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租减息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处理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淮南根据地党组织和抗日民主政府认真执行贯彻这一政策,普遍深入开展了减租减息运动。1940年春夏,津浦路东地区率先开展减租减息运动。同年8月,津浦路西地区也开始进行减租减息工作。
津浦路东、路西根据地先后颁布了减租减息条例,实行“二五减租”或“三七分租”。“二五减租”,即按租额减少25%,不论午秋两季之包租一律减25%,即缴原租额75%。“三七分租”,即指原为分成租者,一律提种后三七分租(东三佃七)。同时,取消一切附租及义务劳役。
为了更好地开展减租斗争,1941年,津浦路东各县、区、乡都成立了评租委员会,评租委员会开展多项工作,如调解租佃纠纷,监督地主减租减息,敦促佃户交租,调查地主对抗行为,主持召开斗争大会等等,为保证各项减租政策的贯彻落实做了大量工作。津浦路东地区实行三七分租较为彻底,农民得到实际利益。但是,在评租中也出现了一些左的问题,如用行政手段强迫命令、干部包办、评租偏低等。对地主只强调斗争,忽视了团结,使一部分地主生活困难。这些问题的出现必然导致佃东关系紧张。不解决好佃东关系,将影响减租工作的开展。为此,刘少奇指出:“评租要公平,实行真正的三七分租,而不是二八分租,地主吃亏时,要有人替地主说话,政府除照顾工农利益外,还必须照顾商人、地主及各阶层利益。”1941年12月,津浦路东临时参议会召开第一届第二次会议,作出改善佃东关系的决定。规定取消由农抗领导的评租委员会,实行东佃双方共同看租,发生争执,均可申诉,由农抗会做出仲裁。津浦路西地区也作出了改善佃东关系的决议。贯彻执行改善佃东关系的决定、决议后,淮南根据地各抗日阶层间的关系有了改善,“三七分租”执行得较好,四六分租或二八分租受到抵制。通过改善佃东关系,团结了地主阶级,使大部分中小地主和开明绅士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保证了社会秩序安定。
减租运动刚开始,就遭到国民党顽固派和不法地主的破坏,有的地主说“共产党、新四军住不长,现在减了租,将来还不了。”还有的地主以直接的方式抗拒减租政策的实行。有些农民怕地主报复,在减租中存在着明三七暗对半的情况。为此,根据地党和政府一方面组织农民召开诉苦会,激发农民阶级觉悟;另一方面对少数有破坏行为的大地主,坚决进行斗争。从而坚定了广大农民对减租运动的信心,保证了减租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打击不法地主的同时,抗日民主政府也注意纠偏工作,保护中小地主利益。津浦路东参议会颁布《淮南苏皖边区代管发还逃亡业主租谷暂行办法》,规定:“逃亡业主之租,一律由各县县政府粮政局代管”,“逃亡业主停止其犯罪行为,业已归家者发还其本季代管租谷之全部”,“执业者未归,但其直系家属归家者,依其归家人口之生活需要,发还租谷一部”。在党的宽大政策感召下,受顽固派唆使、引诱逃亡的地主纷纷回乡,至1943年,津浦路东95%的逃亡地主回到根据地。
淮南根据地在减租工作中,还进行了保障佃权和赎田拨田工作。在中小地主生活发生困难时,抗日民主政府允许其抽回部分土地自种。但对撕毁佃约、退田改佃的,坚决予以制止,并鼓励佃户同地主进行减租斗争。为了保障农民的佃田权益,抗日民主政府颁布了保障佃权的法令。1942年5月,津浦路西临时参议会第一届第二次大会通过了《津浦路西三七分租与改善东佃关系暂行条例》,规定出租人与承担人有永久佃约的,仍保留不得更换;未立永久佃约的,不应强迫,但必须鼓励双方订立5年以上之契约,使佃户安心发展生产。还规定在出租人不能维持生活的前提下,可收回土地自耕。出租人出卖土地及转佃时,承租人依同样的条件有承典承买优先权等等。这样做,使地主不能随便抽田换佃,保障了农民佃田权益。
在减租中,一部分农民赎回了当田。对于解决典当问题,津浦路东、路西各县联防办事处都颁布了条例。路东规定:凡当田人出当之田地,得按下列规定备价向受主取赎:凡典当田地已满3年以上5年以 下者,照原价十足取赎,不打折扣;10至15年者8折;15至20年者7折;20至30年者6折;30年以上者5折;以后不能再折。这个规定对农民赎回当地是有利的,根据时间的长短,可照原价9折至5折取赎,使一部分农民增加了土地。
