,日本在华北设立了华北纤维公司,进行收买、打包、出 口等,在石门设立了支店,原料部在石门设立收买点,在邯郸、正定、 元氏、高邑建立了棉花仓库。石门还有日棉实业株式会社石门出张所,于1938年开业,最高年间收买量达到过30000担。东洋棉花株式会社也在石门设立了支店专事收买棉花、棉籽、棉茎皮、附带经营轧棉厂、销售并分配纤维制品。1943年8月16日,将原华北棉业振兴会、华北棉花协会、华北棉花公司及华北纤维协会棉花输人组合等合并为华北纤维株式会社,本部设在北平,从事棉花的统一收购、管理、分配及进出口,特需用棉籽的管理、收购、加工及进出口,特需用纤维原料的打包及保管,特需用纤维制品的委托纺织及加工,特需用纤维制品的管理、收购、分配及进出口等。强化了对军需用棉花及其制品的统制。
在收购中,压价抢购,实行垄断。在石门设立了“棉花统制收买公司”,进行强买强购。为了使棉花能够运到日本,日伪棉统机构利用价格差额.使内地的棉花价格最低,而沿海港口城市价格最高,离岸越近价格越高,而且不论价格如何调整,都保持这一地区差价趋势,以利棉花输出日本。1938年秋,日伪当局强制河北西河美棉每包售价不得超过38元,而当时天津同样棉种棉花每包售价65元左右。在1943年仅天津一地运往日本和伪满洲国的棉花即达200-300万担。日本在1938年至1941年华北(河北、山东、山西、河南各省及苏北一部分)棉花生产数量为846.2万担,而实际收买722万担,占85.3%。
5、粮食
为了提供军粮,维持战争,日本侵略者把粮食也作为掠夺的重要物资。
(1)日本对华农业政策及统制机构。日本对华农业政策,于太平洋战争前后略有不同。在珍珠港事变以前,采取“中日满农业一 元”政策,即“中”、日、“满”因自然地理条件之不同,建立适当之分业关系,分工合作,互相补充,于此方针下,则华北应以增产棉花及羊毛为中心,尤以棉花为主要增产对象。至华北所需粮食,则计划自伪满及华中补充。及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因日本国 内粮食不足,而南洋运输困难,于是改变政策,由分工合作而改为自给自足,由特产物之增产,而改为粮食增产。1943年初,大东亚建设审议会通过的“大东亚农业政策”有三点规定:
(一)日本主要粮食之米,由国防观点言,应由“满洲”、“中国”等近距离之处供给,故应扩充食粮产量。
(二)为积极增强华北及华中之棉花生产,仍应确保棉花生产地带之食粮自给,对棉花之生产与收买价格等,应实行适宜方策。
(三)主要食粮,以确保内地自给为原则,但华中、华南之不足地域,应仰给于南洋各地。
由此,日本在华北即以增产棉花与粮食并重,于是设置种种增产机构,在伪实业总署及日驻伪大使馆内设立物资增产对策委员会,为最高指导机关;以伪合作社为基层机构,担任农村指导之职责,此外,还有“华北农事试验所”及“军粮城精谷会社”等。
为统制华北粮食,设有各种统制机构,且时有变迁。1940年,华北合作事业研究委员会成立,新民会、华北交通、棉产改进委员会等关系机关,分为委员。4月27日,河北省合作社联合会成立;6月25日,河南省合作社联合会成立;7月1日,山东 省合作社联合会成立。之后,经华北政务委员会与日本兴亚院联络,1941年10月20日公布华北合作事业总会暂行条例,遂即成立设立总会准备委员会,12月16日乃于怀仁堂举行华北合作事业总会创立大会。其系统机构:省(地区)、县(市)设立联合会,乡村设立合作社。其从事的重要事项有:促进下级联合会设立及加入、扩充强化乡村合作社、设定合作社收买小麦要领、企划促进仓库之建设、制定省合作社联合会、县合作社联合会规则及诸规程准则、协力“治安强化运动。到1942年6月,河北有县联合会127个,合作社9515个,社员总数1111005。
1943年,伪华北政务委员会为加强统制粮食,设立了食粮公社,“办理主要食粮及其制品的买人、卖出、贮藏、加工、保管、配给等业务”,规定“主要食粮之种类,为小麦、玉蜀黍、谷子、高粱及其他经华北政务委员会限定之粮谷”。