除赎田外,津浦路东有的地区还实行拨田,如安乐乡,从地主富农多余的土地中拨出61.3石种,分给最贫苦的农民。但在拨田中出现的问题是,贫农与雇工的干部多得了一些,群众有意见,同时对被拨田者说服不够,引起富农的不满。
通过减租,农民得到了利益,也照顾了地主的利益,对巩固抗日统一战线起了很大的作用,为根据地提高农业生产力开拓了道路。
津浦路东、路西联防办事处成立以后,分别颁布了借贷付息的办法。主要是“分半给息”,“老债停息还本”,“借钱还钱”,“借粮还粮”等。1942年5月,津浦路西临时参议会通过了《津浦路西借贷付息暂行办法》,这个办法规定:对于抗战以前成立之借贷关系,为适应债务人要求,为团结债权人一致抗日,以一分半为计算标准,但付息超过一倍者,停息还本;超过原本二倍者,本利停付;债权人不得因减息而解除借贷契约,债务人也不得在减息后,拒不交息。如有上项事情发生,债权人或债务人得依法提起诉讼。如老债不能清算者,可将旧约销毁,另立新据,作为新借贷关系。对抗战以后之息额,以各地社会经济关系为标准,听任民间自行处理,政府不另规定。如因天灾人祸,或其它不可抗拒之原因,债务人无力履行借约时,政府可予以酌量减息,或免息还本。因纸币跌价,债务人用纸币还债而引起争议,由政府酌量情形,适当调处之。过去所借之粮食,仍以还粮为原则。
1941年,皖东根据地开始实行减息。对战前老债的减息工作,群众发动以后,容易执行。因为战前放债的是地主、富农、商人,必须按照民主政府规定,“老债停息还本”,利息超过原来二倍者,本利停付。新政权成立后实行三七分租,农民生活有所改善,但农民往往因为缺少种子、购买耕牛和口粮及婚丧嫁娶仍需要借债。民主政府虽然成立借贷所发放许多农贷,如耕牛贷款,贷口粮、种子等,但由于财力有限,仍然不能解决问题。新高利贷剥削的形式主要是春荒借粮和借粮还工两种,春荒借粮是以春天粮食高涨时作价,夏收粮食跌价时归还,可得双倍利。借粮还工是春荒借粮一斗,忙时还工六个。这种高利贷是秘密进行的,一般是向亲戚朋友借;靠人情面子,托亲戚朋友转借;债户向债主面对面直接借。因此,在新形成的债务中,如何限制高利贷的剥削,比解决老债问题更为复杂。
东庙区七贤乡1942年全乡债户占全乡户数的20.6%,其中中农占债户的26%,贫农占债户的70%,雇工占债户3%,手工工人占债户1%。贫农借债是一个严重问题。
为了减轻剥削,对新发生的债务,抗日民主政府不机械执行分半给息政策,而是制定了让息还债的新办法,即借粮还粮,另加利息,少的借1斗还1斗1升,多的还1斗3升,普遍是还1斗1升半、1斗2升、1斗2升半。借户赤贫者少还,小贫者多还。借主家境好的少还,家境困难的多还。按照借户借主家境不同,决定补偿利息。新的让息还债办法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实行减租减息政策,减轻了农民负担,改善了农民生活,促进了生产发展,使农村经济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中农上升为富农,中农户数和占地的比例上升明显。1942年,第一直属区(半塔)安乐乡的中农占人口的28.5%,占有土地的比例由过去的9.68%上升为12.6%。部分贫农、雇农上升为中农。安乐乡213户贫农,上升为中农的有三分之一。
实行减租减息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和抗日的积极性。不少农民说,多打粮就是多打“鬼子”。农村的二流子、懒汉,通过政府的教育和帮助,也能下地干活了。不少开明士绅、地主主动“倒架子”、“讲平等”,参加生产劳动。在广大农村地区“劳动发家”受到尊重。
减息减息运动的开展,还促进了根据地社会各阶层正常关系的建立,为夺取抗战胜利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8-01-16 09: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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