之后,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又设立了华北粮食管理局及天津市、青岛市市分局及河北、山东、河南、山西等省分局。继之,又由粮食管理局指导监督各地粮栈及日系粮商在各省设立粮食采运社,规定各地粮食之采运配给诸事务,由采运社及合作社经办。(37)
(2)强霸土地,设立农业场所。华北沦陷后,日军为解决军粮供应困难,把冀东辟为军粮供应基地,建立农垦区,1937年冬迁来朝鲜农民4300人,为其种稻。农场是日军的军粮供应基地,所产稻谷全部作为军粮。在天津近郊强制建立了一些日本人经营的租佃制的大农场,到1940年时,这些农场已有60处。如在张贵庄日本组织的天津米谷统制会中野农场有地24781.1亩。伪河北省公署也筹建了许多农业试验场所,占据大量农田。1938年成立了河北省农事第一试验场(设在天津)、河北省农事第三试验场(设在保定)、河北省第四林务局(设在获鹿)、河北省第一区果树事业改进所、冀东植棉指导所、冀东第一农事试验场等等。仅日伪“冀东种植公司”所组织的“东洋民生农场”,就霸占农田几万亩。日本中日实业公司,没收了段棋瑞出资经营的军粮城、茶淀两大农场土地56000亩,并大量侵占河北良田。北平的伪中央农事试验场,曾在德县与唐山强占了不少民田。日本钟渊纺织株式会社强占南苑一带良田,开了大片农场。
1941年5月21日,在原日本“中日实业公司”的基础上,由伪华北政务委员会财务总署出资1025万元,日本的财阀三井物产、三菱商事、东洋拓殖、钟渊纺绩、军粮城精谷等6家产业出资775万元,办起了华北垦业公司,专门在华北各地圈占良田建农场,组织农业移民、投融资和经营农场事业。该公司计划在滦河地区、蓟运河地区、马厂减河地区、永定河沿岸地区、捷元地减河地区、小清河地区开发水旱田近25000公顷。强行收购民地,移民垦殖沿海荒地,先后在芦台、滦县、昌黎等地实行农贷办法,开渠引滦河水、蓟运河水种稻。华北垦业株式会社总部在天津,在天津还设立事务所,唐山市和滦县有办事所。有军粮城、茶淀、信义、滦县四个农场。另外还有蓟运河和滦县两个建设地区。军粮城农场与伪政府合办,共有土地107 481亩。滦县农场规模最大,位于原滦县最南部,为渤海湾沿岸盐碱荒地。1942年,日本华北驻屯军通过日伪华北垦业株式会社,投资伪联券139.6万元,强行收买荒滩34.91万亩,建立滦县农场。(38)华北垦业公司名义上是日华合办,中国法人,实际上是强征中国的资金,办日本人的农场。在后来华北垦业公司投融资建的诸多沿海农场中,日本人独占农场占63%以上,而所谓的中国农场,实际上是中日合办农场只占不足40%,且全归日本米谷统制会统制,受其指令性计划生产,所产稻、麦全由其统制收购。(39)
(3)实行粮食统制。敌伪强化粮食统制,建立了各种统制机构,制定了各种法令,采用了极其严酷的手段。
控制粮食贸易是日军统制河北粮食的重要手法。统制粮食收购,以粮食采运社为中枢收买机构,规定加入该组织的粮商,须经粮管局核准,并须具备下列各项资格之一:(1)资金15万元以上者;(2)以往从事采运业有显著成绩者;(3)有特殊采运能力,资金虽不满15万元,然联合两社或两社以上,可以形成资金15万元之上者。由敌伪华北物资物价处理委员会议定各地粮食收购价格,规定由合作社、采运社或与其他粮商社团分别依价采购,并尽量禁止现金交易,以物物交换。所购粮食,不得转售,一律交粮管局。划分产粮区重点县和非产粮区重点县,前者只限合作社与采运社收购,后者则除指定合作社、采运社直接收购外,其他有采购能力者,经粮食管理局许可后,方可从事采购。日伪华北物价处还制定了《稻米统制纲要》,收获的稻米全部由日本统制收购,由华北粮食平衡仓库(军粮城)负责收管,而且规定农民不准食用大米,否则就是经济犯。日本农场主控制的天津附近的一些农场,将生产的大米直接卖给日本商行。如1940年时,三井物产负责芦台地区、三菱商事会社负责军粮城地区、军粮城精谷协会负责小站地区和天津近郊地区的大米收买,从而将粮食收买直接控制在日本人手里。1940年6月,日本成立了华北小麦协会,这是华北所有的制粉工厂、小麦收卖商参加的一个组织。开始只是一个协调性的机构,后来日军强化了其贸易统制功能。1941年夏天,日本天津陆军特务机关成立了天津米谷统制委员会,大量收买粮食。该机构对于其在河北的一些农场和地区的粮食,指定日本的一些商行凭证购买。而且对米的价格进行限定,同时实施了输出入的许可证制。到1943年8月又成立了天津米谷统制会,在1943年时收买的粮食达到了42050吨,1944年时达到了61200吨。 1943年日本物资紧张,1943年下半年,京津等大城市发生了粮荒,汪伪政权在华北设立了物资物价统制机构—伪华北政务委员会物价处理委员会,在此之下有食粮管理局,又在各省、市政府直属的“地方物资物价处理委员会”之下设立了食粮管理分局,在此行政系统之外,设立采运社。河北各地的采运社,下令人们要限期申报所存粮食。同时在河北划定了重点采购县,只准合作社和采运社采购,河北当时有63个县被列人其中。 日伪还给各地下达上交粮食指标,称为“责任供出量”。1943年河北省食粮供出量为32万吨:1944年增加到90万吨,石门周围20多个县均是产棉县,也要交粮。为了进行粮食统制,日本还在各地建立了不少仓库,如天津第一、二、三、四仓库、唐山仓库、沧县仓库、保定仓库、石门仓库、北平仓库。(40)。
强征强抢,是日本侵略者掠夺粮食的又—手段。其方法为:(1)勒令强征。强征办法,各地大同小异。所采用手段,分怀柔、勒索两种。前者系由敌伪组织“巡回诊疗班”,至各县、乡、村予人民诊病,借机施行征收;后者系派各县伪军、宪警深人各村,榨取搜索。 (2)设法收购。敌伪收购方法,因各地环境而区分为高价现款收购、低价现款或货款收购。 (3)强令献粮。于限期内.不能缴交者,必遭重惩,并停止一切日用物品及盐配给。(4)田赋征实,在部分县将田赋改征粮食及棉花。(5)设兑换制。敌伪合作社于各区设立物品交换所,群众须以粮食或棉花换取棉布、煤炭、火柴等日用品。(41)
抗战进人相持阶段后,敌伪更加紧了对粮食的掠夺,在河北各地麦收、秋收时,敌伪掠夺粮食更为猖獗,由伪县府、分区召开村长会议,并由日军指导官宣布具体办法:由“皇军”出动“保卫麦收”,令农民确实报告收割时间;将所收麦子80%送城内保管,以后吃一点领一点;伪区公所成立“囤粮食库”,由日军或伪政权预先指派好经理人;低价收买麦子,强迫各村交麦,每村十石至二十石不等;统制粮食,不准到集市或市上粜出,违者重罚或没收;鼓动农民把麦子打好送据点保存,限令填送收麦调查表,违者重罚。日军为了得到粮食,还采取了以粮代税的政策,以小麦为征收标准,每亩纳小麦30斤,而且每百斤小麦折合谷子320斤,小米240斤,折杂粮400斤,一年分两次交纳,过期者按5%一20%加征。(42)
战争后期,华北物价飞涨,粮食极度紧张。日本一方面在其统治区进行“开发”,另一方面在游击区和半游击区抢粮。对士兵进行的是“向敌人要粮”的教育,要求部队“在当地自已养活自己”。1942年时,日本对根据地进行大扫荡,制定了掠夺粮食200万石的计划。1942年利用文安稻米丰收而抢走了3千万斤。抗战八年,仅晋察冀、晋冀鲁豫两边区就损失粮食540.94亿斤。冀东被抢收走稻米5000万石,冀中七专区损失粮食15亿斤。1943年,日军仅在密云、通县、香河、大兴、三河等九县一次征收小麦3 738吨。1944年,在河北强行收买粮食2.8亿斤。
1943年的下半年,华北城市出现了粮荒,日伪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强化粮食的管理,如加大对粮食的管理力度。日军不管中国人死活,在农村进行计口授粮,每人每年8斗至1石5斗,强行规定居民不许储存超过半年的口粮,城市里进行按人分等配给,一般老百姓只给混合面。对于一些粮商存粮以囤积居奇为名而强行购买,在天津日伪就查抄了公成庆、启泰栈等粮商。日本还采取发行食粮证券,派出粮政检查团,建立保甲制,对保甲中的农民进行各种钱粮搜刮,多方面合力加强粮食管理等措施。
责任编辑:杨晴 最后更新:2017-09-26 15: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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